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f1gbcr2btqha03":3,"$fajm0ttojymi2":15,"seo:zh-cn:\u002Fcrimes\u002FCR-348-%E9%9D%9E%E6%B3%95%E6%8C%81%E6%9C%89%E6%AF%92%E5%93%81%E7%BD%AA":218},{"contact":4,"home":8,"notice":12,"footer":14},{"hotline":5,"wechat_qr":5,"work_hours":6,"callback_promise":7},"","09:00-21:00","30 分钟内回电（工作时间）",{"hot_crimes":9,"featured_cases":10,"recommended_lawyers":11},[],[],[],{"text":5,"enabled":13},false,{"icp":5,"address":5,"company":5},{"type":16,"title":17,"slug":18,"summary":19,"body":20,"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25,"seo":26,"id":27,"created_at":28,"updated_at":28,"crime":29,"_locale":39,"_fallback":13,"tags":40,"related":41},"crime","非法持有毒品罪","CR-348-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null,"editor","published","public",1,"2026-10-22T11:48:41.994537+00:00",{},"08dab5fa-7205-4243-907c-8e304c25a99a","2026-10-22T11:48:42.209552+00:00",{"crime_code":18,"name":17,"chapter":30,"section":20,"law_articles":31,"definition":20,"elements":33,"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34,"defense_points":35,"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36,"related_crimes":37,"is_hot":13,"sort":38,"_locale":39,"_fallback":13},"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2],"刑法第348条",{},[],[],[],[],58,"zh-CN",[],{"cases":42,"faqs":131,"laws":160,"documents":216,"lawyers":217},[43,62,75,89,103,118],{"type":44,"title":45,"slug":46,"summary":47,"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50,"seo":51,"id":52,"created_at":53,"updated_at":54,"case":55,"_locale":39,"_fallback":13,"tags":61},"case","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取保","zh-34618","一、 案情简介 张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0年11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智豪律师于2010年11月20日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于当日会见了当事人张…","firm",2,"2017-08-25T00:00:00+00:00",{},"7148c056-bcba-4bae-8b33-c3af62e4e561","2026-10-22T13:24:33.678362+00:00","2026-10-23T12:55:33.826637+00:00",{"crime_codes":56,"stage":20,"result":58,"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59,"is_major":13,"facts":60,"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57,18],"CR-34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取保候审",[],"\u003Cstrong>一、\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张某，男，1980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2010年11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u003Cbr\u002F>\n张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智豪律师于2010年11月20日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于当日会见了当事人张某，了解案件情况。\u003Cbr\u002F>\n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他人找到张某，要求张某为其介绍卖家，张某遂找到朋友谢某，居间介绍双方交易毒品，但未参与交易过程。\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二\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律师辩护\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智豪团队就本案讨论后认为，张某没有营利目的，且只知道买方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吸食，并非是转手倒卖。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由于交易的毒品不到10克，张某也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u003Cbr\u002F>\n为争取给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承办律师积极与检察机关沟通，提出了不应当逮捕的法律意见。\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三\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案件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对本案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侦查机关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四\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关联法律法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u003Cbr\u002F>\n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u003Cbr\u002F>\n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u003Cbr\u002F>\n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u003Cbr\u002F>\n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u003Cbr\u002F>\n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u003Cbr\u002F>\n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type":44,"title":63,"slug":64,"summary":65,"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50,"seo":66,"id":67,"created_at":68,"updated_at":69,"case":70,"_locale":39,"_fallback":13,"tags":74},"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案，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取保","zh-34632","一、案情简介 张某，住重庆市某区，因在其朋友住所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在该住所内查获大量毒品。