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f1gbcr2btqha03":3,"$f2gmb5y9o970cj":15,"seo:zh-cn:\u002Fcrimes\u002FCR-180-%E5%88%A9%E7%94%A8%E6%9C%AA%E5%85%AC%E5%BC%80%E4%BF%A1%E6%81%AF%E4%BA%A4%E6%98%93%E7%BD%AA":107},{"contact":4,"home":8,"notice":12,"footer":14},{"hotline":5,"wechat_qr":5,"work_hours":6,"callback_promise":7},"","09:00-21:0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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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2],"刑法第180条",{},[],[],[],[],27,"zh-CN",[],{"cases":42,"faqs":76,"laws":77,"documents":78,"lawyers":79},[43,62],{"type":44,"title":45,"slug":46,"summary":47,"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50,"seo":51,"id":52,"created_at":53,"updated_at":54,"case":55,"_locale":39,"_fallback":13,"tags":61},"case","重庆曾某利用未公开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智豪律师辩护成功获缓刑","zh-63853","一、案情简介 曾某，女，汉族，研究生文化，某公司职员，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017年9月被刑事立案。 起诉书指控，曾某在明知他人以基金公司从业人员身份获取未公开信息，仍然使用自己开设的证券账户从事与上述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趋同交…","firm",2,"2020-11-16T00:00:00+00:00",{},"aa5cdbf2-fa12-42a1-af3a-cd67f0c61f8d","2026-10-22T13:28:10.824765+00:00","2026-10-23T12:56:08.710336+00:00",{"crime_codes":56,"stage":20,"result":57,"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58,"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59,"is_major":13,"facts":60,"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缓刑","重庆",[],"\u003Cstrong>一、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曾某，女，汉族，研究生文化，某公司职员，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2017年9月被刑事立案。\u003Cbr\u002F>\n起诉书指控，曾某在明知他人以基金公司从业人员身份获取未公开信息，仍然使用自己开设的证券账户从事与上述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趋同交易达6000余万元，趋同获利近400万元。\u003Cbr\u002F>\n公诉机关认为，曾某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80条之规定，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二、接受委托\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曾某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后，曾某虽开始就被侦查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其考虑到自己日后仍有被刑事拘留或者被处以实刑的刑事风险，故曾某决定前往律师事务所咨询委托事宜。据曾某自己介绍，其在走访了多家律师事务所后，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继续咨询。智豪律师就曾某提供的涉案案情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考虑到智豪律所是专做刑事辩护的律所，曾某对智豪律师的专业性表示极大的认可，当场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三、团队讨论\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检察院查阅、复制全案证据材料，经阅卷后在一周内将本案提交团队讨论。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本案的两个辩护重点：一是本案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二是起诉意见书认定的情节特别严重能否成立。团队律师指出，本案同案犯暗示曾某的证据并不特别确实、充分，还是存在一定的不起诉的空间，在该阶段可以全力以赴向检察院争取不起诉，如争取不下来，待法庭审理阶段再争取。团队讨论后，智豪律师也将团队意见告知曾某本人，曾某表示同意智豪律师提出的上述方案，尽可能争取无罪，如果法院要判有罪，那么希望智豪律师尽量在量刑上为曾某争取轻刑。\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四、律师辩护\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在法庭辩论阶段，智豪律师首先提出，曾某听取他人的建议选择股票投资，是基于对他人专业能力的信任，不是因为他人可以利用未公开信息这个原因，即曾某主观上对利用未公开信息投资股票交易并不明知，其作为非专业人员，对“基金公司基金经理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性质没有清晰的认识。