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f1gbcr2btqha03":3,"$f3rm3ai4tvuu6v":15,"seo:zh-cn:\u002Fcrimes\u002FCR-238-%E9%9D%9E%E6%B3%95%E6%8B%98%E7%A6%81%E7%BD%AA":225},{"contact":4,"home":8,"notice":12,"footer":14},{"hotline":5,"wechat_qr":5,"work_hours":6,"callback_promise":7},"","09:00-21:00","30 分钟内回电（工作时间）",{"hot_crimes":9,"featured_cases":10,"recommended_lawyers":11},[],[],[],{"text":5,"enabled":13},false,{"icp":5,"address":5,"company":5},{"type":16,"title":17,"slug":18,"summary":19,"body":20,"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25,"seo":26,"id":27,"created_at":28,"updated_at":28,"crime":29,"_locale":39,"_fallback":13,"tags":40,"related":41},"crime","非法拘禁罪","CR-238-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null,"editor","published","public",1,"2026-10-22T11:48:41.994537+00:00",{},"4008486e-ee28-4392-a248-2ab4d29a82d8","2026-10-22T11:48:42.209552+00:00",{"crime_code":18,"name":17,"chapter":30,"section":20,"law_articles":31,"definition":20,"elements":33,"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34,"defense_points":35,"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36,"related_crimes":37,"is_hot":13,"sort":38,"_locale":39,"_fallback":13},"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32],"刑法第238条",{},[],[],[],[],39,"zh-CN",[],{"cases":42,"faqs":139,"laws":156,"documents":209,"lawyers":224},[43,61,77,91,107,125],{"type":44,"title":45,"slug":46,"summary":47,"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50,"seo":51,"id":52,"created_at":53,"updated_at":54,"case":55,"_locale":39,"_fallback":13,"tags":60},"case","判决不对死亡结果负责，非法拘禁罪成功轻判一年","zh-66160","智豪律师成功辩护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认定起从犯仅判一年有余！ 基本案情： 欧阳某，重庆人，因涉嫌 非法拘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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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u003Cbr\u002F>",[],{"type":44,"title":78,"slug":79,"summary":8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81,"seo":82,"id":83,"created_at":84,"updated_at":85,"case":86,"_locale":39,"_fallback":13,"tags":90},"姜某涉嫌非法拘禁，智豪律师为其成功取保","zh-34652","一、案情简介 姜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2016年3月因涉嫌 非法拘禁罪 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2013年，姜某经他人介绍认识王某，王某向姜某先后借款8万余元，后经姜某多次催要，王某拒不还款。姜某联系陈某等人将王…","2017-08-25T00:00:00+00:00",{},"3daaa9a4-bf75-4b73-b9bd-55e658385bd5","2026-10-22T13:24:13.097481+00:00","2026-10-23T12:54:32.649741+00:00",{"crime_codes":87,"stage":20,"result":73,"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88,"is_major":13,"facts":89,"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u003Cstrong>一、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姜某，女，1976年出生，汉族。2016年3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u003Cbr\u002F>\n2013年，姜某经他人介绍认识王某，王某向姜某先后借款8万余元，后经姜某多次催要，王某拒不还款。姜某联系陈某等人将王某拘禁在宾馆内要求其还钱，后被公安机关在宾馆捉获\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二、律师辩护\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在接受委托后，为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维护其自由的权利，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重点了解基本案情以及收集姜某债务的证据。\u003Cbr\u002F>\n随后，在智豪律师事务所特有的智豪刑事案件讨论会上，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智豪律师为争取为姜某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u003Cbr\u002F>\n经过讨论后，结合本案案情智豪律师迅速为姜某拟定了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智豪律师提出：1. 本案系民间借款纠纷引发，被害人对本案发生有重大过错；2. 姜某本人无打人行为，也未要求陈某等人对王某进行打骂； 3.姜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其本人也表示认罪、悔罪，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害性；5.姜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没有再犯危险性。