后张某于2016年8月8日因涉嫌 非法持有毒品 罪被重庆市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二、律师辩护 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智豪律师接受委托…",{},"eb6c2223-717c-4b6d-ab7d-8962add46fe4","2026-10-22T13:24:31.510741+00:00","2026-10-23T12:55:40.072529+00:00",{"crime_codes":71,"stage":20,"result":58,"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72,"is_major":13,"facts":73,"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u003Cstrong>一、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张某，住重庆市某区，因在其朋友住所吸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人员在该住所内查获大量毒品。后张某于2016年8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重庆市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二、律师辩护\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张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多次会见张某了解案件情况。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智豪律师提交书面法律意见建议检察院对张某不予批准逮捕。\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提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王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有固定住所，保证随传随到，不影响案件继续侦查。希望检察院考虑本案证据不足的客观现实情况，对其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u003Cbr\u002F>\n经过多次与检察院的承办人交换意见，检察院最终采纳了智豪律师的辩护观点，对张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当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三、案件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四、关联法律法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u003Cbr\u002F>",[],{"type":44,"title":76,"slug":77,"summary":78,"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79,"seo":80,"id":81,"created_at":82,"updated_at":83,"case":84,"_locale":39,"_fallback":13,"tags":88},"陈某某非法持有大量毒品，智豪律师介入后成功取保","zh-24961","一、案情简介 嫌疑人陈某某，在2015年3月20日，其在某小区房间内向他人购买毒品时当场抓获，当场查获冰毒2000余克。 二、接受委托 陈某某被逮捕后，其家属通过朋友推荐，专程前来咨询。智豪资深律师在听取介绍的案情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已承…","2016-07-28T00:00:00+00:00",{},"13d5fc6e-0bde-4e8f-ab50-5f15c40cd8c5","2026-10-22T13:25:36.695907+00:00","2026-10-23T12:56:26.306829+00:00",{"crime_codes":85,"stage":20,"result":58,"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86,"is_major":13,"facts":87,"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一、案情简介\u003Cbr\u002F>\n嫌疑人陈某某，在2015年3月20日，其在某小区房间内向他人购买毒品时当场抓获，当场查获冰毒2000余克。\u003Cbr\u002F>\n二、接受委托\u003Cbr\u002F>\n陈某某被逮捕后，其家属通过朋友推荐，专程前来咨询。智豪资深律师在听取介绍的案情后，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已承办的类似案例，对陈某某的家属进行了认真分析和仔细讲读。其家属非常满意咨询法律意见，决定正式委托智豪刑辩团队代理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的辩护工作。\u003Cbr\u002F>\n三、辩护工作开展\u003Cbr\u002F>\n1、会见：智豪律所接受委托后，指派经验丰富的资深律师承办该案。承办律师于指派后的24小时内就前往看守所会见了陈某某。之后，随着案件的进展，承办律师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陈某某沟通了解案情。\u003Cbr\u002F>\n2、变更强制措施：承办律师通过陈某某家属介绍的情况及会见陈某某后得知，陈某某身患多种严重疾病及传染性疾病，且都处于病情较重的状态，符合不必羁押的条件。基于此，承办律师及时向办案单位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u003Cbr\u002F>\n3、沟通、交换意见：在承办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侦查机关以该案案情重大（2公斤冰毒），嫌疑人陈某某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情节，不符合取保侯审的条件不予取保。面对这一结果，承办律师并没有放弃，继续与办案人员沟通。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承办律师在会见时发现嫌疑人陈某某的病情逐渐加重，从维护被告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出发，承办律师将陈某某病情逐渐加重，看守所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等情况向检察院承办人进行了反映，并再次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承办人对律师反映的情况非常重视，及时到看守所核实了相关情况。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建议，将嫌疑人陈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四、工作结果\u003Cbr\u002F>\n本案的嫌疑人陈某某的确具有诸多不利的情节，涉及重大毒品犯罪，且又系毒品再犯和累犯。在面对这种不利的情况下，承办律师从维护法律的公平，保障嫌疑人最基本的人权出发，通过多次不断与办案人员沟通和交换意见，最终将几乎不可能取保的对象予以成功取保，其家属对智豪律师为陈某某能成功取保所做的专业、认真、细致的工作，表示衷心的感谢。\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type":44,"title":90,"slug":91,"summary":92,"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93,"seo":94,"id":95,"created_at":96,"updated_at":97,"case":98,"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02},"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经智豪团队不断努力成功取保","zh-23306","张某某涉嫌 非法持有毒品 罪，智豪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根据家属告知和会见时得知的张某某身体状况非常糟糕的情况，按照《智豪办案规范》的要求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侦查机关以该案案情重大（2公斤冰毒），嫌疑人张某某具有累犯和毒品…","2015-12-10T00:00:00+00:00",{},"6d8c0c5b-44fc-444b-ac3f-83a1d5ea6d67","2026-10-22T13:25:42.127599+00:00","2026-10-23T12:55:31.884991+00:00",{"crime_codes":99,"stage":20,"result":58,"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100,"is_major":13,"facts":101,"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智豪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根据家属告知和会见时得知的张某某身体状况非常糟糕的情况，按照《智豪办案规范》的要求及时向侦查机关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侦查机关以该案案情重大（2公斤冰毒），嫌疑人张某某具有累犯和毒品再犯的情节，不符合取保侯审的条件不予取保。