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f1gbcr2btqha03":3,"$fk55gcpbebgzu":15,"seo:zh-cn:\u002Fcrimes\u002FCR-358-%E7%BB%84%E7%BB%87%E5%8D%96%E6%B7%AB%E7%BD%AA":190},{"contact":4,"home":8,"notice":12,"footer":14},{"hotline":5,"wechat_qr":5,"work_hours":6,"callback_promise":7},"","09:00-21:00","30 分钟内回电（工作时间）",{"hot_crimes":9,"featured_cases":10,"recommended_lawyers":11},[],[],[],{"text":5,"enabled":13},false,{"icp":5,"address":5,"company":5},{"type":16,"title":17,"slug":18,"summary":19,"body":20,"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25,"seo":26,"id":27,"created_at":28,"updated_at":28,"crime":29,"_locale":39,"_fallback":13,"tags":40,"related":41},"crime","组织卖淫罪","CR-358-组织卖淫罪","组织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null,"editor","published","public",1,"2026-10-22T11:48:41.994537+00:00",{},"7361e538-e628-4a80-9abf-7e0482b6c0f3","2026-10-22T11:48:42.209552+00:00",{"crime_code":18,"name":17,"chapter":30,"section":20,"law_articles":31,"definition":20,"elements":33,"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34,"defense_points":35,"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36,"related_crimes":37,"is_hot":13,"sort":38,"_locale":39,"_fallback":13},"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2],"刑法第358条",{},[],[],[],[],62,"zh-CN",[],{"cases":42,"faqs":132,"laws":162,"documents":163,"lawyers":189},[43,61,76,90,105,119],{"type":44,"title":45,"slug":46,"summary":47,"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50,"seo":51,"id":52,"created_at":53,"updated_at":54,"case":55,"_locale":39,"_fallback":13,"tags":60},"case","徇私枉法案辩护成功：民警涉嫌犯罪，最终获不起诉决定","zh-66879","案情简介： 公安民警涉嫌徇私枉法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张智勇律师团队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无罪结果。 0 1 、回顾：一个“被安排”的办案过程 赵警官是一名基层派出所的治安民警。2023年初，他接手侦办一起“ 组织卖淫罪 ”。随着调查深入，…","firm",2,"2025-11-20T00:00:00+00:00",{},"5d4402cb-f8bf-4f25-bfc6-36f4f0790e56","2026-10-22T13:18:32.659263+00:00","2026-10-23T12:57:34.793694+00:00",{"crime_codes":56,"stage":20,"result":57,"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58,"is_major":13,"facts":59,"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不起诉",[],"文\u002F张智勇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u003Cbr\u002F>\n案情简介：\u003Cstrong>公安民警涉嫌徇私枉法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张智勇律师团队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无罪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 \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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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方同意“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则同意适用《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u003Cbr\u002F>\n最终，经上级检察院批准，某地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对赵警官作出了不起诉决定。\u003Cbr\u002F>\n\u003Cstrong>03\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为什么说，这份不起诉决定“含金量”极高？\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必须强调，这份《不起诉决定书》的分量千钧。\u003Cbr\u002F>\n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案件能够获得不起诉，其难度和稀缺性，远非普通刑事案件可比。\u003Cbr\u002F>\n这既体现了法律对职务犯罪的刚性，也展现了司法机关在权衡“天理、国法、人情”后，实事求是、宽严相济的柔性与温度。\u003Cbr\u002F>\n 案件来源：张智勇律师团队亲办案例\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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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u003Cstrong>0\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1\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身负两罪，看不见希望\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当地最大的一家商务KTV被公安破门而入，一锅端。\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这家商K规模比较大，内部分成了A、B、C、D等四个商务组。其中，王兵在A组中担任商务主管，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据了解，场所里面的陪酒小姐分为两种号牌，红牌只陪酒不出台，蓝牌则必须出台。。公安机关指控：王兵所在的A组，组织多名陪酒小姐在场所内或场所外提供卖淫服务，涉嫌组织卖淫罪。