\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三、案件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最终，侦查机关采纳了智豪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对姜某作出了予以取保候审的决定。姜某被取保候审后，从看守所走出的那天就与家人一起来到了智豪律师事务所，向承办律师表示感谢，并赞叹智豪律师的尽心尽责不愧于其“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的辩护信条！\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四、关联法律法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u003Cbr\u002F>",[],{"type":44,"title":92,"slug":93,"summary":94,"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95,"seo":96,"id":97,"created_at":98,"updated_at":99,"case":100,"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06},"张某非法拘禁罪，被害人死亡                ——智豪辩护，成功不起诉","zh-25777","基本案情： 张某2015年11月11日晚，表哥叫其吃饭。张某过去后，表哥家中还有两三人同行。出门后，他们坐上了一辆奥迪车。路途上，车上的人在找一辆宝马车，找到车后，车上的人看到宝马车主，便从奥迪车上拿上作案工具（刀），将宝马车主强行拉上了车…","2016-09-22T00:00:00+00:00",{},"d404a988-d05b-4a19-8fbb-a795535d8cb9","2026-10-22T13:28:09.733599+00:00","2026-10-23T12:56:15.698617+00:00",{"crime_codes":101,"stage":20,"result":103,"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104,"is_major":13,"facts":105,"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102],"CR-239-绑架罪","缓刑",[],"\u003Cstrong>基本案情：\u003C\u002Fstrong>张某2015年11月11日晚，表哥叫其吃饭。张某过去后，表哥家中还有两三人同行。出门后，他们坐上了一辆奥迪车。路途上，车上的人在找一辆宝马车，找到车后，车上的人看到宝马车主，便从奥迪车上拿上作案工具（刀），将宝马车主强行拉上了车，张某主要负责帮其表哥抱刀，张某及其表哥在宝马车主上奥迪车后便离开，后宝马车主死亡。\u003Cbr\u002F>\n\u003Cstrong>辩护过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一）律师介入\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 张某涉嫌非法拘禁被刑事拘留，其亲友非常担心，通过朋友介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接待张某家属后，向张某家属了解了案情，张某家属对案件情况并不了解，只是承办人告知，被害人死亡，现被抓了7-8人。智豪律师结合家属介绍的情况，向家属做了几种情况分析，其一，本案可能构成绑架罪，其二，本案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智豪律师就本案做了假设和推想，通过这种方式，让家属了解张某可能触犯的罪名。家属在智豪律师的详细解析后，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为其辩护。\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二）\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律师会见\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    2015年11月16日下午，智豪律师准备好相关手续和材料，赶往看守所会见顾某，但因为当天下午监管系统瘫痪，无法会见，智豪律师在等了3小时候后，转向赶往某地派出所、某地公安分局、某地刑警支队，最终查询到张某案系刑警支队办理，智豪律师查询到该案的承办人，并向承办人简单地了解了案件情况。\u003Cbr\u002F>\n     2015年11月17日上午，智豪律师再次赶往看守所会见了张某，智豪律师首先表明了身份，取得张某信任后，向张某了解案情经过。会见期间，张某并不知道其所涉嫌的罪名，智豪律师向其详细地介绍了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律规定。同时，智豪律师也告知了张某其在羁押期间的相关权利，如受到违法取证时，他应该如何维权等。\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三）团队讨论\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在接案后，向智豪团队律师介绍了案件情况，并发表了自己的意见。智豪团队资深律师分别向主办律师分享了办理类似案件的办案经验，并且就本案提出了一些宝贵的意见。\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四）\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智豪律师具体工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     智豪律师在刑拘期间，向刑警支队提交了两次取保申请，在审查批捕记得，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最终经过智豪律师的不懈努力，张某被成功取保。\u003Cbr\u002F>\n2016年3月底，张某案被移送审查起诉，智豪律师到检察院查阅了案卷材料，同时和承办人简单交换了意见。2016年4月初智豪律师被告知，本案将被移送到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智豪律师再次赶往上级人民检察院，与承办人交换了法律意见，并提交了书面法律意见。2016年4月底，本案被分案处理，张某的案件再次被移送会下级人民检察院。\u003Cbr\u002F>\n2016年4月-7月期间，智豪律师多次和承办人交换意见，向承办机关提交了一些张某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u003Cbr\u002F>\n\u003Cstrong>辩护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通过智豪律师的努力，张某最终被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家属及张某非常感激智豪律师。