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f1gbcr2btqha03":3,"$f228obumtnbfgd":15,"seo:zh-cn:\u002Fcrimes\u002FCR-213-%E5%81%87%E5%86%92%E6%B3%A8%E5%86%8C%E5%95%86%E6%A0%87%E7%BD%AA":309},{"contact":4,"home":8,"notice":12,"footer":14},{"hotline":5,"wechat_qr":5,"work_hours":6,"callback_promise":7},"","09:00-21:00","30 分钟内回电（工作时间）",{"hot_crimes":9,"featured_cases":10,"recommended_lawyers":11},[],[],[],{"text":5,"enabled":13},false,{"icp":5,"address":5,"company":5},{"type":16,"title":17,"slug":18,"summary":19,"body":20,"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25,"seo":26,"id":27,"created_at":28,"updated_at":28,"crime":29,"_locale":39,"_fallback":13,"tags":40,"related":41},"crime","假冒注册商标罪","CR-213-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213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null,"editor","published","public",1,"2026-10-22T11:48:41.994537+00:00",{},"7295ebb8-2ea3-48c7-b863-46c8dc8a20e9","2026-10-22T11:48:42.209552+00:00",{"crime_code":18,"name":17,"chapter":30,"section":20,"law_articles":31,"definition":20,"elements":33,"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34,"defense_points":35,"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36,"related_crimes":37,"is_hot":13,"sort":38,"_locale":39,"_fallback":13},"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2],"刑法第213条",{},[],[],[],[],23,"zh-CN",[],{"cases":42,"faqs":132,"laws":263,"documents":264,"lawyers":280},[43,61,76,90,104,119],{"type":44,"title":45,"slug":46,"summary":47,"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50,"seo":51,"id":52,"created_at":53,"updated_at":54,"case":55,"_locale":39,"_fallback":13,"tags":60},"case","假冒注册商标案：从百万索赔到当庭释放！","zh-66839","案情简介：本案系食品类的 假冒注册商标 案，当事人被拘留、逮捕后，我们艰难争取到缓刑结果，当事人重获自由。 0 1 、一通夸洋电话，开启了一场关乎自由的辩护 那是一个深夜，我接到了一个来自英国的跨洋电话。电话那头，家属声音里满是焦急与无助—…","firm",2,"2025-10-11T00:00:00+00:00",{},"bfaeca8d-098d-4c08-a0ba-e0b867e7935a","2026-10-22T13:27:30.544687+00:00","2026-10-23T12:57:44.156419+00:00",{"crime_codes":56,"stage":20,"result":57,"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58,"is_major":13,"facts":59,"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缓刑",[],"文\u002F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u003Cbr\u002F>\n案情简介：本案系食品类的假冒注册商标案，当事人被拘留、逮捕后，我们艰难争取到缓刑结果，当事人重获自由。\u003Cbr\u002F>\n\u003Cstrong>0\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1\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一通夸洋电话，开启了一场关乎自由的辩护\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那是一个深夜，我接到了一个来自英国的跨洋电话。电话那头，家属声音里满是焦急与无助——他们的亲属曹平（化名），因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被重庆某区的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了。\u003Cbr\u002F>\n经了解，曹平从2023年9月起，他在网上购入原料和包装袋，自行封装假冒“XXX”牌调味品，销往重庆等地。\u003Cbr\u002F>\n在焦虑之中，他们四处打听，得知张家豪律师团队办理过大量商标类案件、经济犯罪类案件，成功案例众多。经过反复权衡，他们最终决定将此案交由我的团队全力辩护，希望借助专业力量，为曹平争取转机。\u003Cbr\u002F>\n案件接手后，我们立即行动，在羁押的第37天向提出了取保候审申请。然而，遗憾的是，取保申请未获批准，曹平被正式批准逮捕。\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1011\u002F1-2510111101013Z.png\"\u002F> \u003Cbr\u002F>\n那一刻，家属的心情跌入谷底。\u003Cbr\u002F>\n但我们没有放弃。因为从案件一开始，我们就清楚：虽然食品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司法实践中倾向性认定社会危害性大，但这并不意味着后续没有辩护空间。\u003Cbr\u002F>\n真正的挑战，是如何在法律的边界内，找到那条通往自由的道路。\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u003Cstrong>02\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面临的两道难关，希望快被掐灭？\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我们调阅了全部证据材料：累计销售的调味品金额高达60万元，曹平个人获利约15万元。\u003Cbr\u002F>\n完善了辩护意见，我们立即与检察官展开沟通，但横亘在眼前的，却是两道难关：\u003Cbr\u002F>\n\u003Cstrong>第一道难关\u003C\u002Fstrong>：商标权利人态度强硬，提出必须支付曹平100万元才愿意出具谅解书。这一数额远超实际损失，无异于狮子大开口。检察官更是直言：“如果没有谅解，我不会建议缓刑，也不会考虑取保。”\u003Cbr\u002F>\n\u003Cstrong>第二道难关\u003C\u002Fstrong>：由于涉及食品类商标，司法实践普遍认定具有社会危害性。按照当地惯例，这类案件量刑通常在三年以上实刑，缓刑的可能性几乎为零。\u003Cbr\u002F>\n于是，在检察院阶段，我们始终未能与检察官就缓刑问题达成一致，案件被移送到法院。\u003Cbr\u002F>\n庭审过程中，商标权利人再次发难，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巨额赔偿。对此，我们明确指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局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权利人的“天价诉求”既缺乏事实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u003Cbr\u002F>\n最终，法官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驳回了对方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为案件的进一步突破奠定了基础。\u003Cbr\u002F>\n\u003Cstrong>03\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艰难谈判后的当庭释放！\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随后，我们明确向法官表示，我们也有诚意进行赔偿，但必须在合理的区间内，既体现了我们对权利人合理赔偿的尊重，也要避免曹平一家因“漫天要价”而陷入绝境。\u003Cbr\u002F>\n法官听后表示赞同，也劝告商标权利人：“不要提出不切实际的数额。”\u003Cbr\u002F>\n至此，沟通的桥梁才真正建立起来。\u003Cbr\u002F>\n接下来的谈判异常艰难，张家豪律师团队与权利人多次沟通，几经周折，终于将赔偿金额从曹平100万元曹平谈至曹平30万元，为当事人节省了70万元的开支。\u003Cbr\u002F>\n然而，即便如此，能否判处缓刑依旧悬而未决。法官依然心存顾虑：这是食品领域的商标犯罪，司法实践中打击力度极大，缓刑判决从来不是轻易作出的。\u003Cbr\u002F>\n面对这一关口，我们据理力争：本案的量刑基准本就大约三年左右，而曹平具备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多重从轻情节。司法政策应当体现“宽严相济”，而不是机械地“一刀切”地全部实刑。\u003Cbr\u002F>\n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判处曹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当庭释放！\u003Cbr\u002F>\n \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1011\u002F1-251011110040364.png\"\u002F>\u003Cbr\u002F>\n半年未见的亲人，终于在法庭外重逢。曹平的家属特地从英国赶回，泪水与笑容交织的那一刻，成为他们一家人此生难忘的瞬间。\u003Cbr\u002F>\n\u003Cstrong>04\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结语\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刑辩的价值，从来不止是赢下一纸判决，更是守护一个家庭的完整与温度。\u003Cbr\u002F>\n \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1011\u002F1-251011110015922.jpg\"\u002F>\u003Cbr\u002F>\n文\u002F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u003Cbr\u002F>\n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u003Cbr\u002F>\n张家豪律师全平台粉丝数上百万，拥有众多百万播放量的短视频，还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type":44,"title":62,"slug":63,"summary":64,"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65,"seo":66,"id":67,"created_at":68,"updated_at":69,"case":70,"_locale":39,"_fallback":13,"tags":7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辩护策略，成功拿到缓刑判决","zh-66600","很多卖假货的老板，都是“真假混卖”。但是他们都是抠破脑袋都想不通，自己是怎么被发现的。 实际上 ， 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这类案件 最容易被钓鱼执法 、远洋捕捞。 常见的套路都是：有一个你听都没听说过的地方，某个人下了一个订单。其实这…","2025-02-19T00:00:00+00:00",{},"48084016-cefa-4d64-985c-11d04d9a088d","2026-10-22T13:27:39.254070+00:00","2026-10-23T12:55:29.946670+00:00",{"crime_codes":71,"stage":20,"result":57,"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73,"is_major":13,"facts":74,"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72,18],"CR-21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u003Cstrong>文\u002F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案件。\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很多卖假货的老板，都是“真假混卖”。但是他们都是抠破脑袋都想不通，自己是怎么被发现的。\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实际上\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类案件\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最容易被钓鱼执法\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远洋捕捞。