[{"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f1gbcr2btqha03":3,"$f2ubmex3proema":15,"$f1h4835rc78bzd":46,"$f3dltnjhedl172":459,"$f1ddd1075k6s1":566,"seo:zh-cn:\u002Fcases\u002Fzh-12613":686},{"contact":4,"home":8,"notice":12,"footer":14},{"hotline":5,"wechat_qr":5,"work_hours":6,"callback_promise":7},"","09:00-21:00","30 分钟内回电（工作时间）",{"hot_crimes":9,"featured_cases":10,"recommended_lawyers":11},[],[],[],{"text":5,"enabled":13},false,{"icp":5,"address":5,"company":5},{"type":16,"title":17,"slug":18,"summary":19,"body":20,"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25,"seo":26,"id":27,"created_at":28,"updated_at":29,"case":30,"_locale":38,"_fallback":13,"tags":39,"lawyers":40,"crimes":41},"case","重庆某县信用社主任蒲某某挪用公款罪贪污罪死刑上诉改判无期徒刑","zh-12613","全国金融系统30件大要案之一的某县信用社主任蒲×死刑上诉一案，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无期徒刑（成功将一审确定的 挪用公款 、贪污两罪名中 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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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罪",[61],"刑法第382条",{},"\u003Cp>\n根据最新的贪污贿赂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或者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追诉：（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而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应予以追诉：（一）多次索贿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u003C\u002Fp>\n\n\u003Cbr\u002F>",[],[],[],[],true,0,[],{"type":49,"title":72,"slug":73,"summary":74,"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75,"id":76,"created_at":56,"updated_at":77,"crime":78,"_locale":38,"_fallback":13,"tags":88},"受贿罪","CR-385-受贿罪","受贿罪（《刑法》第385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10445169-f5ed-4f9a-8eca-cd9719c0c597","2026-10-22T12:35:40.735721+00:00",{"crime_code":73,"name":72,"chapter":59,"section":20,"law_articles":79,"definition":81,"elements":82,"filing_standard":83,"sentencing_tiers":84,"defense_points":85,"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86,"related_crimes":87,"is_hot":68,"sort":52,"_locale":38,"_fallback":13},[80],"刑法第385条","客体要件\u003Cbr\u002F>\n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u003Cbr\u002F>\n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但不应狭隘地理解为现金、具体物品，而应看其是否含有财产或其他利益成分。这种利益既可以当即实现，也可以在将来实现。因此，作为受贿罪犯罪对象的财物，必须是具有物质性利益的，并以客观形态存在的一切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另外，对受贿人而言，其所追逐的利益的着眼点，既可以是该财物的价值，也可以是该财物的使用价值。所以，受贿罪中的贿赂：财物，从一定意义上说，属于商品范畴。\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客观要件\u003Cbr\u002F>\n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u003Cbr\u002F>\n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u003Cbr\u002F>\n（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收受他人财物，是典型的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u003Cbr\u002F>\n（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存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己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其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u003Cbr\u002F>\n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u003Cbr\u002F>\n（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索贿是受贿人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行贿人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当事人行贿。鉴于索贿情况突出，主观恶性更严重，情节更恶劣，社会危害性相对于收受贿赂更为严重。因此，本法明确规定，索贿的从重处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u003Cbr\u002F>\n（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收受贿赂，一般是行贿人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受贿人一般是被动接受他人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人允诺给予财物，而为行贿人谋取利益。\u003Cbr\u002F>\n传统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但事实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成立受贿罪。同时认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已经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9年《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酌解答》也指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据此，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客观上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而不要求实际上使他人取得了利益。我们将这种观点称为旧客观说。\u003Cbr\u002F>\n旧客观说存在许多问题，如与受贿罪的本质不相符合，与认定受贿既遂的标准不相符合，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相符合，于是有人提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是客观要件，而是主观要件（主观要件说）。但这种观点对刑法规定进行了扭曲解释，也容易不当地缩小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因此，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其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同时使人们产生以下认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可以收买的，只要给予财物，就可以使国家工作人员为自己谋取各种利益。这本身就使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到了侵犯。\u003Cbr\u002F>\n这样理解，也符合刑法的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故符合刑法将其规定为客观要件的表述；为他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是一种许诺，不要求有谋取利益的实际行为与结果;为他人谋取利益只是一种许诺，故只要收受了财物就是受贿既遂，而不是待实际上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后才是既遂。\u003Cbr\u002F>\n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许诺本身是一种行为。许诺既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当他人主动行贿并提出为其谋取利益的要求后，国家工作人员虽没明确答复办理，但只要不予拒绝，就应当认为是一种暗示的许诺。许诺既可以直接对行贿人许诺，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对行贿人许诺。许诺既可以是真实的，也可以是虚假的。虚假许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职权或者职务条件，在他人有求于自己的职务行为时，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却又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虚假承诺构成受贿罪是有条件的：其一，一般只能在收受财物后作虚假承诺；其二，许诺的内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联；其二，因为许诺而在客观上形成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约定。\u003Cbr\u002F>\n受贿行为所索取、收受的是财物，该财物称为贿赂。贿赂的本质在于，它是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有关的、作为不正当报酬的利益。贿赂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具有关联性，职务是国家工作人员基于其地位应当作为公务处理的一切事务，其范围由法律、法令或职务的内容决定。职务行为既可能是作为，也可能是不作为。贿赂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是指因为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才可能向他人索取贿赂，他人才向其提供贿赂。不仅如此，贿赂还是作为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的利益，它与职务行为之间存在对价关系。即贿赂是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正当报酬。不正当报酬不要求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本身是不正当的，而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职务行为时不应当索取或者收受利益却索取、收受了这种利益。贿赂还必须是一种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的利益。\u003Cbr\u002F>\n本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财物是指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能够转移占有的有体物与无体物，属于财物自不待言，但财产性利益也应包括在内。因为财产性利益可以通过金钱估价，而且许多财产性利益的价值超出了一般物品的经济价值，没有理由将财产性利益排除在财物之外。受贿罪是以权换利的肮脏交易，将能够转移占有与使用的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财物，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本质。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虽然从受贿罪的实质以及国外的刑法立法与司法实践上看，贿赂可能包括非物质性利益，但中国一贯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这就决定了要将受贿的认定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将非财产性利益视为贿赂，则扩大了受贿罪的处罚范围。因此，在目前还不适宜将非财产性利益作为贿赂。\u003Cbr\u002F>\n根据1993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u003Cbr\u002F>\n1、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u003Cbr\u002F>\n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u003Cbr\u002F>\n（1）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u003Cbr\u002F>\n（2）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u003Cbr\u002F>\n（3）强行索取财物的。\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主体要件\u003Cbr\u002F>\n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本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u003Cbr\u002F>\n本条第2款是对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的规定。这种发生在经济往来活动中的受贿，理论界称之为经济受贿。本款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中关于在经济往来中禁止收受回扣和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规定。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后者如国务院办公厅1986年6月5日发出的《关于严禁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牟取非法利益的通知》。其主要内容包括：在经济交往、商品交易中，如果需要给买方优惠，可以采取明示方式给对方价格折扣，不能采取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的方式，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u003Cbr\u002F>\n所谓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的形式。