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f1gbcr2btqha03":3,"$f1vne0hud2wozx":15,"seo:zh-cn:\u002Fcrimes\u002FCR-271-%E8%81%8C%E5%8A%A1%E4%BE%B5%E5%8D%A0%E7%BD%AA":348},{"contact":4,"home":8,"notice":12,"footer":14},{"hotline":5,"wechat_qr":5,"work_hours":6,"callback_promise":7},"","09:00-21:00","30 分钟内回电（工作时间）",{"hot_crimes":9,"featured_cases":10,"recommended_lawyers":11},[],[],[],{"text":5,"enabled":13},false,{"icp":5,"address":5,"company":5},{"type":16,"title":17,"slug":18,"summary":19,"body":20,"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25,"seo":26,"id":27,"created_at":28,"updated_at":28,"crime":29,"_locale":40,"_fallback":13,"tags":41,"related":42},"crime","职务侵占罪","CR-271-职务侵占罪","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null,"editor","published","public",1,"2026-10-22T11:48:41.994537+00:00",{},"4d1e99fe-b55e-47ed-951f-fdafc2f97596","2026-10-22T11:48:42.209552+00:00",{"crime_code":18,"name":17,"chapter":30,"section":20,"law_articles":31,"definition":20,"elements":33,"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34,"defense_points":35,"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36,"related_crimes":37,"is_hot":38,"sort":39,"_locale":40,"_fallback":13},"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32],"刑法第271条",{},[],[],[],[],true,28,"zh-CN",[],{"cases":43,"faqs":133,"laws":244,"documents":282,"lawyers":347},[44,63,78,90,106,120],{"type":45,"title":46,"slug":47,"summary":48,"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51,"seo":52,"id":53,"created_at":54,"updated_at":55,"case":56,"_locale":40,"_fallback":13,"tags":62},"case","重庆刑事律师职务侵占不起诉案例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zh-64882","【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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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11201\u002F1-21120110195b60.jpg\"\u002F>\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11201\u002F1-2112011020155X.jpg\"\u002F>\u003Cbr\u002F>\n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u003Cbr\u002F>\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u003Cbr\u002F>\n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u003Cbr\u002F>\n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u003Cbr\u002F>\n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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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青年男子，案发前在某工厂工作。2018年某月中旬，米某与同事共三人从工厂偷走一批产品，随即被害单位报案，三人被抓获、刑事拘留。家属经过了解，该批产品数量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后经鉴定，涉案金额高达…","2019-09-27T00:00:00+00:00",{},"d923c5c4-5290-40f6-8ff7-67a96aaa0454","2026-10-22T13:28:12.995383+00:00","2026-10-23T12:56:07.340609+00:00",{"crime_codes":73,"stage":20,"result":74,"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75,"is_major":13,"facts":76,"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40,"_fallback":13},[18],"缓刑",[],"\u003Cstrong> 案情简介：米某职务侵占30余万元被刑拘\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米某，青年男子，案发前在某工厂工作。2018年某月中旬，米某与同事共三人从工厂偷走一批产品，随即被害单位报案，三人被抓获、刑事拘留。家属经过了解，该批产品数量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后经鉴定，涉案金额高达30余万元。据悉，被盗单位系当地招商引资而来的知名企业，在当地影响力较大；且一直以来非常注重安全保卫工作。家属担心受此影响，米某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u003Cstrong>接受委托：家属不远千里委托智豪律师\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家属得知米某被刑拘后，立即从上海、陕西等地赶回重庆，经亲友介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家属向智豪律师介绍了所了解的基本案情和顾虑，智豪律师从法律规定、律师辩护等方面为家属进行了分析后，家属经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辩护人。\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团队讨论：集体研究确定辩护策略\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辩护人经会见米某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初步确定了为米某从轻辩护的策略。经过集体研究讨论，智豪律师认为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米某将获得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律师辩护：智豪律师积极辩护，先取保，后认罪认罚从宽\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接受委托，第一时间来到看守所会见米某。会见过程中，智豪律师了解到，本案系利用同案犯的职务便利完成了偷盗行为，应认定为较轻的罪名——职务侵占罪。智豪律师综合全案事实，认为米某应属于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的从犯，且具备自首等情节。随后智豪律师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办案单位采纳智豪律师的辩护观点，未决定逮捕，并对米某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米某取保候审后，一直遵守法律规定，按时向办案单位报道。智豪律师受米某委托，多次向被害单位致歉，希望能够取得谅解，证明米某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智豪律师认为，米某的行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米某也同意向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u003Cstrong>案件结果：智豪律师辩护获缓刑\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本案进入一审程序后，智豪律师向法庭提出，米某系从犯、初犯，已将全部赃物返还被害单位，建议法庭采纳具结书，对米某使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智豪律师的意见，判处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关联法律法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取保候审、监视居住。\u003Cbr\u002F>",[],{"type":45,"title":64,"slug":79,"summary":66,"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80,"seo":81,"id":82,"created_at":83,"updated_at":84,"case":85,"_locale":40,"_fallback":13,"tags":89},"zh-58364","2018-12-05T00:00:00+00:00",{},"9f411286-dd70-47db-ab97-b6a08fcf57ec","2026-10-22T13:28:34.021248+00:00","2026-10-23T12:56:08.621594+00:00",{"crime_codes":86,"stage":20,"result":74,"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87,"is_major":13,"facts":88,"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40,"_fallback":13},[18],[],"\u003Cstrong>案情简介：米某职务侵占30余万元被刑拘\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米某，青年男子，案发前在某工厂工作。2018年某月中旬，米某与同事共三人从工厂偷走一批产品，随即被害单位报案，三人被抓获、刑事拘留。