\u003C\u002Fstrong>常见的套路都是：有一个你听都没听说过的地方，某个人下了一个订单。其实这个人就是专门来买你的假货，他知道是东西是假的、是A货，收到货之后反手就是一个举报，接下来你就被跨省抓捕了。\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0219\u002F1-2502191I506354.jpg\"\u002F>\u003Cbr\u002F>\n我给大家介绍下我们在重庆市荣昌区办理的一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成功缓刑的案例：\u003Cbr\u002F>\n当事人通过网络收款、快递发货的方式对外销售耐克、阿迪达斯、匡威、斯凯奇等商标的鞋子。我们接手这个案件后，最大的难点在于如何对涉案金额进行辩护：\u003Cstrong>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般以销售金额、违法所得为依据来认定定罪量刑\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0219\u002F1-2502191H3515L.png\"\u002F> \u003Cbr\u002F>\n此类知识产权的案件我们经手过非常多件，我们都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u003Cbr\u002F>\n1）很多网店都要刷单，不刷单就没有流量、没有权重，司法机关必须扣除店铺中刷单的流水金额；\u003Cbr\u002F>\n2）存在退货退款的，属于交易未成功的订单，必须扣除对应金额；\u003Cbr\u002F>\n3）真假混卖的，真货的涉案金额也要剔除；\u003Cbr\u002F>\n4）某些地方的办案民警喜欢把涉案金额往高了整。比如你在某宝上卖300，办案民警那边委托发改委的价格认证中心出一个鉴定意见，鉴定出这个东西的正品值3000，就用3000定你的销售额。鉴定价比实际销售价高出至少10倍以上不止。最关键的是，当事人又缺乏法律意识，办案民警给她这些夸大金额鉴定意见，问他认不认可，他又说认可。\u003Cstrong>此时，我就拿出2004年出台的司法解释来为他辩护：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不能用正品市场价。可以成功地把涉案金额大幅度压缩下来。\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虽然上述四个要点看起来简单，但实际上每个细节都需要大量的工作量，所谓“细节决定成败”。辩护律师是否愿意耐心一笔一笔地梳理每一笔交易，是决定案件最终走向的关键。\u003Cbr\u002F>\n最终，本案成功判处缓刑结果。\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0219\u002F1-2502191I532111.png\"\u002F> \u003Cbr\u002F>\n随着2021年刑法的修改，知识产权犯罪的处罚变得越来越严厉，网上卖假货的风险也越来越大。虽然短期看，电商平台上卖假货可能能赚到不少，但背后的法律后果却非常严重。一旦被查出，可能面临的刑期和经济损失远远超过你的想象。\u003Cbr\u002F>\n（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对名字、案情做部分特殊处理）\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0219\u002F1-2502191I604143.JPG\"\u002F>\u003Cbr\u002F>\n文\u002F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张家豪律师办理的不少案件在全国具有影响力，曾多次被CCTV报道。全平台粉丝上百万，拥有众多百万播放量的普法视频。\u003Cbr\u002F>\n张家豪律师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type":44,"title":77,"slug":78,"summary":79,"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80,"seo":81,"id":82,"created_at":83,"updated_at":84,"case":85,"_locale":39,"_fallback":13,"tags":89},"百万金额成功缓刑，如何辩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zh-65319","智豪律师团队成功辩护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百万金额成功缓刑！ 一、坐以待毙？ “我们隔壁厂那个人真不是东西，我老公被抓进去，就是因为他嫉妒我们厂生意比他好，他就来举报我们卖假货。”肖三军（化名）的老婆边说边骂地跟我介绍这个案件案发的…","2022-10-31T00:00:00+00:00",{},"5b1035c0-1d8b-4ded-8ddf-c4fc4d810e7c","2026-10-22T13:28:01.105727+00:00","2026-10-23T12:55:33.641154+00:00",{"crime_codes":86,"stage":20,"result":57,"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87,"is_major":13,"facts":88,"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72,18],[],"\u003Cp>\n智豪律师团队成功辩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百万金额成功缓刑！\u003Cbr\u002F>\n一、坐以待毙？\u003Cbr\u002F>\n“我们隔壁厂那个人真不是东西，我老公被抓进去，就是因为他嫉妒我们厂生意比他好，他就来举报我们卖假货。”肖三军（化名）的老婆边说边骂地跟我介绍这个案件案发的前因后果。肖三军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数百万元，被公安局抓获，羁押于看守所。肖三军的老婆本来救夫心切，想请律师火速救援，但又听一位“体制内朋友”说：“没必要请律师，37天到了肯定会放人。”\u003Cbr\u002F>\n肖三军的老婆也不懂法，于是就只请了一个“生活律师”用于会见。没想到等来等去，没等来肖三军重获自由，等来的却是一张薄如蝉翼却重如磐石的“逮捕令”。\u003Cbr\u002F>\n于是，肖三军的老婆才重新着急起来，如同热锅上的蚂蚁到处打听哪个律师既对刑事案件专业，又对知识产权颇有研究。后来，肖三军的老婆专程从成都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她见到我的第一面就笑着跟我说：“张主任，我托了好几个朋友，他们都不约而同地推荐我来咨询您，说您专业负责，办了很多大案要案。”\u003C\u002Fp>\n\u003Cp>\n二、扭转案件走向\u003Cbr\u002F>\n案情是这样的，肖三军所经营的汽修厂销售了大量假冒的汽车零配件，经估价，货值金额上百万。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u003Cbr\u002F>\n接受委托之后，智豪律师团队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肖三军。通过会见才知道，由于肖三军被刑事拘留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专业的刑辩律师及时介入，处于“伸手一摸黑”的尴尬处境，没有人给他分析本案的定性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导致检察官认为他态度非常不好，于是做出了对其批准逮捕的决定。就这样，肖三军硬生生地错过了“黄金救援期”。但由于我们介入的及时，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接下来案件的走向，他提供了许多家属和生活律师完全没有掌握的新情况，为后面的成功辩护打下了基础。 \u003C\u002Fp>\n\u003Cp>\n三、批准之后还能取保吗？\u003Cbr\u002F>\n“批准之后还能取保吗？”这是肖三军老婆当初第一次见我之后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u003Cbr\u002F>\n我的回答也非常客观：“我们可以通过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来申请取保，确实我们律所也有很多批捕之后成功取保的先例。但你要知道，我不会跟你拍胸脯、打包票，况且我们律所这么多成功的案例都不是靠夸海口来的。”\u003Cbr\u002F>\n事实证明，此话不假。我们在会见完肖三军之后，案件本身进度也很快，案卷很快就移送到了检察院。我和其他几位律师组成了一只阅卷小组，只花了一天的时间就阅完了卷，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书面申请。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肖三军被刑事拘留后的第二个37天，检察机关同意了张智勇律师团队的申请，依法将肖三军的强制措施从批捕变为了取保候审。\u003C\u002Fp>\n\n\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pic.rmb.bdstatic.com\u002Fbjh\u002F60ebbdfdff42a64736aceefd448848195669.png\"\u002F>\u003C\u002Fp>\n\n\u003Cp>\n\u003Cbr\u002F>\n肖三军也是一个感恩的人，他从看守所出来的第一件事不是回家，而是专程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向智豪律师表示了感谢。我们也告知他目前只是暂时自由，一定要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并与其约定好后续的辩护方案他也要参与制定。\u003C\u002Fp>\n\u003Cp>\n四、不利的口供\u003Cbr\u002F>\n“我从2019年就开始陆陆续续卖这些假冒的汽车零配件了，假的尾灯、前大灯、轮毂盖等等我都卖过。”\u003Cbr\u002F>\n“销售金额多少？”\u003Cbr\u002F>\n“几十万吧，可能有三四十万，具体我记不清了。”\u003Cbr\u002F>\n案卷材料的这一段话，可谓对肖三军非常不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即便该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沿用较轻的旧法，也是妥妥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u003Cbr\u002F>\n为了尽快突围困境，我充分利用我们智豪所的金字招牌——“集体讨论案件制度”。所谓“单枪匹马不如万军万马”，一个成功的案件的背后不能只有一个律师孤军奋战，即便再牛的律师也成不了气候，只有汇聚全团队百余位律师的集体智慧和办案经验，不断完善、打磨辩护方案，才能够尽善尽美，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u003Cbr\u002F>\n一名前法官律师在会上提出：“虽然有肖三军的口供说自己从2019年就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具体销售的商品类型、多少、金额，这块公诉机关是没有查清楚的，这部分我建议你再深挖一下，很有机会。”\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pic.rmb.bdstatic.com\u002Fbjh\u002Fnews\u002F90f49b1adc010a07b66bd902ed5f8df71519.jpeg\"\u002F>\u003Cbr\u002F>\n五、乘胜追击，拿下胜利果实\u003Cbr\u002F>\n会上，我认真聆听、拿笔记录各位律师同事提出的宝贵意见，再结合自己的思路，整理出一整套完善的辩护方案。（以下仅展示针对事实部分的辩护思路）\u003Cbr\u002F>\n一、由于认定肖三军实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绝大多数金额仅有口供来支撑，缺乏其他物证相互印证，且现公诉机关已无法查清已销售商品的具体金额，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部分金额依法不能予以认定。\u003Cbr\u002F>\n二、虽然本案仍有部分证据能佐证肖三军实际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这部分查实的销售金额&lt;5万元，再结合查获的未实际售出，处于待销状态的商品金额90余万，本案应认定为“整体未遂”，应当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u003Cbr\u002F>\n检察官收到我们的书面申请后十分重视，多次主动与智豪律师沟通联系。检察官也采纳了我们大部分的辩护意见，将本案定性为“未遂”，而且表态，如果肖三军真诚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是可以建议缓刑的。果不其然，走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当天，建议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如约而至。\u003C\u002Fp>\n\u003Cp>\n六、法院采纳缓刑的量刑建议\u003Cbr\u002F>\n最终本案经法院开庭审理，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量刑意见，以及辩护人提出的对本案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认定肖三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肖三军当庭表示认可法院的判决，不上诉。\u003C\u002Fp>",[],{"type":44,"title":91,"slug":92,"summary":93,"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94,"seo":95,"id":96,"created_at":97,"updated_at":98,"case":99,"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03},"成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智豪律师辩护终判缓刑","zh-47123","犯罪嫌疑人成某某，男，初中文化，重庆某有限公司股东兼销售经理。 