而且，曾某和他的朋友也没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这一行为的意思联络，这一点可以通过其朋友没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可知。综上理由，曾某咨询朋友的行为与股民听从“股票分析师”的推荐炒股的行为并无二致，不应对其以犯罪处理。\u003Cbr\u002F>\n其次，智豪律师指出，如果经法院审理后依旧认为曾某的行为构成本罪，那么也可以对曾某适用缓刑，原因在于：第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6月27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六、七条之规定，本案趋同交易和趋同获利的金额达不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第二、曾某本人并不具备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在犯罪中只是利用其朋友传递的未公开信息进行相关交易，不能单独构成本罪，具有可替代性，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并可减轻处罚；第三、曾某有自首情节，积极主动地退赃，最大限度地弥补由于其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犯罪后果，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发生新的社会危险。\u003Cbr\u002F>\n庭后，智豪律师还将通过大数据收集的类似本案曾某的情况，而法院适用缓刑的判例提交给法院参考。\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五、案件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最终，法院采纳了智豪律师提出的本案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辩护意见，并依法认定曾某具有自首、从犯的情节，对曾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曾某对判决结果表示十分满意，感谢智豪律师在办理本案中付出的专业劳动和敬业精神。\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六、关联法律法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u003Cbr\u002F>\n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type":44,"title":63,"slug":64,"summary":65,"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66,"seo":67,"id":68,"created_at":69,"updated_at":70,"case":71,"_locale":39,"_fallback":13,"tags":75},"重庆李某利用未公开信息数亿元，获利千万，情节特别严重，智豪律师辩护成功获缓刑","zh-63818","一、案情简介 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8年8月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 起诉书指控，李某某利用其亲戚担任某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非法获取未公开信息，并利用自己实际控制证券账户交易，累计趋同…","2020-11-09T00:00:00+00:00",{},"01ae4129-7586-465b-81a0-918eefdf2829","2026-10-22T13:27:59.887472+00:00","2026-10-23T12:56:13.661785+00:00",{"crime_codes":72,"stage":20,"result":57,"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58,"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73,"is_major":13,"facts":74,"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u003Cstrong>一、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李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于2018年8月被刑事拘留，后被执行逮捕。\u003Cbr\u002F>\n起诉书指控，李某某利用其亲戚担任某基金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非法获取未公开信息，并利用自己实际控制证券账户交易，累计趋同交易金额近10亿元，股票交易累计超千万元。\u003Cbr\u002F>\n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某利用同案人的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二、接受委托\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李某某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家属已经为李某某前后委托2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前往看守所会见、了解案件情况，但沟通效果均不理想。在李某某被刑拘的时间已经接近30天，即将被移送批捕之际，李某某家属通过朋友极力推荐，前来智豪所，经过智豪律师通过家属介绍的案情进行分析后，李某某的家属决定解除之前的律师，委托智豪律师担任李某某的辩护人，希望能够为李某某争取最轻的判罚结果。\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三、团队讨论\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听取李某某本人讲述的涉案案情。随后，智豪律师又前往侦查机关，了解到本案将在一周后移送检察院审查批捕。回到律所，智豪律师将通过会见以及向侦查机关了解到的案情整理成ppt，在每周五下午的全所会议时提交讨论。在团队讨论中，智豪律师提出本案的两个辩护重点：一是现在的当务之急——取保工作，二是待审查起诉阶段查阅本案全部证据材料后，审查案件是否具有无罪的可能。