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f1gbcr2btqha03":3,"$fno86ogiojw33":15,"seo:zh-cn:\u002Fcrimes\u002FCR-397-%E6%BB%A5%E7%94%A8%E8%81%8C%E6%9D%83%E7%BD%AA":392},{"contact":4,"home":8,"notice":12,"footer":14},{"hotline":5,"wechat_qr":5,"work_hours":6,"callback_promise":7},"","09:00-21:00","30 分钟内回电（工作时间）",{"hot_crimes":9,"featured_cases":10,"recommended_lawyers":11},[],[],[],{"text":5,"enabled":13},false,{"icp":5,"address":5,"company":5},{"type":16,"title":17,"slug":18,"summary":19,"body":20,"cover":20,"author_type":21,"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24,"published_at":25,"seo":26,"id":27,"created_at":28,"updated_at":28,"crime":29,"_locale":40,"_fallback":13,"tags":41,"related":42},"crime","滥用职权罪","CR-397-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刑法》第397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null,"editor","published","public",1,"2026-10-22T11:48:41.994537+00:00",{},"c5ff4ca9-2747-434b-b342-a793c1a594f1","2026-10-22T11:48:42.209552+00:00",{"crime_code":18,"name":17,"chapter":30,"section":20,"law_articles":31,"definition":20,"elements":33,"filing_standard":20,"sentencing_tiers":34,"defense_points":35,"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0,"faq":36,"related_crimes":37,"is_hot":38,"sort":39,"_locale":40,"_fallback":13},"第九章 渎职罪",[32],"刑法第397条",{},[],[],[],[],true,7,"zh-CN",[],{"cases":43,"faqs":132,"laws":266,"documents":267,"lawyers":342},[44,62,73,88,102,117],{"type":45,"title":46,"slug":47,"summary":48,"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51,"seo":52,"id":53,"created_at":54,"updated_at":55,"case":56,"_locale":40,"_fallback":13,"tags":61},"case","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zh-66485","2024年8月13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李再勇受贿、 滥用职权 一案，对被告人李再勇以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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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免于刑事处罚，保留公职","2017-12-06T00:00:00+00:00",{},"f282113e-c3c1-4de2-baf5-28f24e6dffaf","2026-10-22T13:19:09.722610+00:00","2026-10-23T12:06:13.467151+00:00",{"crime_codes":83,"stage":20,"result":84,"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85,"is_major":13,"facts":86,"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40,"_fallback":13},[18,58],"免予刑事处罚",[],"辩护意见：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大部分涉贿金额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林某不具有滥用职权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不构成滥用职权罪。\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案件结果：免于刑事处罚，保留公职\u003Cbr\u002F>",[],{"type":45,"title":89,"slug":90,"summary":91,"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92,"seo":93,"id":94,"created_at":95,"updated_at":96,"case":97,"_locale":40,"_fallback":13,"tags":101},"吴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案，论罪当数罪并罚 智豪律师成功辩护免于刑事处罚，保留公职","zh-37272","一、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2012年8月，某煤业公司为骗取保险金先后两次伪造员工死亡时间，吴某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生育保险科科长，未认真尽到调查核实的职责，致使国家保险金被骗取80余万。2009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间，吴…","2017-11-29T00:00:00+00:00",{},"d57e0f61-980c-4259-8097-373b896a264c","2026-10-22T13:15:03.396620+00:00","2026-10-23T12:07:02.763109+00:00",{"crime_codes":98,"stage":20,"result":84,"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99,"is_major":13,"facts":100,"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40,"_fallback":13},[18,58],[],"\u003Cstrong>一、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2011年10月、2012年8月，某煤业公司为骗取保险金先后两次伪造员工死亡时间，吴某作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生育保险科科长，未认真尽到调查核实的职责，致使国家保险金被骗取80余万。2009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间，吴某多次收受他人贿赂。\u003Cbr\u002F>\n检察院建议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二年以下，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零六个月以下，两罪数罪并罚。\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二、接受委托\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2013年吴某家属在吴某被拘留过后，吴某的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在智豪律师了解相关案情、对其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之后，吴某家属决定委托智豪律师。\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积极行使会见权，并多次与法院交流意见，智豪律师从吴某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并根据吴某具有自首情节、犯受贿罪的情节轻微，说服法院从轻、减轻处罚。\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三、团队讨论\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在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第一时间赶到万州区看守所进行会见，了解相关案情。智豪律师多次将本案提交给智豪团队讨论，形成清晰的辩护思路和完整可行的辩护方案。\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四、律师辩护\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在法庭上，智豪律师指出吴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对于某煤业公司伪造因矿难死亡的李某、杨某的死亡时间，以骗取工伤保险费的行为，吴某并不知情，不具有滥用职权的故意；且李某、杨某的工伤认定予工伤保险金被骗取无因果关系，李某的审核行为与保险金被骗的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吴某被指控的大部分涉贿金额不符合受贿罪构成要件，吴某是在提供劳务的后收取的一部手机和10000元现金，属于典型的收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此外，吴某收取的某煤业公司的红包已全部退还，不应以犯罪论处。\u003Cbr\u002F>\n综上所述，被告人吴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仅构成受贿罪一罪，并且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建议法院免予刑事处罚。\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五、案件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法院最终采纳智豪律师关于吴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仅认定吴某构成受贿罪一罪。同时认定了智豪律师提出的吴某自首、主动退赃等情节，吴某犯罪情节轻微\u003Cstrong>免予刑事处罚，保留公职\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六、关联法律法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u003Cbr\u002F>\n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u003Cbr\u002F>\n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u003Cbr\u002F>\n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u003Cbr\u002F>\n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type":45,"title":103,"slug":104,"summary":105,"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106,"seo":107,"id":108,"created_at":109,"updated_at":110,"case":111,"_locale":40,"_fallback":13,"tags":116},"赵某涉嫌贪污、贿赂一审被判十三年，智豪律师二审成功辩护撤销原判","zh-34344","一、案情简介： 赵某，重庆市人，2012年因土地拆迁丈量过程中涉及虚增拆迁面积等情况，涉嫌贪污、受贿、 滥用职权 被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被批准逮捕。