所谓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营收入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所谓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物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u003Cbr\u002F>\n在经济交往中，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手续费，是指在经济活动中，除回扣以外，违反国家规定支付给有关公务人员的各种名义的钱或物，如佣金、信息费、顾问费、劳务费、辛苦费、好处费。根据这些规定，收受回扣或者各种名义的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应以受贿论处。\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主观要件\u003Cbr\u002F>\n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在实践中，行为人往往以各种巧妙手法掩盖其真实的犯罪目的，因而必须深入地加以分析判断。如在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益，收受财物，只象征性地付少量现金，实际上是掩盖受贿行为的一种手段，对之应当以受贿论处。对于这种案件受贿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行贿人购买物品实际支付的金额扣除受贿人已付的现金额来计算。\u003Cbr\u002F>",{},"\u003Cp>\n   根据最新的贪污贿赂解释，一般情形下，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特殊几种情形下，数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也应追诉。\u003C\u002Fp>",[],[],[],[],[],{"type":49,"title":90,"slug":91,"summary":92,"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93,"id":94,"created_at":56,"updated_at":56,"crime":95,"_locale":38,"_fallback":13,"tags":103},"行贿罪","CR-389-行贿罪","行贿罪（《刑法》第389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a62c4fed-20e2-44d9-9e6f-4812a9fd4da1",{"crime_code":91,"name":90,"chapter":59,"section":20,"law_articles":96,"definition":20,"elements":98,"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99,"defense_points":100,"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101,"related_crimes":102,"is_hot":68,"sort":24,"_locale":38,"_fallback":13},[97],"刑法第389条",{},[],[],[],[],[],{"type":49,"title":43,"slug":32,"summary":105,"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106,"id":107,"created_at":56,"updated_at":108,"crime":109,"_locale":38,"_fallback":13,"tags":119},"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d89a0f75-79f4-44dd-a1a3-adecdd9d8ade","2026-10-22T13:10:00.812810+00:00",{"crime_code":32,"name":43,"chapter":59,"section":20,"law_articles":110,"definition":20,"elements":112,"filing_standard":113,"sentencing_tiers":114,"defense_points":115,"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116,"related_crimes":117,"is_hot":68,"sort":118,"_locale":38,"_fallback":13},[111],"刑法第384条",{},"\u003Cp>\n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u003C\u002Fp>",[],[],[],[],3,[],{"type":49,"title":121,"slug":122,"summary":123,"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124,"id":125,"created_at":56,"updated_at":56,"crime":126,"_locale":38,"_fallback":13,"tags":136},"滥用职权罪","CR-397-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c5ff4ca9-2747-434b-b342-a793c1a594f1",{"crime_code":122,"name":121,"chapter":127,"section":20,"law_articles":128,"definition":20,"elements":130,"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131,"defense_points":132,"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133,"related_crimes":134,"is_hot":68,"sort":135,"_locale":38,"_fallback":13},"第九章 渎职罪",[129],"刑法第397条",{},[],[],[],[],7,[],{"type":49,"title":138,"slug":139,"summary":140,"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141,"id":142,"created_at":56,"updated_at":143,"crime":144,"_locale":38,"_fallback":13,"tags":155},"诈骗罪","CR-266-诈骗罪","诈骗罪（《刑法》第266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eaf47826-b966-48b7-987e-318a0ecdcf31","2026-10-22T13:09:47.788148+00:00",{"crime_code":139,"name":138,"chapter":145,"section":20,"law_articles":146,"definition":20,"elements":148,"filing_standard":149,"sentencing_tiers":150,"defense_points":151,"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152,"related_crimes":153,"is_hot":68,"sort":154,"_locale":38,"_fallback":13},"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147],"刑法第266条",{},"\u003Cp>\n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诉，但各地区可以在300-1万区间内确定具体的标准。\u003C\u002Fp>\n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2013年7月1日施行），重庆市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也即是在重庆诈骗5000元以上才会予以立案",[],[],[],[],9,[],{"type":49,"title":157,"slug":158,"summary":159,"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160,"id":161,"created_at":56,"updated_at":162,"crime":163,"_locale":38,"_fallback":13,"tags":174},"合同诈骗罪","CR-224-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eb664029-7f2f-44f2-a22e-579fc471c90c","2026-10-22T13:10:35.195236+00:00",{"crime_code":158,"name":157,"chapter":164,"section":20,"law_articles":165,"definition":20,"elements":167,"filing_standard":168,"sentencing_tiers":169,"defense_points":170,"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171,"related_crimes":172,"is_hot":68,"sort":173,"_locale":38,"_fallback":13},"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66],"刑法第224条",{},"\u003Cp>\n根据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u003C\u002Fp>",[],[],[],[],10,[],{"type":49,"title":176,"slug":177,"summary":178,"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179,"id":180,"created_at":56,"updated_at":56,"crime":181,"_locale":38,"_fallback":13,"tags":190},"集资诈骗罪","CR-192-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ec752b19-6cd4-4883-8ca3-e0fd8e8b8b61",{"crime_code":177,"name":176,"chapter":164,"section":20,"law_articles":182,"definition":20,"elements":184,"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185,"defense_points":186,"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187,"related_crimes":188,"is_hot":68,"sort":189,"_locale":38,"_fallback":13},[183],"刑法第192条",{},[],[],[],[],11,[],{"type":49,"title":192,"slug":193,"summary":194,"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195,"id":196,"created_at":56,"updated_at":56,"crime":197,"_locale":38,"_fallback":13,"tags":20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CR-17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法》第176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dedf3f6a-5e2f-4c77-be79-145da249a618",{"crime_code":193,"name":192,"chapter":164,"section":20,"law_articles":198,"definition":20,"elements":200,"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201,"defense_points":202,"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203,"related_crimes":204,"is_hot":68,"sort":205,"_locale":38,"_fallback":13},[199],"刑法第176条",{},[],[],[],[],15,[],{"type":49,"title":208,"slug":209,"summary":210,"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211,"id":212,"created_at":56,"updated_at":213,"crime":214,"_locale":38,"_fallback":13,"tags":224},"非法经营罪","CR-225-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5b0a4750-a492-405e-8c47-1e61f82c6065","2026-10-22T13:09:52.128477+00:00",{"crime_code":209,"name":208,"chapter":164,"section":20,"law_articles":215,"definition":20,"elements":217,"filing_standard":218,"sentencing_tiers":219,"defense_points":220,"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221,"related_crimes":222,"is_hot":68,"sort":223,"_locale":38,"_fallback":13},[216],"刑法第225条",{},"\u003Cb>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u003C\u002Fb>\u003Cbr\u002F>\n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u003Cbr\u002F>\n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u003Cbr\u002F>\n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u003Cbr\u002F>\n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u003Cbr\u002F>\n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u003Cbr\u002F>\n　　