在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后，承办律师在会见时发现嫌疑人张某某的病情逐渐加重，从维护被告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出发，承办律师将张某某病情逐渐加重，看守所不具备相应的治疗条件等情况向检察院承办人进行了反映，并再次提出了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承办人对律师反映的情况非常重视，及时到看书所核实了相关情况。最终，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提出的建议，将嫌疑人张某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取保后，张某某被及时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目前病情趋于稳定。对智豪律师团队为张某某能成功取保所做的专业、认真、细致的工作，张某某的家属表示衷心的感谢。",[],{"type":44,"title":104,"slug":105,"summary":106,"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07,"seo":108,"id":109,"created_at":110,"updated_at":111,"case":112,"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17},"罗某非法持有毒品罪2770克，轻判为监外执行","zh-13452","2003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大渡口区渝纲村罗的暂住地查获被告人罗某及其丈夫共同存放的2770克海洛因，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罗某的检举，经在逃一名涉嫌持枪杀人的李某捉获。智豪辩护团认为，罗某不应对2771克毒品负责，只应对随身携带的12克…","2013-08-27T00:00:00+00:00",{},"9cd537cd-863c-4257-abdb-d3cfdc012249","2026-10-22T13:31:30.159444+00:00","2026-10-23T12:56:05.530144+00:00",{"crime_codes":113,"stage":20,"result":114,"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115,"is_major":13,"facts":116,"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缓刑",[],"\u003Cp>\n\t2003年5月22日，公安机关在大渡口区渝纲村罗的暂住地查获被告人罗某及其丈夫共同存放的2770克海洛因，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罗某的检举，经在逃一名涉嫌持枪杀人的李某捉获。智豪辩护团认为，罗某不应对2771克毒品负责，只应对随身携带的12克承担法律责任，且罗某到案后，为侦破其他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被告罗某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意见理由充分，法庭予以采纳，罗某判处管制一年，处罚金一千元，判决后随即被依法释放。  \u003C\u002Fp>",[],{"type":44,"title":119,"slug":120,"summary":121,"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07,"seo":122,"id":123,"created_at":124,"updated_at":125,"case":126,"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30},"潘某运输毒品改判犯非法持有毒品罪800g","zh-13453","2001年4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潘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某招待所内，从一绰号“老陈”的外地人手中取得了两块海洛因，然后将该海洛因藏于其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26号1单元9-2号租赁房卧室的梳妆台下，2002年4月12日下午3时许，潘某…",{},"c3255a82-51be-4a89-b767-6de94e270b0b","2026-10-22T13:31:29.083025+00:00","2026-10-23T12:56:06.567566+00:00",{"crime_codes":127,"stage":20,"result":114,"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128,"is_major":13,"facts":129,"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2001年4月11日晚9时许，被告人潘某在重庆市渝中区菜园坝某招待所内，从一绰号“老陈”的外地人手中取得了两块海洛因，然后将该海洛因藏于其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526号1单元9-2号租赁房卧室的梳妆台下，2002年4月12日下午3时许，潘某在重庆长江大桥北桥头被公安机关捉获，公安机关在其上述租赁房中搜出海洛因800g。智豪辩护团提出如下辩护意见，郭某欠被告人潘某的钱，接郭某派人送来的毒品是为了报复郭某，把郭某引出来，让公安机关抓获，案发时被告人潘某正准备去报案，被告人潘某配合公安机关捉获了前来重庆送海洛因的“徐小三”等人，有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部分意见被法庭采纳，潘某轻判十年。",[],[132,148],{"type":133,"title":134,"slug":135,"summary":136,"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37,"seo":138,"id":139,"created_at":140,"updated_at":141,"faq":142,"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47},"faq","重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取保候审的规定","zh-14113","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量刑标准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义：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规定…","2013-08-29T00:00:00+00:00",{},"1e08037d-f003-4f75-b542-49ad1dfef67c","2026-10-23T01:46:57.980025+00:00","2026-10-23T02:00:50.054247+00:00",{"question":134,"answer":143,"crime_codes":144,"stage":20,"audience":146,"_locale":39,"_fallback":13},"\u003Cp>\n\t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u003C\u002Fp>\n\u003Cp>\n\t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义：\u003C\u002Fp>\n\u003Cp>\n\t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第1款），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相关刑法条文\u003C\u002Fp>\n\u003Cp>\n\t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历、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u003C\u002Fp>\n\u003Cp>\n\t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u003C\u002Fp>\n\u003Cp>\n\t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第三百五十六亲