家属经过了解，该批产品数量较多，涉案金额较大。后经鉴定，涉案金额高达30余万元。据悉，被盗单位系当地招商引资而来的知名企业，在当地影响力较大；且一直以来非常注重安全保卫工作。家属担心受此影响，米某将面临严重的刑事处罚。\u003Cbr\u002F>\n\u003Cstrong>接受委托：家属不远千里委托智豪律师\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家属得知米某被刑拘后，立即从上海、陕西等地赶回重庆，经亲友介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家属向智豪律师介绍了所了解的基本案情和顾虑，智豪律师从法律规定、律师辩护等方面为家属进行了分析后，家属经慎重考虑，决定委托智豪律师担任辩护人。\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团队讨论：集体研究确定辩护策略\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辩护人经会见米某后，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初步确定了为米某从轻辩护的策略。经过集体研究讨论，智豪律师认为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米某将获得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律师辩护：智豪律师积极辩护，先取保，后认罪认罚从宽\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接受委托，第一时间来到看守所会见米某。会见过程中，智豪律师了解到，本案系利用同案犯的职务便利完成了偷盗行为，应认定为较轻的罪名——职务侵占罪。智豪律师综合全案事实，认为米某应属于地位较低、作用较小的从犯，且具备自首等情节。随后智豪律师依法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书。办案单位采纳智豪律师的辩护观点，未决定逮捕，并对米某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米某取保候审后，一直遵守法律规定，按时向办案单位报道。智豪律师受米某委托，多次向被害单位致歉，希望能够取得谅解，证明米某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智豪律师认为，米某的行为符合认罪认罚从宽条件，米某也同意向检察机关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u003Cbr\u002F>\n\u003Cstrong>案件结果：智豪律师辩护获缓刑\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本案进入一审程序后，智豪律师向法庭提出，米某系从犯、初犯，已将全部赃物返还被害单位，建议法庭采纳具结书，对米某使用缓刑。最终法院采纳智豪律师的意见，判处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关联法律法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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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月10日，当事人家属前来我所咨询、办理委托。据家属介绍，案发于2018年*月8日晚上，范某邀约同事李某、王某等人共谋将车间生产的产品偷出后贩卖…","2018-06-12T00:00:00+00:00",{},"ba4fcb22-35e6-4f21-9fed-f6f62fe6594f","2026-10-22T13:23:03.637769+00:00","2026-10-23T12:55:18.265958+00:00",{"crime_codes":100,"stage":20,"result":102,"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103,"is_major":13,"facts":104,"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40,"_fallback":13},[18,101],"CR-264-盗窃罪","取保候审",[],"\u003Cstrong>一、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范某，男，汉族， 2018年*月9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u003Cbr\u002F>\n2018年*月10日，当事人家属前来我所咨询、办理委托。据家属介绍，案发于2018年*月8日晚上，范某邀约同事李某、王某等人共谋将车间生产的产品偷出后贩卖谋利。当晚，三人一共从车间内拉出500多个产品，货值仅30万元。*月9日，三人在厂里上班时被公安机关抓获。\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二、律师辩护\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月10日，范某家属被告知范某涉嫌盗窃罪被抓，且涉案金额近30万元。范某家属立即到智豪所咨询，并委托智豪律师担任范某的辩护人。智豪律师*月10日接受委托后即前往看守所会见范某。\u003Cbr\u002F>\n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智豪律师第一判断是：本案应当属于职务侵占罪而非盗窃罪，并且按照职务侵占罪的量刑会明显轻于盗窃罪。\u003Cbr\u002F>\n侦查阶段，智豪律师分别与承办公安民警和审查逮捕的检察官沟通有关罪名的辩护意见。智豪律师提出：范某作为公司生产线的线长，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构成，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构成盗窃罪。范某到案后带领公安人员到车库查获所有显示屏，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降低社会危害性。范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然，人身危险性较小，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会导致产生社会危险。希望检察院对范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三、案件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检察院采信智豪律师观点，决定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四、关联法律法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u003Cbr\u002F>",[],{"type":45,"title":107,"slug":108,"summary":109,"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110,"seo":111,"id":112,"created_at":113,"updated_at":114,"case":115,"_locale":40,"_fallback":13,"tags":119},"何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智豪律师辩护获取保","zh-34646","一、案情简介 何某某，男，福建省人，1960年出生，因涉嫌 职务侵占罪 于2011年3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依法逮捕。 起诉书指控他人伙同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律…","2017-08-25T00:00:00+00:00",{},"4c41969f-2b7c-4c3e-9076-febbd07270b2","2026-10-22T13:24:19.589806+00:00","2026-10-23T12:54:34.009664+00:00",{"crime_codes":116,"stage":20,"result":102,"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117,"is_major":13,"facts":118,"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40,"_fallback":13},[18],[],"\u003Cstrong>一、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何某某，男，福建省人，1960年出生，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1年3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依法逮捕。\u003Cbr\u002F>\n起诉书指控他人伙同何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二、律师辩护\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2011年7月，被告人家属因齐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对情况不乐观，遂慕名至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智豪律师向家属了解相关案情，从案件事实为其讲解法律规定以及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同日，经何某某家属委托，智豪律师作为何某某辩护人为其代理刑事辩护事宜。\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会见了何某某，向其详细了解案件情况。据何某某的供述，其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时间段内，有部分不在场的证据，故部分涉案的侵占金额不是他所为，其也未分得相关利益，符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三\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案件\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最终，承办机关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意见，决定对当事人取保候审，并于当日将何某某释放。\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六\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关联\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法律法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type":45,"title":121,"slug":122,"summary":123,"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110,"seo":124,"id":125,"created_at":126,"updated_at":127,"case":128,"_locale":40,"_fallback":13,"tags":132},"王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智豪律师介入，成功取保","zh-34648","一、案情简介； 近年，王某离开银行，进入了一家担保公司担任风控部经理，王某的直属领导为李某。