2011年4月，犯罪嫌疑人钱某、成某某、朱某出资成立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的重大事项由三人共同决策。该公司在未取得温州市xx汽车电喷系统有限公司和重庆市xx机车部件有限公司…","2018-02-27T00:00:00+00:00",{},"1c89a00f-1026-4fd4-a4db-5081a6d65b07","2026-10-22T13:28:59.108798+00:00","2026-10-23T12:56:07.522604+00:00",{"crime_codes":100,"stage":20,"result":57,"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101,"is_major":13,"facts":102,"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犯罪嫌疑人成某某，男，初中文化，重庆某有限公司股东兼销售经理。\u003Cbr\u002F>\n2011年4月，犯罪嫌疑人钱某、成某某、朱某出资成立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该公司的重大事项由三人共同决策。该公司在未取得温州市xx汽车电喷系统有限公司和重庆市xx机车部件有限公司授权情况下，生产销售部分假冒的“xx”注册商标的摩托车油开关。从2011年1月至同年11月，该公司共计生产假冒“xx”注册商标的摩托车汽油开关5.8万件，价值人民币18.91万元。\u003Cbr\u002F>\n成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拘留。成某某被羁押后，成某某的家属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希望得到专业的刑事辩护。\u003Cbr\u002F>\n2011年12月18日，智豪律师团队诚心接待成某某的家属，认真了解案情，对成某某涉及的罪名做了细致、详实的解析，成某某的家属听后对智豪律所刑辩的专业性十分有信心，满怀希望地与智豪律所签订了委托合同。\u003Cbr\u002F>\n智豪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了经验丰富的主办律师，主办律师于2011年12月19日即刻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成某某，了解案件事实，同时关心成某某的身心健康。在开庭前主办律师多次阅读案卷材料，认真分析证据，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寻找案件疑点，进而做到在庭审中能够有理有据地维护成某某的合法权益。并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成某某，与之交换意见，关心成某某的生活需要，如此，在所里的成某某便不会感到孤军奋战，故而相信智豪律所是其法律上的坚强后盾，真真切切的感受到律所及其家人对他的关心。\u003Cbr\u002F>\n智豪律所全体律师对此案还进行了集体讨论，主要争对此案的主要辩点展开讨论，主办律师经集体讨论后，有针对性的制定了辩护方案。做好一切充分准备，在庭审中，主办律师为被告人成某某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进行有效辩护，辩称被告人成某某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向法官证明被告人成某某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向法官提出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u003Cbr\u002F>\n最后，本案法官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成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这一判决结果免除了成某某的牢狱之灾，终圆夫妻早日团聚之愿。这一辩护结果令当事人非常满意，并为智豪律师认真负责的敬业精神和为当事人着想的职业素养所折服。\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type":44,"title":105,"slug":106,"summary":107,"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08,"seo":109,"id":110,"created_at":111,"updated_at":112,"case":113,"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18},"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600余万元，智豪律师成功为其取保候审","zh-34721","一、 案情简介 刘某，男，重庆北碚人，40岁，某机械有限公司副总，2015年6月9日因涉嫌 假冒注册商标 罪被刑事拘留。 刘某为涉案公司副总，刘某与公司老总系朋友关系，是受朋友邀请受聘才参与公司管理工作的，但是并不负责生产部门的管理工作，只…","2017-08-28T00:00:00+00:00",{},"2406befd-e03f-4c67-bc38-24211ec4bd71","2026-10-22T13:22:44.138066+00:00","2026-10-23T12:56:08.526523+00:00",{"crime_codes":114,"stage":20,"result":115,"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116,"is_major":13,"facts":117,"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72,18],"取保候审",[],"一、\u003Cstrong>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刘某，男，重庆北碚人，40岁，某机械有限公司副总，2015年6月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u003Cbr\u002F>\n刘某为涉案公司副总，刘某与公司老总系朋友关系，是受朋友邀请受聘才参与公司管理工作的，但是并不负责生产部门的管理工作，只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工作，如员工工资发放，资金周转等，因此对所贴标牌可能属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知情。\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二、律师辩护\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从事情的起因、经过、以及刘某的参与程度其是否知情生产的商品是否得到了授权，刘某本人对该罪的认识，对刘某进行了详细的询问。\u003Cbr\u002F>\n了解到刘某为涉案公司副总，刘某与公司老总系朋友关系，是受朋友邀请受聘才参与公司管理工作的，只拿固定工资，并无商品销售的提成，并不负责生产部门的管理工作，只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工作，如员工工资发放，资金周转等，因此对所贴标牌可能属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知情。就此，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并当面和侦查人员沟通，刘其可能属于不构成犯罪类型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建议其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从了解到的案情，刘某虽为副总但并不负责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售后，也不负责商标的注册等工作，因此不知道产品生产需要经过怎样的工序，出厂需要怎样的标准，是否需要贴牌，甚至连产品样式都不清楚，从刘某的工资组成情况看，并无销售商品的提成，因此不靠此牟利，刘某对商标注册工作的相关知识不了解等问题提交团队讨论并从对案件细节深入研究，最后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承办机关的采纳。6月20日侦查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三、\u003Cstrong>案件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   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四、\u003Cstrong>关联法律法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u003Cbr\u002F>",[],{"type":44,"title":120,"slug":121,"summary":122,"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08,"seo":123,"id":124,"created_at":125,"updated_at":126,"case":127,"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31},"何某某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取保","zh-34719","一、案情简介 刘某某，男，汉族，某汽车零部件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商品罪被某区公安局经侦刑事拘留。 刘某某在某汽车零部件贸易公司经营活动中，购进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获利活动，因被侵权单位举报，该商品的…",{},"446f1eb6-0a02-4b58-b8f9-617ff3cbc9c6","2026-10-22T13:23:26.386957+00:00","2026-10-23T12:55:31.118435+00:00",{"crime_codes":128,"stage":20,"result":115,"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129,"is_major":13,"facts":130,"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u003Cstrong>一、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刘某某，男，汉族，某汽车零部件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被某区公安局经侦刑事拘留。\u003Cbr\u002F>\n刘某某在某汽车零部件贸易公司经营活动中，购进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进行销售获利活动，因被侵权单位举报，该商品的生产商被抓获后，根据生产商的交代，牵涉出刘某某。\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二、律师辩护\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前往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了案件有关情况，后智豪律师又与本案的侦查机关就案件进行了交流沟通。经智豪律师收集调查事发过程中的销售合同、资料，智豪律师认为：本案的犯罪金额刚好达到入罪标准，属于较轻的犯罪，嫌疑人系在正常履行销售合同中，被动性的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销售，非系嫌疑人实施经营活动的本意，同时，嫌疑人因系公司负责人，从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角度，本案以取保候审进行侦查为宜  \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三、案件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据此，智豪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在递交书面申请后，又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办案机关同意智豪律师意见，目前，刘某某已经释放。\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四、关联法律法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u003Cbr\u002F>\n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u003Cbr\u002F>",[],[133,149,161,173,188,200,214,227,239,251],{"type":134,"title":135,"slug":136,"summary":137,"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38,"seo":139,"id":140,"created_at":141,"updated_at":142,"faq":143,"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48},"faq","假冒伪劣之假冒注册商标罪犯罪构成如何认定","zh-37816","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2017-12-12T00:00:00+00:00",{},"559a0232-8c4f-4c45-8e61-b6984ead9832","2026-10-23T01:45:02.256441+00:00","2026-10-23T02:00:48.988047+00:00",{"question":135,"answer":144,"crime_codes":145,"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39,"_fallback":13},"\u003Cp>\n\t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由于采用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在中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注册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看，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国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按照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中通用的商标种类，可将商标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三类。