\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在我们介入后，发现公安机关不只是查这一件事，因为商K还有一个主打项目叫“做游戏”，俗称喝花酒：妹子在包房内与客人进行各种带有挑逗性质的表演互动，例如“洗面奶”“遛鸟”“七星瓢虫”等。于是，公安机关又甩出第二个指控：王兵还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理由是他参与了招聘小姐、安排试房、组织表演等行为。\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两个罪名压身，开局极其不利。面对双重指控，是不是只能认罪认罚？\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0714\u002F1-250G4163A41M.jpg\"\u002F> \u003Cbr\u002F>\n                                         摘录自《起诉意见书》\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当然不是。真正的辩护，从来不是止步于表面认定，而是从每一个细节、每一个行为中剥离出真相与法律的边界。\u003Cbr\u002F>\n这场硬仗，才刚刚开始。\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u003Cstrong>02\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成功无罪辩护组织淫秽表演罪，打掉一个罪！\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当我们拿到了案件材料，立马组织全所百人团队进行集体讨论，研究辩护策略，我们坚定认为王兵不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u003Cbr\u002F>\n实际上，A组的人员架构是明确分工的：\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 大妈咪负责妹子的招聘、管理，介绍服务内容、出台制度；\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 小妈咪负责带妹子试房，向客人介绍红蓝牌及其服务价格，安排游戏流程。\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而王兵的职责，仅限于负责订房、酒水销售提成，既不参与淫秽项目的制定与安排，也不从游戏表演的小费中抽成一分一厘。甚至还有一个关键细节：包房要提前做游戏，必须向“领导”报备，而这个“领导”，是商K的总经理，而非王兵。\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换句话说，王兵的身份本质上就是一个销售岗，既无组织行为，也无指令权，更无非法获利，完全不符合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构成要件。退一步讲，即使整个商K被认定为单位犯罪，王兵也不是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仍不构成犯罪主体。\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正是凭借这一系列扎实的法律分析与事实证据，我们在检察院阶段就成功说服了检察官，最终打掉了“组织淫秽表演罪”的指控，两罪变一罪，实现关键性转折！\u003Cbr\u002F>\n案件的走向，也因此彻底改写。\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u003Cstrong>03\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成功取保、缓刑\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这个案子，我们认为组织卖淫罪的构成基础极为薄弱，关键就在于——控制性极低，不应轻率定罪。我们在分析中提出了以下几点关键理由：\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1、妹子有选择权，自主决定是否出台。要么选择喝酒划拳的红牌，要么选择出台的蓝牌，等于说妹子有拒绝出台的权利；\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2、商K三令五申禁止在场所内发生关系，商K不介入，主要体现为（1）场所不提供房间；（2）房费由客人自行支付，（3）地点和时间完全由双方协商决定；\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3、王兵的主观动机不是牟利，而是为了维护与老客户的关系。本案中，老客户在工作时间外私下联系王兵，希望推荐“熟人妹子”。王兵本着维护关系、稳住客源的心态，才偶尔推荐蓝牌妹子外出，这种行为，更像是人情导向下的“介绍”，而非出于组织目的的指令行为；\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4、王兵无任何非法分成，仅从订房、酒水中提成。无论是商K还是王兵本人，都未从“出台费”中获利，相关费用全额由妹子获得。\u003Cbr\u002F>\n我们认为，王兵充其量属于“拉皮条”的角色，顶多构成介绍卖淫罪，而非组织卖淫罪。\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不过，本案存在一定争议：（1）商K确实制定了统一的“出台价格”及“过夜价格”；（2）并对选择蓝牌但不出台的妹子，设置了罚款机制。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组织对行为人的管理与控制，因此法院最终还是认定构成组织卖淫罪。\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所以，法官还是认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不过采纳了我们同时提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从犯的观点。\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最终，在法院阶段办理了取保候审、判决了缓刑，顺利走出看守所。\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0714\u002F1-250G416420HM.jpg\"\u002F>\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这场辩护虽然未能完全实现无罪目标，但在重罪面前，成功将王兵拉出实刑边缘，已属逆风翻盘的结果。\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50714\u002F1-250G4164100912.jpg\"\u002F>\u003Cbr\u002F>\n\u003Cstrong>文\u002F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u003Cbr\u002F>\n张家豪律师全平台粉丝数上百万，拥有众多百万播放量的短视频，还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u003Cbr\u002F>",[],{"type":44,"title":77,"slug":78,"summary":79,"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80,"seo":81,"id":82,"created_at":83,"updated_at":84,"case":85,"_locale":39,"_fallback":13,"tags":89},"如何做到容留、介绍卖淫罪的成功缓刑","zh-65035","张智勇律师团队成功为黄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一案，成功争取到缓刑的结果，免于牢狱之灾！ 案情简介： 黄某先后在XXX住处，多次从事容留、介绍卖淫嫖娼活动。