2014年，李某介绍了几家公司到担保公司进行短期贷款。公司约定对外贷款，公司以每天千分之1.5收取利息，但李某等人对外以千分之2、千分之2.5对外收…",{},"78d8ee4b-8d5a-4fb2-92dc-b64deecbbb01","2026-10-22T13:24:17.433104+00:00","2026-10-23T12:55:39.151664+00:00",{"crime_codes":129,"stage":20,"result":102,"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130,"is_major":13,"facts":131,"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40,"_fallback":13},[18],[],"\u003Cstrong>一、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近年，王某离开银行，进入了一家担保公司担任风控部经理，王某的直属领导为李某。2014年，李某介绍了几家公司到担保公司进行短期贷款。公司约定对外贷款，公司以每天千分之1.5收取利息，但李某等人对外以千分之2、千分之2.5对外收取利息，赚取中间的利率差。李某告知过王某这种做法，但王某当场表示有风险。2014年-2015年，李某陆陆续续向王某账户上转款近20万，王某在离开公司钱，将钱全部退还给了李某。侦查机关以职务侵占罪对二人刑事立案。\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二、律师辩护；\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一）律师介入\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2016年11月19日，家属联系智豪律师并到智豪律师事务所来咨询。2016年11月20日，家属再次到所来咨询。家属通过多次咨询，对智豪律师的专业性，智豪律师的办案规范有了加强认识，在智豪律师的耐心解答，专业分析后，王某家属决定委托智豪律师。\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二）律师工作\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2016年11月21日，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准备好相关的手续，赶往看守所会见王某。智豪律师向王某表明身份后，待王某同意智豪律师为其辩护后，向王某告知了权利义务，告知了维权方式。待维权事项告知完后，智豪律师开始通过发问的方式，向王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2016年11月22日，智豪律师根据会见了解的情况，拟草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提交侦查机关。\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多次到侦查机关向侦查人员交换意见，并提交取保申请。\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三）智豪\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团队\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讨论\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根据会见情况，简单归纳了本案的争论点，1、上级领导有犯罪故意，告知下属，下属未明确答复同意和不同意，但上级领导将钱款打给下级，下级再找机会全额返还。这种情况下，主观犯意是否具有？情节显著轻微是否能靠上？\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三、案件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在和公安交流后，在审查批捕阶段，同样和检查机关交换了意见，最终，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成功将其变更为取保候强制措施。\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四、关联法律法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u003Cbr\u002F>\n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u003Cbr\u002F>",[],[134,150,163,176,189,203,217,231],{"type":135,"title":136,"slug":137,"summary":138,"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139,"seo":140,"id":141,"created_at":142,"updated_at":143,"faq":144,"_locale":40,"_fallback":13,"tags":149},"faq","截留征地补偿款罪名认定与辩护实务","zh-67221","截留征地补偿款罪名认定与辩护实务 办职务犯罪这些年，碰过不少栽在专项资金上的案子。征地补偿款、各类项目补助，一笔笔从上头拨下来，经手的环节多了，总有人动歪心思 —— 要么扣一部分不往下发，要么虚报冒领揣自己兜里。 很多家属一上来就问：这是不…","2026-07-15T00:00:00+00:00",{},"51418987-3243-4e12-93e4-9f04ab1319b4","2026-10-23T01:28:56.570285+00:00","2026-10-23T02:00:39.178075+00:00",{"question":136,"answer":145,"crime_codes":146,"stage":20,"audience":148,"_locale":40,"_fallback":13},"\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715\u002F1-260G51104124M.png\"\u002F>\u003C\u002Fp>\n\u003Cem>\u003Cstrong>截留征地补偿款罪名认定与辩护实务\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em>\u003Cbr\u002F>\n\u003Cp>\n办职务犯罪这些年，碰过不少栽在专项资金上的案子。征地补偿款、各类项目补助，一笔笔从上头拨下来，经手的环节多了，总有人动歪心思 —— 要么扣一部分不往下发，要么虚报冒领揣自己兜里。\u003C\u002Fp>\n\n\n\u003Cp>\n很多家属一上来就问：这是不是\u003Cstrong>贪污\u003C\u002Fstrong>？也有人觉得，不就是截留了点钱吗，退回去不就行了。其实这类案子的定性远没这么简单。不考虑自首、退赃这些从轻情节的话，同样几十万的数额，定\u003Cstrong>贪污\u003C\u002Fstrong>可能在五六年的区间，定\u003Cstrong>职务侵占\u003C\u002Fstrong>可能两三年，再轻一点的挪用类罪名，量刑差别更大。罪名定性从来不是抠字眼的事，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要承担多重的后果。\u003C\u002Fp>\n\n\n\n\u003Cp>\n\u003Cstrong>最没争议的一类：公职人员截留，基本是贪污\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n\u003Cp>\n先说定性最清晰的情况。如果是国家机关、国企、事业单位的\u003Cstrong>工作人员\u003C\u002Fstrong>，或者\u003Cstrong>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u003C\u002Fstrong>，利用手里管项目、拨资金的职务便利，截留项目补助、补偿款归个人所有，基本都按\u003Cstrong>贪污罪\u003C\u002Fstrong>定。\u003C\u002Fp>\n\n\n\u003Cp>\n实务里常见的手段翻来覆去就那几样：\u003Cstrong>虚报项目工程量、虚开发票平账\u003C\u002Fstrong>，把本该发给农户或企业的补助款截下来，通过私人账户中转消化。这些操作本质上都是利用职务便利，把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符合\u003Cstrong>贪污罪\u003C\u002Fstrong>的核心特征。这类案子通常定性争议不大，辩护的重心更多放在数额认定、款项用途、自首退赃这些量刑情节上。\u003C\u002Fp>\n\n\n\u003Cp>\n很多人有个错觉，觉得 \"截留\" 就是直接把钱拿走。其实未必。有些项目负责人通过\u003Cstrong>虚构合作方、签虚假合同\u003C\u002Fstrong>的方式把项目补助套出来，再绕几圈进自己口袋，看似走了正规流程，本质还是\u003Cstrong>骗取公共财物\u003C\u002Fstrong>，一样按\u003Cstrong>贪污\u003C\u002Fstrong>算。\u003C\u002Fp>\n\n\n\n\u003Cp>\n\u003Cstrong>争议最大的一类：村干部截留，未必是贪污\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n\u003Cp>\n家属问得最多、实务里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就是\u003Cstrong>村干部\u003C\u002Fstrong>截留征地补偿、涉农补助的情况。有人觉得村干部不是国家干部，拿村里的钱不算\u003Cstrong>贪污\u003C\u002Fstrong>；也有人觉得只要沾了征地补偿款，就一定是\u003Cstrong>贪污\u003C\u002Fstrong>。两种想法都走了极端。\u003C\u002Fp>\n\n\n\u003Cp>\n这里的分界，不是看钱有没有打到村集体账户，也不是单纯看身份，关键看这笔钱是什么性质、村干部当时在履行什么职责。\u003C\u002Fp>\n\n\n\u003Cp>\n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村委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u003Cstrong>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管理、救灾扶贫款物发放\u003C\u002Fstrong>等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 \"\u003Cstrong>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u003C\u002Fstrong>\"，按\u003Cstrong>国家工作人员\u003C\u002Fstrong>论。讲白了，这时候你是替国家干活、管国家的钱，动这笔钱就是动公款，构成犯罪的就是\u003Cstrong>贪污罪\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u003Cp>\n很多人有个误解，觉得钱打到村集体账户，就不算公款了。其实不是。