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f1gbcr2btqha03":3,"$fpp45vorotdlm":15,"seo:zh-cn:\u002Fcrimes\u002FCR-140-%E7%94%9F%E4%BA%A7%E3%80%81%E9%94%80%E5%94%AE%E4%BC%AA%E5%8A%A3%E4%BA%A7%E5%93%81%E7%BD%AA":250},{"contact":4,"home":8,"notice":12,"footer":14},{"hotline":5,"wechat_qr":5,"work_hours":6,"callback_promise":7},"","09:00-21:00","30 分钟内回电（工作时间）",{"hot_crimes":9,"featured_cases":10,"recommended_lawyers":11},[],[],[],{"text":5,"enabled":13},false,{"icp":5,"address":5,"company":5},{"type":16,"title":17,"slug":18,"summary":19,"body":20,"cover":21,"author_type":22,"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25,"published_at":26,"seo":27,"id":28,"created_at":29,"updated_at":30,"crime":31,"_locale":42,"_fallback":13,"tags":43,"related":44},"crime","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CR-14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u003Ch2>量刑标准\u003C\u002Fh2>《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u003Cbr\u002F>",null,"editor","published","public",1,"2026-10-22T11:48:41.994537+00:00",{},"3867c264-e647-4467-b54d-942ba673aa1f","2026-10-22T11:48:42.209552+00:00","2026-10-22T13:12:10.202052+00:00",{"crime_code":18,"name":17,"chapter":32,"section":21,"law_articles":33,"definition":21,"elements":35,"filing_standard":36,"sentencing_tiers":37,"defense_points":38,"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1,"faq":39,"related_crimes":40,"is_hot":13,"sort":41,"_locale":42,"_fallback":13},"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4],"刑法第140条",{},"立案标准：\u003Cbr\u002F>\n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16条规定：\u003Cbr\u002F>\n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u003Cbr\u002F>\n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u003Cbr\u002F>\n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u003Cbr\u002F>\n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u003Cbr\u002F>",[],[],[],[],21,"zh-CN",[],{"cases":45,"faqs":124,"laws":247,"documents":248,"lawyers":249},[46,64,79,94,110],{"type":47,"title":48,"slug":49,"summary":50,"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52,"published_at":53,"seo":54,"id":55,"created_at":56,"updated_at":57,"case":58,"_locale":42,"_fallback":13,"tags":63},"case","鸭肉冒充牛肉，销售伪劣产品罪134万最终缓刑！","zh-66782","案情简介： 当事人用鸭肉冒充牛肉干，被刑事立案，初始涉案金额134万元，面临十年以上重刑。律师介入后成功争取，金额骤降至40余万元，最终获缓刑 。 0 1 、藏在牛肉干里的秘密，竟然被公安跨省抓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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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0826\u002F1-250R61G023D5.jpg\"\u002F>\u003Cbr\u002F>\n\u003Cstrong>0\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1\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藏在牛肉干里的秘密，竟然被公安跨省抓捕\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喜欢吃牛肉干的朋友们，恐怕没有想到，“正宗风干牦牛肉”的招牌背后，竟然暗藏着用鸭肉假冒的秘密。我的当事人黄粱（化名），正是在这样的“灰色操作”中，被推上了刑事被告席。\u003Cbr\u002F>\n黄粱和合伙人开了这家网店，起初是辛苦打拼：白天做客服，晚上打包发货，进货、发货、售后全都一肩挑。可随着同行的“捷径”传入耳中——有人用鸭肉干冒充牦牛肉干，赚得盆满钵满，他心动了。他觉得，这样的事不会被发现，成本还能压低，利润还能放大。\u003Cstrong>可他没有意识到，在食品安全领域，这\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已经\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构成“以次充好”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案发时，公安机关调取了网店的交易流水，认定涉案金额高达 134万元。这是一个极为致命的数字：根据《刑法》规定，销售伪劣产品数额超过100万元，量刑通常在十年以上。\u003Cbr\u002F>\n这一刻，对黄粱来说，天空骤然塌陷。\u003Cbr\u002F>\n\u003Cstrong>02\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绝望的时刻：铁窗、批捕与漫长的等待\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黄粱在重庆被捕后，直接被押解到外地看守所。第一次会见时，他整个人已是憔悴不堪，脸色蜡黄，眼里写满了恐惧。他反复问我：“张律师，我是不是要被判十年以上？是不是这辈子都毁了？我孩子还这么小，老婆也没工作，她们怎么办啊……”\u003Cbr\u002F>\n家属同样泣不成声。因为检察院已经批准逮捕，这意味着他将长期被关押；而以134万金额来计算，几乎没有逃脱十年以上重刑的可能。整个家庭陷入窒息般的绝望，像被判了“未决的死刑”。\u003Cbr\u002F>\n我心里很清楚：如果不能在“金额”这个关口找到突破，他的人生道路几乎已经被写死——通向铁窗。