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f1gbcr2btqha03":3,"$f14txp7kh0ratn":15,"seo:zh-cn:\u002Fcrimes\u002FCR-287%E4%B9%8B%E4%BA%8C-%E5%B8%AE%E5%8A%A9%E4%BF%A1%E6%81%AF%E7%BD%91%E7%BB%9C%E7%8A%AF%E7%BD%AA%E6%B4%BB%E5%8A%A8%E7%BD%AA":180},{"contact":4,"home":8,"notice":12,"footer":14},{"hotline":5,"wechat_qr":5,"work_hours":6,"callback_promise":7},"","09:00-21:00","30 分钟内回电（工作时间）",{"hot_crimes":9,"featured_cases":10,"recommended_lawyers":11},[],[],[],{"text":5,"enabled":13},false,{"icp":5,"address":5,"company":5},{"type":16,"title":17,"slug":18,"summary":19,"body":20,"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25,"seo":26,"id":27,"created_at":28,"updated_at":28,"crime":29,"_locale":40,"_fallback":13,"tags":41,"related":42},"crime","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CR-287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法》第287之二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null,"editor","published","public",1,"2026-10-22T11:48:41.994537+00:00",{},"97dca558-2347-465b-bea4-6f88f6d92d2b","2026-10-22T11:48:42.209552+00:00",{"crime_code":18,"name":17,"chapter":30,"section":20,"law_articles":31,"definition":20,"elements":33,"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34,"defense_points":35,"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36,"related_crimes":37,"is_hot":38,"sort":39,"_locale":40,"_fallback":13},"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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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理念：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事…","2021-03-18T00:00:00+00:00",{},"44b61b91-adf5-4f76-81a0-934d13c84623","2026-10-22T13:27:20.749805+00:00","2026-10-23T12:55:34.084624+00:00",{"crime_codes":72,"stage":20,"result":73,"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74,"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75,"is_major":13,"facts":76,"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40,"_fallback":13},[18],"缓刑","重庆",[],"作者：张智勇，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刑事案的重庆律师事务所）\u003Cbr\u002F>\n擅长领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大要案辩护\u003Cbr\u002F>\n执业理念：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事实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时光飞逝，因学费被骗心脏骤停离世的徐玉玉事件发生，已经接近5年了。\u003Cbr\u002F>\n网络信息的迅速发展，给电信网络诈骗的诞生带来了肥厚的滋养，司法者的一系列举措，试图强力压制电信网络诈骗不法行为。从定罪的证据标准相对降低，量刑上从严、从重、不判缓刑…等等举措，说实话，都“收获”甚微。原因很简单，查处的风险太低了。换言之，电信网络诈骗的“性价比”太高了。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做一笔抹一笔痕迹，这些技巧甚至都不需要专人来交，早已形成了产业链。卖手机号的、银行卡的、伪基站的、无线电号段的…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也正因为此，刑法修正案也屡屡给这些附加“产业”赋予新的定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新罪名应“运”而生。\u003Cbr\u002F>\n这种无孔不入型犯罪模式，让被害人感到痛苦的同时，也让很多代理此案的刑事律师十分头疼。电信网络诈骗中的两极分化特征明显，对于头目来说，涉案金额上4、50万非常轻松，量刑10年起步，想下一档次，难！而对于下面“马仔”而言，事干的挺多，钱拿得挺少，虽有可能判到3年以下，但想要适用缓刑，老大不退钱，你自己又是实行犯，也难！再加上动辄几十百八本的证据材料，密密麻麻几百上千页的银行流水，看完一遍，难免头晕眼花、头重脚轻、头痛欲裂……但是，机遇与挑战一般都是并存的，刑事案件更是如此。\u003Cbr\u002F>\n曾某妻子因我们有全体律师全部刑事案全面讨论的一个特色制度，更重要的是我们只一个专注刑事案的专业律所，故慕名而来，越是这样，我自己觉得更不应该辜负委托人的信任，反而压力越大，这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就有这样一种直觉。这个案子在看似严丝合缝的证据下，好像没什么转机？\u003Cbr\u002F>\n曾某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他的上家早在曾某之前就被抓获，口供也好，客观证据也罢，都可谓确实充分。甚至侦查机关还核实到了不少被害人，这在电信网络诈骗中实属难得。\u003Cbr\u002F>\n但一名负责的刑事律师，就是要善于在鸡蛋里挑骨头，在不可能中发现可能！\u003Cbr\u002F>\n我拿到这个案子，也按习惯查阅了六遍卷宗，为什么是六次呢？作为一名执业25年的刑事律师，我一直坚持任何案卷材料都要反复查阅五次以上，因为我相信看卷宗，第一次是皮毛、二次是印象、三次是了解、四次是熟悉、五次才能深入，再加一次，就是完美。这个习惯，我从当律师开始坚持到现在，因为我相信突破往往都隐藏在细节中，细节决定成败，这也导致我近几年睡眠严重不足，甚至经常半夜反复不断起床阅卷和修改辩护观点，还好，手机文档的熟练运用让我免去了打开电脑的开机等候，几轮认真细抠证据后，我终于找到了本案最大的突破口，一旦成功，曾某的涉案金额将直降70余万！\u003Cbr\u002F>\n那就是认定曾某涉案金额百余万的关键证据——侦查机关从电脑里提取出的后台电子数据！\u003Cbr\u002F>\n首先，笔录载明的电子物证检查时间为4月21日11时25分至12时32分，一个小时完成数据的提取检验，时间正常。但翻到笔录的最后一页，两名检查人签字的检查时间却为5月16日，足足隔了20多天（一般辩护律师不太关注时间节点）。如果签字的检查人员就是真正实施检查行为的检查人员，那么他们为什么不在检查结束之日就及时签字确认？即使是需要时间形成电子证据的检查笔录，但一份5页的笔录需要20多天去撰写？这也明显不符合常理。此乃这份电子数据的第一个问题。\u003Cbr\u002F>\n其次，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这份笔录虽然名叫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而非电子证据提取笔录，但该检查笔录正文的第一段就载明，某某分局网安支队受办理本案的经侦支队的委托，涉案嫌疑人的手提电脑进行数据提取”，即本案电子证据的检查内容是包含了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的，对该提取过程就应当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有见证人见证，但从笔录的内容显示，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并无见证人或录音录像。又是一处程序违法！\u003Cbr\u002F>\n最后，《规定》第16条第2款还要求，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这一规定是保证电子数据来源不被污染的重要关键！但笔录内容却显示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仅留存下来寥寥几张数据截图的照片，并没有载明曾经进行过录像，录像人一栏也是空白的。而《规定》第23条、第24条明确了，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就是要通过查看相关活动的录像、核实收集程序等要素来进行认定。本案恰恰是缺失了录像这一保证电子数据来源合法性和同一性的要素。这不仅仅是证据瑕疵问题，而是合法性不能保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u003Cbr\u002F>\n光有这些理由就足够将这份电子数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吗？我猜法官心里想必也有一个问号。为了让这个问号变成句号，质证时我又把曾某上家的笔录作为那根“压死骆驼的稻草”。