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的相关法律\u003C\u002Fp>\n\u003Cp>\n\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2000.6.10)\u003C\u002Fp>\n\u003Cp>\n\t第四条\u003C\u002Fp>\n\u003Cp>\n\t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u003C\u002Fp>\n\u003Cp>\n\t（二）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u003C\u002Fp>\n\u003Cp>\n\t（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u003C\u002Fp>\n\u003Cp>\n\t（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u003C\u002Fp>\n\u003Cp>\n\t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犯罪构成：\u003C\u002Fp>\n\u003Cp>\n\t客体要件\u003C\u002Fp>\n\u003Cp>\n\t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管制。我国对制毒化学物品实行由国家统一归口管理制度。我国1989的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生产或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而制造、运输、分销设备、材料或表一和表二所列的化学品，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其故意行为确定其为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u003C\u002Fp>\n\u003Cp>\n\t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统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至于什么是“其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照联合国公约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可以参照《公约》中附表所列的几种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品，这些物品是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1－苯基－2－丙酮、伪麻黄碱、醋酸酐、丙酮、邻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醚、哌啶，并规定这些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包括在内。\u003C\u002Fp>\n\u003Cp>\n\t客观要件\u003C\u002Fp>\n\u003Cp>\n\t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非法实施了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u003C\u002Fp>\n\u003Cp>\n\t所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1988年我国卫生部、外贸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我国于1988年参加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u003C\u002Fp>\n\u003Cp>\n\t主体要件\u003C\u002Fp>\n\u003Cp>\n\t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u003C\u002Fp>\n\u003Cp>\n\t主观要件\u003C\u002Fp>\n\u003Cp>\n\t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而非法买卖的行为。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为其买卖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则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罚。另外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u003Cbr\u002F>\n\t《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t（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u003Cbr\u002F>\n\t（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u003Cbr\u002F>\n\t（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u003Cbr\u002F>\n\t（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u003Cbr\u002F>\n\t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u003Cbr\u002F>\n\t因而，只要符合条件的，都有机会取保候审。\u003C\u002Fp>",[18,145],"CR-X-买卖制毒物品罪","family",[],{"type":133,"title":149,"slug":150,"summary":151,"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37,"seo":152,"id":153,"created_at":154,"updated_at":155,"faq":156,"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59},"重庆走私制毒物品罪判多少年？","zh-14112","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走私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 走私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 走私制毒物品罪定义： 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4a08bb20-49f5-4d95-b63e-6d868674b021","2026-10-23T01:46:56.888836+00:00","2026-10-23T02:00:50.037809+00:00",{"question":149,"answer":157,"crime_codes":158,"stage":20,"audience":146,"_locale":39,"_fallback":13},"\u003Cp>\n\t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u003C\u002Fp>\n\u003Cp>\n\t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走私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走私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走私制毒物品罪定义：\u003C\u002Fp>\n\u003Cp>\n\t走私制毒物品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行为。\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走私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相关刑法条文\u003C\u002Fp>\n\u003Cp>\n\t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研、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u003C\u002Fp>\n\u003Cp>\n\t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u003C\u002Fp>\n\u003Cp>\n\t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走私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走私制毒物品罪的相关法律\u003C\u002Fp>\n\u003Cp>\n\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于问题的解释》\u003C\u002Fp>\n\u003Cp>\n\t七、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u003C\u002Fp>\n\u003Cp>\n\t根据《决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运输、携带、邮寄醋酸研、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化学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u003C\u002Fp>\n\u003Cp>\n\t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的共犯论处。