\u003Cbr\u002F>\n\u003Cstrong>03\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金额不是“不是铁证”，而是漏洞百出\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团队开始一遍又一遍研读案卷。我盯着那份电子交易流水，数字冷冰冰地写着134万。但在我眼里，这份“铁证如山”并不坚固。\u003Cbr\u002F>\n\u003Cstrong>第一，我注意到这家网店存在大量“刷单”记录。\u003C\u002Fstrong>为了提高店铺等级和信誉，他们自己下单、自己确认收货，这些根本不是实际销售，更不可能成为犯罪金额的一部分。\u003Cbr\u002F>\n\u003Cstrong>第二，我在比对进货单据时发现，店铺并不是“全盘造假”。\u003C\u002Fstrong>黄粱在多次笔录中供述，他确实卖过真牛肉干，只是后来才夹杂着鸭肉干一起售卖。换句话说，流水金额里既有真的牛肉干，也有假的鸭肉干，不能一刀切全部算作犯罪金额。\u003Cbr\u002F>\n\u003Cstrong>第三，控方所指的“134万”金额，完全建立在后台支付宝流水这一单一数据上，缺乏任何其他证据印证。\u003C\u002Fstrong>在本案中，绝不能仅凭一份流水就草率下结论。只要存在合理怀疑，就不能贸然认定，否则便违背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基本要求。\u003Cbr\u002F>\n\u003Cstrong>04\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庭审的转折：我们击穿了134万指控金额，判决缓刑\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庭审那天，法官当场追问检察官：有没有其他证据能证明134万全部是用鸭肉冒充的？检察官沉默了。\u003Cbr\u002F>\n这一刻，整个庭审的走向彻底改变。\u003Cbr\u002F>\n在此之前，他已经被关了一年多。然而，随着我们持续提出金额存疑的意见，法官终于认可这一关键点，我们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才有了成功的可能。经过多次争取，法官同意了申请，黄粱获准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那一天，他走出看守所，母亲扑上去抱着他，泣不成声。\u003Cbr\u002F>\n经过数轮激烈交锋，法院最终全面采信了我们的辩护意见，认定134万元的指控证据不足，实际涉案金额应当认定为40余万元（详见下图）。\u003Cbr\u002F>\n \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0826\u002F1-250R61G04YH.jpg\"\u002F>\u003Cbr\u002F>\n在最后的判决中，法院确认黄粱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但依法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五年。他的人生因此避免了十年以上的重刑，迎来了重返家庭的机会。\u003Cbr\u002F>\n听到“缓刑”两个字的瞬间，家属再也忍不住，泪水决堤。他们明白，这不仅仅是金额的差别，更是十年以上重刑与回家陪伴孩子之间的天壤之别。\u003Cbr\u002F>\n黄粱从绝境中被救了回来。\u003Cbr\u002F>\n\u003Cstrong>05\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律师的价值，在于绝境中寻找希望\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如果没有我们在金额上的持续突破，黄粱几乎注定要在铁窗里度过未来十年；但正因为我们不放弃每一个疑点、不忽视每一条证据，他的人生才重新被点亮。\u003Cbr\u002F>\n刑辩律师的价值，就在于此：在所有人都说不可能的时候，我们依然能让绝望的家庭看见希望。\u003Cbr\u002F>\n让无罪的人免于冤屈，让轻罪的人免于重刑。 这是我作为刑辩律师的初心，也是这个案件最深刻的答案。\u003Cbr\u002F>\n \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0826\u002F1-250R61G203F4.jpg\"\u002F>\u003Cbr\u002F>\n\u003Cstrong>文\u002F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u003Cbr\u002F>\n张家豪律师全平台粉丝数上百万，拥有众多百万播放量的短视频，还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type":47,"title":65,"slug":66,"summary":67,"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52,"published_at":68,"seo":69,"id":70,"created_at":71,"updated_at":72,"case":73,"_locale":42,"_fallback":13,"tags":78},"15年变无罪！成功无罪辩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zh-66159","智豪律师成功辩护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帮助企业家消除刑事风险，十五年变无罪！ 一、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王某为某市一家生产器械的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其所在的企业多次荣获当地多项荣誉，本为知名企业家的王某却因一起两年前的产品质量事故被公安机关…","2023-07-10T00:00:00+00:00",{},"7b8b5967-d338-40c0-b38c-41e612782c71","2026-10-22T13:12:51.364117+00:00","2026-10-23T12:55:39.152863+00:00",{"crime_codes":74,"stage":21,"result":75,"result_detail":21,"amount_range":21,"region_code":21,"region_name":21,"court":21,"judgment_date":21,"lawyer_ids":76,"is_major":13,"facts":77,"issues":21,"strategy":21,"outcome":21,"desensitized":13,"_locale":42,"_fallback":13},[18],"无罪",[],"智豪律师成功辩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帮助企业家消除刑事风险，十五年变无罪！\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一、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本案当事人王某为某市一家生产器械的公司董事和总经理，其所在的企业多次荣获当地多项荣誉，本为知名企业家的王某却因一起两年前的产品质量事故被公安机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侦查，涉案金额数百万元，罪名一旦成立，法定刑为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王某对此有苦说不出，所在公司为有资质、有生产条件的正规企业。公司的生产管理的确有不太完善之处，但谁都不想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出现问题后也积极召回产品，协商退款，一个普通的产品质量事件怎么就成了刑事案件。一旦王某背负刑事处罚，其前半生的努力极有可能毁于一旦。为此，王某通过朋友介绍找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智豪律师，希望能够帮他辩护，解决问题。