（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16,[],{"type":49,"title":226,"slug":227,"summary":228,"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229,"id":230,"created_at":56,"updated_at":56,"crime":231,"_locale":38,"_fallback":13,"tags":240},"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CR-2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205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02fd7a98-d78f-4619-acd3-8795bbb6dfa8",{"crime_code":227,"name":226,"chapter":164,"section":20,"law_articles":232,"definition":20,"elements":234,"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235,"defense_points":236,"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237,"related_crimes":238,"is_hot":68,"sort":239,"_locale":38,"_fallback":13},[233],"刑法第205条",{},[],[],[],[],17,[],{"type":49,"title":242,"slug":243,"summary":244,"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245,"id":246,"created_at":56,"updated_at":56,"crime":247,"_locale":38,"_fallback":13,"tags":25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CR-224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第224之一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43de4ce6-bde7-4937-a2cb-e691216d3e53",{"crime_code":243,"name":242,"chapter":164,"section":20,"law_articles":248,"definition":20,"elements":250,"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251,"defense_points":252,"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253,"related_crimes":254,"is_hot":68,"sort":255,"_locale":38,"_fallback":13},[249],"刑法第224之一条",{},[],[],[],[],20,[],{"type":49,"title":258,"slug":259,"summary":260,"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261,"id":262,"created_at":56,"updated_at":56,"crime":263,"_locale":38,"_fallback":13,"tags":272},"职务侵占罪","CR-271-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4d1e99fe-b55e-47ed-951f-fdafc2f97596",{"crime_code":259,"name":258,"chapter":145,"section":20,"law_articles":264,"definition":20,"elements":266,"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267,"defense_points":268,"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269,"related_crimes":270,"is_hot":68,"sort":271,"_locale":38,"_fallback":13},[265],"刑法第271条",{},[],[],[],[],28,[],{"type":49,"title":274,"slug":275,"summary":276,"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277,"id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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82],"刑法第234条",{},[],[],[],[],36,[],{"type":49,"title":291,"slug":292,"summary":293,"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294,"id":295,"created_at":56,"updated_at":296,"crime":297,"_locale":38,"_fallback":13,"tags":307},"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CR-253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之一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9f406934-e69c-4922-a880-939fae91031d","2026-10-22T13:11:05.311399+00:00",{"crime_code":292,"name":291,"chapter":280,"section":20,"law_articles":298,"definition":20,"elements":300,"filing_standard":301,"sentencing_tiers":302,"defense_points":303,"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304,"related_crimes":305,"is_hot":68,"sort":306,"_locale":38,"_fallback":13},[299],"刑法第253之一条",{},"1、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u003Cbr\u002F>\n(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u003Cbr\u002F>\n(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u003Cbr\u002F>\n(3)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信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u003Cbr\u002F>\n2、非法手段的认定\u003Cbr\u002F>\n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u003Cbr\u002F>\n1)是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u003Cbr\u002F>\n2)是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u003Cbr\u002F>\n3)是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u003Cbr\u002F>\n3、情节严重的认定\u003Cbr\u002F>\n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信息广为泄露，网络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搜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u003Cbr\u002F>\n公民的个人信息为本人所有，若不法分子从不正当的途径取得公民的个人信息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但是当公民的个人信息被非法窃取时，每位公民都应当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已。如果您咨询的情况比较复杂，华律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u003Cbr\u002F>",[],[],[],[],42,[],{"type":49,"title":309,"slug":310,"summary":311,"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312,"id":313,"created_at":56,"updated_at":56,"crime":314,"_locale":38,"_fallback":13,"tags":324},"危险驾驶罪","CR-133之一-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法》第133之一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e25e18d7-2d6d-41ef-a364-82ce08b203d4",{"crime_code":310,"name":309,"chapter":315,"section":20,"law_articles":316,"definition":20,"elements":318,"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319,"defense_points":320,"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321,"related_crimes":322,"is_hot":68,"sort":323,"_locale":38,"_fallback":13},"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317],"刑法第133之一条",{},[],[],[],[],46,[],{"type":49,"title":326,"slug":327,"summary":328,"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329,"id":330,"created_at":56,"updated_at":56,"crime":331,"_locale":38,"_fallback":13,"tags":341},"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CR-287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之二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97dca558-2347-465b-bea4-6f88f6d92d2b",{"crime_code":327,"name":326,"chapter":332,"section":20,"law_articles":333,"definition":20,"elements":335,"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336,"defense_points":337,"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338,"related_crimes":339,"is_hot":68,"sort":340,"_locale":38,"_fallback":13},"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34],"刑法第287之二条",{},[],[],[],[],49,[],{"type":49,"title":343,"slug":344,"summary":345,"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346,"id":347,"created_at":56,"updated_at":56,"crime":348,"_locale":38,"_fallback":13,"tags":357},"寻衅滋事罪","CR-293-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91966553-d5c5-40af-9e9d-baff772ae342",{"crime_code":344,"name":343,"chapter":332,"section":20,"law_articles":349,"definition":20,"elements":351,"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352,"defense_points":353,"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354,"related_crimes":355,"is_hot":68,"sort":356,"_locale":38,"_fallback":13},[350],"刑法第293条",{},[],[],[],[],51,[],{"type":49,"title":359,"slug":360,"summary":361,"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362,"id":363,"created_at":56,"updated_at":56,"crime":364,"_locale":38,"_fallback":13,"tags":373},"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CR-29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294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a2c8c67e-6837-4c11-8a0c-17836ddcf3c8",{"crime_code":360,"name":359,"chapter":332,"section":20,"law_articles":365,"definition":20,"elements":367,"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368,"defense_points":369,"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370,"related_crimes":371,"is_hot":68,"sort":372,"_locale":38,"_fallback":13},[366],"刑法第294条",{},[],[],[],[],52,[],{"type":49,"title":375,"slug":376,"summary":377,"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378,"id":379,"created_at":56,"updated_at":56,"crime":380,"_locale":38,"_fallback":13,"tags":389},"开设赌场罪","CR-303-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刑法》第303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db88544f-6ef9-4a72-a792-de6760a1a73c",{"crime_code":376,"name":375,"chapter":332,"section":20,"law_articles":381,"definition":20,"elements":383,"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384,"defense_points":385,"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386,"related_crimes":387,"is_hot":68,"sort":388,"_locale":38,"_fallback":13},[382],"刑法第303条",{},[],[],[],[],54,[],{"type":49,"title":391,"slug":392,"summary":393,"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394,"id":395,"created_at":56,"updated_at":56,"crime":396,"_locale":38,"_fallback":13,"tags":40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CR-31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312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a1817559-18a5-4fde-af0b-5f54c10e4365",{"crime_code":392,"name":391,"chapter":332,"section":20,"law_articles":397,"definition":20,"elements":399,"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400,"defense_points":401,"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402,"related_crimes":403,"is_hot":68,"sort":404,"_locale":38,"_fallback":13},[398],"刑法第312条",{},[],[],[],[],56,[],{"type":49,"title":407,"slug":408,"summary":409,"cover":20,"author_type":5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410,"id":411,"created_at":56,"updated_at":56,"crime":412,"_locale":38,"_fallback":13,"tags":42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CR