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u003C\u002Fp>",[18,146],"CR-X-假冒伪劣罪","family",[],{"type":134,"title":150,"slug":151,"summary":152,"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38,"seo":153,"id":154,"created_at":155,"updated_at":156,"faq":157,"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60},"假冒伪劣：如何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zh-37815","根据司法解释，个人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立案标准",{},"94633157-9357-4a53-a5e5-f8baf6556a00","2026-10-23T01:45:01.167154+00:00","2026-10-23T02:00:48.977610+00:00",{"question":150,"answer":158,"crime_codes":159,"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39,"_fallback":13},"\u003Cbr\u002F>\n根据司法解释，个人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u003Cbr\u002F>\n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u003Cbr\u002F>",[72,18,146],[],{"type":134,"title":162,"slug":163,"summary":164,"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38,"seo":165,"id":166,"created_at":167,"updated_at":168,"faq":169,"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72},"假冒伪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如何认定","zh-37814","区分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 1 、从客体上分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罪侵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主要方面。而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e65c0ce1-85c4-41eb-8732-2fa106c05383","2026-10-23T01:45:00.080865+00:00","2026-10-23T02:00:48.965941+00:00",{"question":162,"answer":170,"crime_codes":171,"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39,"_fallback":13},"\u003Cb>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u003C\u002Fb>\u003Cbr\u002F>\n1 、从客体上分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主要方面。而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方面。\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2 、从客观要件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行为。\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3、从产品、商品性质上看，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其产品是不合格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它可能是伪劣产品，也可能是合格产品。",[72,18,146],[],{"type":134,"title":174,"slug":175,"summary":176,"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77,"seo":178,"id":179,"created_at":180,"updated_at":181,"faq":182,"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87},"假冒商标罪中情节严重、特别严重如何的认定","zh-350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2017-09-20T00:00:00+00:00",{},"e9735bed-8cb3-4b94-ba4f-586e2c8124b7","2026-10-23T01:44:29.625172+00:00","2026-10-23T02:00:48.632748+00:00",{"question":174,"answer":183,"crime_codes":184,"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39,"_fallback":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u003Cbr\u002F>\n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u003Cbr\u002F>\n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u003Cbr\u002F>\n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u003Cbr\u002F>\n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u003Cbr\u002F>\n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u003Cbr\u002F>\n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u003Cbr\u002F>\n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八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18,185,186],"CR-225-非法经营罪","CR-X-假冒商标罪",[],{"type":134,"title":189,"slug":190,"summary":191,"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77,"seo":192,"id":193,"created_at":194,"updated_at":195,"faq":196,"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99},"如何认定假冒商标罪与非罪的界限","zh-35011","假冒注册商标 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区分该罪与非罪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构成四要素的形式条件和情节严重的实质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有些只能是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f5da229c-3e81-48d1-a14c-599b42bc0818","2026-10-23T01:44:30.715716+00:00","2026-10-23T02:00:48.644246+00:00",{"question":189,"answer":197,"crime_codes":198,"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39,"_fallback":13},"\u003Cbr\u002F>\n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构成的四要件是区分该罪与非罪的标准，根据法律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成立，必须具备犯罪构成四要素的形式条件和情节严重的实质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就不能作为犯罪处理，有些只能是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18,186],[],{"type":134,"title":201,"slug":202,"summary":203,"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204,"seo":205,"id":206,"created_at":207,"updated_at":208,"faq":209,"_locale":39,"_fallback":13,"tags":213},"刑法条文之侵犯商业秘密案证明标准司法指南","zh-17264","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 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一）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2014-02-12T00:00:00+00:00",{},"939e9c98-e6da-40c4-93d8-13a833028c14","2026-10-23T01:49:05.751822+00:00","2026-10-23T02:00:51.301398+00:00",{"question":201,"answer":210,"crime_codes":211,"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39,"_fallback":13},"根据我国《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披露、擅自使用等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n\n\t \n\n\t（一）证明标准\n\n\t \n\n\t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手段、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证明，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对犯罪嫌疑入主观故意的证明，达到内心确信的程度，证明有罪的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n\n\t \n\n\t（二）举证责任\n\n\t \n\n\t在一般情况下，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提出有利于己的辩解的，应承担举证责任。对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控方可以根据客观情况推定。\n\n\t \n\n\t（三）对犯罪主体的证明\n\n\t \n\n\t（参见假冒注册商标案）\n\n\t \n\n\t（四）对犯罪主客观方面的证明\n\n\t \n\n\t证明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方法主要是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推定。\n\n\t \n\n\t1．勘验、检查\n\n\t \n\n\t(1)对犯罪嫌疑人的住处、公司、单位勘验、检查，提取侵犯他人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产品、作案工具或者载体，以证明犯罪行为；\n\n\t \n\n\t(2)对涉案电脑勘验、检查，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如何利用技术手段侵入他人保有商业秘密的电脑。\n\n\t \n\n\t2．扣押物证、书证\n\n\t \n\n\t(1)扣押犯罪嫌疑人利用他人商业秘密所生产的产品，以证明实施侵权行为；\n\n\t \n\n\t(2)扣押犯罪嫌疑人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物品、作案工具、载体，以证明犯罪工具、对象；\n\n\t \n\n\t(3)扣押犯罪嫌疑人出售其利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的有关合同、广告、产品说明书，以证明实施了侵权产品销售行为；\n\n\t \n\n\t(4)扣押犯罪嫌疑人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所获取的利润、收入的有关合同、出货记录、收据、银行票据、会计记账凭证，以证明犯罪主观故意、违法所得数额；\n\n\t \n\n\t(5)扣押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图纸，以证明犯罪行为。