只要还在协助政府向村民发放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哪怕款项暂时存在村集体账户里，也仍然是\u003Cstrong>代为管理的公款\u003C\u002Fstrong>，协助公务的职责还没结束，这时候截留侵吞，照样按\u003Cstrong>贪污\u003C\u002Fstrong>认定。只有依法归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才真正属于\u003Cstrong>村集体财产\u003C\u002Fstrong>，村干部管理这部分资金属于\u003Cstrong>村务\u003C\u002Fstrong>，要是侵占了，构成的是\u003Cstrong>职务侵占罪\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u003Cp>\n例如：村支书在协助镇里发放征地青苗补偿的时候，通过虚报地上附着物多领了二十万揣自己兜里，这部分最后定了\u003Cstrong>贪污\u003C\u002Fstrong>；后来他又在管理村集体提留的土地补偿费时，侵占了十五万，这部分定了\u003Cstrong>职务侵占\u003C\u002Fstrong>。同一个人，同是征地相关的钱，只是资金性质和履职阶段不同，罪名就完全不一样，实务里这种情况非常普遍。\u003C\u002Fp>\n\n\n\n\u003Cp>\n\u003Cstrong>没揣进自己兜里，可能是另一类罪名\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n\u003Cp>\n还有一种常见情形：行为人没打算把钱据为己有，就是暂时拿过去周转一下，比如垫自己的生意、借给朋友应急，想着过段时间还回来。这种就不按\u003Cstrong>贪污\u003C\u002Fstrong>或者\u003Cstrong>职务侵占\u003C\u002Fstrong>算，而是对应的\u003Cstrong>挪用类罪名\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u003Cp>\n\u003Cstrong>国家工作人员\u003C\u002Fstrong>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符合条件的是\u003Cstrong>挪用公款罪\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非国家工作人员\u003C\u002Fstrong>挪用单位资金，是\u003Cstrong>挪用资金罪\u003C\u002Fstrong>。区分的逻辑和前面一致，核心还是看行为人身份、资金的性质。\u003C\u002Fp>\n\n\n\u003Cp>\n这里要提醒一句，挪用不是一直都是挪用。如果挪用之后，又\u003Cstrong>做假账平账、销毁凭证\u003C\u002Fstrong>，压根没打算归还，那性质就变了，会\u003Cstrong>转化为贪污或者职务侵占\u003C\u002Fstrong>。实务里很多人一开始想着只是借用，后来发现没人查，索性就不还了，最后按更重的罪名认定，非常得不偿失。\u003C\u002Fp>\n\n\n\u003Cp>\n另外还有个容易搞混的点，专门说一下。如果是\u003Cstrong>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u003C\u002Fstrong>这类特定款物，违反专款专用的规定，挪去做其他公共事务，比如把扶贫款拿去修村委办公楼、购置公务车辆，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会构成\u003Cstrong>挪用特定款物罪\u003C\u002Fstrong>，追究直接责任人员。但如果是个人把这些特定款物挪归自己使用，就不按这个罪算，直接认定\u003Cstrong>挪用公款罪\u003C\u002Fstrong>，还要从重处罚。专项资金之所以叫 \"专项\"，就是因为用途是法定的，不管挪作公用还是私用，都踩了红线，只是对应罪名不同。\u003C\u002Fp>\n\n\n\n\u003Cp>\n\u003Cstrong>实务里几个容易踩的认知误区\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n\u003Cp>\n办这类案子久了，发现很多当事人和家属都有几个共通的误区，很容易耽误事。\u003C\u002Fp>\n\n\n\u003Cp>\n第一个误区：\u003Cstrong>集体研究决定分了，就不算犯罪\u003C\u002Fstrong>。当然不是。如果是国有单位班子集体决定，把项目补助款按标准私分给全体员工，可能构成\u003Cstrong>私分国有资产罪\u003C\u002Fstrong>，这个罪名比\u003Cstrong>共同贪污\u003C\u002Fstrong>要轻。但村集体层面不能照搬这个逻辑，\u003Cstrong>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单位\u003C\u002Fstrong>，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在这个范围内。要是村集体几个人关起门来研究着把集体财产分了，哪怕走了两委会的形式，本质还是\u003Cstrong>职务侵占的共同犯罪\u003C\u002Fstrong>，只是分配范围广、相对公开的话，量刑上会有所考量，不是说套个 \"集体决定\" 的名头就能换成轻罪。\u003C\u002Fp>\n\n\n\u003Cp>\n第二个误区：\u003Cstrong>专项资金和集体资金混在一个账户，说不清就没事\u003C\u002Fstrong>。实务中很多村集体账目不规范，公款和集体资金混着放。但不是混在一起就一定查不清，真有拨付记录、发放台账对应得上的，该怎么定还是怎么定。只有现有证据确实无法查清截留资金对应性质，符合\u003Cstrong>存疑有利于被告人\u003C\u002Fstrong>原则的，才会就低认定较轻的罪名。别抱着浑水摸鱼的想法，真查起来，资金流向大多能捋得一清二楚。\u003C\u002Fp>\n\n\n\u003Cp>\n第三个误区：\u003Cstrong>把钱退了就没事了\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退赃退赔\u003C\u002Fstrong>是非常重要的从轻情节，但不影响定罪。\u003Cstrong>贪污\u003C\u002Fstrong>也好，\u003Cstrong>职务侵占\u003C\u002Fstrong>也罢，只要行为完成了，退钱只能影响量刑轻重，消不掉罪名。很多家属一开始把退赃想得太万能，到后面反而容易心理落差很大。\u003C\u002Fp>\n\n\n\u003Cp>\n征地补偿、项目补助这类专项资金，每一笔都有拨付记录、发放台账，资金流向清清楚楚，想瞒天过海其实很难。很多人栽跟头，都是抱着侥幸心理，觉得一笔钱扣一点、没人会细查。\u003C\u002Fp>\n\n\n\u003Cp>\n当然，追责也要讲实事求是。是\u003Cstrong>公务行为\u003C\u002Fstrong>还是\u003Cstrong>村务行为\u003C\u002Fstrong>，是\u003Cstrong>贪污\u003C\u002Fstrong>还是\u003Cstrong>职务侵占\u003C\u002Fstrong>，是\u003Cstrong>非法占有\u003C\u002Fstrong>还是\u003Cstrong>暂时挪用\u003C\u002Fstrong>，边界都要捋清楚。不能一碰到截留资金就一律按最重的罪名算，也不能把明明是\u003Cstrong>贪污\u003C\u002Fstrong>的行为降格处理。\u003C\u002Fp>\n\n\n\u003Cp>\n违纪违规不当然等于犯罪，但也绝不是可以随意触碰的底线。对经手专项资金的人来说，最稳妥的做法从来不是琢磨怎么截留不被发现，而是该发的发、该走账的走账，手别伸，心别贪，比什么都强。\u003C\u002Fp>\n\n\n\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715\u002F1-260G511034c05.jpg\"\u002F>\u003C\u002Fp>\n\n\n\u003Cp>\n\u003Cstrong>【作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n\n\n\n\n\n\u003Cp>\n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u003C\u002Fp>",[18,147],"CR-382-贪污罪","family",[],{"type":135,"title":151,"slug":152,"summary":153,"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154,"seo":155,"id":156,"created_at":157,"updated_at":158,"faq":159,"_locale":40,"_fallback":13,"tags":162},"张智勇律师：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及司法界定标准","zh-67170","张智勇律师：侵占单位财物，为何有的定贪污有的定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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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622\u002F1-26062211533H52.jpg\"\u002F>\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张智勇律师：侵占单位财物，为何有的定贪污有的定职务侵占\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常年办理经济类、职务类刑事案件，张智勇律师发现一个很普遍的问题：不光是涉案当事人，就连很多企业的管理人员，都分不清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u003C\u002Fp>\n\u003Cp>\n表面上看，两种行为几乎一模一样，都是利用自己的岗位便利，把单位的财物、资金私自占为己有。但真正落到司法审判层面，两罪的定性、量刑可能天差地别，直接决定案件走向。\u003C\u002Fp>\n\u003Cp>\n很多人习惯用固有经验判断，简单总结为“国企员工犯事就是贪污，私企员工就是职务侵占”。这种说法太过片面，只能覆盖最简单的基础情形。一旦遇到国有参股混改企业、国企委派任职、村组干部履职、委托经营国有资产这类复杂场景，很容易出现判断偏差。实务里不少人就是因为认错罪名、低估风险，最终的刑期远超自己预期。\u003C\u002Fp>\n\u003Cp>\n抛开晦涩难懂的法条堆砌，结合法院审理的真实裁判逻辑，张智勇律师把两罪的核心区别、高频认知误区、新旧量刑标准差异，一次性梳理清楚。\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一、定罪核心分水岭：看履职身份，而非企业性质\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很多人一直搞错了判定逻辑，以为罪名由所在公司的性质决定。但在司法实务中，\u003Cstrong>优先看的是行为人本身的身份与履职属性\u003C\u002Fstrong>。身份定性一旦出错，整个案件的罪名、刑期都会彻底偏离。\u003C\u002Fp>\n\u003Cp>\n先说说贪污罪的适用主体，远比大众认知的更细致，主要分为三类：\u003C\u002Fp>\n\u003Cp>\n第一类是常规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中，承担公务管理、监督、审批职责的在岗人员，都属于这一范畴，也是贪污罪最主要的适用人群。