\u003Cbr\u002F>\n\u003Cstrong>相关法律链接：\u003C\u002Fstrong>《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u003Cbr\u002F>\n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u003Cbr\u002F>\n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u003Cbr\u002F>\n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u003Cbr\u002F>\n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type":44,"title":108,"slug":109,"summary":11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11,"seo":112,"id":113,"created_at":114,"updated_at":115,"case":116,"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24},"重庆某区黑社会老大秦某故意杀人等11项罪成功辩护8项无罪-轻判两年半 ---律师靠“深入细致的艰辛努力”，换来的成功辩护","zh-16275","被告人秦某，男，汉族，39岁，在重庆某区具备一定经济实力，并经营某大型娱乐场所，在重庆打黑风暴中，被公安机关专案组抓获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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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03C\u002Fstrong>天道酬勤”。。。。。。。\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当辩护律师在被告人家属咨询了十余家律师事务所，经过多方选择、商量后，非常坚决的确定委托智豪刑辩团队时，案件的主办律师给参与办案的其他律师说了这样一句话，并在接下来的办案过程中，所有参与承办该案的律师均身同感受。\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案件侦查阶段：\u003Cbr\u002F>\n由于当时的《刑诉法》没有修改，会见被关押中的秦某时，每次都要经过专案组同意，而且为了获得非常不容易的一次同意，律师往往要跑去与办案机关交涉数次，有时连案件的承办人员都找不着。但因为承办律师的坚持和执着，在侦查（包括补充侦查）阶段，律师还是总共成功会见到秦某七次，虽然与办案机关联系争取获得同意，律师为此跑了近三十次。\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案件审查起诉阶段：\u003Cbr\u002F>\n当案件在侦查阶段经过多次延期，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时，辩护律师的工作，也随之全面铺展开来。所有参与案件的律师都清楚，在短短的一个半月时间内，必须仔细研读完全部案件证据材料，并与被告人核实证据材料，完成或至少初步完成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而摆在律师面前的，是多达93册一万余页的卷宗材料。\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根据辩护律师对案件进程的有效跟踪，当案件才到检察院第一天，律师立即前往承办检察官处办理完手续，在四名律师花了整整三天半时间的辛苦工作下，从检察院复印了所有的证据材料，而这仅仅是律师审查起诉阶段工作的开始。\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在接下来的时间内，晚上加班到深夜一两点钟，成了家常便饭，经过辩护律师20余天不停的忙碌，阅卷和证据研究工作终于初步完成。期间，辩护律师又不停的会见了被告人六次，核实证据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当办案律师们开始汇总《案件证据材料审核报告书》时，的确成了真正意义的报告书，字数多达8万余字。同时，案件紧急提交团队研究讨论后，辩护律师又形成了近万字的《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意见书》，及时提交到了检察院。\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而当辩护律师依法开展收集调取、调查证据时，才发现坐在办公室加班，哪怕是熬夜，原来也是一种奢侈和享受。由于本案被告人及其团伙成员，包括涉嫌的犯罪行为大多生在重庆主城外的某郊县，交通非常不便利，有的地方车辆都无法通行。律师核实其中某几笔犯罪行为的现场和相关证据时，只能靠两腿在山路上行走。正值八月份的高温艳阳天，几次走下来，律师们均戏言：熬夜看材料都比这强，办公室至少还有空调。\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由于辩护律师的有序工作，并随案向检察院提出了本案存在的大量事实问题、证据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检察院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审查后决定，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将律师对本案提出的疑问，大部分均作为了补充侦查提纲。\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在随后的补充侦查过程中，以及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过程中，律师对本案被告人的会见、对案件证据材料的再次审核和调查取证，与检察院的意见沟通，虽然没有前段时间的艰辛和匆忙，但仍然不敢懈怠和放松。\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u003Cstrong>辩护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付出的努力从来不会得到怠慢。\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也许是辩护律师烈日下在山路中的奔波，也许是20余天辩护律师们的熬夜加班。律师用辛苦的付出和对案件事实真相的执着，在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司法正义、依法办案的坚守下，本案终于出现了意想不到的结果，虽然律师一直在想和追求这样的结果。\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包括黑社会、故意杀人、贩卖毒品等被告人秦某涉嫌的8项重罪，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等原因，依法作为无罪处理和不起诉。\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涉嫌的非法拘禁罪等其他三项犯罪行为，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一个在接受委托时，家属要求仅是希望保住被告人的性命，希望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中途家属都想放弃了的案件，在辩护律师的艰辛努力付出、坚持和执着下，让检察院和法院查清了事实真相，公正的进行了审理和判决。\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智豪刑事律师团队\u003Cbr\u002F>",[],{"type":44,"title":126,"slug":127,"summary":128,"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29,"seo":130,"id":131,"created_at":132,"updated_at":133,"case":134,"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38},"张某非法传销案（涉及十余个区县及800余会员）不属情节严重之辩","zh-12600","案情回放 被告人：张某，女，1973年8月出生，汉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被检察院依法逮捕。