后被批准逮捕，羁押于 看守所 。 开展辩护： 张智勇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就前…","2022-05-27T00:00:00+00:00",{},"265d51ac-c8e1-40cf-8d86-474c22808090","2026-10-22T13:13:09.860695+00:00","2026-10-23T12:55:16.554742+00:00",{"crime_codes":86,"stage":20,"result":72,"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87,"is_major":13,"facts":88,"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u003Cstrong>张智勇律师团队成功为黄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一案，成功争取到缓刑的结果，免于牢狱之灾！\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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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https:\u002F\u002Ff12.baidu.com\u002Fit\u002Fu=800581117,174456289&amp;fm=30&amp;app=106&amp;f=JPEG?w=640&amp;h=360&amp;s=8DC26D8609B2248E6D91E90203006091\"\u002F>\u003Cbr\u002F>\n\n\u003Cstrong>辩护要点：\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t\t我们还提出了一个辩护要点，成功影响了量刑幅度，\u003Cstrong>即不能将卖淫的全部收入计算为本案的非法获利金额。\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t\t在性质上，要将“容留、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区别开来。组织卖淫罪的组织者和卖淫人员属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容留、介绍卖淫罪中容留者、介绍者和卖淫人员更多的是属于合作关系。所以，在容留、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并不能对卖淫所得的利益起到控制和支配的作用。\u003Cstrong>因此，就不应当将所有嫖娼的资金，全部作为黄某的非法获利金额。\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t\t \n\n\u003Cstrong>裁判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t\t经过全方位的无死角辩护，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辩护意见，成功为黄某争取到缓刑的结果，成功免于牢狱之灾。\n\n\u003Cbr\u002F>",[],{"type":44,"title":91,"slug":92,"summary":93,"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94,"seo":95,"id":96,"created_at":97,"updated_at":98,"case":99,"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04},"洗浴中心负责人组织卖淫罪成功取保候审,组织卖淫罪量刑标准规定","zh-64661","智豪案例｜ 组织卖淫罪 成功取保！ 重庆某洗浴中心安排“女技师”以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向男性顾客提供卖淫服务并从中获利。方某是该洗浴中心的客户经理之一，负责接待客户并安排技师提供卖淫服务。 后公安机关突击检查，将卖淫嫖娼男女、洗浴中心客户经理、…","2021-07-15T00:00:00+00:00",{},"2d1bcb09-743a-499b-ac4e-5754b7c5c967","2026-10-22T13:22:10.371251+00:00","2026-10-23T12:56:06.885926+00:00",{"crime_codes":100,"stage":20,"result":101,"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102,"is_major":13,"facts":103,"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39,"_fallback":13},[18],"取保候审",[],"智豪案例｜组织卖淫罪成功取保！\n\n     重庆某洗浴中心安排“女技师”以几百元不等的价格向男性顾客提供卖淫服务并从中获利。方某是该洗浴中心的客户经理之一，负责接待客户并安排技师提供卖淫服务。\n\n     后公安机关突击检查，将卖淫嫖娼男女、洗浴中心客户经理、负责人抓获到案。方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n\n     智豪律师团队接受方某家属的委托，在初步了解案情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方某。仔细研判案件情况后，智豪律师认为方某涉嫌组织卖淫罪罪名不当，其行为应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且方某在该单位参与程度比较浅，涉案犯罪情节较轻。在批捕阶段，智豪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逮捕的法律意见，现方某已经被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210715\u002F1-210G5194030413.jpg\"\u002F>\u003Cbr\u002F>\n\n\u003Cp>\n\t\t\t《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u003C\u002Fp>\n\n\n\u003Cp>\n\t\t\t【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u003C\u002Fp>\n\n\n\u003Cp>\n\t\t\t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u003C\u002Fp>\n\n\n\u003Cp>\n\t\t\t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u003C\u002Fp>\n\n\n\u003Cp>\n\t\t\t【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u003C\u002Fp>\n\n\n\u003Cbr\u002F>",[],{"type":44,"title":106,"slug":107,"summary":108,"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09,"seo":110,"id":111,"created_at":112,"updated_at":113,"case":114,"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18},"赵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  智豪辩护成功取保","zh-61766","案情简介：赵某涉嫌 组织卖淫罪 被刑拘 赵某， 2018年X月底，赵某被公安机关抓捕，随后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赵某的亲友得知赵某“失踪”，一直未收到赵某的刑拘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直到收到赵某从 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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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X月底，赵某被公安机关抓捕，随后以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赵某的亲友得知赵某“失踪”，一直未收到赵某的刑拘通知书或公安机关的电话通知，直到收到赵某从看守所寄送出来的信件，才得知赵某被刑拘。