曾某的上家在接受公安人员十几次基本一致的讯问笔录，我经常听见一些不太负责的刑事律师可能只看其中的一两次笔录，恰恰曾某的上家在第十一次笔录中印证了我的观点：电脑是公司用来实施犯罪的，但表格不是曾做的，客户不是他本人对接的，里面的内容他无法辨别是否完全准确，而在案的一些业务员又存在有人指认表格内容与自己实际发展的客户偶有不一致的情况！这样的合理怀疑，就目前的证据情况，根本无法作为定案证据！\u003Cbr\u002F>\n虽然——本案核实到的被害人也还是有十余万的金额，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公诉机关的电子数据，虽定罪还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对于曾某而言，由于我执着的罗列出了八项认定从犯的依据，提出属于从属地位观点，加上这些在案的被害人对应到他手下的金额寥寥无几，对于为他争取轻刑判处缓刑，打下了非常良好的事实基础！\u003Cbr\u002F>\n事后回想起这个案子，我还是感触颇深。拿到电信网络诈骗这一类证据标准相对较低的案子，我相信不免有刑事律师同行会不自觉的也降低自己对证据审查的标准，觉得既然没有空间，不如草草劝当事人认罪认罚，这样律师倒也轻松，但是苦了当事人。但实际上，就是这种看似为当事人好，但实际上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使得很多明明有辩护空间的案子人为的变成了铁案！在这里我也想送给所有从事刑事辩护的同行们一句话，也是在法律圈流传颇广的一句话——“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一生”！望大家都能在办别人的人生中尽力而为，在自己的人生里无愧于心。\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type":45,"title":63,"slug":79,"summary":8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66,"seo":81,"id":82,"created_at":83,"updated_at":84,"case":85,"_locale":40,"_fallback":13,"tags":89},"zh-64276","作者：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 擅长领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大要案辩护 执业理念：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事实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5c96dd64-20c6-4191-892c-c6f7c17d4b17","2026-10-22T13:12:43.659768+00:00","2026-10-23T12:55:30.645237+00:00",{"crime_codes":86,"stage":20,"result":20,"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74,"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87,"is_major":13,"facts":88,"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40,"_fallback":13},[18],[],"作者：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u003Cbr\u002F>\n擅长领域：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大要案辩护\u003Cbr\u002F>\n执业理念：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事实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时光飞逝，因学费被骗心脏骤停离世的徐玉玉事件发生，已经接近5年了。\u003Cbr\u002F>\n网络信息的迅速发展，给电信网络诈骗的诞生带来了肥厚的滋养，司法者的一系列举措，试图强力压制电信网络诈骗不法行为。从定罪的证据标准相对降低，量刑上从严、从重、不判缓刑…等等举措，说实话，都“收获”甚微。原因很简单，查处的风险太低了。换言之，电信网络诈骗的“性价比”太高了。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做一笔抹一笔痕迹，这些技巧甚至都不需要专人来交，早已形成了产业链。卖手机号的、银行卡的、伪基站的、无线电号段的…只有你想不到，没有他们做不到。也正因为此，刑法修正案也屡屡给这些附加“产业”赋予新的定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新罪名应“运”而生。\u003Cbr\u002F>\n这种无孔不入型犯罪模式，让被害人感到痛苦的同时，也让很多代理此案的刑事律师十分头疼。电信网络诈骗中的两极分化特征明显，对于头目来说，涉案金额上4、50万非常轻松，量刑10年起步，想下一档次，难！而对于下面“马仔”而言，事干的挺多，钱拿得挺少，虽有可能判到3年以下，但想要适用缓刑，老大不退钱，你自己又是实行犯，也难！再加上动辄几十百八本的证据材料，密密麻麻几百上千页的银行流水，看完一遍，难免头晕眼花、头重脚轻、头痛欲裂……但是，机遇与挑战一般都是并存的，刑事案件更是如此。\u003Cbr\u002F>\n曾某妻子因我们有全体律师全部刑事案全面讨论的一个特色制度，更重要的是我们只一个专注刑事案的专业律所，故慕名而来，越是这样，我自己觉得更不应该辜负委托人的信任，反而压力越大，这个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就有这样一种直觉。这个案子在看似严丝合缝的证据下，好像没什么转机？\u003Cbr\u002F>\n曾某涉及的是一起典型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他的上家早在曾某之前就被抓获，口供也好，客观证据也罢，都可谓确实充分。甚至侦查机关还核实到了不少被害人，这在电信网络诈骗中实属难得。\u003Cbr\u002F>\n但一名负责的刑事律师，就是要善于在鸡蛋里挑骨头，在不可能中发现可能！\u003Cbr\u002F>\n我拿到这个案子，也按习惯查阅了六遍卷宗，为什么是六次呢？作为一名执业25年的刑事律师，我一直坚持任何案卷材料都要反复查阅五次以上，因为我相信看卷宗，第一次是皮毛、二次是印象、三次是了解、四次是熟悉、五次才能深入，再加一次，就是完美。这个习惯，我从当律师开始坚持到现在，因为我相信突破往往都隐藏在细节中，细节决定成败，这也导致我近几年睡眠严重不足，甚至经常半夜反复不断起床阅卷和修改辩护观点，还好，手机文档的熟练运用让我免去了打开电脑的开机等候，几轮认真细抠证据后，我终于找到了本案最大的突破口，一旦成功，曾某的涉案金额将直降70余万！\u003Cbr\u002F>\n那就是认定曾某涉案金额百余万的关键证据——侦查机关从电脑里提取出的后台电子数据！\u003Cbr\u002F>\n首先，笔录载明的电子物证检查时间为4月21日11时25分至12时32分，一个小时完成数据的提取检验，时间正常。但翻到笔录的最后一页，两名检查人签字的检查时间却为5月16日，足足隔了20多天（一般辩护律师不太关注时间节点）。如果签字的检查人员就是真正实施检查行为的检查人员，那么他们为什么不在检查结束之日就及时签字确认？即使是需要时间形成电子证据的检查笔录，但一份5页的笔录需要20多天去撰写？这也明显不符合常理。此乃这份电子数据的第一个问题。\u003Cbr\u002F>\n其次，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这份笔录虽然名叫电子证据检查笔录，而非电子证据提取笔录，但该检查笔录正文的第一段就载明，某某分局网安支队受办理本案的经侦支队的委托，涉案嫌疑人的手提电脑进行数据提取”，即本案电子证据的检查内容是包含了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的，对该提取过程就应当依据刑诉法的规定有见证人见证，但从笔录的内容显示，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并无见证人或录音录像。又是一处程序违法！\u003Cbr\u002F>\n最后，《规定》第16条第2款还要求，电子数据检查，应当对电子数据存储介质拆封过程进行录像，并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进行检查。这一规定是保证电子数据来源不被污染的重要关键！但笔录内容却显示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仅留存下来寥寥几张数据截图的照片，并没有载明曾经进行过录像，录像人一栏也是空白的。而《规定》第23条、第24条明确了，审查电子数据是否合法，就是要通过查看相关活动的录像、核实收集程序等要素来进行认定。本案恰恰是缺失了录像这一保证电子数据来源合法性和同一性的要素。这不仅仅是证据瑕疵问题，而是合法性不能保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问题！\u003Cbr\u002F>\n光有这些理由就足够将这份电子数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吗？我猜法官心里想必也有一个问号。为了让这个问号变成句号，质证时我又把曾某上家的笔录作为那根“压死骆驼的稻草”。曾某的上家在接受公安人员十几次基本一致的讯问笔录，我经常听见一些不太负责的刑事律师可能只看其中的一两次笔录，恰恰曾某的上家在第十一次笔录中印证了我的观点：电脑是公司用来实施犯罪的，但表格不是曾做的，客户不是他本人对接的，里面的内容他无法辨别是否完全准确，而在案的一些业务员又存在有人指认表格内容与自己实际发展的客户偶有不一致的情况！这样的合理怀疑，就目前的证据情况，根本无法作为定案证据！\u003Cbr\u002F>\n虽然——本案核实到的被害人也还是有十余万的金额，法院最终没有采纳公诉机关的电子数据，虽定罪还是没有问题的。不过对于曾某而言，由于我执着的罗列出了八项认定从犯的依据，提出属于从属地位观点，加上这些在案的被害人对应到他手下的金额寥寥无几，对于为他争取轻刑判处缓刑，打下了非常良好的事实基础！\u003Cbr\u002F>\n事后回想起这个案子，我还是感触颇深。拿到电信网络诈骗这一类证据标准相对较低的案子，我相信不免有刑事律师同行会不自觉的也降低自己对证据审查的标准，觉得既然没有空间，不如草草劝当事人认罪认罚，这样律师倒也轻松，但是苦了当事人。