\n\n\t \n\n\t3．鉴定\n\n\t \n\n\t(1)对被侵权对象是否为商业秘密进行鉴定，以证明有无犯罪行为；\n\n\t \n\n\t(2)对权利人所受损失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以证明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数额。\n\n\t \n\n\t4．询问被害人\n\n\t \n\n\t(1)犯罪嫌疑人在权利人公司任职、负责的领域，以证明是否能够接触到商业秘密；\n\n\t \n\n\t(2)对保守商业秘密采取了哪些措施，员工是否签订有保密协议，以证明犯罪主观故意；\n\n\t \n\n\t(3)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种类，以证明侵犯实施过程；\n\n\t \n\n\t(4)是否与犯罪嫌疑人签订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商业秘密的合同，以证明是否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n\n\t \n\n\t(5)何时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侵权行为、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终止不法行为、犯罪嫌疑人反应如何，以证明犯罪的主观恶性；\n\n\t \n\n\t(6)侵权行为给自己所造成的损失、是否引起其他严重后果，以证明犯罪结果。\n\n\t \n\n\t5．询问证人\n\n\t \n\n\t(1)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年龄、职业、人数、相互关系、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团伙犯罪、主犯、从犯；\n\n\t \n\n\t(2)在单位犯罪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活动的提议、讨论、批准、决定情况，单位、个人的非法所得，以证明犯罪主体、违法所得的流向；\n\n\t \n\n\t(3)犯罪嫌疑人是否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n\n\t \n\n\t(4)购买侵犯商业秘密作品的时间、地点、名称、数量、金额、去向，以证明犯罪行为、犯罪结果；\n\n\t \n\n\t(5)犯罪嫌疑人侵犯商业秘密的时间、地点、手段、方式、种类，以证明侵犯商业秘密的实施过程；\n\n\t \n\n\t(6)权利人是否要求犯罪嫌疑人立即终止侵权行为、犯罪嫌疑人反应如何，以证明犯罪故意。\n\n\t \n\n\t6．讯问犯罪嫌疑人\n\n\t \n\n\t(1)同案犯人数、各自分工、违法所得如何分配，？以证明犯罪的组织性、团伙性；\n\n\t \n\n\t(2)在单位犯罪中，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活动的提议、讨论、批准、决定情况，单位、个人的非法所得，以证明犯罪主体、违法所得流向；\n\n\t \n\n\t(3)权利人采取了哪些商业秘密保护措施，是否与权利人签订有保密协议，如何规避这些保护措施的，以证明犯罪主观故意；\n\n\t \n\n\t(4)是否因侵犯商业秘密受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以证明犯罪主观恶性；\n\n\t \n\n\t(5)是否与权利人签订过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商业秘密合同，以证明是否属于侵权行为；\n\n\t \n\n\t(6)侵犯商业秘密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种类，以证明侵权实施过程；\n\n\t \n\n\t(7)权利人是否告知立即终止侵权行为、是否及时终止，以证明犯罪故意；\n\n\t \n\n\t(8)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或者造成的其他严重后果，以证明犯罪结果。\n\n\t \n\n\t（五）对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明\n\n\t \n\n\t1．对犯罪嫌疑人有无前科、是否累犯的证明，证据主要是法院的判决、公安网上的资料。\n\n\t \n\n\t2．对犯罪嫌疑人在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中作用的证明，证据主要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占有违法所得份额。\n\n\t \n\n\t3．对犯罪嫌疑人有无投案自首、检举揭发、立功的证明，证据主要是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记录。\n\n\t \n\n\t（六）补强证明\n\n\t \n\n\t1．犯罪嫌疑人推翻原先的供述，理由是受到刑讯逼供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n\n\t \n\n\t(1)录音录像、讯问笔录，证明公安机关讯问的合法性、客观性；\n\n\t \n\n\t(2)看守所的体检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身上的伤痕是原有的；\n\n\t \n\n\t(3)证人证言，包括犯罪嫌疑人同监室囚犯的证言以及看守所民警的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n\n\t \n\n\t2．犯罪嫌疑人辩解由于过失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侦查机关应当补强证明，证据包括：\n\n\t \n\n\t(1)证人证言，证明犯罪嫌疑人将侵权产品销售牟利；\n\n\t \n\n\t(2)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签订商业秘密转让合同或者协议；\n\n\t \n\n\t(3)被害人陈述，证明曾多次告知犯罪嫌疑人立即终止侵权行为。",[212,18],"CR-X-侵犯商业秘密罪罪",[],{"type":134,"title":215,"slug":216,"summary":217,"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218,"seo":219,"id":220,"created_at":221,"updated_at":222,"faq":223,"_locale":39,"_fallback":13,"tags":226},"在案发现场查获的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如何认定？构成假冒商标罪吗？","zh-15981","在案发现场查获的被告人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行为，即使在销售过程中，亦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对于储存于被告人住所地的侵权商品应当认定为部分犯罪未遂，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理由如下： 第一，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犯罪系行为犯，只要进入…","2013-09-25T00:00:00+00:00",{},"0dbca1c9-950f-4204-b002-f454f180b995","2026-10-23T01:44:27.443334+00:00","2026-10-23T02:00:48.609122+00:00",{"question":215,"answer":224,"crime_codes":225,"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39,"_fallback":13},"在案发现场查获的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即使在销售过程中，亦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对于储存于被告人住所地的侵权商品应当认定为部分犯罪未遂，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理由如下：\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第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系行为犯，只要进入销售程序，即只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不以是否销售出去为犯罪既遂的条件。我国台湾地区有的学者认为：“犯罪之构成，是否以发生一定之结果为要件，本得分为单纯行为犯与结果犯二种。前者，以一定行为之终了，其犯罪即已完成，其结果如何在非所问；后者，其犯罪之是否既遂，有待一定结果之已否发生，亦称实质犯。” 针对行为犯的概念，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是从犯罪既遂的角度解释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另一大类观点认为，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或者说法律条文本身规定来看，如果条文没有规定特定犯罪结果，只规定危害行为，那就是行为犯。两类观点在本质上无外乎解决犯罪既未遂的问题，属于分则的问题，应当个案把握。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刑法规定主观上行为人对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明知，客观上达到销售数额较大，即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条文中关于销售数额并非对危害结果的规定，而是危害程度的规定，只要达到一定数额有刑法规制的必要，由此可以认为，该罪系行为犯、数额犯，而非结果犯。从行为犯的概念和性质理解，只要有销售的行为，而无需销售出去的结果，故可以认为只要行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销售程序或环节，即达到该罪的犯罪既遂状态。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交易场所，且在与王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故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某对现场查获的侵权物品达到犯罪既遂状态。\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第二，尚未进入销售阶段即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首先，虽然《知识产权案件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处理，但以销售为目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与以销售为目的购买伪劣产品一样，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特别是由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特点，在查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能够查获的仅仅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本身，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行为的“销售金额”，如果对这种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不利于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难以有效地遏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分子，这显然与刑法设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本意相违背。其次，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过程看，应当包括购进和销售 该商品两个阶段，只有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以销售为目的购进货值金额巨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就被查获，实际上就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查获）而未具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应当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虽有已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销售行为，但在其暂住地内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未进入销售环节，只是购进而无销售，完全符合该罪的未遂状态。