\u003C\u002Fp>\n\u003Cp>\n\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回的解释》\u003C\u002Fp>\n\u003Cp>\n\t第四条违反国家规定一F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历、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一）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不满五十千克；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不满一千千克；\u003C\u002Fp>\n\u003Cp>\n\t（二）醋酸酥、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不满二千千克；\u003C\u002Fp>\n\u003Cp>\n\t（三）乙醚四百千克以上不满三千千克；\u003C\u002Fp>\n\u003Cp>\n\t（四）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u003C\u002Fp>\n\u003Cp>\n\t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超过前款所列数量标准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大”。\u003C\u002Fp>\n\u003Cp>\n\t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走私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走私制毒物品罪犯罪构成：\u003C\u002Fp>\n\u003Cp>\n\t客体要件\u003C\u002Fp>\n\u003Cp>\n\t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是复杂客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既是医药和工农业生产的原料，又是制造毒品不可缺少的物品。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对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实行由国家统一归口管理制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化学物品进出国（边）境。鉴于近年来，由于泰国、缅甸等国家对有关化学物品的生产、进口、运输、使用等环节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控制，境外的制毒犯罪分子有时从我国走私上述物品。为了消除境外生产制造毒品所需要的化学物品的来源，配合国际禁毒斗争，1988年由卫生部、经贸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规定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种化学物品的出口，需持卫生部批准的《特殊化学物品准许证》才能出境。根据这一规定，上述三种化学物品就属于国家限制出口的物品，如果不经批准，擅自出口上述物品，就是走私行为。根据《海关法》的规定，运输、携带货物、货币、金银其他物品，不经过海关进出国（边）境，或经过设关的地方逃避监管、检查的，均属违法。我国1989的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生产或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而制造、运输、分销设备、材料或表一和表二所列的化学品，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其故意行为确定其为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我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所以本法明文将其规定为独立的犯罪，以利于打击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化学物品进出国（边）境的犯罪分子。\u003C\u002Fp>\n\u003Cp>\n\t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统一管制的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至于什么是“其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需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照联合国公约作出具体规定。目前，可以参照《公约》中附表所列的几种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物品，这些物品是麻黄碱、麦角新碱、麦角胺、麦角酸、1－苯基－2－丙酮、伪麻黄碱、醋酸酐、丙酮、邻氨基苯甲酸、乙醚、苯乙醚、哌啶，并规定这些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包括在内。\u003C\u002Fp>\n\u003Cp>\n\t客观要件\u003C\u002Fp>\n\u003Cp>\n\t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具体分析起来，包括三层含义：\u003C\u002Fp>\n\u003Cp>\n\t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行为违反了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如果没有违反上述法规，而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在国家严格限制的范围内，运输、携带制造麻醉药品；精神物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u003C\u002Fp>\n\u003Cp>\n\t所谓运输制毒物品进出境，是指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制毒物品从境外运入境或由境内运往境外，所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是指过境人员将制毒物品随身带入境或者带出境。这两种行为并不要求全部具备，只要实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构成犯罪。\u003C\u002Fp>\n\u003Cp>\n\t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制毒物品，需数量较大，如果数量较小，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u003C\u002Fp>\n\u003Cp>\n\t主体要件\u003C\u002Fp>\n\u003Cp>\n\t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u003C\u002Fp>\n\u003Cp>\n\t主观要件\u003C\u002Fp>\n\u003Cp>\n\t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为其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则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罚。另外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u003C\u002Fp>",[18],[],[161,198],{"type":162,"title":163,"slug":164,"summary":165,"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166,"seo":167,"id":168,"created_at":169,"updated_at":170,"law":171,"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97},"law","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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