\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30710\u002F1-230G010443YG.png\"\u002F>\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二、确定思路、提起立案监督\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立刻对当事人陈述的案情经过进行梳理、分析。律师认为，正规的生产企业，在具备生产资质、具备生产条件、符合生产规范的情况下出现了产品质量问题，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因生产经营管理的疏忽或不规范造成的质量问题，属于过失行为，并非“故意”造成，不构成本罪。\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认为，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要及时、趁早，把刑事法律风险扼杀在摇篮中，于是决定，在侦查阶段就主动出击，搜集当事人的无罪证据，申请检察院发起立案监督，要求在侦查阶段就撤销立案，彻底切断刑事风险。关于立案监督案件主要包含两类，一是控告方提出，适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二是嫌疑人一方提出，认为“不应立案而立案”。实践中，第一类立案监督案件比较常见。而第二类，因为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力望而生畏，多数人不敢提出异议。本案就属于第二类，之所以有底气提出立案监督，是律师经过充分的评估和分析，认为本案“没有犯罪事实”，属于典型的“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形。\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三、主动出击、调查取证\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明确辩护计划后，智豪律师的律师首先把方案与智豪全体律师进行讨论，在众多资深律师的帮助下进一步细化、丰富辩护思路。接下来，智豪律师来到生产现场进行实际调查取证、了解生产要求及流程，搜集企业制定的各项质量控制文件、向单位的相关负责人调查取证、甚至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政策咨询，考察行业的生产惯例等。完成以上工作以后，律师起草了一份内容详实的立案监督申请书，认为本案的生产和质检过程完全符合法律和行业规定，不合格产品的出现只应受行政处罚，不应受到刑事打击。智豪律师从九大角度详细阐述本案属于“不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形，并多次奔赴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交流。\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30710\u002F1-230G0105011b7.jpg\"\u002F>\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四、持续推进、柳暗花明\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由于办案机关并不了解行业规定与行业现状，仅仅看结果，认为结果上出现了不合格产品，就应该介入侦查。智豪律师多次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向他们详细叙述行业的具体规定和情况。本案只有在了解行业规定和行业惯例以后，才能解除误会。办案机关在听取了律师的意见后，并没有采纳，后，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进一步与行业主管部门了解、核实相关情况。经过一个月的调查核实，最终明确了辩护人提出的事实和观点是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于2023年5月决定撤案。至此，本案在侦查阶段便划上句号，压在王某心里的石头终于落地。他说，我是脚踏实地的企业家，从没想过会与刑事案件“结缘”，这几个月自己做什么都没心情，生怕辛苦几十年的企业毁于一旦，原本规划好的经营计划也受到影响。感谢智豪律师让他摘掉“犯罪嫌疑人”的帽子，能够继续昂首挺胸经营企业。当然，接下来的生产管理过程中也需要进一步规范再规范，决定以后经营管理过程要多和刑辩律师沟通，及时防范刑事风险。\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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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当事人家属介绍，徐某经营假烟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8月…","2017-08-28T00:00:00+00:00",{},"841c307f-4843-4195-ac59-7443d89729a9","2026-10-22T13:23:27.470511+00:00","2026-10-23T12:55:29.814023+00:00",{"crime_codes":89,"stage":21,"result":90,"result_detail":21,"amount_range":21,"region_code":21,"region_name":21,"court":21,"judgment_date":21,"lawyer_ids":91,"is_major":13,"facts":92,"issues":21,"strategy":21,"outcome":21,"desensitized":13,"_locale":42,"_fallback":13},[18],"取保候审",[],"\u003Cstrong>一、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徐某，男，1987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2015年8月6日被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u003Cbr\u002F>\n据当事人家属介绍，徐某经营假烟被公安机关查获，随后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事拘留。8月8日公安机关依法通知了嫌疑人家属。目前家属对徐某涉案情况并不了解。\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二、律师辩护\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2015年8月9日，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次日前往看守所会见徐某。随后8月10日至8月31日之间，会见徐某四次，三次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申请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认为：第一，徐某涉嫌犯罪金额较小。涉嫌犯罪金额刚刚达到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追诉标准，社会危害性较小。第二，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第三，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于产生社会危险性。\u003Cbr\u002F>\n公安机关经审查后，最终于2015年9月4日决定对徐某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9月5日，智豪律师在办公室与徐某及其家属见面，告知了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并且随时向公安机关汇报，与律师保持联系。