\u003C\u002Fp>\n\u003Cp>\n第二类是国资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人员。不止是上级单位出具书面委派文件的情形，根据司法指导意见，国有出资企业上会研究任命，专门负责监管国有资产、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人员，同样认定为从事公务。即便任职于国有参股、混改企业，只要具备该身份，侵占对应国有财物就以贪污罪论处。\u003C\u002Fp>\n\u003Cp>\n第三类是极易被忽略的特殊主体。受国有单位委托，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这类人员不属于在编国家工作人员，但法律单独明确，其非法侵占国有财产的行为，可构成贪污罪。需要注意的是，该主体仅适用于贪污罪，无法构成挪用公款等其他职务犯罪。\u003C\u002Fp>\n\u003Cp>\n反观职务侵占罪，主体范围覆盖更广。各类公司、企业、社会组织的普通从业人员，只要不具备上述从事公务的特殊身份，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统一认定为职务侵占罪。\u003C\u002Fp>\n\u003Cp>\n这里说一个实务中争议最多的点：国有参股、混改企业的普通中层和基层员工，如果只是公司董事会自行聘任，没有国资体系的委派、监管职责，即便企业含有国有股份，也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侵占公司财物只会定性为职务侵占。\u003C\u002Fp>\n\u003Cp>\n除此之外，村组干部的身份界定也是办案核查重点。协助政府落实公务、管理发放征地补偿、低保、救灾救助等财政专项资金时，属于履行公务行为，侵吞此类资金构成贪污罪；如果只是管理村集体自有租金、集体分红，属于村内自治事务、不涉及财政资金，侵占相关财物仅构成职务侵占罪。\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二、涉案财物属性不同，保护的法益完全不同\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在确定行为主体身份后，办案机关会重点核查涉案财物的权属性质，这也是区分两罪的关键依据。\u003C\u002Fp>\n\u003Cp>\n贪污罪的侵害对象仅限公共财物，包含国有资金、国有固定资产、财政专项补贴、国有单位代管的集体财产等。该罪名不仅打击侵占财产的违法行为，更规制公职人员背弃履职操守、破坏职务廉洁性的行为，这也是贪污案件由监察机关查办、从严惩处的核心原因。\u003C\u002Fp>\n\u003Cp>\n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没有公私属性限制，私企自有资金、混改企业民营资产、村集体自有财产都包含在内。该罪名仅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不涉及公职廉洁性问题，这类案件常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u003C\u002Fp>\n\u003Cp>\n举几个实务中最常见的例子，方便大家直观理解：\u003C\u002Fp>\n\u003Cp>\n国企财务私自截留国有专项建设资金，属于侵占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罪；民营公司出纳挪用客户回款、侵占公司营收，属于私企财产侵占，认定职务侵占罪；国有参股企业中，国资委派高管侵占国有股本收益定贪污，普通聘任经理侵占民营股东资产，则以职务侵占论处。\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三、立案与量刑标准新旧更迭，适用规则一定要分清\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这是绝大多数当事人和家属最容易踩的坑。很多人不清楚，2026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司法解释，已经统一了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彻底改变了以往两罪量刑差距悬殊的局面。司法裁判严格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案发时间不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完全不一样。\u003C\u002Fp>\n\u003Cp>\n结合实务办案规则，分两种情况说明：\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2026年5月1日之后实施的侵占行为\u003C\u002Fstrong>，两罪数额标准完全统一：3万元达到刑事立案标准，20万元认定为数额巨大，300万元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本次新规配套明确对应数额，相较旧标准，入罪与升档金额大幅下调，量刑从严、打击力度显著加大。\u003C\u002Fp>\n\u003Cp>\n对于\u003Cstrong> 2026 年 5 月 1 日之前作案、尚未审结的存量案件\u003C\u002Fstrong>，原则适用旧司法解释：贪污罪 3 万元达到立案追诉标准；职务侵占定罪量刑起点为 6 万元，数额巨大标准 100 万元。法定刑区分关键时间节点：2021 年 3 月 1 日前的职务侵占行为，受两档旧刑法约束，数额巨大最高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2021 年 3 月 1 日后的行为，刑法已有无期徒刑量刑档，只是无配套旧解释数额标准，不能一刀切认定最高十五年。同时 2022 年后职务侵占立案标准调整为 3 万元，但量刑升档仍按 6 万、100 万执行。案件最终适用新规还是旧规，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判断。\u003C\u002Fp>\n\u003Cp>\n这也是为什么以往很多金额相近的案件，职务侵占的判罚会明显更轻。但新规落地后，两者的量刑差距大幅缩小，职务侵占不再是“轻罪”，司法打击力度已经全面升级。\u003C\u002Fp>\n\u003Cp>\n还有一个重要的实务细节：两类罪名都会依法全额追缴非法所得。但贪污案件会重点核查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一旦查实存在国有资产损失，会作为重要的从重处罚情节，量刑会进一步从严。\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四、多人共同作案，不统一定罪，按身份和作用区分认定\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不少多人合伙侵占单位财物的案件，家属普遍以为所有参与者罪名一致。但实务中并非如此，法院会结合各参与人的身份、主次作用、获利情况，分别精准定性，不会一刀切统一罪名。\u003C\u002Fp>\n\u003Cp>\n如果案件的主导者、实际掌控资金流向的主犯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便有普通企业员工配合协助，全案整体以贪污罪定性，无公职身份的参与者，会以贪污罪共犯追责。\u003C\u002Fp>\n\u003Cp>\n反之，如果主犯是普通企业员工，公职人员仅次要参与、辅助配合作案，全案一般按职务侵占罪定性处理。\u003C\u002Fp>\n\u003Cp>\n还有一种特殊的交叉情形：行为人先后任职不同岗位，兼具公务履职和普通管理双重身份，部分侵占行为发生在国资委派履职阶段，部分发生在普通岗位。法院会分开核算两段涉案金额，分别定罪，最终依法数罪并罚。\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五、实务高频认知误区，很多人栽在这几点\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结合常年办案经验，张智勇律师整理了几个普通人最容易陷入的认知误区，也是案件中最常见的风险点。\u003C\u002Fp>\n\u003Cp>\n第一，认为企业有国有股份，侵占财物就一定是贪污。这种理解并不准确，核心不在于企业股权结构，而在于个人是否具备公务履职身份、是否承担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普通聘用的基层、中层人员，即便在混改企业任职，也不会构成贪污罪。\u003C\u002Fp>\n\u003Cp>\n第二，觉得私企不可能涉及贪污罪。实务中存在例外，如果国有单位委派工作人员入驻民企，专门监管国有投资资产，该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对应国有资产，依旧构成贪污罪。\u003C\u002Fp>\n\u003Cp>\n第三，抱有小额侵占无所谓的侥幸心理。新规落地后，职务侵占的入罪门槛降低、量刑上限大幅提高，以往小额侵占不会重判的情况已经改变，即便是金额不大的侵占行为，也可能面临刑事追责。\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六、被监察、公安调查后，最稳妥的处理方式\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一旦因侵占单位财物被立案核查，很多人会慌乱失措，做出错误操作。切记不要擅自篡改账目、隐匿资金、销毁留存记录，这类行为不仅无法解决问题，还会新增妨害司法的违法风险，让案件局势更被动。\u003C\u002Fp>\n\u003Cp>\n最务实稳妥的做法，是系统梳理全套证据材料：任职文件、委派任命证明、劳动合同、资金流水、资产权属凭证等，逐一厘清自身任职身份、履职权限，明确涉案财物属于公共资产还是企业自有资产。\u003C\u002Fp>\n\u003Cp>\n其实区分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并不复杂，不用死记硬背繁琐法条，抓住三个核心逻辑就够了：一看是否具备公务履职、国资监管身份；二看侵占财物是否属于公共财产；三看案发时间，匹配对应的新旧量刑标准。\u003C\u002Fp>\n\u003Cp>\n如今司法机关对经济、职务类案件的审理愈发精细化，早已不再单纯依靠企业性质粗暴定罪。无论是公职人员、国企管理者，还是普通民企从业者，都要守住履职底线，摒弃侥幸心理，清晰认清法律红线，避免一时糊涂酿成难以挽回的后果。\u003C\u002Fp>\n\u003Cp>\n\u003C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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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622\u002F1-260622115313254.jpg\"\u002F>\u003C\u002Fp>\n\u003Cp>\n【作者简介】\u003C\u002Fp>\n\u003Cp>\n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u003C\u002Fp>\n\u003Cp>\n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u003C\u002Fp>\n\u003Cp>\n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u003C\u002Fp>",[18,147],[],{"type":135,"title":164,"slug":165,"summary":166,"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167,"seo":168,"id":169,"created_at":170,"updated_at":171,"faq":172,"_locale":40,"_fallback":13,"tags":175},"真实改判案例启示：职务犯罪司法中的法治精神","zh-66984","张智勇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个颇具代表性的职务犯罪案例。 