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f1gbcr2btqha03":3,"$f1ngyttn9ex3q8":15,"seo:zh-cn:\u002Fcrimes\u002FCR-214-%E9%94%80%E5%94%AE%E5%81%87%E5%86%92%E6%B3%A8%E5%86%8C%E5%95%86%E6%A0%87%E7%9A%84%E5%95%86%E5%93%81%E7%BD%AA":265},{"contact":4,"home":8,"notice":12,"footer":14},{"hotline":5,"wechat_qr":5,"work_hours":6,"callback_promise":7},"","09:00-21:00","30 分钟内回电（工作时间）",{"hot_crimes":9,"featured_cases":10,"recommended_lawyers":11},[],[],[],{"text":5,"enabled":13},false,{"icp":5,"address":5,"company":5},{"type":16,"title":17,"slug":18,"summary":19,"body":20,"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25,"seo":26,"id":27,"created_at":28,"updated_at":28,"crime":29,"_locale":39,"_fallback":13,"tags":40,"related":41},"crime","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CR-21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第214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null,"editor","published","public",1,"2026-10-22T11:48:41.994537+00:00",{},"59de327a-2cad-43f9-92b0-e7e59f95a147","2026-10-22T11:48:42.209552+00:00",{"crime_code":18,"name":17,"chapter":30,"section":20,"law_articles":31,"definition":20,"elements":33,"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34,"defense_points":35,"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36,"related_crimes":37,"is_hot":13,"sort":38,"_locale":39,"_fallback":13},"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2],"刑法第214条",{},[],[],[],[],24,"zh-CN",[],{"cases":42,"faqs":133,"laws":262,"documents":263,"lawyers":264},[43,62,76,91,104,119],{"type":44,"title":45,"slug":46,"summary":47,"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50,"seo":51,"id":52,"created_at":53,"updated_at":54,"case":55,"_locale":39,"_fallback":13,"tags":61},"case","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辩护策略，成功拿到缓刑判决","zh-66600","很多卖假货的老板，都是“真假混卖”。但是他们都是抠破脑袋都想不通，自己是怎么被发现的。 实际上 ， 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这类案件 最容易被钓鱼执法 、远洋捕捞。 常见的套路都是：有一个你听都没听说过的地方，某个人下了一个订单。其实这…","firm",2,"2025-02-19T00:00:00+00:00",{},"48084016-cefa-4d64-985c-11d04d9a088d","2026-10-22T13:27:39.254070+00:00","2026-10-23T12:55:29.946670+00:00",{"crime_codes":56,"stage":20,"result":58,"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59,"is_major":13,"facts":60,"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57],"CR-213-假冒注册商标罪","缓刑",[],"\u003Cstrong>文\u002F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案件。\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很多卖假货的老板，都是“真假混卖”。但是他们都是抠破脑袋都想不通，自己是怎么被发现的。\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实际上\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类案件\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最容易被钓鱼执法\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远洋捕捞。\u003C\u002Fstrong>常见的套路都是：有一个你听都没听说过的地方，某个人下了一个订单。其实这个人就是专门来买你的假货，他知道是东西是假的、是A货，收到货之后反手就是一个举报，接下来你就被跨省抓捕了。\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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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商品罪，百万金额成功缓刑！ 一、坐以待毙？ “我们隔壁厂那个人真不是东西，我老公被抓进去，就是因为他嫉妒我们厂生意比他好，他就来举报我们卖假货。”肖三军（化名）的老婆边说边骂地跟我介绍这个案件案发的…","2022-10-31T00:00:00+00:00",{},"5b1035c0-1d8b-4ded-8ddf-c4fc4d810e7c","2026-10-22T13:28:01.105727+00:00","2026-10-23T12:55:33.641154+00:00",{"crime_codes":72,"stage":20,"result":58,"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73,"is_major":13,"facts":74,"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57],[],"\u003Cp>\n智豪律师团队成功辩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百万金额成功缓刑！\u003Cbr\u002F>\n一、坐以待毙？\u003Cbr\u002F>\n“我们隔壁厂那个人真不是东西，我老公被抓进去，就是因为他嫉妒我们厂生意比他好，他就来举报我们卖假货。”肖三军（化名）的老婆边说边骂地跟我介绍这个案件案发的前因后果。肖三军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涉案金额数百万元，被公安局抓获，羁押于看守所。肖三军的老婆本来救夫心切，想请律师火速救援，但又听一位“体制内朋友”说：“没必要请律师，37天到了肯定会放人。”\u003Cbr\u002F>\n肖三军的老婆也不懂法，于是就只请了一个“生活律师”用于会见。没想到等来等去，没等来肖三军重获自由，等来的却是一张薄如蝉翼却重如磐石的“逮捕令”。\u003Cbr\u002F>\n于是，肖三军的老婆才重新着急起来，如同热锅上的蚂蚁到处打听哪个律师既对刑事案件专业，又对知识产权颇有研究。后来，肖三军的老婆专程从成都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她见到我的第一面就笑着跟我说：“张主任，我托了好几个朋友，他们都不约而同地推荐我来咨询您，说您专业负责，办了很多大案要案。”\u003C\u002Fp>\n\u003Cp>\n二、扭转案件走向\u003Cbr\u002F>\n案情是这样的，肖三军所经营的汽修厂销售了大量假冒的汽车零配件，经估价，货值金额上百万。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u003Cbr\u002F>\n接受委托之后，智豪律师团队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肖三军。通过会见才知道，由于肖三军被刑事拘留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专业的刑辩律师及时介入，处于“伸手一摸黑”的尴尬处境，没有人给他分析本案的定性问题和相关法律规定，导致检察官认为他态度非常不好，于是做出了对其批准逮捕的决定。就这样，肖三军硬生生地错过了“黄金救援期”。但由于我们介入的及时，在很大程度上扭转了接下来案件的走向，他提供了许多家属和生活律师完全没有掌握的新情况，为后面的成功辩护打下了基础。 \u003C\u002Fp>\n\u003Cp>\n三、批准之后还能取保吗？\u003Cbr\u002F>\n“批准之后还能取保吗？”这是肖三军老婆当初第一次见我之后比较关心的问题之一。\u003Cbr\u002F>\n我的回答也非常客观：“我们可以通过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来申请取保，确实我们律所也有很多批捕之后成功取保的先例。但你要知道，我不会跟你拍胸脯、打包票，况且我们律所这么多成功的案例都不是靠夸海口来的。”