\u003Cbr\u002F>\n根据案件侦办情况，智豪律师随后将与检察院交换意见，争取对徐某不起诉。\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三、案件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成功取保。\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四、关联法律法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u003Cbr\u002F>",[],{"type":47,"title":95,"slug":96,"summary":97,"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52,"published_at":98,"seo":99,"id":100,"created_at":101,"updated_at":102,"case":103,"_locale":42,"_fallback":13,"tags":109},"罗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等多罪 经智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以民事和解结案","zh-27037","案件简介： 罗某作为重庆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与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2台电梯供货和维护保养合同，电梯安装完毕后，电梯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合格，但因提供的电梯商标与合同约定的商标有出入，故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发放…","2016-11-28T00:00:00+00:00",{},"02a98ff6-40ef-4342-a248-59d0a2b6084e","2026-10-22T13:29:20.888322+00:00","2026-10-23T12:56:07.250012+00:00",{"crime_codes":104,"stage":21,"result":60,"result_detail":21,"amount_range":21,"region_code":21,"region_name":21,"court":21,"judgment_date":21,"lawyer_ids":107,"is_major":13,"facts":108,"issues":21,"strategy":21,"outcome":21,"desensitized":13,"_locale":42,"_fallback":13},[105,18,106],"CR-21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CR-213-假冒注册商标罪",[],"\u003Cstrong>案件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罗某作为重庆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与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2台电梯供货和维护保养合同，电梯安装完毕后，电梯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合格，但因提供的电梯商标与合同约定的商标有出入，故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发放合格证明，电梯未取得运营资格。\u003Cbr\u002F>\n罗某长期经营电梯代理销售和维护工作，在此之前一直是苏州A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地区的代理商，向客户提供A电梯的产品及维护服务。在本案罗某与某建设集团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后，正逢苏州A电梯有限公司内部负责人变动，且工厂停止生产电梯。为履行合同，罗某与苏州A电梯负责人协商，由罗某负责找其他电梯生产企业生产电梯，并贴A公司商标。同时，因A电梯公司已没有正常经营，公司印章不能使用，其负责人要求罗某私刻A公司印章用于已安装电梯的质量检测和维护申请手续办理。\u003Cbr\u002F>\n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电梯审核过程中，发现上述商标和印章问题，因此未对该两台电梯发放合格证，并对印章进行鉴定，将收集的材料送交某区公安局经侦支队。要求进行刑事立案并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u003Cbr\u002F>\n罗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未办理任何强制措施，罗某特委托智豪律师为其代理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若案件正式刑事立案后代理刑事案件辩护。\u003Cbr\u002F>\n\u003Cstrong>法律服务：\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经研究后认为，从本案案情委托人罗某可能涉嫌罪名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等。\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根据本案情况，就上述相关罪名对委托人进行了专业法律分析：\u003Cbr\u002F>\n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委托人提供的电梯已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合格，并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已有行政结论的前提下，不应以此罪名追究委托人的刑事责任。\u003Cbr\u002F>\n二、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此两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在本案中，委托人虽在其他同类产品上使用了A电梯商标，但该使用是经过了A公司负责人许可，虽未签订任何书面文件，但应向该负责人调查予以核实。经智豪律师向公安和质监局提出该问题，向该负责人予以核实，证明委托人使用A电梯商标确系得到了A公司的口头授权，行为得到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因此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u003Cbr\u002F>\n三、伪造公司印章罪。由于质监局将委托人申请质检所用印章与A公司印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不一致。因此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虽然伪造印章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范围，对于印章所有人是否有许可行为不影响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但在本案中，委托人本身就是苏州A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地区的代理商，此前办理合同及质检相关手续均是交由A公司盖章。在本案中，也有证据证明确属A公司内部问题造成该段时间无法盖章的事实，并且是A公司授意委托人私刻印章以完成电梯销售合同。