\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72,18,186],[],{"type":134,"title":228,"slug":229,"summary":230,"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218,"seo":231,"id":232,"created_at":233,"updated_at":234,"faq":235,"_locale":39,"_fallback":13,"tags":238},"刑法条文中假冒商标罪中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zh-15979","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 假冒注册商标 行为…",{},"4ea61a55-3f7f-45e1-8267-287abfb2b706","2026-10-23T01:44:25.257994+00:00","2026-10-23T02:00:48.576367+00:00",{"question":228,"answer":236,"crime_codes":237,"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39,"_fallback":13},"\u003Cbr\u002F>\n    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但是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1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u003Cbr\u002F>",[18,186],[],{"type":134,"title":240,"slug":241,"summary":242,"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218,"seo":243,"id":244,"created_at":245,"updated_at":246,"faq":247,"_locale":39,"_fallback":13,"tags":250},"假冒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认定的刑法条文","zh-15978","未列人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品，不应当被认定为 假冒注册商标 罪中的同一种商品 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把自己销售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区分开来而使用的专用标志。而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a4eb8418-d552-420c-a761-873e92afbd5c","2026-10-23T01:44:24.178519+00:00","2026-10-23T02:00:48.561763+00:00",{"question":240,"answer":248,"crime_codes":249,"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39,"_fallback":13},"未列人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品，不应当被认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为了把自己销售的商品在市场上同其他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商品区分开来而使用的专用标志。而注册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在我国，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权在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并享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是对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的侵犯。同时，我国相关法律及规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也有着明确的限定。例如，《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许可使用的商品超出了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的，商标局将对相关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予备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社会危害性一方面在于，犯罪人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便擅自在同种商品上附着或加贴注册商标后对外销售，通过这种“搭便车”的手段，犯罪人不但能降低自身经营成本，而且可以获取高额利润。另一方面的社会危害性在于犯罪行为直接导致注册商标权利人在同种商品销售市场上本应获得的市场份额被非法大量挤占，造成巨额经济损失。由此而论，假冒注册商标体现为在同种商品市场份额争夺中所产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u003Cbr\u002F>",[18,186],[],{"type":134,"title":252,"slug":253,"summary":254,"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218,"seo":255,"id":256,"created_at":257,"updated_at":258,"faq":259,"_locale":39,"_fallback":13,"tags":262},"假冒商标罪认定及公众判断标准如何认定？","zh-15980","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前国内市场“ 假冒伪劣 ”横行，特别是食品安全已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其中，部分行为涉嫌构成 假冒注册商标 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c24eeb37-4e06-4d34-8aa5-62552c5da7c1","2026-10-23T01:44:26.345473+00:00","2026-10-23T02:00:48.587826+00:00",{"question":252,"answer":260,"crime_codes":261,"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39,"_fallback":13},"来源：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u003Cbr\u002F>\n    当前国内市场“假冒伪劣”横行，特别是食品安全已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其中，部分行为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明确将构成犯罪的条件限定为侵权商标与被侵权商标必须“相同”，同时对于侵权商品与被侵权的商品要求必须是“同一种”。但在司法实践中，赤裸裸的完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使用于自己生产的同一商品的假冒的情况并非主流，更多的是以极其相似的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以达到“傍名牌”的目的。过于严格的同一限定将客观上鼓励行为人在商标上打“擦边球”现象的滋生和蔓延。2011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作出的解释，为惩处此种犯罪提供了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难点问题需要解决。\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一、“同一种商品”的认定\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意见》第五条规定，名称相同的商品以及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可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名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使用的名称，通常即《商标注册用商品 和服务国际分类》（以下简称《分类》）中规定的商品名称。“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但《分类》中规定的“类”中所收录的商品范围过广，界限亦相对模糊，如《分类》中规定的第十一类商品，包括照明、加温、蒸汽、烹调、冷藏、干燥、通风、供水以及卫生设备装置。那么汽车灯与马桶是否是同一种商品？如果从分类上看，汽车灯应归于照明，而马桶则属于卫生设备装置。从公众的角度，认定是同一种商品确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此外，在同一“类”商品中，性质相近但名称不同的，能否认定是同一种商品？如《分类》第五类商品，包括药品、兽药及卫生用品，医用营养品，婴儿食品，膏药，绷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剂，灭有害动物制品，杀真菌剂，除莠剂，那么药品与医用营养品能否认定是同一种商品？此外，同为药品的商品，是否应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如商品分类编号为C050045的清凉油与编号为C050005的药膏能否认定是同一种商品。此外，为了混淆视听，有些侵权人故意将商品取出与被侵权商品不同的名称，以规避法律的制裁。如有的侵权人将充电式的吹风机命名为充电式干发器。\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我们认为，首先，假冒注册商标罪中的同一种商品不是指《分类》中规定的同一类的商品名称，而是指每一类中具体的商品名称，只有归属于同一商品名称的，才可以认为符合《意见》中规定的“同一种商品”的要求。如汽车灯与马桶虽然均属第十一大类，但根据十一类中所收录的名称，汽车灯归于照明，马桶则归于卫生设备装置，二者不能认定是“同一种商品”。而汽车灯与汽车转向指标灯，清凉油与药膏虽然编号不同，但都能归属于“照明”，属于名称相同的商品，应认定属于“同一种商品”。\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其次，对于分类表中，性质接近但名称不同的商品，则应按照《意见》中规定的“‘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进行判定。如药品与医用营养品，因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基本相同，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应认定是同一种商品。\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再次，《意见》第五条的规定主要是对法官的一种提醒，即对于侵权商标的名称归类，原则上应按照《分类》中注明的名称予以界定，但如果出现了与《分类》中规定不一致，但实质上属于同一事物的商品，仍可认定是同一种商品。此种情形一般存在以下三种情况：其一，分类表中规定的名称不同，但性质相近的商品；其二，未纳入分类表的商品与分类表中商品近似；其三，行为人故意混淆视听命名的所谓“新品种”，但被侵权商品属于同一事物的。\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二、“相同商标”的认定\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所谓“相”者，互相；交互 ；所谓“同”者，相同；一样 。在基本词义中，“相同”往往是指一样而无差异。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原义应指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一样且无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在该法中，商标侵权的标准是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根据该条规定，侵权商标或者被判定为相同，或者被判定为近似。\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根据体系解释的规则，即“全面考虑法律整合的结构关系或相关法条之规定为基础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    当侵权商标被纳入司法审查时，往往涉及到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衔接问题，民事法律规定侵权商标分为相同商标与近似商标两类，而刑事法条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件是“相同商标”，即侵权商标如被判定为“相同”则可能纳入刑事责任追究的范畴，如果判定为“近似”，则只能对侵权行为予以民事制裁。在“相同”与“近似”之间，法律并没有给出其他法律概念存在的空间。\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但是，《意见》第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在上述司法文件中，规定侵权商标如果对注册商标作出了一定的变更，虽然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但仍可认定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即允许侵权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意见》中所规定的内容，实际模糊了“相同”与“近似”二概念之间的界限，即把“高度近似”纳入了“相同”概念中，将“高度近似”的侵权商标也作为构成犯罪的惩治，而高度近似本身是带有更多的主观判定的色彩。《意见》罗列了四种情形，为多数侵犯商标犯罪行为提供了判断的依据，但由于这一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中概念明晰的“相同”即无差异变更为允许有“细微的差别”，从而将“细微”这一主观色彩较浓的亦引入了判断过程。此外，《意见》第六条第  （四）项规定：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亦再次引入了“基本无差别”的概念，且提出“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即将判定的主体进一步延伸到公众，为司法裁判增加了难度。\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我们认为，《意见》没有机械的要求侵权商标必须与注册商标完全相同，而是对“相同”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相对明晰的规定，是在审时度势的基础上，为有效打击侵犯商标犯罪而进行的有益扩张，但由之带来的的司法难点亦应引起充分的注意。