但实际上，就是这种看似为当事人好，但实际上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使得很多明明有辩护空间的案子人为的变成了铁案！在这里我也想送给所有从事刑事辩护的同行们一句话，也是在法律圈流传颇广的一句话——“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一生”！望大家都能在办别人的人生中尽力而为，在自己的人生里无愧于心。\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91,107,121],{"type":92,"title":93,"slug":94,"summary":95,"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96,"seo":97,"id":98,"created_at":99,"updated_at":100,"faq":101,"_locale":40,"_fallback":13,"tags":106},"faq","用个人账户帮朋友取现也涉嫌犯罪吗","zh-67403","用个人账户帮朋友取现也涉嫌犯罪吗 一个年轻姑娘咨询：半年前有个朋友找她帮忙，说自己的银行卡限额了，让她帮忙收一笔钱，再取现金给他。朋友答应给她五百块好处费。她没多想，钱到账后就去 ATM 取了出来。最近公安找到她，说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2026-10-20T00:00:00+00:00",{},"04fa2691-37ae-4db0-82c4-d944d443e64b","2026-10-23T01:35:17.532322+00:00","2026-10-23T02:00:43.565861+00:00",{"question":93,"answer":102,"crime_codes":103,"stage":20,"audience":105,"_locale":40,"_fallback":13},"\u003Ch2>\n\u003Cimg alt=\"银行卡取现场景\"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1020\u002F1-261020134S80-L.jpg\"\u002F>\u003Cbr\u002F>\n用个人账户帮朋友取现也涉嫌犯罪吗\u003C\u002Fh2>\n\u003Cp>\n\t一个年轻姑娘咨询：半年前有个朋友找她帮忙，说自己的银行卡限额了，让她帮忙收一笔钱，再取现金给他。朋友答应给她五百块好处费。她没多想，钱到账后就去 ATM 取了出来。最近公安找到她，说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配合调查。\u003C\u002Fp>\n\u003Cp>\n\t她一脸委屈：“我就是帮朋友取了个钱，怎么就要坐牢了？”\u003C\u002Fp>\n\u003Cp>\n\t用自己的账户帮别人收钱、取现，听起来是件小事，但背后的刑事风险一点也不小。\u003C\u002Fp>\n\u003Cp>\n\t一、为什么帮忙取个钱也会涉嫌犯罪\u003C\u002Fp>\n\u003Cp>\n\t很多人觉得，钱不是我的，我只是过一下手，能有什么问题？但刑法看的不是钱在谁手里，而是你知不知道这笔钱的来历，以及你在这个流转链条里起了什么作用。\u003C\u002Fp>\n\u003Cp>\n\t如果这笔钱是诈骗、赌博、传销、贩毒、贪污贿赂等犯罪得来的，你用自己的账户接收、取现、转账，客观上就是在帮助犯罪分子把赃款“洗白”。刑法上可能涉及好几个罪名，最常见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u003C\u002Fp>\n\u003Cp>\n\t二、最容易踩的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u003C\u002Fp>\n\u003Cp>\n\t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单说，就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还帮忙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u003C\u002Fp>\n\u003Cp>\n\t“帮朋友取现”这个行为，如果符合两个条件，就很可能落进这个罪名：第一，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笔钱是犯罪所得；第二，你实施了接收、取现、转账等行为，妨碍司法机关对赃款的追缴。\u003C\u002Fp>\n\u003Cp>\n\t这个罪同样要求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标准，不是所有帮忙取现的行为都直接入罪。零星小额、且确实不明知资金性质的帮忙，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通常不按犯罪处理。\u003C\u002Fp>\n\u003Cp>\n\t实务中，司法机关判断“明知”，不会只听你嘴上怎么说。如果你收取了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好处费，或者对方频繁让你帮忙取现，或者让你刻意避开银行柜台、分拆取现，实务中常结合这些证据综合推定明知。\u003C\u002Fp>\n\u003Cp>\n\t三、帮信罪：不是你收的也可能是你的事\u003C\u002Fp>\n\u003Cp>\n\t除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有一类常见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常说的“帮信罪”。\u003C\u002Fp>\n\u003Cp>\n\t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287条之二，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得明确一点：帮信罪只针对信息网络类的上游犯罪，不是所有犯罪的帮忙收款都能套上这个罪名。\u003C\u002Fp>\n\u003Cp>\n\t如果你把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收款码提供给朋友，对方用来收取网络诈骗款、网络赌博资金这类信息网络犯罪的赃款，即便你没有亲自去取现，也可能构成帮信罪。帮信罪要求“情节严重”，比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实务中，出借、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是典型的帮信罪高发行为。\u003C\u002Fp>\n\u003Cp>\n\t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时容易混淆。简单说，如果帮助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比如把账户提供给诈骗团伙用于接收被害人的钱，通常更符合帮信罪；如果钱已经到了账户里，你只是帮忙取现、转账、套现，帮助赃款脱离追查，通常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者可能竞合，司法机关会根据参与阶段和主观明知内容选择适用。\u003C\u002Fp>\n\u003Cp>\n\u003Cimg alt=\"桌面物品静物示意\" loading=\"l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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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张智勇律师\"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1016\u002F1-2610161922140-L.jpg\"\u002F>\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作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u003C\u002Fp>",[104,18],"CR-31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family",[],{"type":92,"title":108,"slug":109,"summary":110,"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111,"seo":112,"id":113,"created_at":114,"updated_at":115,"faq":116,"_locale":40,"_fallback":13,"tags":120},"提供银行卡、电话卡“跑分”算诈骗共犯吗？律师讲清认定","zh-67356","提供银行卡、电话卡“跑分”算诈骗共犯吗？律师讲清认定 这些年见过太多类似的家属：孩子刚大学毕业，被人介绍去做“跑分”，说刷刷流水就能拿提成。结果银行卡被冻结，人也被带走了。罪名一会儿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会儿又是 诈骗罪 ，家属彻底搞…","2026-09-17T00:00:00+00:00",{},"cd374365-c88e-4aad-9886-56a79c49dfd7","2026-10-23T01:53:34.386105+00:00","2026-10-23T02:00:53.789857+00:00",{"question":108,"answer":117,"crime_codes":118,"stage":20,"audience":105,"_locale":40,"_fallback":13},"\u003Ch2>\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917\u002F1-26091GHUIC.jpg\"\u002F>\u003Cbr\u002F>\n\t提供银行卡、电话卡“跑分”算诈骗共犯吗？律师讲清认定\u003C\u002Fh2>\n\u003Cp>\n\t这些年见过太多类似的家属：孩子刚大学毕业，被人介绍去做“跑分”，说刷刷流水就能拿提成。结果银行卡被冻结，人也被带走了。罪名一会儿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会儿又是诈骗罪，家属彻底搞不懂：不都是提供了张银行卡吗，怎么罪名差这么多？