因此，在本案中委托人的行为并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未将印章用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委托人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u003Cbr\u002F>\n\u003Cstrong>案件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经智豪律师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公安机关认可智豪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要求委托人与某建设集团依据民事合同关系自行处理。\u003Cbr\u002F>\n在智豪律师的帮助下，经与某建设集团多番沟通，最终委托人与某建设集团达成新的电梯改造协议，以其他品牌和型号的电梯对原有电梯进行替换，并取得了合格证，以民事和解形式结案。\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协助当事人与电梯业主进行协商，申请并配合公安机关、质监局调取证据及证人证言，最终取得了圆满的结果，当事人对智豪律师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type":47,"title":111,"slug":112,"summary":113,"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52,"published_at":114,"seo":115,"id":116,"created_at":117,"updated_at":118,"case":119,"_locale":42,"_fallback":13,"tags":123},"魏某涉嫌生产销售假烟，成功取保后撤销案件","zh-25756","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魏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2015年8月7日被刑事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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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u003Cbr\u002F>",[],[125,140,152,164,175,185,197,209,221,233],{"type":126,"title":127,"slug":128,"summary":129,"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52,"published_at":130,"seo":131,"id":132,"created_at":133,"updated_at":134,"faq":135,"_locale":42,"_fallback":13,"tags":139},"faq","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重吗、判多少年？","zh-45149","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2018-02-07T00:00:00+00:00",{},"011fd01f-8b7a-44ea-8f43-a5fb74438c08","2026-10-23T01:50:00.355202+00:00","2026-10-23T02:00:51.781805+00:00",{"question":127,"answer":136,"crime_codes":137,"stage":21,"audience":138,"_locale":42,"_fallback":13},"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u003Cbr\u002F>\n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u003Cbr\u002F>",[18],"family",[],{"type":126,"title":141,"slug":142,"summary":143,"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52,"published_at":130,"seo":144,"id":145,"created_at":146,"updated_at":147,"faq":148,"_locale":42,"_fallback":13,"tags":15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是什么","zh-45155","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 ，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1660731e-2eba-493e-bade-c8e32766bf70","2026-10-23T01:49:50.594024+00:00","2026-10-23T02:00:51.696952+00:00",{"question":141,"answer":149,"crime_codes":150,"stage":21,"audience":138,"_locale":42,"_fallback":13},"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u003Cbr\u002F>\n第六十七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u003Cbr\u002F>\n（一）与本案无牵连；\u003Cbr\u002F>\n（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u003Cbr\u002F>\n（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u003Cbr\u002F>\n（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u003Cbr\u002F>\n第六十八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u003Cbr\u002F>\n（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u003Cbr\u002F>\n（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u003Cbr\u002F>\n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u003Cbr\u002F>\n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u003Cbr\u002F>\n（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u003Cbr\u002F>\n（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u003Cbr\u002F>\n（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u003Cbr\u002F>\n（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u003Cbr\u002F>\n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3]\u003Cbr\u002F>\n这是司法机关办理取保候审的最主要法律依据。