\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首先，如何判断“细微的差别”我们认为，“细微的差别” 虽然是主观色彩较浓的标准，但在对之进行判定时，仍应以客观标准作出限定，即“细微的差别”的前提仍是侵权商标通过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的方式作出的侵权行为，在该项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不能认定符合该规定。如某厂家在生产方便面时，使用了“康帅傅”的商标，从外观上看，与驰名商标“康师傅”并无显著差异，但因其是通过使用近似汉字的方式对注册商标进行的侵权，不能认定是通过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的方式作出的侵权行为。\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其次，如何判定“基本无差别”。对于“基本无差别”的理解，则应限定在视觉判定上。同样是“康师傅”与“康帅傅”的区别，在使用于方便面时，则在视觉上确实存在着基本无差别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多数以高度近似的方式进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案例，都是以此种方式实施。\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三、“公众判定”的途径与方法\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意见》中引入公众判定作为认定构成犯罪的要素之一，如同一商品认定中规定：“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的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一种事物的商品。在相同商标认定中规定，“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为相同商标。那么，如何认识《意见》中所规定的“相关公众”。\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从判断的主体角度，可以分为司法判断，当事人判断与社会公众判断三类。司法判断是指由办理案件的司法人员（法官、检察官、警察）作出的判断，当事人判断一般包括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作出的判断，而社会公众判断则是与案件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但与被诉商品存在一定关联度的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作出的判断。这三者之间在认知能力、认知内容上均存在着重大差异，在最终的判断结果上当然亦是天壤之别。《意见》中规定判定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的标准是“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即以公众判断作为判断标准，从而引发了一些争论。\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一种意见认为，《意见》将判断商标是否假冒的主体由法官转移给了社会公众，因而，判定商标是否假冒最终应由公众的认知来决定。在具体司法操作时，可由侦查机关进行公众调查，或者委托专门的公共意见调查组织进行调查，如果调查的结果中，绝大多数公众产生的误认，则可以认定是“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反之，则不能认为是对公众产生误导。我们认为，这种方法目前存在着几个障碍：其一，社会公众调查在刑事案件中不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不能以之作为定案的依据。其二，多大比例的社会公众产生误认时，就认为符合“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条件。其三，被调查对象的范围亦会对调查结果产生重大影响，调查结论往往具有不稳定性。\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第二种意见认为，《意见》中规定的“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并未将判断主体转由公众承担，因为，我国刑事诉讼的判断的主体是法官，《意见》虽然引入了对公众误导的概念，但不能从制度层面上否定法官的判断主体资格，只是在判断过程中，法官应当从公众认知能力的层面，考察侵权商标是否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我们认为，刑事诉讼中，以法官作为判断主体的基本制度设计在目前尚未发生根本变化，《意见》中规定“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仍应由法官作出判断，只是在判断过程中，应从一般公众的认知能力作为修正自身判断能力的基准，从而使法官的认知与公众的认知相一致，最终得出与公众认知一致的结论。要做到这点，可以有以下几个方法：其一，引入公众调查制度，作为法官判断的辅助工具，公众调查的结论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可作为判定过程中的参考因素。其二，法官在对侵权商标审查过程中，应根据侵权商品的销售对象、渠道、环境、价格、用途、品种等综合因素，适时调整认知基准，作出吻合一般社会公众认知能力的判断结果。\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四、可以除罪的若干情形\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司法实践中亦存在着一些情形，由于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虽然具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但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1、假冒的注册商标是权利人未实际投入或长期停止使用的。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注册商标后，未实际投入使用，或长期停止使用，由于社会公众购买侵权商品并未是出于误认，侵权人侵权的主观故意亦非通过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而获得非法利益，可认定不构成犯罪。此种情况主要在于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并未因此受到损害，甚至由于侵权人的实际使用，客观上可能提高了商标的知名度，权利人因此而获得收益。如果生产的商品不是伪劣产品，则有益于市场经济秩序，亦有利于社会公众。在侵权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可以不对之作出刑事处罚。如果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2、侵权商品提升了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在有些情况下，注册商标本身知名度较差，侵权人使用侵权商标后，经过一定时间的投入，在客观上提高了被侵权商标的知名度，此种情形往往是侵权人生产的商品在质量上具有较高的美誉度，基于与上述情形相同的原因，因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亦可排除刑事责任。可通过民事制裁的方式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制裁。\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3、权利人使用注册商标超出核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认定“同一种商品”，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之间进行比较。那么，权利人在超越核定范围使用注册商标，侵权人假冒该商标的能否构成犯罪？我们认为，对于超出法律准许范围外使用注册商标，超出部分不具有合法权利，侵权人对之作出侵权行为并未违反法律，不具有违法性，亦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但是，权利人如果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的，如将核准商标部分使用，变异使用，不规范使用的商标取得较重要市场地位的，侵权人假冒此种商标，主观上是为了“傍名牌”，客观上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市场份额，损害了权利人的声誉，具有了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应作为犯罪处理。\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18,146,186],[],[],[265],{"type":266,"title":267,"slug":268,"summary":269,"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270,"seo":271,"id":272,"created_at":273,"updated_at":274,"document":275,"_locale":39,"_fallback":13,"tags":279},"document","扭送嫌疑人到侦查机关的，是否构成立功？——田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zh-28731","公诉机关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男，1980年1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渝中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因涉嫌 受贿罪 ，于2015年7月16日被 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7月2…","2017-03-05T00:00:00+00:00",{},"3c270412-7de7-4c18-99f8-fc0b25fe206d","2026-10-22T13:32:44.970639+00:00","2026-10-23T12:54:40.113172+00:00",{"doc_type":276,"case_entry_id":20,"crime_codes":277,"file_key":20,"_locale":39,"_fallback":13},"判决书",[18,278],"CR-385-受贿罪",[],[281],{"name":282,"slug":283,"avatar":284,"firm_id":285,"title":286,"license_no":287,"region_code":288,"region_name":289,"practice_years":20,"crime_codes":290,"stages":296,"intro":297,"honors":298,"wechat_qr":20,"cert_level":300,"coop_level":301,"is_active":302,"sort":303,"stats":304,"id":305,"created_at":28,"updated_at":306,"firm":307,"_locale":39,"_fallback":13},"张家豪","zhihao-09","\u002Fmedia\u002Flawyers\u002Fzhihao-09.jpg","db435d9f-ea3b-4910-bd90-20ed23e639ae","主任级律师","示例00000000000009","500000","重庆",[291,292,18,293,294,295],"CR-17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CR-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CR-275-故意毁坏财物罪","CR-397-滥用职权罪","CR-192-集资诈骗罪",[],"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专注刑事案件辩护，包含重大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新型网络犯罪，曾办理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CCTV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团队累计办理无罪案例40余件，代表成果包括打掉800万元受贿指控，诈骗案经历17次庭审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以及传销案核减近10亿金额、极限轻张家豪律师 主任级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n\n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一、辩护特色张家豪律师坚持“证据导向”的辩护理念，围绕证据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与案件定性分析三条主线开展工作，以程序违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关键证据定性突破为主要辩护路径，注重法学理论研究与办案实践相结合，依托17年团队集体讨论制度，深度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n\n二、代表业绩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业务，主攻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两大领域，重点承办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n\n张家豪律师及团队累计办理无罪案件40余件，多起案件获得无罪判决、不起诉、撤回起诉、撤销案件、缓刑、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结果，部分里程碑式案例获CCTV等媒体深度报道。