其他参与讨论的智豪律师提出，由于李某某涉案金额十分庞大，申请取保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承办律师只有尽力争取，但仍需作出取保不成功的心理准备。\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四、律师辩护\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尽管涉案金额巨大，依刑法规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幅度，但智豪律师还是结合李某某本人所陈述的其在本案中所起到的作用地位，并向李某某的家属调取了大量李某某身患疾病的相应证据，提交给公安机关，申请公安机关综合李某某的主观恶性和具体的身体情况，为其办理取保候审。功夫不负有心人，侦查机关最终认定李某某确实没有被继续羁押的必要性，没有将李某某移动审查批捕，李某某在被刑拘即将满30天前成功重获自由。\u003Cbr\u002F>\n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后，智豪律师通过阅卷，向李某某综合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情况。李某某及其家属都希望智豪律师为其做罪轻辩护。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本人意志的基础上，智豪律师指出在目前的阶段，是要为李某某争取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由于李某某涉嫌共同犯罪，这里的关键辩点就是主从犯的划分。智豪律师指出，李某某在本案中利用他人所给未公开信息，从事具体股票投资操作，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智豪律师在多次找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当面交换意见后，也把上述内容的具体证据理由和法律依据整理成书面的法律意见递交给检察院。检察官最终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以李某某系该罪的从犯进行了起诉。\u003Cbr\u002F>\n在法庭辩论阶段，智豪律师提出李某某对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但通过律师阅卷，发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定罪事实存在争议，认定李某某获利的金额存在错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作为刑法第180条第四款规定的罪名，其内涵实质与前款规定的内幕交易罪一致，据此对获利金额的计算也可按照内幕交易罪的计算方法予以适用，本案中对金额进行直接加减属计算方法错误。证券交易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行业，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后买入证券可能获取暴利，卖出证券可能避免损失。鉴于此，《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内幕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u003Cbr\u002F>\n考虑到实际情况纷繁多变，该解释未对违法所得的认定确立一个总的原则。智豪律师据此提出，正如根据信息对交易的影响，可以将信息分为利好型信息和利空型信息。以股票买卖为例，信息知情人员进行交易，其必然是在掌握利好信息时买人股票以谋取股票上涨的利益，也必然是在掌握利空信息时卖出股票以避免股票下跌的损失。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手段和盈利方式，仅进行简单直接加减认定获利金额属认定方式会造成部分没有产生的金额被计入涉案金额，而以收盘价计算的方式对被告人更公平、公正。\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五、案件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庭后，智豪律师又通过大数据检索搜索到了与本案类似、当事人适用缓刑的生效判决，整理后交给了承办法院。最终，法院采信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李某某具有从犯情节，同时结合李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和其到案后积极退赃的情节，最终对李某某适用缓刑。李某某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辩护工作充分认可、十分感激。\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六、关联法律法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u003Cbr\u002F>\n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80],{"name":81,"slug":82,"avatar":83,"firm_id":84,"title":85,"license_no":86,"region_code":87,"region_name":58,"practice_years":88,"crime_codes":89,"stages":95,"intro":96,"honors":97,"wechat_qr":20,"cert_level":98,"coop_level":99,"is_active":100,"sort":101,"stats":102,"id":103,"created_at":28,"updated_at":104,"firm":105,"_locale":39,"_fallback":13},"张智勇","zhihao-01","\u002Fmedia\u002Flawyers\u002Fzhihao-01.jpg","db435d9f-ea3b-4910-bd90-20ed23e639ae","主任 \u002F 