据悉，由于当天被刑拘的人太多，公安机关采取邮寄刑拘通知书的方式告知家属，但赵某所留地址有误，所以家属一直未能及时了解赵某的情况。\u003Cbr\u002F>\n\u003Cstrong>接受委托：家属经亲友极力推荐委托智豪律师\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家属确认赵某涉嫌犯罪被刑拘后，立即开始咨询如何委托律师。后在亲友极力推荐之下，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智豪律师根据家属简要介绍的情况，向家属分析了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介绍卖淫罪等相关罪名的法律规定和实践处理。\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律师辩护：多次会见、积极沟通、争取取保\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来到看守所会见赵某。根据赵某介绍的情况，智豪律师认为，本案虽可能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犯罪团伙，但赵某系受招聘加入团伙，承担帮助作用，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同时赵某工作时间不长，并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没有明显的社会危险性。\u003Cbr\u002F>\n经过多次会见，智豪律师进一步明确了上述情况。\u003Cbr\u002F>\n随后智豪律师根据所掌握的案情，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于逮捕社会危险性的规定，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为赵某申请取保候审、不予批捕。\u003Cbr\u002F>\n\u003Cstrong>辩护结果：不予批捕，成功取保。\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最终人民检察院采纳智豪律师的观点，根据赵某的社会危险性情况，依法作出不予逮捕的决定，随后赵某被取保候审。\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关联法律法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全面把握逮捕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除刑诉法第七十九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应当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条件。\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190909\u002F1-1ZZ9152Z42M.jpg\"\u002F>\u003Cbr\u002F>",[],{"type":44,"title":120,"slug":121,"summary":122,"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09,"seo":123,"id":124,"created_at":125,"updated_at":126,"case":127,"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31},"晏某涉嫌组织卖淫罪（涉及金额几百万） 经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取保候审","zh-61768","一、案情简介 晏某，因涉嫌 组织卖淫罪 ，于2017年x月x日被公安机关从异地抓捕后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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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同时，本法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u003Cbr\u002F>\n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u003Cbr\u002F>",[],[133,148],{"type":134,"title":135,"slug":136,"summary":137,"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38,"seo":139,"id":140,"created_at":141,"updated_at":142,"faq":143,"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47},"faq","哪些行为有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zh-15046","哪些行为有可能构成 组织卖淫罪 ？ 首先，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该五种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2013-09-05T00:00:00+00:00",{},"e9e632a0-6b8b-4f90-9b53-112192a43fa0","2026-10-23T01:37:08.166711+00:00","2026-10-23T02:00:44.640963+00:00",{"question":135,"answer":144,"crime_codes":145,"stage":20,"audience":146,"_locale":39,"_fallback":13},"\u003Cp>\n\u003Cstrong>哪些行为有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首先，组织卖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该五种手段可以是同时交叉使用，也可以是只使用其中一种或者数种，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由此可见，组织卖淫罪的客观行为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哪些行为有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u003C\u002Fp>\n\u003Cp>\n\t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u003C\u002Fp>\n\u003Cp>\n\t指挥，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起领导、指挥作用，如实际指挥、命令、调度卖淫活动的具体实施等。指挥是直接实施策划方案、执行组织者意图的实行行为，对于具体施行组织卖淫活动往往具有直接的决定作用。