一审法院于2012年年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 贪污罪 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7-08-21T00:00:00+00:00",{},"50bf31e9-65df-4556-8ef3-728a5efb7cc6","2026-10-22T13:19:34.623708+00:00","2026-10-23T12:06:47.887957+00:00",{"crime_codes":112,"stage":20,"result":20,"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114,"is_major":13,"facts":115,"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40,"_fallback":13},[18,113,58],"CR-382-贪污罪",[],"\u003Cstrong>一、案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赵某，重庆市人，2012年因土地拆迁丈量过程中涉及虚增拆迁面积等情况，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被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被批准逮捕。一审法院于2012年年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赵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2万元。赵某不服原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二、接受委托：\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赵某被刑事拘留后，赵某家属慕名来到智豪律师事务所向智豪律师咨询，经过律师对案件的讲解和分析，其家属认识到智豪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法律功底，决定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其辩护。\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三、团队讨论：\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    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调取了一审全部案卷材料，通过阅卷发现了部分问题，并提交团队会议讨论。智豪律师事务所在其特有的团队讨论会议上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分析，具体流程如下：首先，由主办律师对本案向团队所有律师介绍基本案情；其次，团队所有律师讨论案情，并结合自身多年办案经验对本案各抒己见，献计献策；最后，主办律师对团队讨论意见进行汇总研究。\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四、律师辩护：\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会见，了解到在本案中认定原审被告人犯受贿罪的金额有误，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智豪律师通过阅卷发现，存在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智豪律师在反复研究辩护方案后，最终将案件事实争议焦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本案中一审认定同案人蒋某某案虚增面积有误；二、从犯意提起者来看，赵某并非贪污犯意提起者，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三、从利润分配来看，赵某获利较少，罪行相对较轻；四、关于本案罪名依法应当认定为职务侵占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针对以上四点，智豪律师在二审开庭审理时进行了充分的说理与辩护。\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五、案件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原审法院认定赵某构成犯罪的事实有误，基于智豪律师在二审阶段收集、提交的新证据，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对智豪律师争取到的如上结果，赵某及家人均表示十分满意，并对智豪律师的专业性表示了极大的认可。\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六、关联法律法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u003Cbr\u002F>\n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u003Cbr\u002F>\n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u003Cbr\u002F>\n《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u003Cbr\u002F>\n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u003Cbr\u002F>",[],{"type":45,"title":118,"slug":119,"summary":1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121,"seo":122,"id":123,"created_at":124,"updated_at":125,"case":126,"_locale":40,"_fallback":13,"tags":131},"李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智豪律师恪尽职守，据理力争，李某终获轻判","zh-30197","案件情况： 李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重庆市。 李某系重庆市某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主任科员，因涉嫌 受贿罪 、 滥用职权 罪，于2015年1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被执行逮捕，羁押于重庆市长某区 看守所 。 受…","2017-04-12T00:00:00+00:00",{},"644868c1-3988-400a-83d8-7047f75cc7b8","2026-10-22T13:19:53.248621+00:00","2026-10-23T12:06:47.368926+00:00",{"crime_codes":127,"stage":20,"result":128,"result_detail":20,"amount_range":20,"region_code":20,"region_name":20,"court":20,"judgment_date":20,"lawyer_ids":129,"is_major":13,"facts":130,"issues":20,"strategy":20,"outcome":20,"desensitized":13,"_locale":40,"_fallback":13},[18,58],"轻判",[],"\u003Cstrong>案件情况：\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李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重庆市。\u003Cbr\u002F>\n李某系重庆市某区国税局货物和劳务税科主任科员，因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5年1月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被执行逮捕，羁押于重庆市长某区看守所。\u003Cbr\u002F>\n受贿事实：\u003Cbr\u002F>\n一、2007年，李某帮助重庆市某区某镇政府将重庆某安装公司的税收主管机关变更为重庆市某区国家税务局某某税务所，于2008年，李某同卢某某、韦某共同收受某镇政府好处费10万元。\u003Cbr\u002F>\n二、2011年至2014年，重庆某工贸公司负责人任某某、杨某某为感谢李某在审核该公司申请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过程中的关照及能够早日获取增值税退税，先后五次送给李某10万元。\u003Cbr\u002F>\n三、2012年，重庆市某区某精洗煤公司负责人徐某，为感谢李某在审核该公司申请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过程中的关照及让其继续关照该公司，先后三次送给李某16万元。\u003Cbr\u002F>\n四、2013年，重庆某煤炭公司负责人黄某某，为了感谢李某在审核该公司申请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过程中的关照及能够早日获得增值税退税，先后两次送给李某2万元。\u003Cbr\u002F>\n五、2014年出席，重庆市某洗煤公司法人代表李某，为感谢在审核该公司申请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过程中的关照，在某区国家税务局楼下其本人驾驶的车上送给李某1万元。\u003Cbr\u002F>\n滥用职权事实：\u003Cbr\u002F>\n2011年至2014年，李某在国税局货劳科工作期间，在审核某区福利企业增值税退税过程中，故意不履行集体审议等职责，致使某工贸公司、重庆市某区某精洗煤公司、重庆某煤炭公司、重庆市某洗煤公司等福利企业采取虚报实际上岗残疾职工人数的手段，骗取国家增值税退税，让上述企业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成功退税。\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代理过程：\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2015年1月22日，办案机关通知当事人家属李某被刑事拘留，当事人家属通过朋友介绍，前往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办理委托代理事宜。智豪律师根据当事人家属提供的简单情况，对案件基本走向做了初步判断，并给当事人家属提供了针对性意见。1月23日，智豪律师先陪同当事人家属前往检察院配合办案机关调查，随后向案件承办人了解了案件情况。随即向办案单位提交书面的会见申请。3月26日，案件承办人通知智豪律师今日可以会见，第二日，智豪律师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会见中，智豪律师详细了解案件侦查情况、被指定监事局之情况以及询问情况，当事人向智豪律师陈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期间曾遭受疲劳审讯，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做出了违背一致的供述。4月2日，智豪律师再次会见当事人，向其核实相关情节。4月10日，智豪律师再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核实证据情况。在此次会见中，李某对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提出了异议。智豪律师根据会见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了法律意见。\u003Cbr\u002F>\n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的委托，智豪团队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u003Cbr\u002F>\n\u003Cul>\n\u003Cli>\n\t\t程序部分\u003C\u002Fli>\n\u003C\u002Ful>\n   （一）讯问中存在疲劳审讯和威胁的非法取证行为。\u003Cbr\u002F>\n   （二）2012年1月19日、21日某区检察院侦查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传唤上诉人，期间获取的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u003Cbr\u002F>\n   （三）坦白材料的收集地点和程序不合法。\u003Cbr\u002F>\n   （四）本案指定居所见识居住执行违法。\u003Cbr\u002F>\n   （五）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有间断、不连续。