首席律师","示例00000000000001","500000",29,[90,91,18,92,93,94],"CR-287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CR-2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CR-15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R-397-滥用职权罪","CR-397-玩忽职守罪",[],"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n\n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张智勇律师继获评重庆市“2013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后，又于2015年再次获评重庆市“2014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n\n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n\n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n\n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案例职务犯罪类：（一）、大案要案类：1、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副部级）王某某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三罪并罚仍获轻判系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办理的“001号”案件。张智勇律师面对三项重罪指控，精准锁定定性、证据、自首与减损等关键情节。\n\n最终法院采纳绝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决结果显著从轻。2、原省委常委、统战部长（副部级）黄某受贿案——数额特别巨大仍获从轻处罚系该省年度“首虎”大案。张智勇律师针对指控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精准构建以“主动交代未掌握罪行”及“全额退赃”为核心的罪轻辩护体系。法院最终大部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作出从轻判决。\n\n3、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副部级）李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极高难度辩护获法院采纳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重点查办的特大职务犯罪案件。面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超4亿元）及滥用职权造成千亿元重大损失的双重指控，张智勇律师抽丝剥茧，精准锁定自首、立功，认罪悔罪及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法院最终采纳核心辩护观点，在终身监禁边缘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从轻判决。\n\n4、轰动全国的赵红霞（涉 雷某富不雅视频）敲诈勒索案——预测十年以上终获缓刑释放系引爆舆论的“反腐导火索”案件。在媒体普遍预测刑期十年以上的严峻形势下，张智勇律师顶住压力，前后会见当事人30余次，撰写1.7万字精细化辩护词，制定了务实的“骑墙式”辩护策略。最终法院采纳核心意见，判处缓刑并当庭释放，成功帮助当事人从重刑焦点中脱身回家。\n\n5、原省政协副主席（副部级）周某某受贿案——认定重大立功获从轻处罚系国监委在该省查办的极具影响力的副部级大案。张智勇律师面对指控金额逾亿元的严峻形势，精准辩护出“检举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并锁定主动交代未掌握罪行等关键情节。法院最终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依法予以从轻处罚。\n\n6、云南鲁逸荣行贿、挪用公款、串通投标案——累计留置长达27个月，鲁逸荣妻子陈闻解除其他所有律师后，于2025年10月正式委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律师担任鲁逸荣的一审辩护人。张智勇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事实定性和重大程序问题，随即展开体系化、组合拳辩护，依法申请法院调取二十七组关键证据。\n\n自2025年11月至2026年8月，本案仅庭前会议阶段即历时八个月，张智勇律师针对起诉书指控，提交大量程序辩护、事实辩护意见，并依法投诉、控告后，“上级检察机关书面确认起诉书的确存在错误”。（二）、无罪不起诉类：\n\n1、原某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受贿、徇私枉法、包纵黑社会案——力辩脱罪两项获轻判针对政法高官深陷“受贿”“涉黑”指控的严峻局面，张智勇律师直击证据链条死角，有力论证了“工作失职”与“包庇犯罪”的法律界限。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法院最终直接否决了包庇纵容黑社会及徇私枉法两项重罪的指控。该案成功实现“三罪减为一罪”，减少刑期六年以上，系经典刑辩险胜案例。\n\n2、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受贿案（已认罪）——推翻口供获法定不起诉在当事人已作出有罪供述的极为被动局面下，张智勇律师敏锐查证资金流向，证实涉案款项实为用于接待上级等公务及娱乐支出，而非个人私吞。律师据此精准出击，通过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从法律底层逻辑上否定了当事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最终促使检察院采纳“公款公用不属贪腐”的定性意见，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n\n3、铁路系统某财务老总贪污案——论罪五年终获免刑并保住公职系铁路系统掌握实权的财务干部职务犯罪，由专门法院跨省管辖，依涉案金额及情节论罪本应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家属极其焦虑，上有老下有小。经朋友介绍找到我。介入后，并未按常规罪轻辩护，而是直击要害，指出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办案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最终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该案不仅免除了牢狱之灾，更帮助当事人成功保住了公职。