\u003C\u002Fp>\n\u003Cp>\n\t上述组织、策划、指挥三种行为，都是组织卖淫的行为，都具有明显的组织性，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或者数种行为，就可认定其实施了组织卖淫行为。\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哪些行为有可能构成组织卖淫罪？ \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主要是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u003C\u002Fp>\n\u003Cp>\n\t招募，是指将自愿卖淫者招集或者募集到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之内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u003C\u002Fp>\n\u003Cp>\n\t雇佣，是指以出资为条件雇佣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u003C\u002Fp>\n\u003Cp>\n\t强迫，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或者迫使不愿卖淫者或者不愿参加卖淫组织者而使其参加卖淫集团以及其他卖淫组织，强迫不愿卖淫者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u003C\u002Fp>\n\u003Cp>\n\t引诱，是指以金钱、财物、色相等为诱饵，诱使他人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诱使他人参加其他有组织的卖淫活动。\u003C\u002Fp>\n\u003Cp>\n\t容留，是指容纳、收留自愿卖淫者参加卖淫集团或者其他卖淫组织，或者参加有组织的卖淫活动。\u003C\u002Fp>",[18],"family",[],{"type":134,"title":149,"slug":150,"summary":151,"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52,"seo":153,"id":154,"created_at":155,"updated_at":156,"faq":157,"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6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罪名解析、如何认定","zh-14065","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2013-08-28T00:00:00+00:00",{},"be41a515-881c-47c0-9614-ccf8c138ce70","2026-10-23T01:42:16.783627+00:00","2026-10-23T02:00:47.339023+00:00",{"question":149,"answer":158,"crime_codes":159,"stage":20,"audience":146,"_locale":39,"_fallback":13},"\u003Cp>\n\t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    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u003C\u002Fp>\n\u003Cp>\n\t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义：\u003C\u002Fp>\n\u003Cp>\n\t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罪构成：\u003C\u002Fp>\n\u003Cp>\n\t本罪的客体为社会管理秩序。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它的产生和存在对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全构成极大威胁。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形势多种多样，如贩卖毒品、走私武器、暴力杀人、组织卖淫、腐蚀官员等等，使城乡失去安全，引起社会情况恶化、社会秩序的扰乱。\u003C\u002Fp>\n\u003Cp>\n\t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三人以上不特定多数人，以获取非法的经济、政治利益为目的，用犯罪手段，按照企业化或帮会等方式组成的犯罪组织。依本条之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u003C\u002Fp>\n\u003Cp>\n\t黑社会性质组织，既不同于黑社会的有组织犯罪，也不同于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集团”。\u003C\u002Fp>\n\u003Cp>\n\t它的主要特点为：\u003Cbr\u002F>\n\t    一是由三人以上组成，其中有组织者、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u003C\u002Fp>\n\u003Cp>\n\t  二是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核心、中心、外圈三个层次；\u003C\u002Fp>\n\u003Cp>\n\t  三是纪律森严，违者格杀勿论；\u003C\u002Fp>\n\u003Cp>\n\t  四是通过各种违法犯罪手段，疯狂地聚敛社会财富，经济实力雄厚；\u003C\u002Fp>\n\u003Cp>\n\t  五是建立势力范围，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u003C\u002Fp>\n\u003Cp>\n\t  六是向政府和政法机关进行腐蚀和渗透，贿赂党、政、司法官员，寻找政治靠山，建立保护伞。\u003C\u002Fp>\n\u003Cp>\n\t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所谓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指行为人为了实施其违法犯罪的目的，为首发起、纠集和组织有共同目的人，建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所谓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对该组织的活动进行策划指挥、协调的行为。所谓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自愿而积极加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犯罪。同时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的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组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u003C\u002Fp>\n\u003Cp>\n\t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包括单位。\u003C\u002Fp>\n\u003Cp>\n\t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有明确的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积极参加；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而组织、领导；如果不了解情况，参加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事后退出的，可能构成别的罪，而不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参加时不明知，加入后明知了仍不退出，则应按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的追求目标是金钱和权力。