上述第一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某种刑罚，就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所认定的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绝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条文某一条款的法定最高刑，更不是指该条文规定的某种罪名的法定最高刑。第二种情形中所谓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已经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尽管可以认定其所犯罪行比较严重，且根据其对应的刑法条款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18],[],{"type":126,"title":153,"slug":154,"summary":155,"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52,"published_at":130,"seo":156,"id":157,"created_at":158,"updated_at":159,"faq":160,"_locale":42,"_fallback":13,"tags":16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主体符合取保候审的主体要求吗","zh-45158","取保候审 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22635bde-c0b1-4825-805f-8c14aa668831","2026-10-23T01:49:52.749356+00:00","2026-10-23T02:00:51.718752+00:00",{"question":153,"answer":161,"crime_codes":162,"stage":21,"audience":138,"_locale":42,"_fallback":13},"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也是一项排他性规定，这一规定即将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授予给了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u003Cbr\u002F>\n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赋予了辩护人在刑事案件的三个阶段（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以辩护人的名义提起取保候审的申请，并要求取保候审决定机关在三日内做出决定，如果不同意变更，应该告知申请人不同意的理由。",[18],[],{"type":126,"title":165,"slug":166,"summary":129,"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52,"published_at":130,"seo":167,"id":168,"created_at":169,"updated_at":170,"faq":171,"_locale":42,"_fallback":13,"tags":17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判多少年？","zh-45153",{},"2b20b5ce-c807-4677-9279-6a06242e1bad","2026-10-23T01:49:57.118946+00:00","2026-10-23T02:00:51.760665+00:00",{"question":165,"answer":172,"crime_codes":173,"stage":21,"audience":138,"_locale":42,"_fallback":13},"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u003Cbr\u002F>\n我国《刑法》第150条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140条的规定处罚。",[18],[],{"type":126,"title":176,"slug":177,"summary":129,"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52,"published_at":130,"seo":178,"id":179,"created_at":180,"updated_at":181,"faq":182,"_locale":42,"_fallback":13,"tags":18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会被判刑吗、判多少年？","zh-45150",{},"357c9348-a221-4008-a842-eb07069562dc","2026-10-23T01:49:58.199368+00:00","2026-10-23T02:00:51.771243+00:00",{"question":176,"answer":172,"crime_codes":183,"stage":21,"audience":138,"_locale":42,"_fallback":13},[18],[],{"type":126,"title":186,"slug":187,"summary":188,"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52,"published_at":130,"seo":189,"id":190,"created_at":191,"updated_at":192,"faq":193,"_locale":42,"_fallback":13,"tags":19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哪些情况下不能适用取保候审","zh-45156","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 取保候审 ，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b47b9cfe-5b3e-4851-adbc-eefcf31d1cf9","2026-10-23T01:49:51.672349+00:00","2026-10-23T02:00:51.708499+00:00",{"question":186,"answer":194,"crime_codes":195,"stage":21,"audience":138,"_locale":42,"_fallback":13},"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u003Cbr\u002F>\n根据《高检规则》第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18],[],{"type":126,"title":198,"slug":199,"summary":200,"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52,"published_at":130,"seo":201,"id":202,"created_at":203,"updated_at":204,"faq":205,"_locale":42,"_fallback":13,"tags":208},"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取保候审的变更撤销事由是什么","zh-45159","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d23aa20e-564c-43f1-9636-91a00ae28139","2026-10-23T01:49:53.859887+00:00","2026-10-23T02:00:51.729356+00:00",{"question":198,"answer":206,"crime_codes":207,"stage":21,"audience":138,"_locale":42,"_fallback":13},"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这一规定即意味着，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对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决定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权力。