\u003Cbr\u002F>\n事实证明，此话不假。我们在会见完肖三军之后，案件本身进度也很快，案卷很快就移送到了检察院。我和其他几位律师组成了一只阅卷小组，只花了一天的时间就阅完了卷，依法向检察院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书面申请。功夫不负有心人，在肖三军被刑事拘留后的第二个37天，检察机关同意了张智勇律师团队的申请，依法将肖三军的强制措施从批捕变为了取保候审。\u003C\u002Fp>\n\n\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pic.rmb.bdstatic.com\u002Fbjh\u002F60ebbdfdff42a64736aceefd448848195669.png\"\u002F>\u003C\u002Fp>\n\n\u003Cp>\n\u003Cbr\u002F>\n肖三军也是一个感恩的人，他从看守所出来的第一件事不是回家，而是专程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向智豪律师表示了感谢。我们也告知他目前只是暂时自由，一定要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规定，并与其约定好后续的辩护方案他也要参与制定。\u003C\u002Fp>\n\u003Cp>\n四、不利的口供\u003Cbr\u002F>\n“我从2019年就开始陆陆续续卖这些假冒的汽车零配件了，假的尾灯、前大灯、轮毂盖等等我都卖过。”\u003Cbr\u002F>\n“销售金额多少？”\u003Cbr\u002F>\n“几十万吧，可能有三四十万，具体我记不清了。”\u003Cbr\u002F>\n案卷材料的这一段话，可谓对肖三军非常不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即便该行为发生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前，沿用较轻的旧法，也是妥妥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u003Cbr\u002F>\n为了尽快突围困境，我充分利用我们智豪所的金字招牌——“集体讨论案件制度”。所谓“单枪匹马不如万军万马”，一个成功的案件的背后不能只有一个律师孤军奋战，即便再牛的律师也成不了气候，只有汇聚全团队百余位律师的集体智慧和办案经验，不断完善、打磨辩护方案，才能够尽善尽美，尽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u003Cbr\u002F>\n一名前法官律师在会上提出：“虽然有肖三军的口供说自己从2019年就开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具体销售的商品类型、多少、金额，这块公诉机关是没有查清楚的，这部分我建议你再深挖一下，很有机会。”\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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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刘某，男，重庆北碚人，40岁，某机械有限公司副总，2015年6月9日因涉嫌 假冒注册商标 罪被刑事拘留。 刘某为涉案公司副总，刘某与公司老总系朋友关系，是受朋友邀请受聘才参与公司管理工作的，但是并不负责生产部门的管理工作，只…","2017-08-28T00:00:00+00:00",{},"2406befd-e03f-4c67-bc38-24211ec4bd71","2026-10-22T13:22:44.138066+00:00","2026-10-23T12:56:08.526523+00:00",{"crime_codes":86,"stage":20,"result":87,"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88,"is_major":13,"facts":89,"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57],"取保候审",[],"一、\u003Cstrong>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刘某，男，重庆北碚人，40岁，某机械有限公司副总，2015年6月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刑事拘留。\u003Cbr\u002F>\n刘某为涉案公司副总，刘某与公司老总系朋友关系，是受朋友邀请受聘才参与公司管理工作的，但是并不负责生产部门的管理工作，只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工作，如员工工资发放，资金周转等，因此对所贴标牌可能属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知情。\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二、律师辩护\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从事情的起因、经过、以及刘某的参与程度其是否知情生产的商品是否得到了授权，刘某本人对该罪的认识，对刘某进行了详细的询问。\u003Cbr\u002F>\n了解到刘某为涉案公司副总，刘某与公司老总系朋友关系，是受朋友邀请受聘才参与公司管理工作的，只拿固定工资，并无商品销售的提成，并不负责生产部门的管理工作，只负责公司日常行政工作，如员工工资发放，资金周转等，因此对所贴标牌可能属于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知情。就此，向侦查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并当面和侦查人员沟通，刘其可能属于不构成犯罪类型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案件，建议其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从了解到的案情，刘某虽为副总但并不负责产品的生产、销售、质量、售后，也不负责商标的注册等工作，因此不知道产品生产需要经过怎样的工序，出厂需要怎样的标准，是否需要贴牌，甚至连产品样式都不清楚，从刘某的工资组成情况看，并无销售商品的提成，因此不靠此牟利，刘某对商标注册工作的相关知识不了解等问题提交团队讨论并从对案件细节深入研究，最后智豪律师的辩护意见得到了承办机关的采纳。6月20日侦查机关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三、\u003Cstrong>案件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   刑事拘留变更为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四、\u003Cstrong>关联法律法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u003Cbr\u002F>",[],{"type":44,"title":92,"slug":93,"summary":94,"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80,"seo":95,"id":96,"created_at":97,"updated_at":98,"case":99,"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03},"严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成功为其取保","zh-34722","一、案情简介 严某，在重庆市某区销售建筑材料，在向客户销售材料时，将假冒公司注册商标的建材也一并卖给了客户，销售数额达到十余万元。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及时会见并将了解的案情提交团队会议讨论。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f56154bd-a116-4b98-9210-c54e3bb9eb11","2026-10-22T13:23:25.308079+00:00","2026-10-23T12:54:39.018982+00:00",{"crime_codes":100,"stage":20,"result":87,"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101,"is_major":13,"facts":102,"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57],[],"\u003Cstrong>一、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 \u003Cbr\u002F>\n严某，在重庆市某区销售建筑材料，在向客户销售材料时，将假冒公司注册商标的建材也一并卖给了客户，销售数额达到十余万元。\u003Cbr\u002F>\n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及时会见并将了解的案情提交团队会议讨论。\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二、律师辩护\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由主办律师对本案向团队所有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其次，团队所有律师讨论案情，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对本案各抒己见，献计献策；最后，主办律师对团队讨论意见进行汇总研究。\u003Cbr\u002F>\n通过团队讨论，智豪律师提出：一、严某在本案中系从犯；二、严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三、严某涉嫌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四、严某在本案中获利较少，且愿意退出违法所得；五、严某系初犯，且本次是因家庭困难为谋取私利而涉嫌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考虑取保。