\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u003C\u002Fp>\n\u003Cp>\n\t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犯罪集团的界限\u003C\u002Fp>\n\u003Cp>\n\t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罪与犯罪集团之间的相同点在于：一是两者都由三人以上所组成;二是都具有组织性质稳定性;三是都具有犯罪的目的;四是都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但是，它们之间也有明显的区别:一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一个罪名，而犯罪集团不是一个罪名，而是一种有组织的共同犯罪;二是犯罪的目的不尽相同。前者的犯罪目的，是以获取非法的政治、经济利益为目的，而后者的犯罪目的，除为了追求非法的经济利益外，还有的通过犯罪寻找刺激，满足私欲;三是组织严密程度、纪律约束有所不同。前者的组织更加严密，纪律更加森严，违者格杀勿论，而后者的组织结构和纪律约束，就没有前者严密和森严;四是保护网不同。前者通过向党、政、司法官员行贿，寻找政治靠山，建立强大的保护网，而后者一般的都没有保护网，就是有也没有前者强大;五是犯罪的形式有所不同。前者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如走私武器、弹药、毒品、暴力杀人、绑架勒索、组织卖淫、开设赌场等等，而后者的犯罪形式单一，如走私犯罪集团、盗窃犯罪集团、诈骗犯罪集团。只有正确地区分它们的界限，才能准确地打击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和犯罪集团。\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t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u003C\u002Fp>\n\u003Cp>\n\t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何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u003C\u002Fp>\n\u003Cp>\n\t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u003C\u002Fp>\n\u003Cp>\n\t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12．5 法释［2000］42号）\u003C\u002Fp>\n\u003Cp>\n\t    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u003C\u002Fp>\n\u003Cp>\n\t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u003C\u002Fp>\n\u003Cp>\n\t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寻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u003C\u002Fp>\n\u003Cp>\n\t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律的经济实力；        \u003C\u002Fp>\n\u003Cp>\n\t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u003C\u002Fp>\n\u003Cp>\n\t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u003C\u002Fp>\n\u003Cp>\n\t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u003C\u002Fp>\n\u003Cp>\n\t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u003C\u002Fp>\n\u003Cp>\n\t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u003C\u002Fp>\n\u003Cp>\n\t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u003C\u002Fp>\n\u003Cp>\n\t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u003C\u002Fp>\n\u003Cp>\n\t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u003C\u002Fp>\n\u003Cp>\n更多相关罪名及知识，请浏览智豪刑事律师网：\u003C\u002Fp>\n\u003Cp>\nhttp:\u002F\u002Fwww.cqxslaw.com\u002F\u003C\u002Fp>\n\u003Cp>\nhttp:\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 \u003C\u002Fp>",[160,18],"CR-29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64,178],{"type":165,"title":166,"slug":167,"summary":168,"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69,"seo":170,"id":171,"created_at":172,"updated_at":173,"document":174,"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77},"document","田某犯组织卖淫罪,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成功缓刑","zh-33339","关联法条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2017-07-07T00:00:00+00:00",{},"1df0402a-4170-44a2-8081-c4879fe4d14a","2026-10-22T13:36:38.181481+00:00","2026-10-23T12:54:23.211367+00:00",{"doc_type":175,"case_entry_id":20,"crime_codes":176,"file_key":20,"_locale":39,"_fallback":13},"判决书",[18],[],{"type":165,"title":179,"slug":180,"summary":181,"cover":20,"author_type":48,"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49,"published_at":169,"seo":182,"id":183,"created_at":184,"updated_at":185,"document":186,"_locale":39,"_fallback":13,"tags":188},"闻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如实供述, 认罪认罚,从轻处罚","zh-33338","关联法条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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