\n\n4、民警在执行上级指令中涉嫌徇私枉法罪——经辩护“不起诉”系一起典型的因“权利层层违规施压”导致的基层民警被动卷入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在上级领导（已落马）的强势指令下，被迫违规办理取保候审及停止侦查，涉嫌徇私枉法罪。我们介入后，不仅强调“被迫”，还强烈指出指控其“主观徇私”的关键证言来自推卸责任的领导和上级，缺乏客观证据印证。同时，我们还从“行政服从”与“主观枉法”方面辩护。\n\n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报经上级批准，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保住了当事人的自由与未来。5、某监区长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犯罪，模拟推演“致伤过程”终获免刑保公职系一起发生在监管场所内部、导致在押人员“轻伤”的敏感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机关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起诉，当事人面临判刑即开除公职的处境。我们介入后，没有停留在纸面阅卷，而是将集体讨论变身“案发现场”，精准找出伤情成因的疑点。\n\n同时，我们从法律定性上将“虐待动机”剥离为“履职过激”。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成功帮助这位监区长保住了公职。6、某公职人员参与“围标”行贿案（数额巨大）——核减金额+立功获免刑该案是公职人员利用“围标”手段参与招投标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行贿“数额巨大”，且涉及多名公职人员，情节严重。\n\n我们介入后，采取“两步走”策略：首先在定性上进行“精细化切割”，有力论证部分款项系为索回正当保证金而非谋取非法利益，成功削减了指控金额；辩护当事人有“立功”表现。最终，法院综合采纳上述从宽情节，对该案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7、国土领导挪用公款，辩护“款项性质”终获免予刑事处罚实施“民刑交叉”专业化辩护：引入“合同相对性”原理，主张款项性质已转化非公款；\n\n利用“货币种类物”属性，自有资金混同，动摇指控逻辑，最终获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成功化解牢狱之灾。8、某民警被控滥用职权（涉黑倒查）——辩护追诉时效已过获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成功无罪一起因“涉黑恶倒查”引发的陈年旧案，当事人被指控多年前在办理伤害案时未鉴定轻伤、未依法查处，致嫌疑人后续实施黑恶犯罪。案件由上级提级调查，压力极大。一家人见到我求我一定要帮他们全家。\n\n否则判刑不说，连带子女，工作失去将没有收入来源，委托我们介入后，依托类案检索和集体讨论制度。向法院提交了多份同类案件的生效案例，精准提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辩护，还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核心程序辩点。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终止审理。该裁定意味着国家刑罚权的终结，当事人因此获得了实质上的无罪结果，成功终结了这场迟到的追责风暴。\n\n（三）、缓刑类：1、某建筑国企领导受贿案（数额特别巨大）——辩护存在经济纠纷核减半数受贿金额获缓刑本案指控金额已达“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量刑档次。家属慕名而来找到我，我们介入后，重点排查了行受贿双方长期的合伙投资与债权债务往来，调查取证，收集到客观证据证实涉案款项存在“名为受贿、实为债务结算”的合理怀疑。法院最终采纳该张智勇律师辩护观点，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指控金额依法核减一半以上，判决当事人缓刑。\n\n2、某处级干部受贿案（数额特别巨大）——认定自首与亲情辩护获缓刑面对法定量刑十年以上的严峻局面，当事人找我的时候异常悲观。但我们通过深入的调查取证，成功锁定并确立了当事人的自首情节（法定减轻）。同时，再精准切入当事人系重病父母唯一赡养人的特殊家庭困境，以“法理情理”深深打动法官。最终，法院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从宽判处缓刑回家。\n\n3、某国企主管挪用公款210万理财（情节严重）——全盘采纳辩护意见获缓刑系一起典型的国企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巨额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210万元，我们接受委托后，制定了精细化的量刑辩护方案：从“自首情节”的认定入手，重点论证挪用时间短、已全部退还本息、未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等关键从轻情节。同时，律师积极协调社区出具“矫正接收证明”。最终法院全盘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判处缓刑。\n\n4、某国企中层贪污罪—— 成功打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改判职务侵占获缓刑本案系一起涉及国企中层管理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机关以贪污罪起诉，我们介入后，没有纠缠于金额，而是发起了一场高难度的“身份阻击战”。深入挖掘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与岗位职责，精准提出核心辩点：当事人虽为国企中层，但其岗位来源于“企业内部聘任”而非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其涉案行为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而非代表国家“从事公务”。\n\n因此，其不具备贪污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极具技术含量的“定性辩护”意见，将罪名由量刑极重的“贪污罪”变更为较轻的“职务侵占罪。对当事人判处缓刑。