\u003Cbr\u002F>\n综上，智豪律师根据会见和了解的案件情况，通过强大的团队讨论，拟定书面的取保候审申请和法律意见，提交办案单位，并当面与办案人员沟通取保理由。\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三、案件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最终，侦查机关采纳了智豪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对梁某作出了予以取保候审的决定。\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四、关联法律法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u003Cbr\u002F>",[],{"type":44,"title":105,"slug":106,"summary":107,"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08,"seo":109,"id":110,"created_at":111,"updated_at":112,"case":113,"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18},"罗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等多罪 经智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以民事和解结案","zh-27037","案件简介： 罗某作为重庆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与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2台电梯供货和维护保养合同，电梯安装完毕后，电梯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合格，但因提供的电梯商标与合同约定的商标有出入，故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发放…","2016-11-28T00:00:00+00:00",{},"02a98ff6-40ef-4342-a248-59d0a2b6084e","2026-10-22T13:29:20.888322+00:00","2026-10-23T12:56:07.250012+00:00",{"crime_codes":114,"stage":20,"result":58,"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116,"is_major":13,"facts":117,"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115,57],"CR-140-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u003Cstrong>案件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罗某作为重庆某电梯销售有限公司负责人，与重庆市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2台电梯供货和维护保养合同，电梯安装完毕后，电梯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合格，但因提供的电梯商标与合同约定的商标有出入，故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不予发放合格证明，电梯未取得运营资格。\u003Cbr\u002F>\n罗某长期经营电梯代理销售和维护工作，在此之前一直是苏州A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地区的代理商，向客户提供A电梯的产品及维护服务。在本案罗某与某建设集团签订电梯销售合同后，正逢苏州A电梯有限公司内部负责人变动，且工厂停止生产电梯。为履行合同，罗某与苏州A电梯负责人协商，由罗某负责找其他电梯生产企业生产电梯，并贴A公司商标。同时，因A电梯公司已没有正常经营，公司印章不能使用，其负责人要求罗某私刻A公司印章用于已安装电梯的质量检测和维护申请手续办理。\u003Cbr\u002F>\n某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电梯审核过程中，发现上述商标和印章问题，因此未对该两台电梯发放合格证，并对印章进行鉴定，将收集的材料送交某区公安局经侦支队。要求进行刑事立案并追究罗某的刑事责任。\u003Cbr\u002F>\n罗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未办理任何强制措施，罗某特委托智豪律师为其代理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若案件正式刑事立案后代理刑事案件辩护。\u003Cbr\u002F>\n\u003Cstrong>法律服务：\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经研究后认为，从本案案情委托人罗某可能涉嫌罪名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等。\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根据本案情况，就上述相关罪名对委托人进行了专业法律分析：\u003Cbr\u002F>\n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由于委托人提供的电梯已经重庆市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检测合格，并非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在已有行政结论的前提下，不应以此罪名追究委托人的刑事责任。\u003Cbr\u002F>\n二、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此两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在本案中，委托人虽在其他同类产品上使用了A电梯商标，但该使用是经过了A公司负责人许可，虽未签订任何书面文件，但应向该负责人调查予以核实。经智豪律师向公安和质监局提出该问题，向该负责人予以核实，证明委托人使用A电梯商标确系得到了A公司的口头授权，行为得到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因此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u003Cbr\u002F>\n三、伪造公司印章罪。由于质监局将委托人申请质检所用印章与A公司印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不一致。因此将本案移交公安机关。虽然伪造印章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范围，对于印章所有人是否有许可行为不影响案件的立案和审理。但在本案中，委托人本身就是苏州A电梯有限公司重庆地区的代理商，此前办理合同及质检相关手续均是交由A公司盖章。在本案中，也有证据证明确属A公司内部问题造成该段时间无法盖章的事实，并且是A公司授意委托人私刻印章以完成电梯销售合同。因此，在本案中委托人的行为并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未将印章用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委托人的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为犯罪处理。\u003Cbr\u002F>\n\u003Cstrong>案件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经智豪律师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公安机关认可智豪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不宜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要求委托人与某建设集团依据民事合同关系自行处理。\u003Cbr\u002F>\n在智豪律师的帮助下，经与某建设集团多番沟通，最终委托人与某建设集团达成新的电梯改造协议，以其他品牌和型号的电梯对原有电梯进行替换，并取得了合格证，以民事和解形式结案。\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与当事人积极沟通，协助当事人与电梯业主进行协商，申请并配合公安机关、质监局调取证据及证人证言，最终取得了圆满的结果，当事人对智豪律师的工作表示非常满意。\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type":44,"title":120,"slug":121,"summary":122,"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23,"seo":124,"id":125,"created_at":126,"updated_at":127,"case":128,"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32},"章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500多万元   智豪辩护终获缓刑","zh-25688","案情简介： 章某，男。案发前与朋友合伙做生意，在某核心商圈销售假冒的LV、PRADA等名牌箱包、手表、皮带等商品。