-34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7ace8d7c-0dc2-464b-8635-258ace845c71",{"crime_code":408,"name":407,"chapter":332,"section":20,"law_articles":413,"definition":20,"elements":415,"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416,"defense_points":417,"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418,"related_crimes":419,"is_hot":68,"sort":420,"_locale":38,"_fallback":13},[414],"刑法第347条",{},[],[],[],[],57,[],[423,429,432,436,444,448,451],{"chapter":59,"crimes":424},[425,426,427,428],{"code":33,"name":45,"slug":33,"is_hot":68},{"code":73,"name":72,"slug":73,"is_hot":68},{"code":91,"name":90,"slug":91,"is_hot":68},{"code":32,"name":43,"slug":32,"is_hot":68},{"chapter":127,"crimes":430},[431],{"code":122,"name":121,"slug":122,"is_hot":68},{"chapter":145,"crimes":433},[434,435],{"code":139,"name":138,"slug":139,"is_hot":68},{"code":259,"name":258,"slug":259,"is_hot":68},{"chapter":164,"crimes":437},[438,439,440,441,442,443],{"code":158,"name":157,"slug":158,"is_hot":68},{"code":177,"name":176,"slug":177,"is_hot":68},{"code":193,"name":192,"slug":193,"is_hot":68},{"code":209,"name":208,"slug":209,"is_hot":68},{"code":227,"name":226,"slug":227,"is_hot":68},{"code":243,"name":242,"slug":243,"is_hot":68},{"chapter":280,"crimes":445},[446,447],{"code":275,"name":274,"slug":275,"is_hot":68},{"code":292,"name":291,"slug":292,"is_hot":68},{"chapter":315,"crimes":449},[450],{"code":310,"name":309,"slug":310,"is_hot":68},{"chapter":332,"crimes":452},[453,454,455,456,457,458],{"code":327,"name":326,"slug":327,"is_hot":68},{"code":344,"name":343,"slug":344,"is_hot":68},{"code":360,"name":359,"slug":360,"is_hot":68},{"code":376,"name":375,"slug":376,"is_hot":68},{"code":392,"name":391,"slug":392,"is_hot":68},{"code":408,"name":407,"slug":408,"is_hot":68},{"items":460,"total":564,"page":52,"size":565},[461,476,490,501,515,527,537,551],{"type":16,"title":462,"slug":463,"summary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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系国企财务人员，在2010年到2013年间，成某某将其保管的公司银行U盾提供给本案同案人，与他人共同 挪用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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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u003Cbr\u002F>\n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u003Cbr\u002F>\n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u003Cbr\u002F>\n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u003Cbr\u002F>\n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u003Cbr\u002F>\n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u003Cbr\u002F>",[],{"type":16,"title":477,"slug":478,"summary":479,"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465,"seo":480,"id":481,"created_at":482,"updated_at":483,"case":484,"_locale":38,"_fallback":13,"tags":489},"张某挪用公款57万——智豪成功辩护免于刑事处罚","zh-29522","基本案情： 2013年，某县政府预计投入3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水利灌溉工程，该项目实际由某建筑公司（公司负责人为何某）负责施工。2014年5月，县政府拨付了工程项目进度款200万元给何某。因工程尚未结算，何某将其中130万转账到张某（…",{},"f5a3f07c-636b-4793-8c7e-b2109d3170c7","2026-10-22T13:29:01.285129+00:00","2026-10-23T12:57:35.537928+00:00",{"crime_codes":485,"stage":20,"result":486,"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487,"is_major":13,"facts":488,"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8,"_fallback":13},[32],"缓刑",[],"基本案情：\u003Cbr\u002F>\n2013年，某县政府预计投入3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用于农村水利灌溉工程，该项目实际由某建筑公司（公司负责人为何某）负责施工。2014年5月，县政府拨付了工程项目进度款200万元给何某。因工程尚未结算，何某将其中130万转账到张某（某县国土局科长）的私人银行账户。后张某于2014年9月5日从该账户转走57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超过三个月未归还。\u003Cbr\u002F>\n    律师介入：\u003Cbr\u002F>\n    一审期间，张某了解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作为全国有名的只做刑事案件的专业律所，在职务犯罪辩护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和成功案例，专程从某县来到重庆智豪所咨询情况，听取接待律师专业分析后，立即决定聘请智豪刑辩团队。\u003Cbr\u002F>\n律师工作：\u003Cbr\u002F>\n    一、阅卷及沟通\u003Cbr\u002F>\n智豪团队正式接受委托后一方面立即安排律师到法院阅卷，了解全案的证据情况，一方面立即安排律师观看全案的同步录音录像，力争通过细节维护张某的权益最大化。律师在了解全案情况后，与承办法官交换了意见。\u003Cbr\u002F>\n    二、团队讨论，制定辩护方案\u003Cbr\u002F>\n经过智豪团队争分夺秒的努力，四天时间内顺利完成庭前准备工作。经过辩护团队的集体讨论，最终提出如下辩护观点：\u003Cbr\u002F>\n    1.本案所涉款项均系工程款，不是公款。\u003Cbr\u002F>\n    水利灌溉工程的合同双方是政府和某建筑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当政府将200万元的工程项目进度款打款到何某账户，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就归施工方所有，不能再以公款论处。\u003Cbr\u002F>\n    2.起诉书指控的金额有误。\u003Cbr\u002F>\n    当何某将130万元打入张某提供的私人银行账户时，该账户尚有自有资金20万元。由于货币系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钱款的支付顺序直接关系到张某挪用数额的认定。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认定先使用自有资金后使用工程款，故应从起诉书认定的挪用数额中去除原有的私人钱款数额。\u003Cbr\u002F>\n3.张某被检察机关传唤归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使得本案能够在短时间内侦查终结，客观上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依法应认定其系自首。\u003Cbr\u002F>\n4、即使认定构成犯罪，鉴于本案张某有自首情节，且退还了全部赃款，未造成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建议免于刑事处罚。\u003Cbr\u002F>\n  三、开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u003Cbr\u002F>\n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律师多次在庭后与法官交换意见，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利益。\u003Cbr\u002F>\n    法院裁判\u003C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    通过智豪律师的据理力争，巧妙辩护后，法院最终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张某判处免于刑事处罚。\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关联法律：\u003Cbr\u002F>\n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u003Cbr\u002F>\n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u003Cbr\u002F>",[],{"type":16,"title":477,"slug":491,"summary":479,"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465,"seo":492,"id":493,"created_at":494,"updated_at":495,"case":496,"_locale":38,"_fallback":13,"tags":500},"zh-29520",{},"690f984f-60f5-45fb-afc8-bcedb93595fa","2026-10-22T13:19:17.302079+00:00","2026-10-23T12:57:21.377695+00:00",{"crime_codes":497,"stage":20,"result":498,"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499,"is_major":13,"facts":488,"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8,"_fallback":13},[32],"免予刑事处罚",[],[],{"type":16,"title":502,"slug":503,"summary":504,"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505,"seo":506,"id":507,"created_at":508,"updated_at":509,"case":510,"_locale":38,"_fallback":13,"tags":514},"高某挪用公款210万，智豪巧辩争得缓刑（本案为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办理案例）","zh-22631","案情简介 ： 高某，男，原系中铁某工程部财务主管，因涉嫌 挪用公款 罪，于2013年5月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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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为后续能够取得较好的判决结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案件经过全所律师集体讨论后，智豪律师决定从量刑方面入手，最终拿出了如下辩护方案：\u003Cbr\u002F>\n1.高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智豪律师分析高某的犯罪动机、手段后指出其主观恶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3.智豪律师分析相关法条，结合案件事实，指出高某挪用公款时间短，获利也较少，没有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4.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认罪态度好，已经退还违法所得；5.智豪律师还积极收集了高某的品格证据，证明高某在单位工作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再犯危险；积极联系了高某所居住的社区，出具愿意接受高某在社区接受矫正的证明材料。\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u003Cstrong>辩护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庭审中，智豪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积极与承办法官交流沟通。法官采纳了智豪律师提出的全部意见，对高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执行。\u003Cbr\u002F>\n法条连接：刑法第384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自己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拒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u003Cbr\u002F>\n本案中，高某挪用公款达210多万，根据1998年最高院《关于办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3条的规定，高某的行为已经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形。智豪律师从量刑的角度入手，细致地分析了本案的具体情节，从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两方面阐述，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缓刑的判决结果。高某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辩护表示十分满意，智豪律师也为再次践行“为自由辩护，为生命呐喊”的信念而深感欣慰。