\u003Cbr\u002F>\n   （六）检察院未移送可能对被告人有利的庭前供述。\u003Cbr\u002F>\n二、实体部分\u003Cbr\u002F>\n   （一）李某作为普通科员，对福利企业上报资料进行书面的审查，没有实质的决定性权力。其没有所谓的职权，无权可滥用，不构成滥用职权罪。\u003Cbr\u002F>\n   （二）李某负责材料审核，最终决定权归科长李某某。本案中劳货科科长李某某为做出违法指令的负责人，李某属于被指令具体实施的一般工作人员。李某在本案中起到辅助作用，处于从属地位，应当认定为从犯。\u003Cbr\u002F>\n   （三）李某收受任某某2万元贿赂属实，其它指控金额均为李某在侦查人员疲劳审讯下做出的不实供述。\u003Cbr\u002F>\n\u003Cstrong>辩护结果：\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2016年12月23日，法院依法对李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公开宣判。法院认为李某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3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后，故意不履行集体审议等职责，使得福利企业骗取国家税款四千余万元，构成滥用职权罪。在辩护律师的据理力争之下，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意见，对李某从轻处罚。\u003Cbr\u002F>\n智豪律师秉承着一贯的认真负责的态度，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多次与当事人会见，深入了解案件情况，准确及时地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积极维护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合法权益，为当事人提出有效辩护，促进案件顺利有序地进行，为当事人能够得到公正、及时、合法的审判作出最大的努力。\u003Cbr\u002F>",[],[133,149,162,175,188,201,214,227,240,253],{"type":134,"title":135,"slug":136,"summary":137,"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138,"seo":139,"id":140,"created_at":141,"updated_at":142,"faq":143,"_locale":40,"_fallback":13,"tags":148},"faq","人被带走为何是留置不是拘留？律师讲清两者区别","zh-67355","人被带走为何是留置不是拘留？律师讲清两者区别 家属咨询：“张律师，我老公被带走了。来人说监察机关的，不是公安局。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比公安抓人更麻烦？”监察机关带走人，确实不等于公安抓人，但背后的法律逻辑，很多家属根本没弄明白。今天张智…","2026-09-17T00:00:00+00:00",{},"9fedcbcb-1ccb-459b-9ac1-177e302560cd","2026-10-23T01:28:06.092564+00:00","2026-10-23T02:00:38.230421+00:00",{"question":135,"answer":144,"crime_codes":145,"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40,"_fallback":13},"\u003Ch2>\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917\u002F1-26091G30103H7.jpg\"\u002F>\u003Cbr\u002F>\n\t人被带走为何是留置不是拘留？律师讲清两者区别\u003C\u002Fh2>\n\u003Cp>\n\t家属咨询：“张律师，我老公被带走了。来人说监察机关的，不是公安局。这到底是什么意思？是不是比公安抓人更麻烦？”监察机关带走人，确实不等于公安抓人，但背后的法律逻辑，很多家属根本没弄明白。今天张智勇律师就把这个事说透。\u003C\u002Fp>\n\u003Cp>\n\t留置不是公安抓人，而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手段\u003C\u002Fp>\n\u003Cp>\n\t“留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一种调查措施，不是刑事强制措施，更不是判刑。监察机关在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时，如果被调查人符合法定条件，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以便进一步调查取证。\u003C\u002Fp>\n\u003Cp>\n\t什么条件下才能留置？监察法规定得很清楚：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和证据，但还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同时，被调查人存在可能逃跑、自杀，可能串供、伪造或毁灭证据，或者案情重大复杂等情形之一。也就是说，留置不是想留就留，必须依法审批。它的法律性质，是监察调查阶段的措施，目的是查清事实，不是刑事处罚。所以家属第一步要摆正一个认识：留置本身不等于定罪。人被留置了，后面还有监察机关调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判决好几个阶段。在哪个阶段澄清事实、争取从轻，取决于证据和法律怎么适用。\u003C\u002Fp>\n\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917\u002F1-26091G30123960.jpg\"\u002F>\u003C\u002Fp>\n\n\u003Cp>\n\t为什么职务犯罪不是公安、检察院先出手？\u003C\u002Fp>\n\u003Cp>\n\t这是监察体制改革后的制度安排。2018年监察法施行以后，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行监察全覆盖。普通公职人员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调查权，主要由监察委员会行使，不再像过去那样由检察院自侦、公安协查多头办理。当然也有例外，比如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权利的犯罪，检察院仍享有立案侦查权。\u003C\u002Fp>\n\u003Cp>\n\t一名干部被留置，往往意味着监察机关已经掌握了一些问题线索，进入了正式的监察调查程序。那公安和检察院干什么？简单说：公安主要负责普通刑事案件的侦查，比如盗窃、诈骗、伤害、交通肇事这些；检察院在职务犯罪案件里，主要负责监察机关移送后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以及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法院最后负责审判定罪。\u003C\u002Fp>\n\u003Cp>\n\t所以职务犯罪的常规流程是：监察机关调查 → 检察院审查起诉 → 法院审判。公安一般不在最前面介入。只有纯非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职务犯罪，比如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这些，才通常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归监察机关管。\u003C\u002Fp>\n\u003Cp>\n\t留置期间，律师能见吗？家属能做什么？\u003C\u002Fp>\n\u003Cp>\n\t这是原先家属问得最多的问题，也是最容易踩雷的地方。按照现行监察法，留置期间律师没有会见权。监察机关调查阶段，辩护律师不能像普通刑事案件侦查阶段那样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这个规矩，家属一定要清楚，不要被一些人忽悠。\u003C\u002Fp>\n\u003Cp>\n\t那律师完全没用吗？不是。律师可以在外围做很多事：帮助家属依法表达诉求；指导家属整理与案件有关的合法财产凭证、家庭支出材料；为后续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做法律分析、准备辩护思路。等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律师就可以依法阅卷、会见当事人、提交辩护意见了。\u003C\u002Fp>\n\u003Cp>\n\t家属在留置期间，最重要的是稳住阵脚。不要轻信“花钱捞人”的说法，不要到处打听案情干扰证人，更不要替当事人转移财产、删聊天记录。这些行为不仅帮不上忙，还可能有新的法律责任。依法可以做的事包括：向监察机关了解留置的场所和期限；如果认为某些财产与案件无关，可以准备相关证据材料，依法申请解除查封、扣押或冻结；有合理诉求的，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依法表达。\u003C\u002Fp>\n\u003Cp>\n\t留置多长时间？会不会一直拖着？\u003C\u002Fp>\n\u003Cp>\n\t监察法对留置期限有明确限制：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仍不能办结的，经法定审批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普通案件留置最长不超过六个月。\u003C\u002Fp>\n\u003Cp>\n\t两类特殊情形可突破上述期限：一是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经国家监察委员会批准可再延长二个月；二是调查中发现另有重大职务犯罪的，经国家监委批准可重新计算留置时间一次。\u003C\u002Fp>\n\u003Cp>\n\t留置期限届满，监察机关会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要么查明不构成违法犯罪、撤销案件并解除留置，要么认定涉嫌犯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如果移送检察院，检察机关会先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再在法定期限内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到了那个阶段，律师就可以会见、阅卷、提交意见了。\u003C\u002Fp>\n\u003Cp>\n\t别把“违纪违法”和“犯罪”混为一谈\u003C\u002Fp>\n\u003Cp>\n\t有些家属一听监察机关介入，就觉得“完了，肯定要坐牢”。其实不是。监察机关调查的结果，可能是职务违法，也可能是职务犯罪。两者法律后果差别很大。职务违法可能受到政务处分，比如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职务犯罪才会移送司法机关，面临刑事审判。\u003C\u002Fp>\n\u003Cp>\n\t而且，即便涉嫌犯罪，能不能定罪、定什么罪、量刑轻重，最终都要看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审判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认定有罪。家属不要一听留置就绝望，更不要病急乱投医。\u003C\u002Fp>\n\u003Cp>\n\t监察机关留置和公安抓人，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犯罪进行调查的中间措施，后者通常是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强制措施。制度这样设计，是为了把对公职人员的监督、调查、处置统一起来，防止过去“九龙治水”的弊端。\u003C\u002Fp>\n\u003Cp>\n\t家属遇到这种事，先接受一个事实：从留置到判决，有漫长的路要走。这段路怎么走，远比谁把人带走的更重要。早点了解程序、稳住情绪、依法准备材料，比什么都强。律师能做的是在合法范围内提供专业帮助，而不是替当事人“摆平”。案件最终怎么判，证据和法律说了算。\u003C\u002Fp>\n\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917\u002F1-26091G30139105.jpg\"\u002F>\u003C\u002Fp>\n\n\u003Cp>\n\t【作者简介】\u003C\u002Fp>\n\u003Cp>\n\t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u003C\u002Fp>",[18,146],"CR-397-玩忽职守罪","family",[],{"type":134,"title":150,"slug":151,"summary":152,"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153,"seo":154,"id":155,"created_at":156,"updated_at":157,"faq":158,"_locale":40,"_fallback":13,"tags":161},"不作为与拖延履职型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与重大损失认定分析","zh-67304","有位老太太的儿子在街道办工作，群众反映某处危房有安全隐患，他收了报告没往上交，也没去现场看。