2014年12月，公安机关以章某等三人涉嫌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立案，当场查获大批假冒名牌商品，委托鉴定后指控涉案金额高…","2016-09-20T00:00:00+00:00",{},"017b70a2-2ff4-4118-9197-6e639a8b0c21","2026-10-22T13:16:35.335847+00:00","2026-10-23T12:55:42.275946+00:00",{"crime_codes":129,"stage":20,"result":58,"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130,"is_major":13,"facts":131,"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57],[],"\u003Cstrong>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章某，男。案发前与朋友合伙做生意，在某核心商圈销售假冒的LV、PRADA等名牌箱包、手表、皮带等商品。2014年12月，公安机关以章某等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当场查获大批假冒名牌商品，委托鉴定后指控涉案金额高达500多万。章某被刑事拘留。\u003Cbr\u002F>\n章某被刑拘后，家属多方咨询，最终经朋友介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多年来，智豪团队坚持刑辩专业化道路，积累了丰富的刑辩经验。章某家属听取智豪资深律师意见后，决定委托智豪团队担任章某辩护人。\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办案过程：\u003C\u002Fstrong>智豪团队接受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章某。会见过程中，智豪团队详细了解了本案的基本事实、章某的地位与作用、章某到案经过及被采取刑事拘留和讯问的整个过程，同时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相关法律规定详细介绍给章某。\u003Cbr\u002F>\n离开看守所后，智豪团队来到办案机关，继续沟通案情。据悉，侦查机关已联系相关品牌的国内授权单位鉴定真伪，并聘请专门的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初步确定涉案商品价值不少于500万。\u003Cbr\u002F>\n智豪团队了解基本案情后，多次来到看守所会见章某，进一步了解本案的性质、涉案商品的价值、章某等人的销售模式以及章某的地位与作用。经过了解，智豪团队认为章某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因此立即向侦查机关申请对章某变更强制措施。侦查机关听取了智豪团队的法律意见，对章某监视居住。\u003Cbr\u002F>\n侦查机关在2015年1月对章某监视居住后，在2015年6月解除监视居住，改为取保候审，2016年2月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期间，智豪团队就本案最重要的证据——价格鉴定意见的合法性提出重大异议。公诉人采纳智豪团队的意见，退回补充侦查，并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u003Cbr\u002F>\n2016年6月章某等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正式开庭。智豪团队继续就本案的核心证据，即价格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出重大异议。同时章某虽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鉴于查获商品尚未销售，属未遂；消费者属于知假买假，应按照实际查实的价格认定货值金额；章某获利较少；章某地位与作用较小，且属从犯。智豪团队提出，可以对章某适用缓刑。\u003Cbr\u002F>\n\u003Cstrong>辩护结果：\u003C\u002Fstrong>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智豪团队的辩护意见，认定章某犯罪较轻，没有再犯的危险，符合缓刑的使用条件，决定对章某适用缓刑，同时判处罚金刑。章某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对智豪团队专业能力与敬业精神表示感谢。章某表示自己此前确属于没有法律意识，为做生意一时糊涂，今后一定认真做正当生意。\u003Cbr\u002F>\n\u003Cstrong>法律规定：\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1.刑法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u003Cbr\u002F>\n2.两高《知识产权解释》：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u003Cbr\u002F>\n    3.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0条第2项，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134,150,162,176,190,203,215,226,238,249],{"type":135,"title":136,"slug":137,"summary":138,"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39,"seo":140,"id":141,"created_at":142,"updated_at":143,"faq":144,"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49},"faq","假冒伪劣：如何认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zh-37815","根据司法解释，个人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立案标准","2017-12-12T00:00:00+00:00",{},"94633157-9357-4a53-a5e5-f8baf6556a00","2026-10-23T01:45:01.167154+00:00","2026-10-23T02:00:48.977610+00:00",{"question":136,"answer":145,"crime_codes":146,"stage":20,"audience":148,"_locale":39,"_fallback":13},"\u003Cbr\u002F>\n根据司法解释，个人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u003Cbr\u002F>\n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u003Cbr\u002F>",[18,57,147],"CR-X-假冒伪劣罪","family",[],{"type":135,"title":151,"slug":152,"summary":153,"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39,"seo":154,"id":155,"created_at":156,"updated_at":157,"faq":158,"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61},"假冒伪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如何认定","zh-37814","区分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 1 、从客体上分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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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以上的行为。\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3、从产品、商品性质上看，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其产品是不合格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它可能是伪劣产品，也可能是合格产品。",[18,57,147],[],{"type":135,"title":163,"slug":164,"summary":165,"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66,"seo":167,"id":168,"created_at":169,"updated_at":170,"faq":171,"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75},"在案发现场查获的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如何认定？构成假冒商标罪吗？","zh-15981","在案发现场查获的被告人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行为，即使在销售过程中，亦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对于储存于被告人住所地的侵权商品应当认定为部分犯罪未遂，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理由如下： 第一，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犯罪系行为犯，只要进入…","2013-09-25T00:00:00+00:00",{},"0dbca1c9-950f-4204-b002-f454f180b995","2026-10-23T01:44:27.443334+00:00","2026-10-23T02:00:48.609122+00:00",{"question":163,"answer":172,"crime_codes":173,"stage":20,"audience":148,"_locale":39,"_fallback":13},"在案发现场查获的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即使在销售过程中，亦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但对于储存于被告人住所地的侵权商品应当认定为部分犯罪未遂，在量刑上酌情予以考虑。