\u003C\u002Fp>\n\u003Cp>\n\t这个问题其实特别关键。罪名定错了，量刑可能差出好几年。\u003C\u002Fp>\n\u003Cp>\n\t一、先搞明白什么叫“跑分”\u003C\u002Fp>\n\u003Cp>\n\t“跑分”不是个法律术语，是实务里的俗称。一般就是把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借给别人用，对方用这些账户收账、转钱，账户提供者按流水金额抽成。\u003C\u002Fp>\n\u003Cp>\n\t银行卡和电话卡在里面作用不一样：银行卡主要用来收款、转账、取现；电话卡大多用来注册账号、收验证码、打引流电话。具体定什么罪，不光看你提供了哪种卡，更要看这张卡最后实际被用来干了什么。\u003C\u002Fp>\n\u003Cp>\n\t这些流水里的钱，很多来自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这类违法犯罪。提供账户的人，客观上确实帮上游犯罪转了钱。但刑法上到底定什么罪，核心看他主观上知道多少、实际参与有多深。\u003C\u002Fp>\n\u003Cp>\n\t二、帮信罪和诈骗罪共犯，法律边界在哪\u003C\u002Fp>\n\u003Cp>\n\t帮信罪的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要件很明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通常结合账户数量、流水金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综合认定。\u003C\u002Fp>\n\u003Cp>\n\t张智勇律师提醒，这里的“明知”是概括性的，不要求你确切知道上游是诈骗、赌博还是洗钱，但也不能凭空推定。实务里一般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比如经监管部门警告后仍继续操作、使用虚假身份开户、频繁更换账户、获利明显高于正常市场标准、专门为了规避监管走账等等。\u003C\u002Fp>\n\u003Cp>\n\t诈骗罪共犯的门槛就高多了。要成立诈骗共犯，得是事前就和诈骗的人通谋，明知上游干的是诈骗，还主动提供帮助，并且帮助行为和最后骗到钱的结果有因果关系。简单说，帮信罪是“我知道你在网上干坏事，但具体干啥我不管”，诈骗共犯是“我知道你在骗人，我还帮你一起骗”。\u003C\u002Fp>\n\u003Cp>\n\t这点区别听着就一句话，到了法庭上可能就是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的差距。\u003C\u002Fp>\n\u003Cp>\n\t实务中还有个介于两者之间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不一样，它一般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还帮忙转移、取现、换汇，但又不明知上游具体是诈骗的，可能定这个罪。量刑上它比帮信罪重，但比诈骗共犯轻，核心就看行为人接触资金的时候，知不知道这是赃款，以及是在犯罪过程中帮忙，还是事后帮忙销赃。\u003C\u002Fp>\n\u003Cp>\n\t三、实务中怎么区分这两个罪名\u003C\u002Fp>\n\u003Cp>\n\t办案机关判断的时候，不会只数你提供了几张卡，会综合看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两方面。\u003C\u002Fp>\n\u003Cp>\n\t第一个看获利方式。帮信罪的“跑分”通常是按流水比例抽成，比如千分之一、千分之三，行为人只关心流水走了多少，不太在乎钱从哪来。而诈骗共犯的获利往往和诈骗结果直接挂钩，事前说好按诈骗涉案金额比例分赃、拿提成，或者直接领取高额固定报酬。\u003C\u002Fp>\n\u003Cp>\n\t第二个看参与程度。帮信罪的行为人一般只出账户，不碰具体诈骗环节。诈骗共犯就可能深度参与了，比如做引流、背话术、负责收款转账、取现分赃，有的甚至直接跟受害人对接。\u003C\u002Fp>\n\u003Cp>\n\t第三个看认知证据。聊天记录里如果只有“过流水”“刷积分”“走账”这类模糊说法，一般只能往帮信罪靠。如果明确聊到“这是诈骗来的钱”“被害人的款”“话术”“杀猪盘”“盘口”这类具体内容，就很容易往诈骗共犯方向认定。\u003C\u002Fp>\n\u003Cp>\n\t第四个看资金特征。帮信罪的“跑分”资金通常来源很杂，可能是赌博、诈骗、洗钱混在一起走。诈骗共犯的资金来源就相对单一，基本就是自己参与的那几起诈骗的赃款。\u003C\u002Fp>\n\u003Cp>\n\t四、为什么很多案子一开始按诈骗立案，最后变成帮信\u003C\u002Fp>\n\u003Cp>\n\t这类案子侦查初期，公安机关往往先以诈骗罪立案。因为受害人报案都说“我被骗了”，钱最终流到哪个账户，账户持有人自然先被列为嫌疑人。\u003C\u002Fp>\n\u003Cp>\n\t但查着查着就会发现，提供账户的人可能就是单纯“跑分”赚点提成，既没参与具体诈骗操作，也不知道上游干的就是诈骗，这时候就会变更罪名为帮信罪。这种情况在实务里特别常见。\u003C\u002Fp>\n\u003Cp>\n\t所以家属别一听到“诈骗”两个字就慌。侦查阶段的罪名不是最终结论，关键要看证据能不能证明行为人明知上游是诈骗，并且有帮助诈骗的共同故意。\u003C\u002Fp>\n\u003Cp>\n\t五、几个容易误判的情形\u003C\u002Fp>\n\u003Cp>\n\t第一种，介绍别人“跑分”自己从中抽成。这种情况介绍人自己通常先构成帮信罪，但如果介绍的时候明明白白告诉对方“这些钱是诈骗来的”，那就可能构成诈骗共犯。\u003C\u002Fp>\n\u003Cp>\n\t第二种，提供账户后又帮忙取现、转账。如果只是为了完成“跑分”任务，按对方指示操作，一般还是定帮信罪。但如果明知是诈骗赃款，还主动帮忙转移、拆分、取现、换汇，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共犯。\u003C\u002Fp>\n\u003Cp>\n\t第三种，长期、大量、高频提供账户。偶尔出一两张卡，可能情节轻微。但如果组织好几个人、长期稳定提供大量账户，获利还很高，办案机关更容易认定主观恶性深，甚至会推定你对上游犯罪是有明确认知的。\u003C\u002Fp>\n\u003Cp>\n\t第四种，学生、务工人员这类“工具人”。这类人大多是被高额报酬诱惑进去的，主观恶性不大。如果确实不明知上游是诈骗，现有证据也推定不了明知，也可能因情节显著轻微、主观上确实不具备犯罪明知而不按犯罪处理，或者按帮信罪从轻处理。\u003C\u002Fp>\n\u003Cp>\n\t“跑分”类案件的罪名认定，说穿了就一句话：主观明知的内容，决定了最终的罪名。\u003C\u002Fp>\n\u003Cp>\n\t知道对方在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但不知道具体是诈骗，通常是帮信罪。知道对方在实施诈骗，还事前通谋、积极提供帮助，才是诈骗共犯。\u003C\u002Fp>\n\u003Cp>\n\t家属遇到这类案子，别只盯着“提供了几张卡”“转了多少钱”这些客观行为。更重要的是去看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实际工作内容、获利方式，这些才是判断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u003C\u002Fp>\n\u003Cp>\n\t罪名从来不是凭空定的，是靠证据一环一环堆出来的。找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那个环节，就是辩护的切入点。\u003C\u002Fp>\n\n\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917\u002F1-26091GH91GL.jpg\"\u002F>\u003C\u002Fp>\n\u003Cp>\n\t【作者简介】\u003C\u002Fp>\n\u003Cp>\n\t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u003C\u002Fp>",[18,119],"CR-266-诈骗罪",[],{"type":92,"title":122,"slug":123,"summary":124,"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125,"seo":126,"id":127,"created_at":128,"updated_at":129,"faq":130,"_locale":40,"_fallback":13,"tags":133},"帮人装设备、拉群，到底是帮信还是诈骗同伙？一文讲清两罪区别","zh-67332","做通信技术外包的小李去年栽了个跟头。有人找他架设 GOIP 设备 （通俗讲就是能将境外通话伪装成境内普通号码的通信转接设备，常被用来隐藏呼叫真实来源），说电商公司做客服回访要用，就是为了规避运营商的呼叫限制。小李没多想，按要求把设备装在几个…","2026-09-03T00:00:00+00:00",{},"6a6184c9-4abd-4478-a0d4-34565c61e069","2026-10-23T01:53:43.157098+00:00","2026-10-23T02:00:53.858242+00:00",{"question":122,"answer":131,"crime_codes":132,"stage":20,"audience":105,"_locale":40,"_fallback":13},"做通信技术外包的小李去年栽了个跟头。有人找他架设 \u003Cstrong>GOIP 设备\u003C\u002Fstrong>（通俗讲就是能将境外通话伪装成境内普通号码的通信转接设备，常被用来隐藏呼叫真实来源），说电商公司做客服回访要用，就是为了规避运营商的呼叫限制。小李没多想，按要求把设备装在几个出租屋里，平时远程维护，一个月收两万服务费。结果半年后警察找上门，说他涉嫌诈骗。那批设备根本就是给境外电诈团伙做呼叫转移用的，受害人接到的所谓\"客服电话\"，全是从这些设备拨出去的。小李特别委屈：我就是个做技术服务的，又没去骗人，怎么就成诈骗了？\n\u003Cp>\n这几年类似的案子越来越多。