\u003Cbr\u002F>",[],{"type":16,"title":516,"slug":517,"summary":504,"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505,"seo":518,"id":519,"created_at":520,"updated_at":521,"case":522,"_locale":38,"_fallback":13,"tags":526},"高某挪用公款210万，智豪巧辩争得缓刑","zh-22630",{},"62cb109f-f346-402f-ab33-434ab532a014","2026-10-22T13:15:08.826462+00:00","2026-10-23T12:57:45.429130+00:00",{"crime_codes":523,"stage":20,"result":486,"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524,"is_major":13,"facts":525,"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8,"_fallback":13},[32],[],"\u003Cstrong>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高某，男，原系中铁某工程部财务主管，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5月被批准逮捕。\u003Cbr\u002F>\n起诉书指控，2010年5月，高某利用担任中铁某部财物主管之便，私自将其管理的该项目部公款人民币210万用于购买某理财公司的一款理财产品，进行营利活动，并谋取人民币2000余元的利益。2013年10月，某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挪用公款罪对高某提起公诉。\u003Cbr\u002F>\n\u003Cstrong>辩护策略：\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案发后，高某的爱人宁某通过朋友介绍，得知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久负盛名的刑事专业化律师事务所，该律所拥有众多资深刑辩律师，职务犯罪代理中更是成绩卓越，硕果累累。因此，当事人家属在谨慎抉择后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其丈夫高某的辩护人。\u003Cbr\u002F>\n智豪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了两名资深律师担任本案的辩护人，并在24小时之内会见了当事人高某，安抚了高某的情绪，向其了解了案情；在72小时内向侦查部门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之后，在审查批捕阶段，智豪律师充分行使了《刑事诉讼法》第86条赋予辩护律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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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824\u002F1-260R4011TON.png\"\u002F>\u003C\u002Fp>\n\u003Cp>\n\t本案家属默默关注了我们两年多。从当事人被留置、移送审查起诉，到一审走完庭审全程，家属一直碍于距离犹豫，迟迟没下决心委托。直到一审判决砸下来，三罪并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重判十八年，全家彻底被逼到绝境，才紧急找到我们介入二审。\u003C\u002Fp>\n\u003Cp>\n\t这对一个六十多岁的人来说，这个刑期几乎等于在监狱里度过余生。\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u003Cstrong>旁听席上，坐着负责该案的调查人员？\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接手案件后，张家豪律师团队第一时间调取一审全部卷宗和庭审资料，逐页核验、反复复盘，同步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对细节。就在梳理庭审记录的过程中，我们挖出了一个足以连根掀翻一审判决的致命程序硬伤：本案的调查人员，全程坐在一审庭审的旁听席上。\u003C\u002Fp>\n\u003Cp>\n\t一审庭审中，当事人当庭陈述留置期间遭遇非法取证，正式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申请。说到关键处，他突然扭头指向旁听席，一字一句：“就是他们。”\u003C\u002Fp>\n\u003Cp>\n\t旁听家属也当庭证实：书记员开庭前核对身份时，两人明确答复自己是纪委工作人员。换言之，一审合议庭明知旁听席上坐着本案的办案调查人员，却全程未加制止，放任他们听完了整场庭审。\u003C\u002Fp>\n\u003Cp>\n\t这不是什么可有可无的程序瑕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得明明白白：\"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u003C\u002Fp>\n\u003Cp>\n\t这是一条禁止性规定，没有任何弹性空间。\u003C\u002Fp>\n\u003Cp>\n\t辩方已经当庭提出排非申请，这些调查人员本身就是应当出庭说明取证合法性的证人。如果全程旁听庭审再出庭作证，证言的客观性从何谈起？更恶劣的是，一个当庭指控自己遭受逼供的被告人，抬头就看见办案调查人员坐在旁听席，他的陈述还能做到自由自愿吗？\u003C\u002Fp>\n\u003Cp>\n\t一审的程序公正，从这一刻起就已经彻底失守。\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u003Cstrong>光提异议不够，直接控告\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发现问题后，我们没有只在上诉状里轻描淡写一句 “程序违法”。隔靴搔痒的异议没有意义，要打就直击要害。我们连续打出三记重拳，步步紧逼：\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u003Cstrong>第一，正式向二审法院申请公开开庭审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申请书中明确列明：一审事实认定错误、证据采信违法，当事人调查阶段遭遇非法取证，相关供述应当依法排除，加之调查人员旁听庭审的严重程序违法，本案完全符合法定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u003Cstrong>第二，书面申请调取一审庭审全程录音录像，固定程序违法的铁证\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2026 年 4 月 22 日，我们当面向二审法院反映该违法事实；5 月 8 日，二审承办法官正式答复：经核查，监委调查人员确实全程旁听庭审，违反刑诉法解释的硬性规定，一审程序违法属实。\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u003Cstrong>第三，也是最锋利的一步 —— 我们分别向法院、检察机关提交正式控告\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控告一审合议庭：明知调查人员旁听却故意放任，公然违反刑事诉讼禁止性规定，应当承担违法审判责任；同时控告出庭公诉人：明知审判程序严重违法却怠于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未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应当承担相应司法责任。\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u003Cstrong>程序破局开路，实体辩护寸土不让\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程序是我们撕开一审判决的突破口，但实体辩护我们同样分毫不让，三项罪名逐一拆解、逐项击穿。\u003C\u002Fp>\n\u003Cp>\n\t针对受贿罪，团队逐笔核对全案款项与证据，查实多笔大额涉案资金均对应真实投资合作：当事人以自有资金实际出资、参与项目经营管理、共同承担经营风险，所得收益属于正常投资分红，绝非权钱交易的对价。\u003C\u002Fp>\n\u003Cp>\n\t针对违法发放贷款罪，我们逐一核查每一笔涉案贷款的全流程档案，证实所有贷款均履行了完整的审议、审批程序，有规范的会议记录与审批手续，不存在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行为。\u003C\u002Fp>\n\u003Cp>\n\t针对非法取证线索，我们逐一固定当事人陈述的全部细节：留置期间，年逾六十、身患多种基础病的当事人，每天强制端坐十八小时 —— 从早六点至晚十二点，不能靠背、不能随意活动，导致其前列腺炎急性发作、双脚严重浮肿；更有提前制作笔录要求签字、代写悔过书要求照抄等情形（其余略）。\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u003Cstrong>发回重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最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新审判。裁定书援引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五）项——\"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并且明确载明，本案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u003Cstrong>一审不是终局，二审从来都有辩护空间\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职务犯罪二审中，程序问题最容易被轻视，也最容易成为翻盘的核心抓手。很多人觉得 “程序是小事，实体才是根本”，但法律早就把程序公正写成了不可触碰的刚性红线。\u003C\u002Fp>\n\u003Cp>\n\t《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存在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情形，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这不是可改可不改的酌定情节，是法定的、必须纠错的硬性标准。\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u003Cstrong>1、证据质证底线\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定案的全部证据是否均当庭举证质证？有没有判决书采信了、但庭审中根本未出示、未给辩方质证机会的材料？这直接违反证据裁判原则。\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u003Cstrong>2、庭审旁听红线\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五条明确禁止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旁听本案审理。这既是为了保障被告人陈述的自愿性，也是防止潜在证人事先预判庭审攻防，丧失作证客观性。\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u003Cstrong>3、非法证据排除底线\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当事人提出排非申请并提供线索后，法庭是否依法启动审查、是否作出明确回应，直接决定了整个案件定案证据的合法性根基。\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u003Cstrong>实体辩护不能空泛，每一个主张都要有案卷支撑\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程序之外，实体层面的辩护仍是二审的核心：罪名定性准不准，法律适用对不对，认定事实有没有充分证据支持，全案证据链有无无法排除的矛盾。\u003C\u002Fp>\n\u003Cp>\n\t最忌讳的是空喊“定性不当、量刑过重”。必须扎进案卷，把一审认定的每一笔事实、每一个罪名、每一处法律适用全部拆开核对：对照证据目录看事实有无对应证据，对照庭审笔录看控辩意见是否被充分考量，对照法律逻辑检验定性与情节认定。\u003C\u002Fp>\n\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824\u002F1-260R4011U2419.png\"\u002F>\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u003Cstrong>总结\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对所有职务犯罪案件而言，一审败诉不等于终局，二审有法定的纠错空间；程序辩护不是旁门左道，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赋予的辩护武器。不盲目绝望，不侥幸乐观，把每一条法律规定抠实，把每一份证据核透，才是刑事辩护最扎实、也最有力的路径。\u003C\u002Fp>\n\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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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423\u002F1-260423133R64U.png\"\u002F>\u003Cbr\u002F>\n\u003Cstrong>第一章：千里之外的求救，跨越空间的线上生死托付\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在这个案件来到智豪律所之前，当事人黄女士（化名）已经度过了她人生中最煎熬的近1000个日夜。案件自立案以来，侦查程序已足足拖延了近3年，期间始终没有明确结论。直到近期，黄女士被办案机关明确告知：“最迟两天之内，案件就要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u003Cbr\u002F>\n当时，黄女士面临着极其紧迫的危机。一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法律程序的推进将使其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极度焦虑之下，黄女士通过了解到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基于对智豪律师专业实力的信任，黄女士在时间极其紧迫的情况下，毫不犹豫地选择了线上电话委托。\u003Cbr\u002F>\n\u003Cstrong>第二章：案卷背后的真相，家暴受害者竟成“重罪”嫌疑人\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随着智豪律师对案情的深入挖掘，隐藏在刑事控告背后的真相逐渐浮出水面。这并非一起典型的重婚案件，而是一场疑似披着刑事外衣的恶意报复。\u003Cbr\u002F>\n据黄女士陈述，她与丈夫牛某（化名）结婚后，生活并不安稳。\u003Cbr\u002F>\n牛某不仅长期没有稳定工作，甚至还对黄女士多次实施家庭暴力。2019年，黄女士被迫前往深圳务工以维持生计。即便如此，作为妻子和母亲，黄女士在此期间仍坚持向家里寄送生活费，前后共计约10万元，尽力维持着家庭的开支。\u003Cbr\u002F>\n面对名存实亡的婚姻，黄女士曾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为了达到拖延离婚并索要财物的目的，牛某恶意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黄女士犯有重婚罪。\u003Cbr\u002F>\n牛某控告的理由是黄女士在深圳务工期间结识了异性。但事实真相是，两人仅为普通的男女朋友关系，对外从未以夫妻名义交往，更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的同事、邻居及社区工作人员均清楚双方的关系性质，并不认为其存在“事实婚姻”。\u003Cbr\u002F>\n更令人关注的是，在案件长达近3年的侦查过程中，牛某曾多次提出高额赔偿作为撤案条件，金额一度高达150万元，后降至100万元左右。这种行为特征体现了索取的意图。\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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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423\u002F1-260423133924145.png\"\u002F>\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u003Cstrong>第五章：锦旗与眼泪，名誉与家庭的守卫\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当智豪律师将撤案的消息告知黄女士时，电话那头的她由极度的惊讶转为喜极而泣。\u003Cbr\u002F>\n整整3年时间，黄女士始终承受着“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压力，生活和工作受到巨大影响，甚至因案件困扰无法正常回家探望孩子。