理由如下：\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第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系行为犯，只要进入销售程序，即只要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销售，不以是否销售出去为犯罪既遂的条件。我国台湾地区有的学者认为：“犯罪之构成，是否以发生一定之结果为要件，本得分为单纯行为犯与结果犯二种。前者，以一定行为之终了，其犯罪即已完成，其结果如何在非所问；后者，其犯罪之是否既遂，有待一定结果之已否发生，亦称实质犯。” 针对行为犯的概念，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解，一是从犯罪既遂的角度解释行为犯，即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既遂的犯罪；另一大类观点认为，从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或者说法律条文本身规定来看，如果条文没有规定特定犯罪结果，只规定危害行为，那就是行为犯。两类观点在本质上无外乎解决犯罪既未遂的问题，属于分则的问题，应当个案把握。刑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刑法规定主观上行为人对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明知，客观上达到销售数额较大，即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法条文中关于销售数额并非对危害结果的规定，而是危害程度的规定，只要达到一定数额有刑法规制的必要，由此可以认为，该罪系行为犯、数额犯，而非结果犯。从行为犯的概念和性质理解，只要有销售的行为，而无需销售出去的结果，故可以认为只要行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入销售程序或环节，即达到该罪的犯罪既遂状态。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在交易场所，且在与王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故应当认定被告人张某对现场查获的侵权物品达到犯罪既遂状态。\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第二，尚未进入销售阶段即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首先，虽然《知识产权案件解释》尚无明确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处理，但以销售为目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与以销售为目的购买伪劣产品一样，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特别是由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的特点，在查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能够查获的仅仅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本身，难以甚至根本无法查清行为的“销售金额”，如果对这种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仅不利于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难以有效地遏制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分子，这显然与刑法设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本意相违背。其次，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过程看，应当包括购进和销售 该商品两个阶段，只有行为人实施了其中一个阶段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人以销售为目的购进货值金额巨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就被查获，实际上就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被查获）而未具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法律规定，应当按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虽有已达到犯罪既遂状态的销售行为，但在其暂住地内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未进入销售环节，只是购进而无销售，完全符合该罪的未遂状态。\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18,57,174],"CR-X-假冒商标罪",[],{"type":135,"title":177,"slug":178,"summary":179,"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80,"seo":181,"id":182,"created_at":183,"updated_at":184,"faq":185,"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89},"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出去的如何认定销售金额及犯罪停止形态?刑法条文对假冒商标罪如何规定？","zh-15388","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尚未销售，应以 非法经营 数额作为定案依据，犯罪停止形态应认定为未遂。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是一种持续的行为，往往既有已经销售的部分，又有尚未销售的部分。由于购买者往往是知假买假，因此，报案或者配合司法机关取证的积极…","2013-09-16T00:00:00+00:00",{},"2ef8e81f-8b11-4b09-8fbb-16188a4f46af","2026-10-23T01:44:22.004133+00:00","2026-10-23T02:00:48.547879+00:00",{"question":177,"answer":186,"crime_codes":187,"stage":20,"audience":148,"_locale":39,"_fallback":13},"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应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案依据，犯罪停止形态应认定为未遂。\u003Cbr\u002F>\n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一种持续的行为，往往既有已经销售的部分，又有尚未销售的部分。由于购买者往往是知假买假，因此，报案或者配合司法机关取证的积极性并不高。司法机关对于销售者已经销售的商品金额往往难以查实，能够查实的，往往是其尚未销售的部分。严格地说，对于尚未销售部分根本无法计算“销售金额”。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知产解释》）将“销售金额”解释为“销售假胃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一般认为，“所得”的违法收入指行为人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已经得到的违法收入；“应得”的违法收入指行为人已经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按照合同或者依照约定将要得到的违法收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销售金额无法确定，但不能据此认为该种行为不能入罪。否则，将会使大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打击。行为人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目的在于销售牟利。在此情况下，应当根据非法经营数额，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因为非法经营数额的高低决定了其销售金额的多少，可以反映出其对社会可能造成的危害的大小。\u003Cbr\u002F>\n    在确定以非法经营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后，就需要解决犯罪形态问题。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本罪的实质行为即“销售”行为尚未完成，也就没有完成刑法分则所规定的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销售行为未完成是因为被执法人员及时查获，属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犯罪停止形态，应当认定为未遂。