\u003Cstrong>GOIP 设备、AI 外呼系统\u003C\u002Fstrong>（就是可批量自动拨号、播放预设语音甚至模拟真人对话的智能呼叫系统）、\u003Cstrong>引流拉群\u003C\u002Fstrong>，这些技术本身当然不违法，但一旦跟诈骗沾上边，提供技术的人轻则涉嫌\u003Cstrong>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下称\"帮信罪\"）\u003C\u002Fstrong>，重则直接被认定为\u003Cstrong>诈骗共犯\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mmbiz.qpic.cn\u002Fsz_mmbiz_jpg\u002FfvMSfpPZ8HJC8WnL50DxeXFibEcYtdwGvDrfOMRSkQ423O6ybohcNHpicUIgLBntHIEAEcWHS36IYuKnoiaGU9qPyIeYN6MylzGHhia9yf70p0k\u002F640?wx_fmt=jpeg\"\u002F>\n\u003Ch2>\n\u003Cstrong>一、技术中立，不等于法律免责\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2>\n\u003Cp>\n很多做技术的人都有个误区：我只管卖设备、做系统、接订单，客户拿去干什么跟我没关系。这套逻辑在民事上或许说得通，放到刑事里根本站不住脚。\u003C\u002Fp>\n\u003Cp>\n《刑法》里的共同犯罪，核心就是\u003Cstrong>\"共同故意\"\u003C\u002Fstrong>四个字。\u003C\u002Fp>\n\n按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第四部分第（三）项），\u003Cstrong>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u003C\u002Fstrong>；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同样以共同犯罪论处。此外，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语音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n\u003Cp>\n不是说你亲手骗了钱才算，你给骗子递了刀子，一样可能担责。很多人又会说：那我嘴上说我不知道，还能定我？当然不是光看口供。司法机关认定\"明知\"，一般都是结合你的\u003Cstrong>职业背景、收费价格、服务内容、客户身份、交易模式\u003C\u002Fstrong>等综合判断的。比如做 AI 外呼系统的，客户要求配大量虚拟号码、自动换号、隐藏真实主叫，话术里全是\"冒充客服退款\"\"中奖通知\"\"高收益投资\"，正常人一眼都能看出不对劲，你还要接着做，再说自己不知情就很难站得住脚。\u003C\u002Fp>\n\u003Cp>\n这里张智勇律师也要掰扯清楚一个很多人容易混淆的点：同样是涉及资金转账、取现，定性可能完全不一样。\u003C\u002Fp>\n\n· \u003Cstrong>帮信罪\u003C\u002Fstrong>：只是提供支付结算通道、不清楚上游具体做的是哪类犯罪，大概率构成帮信罪；\n\n· \u003Cstrong>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u003C\u002Fstrong>：明知是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仍予以转账、套现、取现，事前又无通谋的，按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处理；\u003Cstrong>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u003C\u002Fstrong>；\n\n· \u003Cstrong>诈骗罪共犯\u003C\u002Fstrong>：事前就跟诈骗团伙串通好了，专门分工负责转账取钱，那本质就是诈骗罪共犯。\n\u003Ch2>\n\u003Cstrong>二、GOIP、AI 外呼、引流推广，各自的红线在哪里？\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2>\n\u003Cp>\n这三类服务，是现在电信诈骗案件里最常见的帮助行为，红线各不一样。\u003C\u002Fp>\n\u003Ch3>\nGOIP 设备\u003C\u002Fh3>\n\u003Cp>\n这类设备本身可用于正规跨境客服场景，但实务里涉案的 GOIP，基本都是用来给诈骗电话转接、隐藏真实来源的。这里得提醒一句：\u003Cstrong>明知对方用于电信网络诈骗，还帮忙架设、维护、看管 GOIP 设备的，司法实践中很多直接就按诈骗罪共犯论处\u003C\u002Fstrong>。尤其是把设备藏在偏远出租屋、频繁更换地点、按小时或者按通话量计费的，风险极高。\u003C\u002Fp>\n\u003Ch3>\nAI 外呼系统\u003C\u002Fh3>\n\u003Cp>\n这类系统正规的企业营销、客户回访都在用，但如果客户要求你做虚假话术、冒充公检法或者银行客服、批量拨打陌生号码，话术里还明确涉及\u003Cstrong>转账、验证码、账户安全\u003C\u002Fstrong>这些敏感内容，就一定要警惕。\u003C\u002Fp>\n\u003Ch3>\n引流推广\u003C\u002Fh3>\n\u003Cp>\n通过短视频、社交平台、群聊拉人进群、加好友、导流量。正常的商业推广当然没问题，但如果推广的内容是\"刷单返利\"\"高额投资\"\"免费领礼品\"这类明显有坑的项目，明知道背后大概率是诈骗，还继续按人头收费帮着引流，就很可能构成犯罪帮助行为。\u003C\u002Fp>\n\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mmbiz.qpic.cn\u002Fmmbiz_jpg\u002FfvMSfpPZ8HK8X2r9fs8jE5e5GWO4oCicNia2Xq029DgKDVaeibGw0SDwHOdqAVL4QX1tvc9icpmlFc8ibzefQFx2APxgApzW1EcRJfNNUR9ZKp7M\u002F640?wx_fmt=jpeg\"\u002F>\n\u003Ch2>\n\u003Cstrong>三、帮信罪和诈骗共犯，区别在哪？\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2>\n\u003Cp>\n实务里提供技术支持的人，往往要么被控诈骗共犯，要么被控帮信罪，很多人搞不清两者差在哪。核心差别其实就在\u003Cstrong>\"明知\"的程度和内容\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 \u003Cstrong>诈骗罪共犯\u003C\u002Fstrong>：要求你明确知道对方在实施诈骗，并且有共同诈骗的故意。比如你专门给诈骗团伙维护 GOIP，清楚他们就是用来打诈骗电话骗钱的，那就是诈骗共犯。· \u003Cstrong>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u003C\u002Fstrong>：要求低一层——你知道对方在利用信息网络干违法犯罪的事，但不要求你清楚知道具体是诈骗、还是赌博、还是别的。只要你知道不对劲，还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这些帮助，情节严重的就构成帮信罪。\n\u003Cp>\n帮信罪的\"情节严重\"有明确的法定标准：\u003C\u002Fp>\n\n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u003Cstrong>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u003C\u002Fstrong>；（二）\u003Cstrong>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u003C\u002Fstrong>；（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u003Cstrong>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u003C\u002Fstrong>；（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n\u003Cp>\n这里张智勇律师也顺带说下罪名竞合的问题：如果证据足以证明你明知对方就是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还继续提供技术支持，此时诈骗共犯和帮信罪就会出现竞合。依据法发〔2016〕32号第三部分第（七）项，实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之行为构成帮信罪，\u003Cstrong>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u003C\u002Fstrong>，也就是按诈骗罪共犯定罪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实务里很多技术人员最终定的是帮信罪而不是诈骗共犯，核心原因就是证据只能证明他们知道客户干的不是正经事，但不足以证明他们明确知道就是诈骗。\u003C\u002Fp>\n\u003Ch2>\n\u003Cstrong>四、如果你是技术提供方，怎么判断自己有没有踩线？\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2>\n\u003Cp>\n如果你是做通信、软件、推广的技术从业者，碰到以下几种情况，建议多留个心眼，别着急接单。\u003C\u002Fp>\n\n\u003Cp>\n\u003Cstrong>客户不愿意透露真实身份和具体用途。\u003C\u002Fstrong>正规公司谈合作，营业执照、业务范围都是明的。如果对方只会说\"你照做就行，别问那么多\"，大概率有问题。\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交易价格明显高出市场价。\u003C\u002Fstrong>架设普通呼叫系统、GOIP 租赁什么行情，业内基本都有数。对方愿意出远超市场的价格，往往是因为这事见不得光。\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服务内容明显在规避监管。\u003C\u002Fstrong>比如要求隐藏主叫号码、批量买虚拟号、自动切换 IP、绕开运营商风控，这些需求本身就说明客户在躲什么。\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话术内容涉及敏感信息。\u003C\u002Fstrong>如果能接触到客户的话术，里面全是转账、验证码、退款、投资返利这些，基本就不是正常业务。\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交易方式反常。