5、某国企总经理涉嫌受贿（面临五年以上重刑）——终获缓刑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国企管理层，依据指控情节，当事人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实刑风险，我们介入后，并未退缩，而是据理力争力争程序权利，控告程序违法。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剔除部分证据不足的受贿指控。\n\n最终，法院全盘采纳关于自首、退赃及初犯的辩护意见，判处缓刑。6、某国企平台领导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辩护“事出有因”获缓刑系一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据刑法规定，面临五年以上实刑风险。\n\n我们介入后，依托团队独创的“全所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并未止步于法条，而是深入案卷背后，精准抓住了本案特殊的“挪用动机”，论证了挪用行为系因“单位与公司存在复杂的欠款纠纷”，当事人并非为了个人挥霍享受，而是基于偿还工程款等错误的履职动机，主观上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恶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当事人判处缓刑。7、伙同他人共同贪污80余万（数额巨大）——辩护“零获利”从犯获缓刑系一起涉及征地拆迁领域的共同贪污案件。\n\n当事人伙同他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骗取补偿款，涉案金额高达80余万元，依当时刑法属“数额巨大”。我们介入后，针对共同犯罪的责任切分，提出两大核心辩点：第一，当事人仅起“牵线搭桥”作用，未参与核心造假环节，在共犯中系从犯；第二，当事人虽参与其中，但未分得任何赃款（零获利）。最终，法院全盘采纳我方辩护意见，在主犯被判实刑、涉案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从轻判处缓刑。8、某副镇长受贿缓刑缓刑。（四）、二审改判类：\n\n1、某三甲公立医院科室主任贪污案（数额特别巨大）——二审调查取证改罪获缓刑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六年实刑。张智勇律师二审介入后，并未局限于卷宗材料，而是开展了艰难的独立调查取证，最终以新证据证实涉案资金性质。该举措成功推翻一审“贪污罪”定性，促使二审法院改判为较轻的“职务侵占罪”，最终帮助当事人实现了从坐牢到宣告缓刑的实质性逆转。2、受贿罪一审被判实刑——二审挖掘“品格证据”成功开庭改判缓刑一起一审已被判处实刑的受贿案件。\n\n二审介入后，面对维持原判的巨大惯性，我们深知“不开庭难改判，无新证不开庭”。在常规从轻情节已穷尽的情况下，我们另辟蹊径，将突破口锁定在“品格证据”上。我们亲自出面调查，反复沟通诚意感化，不仅成功拿到现单位的《工作表现证明》，更延伸收集了原单位前任老板及居住地社区的良好品德证明，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好人评价体系”。\n\n同时，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时候对于法律适用上寸土不让，论证了当事人向单位领导坦白系“自首”，成功推翻了一审仅认定为一般自首的错误判决。最终，二审法院被采纳全部辩护意见，撤销实刑判决，改判缓刑。3、某城投集团董事长被控索贿，二审通过精细化质证辩护打掉150万受贿指控本案系检察院在一审期间“补充起诉”追加索贿情节（从重处罚）的疑难案件。\n\n家属在异地联系上我委托，我们二审介入后，敏锐抓住“借贷与受贿”的定性边界，通过客观证据证实当事人系因理财产品封闭期而暂时无法还款，绝非“拒不归还”，从主观故意层面彻底否定了受贿指控。同时，律师多次与二审法官当面陈情，坚持争取到开庭审理。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该150万元属民间借贷，不属于受贿。4、村支书贪污一审被判三年实刑——二审接手逆风改判缓刑村支书涉嫌贪污，一审法院已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的实刑判决。二审阶段，家属慕名找到我。\n\n我立即启动集体讨论制定了“三位一体”的二审反击策略：1. 定性突围：有力论证犯意系他人提起，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应认定为从犯；2. 口供修复：澄清一审庭审中的辩解并非“翻供”，而是基于特殊案情的合理说明，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首）；3. 查实当事人检举立功。最终，二审法院被扎实的证据打动，撤销原判，改判缓刑。（五）、轻判类：1、原主政一方副厅级领导受贿案——启动“排非”核减1200万该案系涉及“借贷型受贿”定性争议的疑难案件。\n\n张智勇律师剑走偏锋，成功启动极高难度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从程序与实体双重维度击破控方证据锁链。最终法院采纳辩护观点，核减了认定1200万元涉案款项，争取到了从轻判决。2、原某厅级领导受贿1185万元案——推翻司法鉴定核减千万获轻判系当事人面临重刑风险之际慕名委托的疑难技术案件。张智勇律师精准挑战全案核心证据，成功推翻原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并启动重新鉴定。最终将金额由1185万元核减至185万元，实现从轻量刑的逆转。\n\n此案充分印证了张智勇律师在职务犯罪复杂证据辩护领域的实力。\n\n3、原某商业银行副行长涉嫌受贿案——改变身份定性获轻判系金融领域具代表性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作为商业银行高管，原被指控构成量刑极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们介入后，精准攻击控方关于“主体身份”的认定逻辑，论证当事人不具备公职人员的身份，法庭上针锋相对。最终，法院采纳该关键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定性为量刑较轻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依法作出了从轻判决。\n\n4、审理系统公职人员受贿35万“实报实销”本案起诉意见书指控金额，依据刑法属“数额巨大”。当事人慕名找到我，接受委托后，拆解定性，有一笔20万的“共同受贿”。案发时当事人尚不属于公职身份，据此提出“非共同犯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辩护观点。