代表性成果包括（团队部分代表案例展示）：（一）重大职务犯罪·云南省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受贿案，被CCTV、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道；·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被CCTV、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道；\n\n·贵州省原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受贿案，被CCTV、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道；\n\n·某省部级领导关联人员职务犯罪案；\n\n·某管委会主任（正厅级）上亿受贿案；\n\n·青海省某县委原副书记、县长（正县级）涉嫌受贿罪一案；\n\n·贵州某市市委常委涉嫌受贿罪一案；\n\n·某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涉嫌受贿、串通投标罪一案；\n\n·某县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涉嫌受贿、贪污一案；\n\n·某央企驻外公司总经理涉嫌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涉及复杂的跨国证据转化与证据合法性审查）·云南公安系统某厅级干部关联案件，成功解除留置；·新疆某市市长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介入后成功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推翻一审认定，成功改判；\n\n·某省自然资源副厅厅长、党委委员（副厅级）受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受贿案，受贿金额上千万，成功减轻处罚；\n\n·四川某科级领导严重违纪违法案（已官宣），历经6个月高压留置审查，成功无罪释放，当事人官复原职（此类案件极为罕见）·陕西某科级干部受贿案，在法院阶段提交新证据，证明客观证据与言辞证据存在根本性矛盾，成功打掉检察院、监委指控的受贿金额；\n\n·河北某医院原心血管内科主任受贿案，成功提出“不构成个人受贿，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的辩护策略；·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一级主任科员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诈骗案，二审成功争取开庭，将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刑期直接减少6年；·云南某州国企领导受贿1200万，成功取保候审，检察院环节成功打掉800万受贿金额；·四川某医疗集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受贿一案，一审开庭后紧急介入，成功争取再次开庭；二审阶段再次争取开庭审理，最终获成功轻判；\n\n·新疆某文投公司原董事长受贿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最终刑期实现骤降；\n\n·广西某国企董事长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n\n·天津铁路系统某大型安保国企管理人员贪污案；\n\n·云南某交通集团（省属国企）管理人员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n\n·广西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职务犯罪案；\n\n·北京某区房管所所长房屋型贪污案，成功认定犯罪未遂，仅判刑2年；·公立医院院长受贿236万，成功轻判5年；·某大型能源集团总经理受贿380万，成功认定自首减轻刑期，保住合法财产；·某骨科主任受贿650万，成功改变定性为单位受贿罪，轻判1年2个月。·某医院一把手职务犯罪案，成功将“小金库”贪污金额打掉一半，受贿部分成功认定自首；\n\n·某审计局局长受贿案，成功降低刑期并保住财产100万元。\n\n·某财政局局长借款型受贿案，获成功轻判。·某区委常委、副区长（副厅级）配偶受贿千万案，督促监委说服检察院认定从犯，最终仅判3年多；·四川国企总经理受贿案，成功取保候审并判处缓刑；·某正处级干部系列案（涉嫌洗钱罪），在被指定监视居住后4天成功“突破式”会见，被羁押1个月后成功取保候审；\n\n·公安干警徇私枉法罪一案，成功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获成功轻判；\n\n·某省文投公司高管受贿、洗钱罪一案，两长（检察长、院长）亲自出庭，最终成功轻判，收获家属认可的锦旗；......（二）经济犯罪及其他刑事案件·轰动全国的故意杀人案，案件被多地新闻媒体集中跟踪报道；·涉案1亿元的集资诈骗案，被CCTV《今日说法》栏目报道；\n\n·某“黑老大”（第一被告），在面临七项重罪指控（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聚众斗殴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二十年起步重刑的绝境下，成功“摘黑”（涉黑定性不成立），并成功拿掉四罪，最终仅定三罪轻判；\n\n·涉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三罪），成功“摘恶”（打掉恶势力犯罪集团定性），并成功打掉两项罪名，最终仅认定一罪，实现“脱恶减罪”的重大辩护成果；\n\n·上市公司高管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历经五次开庭，一审成功轻判；继续上诉程序后，二审法院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目前继续为无罪辩护；·涉案金额近十亿的体彩“吃票”大案（涉及跟单、推荐单），在面临开设赌场罪重刑指控的情况下，成功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最终仅获刑2年多；·某民营医院负责人涉嫌医保诈骗罪案（面临十年以上刑期），通过提交详尽法律分析报告，论证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无典型诈骗行为，目前正在有力推动公安阶段撤案（无罪）处理。\n\n·“负面舆情优化”（有偿删帖）涉嫌非法经营罪案，成功证据不足不起诉；·重庆科技公司因有偿删帖涉嫌非法经营罪案，在已经退缴100万、前期认罪的基础上，公安阶段撤销案件；·非法换汇9600万大案，在检察院建议判刑7年的情况下，成功为两名当事人同时争取到缓刑；·走私奢侈品一案，成功获不起诉处理，保住当事人国企职位；·商人配合官员虚报供货数量，涉嫌贪污、行贿，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两罪缓刑；\n\n·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涉案金额两百余万，两放两抓，最终艰难缓刑，当庭释放；·10亿智天金融传销案，在案件二次退侦期间临危受命介入，法院最终仅判1年半；·“炸鱼炸死人”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法院最终宣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无罪；·“一场约会引发的牢狱之灾”强奸案，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非法行医致死案，成功实现逆转，将十年刑期降为两年；\n\n80公斤黑火药案，将原本“十年起步”的重刑辩护至两父子重获自由，成功取保候审；·组织卖淫案股东，在刑事拘留后两次笔录均被诱供引供的情况下，向检察院、公安法制等部门实名控告，37天成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保候审；·组织卖淫案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成功不起诉；·茶楼老板开设赌场一审重判5年，二审介入辩护后，三人共减刑10年；·牛初乳保健品诈骗案，成功改变罪名为虚假广告罪，避免5年实刑，成功争取缓刑；\n\n·保健品诈骗案，将公安侦查阶段认定的600余万涉案金额，在检察院阶段降至20余万，刑期大幅度下降；·涉案金额百余万的恋爱型诈骗案，在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示范庭中，获成功轻判；·盲盒抽奖CSGO皮肤，涉嫌开设赌场案，涉案金额7个亿，期间存在违法办案，已向中巡组实名控告（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德州扑克APP开设赌场案，在一审建议量刑8年的情况下，辩护后刑期成功减半（判4年），二审成功改判，保住合法财产近400万；\n\n·某网赌平台开设赌场案（涉案金额巨大），在检察院建议量刑7年的情况下，成功将刑期减半；\n\n·高科技企业高管涉嫌盗窃案，开创性制定“打价格认定结论”的辩护策略，将原定铁定起诉的案件硬生生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最终成功不起诉（无罪）；·“绝地求生”游戏外挂案，从技术原理切入辩护，实现无罪撤案；·“天才黑客”盗取500万虚拟货币案，成功逆转原本面临的十年重刑，认定罪名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成功打掉200万（35万个USDT）涉案金额，最终轻判2年有期徒刑；·网赌平台案，发送推广链接获利400万，成功争取缓刑；\n\n·赌博平台开设赌场案，成功获不起诉；·充话费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成功获不起诉处理；.....三、实务研究与学术成果张家豪律师坚持办案与研究并行，围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程序辩护及新型网络犯罪等领域持续撰写实务文章，注重从具体案件中总结辩护经验。\n\n板块一：职务犯罪与法律应对·纪委监委冻结了我的合法财产，可以申请解冻解封吗？·纪委把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是否对案子还有影响力？·张家豪律师：关于借款型受贿案的无罪辩护要点·家人被纪委留置后，律师提醒必须要知道的八个要点·纪委抓人前，他让家人转移茅台酒，结果全家陷入留置风险··老公被纪委留置，保公职或判缓刑有机会吗？·老公被留置，纪委能不能把我卡里的钱直接划走？\n\n·没有罪证，官员会被留置吗？·家人被通报严重违纪违法，后续居然无罪释放！·体制内必看｜公职人员没收到钱，也构成受贿！·拆迁补贴贪污案，开庭后律师紧急介入无罪辩护·职务犯罪遇到人为分案怎么办？这三个方法必须争取！·医院院长受贿千万，宣判前律师紧急介入，竟然峰回路转？.......板块二：金融犯罪与传统刑事案件·智豪实务｜非吸专题——分公司管理人员是否可认定为从犯？·智豪实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八大辩护思路（金额辩护篇）·同样是买专票抵进项，为什么有的是逃税，有的判虚开？·利用招商引资政策虚开发票，套取财政返还如何定性？·非法经营罪成了远洋捕捞重灾区？——有偿“转评赞”案件的无罪辩护思路·非法集资案件，辩护律师如何全面辩护（定性+审计报告）·智豪实务｜艺术藏品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要点和定性依据·请托关系诈骗案无罪辩护要点和五个无罪案例·硬币的另一面｜强奸罪的十大无罪辩护要点·国学诈骗20万无罪释放，重庆律师总结4大无罪辩护要点·不省心的儿子,泪洒法庭的母亲：一桩借款型诈骗的真实辩护案例·用私密照威胁女方发生关系，构不构成强奸罪？·老人被骗去跑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抓走.......板块三：程序辩护、抗争精神·勇敢揭露办案机关新套路，辩护律师如何将“斗争”与“智慧”相结合·学历证书诈骗案，刑事律师随机应变要求法官休庭！·因洗钱罪被指定监视居住，办案机关阻碍律师会见，刑事律师必须据理力争·外地公安跨省抓人，暂时关押在本地看守所律师一定要去会见·指定监视居住律师不给见，难道只有等吗？\n\n·律师心声：会见难、阅卷难、不被重视？你敢较真，权利才会尊重你·企业家必看！跨省抓人，如何自救？\n\n·法官强制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召开刑事庭审，是否合法？·认罪认罚，便宜了办案人员，唯独委屈了自己？.......板块四：网络黑产与新型经济犯罪·币圈必看！办案单位如何处置我的USDT、BTC才是合法行为！\n\n·律师揭秘黑客盗币方式，提醒币圈朋友一定要注意钱包安全·盲盒抽奖CS:GO皮肤，竟被判开设赌场罪？·实务分析｜程序员开发赌博软件的无罪、罪轻辩护要点·非法经营罪成了远洋捕捞重灾区？——有偿“转评赞”案件的无罪辩护思路·从底层内存原理拆解《绝地求生》外挂，硬核拿下无罪撤案！.......",[299],"·某省自然资源副厅厅长、党委委员（副厅级）受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受贿案，受贿金额上千万，成功减轻处罚","certified",10,true,8,{},"63516b91-1ef1-4501-bcf7-b48df891c5af","2026-10-23T05:01:27.265066+00:00",{"id":285,"name":308,"license_no":20,"region_name":289,"address":20},"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path":310,"locale":39,"title":311,"description":312,"keywords":313,"og_image":20,"canonical":20,"noindex":13,"extra":314,"id":315,"created_at":28,"updated_at":28},"tpl:crimes:detail","{name}立案标准与量刑_{name}辩护律师_刑辩通","{name}（{article}）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档次、辩护要点与相关案例，在线咨询专业{name}辩护律师。","{name},{name}立案标准,{name}量刑,{name}律师",{},"8845f6bd-f600-4f9c-b145-3cfa56bfdc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