\u003C\u002Fstrong>频繁换对接人、今天微信明天换境外通讯工具、要求用虚拟货币结算，这种操作模式基本都和灰黑产挂钩。\u003C\u002Fp>\n\n\u003Ch2>\n\u003Cstrong>五、如果你已经被控告，怎么辩护？\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2>\n\u003Cp>\n如果因为提供这类技术服务被立案了，辩护的核心通常围绕两个关键点：\u003Cstrong>一是主观上到底知不知情，二是客观上有没有起到实质性帮助\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h3>\n主观明知的辩护\u003C\u002Fh3>\n\u003Cp>\n如果确实不知道客户在实施诈骗，就要拿出对应的证据：比如签了正规的服务合同、对方提供了营业执照、按正常市场价格收费、沟通过程里你询问过用途对方也给出了合理解释。这些都能用来证明你缺乏犯罪的明知。\u003C\u002Fp>\n\u003Ch3>\n罪名定性的辩护\u003C\u002Fh3>\n\u003Cp>\n如果检察院按诈骗罪共犯起诉，但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你知道对方在利用网络做违法的事，不足以证明你明确知道是诈骗，就可以主张定性不当，争取改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毕竟\u003Cstrong>帮信罪的法定刑比诈骗罪轻得多\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h3>\n情节轻重的辩护\u003C\u002Fh3>\n\u003Cp>\n就算最终定了罪，也要看作用大小。如果定的是诈骗共犯，就重点论证你在整个链条里\u003Cstrong>只起次要辅助作用、获利不多、参与时间短\u003C\u002Fstrong>，争取认定从犯从轻减轻；如果定的是帮信罪，就结合获利金额、参与程度、有没有自首退赃这些情节，争取从轻处罚甚至缓刑。\u003C\u002Fp>\n\n\u003Cp>\n技术本身没有对错，但用技术的人有。GOIP、AI 外呼、引流推广这些工具，用在正道上是提升效率的利器，用在歪路上就是诈骗的帮凶。做技术的人，别眼里只有订单和利润。客户到底是做什么的、要求你规避的是什么、话术里有没有猫腻，稍微上点心就能看出来。\u003C\u002Fp>\n\u003Cp>\n你觉得自己只是\"提供技术服务\"，在司法机关眼里可能就是\"帮助犯罪\"。真等出事了再说\"我不知道\"，往往已经晚了。\u003Cstrong>接单前多问一句、多核实一步，可能就能避开一场无妄的刑事风险。\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t\t \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903\u002F1-260Z31A153132.jpg\"\u002F>\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n\n\n\n\n\n\n\n\n\t\t\t\t\t\t\t\t\t\t\t\t \n\u003Cp>\n\u003Cstrong>【作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重庆企业家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18],[],[135],{"type":136,"title":137,"slug":138,"summary":139,"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140,"seo":141,"id":142,"created_at":143,"updated_at":144,"law":145,"_locale":40,"_fallback":13,"tags":151},"law","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law-信息网络犯罪解释","司法解释，共 19 条，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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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示例00000000000001","500000",29,[18,164,165,166,167,168],"CR-2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CR-18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CR-15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CR-397-滥用职权罪","CR-397-玩忽职守罪",[],"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n\n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张智勇律师继获评重庆市“2013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后，又于2015年再次获评重庆市“2014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n\n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n\n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n\n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案例职务犯罪类：（一）、大案要案类：1、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副部级）王某某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三罪并罚仍获轻判系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办理的“001号”案件。张智勇律师面对三项重罪指控，精准锁定定性、证据、自首与减损等关键情节。\n\n最终法院采纳绝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决结果显著从轻。2、原省委常委、统战部长（副部级）黄某受贿案——数额特别巨大仍获从轻处罚系该省年度“首虎”大案。张智勇律师针对指控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精准构建以“主动交代未掌握罪行”及“全额退赃”为核心的罪轻辩护体系。法院最终大部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作出从轻判决。\n\n3、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副部级）李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极高难度辩护获法院采纳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重点查办的特大职务犯罪案件。面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超4亿元）及滥用职权造成千亿元重大损失的双重指控，张智勇律师抽丝剥茧，精准锁定自首、立功，认罪悔罪及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法院最终采纳核心辩护观点，在终身监禁边缘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从轻判决。\n\n4、轰动全国的赵红霞（涉 雷某富不雅视频）敲诈勒索案——预测十年以上终获缓刑释放系引爆舆论的“反腐导火索”案件。在媒体普遍预测刑期十年以上的严峻形势下，张智勇律师顶住压力，前后会见当事人30余次，撰写1.7万字精细化辩护词，制定了务实的“骑墙式”辩护策略。最终法院采纳核心意见，判处缓刑并当庭释放，成功帮助当事人从重刑焦点中脱身回家。\n\n5、原省政协副主席（副部级）周某某受贿案——认定重大立功获从轻处罚系国监委在该省查办的极具影响力的副部级大案。张智勇律师面对指控金额逾亿元的严峻形势，精准辩护出“检举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并锁定主动交代未掌握罪行等关键情节。法院最终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依法予以从轻处罚。\n\n6、云南鲁逸荣行贿、挪用公款、串通投标案——累计留置长达27个月，鲁逸荣妻子陈闻解除其他所有律师后，于2025年10月正式委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律师担任鲁逸荣的一审辩护人。张智勇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事实定性和重大程序问题，随即展开体系化、组合拳辩护，依法申请法院调取二十七组关键证据。\n\n自2025年11月至2026年8月，本案仅庭前会议阶段即历时八个月，张智勇律师针对起诉书指控，提交大量程序辩护、事实辩护意见，并依法投诉、控告后，“上级检察机关书面确认起诉书的确存在错误”。（二）、无罪不起诉类：\n\n1、原某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受贿、徇私枉法、包纵黑社会案——力辩脱罪两项获轻判针对政法高官深陷“受贿”“涉黑”指控的严峻局面，张智勇律师直击证据链条死角，有力论证了“工作失职”与“包庇犯罪”的法律界限。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法院最终直接否决了包庇纵容黑社会及徇私枉法两项重罪的指控。该案成功实现“三罪减为一罪”，减少刑期六年以上，系经典刑辩险胜案例。\n\n2、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受贿案（已认罪）——推翻口供获法定不起诉在当事人已作出有罪供述的极为被动局面下，张智勇律师敏锐查证资金流向，证实涉案款项实为用于接待上级等公务及娱乐支出，而非个人私吞。