2009年12月30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起诉，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李某罗某等人在重庆市…","2013-08-26T00:00:00+00:00",{},"b28b9559-96ec-4c71-8ac1-8867acbb43dc","2026-10-22T13:14:07.660447+00:00","2026-10-23T12:55:39.609424+00:00",{"crime_codes":135,"stage":20,"result":20,"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136,"is_major":13,"facts":137,"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案情回放 被告人：张某，女，1973年8月出生，汉族，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X区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6日被检察院依法逮捕。2009年12月30日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法院起诉，公诉机关指控张某李某罗某等人在重庆市各区县等十余个县市发展传销会员800余人，会员缴纳现金三百余万元，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等人扰乱市场秩序，涉及人员众多金额大，并认定情节严重（若认定情节严重，会被认定判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n\n智豪刑辩团队接受委托集体分析后认为，若认定情节严重，会被认定判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我们遂从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仔细阅卷，多次会见在押嫌疑人，并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理清了辩护思路，以指控证据不足以认定传销会员800余人着手（仅60余人），传销金额应仅占一百多万元，并提出不属情节严重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大量的传销案例，本案中没有其他案例入非法拘禁暴力威胁等行为，并举示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及案例。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观点，对本案没认定情节严重并从轻判处三年。\n\n                               智豪刑辩团队（2010智豪刑字第70号）\n\n                                                                                        本案于2010年5月结案归档",[],[140],{"type":141,"title":142,"slug":143,"summary":144,"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45,"seo":146,"id":147,"created_at":148,"updated_at":149,"faq":150,"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55},"faq","故意杀人罪判多少年？量刑标准是怎样的?","zh-13268","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 故意杀人罪 量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 故意杀人罪定义： 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2013-08-27T00:00:00+00:00",{},"0e6d3bfc-1f51-4b3e-bd31-4b0940822854","2026-10-23T01:51:14.909265+00:00","2026-10-23T02:00:52.519621+00:00",{"question":142,"answer":151,"crime_codes":152,"stage":20,"audience":154,"_locale":39,"_fallback":13},"\u003Cp>\n\t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u003C\u002Fp>\n\u003Cp>\n\t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故意杀人罪定义：\u003C\u002Fp>\n\u003Cp>\n\t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故意杀人罪的相关刑法条文\u003C\u002Fp>\n\u003Cp>\n\t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u003C\u002Fp>\n\u003Cp>\n\t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u003C\u002Fp>\n\u003Cp>\n\t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抢劫罪量刑标准。\u003C\u002Fp>\n\u003Cp>\n\t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第二百四十八条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第二百八十九条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故意杀人罪的相关法律\u003C\u002Fp>\n\u003Cp>\n\t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10．27法［1999］217号）\u003C\u002Fp>\n\u003Cp>\n\t（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在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案件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是不同的，在处刑上也应有所区别。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错误的，这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予以纠正。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u003C\u002Fp>\n\u003Cp>\n\t死亡结果的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医生、婴J［、幼儿的父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构成。\u003C\u002Fp>\n\u003Cp>\n\t（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而犯本罪的，按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也应负刑事责任。