我们认为，这是适应案件的不同进展情况而作出的变通规定。应当说，这一规定是比较合适的。取保候审撤销或者变更的表述方式及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种：\u003Cbr\u002F>\n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u003Cbr\u002F>\n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u003Cbr\u002F>\n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u003Cbr\u002F>\n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u003Cbr\u002F>\n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u003Cbr\u002F>\n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u003Cbr\u002F>\n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u003Cbr\u002F>\n8．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u003Cbr\u002F>\n9．已被逮捕的被告人，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u003Cbr\u002F>\n10．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取保候审的被保证人或者说是保证对象，既然保证对象都不存在了，取保候审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和意义，当然也应当予以撤销。\u003Cbr\u002F>\n11．保证人死亡、重伤或者出现其他丧失保证能力情形的。保证人是取保候审的义务主体，保证人资格的存在以其具有保证能力为前提条件，如果没有或者丧失了保证能力，保证义务的履行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取保候审也就随之应当予以变更。\u003Cbr\u002F>\n12．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以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案件需要复议、复核的，或者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18],[],{"type":126,"title":210,"slug":211,"summary":212,"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52,"published_at":130,"seo":213,"id":214,"created_at":215,"updated_at":216,"faq":217,"_locale":42,"_fallback":13,"tags":22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能适用取保候审吗","zh-4515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 取保候审 ：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cd16c42-2322-4164-8601-1e3232eed431","2026-10-23T01:49:56.038547+00:00","2026-10-23T02:00:51.750994+00:00",{"question":210,"answer":218,"crime_codes":219,"stage":21,"audience":138,"_locale":42,"_fallback":1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u003Cbr\u002F>\n（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u003Cbr\u002F>\n（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u003Cbr\u002F>\n（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u003Cbr\u002F>\n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u003Cbr\u002F>\n第五十二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18],[],{"type":126,"title":222,"slug":223,"summary":224,"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52,"published_at":130,"seo":225,"id":226,"created_at":227,"updated_at":228,"faq":229,"_locale":42,"_fallback":13,"tags":23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取保候审的期限是多久","zh-4516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取保候审 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f870f614-35b2-4896-963e-23313a022090","2026-10-23T01:49:54.946046+00:00","2026-10-23T02:00:51.741009+00:00",{"question":222,"answer":230,"crime_codes":231,"stage":21,"audience":138,"_locale":42,"_fallback":1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u003Cbr\u002F>\n在人民法院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法院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18],[],{"type":126,"title":234,"slug":235,"summary":236,"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52,"published_at":237,"seo":238,"id":239,"created_at":240,"updated_at":241,"faq":242,"_locale":42,"_fallback":13,"tags":24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假冒伪劣犯罪未遂如何认定","zh-37812","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是否存在犯罪未遂 1.