律师据此精准出击，通过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从法律底层逻辑上否定了当事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最终促使检察院采纳“公款公用不属贪腐”的定性意见，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n\n3、铁路系统某财务老总贪污案——论罪五年终获免刑并保住公职系铁路系统掌握实权的财务干部职务犯罪，由专门法院跨省管辖，依涉案金额及情节论罪本应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家属极其焦虑，上有老下有小。经朋友介绍找到我。介入后，并未按常规罪轻辩护，而是直击要害，指出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办案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最终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该案不仅免除了牢狱之灾，更帮助当事人成功保住了公职。\n\n4、民警在执行上级指令中涉嫌徇私枉法罪——经辩护“不起诉”系一起典型的因“权利层层违规施压”导致的基层民警被动卷入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在上级领导（已落马）的强势指令下，被迫违规办理取保候审及停止侦查，涉嫌徇私枉法罪。我们介入后，不仅强调“被迫”，还强烈指出指控其“主观徇私”的关键证言来自推卸责任的领导和上级，缺乏客观证据印证。同时，我们还从“行政服从”与“主观枉法”方面辩护。\n\n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报经上级批准，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保住了当事人的自由与未来。5、某监区长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犯罪，模拟推演“致伤过程”终获免刑保公职系一起发生在监管场所内部、导致在押人员“轻伤”的敏感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机关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起诉，当事人面临判刑即开除公职的处境。我们介入后，没有停留在纸面阅卷，而是将集体讨论变身“案发现场”，精准找出伤情成因的疑点。\n\n同时，我们从法律定性上将“虐待动机”剥离为“履职过激”。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成功帮助这位监区长保住了公职。6、某公职人员参与“围标”行贿案（数额巨大）——核减金额+立功获免刑该案是公职人员利用“围标”手段参与招投标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行贿“数额巨大”，且涉及多名公职人员，情节严重。\n\n我们介入后，采取“两步走”策略：首先在定性上进行“精细化切割”，有力论证部分款项系为索回正当保证金而非谋取非法利益，成功削减了指控金额；辩护当事人有“立功”表现。最终，法院综合采纳上述从宽情节，对该案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7、国土领导挪用公款，辩护“款项性质”终获免予刑事处罚实施“民刑交叉”专业化辩护：引入“合同相对性”原理，主张款项性质已转化非公款；\n\n利用“货币种类物”属性，自有资金混同，动摇指控逻辑，最终获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成功化解牢狱之灾。8、某民警被控滥用职权（涉黑倒查）——辩护追诉时效已过获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成功无罪一起因“涉黑恶倒查”引发的陈年旧案，当事人被指控多年前在办理伤害案时未鉴定轻伤、未依法查处，致嫌疑人后续实施黑恶犯罪。案件由上级提级调查，压力极大。一家人见到我求我一定要帮他们全家。\n\n否则判刑不说，连带子女，工作失去将没有收入来源，委托我们介入后，依托类案检索和集体讨论制度。向法院提交了多份同类案件的生效案例，精准提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辩护，还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核心程序辩点。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终止审理。该裁定意味着国家刑罚权的终结，当事人因此获得了实质上的无罪结果，成功终结了这场迟到的追责风暴。\n\n（三）、缓刑类：1、某建筑国企领导受贿案（数额特别巨大）——辩护存在经济纠纷核减半数受贿金额获缓刑本案指控金额已达“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量刑档次。家属慕名而来找到我，我们介入后，重点排查了行受贿双方长期的合伙投资与债权债务往来，调查取证，收集到客观证据证实涉案款项存在“名为受贿、实为债务结算”的合理怀疑。法院最终采纳该张智勇律师辩护观点，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指控金额依法核减一半以上，判决当事人缓刑。\n\n2、某处级干部受贿案（数额特别巨大）——认定自首与亲情辩护获缓刑面对法定量刑十年以上的严峻局面，当事人找我的时候异常悲观。但我们通过深入的调查取证，成功锁定并确立了当事人的自首情节（法定减轻）。同时，再精准切入当事人系重病父母唯一赡养人的特殊家庭困境，以“法理情理”深深打动法官。最终，法院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从宽判处缓刑回家。\n\n3、某国企主管挪用公款210万理财（情节严重）——全盘采纳辩护意见获缓刑系一起典型的国企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巨额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210万元，我们接受委托后，制定了精细化的量刑辩护方案：从“自首情节”的认定入手，重点论证挪用时间短、已全部退还本息、未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等关键从轻情节。同时，律师积极协调社区出具“矫正接收证明”。最终法院全盘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判处缓刑。\n\n4、某国企中层贪污罪—— 成功打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改判职务侵占获缓刑本案系一起涉及国企中层管理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机关以贪污罪起诉，我们介入后，没有纠缠于金额，而是发起了一场高难度的“身份阻击战”。深入挖掘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与岗位职责，精准提出核心辩点：当事人虽为国企中层，但其岗位来源于“企业内部聘任”而非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其涉案行为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而非代表国家“从事公务”。\n\n因此，其不具备贪污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极具技术含量的“定性辩护”意见，将罪名由量刑极重的“贪污罪”变更为较轻的“职务侵占罪。对当事人判处缓刑。5、某国企总经理涉嫌受贿（面临五年以上重刑）——终获缓刑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国企管理层，依据指控情节，当事人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实刑风险，我们介入后，并未退缩，而是据理力争力争程序权利，控告程序违法。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剔除部分证据不足的受贿指控。\n\n最终，法院全盘采纳关于自首、退赃及初犯的辩护意见，判处缓刑。6、某国企平台领导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辩护“事出有因”获缓刑系一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据刑法规定，面临五年以上实刑风险。\n\n我们介入后，依托团队独创的“全所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并未止步于法条，而是深入案卷背后，精准抓住了本案特殊的“挪用动机”，论证了挪用行为系因“单位与公司存在复杂的欠款纠纷”，当事人并非为了个人挥霍享受，而是基于偿还工程款等错误的履职动机，主观上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恶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当事人判处缓刑。7、伙同他人共同贪污80余万（数额巨大）——辩护“零获利”从犯获缓刑系一起涉及征地拆迁领域的共同贪污案件。\n\n当事人伙同他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骗取补偿款，涉案金额高达80余万元，依当时刑法属“数额巨大”。我们介入后，针对共同犯罪的责任切分，提出两大核心辩点：第一，当事人仅起“牵线搭桥”作用，未参与核心造假环节，在共犯中系从犯；第二，当事人虽参与其中，但未分得任何赃款（零获利）。最终，法院全盘采纳我方辩护意见，在主犯被判实刑、涉案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从轻判处缓刑。8、某副镇长受贿缓刑缓刑。（四）、二审改判类：\n\n1、某三甲公立医院科室主任贪污案（数额特别巨大）——二审调查取证改罪获缓刑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六年实刑。张智勇律师二审介入后，并未局限于卷宗材料，而是开展了艰难的独立调查取证，最终以新证据证实涉案资金性质。该举措成功推翻一审“贪污罪”定性，促使二审法院改判为较轻的“职务侵占罪”，最终帮助当事人实现了从坐牢到宣告缓刑的实质性逆转。2、受贿罪一审被判实刑——二审挖掘“品格证据”成功开庭改判缓刑一起一审已被判处实刑的受贿案件。\n\n二审介入后，面对维持原判的巨大惯性，我们深知“不开庭难改判，无新证不开庭”。在常规从轻情节已穷尽的情况下，我们另辟蹊径，将突破口锁定在“品格证据”上。