部分金额缺乏行贿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印证，证据链断裂，依法不应认定，同时成立为“余罪自首”。\n\n最后，当事人实现了“实报实销”，在宣判后两天即刑满释放，重获自由。（六）、行贿类：1、某民营企业家被控行贿、串通投标案——行贿罪不起诉、串通投标罪免刑面对“懂事儿”潜规则下的索贿指控，张智勇律师敏锐识破办案机关笔录“复制粘贴”的重大瑕疵，通过对数十小时同步录音录像的逐帧审查，成功挖掘出受贿人“吃拿卡要”的关键供述，有力证实当事人系“被勒索”而非主动行贿。同时，张律师巧妙运用类案检索报告说服司法机关。\n\n最终，检察院决定对行贿罪不起诉，法院判决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帮助当事人彻底重获自由。2、民营企业家涉嫌行贿与诈骗两罪——获检院“绝对不起诉”一起民营企业家同时面临行贿罪与诈骗罪，双重指控十年以上的复杂案件。我们介入后，第一步即发起“程序突围”，坚决向有关机关控告申诉，第二步实施“证据反转”，通过详查账目，证实所谓的“行贿款”实为财政拨款，釜底抽薪地推翻了行贿指控；\n\n同时通过审计报告分析，证实在所谓的骗取补贴指控中当事人无诈骗故意，经过博弈，检方最终全盘采纳无罪辩护意见，对两项罪名均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彻底重获自由。3、某高校副教授涉工程行贿案——认定科研贡献为“重大立功”获免刑系一起涉某铁路建设工程的行贿案件，当事人身为博士、副教授，被追加起诉行贿金额巨大，依当时刑法属情节严重。\n\n我们介入后，敏锐跳出常规辩护思维，深度挖掘当事人在工程领域的学术背景，创造性地提出：当事人多次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特别重大贡献”。该独辟蹊径的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认定为重大立功。综合考量后，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4、商人涉嫌向多人行贿（情节严重）——本应判五年以上，最后争取到了缓刑当事人向多名公职人员行贿，按刑法规定属于“情节严重”，起步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里，这种档次的案子想判缓刑，难度非常大。\n\n我们接手后，组织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提出，他在被追诉前就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法官最后采纳了意见，认定可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成了缓刑。5、某建工企业董事长涉嫌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批捕关头成功争取取保候审系一起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重大行贿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达“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留置后没有放人，直接被移送检察院，面临极高的重刑风险。\n\n在检察院即将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危急关头，家属第一时间找到我，请求我们紧急介入，临危不乱，迅速通过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与办案机关进行阻击式沟通。最终，在极度不利的局面下，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帮助其在重刑阴影下重获自由。最终法院采纳单位行贿的辩护意见，宣判缓刑！6、某老板行贿金额巨大，致医疗系统“窝案”导致多名领导落马——定性单位犯罪及特别自首获缓刑本案系一起牵涉多名医院院长及卫生系统领导“落马”的重大敏感型行贿案件。\n\n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且因多人多次行贿，属于从重情节。当事人面临极大的重判风险。我们介入后，成功将指控从“个人行贿”扭转为量刑较轻的“单位行贿”，并以此锁定“特别自首”这一关键减轻情节。法院最终大部分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从轻判处缓刑回家。7、医疗供应商行贿案——化解“收监”危机，终获缓刑本案系一起发生在医疗卫生领域案件，依法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n\n在审查起诉阶段，因当事人供述细节出现波动，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不如实供述”，一度面临撤销取保候审、直接收监的严峻局面。第一时间与公诉人进行多轮专业沟通，澄清误解保住了当事人的自由状态。针对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自首”的不利情况，我们主动出击，成功调取了一份关键的证据，锁定了自首这一法定减轻情节。还提出“单位犯罪”的辩护观点，最终，判处缓刑。\n\n·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原云南省委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轰动全国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敲诈勒索案成功判处缓刑·从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职务犯罪受贿罪等三项罪，打掉二罪，减少六年刑期·留置职务犯罪：贪污罪变职务侵占罪，6年有期变缓刑·借贷型、借款型受贿罪，张智勇律师辩护成功去掉1200万金额·受贿未遂型、借贷型、干股型、分红型、房产交易型之未遂辩护思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怎么才能判缓刑·某副局长受贿罪案，再审改判无罪！·城投董事长受贿150万判决无罪，律师敢于斗争二审改判·原重庆市某区副区长受贿4000余万元系列案·原重庆市某委主任（正厅级）受贿2500余万元·原重庆市某区局长（副厅级）受贿2000余万元·重庆市某区常务副区长受贿案·行贿罪最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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