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 否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犯罪未遂状态的观点认为，如果一个生产者只是生产了伪劣产品，一个销售者只是购入伪劣产品，还没有将伪劣产品推向市场 ,就既没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也没有侵…","2017-12-12T00:00:00+00:00",{},"1e7b9060-4467-4a56-8ef8-e544667ed232","2026-10-23T01:44:57.911747+00:00","2026-10-23T02:00:48.936419+00:00",{"question":234,"answer":243,"crime_codes":244,"stage":21,"audience":138,"_locale":42,"_fallback":13},"\u003C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u003C\u002Fb>\u003Cbr\u002F>\n1.从社会危害性角度看\u003Cbr\u002F>\n否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犯罪未遂状态的观点认为，如果一个生产者只是生产了伪劣产品，一个销售者只是购入伪劣产品，还没有将伪劣产品推向市场 ,就既没有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也没有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是给自己带来各种损失，刑法没理由将之作为犯罪处理。这种观点有待商榷。一个违法行为应当入罪还是出罪，最根本的决定因素是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那么，生产者生产出伪劣产品准备销售而尚未销售和销售者购入伪劣产品准备销售而尚未销售的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呢?众所周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其他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u003Cbr\u002F>\n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似乎并没有对上述客体造成侵害，实则不然。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社会关系实际造成的损害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仅已经完成的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即使处于未完成形态的犯罪也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生产者生产了大量伪劣产品准备销售、销售者购进了大量伪劣产品准备销售都是对市场秩序、其他生产者、销售者、广大消费者权益的严重威胁，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所以，不仅要严厉处罚那些已经将伪劣品推向市场，获得销售收入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分子，对那些大量生产伪劣产品而尚未销售或刚刚开始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分子也应从严惩处，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避免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u003Cbr\u002F>\n2.从罪名结构角度看\u003Cbr\u002F>\n“两高”关于刑法典罪名的解释都将本罪归纳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在逻辑上存在以下几种情况:生产伪劣产品罪、销售劣产品罪，行为人既生产又销售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在现实中后两种情况居多，但是不能因此否认第一种情况的客观存在。\u003Cbr\u002F>\n如果认为仅生产伪劣产品但尚未销售就不构成犯罪，只有将伪劣产品销售出去才是犯罪，那么生产伪劣产品罪就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了，立法者也没有必要将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与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并列规定为犯罪，只需规定销售伪劣产品罪即可。通过对罪名结构的分析，我们大约可以揣测立法原意是将生产伪劣产品准备销售而为销售的行为包含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范围之内的，而这种情况显然属于未遂。\u003Cbr\u002F>\n3.从证据的调查与运用角度看\u003Cbr\u002F>\n主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存在未遂的观点认为，在仅有生产行为而无销售行为，或者销售者仅有购进行为而未销售时，如果对这种行为以未遂犯论处，会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的确，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生产伪劣产品的行为人在被查处时，一般都会辩解说，生产的伪劣产品根本不会用于销售而是将其销毁，销售者也会辩称对伪劣产品将留做自用或做其他适当处理而不是销售，给调查取证造成很大困难，但是，证据不足或难以查证显然不应成为我们否认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未遂的理由。\u003Cbr\u002F>\n4.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u003Cbr\u002F>\n《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第140条、第149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或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理。\u003Cbr\u002F>\n从上述司法解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该解释认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未遂状态。司法实践中，不少案件也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理的。可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未遂形态不仅具有深刻的理论依据，也具有广泛的实践基础。",[18,245],"CR-X-假冒伪劣罪",[],[],[],[],{"path":251,"locale":42,"title":252,"description":253,"keywords":254,"og_image":21,"canonical":21,"noindex":13,"extra":255,"id":256,"created_at":29,"updated_at":29},"tpl:crimes:detail","{name}立案标准与量刑_{name}辩护律师_刑辩通","{name}（{article}）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档次、辩护要点与相关案例，在线咨询专业{name}辩护律师。","{name},{name}立案标准,{name}量刑,{name}律师",{},"8845f6bd-f600-4f9c-b145-3cfa56bfdc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