两个月后房子塌了，伤了人。现在监察机关说她儿子涉嫌渎职，已经被留置了。老太太不停地说：“他就是懒，他不是坏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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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应着好几个罪名。最常见的是两个：一个是滥用职权，一个是玩忽职守。\u003C\u002Fp>\n\u003Cp>\n滥用职权，多半是主动作为，比如明知不该批还是批了、明知不能放还是放了。玩忽职守则相反，是该做的事没做，或者做了但没做到位。拖延履职、收了报告不处理、发现问题不报告、该检查的不去检查，都可能落到这里面。\u003C\u002Fp>\n\u003Cp>\n如果这种不作为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最终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那就可能构成刑法第 397 条的玩忽职守罪。\u003C\u002Fp>\n\u003Ch2>\n\u003Cstrong>“重大损失” 不是一句空话，有具体标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2>\n\u003Cp>\n很多家属不理解：我儿子就是没及时上报，怎么就犯罪了？这里要看损失有多大。\u003C\u002Fp>\n\u003Cp>\n根据 2012 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玩忽职守罪中的 “重大损失” 通常包括几种情形：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或者九人以上轻伤，或者重伤与轻伤人数达到相应组合标准；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 当然这一项没有统一的量化指标，通常由司法机关结合案件波及范围、群众反响、舆论影响程度等综合认定；等等。不同领域还有一些特别规定，比如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污染这些，标准可能更细。\u003C\u002Fp>\n\u003Cp>\n这里张智勇律师也说个实务里很容易踩的认知误区：刑法上认定的经济损失，是以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为准。哪怕立案后把钱追回来了、损失全额挽回了，也不会从犯罪数额里扣减，只能作为后续量刑时的从轻情节。很多家属以为事后补上钱就不算犯罪了，其实是搞反了时间节点。\u003C\u002Fp>\n\u003Cp>\n老太太儿子那个案子，房子塌了、有人受伤，这就已经触到了 “重大损失” 的边。不是单纯的工作态度问题，而是可能涉嫌犯罪的问题。\u003C\u002Fp>\n\u003Ch2>\n\u003Cstrong>关键要看因果关系，多因一果不能全算在一个人头上\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2>\n\u003Cp>\n不过，也不是说只要出了事、当事人恰好有职责，就一定构成玩忽职守罪。刑法讲究因果关系。\u003C\u002Fp>\n\u003Cp>\n什么意思呢？就是当事人的不作为，必须和最终的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关联。他如果不拖延、及时履职，这个损失是不是就可以避免？如果是，那因果关系成立。如果即使他及时做了，结果还是一样，那可能就不构成犯罪，最多是违纪或者行政问责。\u003C\u002Fp>\n\u003Cp>\n比如群众反映危房问题，如果他及时上报、组织人员撤离，房子虽然还是塌了，但没人受伤，那结果就完全不同。反过来，如果他上报了、也采取措施了，但房子结构问题太严重还是塌了，那就要具体分析他的履职是否到位，不能简单归罪。\u003C\u002Fp>\n\u003Cp>\n我们办过的不少这类案子里，还经常碰到 “多因一果” 的情况：最后出了重大后果，往往不是某一个人的问题，而是审批、巡查、上报好几个环节都有疏漏。这种情况下不是谁职位低谁担责，也不是谁最后经手谁背全锅，每个人只需要在自己法定的职责范围内，对自己的过错承担对应的责任，不用为整个链条里其他人的失职兜底。这也是玩忽职守案件里非常核心的辩护切入点。\u003C\u002Fp>\n\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mmbiz.qpic.cn\u002Fsz_mmbiz_jpg\u002FRficrjashjP4mfWP3rGE6wq5Omc33kOccCzgQXfxlOc3PHqbqGDtpU8HajTerLfUAh3vAzsOKT3RZbGaarDvaSC9PxsudjlhAl6jlNyr1eow\u002F640?wx_fmt=jpeg\"\u002F>\n\u003Ch2>\n\u003Cstrong>玩忽职守是过失犯罪，不能按主从犯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2>\n\u003Cp>\n这一点家属经常搞混。如果单位里好几个人都牵涉进来，家属会问：我家这个是不是从犯？能不能轻一点？\u003C\u002Fp>\n\u003Cp>\n这里要分清楚。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刑法第 25 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也就是说，几个人都失职导致一个结果的，不按主犯、从犯来分，而是根据每个人自己的职责、过错程度，分别承担责任。\u003C\u002Fp>\n\u003Cp>\n如果案情里同时存在故意的滥用职权行为，那另当别论。故意犯罪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可以分主从犯。但单纯的不作为、拖延履职这类玩忽职守，不能把主从犯的框架硬套上去。\u003C\u002Fp>\n\u003Ch2>\n\u003Cstrong>纪律处分和刑事犯罪之间，隔着一道证据线\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2>\n\u003Cp>\n还是那句话：违纪违规不当然等于犯罪。\u003C\u002Fp>\n\u003Cp>\n工作拖拉、作风散漫、程序不到位，这些最多是违纪，受个处分、影响考核晋升。但一旦符合了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有证据证明他的不作为和重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那就是刑事犯罪，后果完全两样。\u003C\u002Fp>\n\u003Cp>\n所以家属在咨询的时候，不要一听到 “渎职” 就先慌。要弄清楚：损失的数额或者后果到没到立案标准？他到底有没有履职义务？他的不作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有没有因果关系？这些问题搞清楚了，才能判断事情的严重程度。\u003C\u002Fp>\n\u003Ch2>\n\u003Cstrong>留置阶段家属能做什么\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2>\n\u003Cp>\n留置期间家属能配合的，是把他平时的工作职责、相关文件、会议记录、报告材料、微信工作群记录这些整理出来。律师在外围做法律分析，判断他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属于违纪还是犯罪，能不能形成书面意见，帮助家属依法表达诉求、提交必要情况说明。\u003C\u002Fp>\n\n说到底，懒政有时候比乱政更隐蔽。老百姓常说 “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话虽糙，但道理不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手里握着公共权力，该办的事不办、该管的事不管，老百姓的利益就可能实实在在受损。\n\u003Cp>\n但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防止把一般性的工作失误、管理瑕疵、甚至是已经尽力但结果不好的情况，一股脑儿按犯罪处理。每一个玩忽职守罪的认定，都必须经得起证据和因果关系的检验。\u003C\u002Fp>\n\u003Cp>\n家属这个阶段能做的，是先把事情原委摸清楚，把证据材料保存好，不要急着去 “找人”，更不要想着去疏通什么。该是什么就是什么，法律的定性最终看的是事实，不是情绪。\u003C\u002Fp>\n\n—— 张智勇律师 · 职务犯罪辩护\n\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821\u002F1-260R1142620Z5.jpg\"\u002F>\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作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n\n\n\n\n\n\n\n\u003Cp>\n\u003Cstrong>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18,146],[],{"type":134,"title":163,"slug":164,"summary":165,"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166,"seo":167,"id":168,"created_at":169,"updated_at":170,"faq":171,"_locale":40,"_fallback":13,"tags":174},"张家豪律师：社保医保干部突然被留置，办案人员到底会查什么？","zh-67299","张家豪律师：社保医保干部突然被留置，办案人员到底会查什么？ 文 \u002F 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社保医保系统的干部突然被留置，办案人员到底会查哪些方面？ 很多家属以为，调查方向无非是收了几笔好处费、帮熟人办了几个手续。实际上，…","2026-08-20T00:00:00+00:00",{},"6b73e2e6-39b6-45cc-9116-2bde9d8be1ec","2026-10-23T01:28:26.896693+00:00","2026-10-23T02:00:38.674301+00:00",{"question":163,"answer":172,"crime_codes":173,"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40,"_fallback":13},"\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820\u002F1-260R0110S1Y2.png\"\u002F>\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t张家豪律师：社保医保干部突然被留置，办案人员到底会查什么？\u003C\u002Fp>\n\u003Cp>\n文 \u002F 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u003C\u002Fp>\n\n\t \n\u003Cp>\n社保医保系统的干部突然被留置，办案人员到底会查哪些方面？\u003C\u002Fp>\n\u003Cp>\n很多家属以为，调查方向无非是收了几笔好处费、帮熟人办了几个手续。实际上，这类案件查得比大多数家属想象得更深、更广。\u003C\u002Fp>\n\u003Cp>\n2026年，医保基金监管仍处于高压状态。国家医保局明确继续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飞行检查覆盖定点医药机构、经办机构、参保人和参保单位。大数据、异常指标、举报线索和资金流会同时进入调查视野。\u003C\u002Fp>\n\u003Cp>\n张家豪团队办理过多起社保医保领域职务犯罪案件。站在辩护律师角度看，除了明面上的好处费，办案人员通常还会沿着三条利益链向下追。\u003C\u002Fp>\n\u003Cp>\n一、第一条线：违规办理参保、补缴\u003C\u002Fp>\n\u003Cp>\n职工参保、社保一次性补缴、提前办理退休均设有法定准入门槛、硬性材料规范与多层级审核机制，并非可通过人为操作随意变通。\u003C\u002Fp>\n\u003Cp>\n部分社保经办人员利用参保录入、业务初审、最终审批的职务权限，为不符合法定条件人员违规办结参保、补缴、养老退休待遇申领业务，并按办件人数、业务成果收受请托人财物。\u003C\u002Fp>\n\u003Cp>\n家属普遍存在认知误区：仅认为只是帮忙疏通办事流程、收取少量劳务辛苦费，不涉及严重刑事犯罪。