智豪律师在关键时刻的介入，有效终止了案件对她的持续伤害。\u003Cbr\u002F>\n这不仅是一份无罪的法律文书，更是对其名誉的有力维护。如果重婚罪名成立，黄女士不仅将面临刑罚，她的家庭关系和子女的未来也将受到严重冲击。智豪律师通过专业的辩护，为她守住了名誉底线。\u003Cbr\u002F>\n“办完案子后，当事人激动地表示一定要送锦旗。”\u003Cbr\u002F>\n原本智豪律师以为这只是当事人的感激之辞，却没曾想，不久后这面象征着信任与重生的锦旗真的跨越千山万水，送到了律所办公区。\u003Cbr\u002F>\n\u003Cstrong>结语\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这起线上委托的重婚罪撤案案件，是智豪律师事务所专业实力与敬业精神的缩影。无论案件多么复杂、时间多么紧迫，只要存在法律辩护的空间，智豪律师都将全力以赴，用专业的法律手段，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让正义在法律的框架内得到有效伸张。\u003Cbr\u002F>\n \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423\u002F1-2604231336003L.jpg\"\u002F>\u003Cbr\u002F>\n文\u002F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u003Cbr\u002F>\n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还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u003Cbr\u002F>",[],{"type":16,"title":599,"slug":600,"summary":601,"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602,"seo":603,"id":604,"created_at":605,"updated_at":606,"case":607,"_locale":38,"_fallback":13,"tags":611},"纪委查办贪污、行贿案，同时成功缓刑！","zh-67034","案情简介：公司老板与殡仪馆馆长合谋虚报鲜花数量，套取公款六十万元，后来又被查出曾行贿。最终在张家豪律师的辩护下，两罪仍获缓刑。 0 1 、公司老板突然被纪委叫去谈话 老陈是一家花卉公司的老板，虽谈不上大富大贵，但这些年凭着勤快和信誉，也算过…","2026-04-16T00:00:00+00:00",{},"3625111c-ba74-4a4c-ac71-1a87ce5dc369","2026-10-22T13:18:25.054031+00:00","2026-10-23T13:40:01.277491+00:00",{"crime_codes":608,"stage":20,"result":486,"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609,"is_major":13,"facts":610,"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8,"_fallback":13},[91,33],[],"文\u002F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n\n案情简介：公司老板与殡仪馆馆长合谋虚报鲜花数量，套取公款六十万元，后来又被查出曾行贿。最终在张家豪律师的辩护下，两罪仍获缓刑。\n\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416\u002F1-26041613410C33.png\"\u002F>\n\n\u003Cstrong>0\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1\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公司老板突然被纪委叫去谈话\u003C\u002Fstrong>\n\n老陈是一家花卉公司的老板，虽谈不上大富大贵，但这些年凭着勤快和信誉，也算过着安稳的日子。\n\n没想到有一天，电话突然响起，屏幕上显示的是一个陌生号码。“我是区纪委的工作人员，请你现在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n\n  电话那头传来冷硬的声音，语气不容拒绝。短短一句话，像一盆冷水当头泼下，老陈的心顿时沉了下去。\n\n要追溯这场风暴，还得从五年前的一次“合作”说起。\n\n那时，他主要给殡仪馆供应鲜花。某天，馆长找到他，压低声音、意味深长地说：“老陈，我有个主意。以后你供花的时候，可以往上虚报数量，少供一点货，多出来的钱，我七你三。”\n\n老陈当然知道这不是正经事。可那是领导主动提出来的，话都说到这份上，拒绝吧，怕得罪人、丢生意。\n\n左右为难之下，他硬着头皮点了点头。\n\n从那以后，老陈按馆长的“潜规则”操作：每次供货都虚报数量，账单上多出来的金额转给馆长指定的账户，有时是银行转账，有时是现金当面交付。\n\n没想到，如今纪检部门顺藤摸瓜，一查到底，整条资金链全部浮出水面。\n\n纪委认定，殡仪馆馆长和老陈合谋，他们采取少供多报、伪造进货批次和验收记录等手段，共套取公款60万。\n\n\u003Cstrong>02\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行贿罪加贪污罪，缓刑的艰难与坚持\u003C\u002Fstrong>\n\n本来说，像老陈这样普通的商人，即便在案件中被牵扯进去，只要主动交代问题、积极退赃，还有机会不被移送司法。可惜，这次纪委顺藤摸瓜，越查越深。\n\n调查人员发现，除了虚报供货数量、套取货款外，老陈还曾为了拿订单、求便利，向殡仪馆负责人送过钱。\n\n就这样，贪污罪和行贿罪两顶帽子，一下子全扣在他头上。\n\n如果说，职务犯罪中一个罪能判缓刑已属不易；那两个罪并存，要争取缓刑几乎是“九死一生”。\n\n但我不想放弃。老陈不是那种以贪为生的人，而是被“潜规则”裹挟下的随波逐流者。我开始不断奔走，向办案机关阐明他的真实处境：老陈并非主谋，也不是国家公职人员。他的参与，是在馆方主导下“被动配合”。主谋提出方案、安排账目、分配款项，老陈只是根据对方要求虚报数量，并协助资金转付。\n\n这些努力并非一蹴而就，每次沟通、每次争取都是一次次博弈。但正是这种坚持，最终打动了办案机关。\n\n法院最终采纳了这一辩护观点：“被告人老陈系受邀参与，利用公司名义虚报供货数量，起次要作用，可依法减轻处罚。”\n\n判决那天，老陈站在被告席上，当听到“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那一刻，他紧绷的神经终于松了下来。\n\n\u003Cstrong>03\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办案感想\u003C\u002Fstrong>\n\n在现实中，不少商人徘徊在灰色潜规则与法律红线之间。不按“潜规则”来，怕失去机会；照“潜规则”办，又害怕触碰法律。久而久之，“笑着配合”成了生存之道，甚至成了行业默认的共识。\n\n其实，商人最难的从来不是做生意，而是如何活在灰色与规矩之间的夹缝中。老陈不是分不清对错，如果只是一味拒绝，就可能拿不到单、活不下去。\n\n可到了最后才发现，在法律面前，根本没有灰色地带。\n\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416\u002F1-2604161342245Q.jpg\"\u002F>\n\n文\u002F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u003Cbr\u002F>\n\t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张家豪律师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type":16,"title":613,"slug":614,"summary":615,"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616,"seo":617,"id":618,"created_at":619,"updated_at":620,"case":621,"_locale":38,"_fallback":13,"tags":625},"130万受贿案：坚持不翻供，双轨辩护成功当庭缓刑","zh-66971","一、“张主任，我不敢……”——当事人的恐惧与妥协 在 看守所 的会见室里，隔着厚厚的玻璃，“张局”（化名）满脸愁容，眼圈通红，声音都有些发抖。他一见到律师，连招呼都顾不上打，就带着哀求脱口而出：“张主任，这105万我认了行不行？我……我真的…","2026-02-24T00:00:00+00:00",{},"236a46db-5b16-480d-8f30-4562383a4dc8","2026-10-22T13:18:29.423877+00:00","2026-10-23T13:40:01.221417+00:00",{"crime_codes":622,"stage":20,"result":486,"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623,"is_major":13,"facts":624,"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8,"_fallback":13},[],[],"一、“张主任，我不敢……”——当事人的恐惧与妥协\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在看守所的会见室里，隔着厚厚的玻璃，“张局”（化名）满脸愁容，眼圈通红，声音都有些发抖。他一见到律师，连招呼都顾不上打，就带着哀求脱口而出：“张主任，这105万我认了行不行？我……我真的怕……” 一句话未完，他的眼泪已经在眼眶里打转。\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张局的顾虑，是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当事人的真实写照。 身陷囹圄，信息不对称，加上对家人的牵挂，他本能地选择妥协，哪怕“冤枉”地认下那105万，也不愿冒任何风险。对他来说，不翻供似乎才是“最安全”的出路——只要认罪态度好，就还有认罪认罚从宽的机会，或许能保住家人和自己一线生机。\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可是，作为辩护律师，我很清楚：起诉意见书指控他的130万元受贿额中，有25万是他确实收过的现金，但另有105万只是行贿人承诺给他的“空头支票”——这些钱自始至终都躺在行贿人的账户上，张局从未真正占有过。这105万在法律上完全有辩护空间，甚至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未遂，或者根本不构成受贿。然而，当事人此刻被恐惧压垮，根本听不进这些法理上的分析。\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我明白，如果就这样顺着他的意思认下全部指控，张局很可能错失一个改写命运的机会。为了化解他的恐惧、稳住他的心，我必须找到新的辩护突破口。事实上，在来见张局之前，我刚刚经历了一场与检察机关的“硬碰硬”。\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检察院里的“交锋”：较真阅卷权\u003Cbr\u002F>\n为了第一时间拿到核心证据材料，我火速赶到检察院要求阅卷。但意想不到的阻力出现了——承办检察官看到我后，冷冷地摇头拒绝：“案子刚转过来，还没批捕，现在不能给你看卷。”他的语气不容置疑，似乎“不批捕不阅卷”是天经地义的流程。我据理力争，寸步不让：“为什么不能现在看？案件移送到你们这里，不就是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了吗？”\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检察官皱了皱眉，淡淡地回答：“要等批捕决定下来之后才行，这是我们的流程规定。”这话听上去理直气壮，其实却是一种思维惯性。很多律师在这个节点会选择退让，但我没有退缩。我深吸一口气，从包里掏出随身携带的《刑事诉讼法》，翻到相关条文，指着其中内容沉声说道：\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监察委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这就意味着，只要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你们就已经在履行审查起诉职责了！”我直视着他的眼睛，又接着说，“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辩护律师自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之日起，就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话音刚落，我分明看到检察官神色一滞。过了两秒，他试图用“办案流程”来搪塞：“可是我们这儿有我们内部的规定……”我立刻打断他，语气更加坚定：“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什么？ 精神病鉴定不计入侦查期限，难道鉴定那段时间案件就不属于侦查阶段了吗？同理，终止审理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难道案件就不处于审判阶段吗？这些期限规定是为了保障办案单位的时间，但绝不是用来剥夺律师辩护权利的借口！留置调查已经好几个月了，嫌疑人的权利被限制了这么久，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依法保障律师的阅卷权是您的法律责任！”\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在这番有理有据的据理力争下，承办检察官沉默了。他思索片刻，终于点头同意了我的请求。我顺利查阅并复印了全套案卷材料，还拿到了监察委移送过来的起诉意见书。\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这一步极其关键。如果等到批捕之后才允许律师阅卷，我们将失去在审查逮捕阶段提交辩护意见的黄金窗口期。事实上，拿到材料当日我就火速提交了不予批捕的律师意见，为之后争取有利结果打下基础。\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面对玻璃另一侧浑身发抖的张局，我暗下决心：无论如何，不能让他的恐惧白白葬送这105万的辩护良机。\u003Cbr\u002F>\n面对当事人的恐惧，很多律师都会陷入两难：是强行劝当事人翻供，还是顺着当事人“躺平”认罪？\u003Cbr\u002F>\n张智勇刑辩团队选择了第三条路——“双轨辩护”。\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二、律师的智慧：保住“态度”，争取“硬度”\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回到律所后，我们第一时间召集家属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张局的家属神色凝重地坐在会议室里，满脸焦虑。我开门见山地表示理解：“张局不愿冒险翻供的心情，我们完全能够理解，我们必须尊重他的选择。” 家属连连点头，等着我们继续往下说。于是，我们当场制定了一套“两条腿走路”的方案——这在我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一书中，被称为“独立辩护策略”。\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我们将这套方案形象地称为“双轨辩护”，也就是让当事人和律师各司其职，各走各的“轨道”：\u003Cbr\u002F>\n• 第一条腿（当事人）：保住“态度分”。也就是说，在法庭上张局依然保持谦卑、配合的姿态，对指控的130万元受贿事实全案认罪，当庭表示悔罪并愿意接受法律惩处。这样一来，他就牢牢锁定了“坦白从宽”“认罪认罚”等一系列法定从宽情节，为自己争取到量刑上的安全底线。办案机关挑不出他态度上的任何毛病，自然就没有理由在量刑上不给予从宽处理。\u003Cbr\u002F>\n• 第二条腿（律师）：打出“专业度”。当事人认罪，并不代表律师就闭嘴。 我们律师团队将依据法律赋予的独立辩护权，在不影响张局认罪态度的前提下，从法律定性和证据细节上对那105万发起猛烈攻击！我们向家属和张局承诺：“您负责认错伏法，我负责据理力争，还您公道！” 通过这种分工配合，我们既保证了当事人的认罪态度不动摇，又充分发挥律师专业能力去争取最大限度的减责。\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制定好方案后，张智勇团队随即进入“实战推演”阶段，对105万这笔款项的证据细节与法律性质展开深入研讨。团队讨论会上，我们围坐在会议室的长桌旁，桌上摊开的是厚厚一摞案卷材料，几乎每页都被标注了红色的圈画和眉批。气氛十分紧张，每个人都绷着神经仔细研读着证据。\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一位资深律师率先发言：“那105万的关键在于占有和控制权。从证据上看，钱始终在行贿人掌控中，我们可以从这个链条的薄弱点入手。” 坐在他旁边的一位年轻律师接过话茬：“对，当事人害怕风险，我们不能强求他翻供，但可以从法律条文切入，论证这笔款项符合未遂特征，不应按既遂处理。”