另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角度分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实际销售出去，其危害后果必然小于该类商品已经销售出去流人社会的情形。不论是对商标权利人的侵害，还是对市场秩序的侵犯，都会因为产品未售出而减小，认定该犯罪行为为犯罪未遂更符合罪责刑相当原则。本罪的主要客观行为是“销售”而非刑法分则中其他罪名规定的“贩卖”或者“买卖”，所以不能把为了“卖出”而“买入”的行为作为其客观方面的实质行为，不能以“买入”行为作为判断构成要件是否齐备的临界点。如果因为行为人已经购进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就认为其行为齐备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从而认定为犯罪既遂，或者因为行为人曾经实施过销售行为（虽然数额不能认定），就认定为犯罪既遂，既不符合刑法的基本理论，也难以做到罪责刑相当。2011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类犯罪行为明确了以未遂形态处理的司法原则。\u003Cbr\u002F>",[18,57,188],"CR-225-非法经营罪",[],{"type":135,"title":191,"slug":192,"summary":193,"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94,"seo":195,"id":196,"created_at":197,"updated_at":198,"faq":199,"_locale":39,"_fallback":13,"tags":20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商标罪的相关说明，能够取保候审吗？","zh-15193","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的相关说明 一、本罪是依据人大常委会1993年2月22日《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而设立的一个新罪名。这次《刑法》修订确立了这一罪名。但有一个重要变化，即将《决定》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改为“…","2013-09-05T00:00:00+00:00",{},"18fbae28-6d95-41ca-bae5-c21c630be335","2026-10-23T01:44:15.375363+00:00","2026-10-23T02:00:48.471334+00:00",{"question":191,"answer":200,"crime_codes":201,"stage":20,"audience":148,"_locale":39,"_fallback":13},"\u003Cstrong>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相关说明\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一、本罪是依据人大常委会1993年2月22日《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而设立的一个新罪名。这次《刑法》修订确立了这一罪名。但有一个重要变化，即将《决定》所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改为“销售金额数额较大”。以销售额论罪而不再以违法所得论罪。\u003Cbr\u002F>\n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无论是企事业单位还是个人，都可以构成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是假冒商标产品而故意进行销售，过失或者疏忽大意而导致销售这类产品的，不能认定为本罪。但间接故意犯罪，即明知该产品可能系假冒商标的产品，仍不作了解不问不闻采取放任的态度进行销售，仍可以认定为构成本罪。\u003Cbr\u002F>\n三、关于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的起点，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一般由“两高”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一个幅度，再由各省市高级法院和检察院依据当地经济情况研究确定。\u003Cbr\u002F>\n四、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的立案标准是以违法所得认定的，可以参考：“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2万元以上的。”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数额较大”的起点是：单位获利2万元、个人获利5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是：单位获利5万元、个人获利1万元以上。在量刑时，不但要看数额标准，同时要注意侵犯商标客体造成的后果、主观上是否屡教不改、所销商品是否对消费者及工农业生产带来危害等，综合进行分析。\u003Cbr\u002F>\n《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u003Cbr\u002F>\n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u003Cbr\u002F>\n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u003Cbr\u002F>\n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u003Cbr\u002F>\n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u003Cbr\u002F>\n因而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u003Cbr\u002F>",[18,57,174],[],{"type":135,"title":204,"slug":205,"summary":206,"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94,"seo":207,"id":208,"created_at":209,"updated_at":210,"faq":211,"_locale":39,"_fallback":13,"tags":21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是否完成的认定，假冒商标罪未完成的能取保候审？","zh-15192","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销售是否完成的认定 第一，行为人收取了购买者的定金并已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交付给购买者，但购买者尚未支付货款的，能否认定销售行为已经完成？ 虽然对于已交付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购买者尚未支付货款的情况，学者们多认为…",{},"3d45bbb0-2f46-4170-90e1-c88ea1f95eb1","2026-10-23T01:44:14.287757+00:00","2026-10-23T02:00:48.458444+00:00",{"question":204,"answer":212,"crime_codes":213,"stage":20,"audience":148,"_locale":39,"_fallback":13},"\u003Cstrong>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是否完成的认定\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第一，行为人收取了购买者的定金并已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交付给购买者，但购买者尚未支付货款的，能否认定销售行为已经完成？\u003Cbr\u002F>\n虽然对于已交付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购买者尚未支付货款的情况，学者们多认为属于销售行为的未完成形态，对这种情况认定为销售行为的未完成欠妥当。\u003Cbr\u002F>\n因为，虽然行为人还没有收取全部货款，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经交付给购买者的事实就意味着该行为对法益已经造成了实质的侵害，同时就本罪惩治的重点而言，并非是行为人主观上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意图，因而应当将上述情况认定为销售行为的完成。\u003Cbr\u002F>\n第二，购买者与销售者已达成购销协议并支付了货款但尚未提货的，能否认定销售者已完成了销售行为？\u003Cbr\u002F>\n答案应是肯定的。因为，从销售一方来看，既然商品已经有了买主，又收取了货款，那么其销售的目的就已经实现；\u003Cbr\u002F>\n从购买一方来看，虽然该种情况下，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所有权往往还没有转移给购买者，但毕竟购买者已经拥有了提取该批商品的权利；\u003Cbr\u002F>\n从法益受损害的程度上看，该种情况中销售的主体活动已经完成，其对法益已经造成了实质的现实的损害，与已经完成了交付货物、收取货款两个环节的典型的销售完成行为对法益的损害没有本质的不同。\u003Cbr\u002F>\n因而将该种情况认定为销售行为的完成是妥当的。