但司法定性层面存在多重罪名竞合：\u003C\u002Fp>\n\u003Cp>\n单纯利用职务便利违规操作、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u003C\u002Fp>\n\u003Cp>\n违规审批行为造成社保基金大额流失、重大经济损失的，同时触犯滥用职权罪；\u003C\u002Fp>\n\u003Cp>\n事前明知请托人意图骗取社保基金，仍全程提供审核放行便利的，甚至将以诈骗罪共犯追责。\u003C\u002Fp>\n\u003Cp>\n同一套违规履职行为，最终定性会根据行为人主观明知程度、岗位权责边界、基金损失后果产生区分，横跨违纪、受贿、渎职、诈骗共犯四类法律评价。\u003C\u002Fp>\n\u003Cp>\n二、第二条线：定点医院、药店和中介形成的利益共同体\u003C\u002Fp>\n\u003Cp>\n该链条是当前医保基金专项整治、监察反腐的核心打击对象。\u003C\u002Fp>\n\u003Cp>\n定点医院、零售药店、代办中介若想通过虚假住院、虚开药品处方、伪造诊疗病历、诊疗项目串换等手段套取医保统筹基金，必然需要突破医保结算、日常稽查、违规处罚、定点资质复核等监管关口，完整利益输送链条通常分工明确：医药机构炮制虚假诊疗业务，窗口经办人员审核放行，稽查干部提前通风报信；案发后分管领导出面协调减轻处罚、保留定点经营资质，各方按照套取的医保结算资金总额按比例分赃。\u003C\u002Fp>\n\u003Cp>\n此类案件一律按窝串案全链条彻查，办案机关会交叉比对经营者、公职人员的通讯记录、资金转账流水、审批单据、月度异常结算数据，不仅核查涉案人员收受贿赂总额，更会将每一笔赃款与对应的结算批次、现场稽查、行政处罚事项精准对应，固定长期稳定利益捆绑的主观合意证据。\u003C\u002Fp>\n\u003Cp>\n三、第三条线：审批、经办和审核权背后的渎职与侵占\u003C\u002Fp>\n\u003Cp>\n基层劳保所、社保所行政层级不高，但部分岗位集参保信息录入、业务初审、待遇复核、养老金发放全流程权限于一身；若单位内控机制失效、办公账号密码混用，单人即可规避多层交叉审核。\u003C\u002Fp>\n\u003Cp>\n实务中衍生两类典型犯罪：一是虚构参保人员信息、冒用群众身份资料套取养老金；二是假借代办社保名义骗取群众大额代办资金。\u003C\u002Fp>\n\u003Cp>\n此类案件司法定性的核心难点，在于区分履职过失与刑事故意，关键界定标准包含五大维度：审核疏漏是政策理解偏差、普通工作失误，还是明知申报材料虚假仍主动放行；违规业务源于单位集体决策，还是个人擅自越权操作；涉案资金流入私人账户侵占，还是用于单位开支填补历史缺口；基金损失由单人直接违规行为造成，还是制度漏洞、多岗位失职、上级决策多重因素叠加导致。\u003C\u002Fp>\n\u003Cp>\n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诈骗罪共犯四者定罪标准差异极大，定性一旦偏差，刑期跨度可达数年。\u003C\u002Fp>\n\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820\u002F1-260R0110914Q1.png\"\u002F>\u003C\u002Fp>\n\n\t \n\u003Cp>\n四、社保医保类职务犯罪天然具备充足辩护空间\u003C\u002Fp>\n\u003Cp>\n很多家属找到我们时非常慌：“人已经留置，是不是就已经定了？”\u003C\u002Fp>\n\u003Cp>\n我明确告诉大家，社保医保案件通常业务链条长、政策文件多、数据口径复杂，恰恰存在大量需要精细审查的边界。\u003C\u002Fp>\n\u003Cp>\n（一）定性之辩：厘清罪名竞合，划定行为边界\u003C\u002Fp>\n\u003Cp>\n区分核心争议：钱款往来属于受贿还是单位公款侵占；履职失范构成滥用职权还是疏忽型玩忽职守；涉案人员属于诈骗共犯，还是仅存在一般性审核过失；违规操作系单位集体意志，还是个人独立犯罪行为。\u003C\u002Fp>\n\u003Cp>\n四类罪名对主观故意、职务便利、客观行为、危害结果的证明标准完全不同，不能仅以社保基金产生损失，即对全部经办人员统一归责定罪。\u003C\u002Fp>\n\u003Cp>\n（二）金额之辩：重构损失核算口径，精准核减涉案数额\u003C\u002Fp>\n\u003Cp>\n哪些属于受贿，哪些属于正常人情往来、劳务报酬或者借款？基金损失如何计算？违规参保人员已经缴纳的保费是否应当扣除？已经返还或者追回的待遇如何评价？损失是逐人计算，还是整体计算？\u003C\u002Fp>\n\u003Cp>\n数额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绝非单纯财务数据重算，需结合参保政策、缴费凭证、待遇发放记录、责任主体一一对应拆分。张家豪团队办理同类案件中，通过纠正损失计算逻辑，曾将指控500万元涉案金额核减至100万元。\u003C\u002Fp>\n\u003Cp>\n（三）量刑情节之辩：挖掘全部法定、酌定从轻事由\u003C\u002Fp>\n\u003Cp>\n有没有自首、坦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事实？退赃退赔是否到位？基金损失是否已经追回？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是组织者、审批者，还是只执行了其中一个环节？\u003C\u002Fp>\n\u003Cp>\n这些情节都会对最终处理产生实质影响。\u003C\u002Fp>\n\u003Cp>\n五、真正的专业审查，要回到岗位、流程和资金\u003C\u002Fp>\n\u003Cp>\n社保医保案件不能只看一份处分决定或者一张损失汇总表。\u003C\u002Fp>\n\u003Cp>\n律师团队需要把岗位职责、审批流程、系统权限、登录记录、政策文件、资金流向和具体人员逐项对应：谁有权初审，谁有权复核，谁实际操作账号，谁决定放行，谁从中获利，谁对最终损失具有直接作用。\u003C\u002Fp>\n\u003Cp>\n因此，家里如果有社保医保系统人员被留置，先别乱，也别急着把所有问题都认下来。先把可能涉及的罪名摸清楚，把每一笔资金、每一次审批和每一个岗位的责任边界审扎实。\u003C\u002Fp>\n\u003Cp>\n这类案子看着复杂，真正可辩的点也非常多。找对定性，算准金额，厘清责任，结果往往会与最初预想的完全不同\u003C\u002Fp>\n\u003Cp>\n\u003Cb>\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820\u002F1-260R0111010a5.jpg\"\u002F>\u003C\u002Fb>\u003C\u002Fp>\n\u003Cp>\n\u003Cb>【本文作者】\u003C\u002Fb>\u003C\u002Fp>\n\u003Cp>\n张家豪律师，现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有效辩护、重大经济犯罪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在执业生涯中，张家豪律师曾参与辩护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受贿案、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意杀人案，以及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等标志性案件。\u003C\u002Fp>\n\u003Cp>\n张家豪律师以细腻、严谨的办案风格著称，擅长无罪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善于从庞杂的卷宗材料、资金数据和诉讼程序中精准识别证据矛盾与辩护突破口。依托全国知名刑事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处理上万件刑事案件的实战积累，张家豪律师带领辩护团队集体研判、协同作战，已成功办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降档减刑等有效辩护结果。\u003C\u002Fp>",[18,58],[],{"type":134,"title":176,"slug":177,"summary":178,"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179,"seo":180,"id":181,"created_at":182,"updated_at":183,"faq":184,"_locale":40,"_fallback":13,"tags":187},"放宽审批标准造成巨额损失的滥用职权罪认定与法律风险","zh-67251","放宽审批标准造成巨额损失的 滥用职权 罪认定与法律风险 做职务犯罪辩护这些年，碰过不少在审批岗上出事的当事人，刚见面时多半都想不通。有人说，我就是觉得企业不容易，标准卡那么死项目推不动，松松手让它过了，又没往自己兜里揣一分钱，怎么就成犯罪了…","2026-07-31T00:00:00+00:00",{},"a585f90c-0c56-41c6-8069-1707cd9cabb4","2026-10-23T01:28:45.672702+00:00","2026-10-23T02:00:38.942575+00:00",{"question":176,"answer":185,"crime_codes":186,"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40,"_fallback":13},"\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731\u002F1-260I1130Z4c0.jpg\"\u002F>\u003C\u002Fp>\n\n\n\u003Cem>\u003Cstrong>放宽审批标准造成巨额损失的滥用职权罪认定与法律风险\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em>\n\u003Cp>\n做职务犯罪辩护这些年，碰过不少在审批岗上出事的当事人，刚见面时多半都想不通。有人说，我就是觉得企业不容易，标准卡那么死项目推不动，松松手让它过了，又没往自己兜里揣一分钱，怎么就成犯罪了？还有人觉得，顶多算工作失职、把关不严，给个处分、挪个岗位也就到头了，犯得着动用刑法吗？\u003C\u002Fp>\n\u003Cp>\n这种想法其实挺普遍的。很多人对审批权的认知还停留在 \"能松能紧、看人下菜\"，觉得反正都是公家的事，放宽点标准也不算什么大错。可真要造成了巨额损失，性质就完全变了。今天张智勇律师就来聊聊：审批时主动放宽标准造成损失，到底会怎么定性、怎么量刑，责任边界又在哪。\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先把最基础的定性掰扯清楚：主动放宽标准，到底是工作失职，还是滥用职权？\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很多人容易把这类事笼统归为 \"工作失误\"，其实不全对。实务里是要分情况的：如果本该认真审核，却因为粗心大意、马虎敷衍，没发现不符合标准的地方，稀里糊涂就批了，那就更偏向玩忽职守。但如果明知道项目达不到审批要求，却故意降低门槛、放宽标准，违规给通过了，那就不是疏忽的问题了，\u003Cstrong>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两者看着都是没把好关，主观上差得很远。一个是没上心，一个是明知故犯。项目审批里常说的 \"开口子\"\"放水\"，大多是后者 —— 明知道资质不够、材料不全、强制性标准没达到，出于人情、压力或者其他考虑，强行给过了。这种行为，本质上就是超越或者违背职责规定处理公务，踩的是\u003Cstrong>滥用职权的红线\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当然，岗位性质不同，对应的罪名也不一样。如果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岗，比如发改、住建、自然资源这些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审批项目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一般定滥用职权罪，对应\u003Cstrong>刑法第 397 条\u003C\u002Fstrong>。如果是国企、事业单位内部负责项目审批、投资决策的人员，放宽标准给项目放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对应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两个罪名名字不一样，量刑档位其实大体相当，普通情形下都是分两档：造成\u003Cstrong>重大损失\u003C\u002Fstrong>的\u003Cstrong>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u003C\u002Fstrong>，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u003Cstrong>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这里得额外提一句很多人容易忽略的加重情形。