这起案件原本一审以 “ 贪污罪 ” 判刑，但在二审阶段，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后，依法作出了改判：认定当事人构成的是 “ 职务侵占罪 ” 。这不是一个小小的技术调整，而是一场 “ 定性 ” 的重…","2026-03-09T00:00:00+00:00",{},"7fcd8c33-90a6-434d-add7-1096c4146797","2026-10-23T01:31:13.608835+00:00","2026-10-23T02:00:40.938546+00:00",{"question":164,"answer":173,"crime_codes":174,"stage":20,"audience":148,"_locale":40,"_fallback":13},"\u003Cp>\n张智勇律师给大家分享一个颇具代表性的职务犯罪案例。\u003C\u002Fp>\n\u003Cp>\n这起案件原本一审以“贪污罪”判刑，但在二审阶段，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后，依法作出了改判：认定当事人构成的是“职务侵占罪”。这不是一个小小的技术调整，而是一场“定性”的重大转折，背后包含着法律适用的精准推敲，也折射出司法机关在面对事实与法理之间的冲突时，敢于依法纠偏的责任与担当。\u003C\u002Fp>\n\u003Cp>\n案号：（2016）粤12刑终XXX号\u003C\u002Fp>\n\u003Cp>\n案件发生在某地某市某新区，甘某，时任某镇某村村小组副组长，因涉嫌在征地补偿中骗取集体资金258495元而被提起公诉。\u003C\u002Fp>\n\n\u003Cp>\n一、检察机关的指控逻辑与事实依据（原审阶段）\u003C\u002Fp>\n\u003Cp>\n根据检察机关起诉书及一审判决书，检方主要围绕以下几个方面指控甘某等人构成贪污罪：\u003C\u002Fp>\n\u003Cp>\n1. 身份认定：村干部属“国家工作人员”\u003C\u002Fp>\n\u003Cp>\n检察院认为，甘某作为村小组副组长，虽未纳入国家编制，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其作为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征地补偿事务的人员，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贪污罪的主体。\u003C\u002Fp>\n\u003Cp>\n2. 利用职务便利：提前获取征地消息并操控补偿流程\u003C\u002Fp>\n\u003Cp>\n指控称，2008年，政府征收某村土地，共拨付青苗补偿款856996元。甘某提前得知征地信息后，私下与非本村村民叶某协商，以叶的名义低价从实际承包人杜某手中获取承包权。\u003C\u002Fp>\n\u003Cp>\n随后，甘某与其亲属甘某二（时任村组组长）串通，伪造果场青苗补偿一览表，虚增面积，将30亩果场按每亩2.85万元的标准计算申领补偿，共领取856996元。\u003C\u002Fp>\n\u003Cp>\n3. 虚报、套取补偿款并私分\u003C\u002Fp>\n\u003Cp>\n公诉机关明确指出，这笔补偿款按计划应依法支付给实际承包人，但三人合谋，通过虚构转租、虚报面积等方式“套现”，之后私下分配——其中甘某个人获利46万元。检方认为，其行为已构成共同贪污公款。\u003C\u002Fp>\n\u003Cp>\n4. 证据支持：书证+口供+财务流水+会议记录\u003C\u002Fp>\n\u003Cp>\n检方提交了如下证据支持其观点：\u003C\u002Fp>\n\u003Cp>\n村小组会议记录；\u003C\u002Fp>\n\u003Cp>\n土地转租协议、果场补偿表；\u003C\u002Fp>\n\u003Cp>\n补偿款的银行流水记录；\u003C\u002Fp>\n\u003Cp>\n三名被告人各自的供述与相互印证；\u003C\u002Fp>\n\u003Cp>\n多名村民、村干部的证人证言。\u003C\u002Fp>\n\u003Cp>\n综上，检察院认定：甘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了“国家专项资金”，构成《刑法》第382条、第383条规定的贪污罪。\u003C\u002Fp>\n\n\u003Cp>\n二、一审判决：定贪污罪，实刑三年，处罚金20万元\u003C\u002Fp>\n\u003Cp>\n某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大部分观点，判决如下：\u003C\u002Fp>\n\u003Cp>\n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u003C\u002Fp>\n\u003Cp>\n甘某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u003C\u002Fp>\n\u003Cp>\n叶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u003C\u002Fp>\n\u003Cp>\n三人非法所得258495元予以追缴。\u003C\u002Fp>\n\n\u003Cp>\n三、二审改判：依法改为职务侵占罪，轻判处理\u003C\u002Fp>\n\u003Cp>\n案件进入二审后，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止步于原审的“定性路径”，而是进行了细致深入的法律审查，重点围绕两个问题：\u003C\u002Fp>\n\u003Cp>\n第一，甘某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u003C\u002Fp>\n\u003Cp>\n二审法院认为：\u003C\u002Fp>\n\u003Cp>\n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干部是否“视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限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收、补偿分配等“执行公务”行为期间。\u003C\u002Fp>\n\u003Cp>\n但本案中，政府补偿款已拨付至村集体账户，甘某等人操作的是“村集体内部分配”事务，不再属于协助政府的范畴，故不能视作国家工作人员。\u003C\u002Fp>\n\u003Cp>\n不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u003C\u002Fp>\n\u003Cp>\n第二，涉案财产是否属于国家公共财产？\u003C\u002Fp>\n\u003Cp>\n法院进一步查明：被多领的补偿款（9.07亩）对应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未分包土地，因此，青苗补偿款归属应属于本村集体。\u003C\u002Fp>\n\u003Cp>\n补偿款一旦进入村小组账户，其性质也转化为“集体财产”，而非“国家财产”。\u003C\u002Fp>\n\u003Cp>\n不符合贪污罪的财产要件。\u003C\u002Fp>\n\n\u003Cp>\n四、最终裁判结果：从贪污罪改为职务侵占罪\u003C\u002Fp>\n\u003Cp>\n法院根据《刑法》第271条，重新认定三人构成职务侵占罪，并依法改判：\u003C\u002Fp>\n\u003Cp>\n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u003C\u002Fp>\n\u003Cp>\n甘某二：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u003C\u002Fp>\n\u003Cp>\n叶某：一年，缓刑二年；\u003C\u002Fp>\n\u003Cp>\n三人退赔的258495元返还村集体。\u003C\u002Fp>\n\u003Cp>\n值得注意的是：\u003C\u002Fp>\n\u003Cp>\n职务侵占罪不强制并处罚金；\u003C\u002Fp>\n\u003Cp>\n甘某二审阶段已退赃，并获村集体谅解，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处理；\u003C\u002Fp>\n\u003Cp>\n原认定自首不成立未变，但其积极退赃行为被视为重要从宽情节。\u003C\u002Fp>\n\n\u003Cp>\n五、为什么这个改判值得特别关注？\u003C\u002Fp>\n\u003Cp>\n这个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不仅因为判决结果逆转，更因为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在面对事实、证据与法律条文时，勇于纠正错误、依法适用法律的担当精神。\u003C\u002Fp>\n\u003Cp>\n在当前反腐高压背景下，“贪污罪”的社会敏感性和政治压力可想而知，尤其是涉及公职人员、集体资金时，容易“拔高定性”，但这起案件提醒我们：\u003C\u002Fp>\n\u003Cp>\n法律的适用不能只看结果，更要精准分析行为的构成要件。\u003C\u002Fp>\n\u003Cp>\n该案的改判，不仅让被告人得到了更为公正的处理，也对广大一线司法人员、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来说，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判例。\u003C\u002Fp>\n\n\u003Cp>\n六、几点办案体会与延伸思考\u003C\u002Fp>\n\u003Cp>\n· 第一，职务身份审查是职务类案件定性的“第一步”关口。\u003C\u002Fp>\n\u003Cp>\n· 第二，补偿款的“财产属性”是关键——国家？还是集体？\u003C\u002Fp>\n\u003Cp>\n· 第三，有争议就要依法厘清，不做“罪名兜底”型定罪。\u003C\u002Fp>\n\n\u003Cp>\n这起案件的改判结果我分享出来，是希望更多人看到——在职务犯罪辩护中，确实存在通过理性、合法路径进行有效辩护的空间。\u003C\u002Fp>\n\u003Cp>\n哪怕一审已经定罪、判刑，也不是终点。只要有法理支撑，有合理分析，有程序武器，二审阶段依然可能实现转机。\u003C\u002Fp>\n\u003Cp>\n张智勇职务团队平时在职务犯罪案件研究和集体研讨中，也经常遇到类似的“定性争议”问题。我们必须一贯注重事实与法理的双重推敲，善于从身份、财产属性、程序等关键点寻找突破口。这类案件，往往决定命运的，不是“案件的大小”，而是是否有人愿意去多想一步、多查一遍。\u003C\u002Fp>\n\u003Cp>\n\u003C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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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309\u002F1-26030916052LR.jpg\"\u002F>\u003Cbr\u002F>\n\t作者简介：\u003C\u002Fp>\n\u003Cp>\n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u003C\u002Fp>\n\u003Cp>\n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u003C\u002Fp>",[18,147],[],{"type":135,"title":177,"slug":178,"summary":179,"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180,"seo":181,"id":182,"created_at":183,"updated_at":184,"faq":185,"_locale":40,"_fallback":13,"tags":188},"国企老总的身份难题：贪污还是侵占法律是如何界定？","zh-66942","“公司改制好几年了，我现在就是个聘任的总经理，拿点业绩提成怎么就成贪污了？”