\u003Cbr\u002F>\n《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u003Cbr\u002F>\n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u003Cbr\u002F>\n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u003Cbr\u002F>\n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u003Cbr\u002F>\n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u003Cbr\u002F>\n因而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18,57,174],[],{"type":135,"title":216,"slug":217,"summary":153,"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94,"seo":218,"id":219,"created_at":220,"updated_at":221,"faq":222,"_locale":39,"_fallback":13,"tags":225},"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商标罪能否取保候审？","zh-15196",{},"92bd8706-ba12-413f-a490-47aec1d2caa9","2026-10-23T01:44:17.548473+00:00","2026-10-23T02:00:48.498361+00:00",{"question":216,"answer":223,"crime_codes":224,"stage":20,"audience":148,"_locale":39,"_fallback":13},"\u003Cstrong>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1 、从客体上分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主要方面。而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方面。\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2 、从客观要件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行为。\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3、从产品、商品性质上看，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其产品是不合格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它可能是伪劣产品，也可能是合格产品。\u003Cbr\u002F>\n《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u003Cbr\u002F>\n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u003Cbr\u002F>\n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u003Cbr\u002F>\n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u003Cbr\u002F>\n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u003Cbr\u002F>\n因而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u003Cbr\u002F>",[18,57,174],[],{"type":135,"title":227,"slug":228,"summary":229,"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94,"seo":230,"id":231,"created_at":232,"updated_at":233,"faq":234,"_locale":39,"_fallback":13,"tags":237},"销售假冒商标罪的商品的行为怎样正确认定，能够取保候审？","zh-15194","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的行为怎样正确认定 1．商品促销中搭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 对此，有学者认为该种行为不属于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的行为。该种见解值得商榷。这种情况与广告宣传中为了扩大商品的知名度而不附加…",{},"9642b394-f6f0-4bf3-9b8f-0a3d02a21369","2026-10-23T01:44:11.013776+00:00","2026-10-23T02:00:48.416645+00:00",{"question":227,"answer":235,"crime_codes":236,"stage":20,"audience":148,"_locale":39,"_fallback":13},"\u003Cstrong>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怎样正确认定\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1．商品促销中搭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u003Cbr\u002F>\n对此，有学者认为该种行为不属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该种见解值得商榷。这种情况与广告宣传中为了扩大商品的知名度而不附加任何条件的赠送行为有质的不同。后者虽然最终目的是为了使商品能够销售出去，但其在向消费者赠送商品时没有要求消费者做任何的付出，因此，是真正的赠与行为，自然谈不上销售的问题。而前者则实际上向消费者发出要约：如果消费者想获得赠送的商品，必须购买销售方指定的商品。因此，向消费者赠送商品的行为是卖方销售的一种手段或策略，在实质上是搭售行为，是其整个销售行为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u003Cbr\u002F>\n\u003Cstrong>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怎样正确认定\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2．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是否属于销售行为？\u003Cbr\u002F>\n回答这一问题涉及到要否将销售行为的存在范围限定于商品流通过程之中的问题。按一般的理解，销售行为通常发生在商品的流通过程中。但这只能是一种狭义的理解。如果从广义上看，由于销售行为在本质上具有有偿转移商品所有权的特点，因而象用商品支付债务这种情况也可归于销售的范畴。\u003Cbr\u002F>\n在刑法第214条仅规定本罪的行为为“销售”，而未明确限定其发生范围的情况下，考虑到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对本罪法益的侵犯，同发生在商品流通过程中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没有本质的区别，将本罪中的“销售”行为作广义的理解，并无不妥。否则，仅将本罪中销售行为的存在范围限定于商品流通过程之中，无疑是对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的放纵。这显然不利于全面、充分发挥刑法第214条规定对他人注册商标权的保护功能。因此，应当将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支付债务的行为认定为本罪中的销售行为。\u003Cbr\u002F>\n\u003Cstrong>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怎样正确认定\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3．销售的着手和完成的认定\u003Cbr\u002F>\n对于本罪中销售行为的着手，虽然理论上没有探讨，但并不意味着不存在问题。\u003Cbr\u002F>\n从理论上讲，销售行为的实行必须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要有买卖双方的存在。如果尚不存在一个购买者，那么，销售者在购买者出现之前为了实现销售商品的目的而实行的任何活动，都只能是销售的准备活动。因而只有销售者找到购买者之时，才能认定其销售行为已经着手。\u003Cbr\u002F>\n具体来说，就是销售者与购买者达成商品购销的合意。如果销售者虽然向某个人或单位提出销售意向，但对方并没有接受，那么，由于客观上买方还不存在，因而销售行为还不能着手实行。因此，不仅实践中存在的为了销售假冒注册商品而实行的招揽购买者的行为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就是那些为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实行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存储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也大多属于犯罪的预备行为。当然，对于后种情况，并不能一概地认定为是销售的预备行为。如果销售者在实行这些行为之前已经找到购买者并与其达成了购销合意，就应当认定销售者已经开始实施了销售的实行行为。