如果违规审批不是单纯的把关不严，而是出于徇私情、谋私利的\u003Cstrong>徇私舞弊\u003C\u002Fstrong>情节，量刑会直接上一个台阶。按照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基础档是\u003Cstrong>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情节特别严重的能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u003C\u002Fstrong>。不少人觉得只要不往自己兜里装钱就没事，可哪怕只是卖个人情、给亲友行方便，只要被认定为徇私舞弊，\u003Cstrong>处罚力度会比普通的滥用职权大得多\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再说说大家最关心的数额问题：多少钱算 \"重大损失\"，到什么程度会升级量刑？\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按照现行司法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 \u003Cstrong>30 万元\u003C\u002Fstrong>以上的，就达到了 \"\u003Cstrong>重大损失\u003C\u002Fstrong>\" 的立案标准，够得上刑事追责；如果经济损失到了 \u003Cstrong>150 万元以上\u003C\u002Fstrong>，就属于 \"\u003Cstrong>情节特别严重\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量刑直接升到三年到七年这个档位\u003C\u002Fstrong>。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的立案门槛也基本一致，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诉。\u003C\u002Fp>\n\u003Cp>\n这里得说明白，法律上说的经济损失，不是账面预估的数字，是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财产损失。比如项目烂尾了、投资收不回来了、财政补贴被骗走了，真金白银亏出去了，才算数。而且不光是直接亏的钱，为了挽回损失、处置善后花出去的各种开支，也会算在损失里面。\u003C\u002Fp>\n\u003Cp>\n也有人会问，后来项目又盈利了、损失追回来了，是不是就不算了？一般来说，立案前已经主动挽回的部分，可以相应扣减；但立案之后才追回来的，通常不影响定性，只是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说白了，损失已经实际发生过，事后补救是悔罪表现，\u003Cstrong>不等于行为没发生过\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同样是放宽审批标准，实务里有的人判得重、有的人责任轻，差别到底在哪？\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这类案子很少有一刀切的，同样造成几百万损失，最后处理结果可能差很多。关键看几个核心因素。\u003C\u002Fp>\n\u003Cp>\n首先看决策方式。如果是个人绕过集体研究、擅自拍板放宽标准，那责任肯定重；如果是经过班子集体讨论、按正式会议纪要走的流程，个人只是其中一个执行环节，责任相对会分散。但别误以为走了集体程序就能把个人责任全撇干净 —— 如果集体研究的事项本身就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牵头提议、主导拍板的人照样要担责，不是拉着大家一起开会就能免责。实务中通常只追究\u003Cstrong>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u003C\u002Fstrong>和其他直接责任人，\u003Cstrong>不是参会的人人人有份\u003C\u002Fstrong>，但\u003Cstrong>核心决策者肯定跑不掉\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其次看原因力大小。很多项目出问题不是单一原因造成的，审批放宽可能只是其中一环，后面还有市场行情突变、实际控制人挪用资金、后续监管环节缺位等等因素叠加。这种多因一果的情况，会按照审批失职在整个损失里的原因力比例来认定责任，不会把所有账都算在审批头上。\u003C\u002Fp>\n\u003Cp>\n还有就是有没有上级干预。如果是上级领导明确批示、要求放宽标准，你在过程中提出过\u003Cstrong>书面异议\u003C\u002Fstrong>、留了痕迹，那责任会明显减轻。但如果明知上级的要求明显违规，不仅不反对，还主动配合出主意规避规定，那就是\u003Cstrong>共同参与\u003C\u002Fstrong>，该担的责任一点也少不了。\u003C\u002Fp>\n\u003Cp>\n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有没有主动挽回损失。如果案发前就主动采取措施，追回了大部分损失，或者积极配合处置、把缺口补上，不管是对定性还是量刑，都会有很大的积极作用。但前提是主动作为，不是等着案发了才临时补救。\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也别草木皆兵，不是所有放宽标准的行为都构成犯罪。\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这点必须说清楚：审批工作里本来就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但这个空间一定是在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明确授权的幅度之内的。如果只是在允许的范围内酌情把握，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损失数额很小，那大多还在违纪违规的范畴里。\u003C\u002Fp>\n\u003Cp>\n比如有些项目只是个别辅助材料有瑕疵，核心资质和条件都满足，审批时在规则范围内酌情宽容了一下，也没造成什么实际损失，那就是工作不规范，谈不上犯罪。但如果是核心条件不达标、明显违反强制性规定，还强行放行，最后造成了\u003Cstrong>重大损失\u003C\u002Fstrong>，那就很难用 \"工作失误\" 来解释了。\u003C\u002Fp>\n\u003Cp>\n说到底，\u003Cstrong>审批权本质上是责任\u003C\u002Fstrong>，不是可以随便送人情的筹码。很多人觉得，反正钱不进自己口袋，松松手没什么大不了。可公家的钱、国有资产，也不是凭空来的，因为你一次放水造成几百万上千万的损失，不可能一句 \"把关不严\" 就揭过去。\u003C\u002Fp>\n\u003Cp>\n在审批岗上待着，守住底线其实不难：该走的程序别省，该核的标准别松，该提的异议别藏，该留的痕迹别丢。真碰到拿不准的、有压力的，按规则来、走集体决策，总比个人担风险强。\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别等损失酿成了\u003C\u002Fstrong>、案子找上门了，才后悔当初不该松那一口气。公职也好，国企也好，职业生涯几十年，栽在一次 \"放水\" 上，怎么算都不值得。\u003Cbr\u002F>\n\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731\u002F1-260I1130S3L0.jpg\"\u002F>\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作者简介】\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u003C\u002Fp>\n\u003Cp>\n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u003C\u002Fp>",[18,146],[],{"type":134,"title":189,"slug":190,"summary":191,"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192,"seo":193,"id":194,"created_at":195,"updated_at":196,"faq":197,"_locale":40,"_fallback":13,"tags":200},"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滥用职权责任认定及免责边界","zh-67236","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 滥用职权 责任认定及免责边界 之前碰上个基层的当事人，坐在会客室里半天缓不过劲，翻来覆去就一句话：\"这事是局长开会定的，我就是个跑腿签字的，怎么最后算我滥用职权？\" 这种委屈我听太多了。很多在体制内、国企做事的人，脑子里…","2026-07-23T00:00:00+00:00",{},"149b49ad-72bd-47a5-a7f4-028aea116327","2026-10-23T01:28:51.123414+00:00","2026-10-23T02:00:39.073158+00:00",{"question":189,"answer":198,"crime_codes":199,"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40,"_fallback":13},"\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723\u002F1-260H31153322X.png\"\u002F>\u003C\u002Fp>\n\n\n\u003Cem>\u003Cstrong>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滥用职权责任认定及免责边界\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em>\n\u003Cp>\n之前碰上个基层的当事人，坐在会客室里半天缓不过劲，翻来覆去就一句话：\"这事是局长开会定的，我就是个跑腿签字的，怎么最后算我滥用职权？\"\u003C\u002Fp>\n\u003Cp>\n这种委屈我听太多了。很多在体制内、国企做事的人，脑子里都有个根深蒂固的想法：下级服从上级天经地义，领导拍板的事，我照做就行，出了问题有领导扛着，轮不到我担责。甚至有人觉得，反正不是我主动要干的，领导强压下来，我总不能丢工作吧？\u003C\u002Fp>\n\u003Cp>\n这话不能说全错，服从上级命令确实是公职人员的基本义务，但 \u003Cstrong>\"听领导的\"从来不是万能的免责金牌\u003C\u002Fstrong>。真要是踩了红线，哪怕是领导安排的，该担的责任一样跑不掉。今天张智勇律师就把这事的边界讲清楚，也算给所有在岗位上的人提个醒。\u003C\u002Fp>\n\n\n\n\n\n\n\u003Cp>\n\u003Cstrong>执行上级命令，法律上从来不是全免责\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n\u003Cp>\n很多人不知道，法律对\"执行上级命令\"其实是有明确梯度划分的，不是一刀切全免责，也不是一刀切全追责。\u003C\u002Fp>\n\u003Cp>\n按照规定，如果你觉得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可以向上级提改正或者撤销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还是要求你执行的，你应当执行，后果由上级负责，你不用承担责任。但有个例外：如果上级的命令是\u003Cstrong>明显违法\u003C\u002Fstrong>的，你还照样去执行，那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u003C\u002Fp>\n\u003Cp>\n说白了就是：一般的工作失误、程序瑕疵，你提过异议但领导坚持，出事了领导扛；但明摆着违法的事，你还跟着干，那就不能全推给领导了。\u003C\u002Fp>\n\n\n\n\n\n\n\u003Cp>\n\u003Cstrong>什么叫\"明显违法\"？凭常识就能判断\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n\u003Cp>\n那什么叫\"明显违法\"？实务里其实没那么玄乎，就是普通人凭着常识和岗位职责都能判断出来这事不合规矩。\u003C\u002Fp>\n\u003Cp>\n比如明明没有任何征收手续、也没走法定程序，领导让你带队去强拆老百姓的房子；比如企业明显不符合发证条件，领导打个招呼就让你批许可证、盖公章；再比如专项扶持资金有明确的使用范围，领导让你虚列名目套出来挪作单位其他开支。这些事不需要你有多高的法律水平，凭日常的工作规矩和基本常识就知道不能干，真干了，就很难用\"领导让我做的\"来免责。\u003C\u002Fp>\n\u003Cp>\n我见过不少基层的经办人，心里也知道这事不对，但架不住领导施压，想着\"天塌下来有高个子顶着\"，就签字执行了。