很多国企高管在被带走时，内心是充满委屈和困惑的。 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 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混改）的大背景下，企业的股权结构和人员身份变得极其复杂。同样是…","2026-01-28T00:00:00+00:00",{},"d5e6c857-0b2e-435f-9978-080533e2f90e","2026-10-23T01:31:45.330166+00:00","2026-10-23T02:00:41.356231+00:00",{"question":177,"answer":186,"crime_codes":187,"stage":20,"audience":148,"_locale":40,"_fallback":13},"“公司改制好几年了，我现在就是个聘任的总经理，拿点业绩提成怎么就成贪污了？”很多国企高管在被带走时，内心是充满委屈和困惑的。\u003Cbr\u002F>\n \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128\u002F1-26012Q35T3128.jpg\"\u002F>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u003Cbr\u002F>\n在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混改）的大背景下，企业的股权结构和人员身份变得极其复杂。同样是利用职务之便拿了公司的钱，如果你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那就是贪污罪，起刑点低，最高可判死刑；如果你被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那就是职务侵占罪，起刑点高，量刑远轻于贪污，且更容易适用缓刑。\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这一步之遥，刑期天壤之别。\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张智勇律师基于多年的实战经验，结合“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核心理念，总结出了一套针对贪污罪的“身份+资金”双轨辩护策略。\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一、 \u003Cstrong>左勾拳：精准切割“国家工作人员”身份\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在混改企业中，这个标签不是贴在脑门上的，而是需要严格法律推定的。\u003Cbr\u002F>\n张智勇律师的辩护切入点：由“委派”向“受聘”转化\u003Cbr\u002F>\n控方往往习惯于看“老黄历”：你以前是国资委任命的干部，现在虽然改制了，但你还是代表国有资产，所以你是国家工作人员。\u003Cbr\u002F>\n但我们的辩护逻辑是看“新合同”：\u003Cbr\u002F>\n查任命源头：\u003Cbr\u002F>\n现在的总经理职务，是上级党组织或国资监管部门发文任命的？还是由改制后的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市场化聘任的？\u003Cbr\u002F>\n如果是后者，即便你保留了原来的行政级别档案，在法律上，你也是“受聘”于公司的职业经理人，而非“委派”从事公务。\u003Cbr\u002F>\n查履职性质：\u003Cbr\u002F>\n你在公司里是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行政性管理），还是仅仅负责技术研发、市场销售（劳务性工作）？\u003Cbr\u002F>\n根据最新的司法实践，不从事公务的劳务人员，不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打掉了这个身份，贪污罪的指控基础就崩塌了。\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二、 \u003Cstrong>右勾拳：深度解析“混合资金”属性\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在贪污罪辩护中，必须对涉案资金进行“化学分析”。\u003Cbr\u002F>\n\u003Cstrong>1. 剥离“私有权益”\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在很多改制企业中，为了激励高管，往往存在风险抵押金、股权分红或者业绩对赌奖励。\u003Cbr\u002F>\n如果高管私自拿走的钱，在实质上包含了其个人应得的奖金、分红，或者是民营股东投入的资金。那这部分资金应该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公共财物”。\u003Cbr\u002F>\n律师需要引入专业的审计力量，将“个人权益”从“贪污总额”中剔除。这不仅能降低涉案金额，甚至可能改变案件定性，将其转化为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或职务侵占。\u003Cbr\u002F>\n\u003Cstrong>2. 还原“公务用途”\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很多所谓的“贪污”，其实是“私设小金库”用于公务支出。\u003Cbr\u002F>\n比如，为了解决改制遗留的职工安置问题，或者为了市场公关，老总通过虚列工程款套取资金，但最终钱都花在了公司的烂摊子上，没有装进自己腰包。\u003Cbr\u002F>\n辩护策略：死守“非法占有目的”这条红线。只要证明资金最终是“公款公用”，这就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违规行为，绝不是贪污犯罪。\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三、 组合拳发力：从重刑到轻判的逆转\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在张智勇律师办理的一起涉及金额1200万元的国企高管贪污案中，控方指控当事人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u003Cbr\u002F>\n我们打出了这套组合拳：\u003Cbr\u002F>\n身份拳：出示了公司改制后的《聘任合同》和《董事会决议》，证明当事人已通过“解聘再聘”的方式转为职业经理人，不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u003Cbr\u002F>\n资金拳：通过对10年账目的穿透式审计，证明涉案资金中有800万实际用于了公司未入账的历史债务清偿。\u003Cbr\u002F>\n结果：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了减轻的认定。\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u003Cstrong>结语\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国企改制案件的复杂性，决定了辩护律师不能只懂刑法，更要懂公司法和企业管理。\u003Cbr\u002F>\n面对贪污指控，不要被“国企”两个字吓倒。通过“身份”与“资金”的双重突围，往往能在绝境中找到生机。\u003Cbr\u002F>\n目前司法实务界对于混合所有制企业职务犯罪的定性持审慎、谦抑态度。有观点认为，不能简单依据被告人曾在国有单位任职的历史身份来认定其“国家工作人员”属性，而应实质审查其职权来源（是否受委派）和履职内容（是否从事公务）。对于资金性质，若存在公私混同且无法区分的情况，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倾向于认定为非公共财物，从而适用量刑较轻的职务侵占罪。这种裁判趋势为精细化辩护提供了坚实的法理支撑。\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u003C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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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128\u002F1-26012Q35Q3b5.jpg\"\u002F>\u003Cbr\u002F>\n作者简介：\u003Cbr\u002F>\n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u003Cbr\u002F>",[18,147],[],{"type":135,"title":190,"slug":191,"summary":192,"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193,"seo":194,"id":195,"created_at":196,"updated_at":197,"faq":198,"_locale":40,"_fallback":13,"tags":202},"关于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归个人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行为的处理","zh-36650","一、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2017-11-10T00:00:00+00:00",{},"ce38e982-62d9-4be3-ad84-a21a1f01c922","2026-10-23T01:27:56.258189+00:00","2026-10-23T02:00:38.074747+00:00",{"question":190,"answer":199,"crime_codes":200,"stage":20,"audience":148,"_locale":40,"_fallback":13},"\u003Cp>\n一、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贪污数额一般应当以所隐匿财产全额计算;改制后公司、企业仍有国有股份的，按股份比例扣除归于国有的部分。\u003C\u002Fp>\n\u003Cp>\n所隐匿财产在改制过程中已为行为人实际控制，或者国家出资企业改制已经完成的，以犯罪既遂处理。