\u003Cbr\u002F>\n《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u003Cbr\u002F>\n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u003Cbr\u002F>\n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u003Cbr\u002F>\n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u003Cbr\u002F>\n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u003Cbr\u002F>\n因而只要符合条件，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u003Cbr\u002F>",[18,57,174],[],{"type":135,"title":239,"slug":240,"summary":153,"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94,"seo":241,"id":242,"created_at":243,"updated_at":244,"faq":245,"_locale":39,"_fallback":13,"tags":248},"销售假冒伪劣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会判多少年？","zh-15134",{},"a32fce6d-a052-4359-addc-f9a99c3dad64","2026-10-23T01:44:39.385213+00:00","2026-10-23T02:00:48.710507+00:00",{"question":239,"answer":246,"crime_codes":247,"stage":20,"audience":148,"_locale":39,"_fallback":13},"\u003Cstrong>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1 、从客体上分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其中，侵犯商标专用权是主要方面。而销售伪劣产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中，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主要方面。\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2 、从客观要件说，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或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行为人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 万元以上的行为。\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区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3、从产品、商品性质上看，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的对象是伪劣产品，其产品是不合格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犯罪对象是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商品，它可能是伪劣产品，也可能是合格产品。\u003Cbr\u002F>",[18,57,147],[],{"type":135,"title":250,"slug":251,"summary":252,"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253,"seo":254,"id":255,"created_at":256,"updated_at":257,"faq":258,"_locale":39,"_fallback":13,"tags":261},"重庆销售假冒商标罪的立案标准、判多少年？","zh-14002","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销售 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立案标准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二…","2013-08-28T00:00:00+00:00",{},"cee50106-4dc9-4562-8a1e-5ee1f2c05496","2026-10-23T01:44:08.821313+00:00","2026-10-23T02:00:48.386015+00:00",{"question":250,"answer":259,"crime_codes":260,"stage":20,"audience":148,"_locale":39,"_fallback":13},"\u003Cp>\n\t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u003C\u002Fp>\n\u003Cp>\n\t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u003C\u002Fp>\n\u003Cp>\n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u003Cbr\u002F>\n\t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六十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214条）\u003C\u002Fp>\n\u003Cp>\n\t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u003C\u002Fp>\n\u003Cp>\n\t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u003Cbr\u002F>\n\t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u003C\u002Fp>\n\u003Cp>\n\t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u003C\u002Fp>\n\u003Cp>\n\t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u003C\u002Fp>\n\u003Cp>\n\t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u003C\u002Fp>\n\u003Cp>\n\t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u003Cbr\u002F>\n\t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u003C\u002Fp>\n\u003Cp>\n\t在定罪上，销售者只有明知是假冒而进行销售，才构成本罪，如果不明知，则不构成本罪。\u003C\u002Fp>\n\u003Cp>\n\t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u003Cbr\u002F>\n\t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u003Cbr\u002F>\n\t（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u003Cbr\u002F>\n\t（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u003Cbr\u002F>\n\t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u003Cbr\u002F>\n\t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u003Cbr\u002F>\n\t根据司法解释，个人销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侦查。对于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的，应当由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u003Cbr\u002F>\n\t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立案标准\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t \u003C\u002Fp>\n\u003Cp>\n更多相关罪名及知识，请浏览智豪刑事律师网：\u003C\u002Fp>\n\u003Cp>\nhttp:\u002F\u002Fwww.cqxslaw.com\u002F\u003C\u002Fp>\n\u003Cp>\nhttp:\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 \u003C\u002Fp>",[18,57,174],[],[],[],[],{"path":266,"locale":39,"title":267,"description":268,"keywords":269,"og_image":20,"canonical":20,"noindex":13,"extra":270,"id":271,"created_at":28,"updated_at":28},"tpl:crimes:detail","{name}立案标准与量刑_{name}辩护律师_刑辩通","{name}（{article}）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档次、辩护要点与相关案例，在线咨询专业{name}辩护律师。","{name},{name}立案标准,{name}量刑,{name}律师",{},"8845f6bd-f600-4f9c-b145-3cfa56bfdc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