等真出了事、造成了重大损失，领导的责任跑不了，经办的人也一样要被追责，\u003Cstrong>谁也躲不掉\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n\n\n\n\u003Cp>\n\u003Cstrong>你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才是某个领导的下属\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n\u003Cp>\n也有人会问：我就是个干活的，领导让我做我能不做吗？拒绝了会不会被穿小鞋？\u003C\u002Fp>\n\u003Cp>\n我能理解这种难处，但法律之所以设定\"明显违法必须拒绝\"的规则，本质上是因为：\u003Cstrong>你首先是国家工作人员，其次才是某个领导的下属\u003C\u002Fstrong>。你的职责是对法律负责、对公共利益负责，不是对某一个领导个人负责。真碰到明显突破底线的事，你不拒绝，等于默认了违法的后果，自然要承担对应的责任。\u003C\u002Fp>\n\n\n\n\n\n\n\u003Cp>\n\u003Cstrong>追责不只看有没有执行，还要看你的态度和行为\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n\u003Cp>\n而且从实务来看，追责不是只看有没有执行，还要看你在整个过程里的态度和行为。\u003C\u002Fp>\n\u003Cp>\n如果你从一开始就提出了反对意见，有书面记录、有会议纪要留痕，领导强行要求你执行，那通常你的责任会很轻，甚至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你明明知道不对，不仅不反对，还主动帮着出主意、想办法规避规定，积极推动事情落地，那性质就变了，说明你主观上是认同的，自然要按共同违法来算。\u003C\u002Fp>\n\n\n\n\n\n\n\u003Cp>\n\u003Cstrong>集体研究决定的事，出事了谁担责\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n\u003Cp>\n两高的渎职司法解释里写得很明白：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要追究负有责任的人员；对具体执行人员，要综合看行为性质、有没有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再决定追不追责、怎么处罚。也不是不分主次各打五十大板，决策者通常承担主要责任，单纯被动执行、没有参与谋划的人员，大多会按作用大小区分责任轻重，量刑上也会有所区别，不会和决策者完全同罚；要是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意很小，也可能不追究刑事责任，转作政务、党纪处理。不是说干活的就一定背锅，也不是说决策者就全责，\u003Cstrong>关键看你在里面起了什么作用\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n\n\n\n\u003Cp>\n\u003Cstrong>领导担了责，不代表你就没事\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n\u003Cp>\n还有个常见误区，很多人觉得\"领导担了责，我就没事了\"。\u003C\u002Fp>\n\u003Cp>\n恰恰相反，渎职犯罪很多时候是\u003Cstrong>\"一案多责\"\u003C\u002Fstrong>。决策的领导要担领导责任，执行的人要担执行责任，谁也替不了谁。领导拍板违法决定，肯定是主要责任；但经办人明知违规还具体实施，造成了重大损失，同样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的共犯，只是责任轻重有别。\u003C\u002Fp>\n\u003Cp>\n之前有个规划系统的案子，分管领导打招呼让给一栋违建楼补办手续，具体办事的科员明知道这栋楼超了容积率、不符合规划，还是按领导意思办了证，后来楼体出了安全问题，造成了巨额损失。最后领导和办事的两个人都定了滥用职权罪，只是量刑上根据作用大小有所区分。\u003C\u002Fp>\n\u003Cp>\n别觉得自己职位低、只是执行，就不会出事。法律看的是你有没有参与违法、有没有造成后果，不是看你级别高不高。\u003C\u002Fp>\n\n\n\n\n\n\n\u003Cp>\n\u003Cstrong>违纪违规不等于犯罪，但别因此放松警惕\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n\u003Cp>\n当然也不用过度紧张，不是只要有点违规就构成犯罪。\u003C\u002Fp>\n\u003Cp>\n日常工作里很多程序瑕疵、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大多属于违纪违规范畴，给个警告、记过处分，整改纠正也就处理了，不会直接上升到刑事追责。违纪违规不当然等于犯罪，只有当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了法定的重大损失——比如致人伤亡、达到立案标准的直接经济损失，或是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够得上刑事立案标准了，才会走到定罪量刑那一步。\u003C\u002Fp>\n\u003Cp>\n但也别因为\"不一定犯罪\"就放松警惕。很多刑事案子，都是从一次次\"反正领导让干的\"小违规开始，慢慢越走越远，等损失攒够了，\u003Cstrong>再想回头就晚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n\n\n\n\u003Cp>\n\u003Cstrong>最后几句实在话\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n\n\n\u003Cp>\n在岗位上做事，服从上级是本分，但服从不是盲从。一般的工作安排、业务上的不同意见，按领导要求来没问题，这是行政效率的要求；但碰到明显踩法律红线的事，别抱着侥幸往下冲，也别拿\"我只是个办事的\"自我安慰。\u003C\u002Fp>\n\u003Cp>\n真拿不准的事，多问问法规部门，多提书面意见，把自己的异议留好痕迹；明显违法的事，该拒绝就拒绝。比起一份工作，自己的职业生涯、甚至人身自由，显然更重要。\u003C\u002Fp>\n\u003Cp>\n\"领导让干的\"这五个字，从来都不是免罪金牌。真出事了，没人能替你扛下所有后果。\u003C\u002Fp>\n\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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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u002F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职务犯罪案件，家属最常问的三个问题是：同步录音录像要不要调？能不能调到？调到了到底有没有用？ 张家豪律师团队办理的多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同步录…","2026-06-15T00:00:00+00:00",{},"e9f3076e-1d03-4bed-885c-dc4380f0cf2f","2026-10-23T01:29:15.140563+00:00","2026-10-23T02:00:39.438568+00:00",{"question":202,"answer":211,"crime_codes":212,"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40,"_fallback":13},"\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615\u002F1-260615153135336.jpg\"\u002F>\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职务犯罪案件为什么较真同录？张家豪律师的程序辩护打法\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文\u002F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职务犯罪案件，家属最常问的三个问题是：同步录音录像要不要调？能不能调到？调到了到底有没有用？\u003C\u002Fp>\n\u003Cp>\n张家豪律师团队办理的多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同步录音录像已经不只是一个程序材料，而是撬动案件事实、证据资格、指控金额甚至管辖问题的重要突破口。\u003C\u002Fp>\n\u003Cp>\n这个方向的厉害之处，不在于一句“申请调取”，而在于拿到同录之后，律师能不能逐帧审查、逐句比对，把纸面笔录背后的真实讯问过程还原出来。\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一、办案观察：越来越多职务犯罪案件，同录真的调出来了\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张家豪律师团队在新疆二审案件、云南案件、重庆案件、陕西央企总经理受贿和滥用职权二审案件，以及内蒙古厅级干部案件中，都围绕同步录音录像开展过有效辩护工作。\u003C\u002Fp>\n\u003Cp>\n其中，湖北一个案件中，团队通过调取和审查同录，甚至推动案件改变管辖，移送异地审理。\u003C\u002Fp>\n\u003Cp>\n这背后的制度基础，是新《监察法》及《监察法实施条例》的进步。过去调取同录常常面临层层审批障碍，现在律师在程序辩护上有了更明确的法律支撑。\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二、同录为什么重要：纸面笔录不一定等于真实问话\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在不少职务犯罪案件中，口供仍然是指控体系的重要支柱。纸面笔录写得越完整、越流畅，越要警惕它是否真实反映了讯问过程。\u003C\u002Fp>\n\u003Cp>\n湖北某案件中，同步录音录像显示，办案人员在制作笔录过程中存在明显修改行为；但最后进入卷宗的纸质笔录，却没有任何修改痕迹。纸面记载的内容和录像中的实际对话差距巨大。\u003C\u002Fp>\n\u003Cp>\n甚至，笔录上写着当事人供述了大量有罪内容，但同录对应时间段里，实际只是闲聊，并没有进行相关讯问。这样的笔录来源，就必须被严格追问合法性、真实性。\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三、张家豪律师团队的程序辩护打法\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第一步，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u003C\u002Fstrong>调取同录不能停留在口头要求上，必须通过排非、庭前会议、书面申请等方式，把取证合法性问题正式摆到程序中。\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第二步，持续争取。\u003C\u002Fstrong>职务犯罪案件中，同录不是轻轻一要就会交出来的。律师要在沟通中反复强调争议焦点、证据合法性和庭审实质化审查的必要性。\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第三步，逐帧审查。\u003C\u002Fstrong>拿到同录只是开始，真正的工作是把视频和笔录逐一比对，精确到几分几秒、谁说了什么、笔录如何概括、是否存在诱导、修改、跳问、补录。\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第四步，制作比对表。\u003C\u002Fstrong>程序问题不能只靠感觉，必须形成清晰表格，把“视频内容”和“纸面笔录”一一对应，让法庭能看懂、愿意看、无法回避。\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四、相关罪名辩护思路：职务犯罪既要打实体，也要打程序\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受贿罪辩护，要审查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是否存在具体请托事项、财物性质是否属于贿赂、收受财物与谋利事项之间是否存在对应关系。\u003C\u002Fp>\n\u003Cp>\n滥用职权罪辩护，要审查职责来源、权限边界、决策程序、损失结果以及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结果不好，就倒推行为人一定构成犯罪。\u003C\u002Fp>\n\u003Cp>\n职务犯罪共同的辩护重点，是证据体系。口供是否稳定，书证能否印证，证人证言是否相互矛盾，鉴定或审计结论是否可靠，都是精细化审查的方向。\u003C\u002Fp>\n\u003Cp>\n程序辩护的意义就在于：一旦关键口供存在违法取证、笔录失真或同录不一致，整个指控体系都可能被撬动。\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五、这个打法厉害在哪里\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职务犯罪案件的难，不只是身份高、金额大、材料多，更在于很多家属和当事人一开始就觉得“不可辩”。