\u003C\u002Fp>\n\u003Cp>\n\t（4）主观方面，必须具有杀人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u003C\u002Fp>\n\u003Cp>\n\t三、审理故意杀人罪应注意下列问题：\u003C\u002Fp>\n\u003Cp>\n\t（1）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间接杀人的不同点是：第一，直接故意杀人有明确的杀人目的，对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着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杀人，对被害人是死是活，并不积极要求，而是听之任之，完全采取放任的态度。第二，直接故意杀人有未遂，间接故意杀人则不存在未遂。\u003C\u002Fp>\n\u003Cp>\n\t（2）经他人要求帮助他人自杀的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看法，主要是针对“安乐死”，我们认为，“安乐死”的法律责任问题应通过立法解决。在立法未能解决前，经他人主动要求或者征得他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仍应认定构成本罪，原则上应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属情节较轻，量刑时应从轻或减轻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共谋自杀的行为，在相约自杀的过程中，没有强制或者诱骗的因素的，不具备本罪之特征，不应定本罪；也不予追究刑事责任。\u003C\u002Fp>\n\u003Cp>\n\t(3)对故意杀人案件量刑时，一般对情节较轻的认定是防卫过当杀人的；基于义愤杀人的；因受被害人的长期迫害而杀人的；等等。而对间接故意杀人案件的量刑一般应轻于直接故意杀人案件。若犯本罪属俗称“大义灭亲”的，量刑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四、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请参阅本书附件五。\u003C\u002Fp>\n\u003Cp>\n\t五、对邪教杀人和农村凶杀案慎重处刑的解释是本版新加的。\u003C\u002Fp>\n\u003Cp>\n\t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效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卫999?10。20法释［1999］18号）\u003C\u002Fp>\n\u003Cp>\n\t第四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指使、胁迫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自杀、自伤行为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第八条对于邪教组织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犯罪分子，以各种手段非法聚敛的财物，用于犯罪的工具、宣传品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u003C\u002Fp>\n\u003Cp>\n\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实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u003C\u002Fp>\n\u003Cp>\n\t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一、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暴力致人死亡，从重。（《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u003C\u002Fp>\n\u003Cp>\n\t二、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致人死亡，从重。以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u003C\u002Fp>\n\u003Cp>\n\t三、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致死，从重。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八条）\u003C\u002Fp>\n\u003Cp>\n\t《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5.15）：\u003C\u002Fp>\n\u003Cp>\n\t第九条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对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2001.5.26）：\u003C\u002Fp>\n\u003Cp>\n\t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故意杀人罪量刑标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故意杀人罪犯罪构成：\u003C\u002Fp>\n\u003Cp>\n\t客体要件\u003C\u002Fp>\n\u003Cp>\n\t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u003C\u002Fp>\n\u003Cp>\n\t客观要件\u003C\u002Fp>\n\u003Cp>\n\t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u003C\u002Fp>\n\u003Cp>\n\t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u003C\u002Fp>\n\u003Cp>\n\t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u003C\u002Fp>\n\u003Cp>\n\t主体要件\u003C\u002Fp>\n\u003Cp>\n\t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主观要件\u003C\u002Fp>\n\u003Cp>\n\t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u003C\u002Fp>\n\u003Cp>\n\t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u003C\u002Fp>",[18,119,153],"CR-263-抢劫罪","family",[],[157,177],{"type":158,"title":159,"slug":160,"summary":161,"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162,"seo":163,"id":164,"created_at":165,"updated_at":166,"law":167,"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76},"law","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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