\u003C\u002Fp>\n\u003Cp>\n二、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实施该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第一款规定以外的人员与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共同实施该款行为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u003C\u002Fp>\n\u003Cp>\n三、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未采取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故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的，一般不应当认定为贪污;造成国家资产重大损失，依法构成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或者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的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四、国有公司、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在改制过程中隐匿公司、企业财产，转为职工集体持股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定罪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五、改制后的公司、企业中只有改制前公司、企业的管理人员或者少数职工持股，改制前公司、企业的多数职工未持股的，依照本意见第一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u003C\u002Fp>",[201,18,147],"CR-396-私分国有资产罪",[],{"type":135,"title":204,"slug":205,"summary":206,"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207,"seo":208,"id":209,"created_at":210,"updated_at":211,"faq":212,"_locale":40,"_fallback":13,"tags":216},"如何认定单位内部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勾结实施挪用公款罪的性质","zh-3385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8日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2017-08-10T00:00:00+00:00",{},"7a079553-6cfb-4d9c-868c-a60da52ccbba","2026-10-23T01:47:24.220767+00:00","2026-10-23T02:00:50.318755+00:00",{"question":204,"answer":213,"crime_codes":214,"stage":20,"audience":148,"_locale":40,"_fallback":13},"\u003Cbr\u002F>\n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8日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然而，如果不同身份主体都是主犯对如何适用就难以选择。因此，对单位内部不同身份主体勾结共同挪用公款的案件，不应采用上述解释中按主犯的性质定罪的观点。对此，有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和本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其他职工共同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对国家工作人员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对其他职工以挪用资金定罪，分别处罚。”其所持的分别定罪的观点能够正确反映出不同身份主体在共同挪用犯中各自行为的性质、特点及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比较科学的。另外，对于不同身份主体只利用其中一方的职务之便的情况则应当根据实行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是利用了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之便，则以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论处。\u003Cbr\u002F>",[18,215],"CR-384-挪用公款罪",[],{"type":135,"title":218,"slug":219,"summary":220,"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221,"seo":222,"id":223,"created_at":224,"updated_at":225,"faq":226,"_locale":40,"_fallback":13,"tags":230},"刑法条文之票据诈骗罪的主体要件","zh-17790","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 票据诈骗 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2014-02-21T00:00:00+00:00",{},"d2120ed1-23f5-4bfc-b1d1-9d290ba57fd4","2026-10-23T01:47:47.147780+00:00","2026-10-23T02:00:50.563903+00:00",{"question":218,"answer":227,"crime_codes":228,"stage":20,"audience":148,"_locale":40,"_fallback":1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根据本节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这是因为，进行票据诈骗活动实现其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意图，往往离不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内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犯罪分子提供企业帐号、联行行号及密押等信息。还应注意的是、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不能一概而以票据诈骗共犯而论。例如，因自己的利用职务之便的主要行为，造成了本单位的经济损失的，此时应当按照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定性。只有因其帮助行为在造成了除自己所在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经济损失的，以及不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为主利用职务之便而侵吞、诈骗的，才以本罪共犯处罚。但无论以何罪处罚、都应从重处罚。如果在进行此种犯罪的过程中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如受贿的，则按牵连犯从重处罚。\u003Cbr\u002F>",[18,229,147],"CR-X-票据诈骗罪",[],{"type":135,"title":232,"slug":233,"summary":234,"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235,"seo":236,"id":237,"created_at":238,"updated_at":239,"faq":240,"_locale":40,"_fallback":13,"tags":243},"内部不同身份的主体勾结共同挪用公款罪如何区分？可以取保候审吗？","zh-15329","这里具体指单位内部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勾结实施 挪用公款 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8日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2013-09-12T00:00:00+00:00",{},"89ab3e7a-2498-428c-82dd-13354ac529d9","2026-10-23T01:47:22.017412+00:00","2026-10-23T02:00:50.294966+00:00",{"question":232,"answer":241,"crime_codes":242,"stage":20,"audience":148,"_locale":40,"_fallback":13},"这里具体指单位内部国家工作人员与公司企业人员共同勾结实施挪用公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8日的《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然而，如果不同身份主体都是主犯对如何适用就难以选择。因此，对单位内部不同身份主体勾结共同挪用公款的案件，不应采用上述解释中按主犯的性质定罪的观点。对此，有观点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和本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其他职工共同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对国家工作人员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对其他职工以挪用资金定罪，分别处罚。”其所持的分别定罪的观点能够正确反映出不同身份主体在共同挪用犯中各自行为的性质、特点及社会危害程度，因而是比较科学的。另外，对于不同身份主体只利用其中一方的职务之便的情况则应当根据实行行为的性质而定。如果是利用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是利用了公司、企业人员的职务之便，则以挪用资金罪的共同犯罪论处。\u003Cbr\u002F>",[18,215],[],[245],{"type":246,"title":247,"slug":248,"summary":249,"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250,"seo":251,"id":252,"created_at":253,"updated_at":254,"law":255,"_locale":40,"_fallback":13,"tags":281},"law","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law-liangxing-zhidao-yijian","规范性文件，自 2021-07-01 起施行。","2026-10-23T01:49:26.159836+00:00",{},"2de90a2c-b798-447a-a14c-ddba8933b170","2026-10-23T01:49:26.158764+00:00","2026-10-23T12:57:51.129712+00:00",{"law_code":256,"article_no":20,"issuer":257,"effective_date":258,"repealed_date":20,"crime_codes":259,"_locale":40,"_fallback":13},"量刑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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