\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大家你一言我一语，争论得面红耳赤。有同事干脆站起身来，在白板上画出行贿款“进出”的时间线图；也有同事翻出类似案例的判决书，为我们的观点提供支撑。\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随着讨论逐渐深入，我们预想了公诉人可能抛出的种种反驳意见，并逐一准备应对策略。有人甚至干脆扮演起公诉人的角色，挑剔每一个可能的细节漏洞；也有人不断补充新的论据。整整两个多小时的头脑风暴后，我们终于敲定了辩护思路的框架：既要让法庭充分感受到被告人真诚认罪的态度，又要层层剖析证据链的薄弱环节，突出那105万款项不具备既遂受贿的客观要件。至此，我们的“双轨”攻守计划成型，整个团队对即将到来的庭审充满了信心。\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三、庭审实录：一场“红脸白脸”的完美配合\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庭审当天，法庭上弥漫着一丝紧张而微妙的气氛。张局被法警带上法庭时神色黯然，不敢抬头直视旁听席。他知道，今天将决定自己的命运。\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被告席上：\u003Cbr\u002F>\n张局一开口便已泣不成声：“审判长，我对不起组织多年的培养…我认罪悔罪！对于起诉书指控的受贿130万元事实，我没有任何异议，我愿意认罪认罚、接受法律的惩罚，请法院看在我主动交代、真诚悔过的份上从宽处理…” 他说到激动处声泪俱下，语声哽咽。\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公诉人见状微微点头，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表示满意。\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辩护席上：\u003Cbr\u002F>\n“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表示充分尊重。不过，基于法律赋予律师的独立辩护权，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那笔105万元，我们有完全不同的意见！”\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这句话一出，法庭上顿时一片静默，所有人的目光“唰”地投向了辩护席。稍作停顿，环视了一圈，接着从容阐述起来：\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首先，这105万元始终由行贿人控制和支配。据现有证据，行贿人曾提供给被告人一个账户密码，声称里面存有105万。但这个所谓‘被告人知悉密码’的证据只有孤零零一条，根本没有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锁链来证明被告人实际取得了这笔钱。更何况，被告人从未实际掌控、使用过该账户中的款项，从未实现对这笔钱的排他性占有！”\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换言之，被告人对这105万的认罪，其实是基于对法律定义的误解。他主观上以为只要承诺给他的就是他的，所以就‘认’了这笔钱。但法律不强人所难，更不能把一张空头支票当成既遂的受贿来认定！”\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合议庭的法官低头快速记录着，便乘势亮出我们精心准备的比喻：“打个比方吧——行贿人给了张局一个空保险箱的密码，张局因为以为保险箱里有钱，所以认下了这105万。但事实上，钱早就在行贿人的掌控下被挪用花掉了！空保险箱里根本没有钱，何来受贿既遂一说？”\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最后，“综上，对于指控的这105万元，客观上不具备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它要么属于受贿未遂，要么属犯罪预备阶段，压根不是犯罪。”\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这一番犀利辩护，令公诉人措手不及。这正是我们事先设计好的“明修栈道，暗度陈仓”之计：因为被告人态度良好，控方找不到攻击他翻供的由头；而我指出的法律硬伤又确实存在，法庭不得不认真面对。公诉人一时间陷入了沉默，整个庭审气氛在这一刻发生了微妙的逆转。\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四、以打促谈：“逼出来”的缓刑\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在评议时面临一个两难选择：\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判实刑吧？ 辩护律师提出的“无罪\u002F未遂”辩护逻辑极其严密，如果依然将这105万认定为既遂受贿，强行判处实刑，那么一旦被告人上诉至二审，原判被推翻的风险极高，判决的稳定性将大打折扣。\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判无罪吧？ 可张局本人当庭对受贿事实供认不讳，公诉方恐怕也难以接受，一旦检方提出抗诉，同样会引发案件的不确定性。\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这正是我们所预想的局面——把问题抛给法院，“倒逼出”一个各方都能接受的“折中”方案。\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最终，法院在充分权衡后作出了一个颇具智慧的判决结果：虽然认定张局犯受贿罪，但对105万元的指控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为犯罪未遂，在量刑上给予最大幅度的从宽。\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经过合议，审判长庄严宣告：\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五、辩护律师办案手记\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走出看守所的那一刻，张局仿佛有种恍如隔世的感觉。他深深呼吸着久违的自由空气，几乎不敢相信自己真的逃过了牢狱之灾。“缓刑…当庭宣判缓刑了！”他反复喃喃着这几个字，声音颤抖。张局的家属激动地握着他的手，几个月来的担惊受怕终于化作热泪夺眶而出。我也长长舒了一口气，感觉肩头压着的千钧重担总算卸下了一半。\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这个案子之所以能以缓刑收尾，胜在“尊重”与“博弈”的微妙平衡。作为刑辩律师，我们见过太多惨痛的案例：有的律师一味强硬要求当事人翻供，结果不仅没翻转事实，反而让当事人丢掉了认罪认罚的从宽机会，最终被从重判处实刑。这样的教训不可谓不深刻。\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因此，张智勇刑辩团队始终坚持一个信条：所有辩护策略，都必须先过当事人这一关。 我们这次采用的“双轨辩护”，正是既照顾了当事人想“妥协保平安”的心理，又发挥了律师“专业争权益”的职责。\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让当事人安全地“退”，让律师勇敢地“进”。\u003Cbr\u002F>\n这就是专业辩护的价值。\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注：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文中人名、单位及地点均为化名，案情细节亦经技术处理）\u003Cbr\u002F>\n \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224\u002F1-2602241GQ0U9.jpg\"\u002F>\u003Cbr\u002F>\n作者简介：\u003Cbr\u002F>\n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u003Cbr\u002F>\n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u003Cbr\u002F>",[],{"type":16,"title":627,"slug":628,"summary":629,"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630,"seo":631,"id":632,"created_at":633,"updated_at":634,"case":635,"_locale":38,"_fallback":13,"tags":639},"虚开增值税案缓刑,真正起作用的辩护策略藏在这些细节里","zh-6690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真的只能“认罪换从宽”吗？ 这是我在办案中，被当事人和家属问得最多的一句话。 很多人拿到卷宗，第一反应都是一样的：账这么厚，发票这么多，还能翻出什么花样？甚至有人直接说，这种案子，律师再努力，也就是走个流程。 但说实…","2025-12-24T00:00:00+00:00",{},"6250312d-6336-45a2-8dbd-5bbcc170f962","2026-10-22T13:27:26.195645+00:00","2026-10-23T13:40:01.183329+00:00",{"crime_codes":636,"stage":20,"result":486,"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637,"is_major":13,"facts":638,"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8,"_fallback":13},[22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真的只能“认罪换从宽”吗？\u003Cbr\u002F>\n这是我在办案中，被当事人和家属问得最多的一句话。\u003Cbr\u002F>\n很多人拿到卷宗，第一反应都是一样的：账这么厚，发票这么多，还能翻出什么花样？甚至有人直接说，这种案子，律师再努力，也就是走个流程。\u003Cbr\u002F>\n但说实话，真正做过涉税刑事案件的人都清楚一件事：\u003Cbr\u002F>\n\u003Cstrong>涉税案件从来不是“材料越多就越没空间”，而是“算账的人，到底算没算清楚”。\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这些年，张智勇律师在办理涉税案件时，一直坚持一个很朴素的判断标准——\u003Cbr\u002F>\n不是所有账都值得看第二遍，但\u003Cstrong>一定有几笔账，决定一个人坐不坐牢、坐多久牢\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 \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1224\u002F1-251224142330Q0.png\"\u002F>\u003Cbr\u002F>\n\u003Ch2>\n\u003Cstrong>一、涉税案件最难的地方，不在账多，而在“先算哪一笔”\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2>\n涉税案件的卷宗，往往有一个共同特点：\u003Cbr\u002F>\n时间跨度长、账目复杂、数据密集，一翻就是几百页，甚至上千页。\u003Cbr\u002F>\n很多律师在这里容易犯一个错误：\u003Cbr\u002F>\n\u003Cstrong>试图把所有材料“看完”，却没有先判断“哪些地方真正要命”。\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在实际办案中，我更倾向于先做一件事——\u003Cbr\u002F>\n把案件可能影响\u003Cstrong>定罪结构和量刑区间\u003C\u002Fstrong>的节点全部标出来，再决定精力怎么分配。\u003Cbr\u002F>\n这不是偷懒，而是刑事辩护必须具备的基本判断力。\u003Cbr\u002F>\n\u003Ch2>\n\u003Cstrong>二、虚开金额，是不是被“算重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2>\n在不少虚开案件中，都能看到一种看似顺理成章的算法：\u003Cbr\u002F>\n对外虚开销项发票，为了平账，又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发票，最后把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直接累加，作为犯罪数额。\u003Cbr\u002F>\n但问题恰恰出在这里。\u003Cbr\u002F>\n如果背后没有真实交易，进项、销项本身都是虚开的，\u003Cbr\u002F>\n那么从法律逻辑上讲，\u003Cstrong>行为人根本不存在真实的纳税义务\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在这种情况下，再把两边税额简单相加，本质上就是\u003Cstrong>对同一税款损失的重复计算\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这一点，在多起二审案件中已经被明确纠正。\u003Cbr\u002F>\n也正是通过对“重复计算”的反驳，有案件的量刑幅度被实质性拉回，直接改变了刑期区间。\u003Cbr\u002F>\n\u003Ch2>\n\u003Cstrong>三、现有证据，真的已经排除了真实业务吗？\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2>\n还有一类虚开案件，看上去证据完整，但仔细拆解就会发现一个问题：\u003Cbr\u002F>\n\u003Cstrong>现有证据，是否已经排除了双方存在真实业务的可能性？\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在部分案件中，被告人和证人都明确提到双方存在一定数额的真实交易，但指控仍然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把所有发票一并认定为虚开。\u003Cbr\u002F>\n刑事案件讲的是排除合理怀疑，而不是“看上去更像”。\u003Cbr\u002F>\n只要证据无法排除真实业务存在的可能性，\u003Cbr\u002F>\n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对虚开发票数额进行核减，本身就是符合刑事证明标准的处理方式。\u003Cbr\u002F>\n\u003Ch2>\n\u003Cstrong>四、没有受票方证据，指控还能站得住吗？\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2>\n在一些案件中，公诉机关列明了多家受票单位，但卷宗里却缺乏受票方的证人证言，也没有税务或司法机关对受票单位的调查处理材料。\u003Cbr\u002F>\n这种情况下，指控是否已经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u003Cbr\u002F>\n多份生效裁判已经给出了明确答案：\u003Cstrong>缺乏受票方证据支撑的部分，不能当然认定。\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对辩护而言，这样的切口，往往不是为了“一刀毙命”，\u003Cbr\u002F>\n而是为了在关键数额上，真正把刑期往下拉。\u003Cbr\u002F>\n\u003Ch2>\n\u003Cstrong>五、两罪并罚，是不是忽略了牵连关系？\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2>\n涉税案件中，同时指控多个罪名的情况并不少见。\u003Cbr\u002F>\n一旦数罪并罚，刑期往往直线上升。\u003Cbr\u002F>\n但刑法评价行为，并不是简单叠加。\u003Cbr\u002F>\n当多个行为之间构成\u003Cstrong>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u003C\u002Fstrong>时，依法应当择一重罪处断，而不是机械并罚。\u003Cbr\u002F>\n无论是虚开与骗取出口退税，还是虚开与非法购买发票，只要存在牵连关系，都不应简单累加刑责。\u003Cbr\u002F>\n\u003Ch2>\n\u003Cstrong>六、发票已作废，还能算造成税款损失吗？\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2>\n并不是所有虚开的发票，最终都实际进入抵扣或退税环节。\u003Cbr\u002F>\n在相关案件中，法院已经明确指出：\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已经作废、未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不应当然计入违法所得或犯罪数额。\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涉税案件的核心，从来不只是形式上的违法，\u003Cbr\u002F>\n而是是否造成了真实、确定的税款损失。