我们亲自出面调查，反复沟通诚意感化，不仅成功拿到现单位的《工作表现证明》，更延伸收集了原单位前任老板及居住地社区的良好品德证明，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好人评价体系”。\n\n同时，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时候对于法律适用上寸土不让，论证了当事人向单位领导坦白系“自首”，成功推翻了一审仅认定为一般自首的错误判决。最终，二审法院被采纳全部辩护意见，撤销实刑判决，改判缓刑。3、某城投集团董事长被控索贿，二审通过精细化质证辩护打掉150万受贿指控本案系检察院在一审期间“补充起诉”追加索贿情节（从重处罚）的疑难案件。\n\n家属在异地联系上我委托，我们二审介入后，敏锐抓住“借贷与受贿”的定性边界，通过客观证据证实当事人系因理财产品封闭期而暂时无法还款，绝非“拒不归还”，从主观故意层面彻底否定了受贿指控。同时，律师多次与二审法官当面陈情，坚持争取到开庭审理。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该150万元属民间借贷，不属于受贿。4、村支书贪污一审被判三年实刑——二审接手逆风改判缓刑村支书涉嫌贪污，一审法院已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的实刑判决。二审阶段，家属慕名找到我。\n\n我立即启动集体讨论制定了“三位一体”的二审反击策略：1. 定性突围：有力论证犯意系他人提起，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应认定为从犯；2. 口供修复：澄清一审庭审中的辩解并非“翻供”，而是基于特殊案情的合理说明，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首）；3. 查实当事人检举立功。最终，二审法院被扎实的证据打动，撤销原判，改判缓刑。（五）、轻判类：1、原主政一方副厅级领导受贿案——启动“排非”核减1200万该案系涉及“借贷型受贿”定性争议的疑难案件。\n\n张智勇律师剑走偏锋，成功启动极高难度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从程序与实体双重维度击破控方证据锁链。最终法院采纳辩护观点，核减了认定1200万元涉案款项，争取到了从轻判决。2、原某厅级领导受贿1185万元案——推翻司法鉴定核减千万获轻判系当事人面临重刑风险之际慕名委托的疑难技术案件。张智勇律师精准挑战全案核心证据，成功推翻原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并启动重新鉴定。最终将金额由1185万元核减至185万元，实现从轻量刑的逆转。\n\n此案充分印证了张智勇律师在职务犯罪复杂证据辩护领域的实力。\n\n3、原某商业银行副行长涉嫌受贿案——改变身份定性获轻判系金融领域具代表性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作为商业银行高管，原被指控构成量刑极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们介入后，精准攻击控方关于“主体身份”的认定逻辑，论证当事人不具备公职人员的身份，法庭上针锋相对。最终，法院采纳该关键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定性为量刑较轻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依法作出了从轻判决。\n\n4、审理系统公职人员受贿35万“实报实销”本案起诉意见书指控金额，依据刑法属“数额巨大”。当事人慕名找到我，接受委托后，拆解定性，有一笔20万的“共同受贿”。案发时当事人尚不属于公职身份，据此提出“非共同犯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辩护观点。部分金额缺乏行贿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印证，证据链断裂，依法不应认定，同时成立为“余罪自首”。\n\n最后，当事人实现了“实报实销”，在宣判后两天即刑满释放，重获自由。（六）、行贿类：1、某民营企业家被控行贿、串通投标案——行贿罪不起诉、串通投标罪免刑面对“懂事儿”潜规则下的索贿指控，张智勇律师敏锐识破办案机关笔录“复制粘贴”的重大瑕疵，通过对数十小时同步录音录像的逐帧审查，成功挖掘出受贿人“吃拿卡要”的关键供述，有力证实当事人系“被勒索”而非主动行贿。同时，张律师巧妙运用类案检索报告说服司法机关。\n\n最终，检察院决定对行贿罪不起诉，法院判决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帮助当事人彻底重获自由。2、民营企业家涉嫌行贿与诈骗两罪——获检院“绝对不起诉”一起民营企业家同时面临行贿罪与诈骗罪，双重指控十年以上的复杂案件。我们介入后，第一步即发起“程序突围”，坚决向有关机关控告申诉，第二步实施“证据反转”，通过详查账目，证实所谓的“行贿款”实为财政拨款，釜底抽薪地推翻了行贿指控；\n\n同时通过审计报告分析，证实在所谓的骗取补贴指控中当事人无诈骗故意，经过博弈，检方最终全盘采纳无罪辩护意见，对两项罪名均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彻底重获自由。3、某高校副教授涉工程行贿案——认定科研贡献为“重大立功”获免刑系一起涉某铁路建设工程的行贿案件，当事人身为博士、副教授，被追加起诉行贿金额巨大，依当时刑法属情节严重。\n\n我们介入后，敏锐跳出常规辩护思维，深度挖掘当事人在工程领域的学术背景，创造性地提出：当事人多次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特别重大贡献”。该独辟蹊径的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认定为重大立功。综合考量后，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4、商人涉嫌向多人行贿（情节严重）——本应判五年以上，最后争取到了缓刑当事人向多名公职人员行贿，按刑法规定属于“情节严重”，起步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里，这种档次的案子想判缓刑，难度非常大。\n\n我们接手后，组织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提出，他在被追诉前就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法官最后采纳了意见，认定可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成了缓刑。5、某建工企业董事长涉嫌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批捕关头成功争取取保候审系一起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重大行贿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达“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留置后没有放人，直接被移送检察院，面临极高的重刑风险。\n\n在检察院即将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危急关头，家属第一时间找到我，请求我们紧急介入，临危不乱，迅速通过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与办案机关进行阻击式沟通。最终，在极度不利的局面下，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帮助其在重刑阴影下重获自由。最终法院采纳单位行贿的辩护意见，宣判缓刑！6、某老板行贿金额巨大，致医疗系统“窝案”导致多名领导落马——定性单位犯罪及特别自首获缓刑本案系一起牵涉多名医院院长及卫生系统领导“落马”的重大敏感型行贿案件。\n\n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且因多人多次行贿，属于从重情节。当事人面临极大的重判风险。我们介入后，成功将指控从“个人行贿”扭转为量刑较轻的“单位行贿”，并以此锁定“特别自首”这一关键减轻情节。法院最终大部分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从轻判处缓刑回家。7、医疗供应商行贿案——化解“收监”危机，终获缓刑本案系一起发生在医疗卫生领域案件，依法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n\n在审查起诉阶段，因当事人供述细节出现波动，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不如实供述”，一度面临撤销取保候审、直接收监的严峻局面。第一时间与公诉人进行多轮专业沟通，澄清误解保住了当事人的自由状态。针对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自首”的不利情况，我们主动出击，成功调取了一份关键的证据，锁定了自首这一法定减轻情节。还提出“单位犯罪”的辩护观点，最终，判处缓刑。\n\n·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原云南省委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轰动全国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敲诈勒索案成功判处缓刑·从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职务犯罪受贿罪等三项罪，打掉二罪，减少六年刑期·留置职务犯罪：贪污罪变职务侵占罪，6年有期变缓刑·借贷型、借款型受贿罪，张智勇律师辩护成功去掉1200万金额·受贿未遂型、借贷型、干股型、分红型、房产交易型之未遂辩护思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怎么才能判缓刑·某副局长受贿罪案，再审改判无罪！·城投董事长受贿150万判决无罪，律师敢于斗争二审改判·原重庆市某区副区长受贿4000余万元系列案·原重庆市某委主任（正厅级）受贿2500余万元·原重庆市某区局长（副厅级）受贿2000余万元·重庆市某区常务副区长受贿案·行贿罪最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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