\u003Cbr\u002F>\n\u003Ch2>\n\u003Cstrong>七、“点子费”，到底该怎么算？\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2>\n在虚开案件中，“点子费”“手续费”的认定，往往直接影响违法所得数额。\u003Cbr\u002F>\n当多名被告供述存在差异时，司法实践通常遵循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u003Cbr\u002F>\n以实际、稳定、最低的比例作为认定基础，并依法扣除已实际缴纳的税款。\u003Cbr\u002F>\n这一点，看似细碎，却往往决定量刑起点。\u003Cbr\u002F>\n\u003Ch2>\n\u003Cstrong>结尾\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刑事辩护，拼的从来不是嘴，而是判断\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2>\n回头看这类涉税案件，真正拉开结果差距的，\u003Cbr\u002F>\n从来不是辩护词写得多漂亮，也不是态度喊得多响。\u003Cbr\u002F>\n而是有没有人在关键地方停下来，\u003Cbr\u002F>\n把那几笔真正要命的账重新算一遍，把那些被忽略的逻辑重新理一遍。\u003Cbr\u002F>\n对当事人来说，一次专业判断，可能意味着实刑与缓刑的分水岭；\u003Cbr\u002F>\n对律师来说，不过是把该尽的责任尽到位。\u003Cbr\u002F>\n这，也是张智勇律师在长期刑事辩护实践中始终坚持的一件事：\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刑案无小事，每一笔账，背后都是一个人的一生。\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 \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1224\u002F1-251224142401956.jpg\"\u002F>\u003Cbr\u002F>\n作者简介：\u003Cbr\u002F>\n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u003Cbr\u002F>",[],{"type":16,"title":641,"slug":642,"summary":643,"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644,"seo":645,"id":646,"created_at":647,"updated_at":648,"case":649,"_locale":38,"_fallback":13,"tags":654},"公立医院院长被纪委留置，受贿240万轻判5年","zh-66881","案例来源：张家豪律师团队（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公立医院院长黄院长（化名）因 受贿罪 被提起公诉，指控受贿金额高达近240万元。黄院长对全部事实予以认可，且缺乏法定减轻情节。根据常规司法实践，该案的量刑预期在8年左右的重刑区间。 …","2025-11-21T00:00:00+00:00",{},"77ab1979-5164-4032-8608-3e3ce67f7f2b","2026-10-22T13:18:31.581925+00:00","2026-10-23T12:57:46.323330+00:00",{"crime_codes":650,"stage":20,"result":472,"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652,"is_major":13,"facts":653,"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8,"_fallback":13},[177,651,73],"CR-232-故意杀人罪",[],"案例来源：张家豪律师团队（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1121\u002F1-25112114120OQ.jpg\"\u002F>\u003Cbr\u002F>\n公立医院院长黄院长（化名）因受贿罪被提起公诉，指控受贿金额高达近240万元。黄院长对全部事实予以认可，且缺乏法定减轻情节。根据常规司法实践，该案的量刑预期在8年左右的重刑区间。\u003Cbr\u002F>\n张家豪律师团队将辩护重心全部聚焦于量刑突破。\u003Cbr\u002F>\n辩护结果：张家豪律师团队成功说服法庭，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轻判五年的判决结果。\u003Cbr\u002F>\n\u003Cstrong>这不仅是将刑期缩短了三年，更是为当事人及其家庭赢得了无法用金钱衡量的生命长度。\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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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调查深入，…","2025-11-20T00:00:00+00:00",{},"5d4402cb-f8bf-4f25-bfc6-36f4f0790e56","2026-10-22T13:18:32.659263+00:00","2026-10-23T12:57:34.793694+00:00",{"crime_codes":665,"stage":20,"result":667,"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668,"is_major":13,"facts":669,"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8,"_fallback":13},[666],"CR-358-组织卖淫罪","不起诉",[],"文\u002F张智勇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u003Cbr\u002F>\n案情简介：\u003Cstrong>公安民警涉嫌徇私枉法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张智勇律师团队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无罪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 \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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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方同意“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则同意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u003Cbr\u002F>\n最终，经上级检察院批准，某地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对赵警官作出了不起诉决定。\u003Cbr\u002F>\n\u003Cstrong>03\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为什么说，这份不起诉决定“含金量”极高？\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必须强调，这份《不起诉决定书》的分量千钧。\u003Cbr\u002F>\n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能够获得不起诉，其难度和稀缺性，远非普通刑事案件可比。\u003Cbr\u002F>\n这既体现了法律对职务犯罪的刚性，也展现了司法机关在权衡“天理、国法、人情”后，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柔性与温度。\u003Cbr\u002F>\n 案件来源：张智勇律师团队亲办案例\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1120\u002F1-25112012154D02.jpg\"\u002F>\u003Cbr\u002F>\n作者简介：\u003Cbr\u002F>\n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u003Cbr\u002F>",[],{"type":16,"title":672,"slug":673,"summary":674,"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675,"seo":676,"id":677,"created_at":678,"updated_at":679,"case":680,"_locale":38,"_fallback":13,"tags":684},"200万彩票未出票，差点体彩店老板推进了刑事深渊","zh-66875","“张律师，之前彩民把我起诉到法院，我以为就是个民事纠纷，顶多是个赔钱的事，结果法院说我构成犯罪，把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去了！” 电话那头，王老板（化名）的声音是肉眼可见的慌乱。 这个案子发生在湖北，是一名体彩店店主。为了揽客，他当时和彩民讲好…","2025-11-19T00:00:00+00:00",{},"654328ae-4ee9-48d0-8722-942810d35d4a","2026-10-22T13:27:27.282006+00:00","2026-10-23T12:57:42.483636+00:00",{"crime_codes":681,"stage":20,"result":486,"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682,"is_major":13,"facts":683,"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8,"_fallback":13},[209],[],"文\u002F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u003Cbr\u002F>\n“张律师，之前彩民把我起诉到法院，我以为就是个民事纠纷，顶多是个赔钱的事，结果法院说我构成犯罪，把案件移送到公安机关去了！”\u003Cbr\u002F>\n电话那头，王老板（化名）的声音是肉眼可见的慌乱。\u003Cbr\u002F>\n这个案子发生在湖北，是一名体彩店店主。为了揽客，他当时和彩民讲好，你来我这里买彩票，我给你“折扣价”，你只需要按彩票面额的九五折付款。\u003Cbr\u002F>\n至于为何能做到折扣价，是因为王老板吃票了。\u003Cbr\u002F>\n王老板盘算：与其只赚那点佣金，不如自己“当庄家”。客人中了奖，我就用自己的钱兑付；不中，这笔钱就全进了我的口袋。\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壹|一份“民转刑”裁定书\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彩民范先生在他店里陆续买了几百万彩票。时间一长，他起了疑心，一核对，才发现王老板根本没有足额出票。\u003Cbr\u002F>\n范先生要求退款几百万，王老板当然不肯。于是将他告上民事法庭。\u003Cbr\u002F>\n在王老板看来，这无非就是个“经济纠纷”。然而，他严重低估了这件事的性质。\u003Cbr\u002F>\n法院开庭审理后，法官立刻敏锐地察觉到了不对劲。这哪里是简单的“委托合同纠纷”？法院调取了王老板两家店的后台数据，和范先生的转账记录一比对，铁证如山：王老板在规定时间内的确收了巨额款项，但有将近200万余元的彩票，根本没有出票记录！\u003Cbr\u002F>\n民事法官当即作出裁定：“被告人王老板作为彩票店经营者，未实际出票，属于‘吃票’行为。后被告又自己与原告私下结算，该行为属于私下坐庄、售卖私彩，扰乱了国家彩票市场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本案存在犯罪嫌疑，应予驳回起诉，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u003Cbr\u002F>\n \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1119\u002F1-251119103022V5.png\"\u002F>\u003Cbr\u002F>\n\u003Cstrong>贰|张家豪律师团队介入：在“诈骗”与“非经”间，划清生死线\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这类“吃票”案件，是张家豪律师团队近两年接到的高发类型。原来普遍是通过微信线上出票、折扣销售，现在甚至还涉及到了“体彩模拟器”，手段愈发多样。\u003Cbr\u002F>\n而这个案子最大的风险点，还不是“非法经营”，而是“诈骗”。\u003Cbr\u002F>\n诈骗罪，要求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通俗讲，就是收钱就想跑路，根本没打算兑奖。非法经营罪，是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他虽然“吃票”，但他自己也承担着兑奖的义务，他是想经营这份私彩，而不是“骗走”这笔钱。\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叁|辩护博弈，如何“绝地求生”？\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u003Cstrong>第一道难关：自首的认定。\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王老板是在公安电话通知后到案的，然而，在最初的讯问中，王老板也许是因为心存侥幸，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u003Cbr\u002F>\n虽然不是标准的自首，但我们仍然认为，应视为自首。\u003Cbr\u002F>\n我提出，即使办案机关认为王老板的第一次笔录没有如实供述，其也在第二次笔录中及时进行了如实供述，且两次笔录发生于同一日，仅相差六个小时。\u003Cbr\u002F>\n辩护人认为，到案后当日几个小时后便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时间上具备及时性，节省了司法资源，体现了如实供述的积极性，应当认定为到案后如实供述。\u003Cbr\u002F>\n\u003Cstrong>第二道难关：非法经营数额的争议。\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公诉机关指控的未出票金额高达将近200万余元。但我们发现，其中有大量金额是王老板找其他体彩店代为出票的，应予扣减。\u003Cbr\u002F>\n数额的减少，对缓刑的可能性至关重要。每一笔流水，我们都必须替他厘清。\u003Cbr\u002F>\n\u003Cstrong>肆|柳暗花明：“缓刑”落地\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最终，法院判决书敲响了最后的定音：“被告人王老板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缓刑三年。”\u003Cbr\u002F>\n \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1119\u002F1-2511191029444a.png\"\u002F>\u003Cbr\u002F>\n“吃票”吃掉的，不只是彩民的信任，更是自己的自由。不要以为自己离刑事犯罪很远，有时候，它们之间只隔着一张《刑事拘留通知书》的距离。\u003Cbr\u002F>\n \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1119\u002F1-2511191030035G.jpg\"\u002F>\u003Cbr\u002F>\n文\u002F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u003Cbr\u002F>\n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u003Cbr\u002F>\n张家豪律师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780,{"path":687,"locale":38,"title":688,"description":689,"keywords":690,"og_image":20,"canonical":20,"noindex":13,"extra":691,"id":692,"created_at":56,"updated_at":56},"tpl:cases:detail","{title}_刑辩通","{summary}","{crimes}",{},"a3ca335c-a40e-481b-a485-46798dc3393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