\u003C\u002Fp>\n\u003Cp>\n张家豪律师认为：千万不要被卷宗表面的完整性迷惑，而是回到证据形成过程本身：这句话是不是当事人真实说的？笔录是不是同步制作的？有没有诱导、删改、补录？同录能不能推翻纸面记载？\u003C\u002Fp>\n\u003Cp>\n真正有效的职务犯罪辩护，不是空喊无罪，而是把每一个程序权利用到极致，把每一份证据的形成过程查到底。\u003C\u002Fp>\n\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615\u002F1-26061515311a06.jpg\"\u002F>\u003C\u002Fp>\n\u003Cp>\n\u003Cstrong>【本文作者】\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p>\n\u003Cp>\n张家豪律师，现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深耕职务犯罪有效辩护与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领域。在执业生涯中，张家豪律师曾参与辩护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受贿案、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以及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等众多标志性案件。张家豪律师以细腻严谨的办案风格著称，擅长无罪辩护及程序辩护，在庞杂的卷宗中进行精细化审查，精准识别证据瑕疵。依托全国知名的刑事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实战经验丰富），张家豪律师带领其辩护团队集体作战，已成功办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降档减刑的有效辩护结果。\u003C\u002Fp>",[18],[],{"type":134,"title":215,"slug":216,"summary":217,"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218,"seo":219,"id":220,"created_at":221,"updated_at":222,"faq":223,"_locale":40,"_fallback":13,"tags":226},"办案机关正式立案和留置的条件是什么？留置后一定有罪吗？","zh-66993","办案机关 正式立案和留置的条件是什么？留置后一定有罪吗？ 作为一名办理过大量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我常常听到当事人和家属焦虑地问：“办案机关立案调查的条件是什么？留置后是不是就一定有罪？”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我们团队之前办理的一个印象深刻的案件…","2026-03-11T00:00:00+00:00",{},"0f7c5a6d-f76b-4ea7-8506-d6b7aa558d1f","2026-10-23T01:31:11.285725+00:00","2026-10-23T02:00:40.923821+00:00",{"question":215,"answer":224,"crime_codes":225,"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40,"_fallback":13},"\u003Cstrong>办案机关\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正式立案和留置的条件是什么？留置后一定有罪吗？\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作为一名办理过大量职务犯罪案件的律师，我常常听到当事人和家属焦虑地问：“办案机关立案调查的条件是什么？留置后是不是就一定有罪？”这个问题让我想起了我们团队之前办理的一个印象深刻的案件——李某，因涉嫌贿赂被办案机关立案调查，结果在调查中突然出现了戏剧性的反转。\u003Cbr\u002F>\n\u003Cstrong>那么，\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办案机关\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到底在什么情况下会立案调查？立案后，又为什么有些人最终无罪？\u003C\u002Fstrong> 张智勇律师来解答这个问题。\u003Cbr\u002F>\n\u003Ch3>\n\u003Cstrong>0\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1\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办案机关脸的条件\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3>\n简单来说，如果你做了违反党纪、国家法律的事情，且有证据支撑，办案机关就可能会启动调查程序。具体来说，立案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u003Cbr\u002F>\n1. \u003Cstrong>初步证据\u003C\u002Fstrong>：办案机关发现有人涉嫌违反党纪或法律，比如贪污、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且有初步证据支撑。\u003Cbr\u002F>\n2. \u003Cstrong>举报或线索\u003C\u002Fstrong>：很多案件都是通过群众举报、内部审计或其他渠道曝光的。比如，某些地方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可能是通过举报或审计发现了异常资金流动。\u003Cbr\u002F>\n3. \u003Cstrong>初步核查\u003C\u002Fstrong>：在立案前，办案机关通常会先进行初步核查，看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和违纪违法的事实。\u003Cbr\u002F>\n\u003Ch3>\n\u003Cstrong>02\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留置条件\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3>\n什么情况下会采取留置：\u003Cbr\u002F>\n· \u003Cstrong>案件重大、复杂\u003C\u002Fstrong>：案件涉及的事实、证据复杂，需要深入调查。\u003Cbr\u002F>\n· \u003Cstrong>逃跑、自杀风险\u003C\u002Fstrong>：如果调查对象有逃跑或自杀的风险，留置是为了防止案件真相被掩盖。\u003Cbr\u002F>\n· \u003Cstrong>可能串供或销毁证据\u003C\u002Fstrong>：如果被调查人可能与他人串供、伪造证据，留置可以有效避免证据被篡改。\u003Cbr\u002F>\n· \u003Cstrong>妨碍调查的行为\u003C\u002Fstrong>：如果被调查人有阻碍调查、影响案件进展的行为，也可以依法采取留置。\u003Cbr\u002F>\n\u003Ch3>\n\u003Cstrong>03\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留置后一定有罪吗？不一定！\u003C\u002Fstrong>\u003C\u002Fh3>\n留置措施在很多人眼里就等同于“有罪”。但实际上，留置并不等于有罪。被留置的人并不一定最终被判定有罪。留置只是办案机关在特定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强制性调查措施，它帮助调查机关收集证据，但是否定罪，还要依靠法院的审理和判断。\u003Cbr\u002F>\n在实务中，留置之后，直接解除留置，或者不移送司法的案例也存在，当然这要看具体是什么罪名、犯罪金额高还是低、主犯还是从犯。\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u003Cstrong>04\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结语\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留置并不等于有罪，它只是调查阶段的一个程序，最终是否定罪，依赖的是证据和法院的司法认定。如果你或你的亲人遇到了这种情况，记住：\u003Cstrong>留置后不一定有罪，公正的审判\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和程序正义\u003C\u002Fstrong>\u003Cstrong>才是最重要的\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311\u002F1-260311164K1J7.jpg\"\u002F>\u003Cbr\u002F>\n作者简介：\u003Cbr\u002F>\n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u003Cbr\u002F>\n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u003Cbr\u002F>",[18],[],{"type":134,"title":228,"slug":229,"summary":230,"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231,"seo":232,"id":233,"created_at":234,"updated_at":235,"faq":236,"_locale":40,"_fallback":13,"tags":239},"职务案件如何调取同步录音录像?","zh-66979","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职务犯罪调查（贪污、受贿、 滥用职权 等），或者已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一定会特别关注：案卷中那些看似 “完美无缺”的有罪供述，背后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或非法取证情形？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全程记录讯问过程的客观载体，能够直观还原…","2026-03-03T00:00:00+00:00",{},"dddacf4e-985b-403c-a980-972d5a7d9fc5","2026-10-23T01:31:18.045491+00:00","2026-10-23T02:00:40.982819+00:00",{"question":228,"answer":237,"crime_codes":238,"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40,"_fallback":13},"\u003Cp>\n如果您或家人正面临职务犯罪调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或者已进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一定会特别关注：案卷中那些看似“完美无缺”的有罪供述，背后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或非法取证情形？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全程记录讯问过程的客观载体，能够直观还原留置期间的真实环境与细节，为发现诱导、疲劳审讯等线索提供最直接的依据，从而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张智勇律师深耕职务犯罪辩护领域近30年，办理过包括国家监察委员会“001号”案件在内的多起省部级职务犯罪案件。在其《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及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著作中反复强调：同步录音录像就是职务犯罪程序辩护中的“黑匣子”，不放过每一帧画面、不遗漏每一秒声音，往往能成为刺破“纸面完美”、实现非法证据排除的关键突破口。\u003C\u002Fp>\n\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303\u002F1-2603031426434Y.jpg\"\u002F>\u003Cbr\u002F>\n\t真实案例分享（基于张智勇律师团队近年办理的代表性案件）  \u003C\u002Fp>\n\u003Cp>\n近期张智勇律师的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依法申请调取了20余张同步录音录像光盘。逐帧审查后发现，画面中当事人头发凌乱、胡须浓密、仪容极度不整，整体呈现出长时间未得到基本生活照料的状态。此前会见时当事人曾反映，留置期间连续两个多月未被允许理发、洗澡。为后续程序辩护提供了有力支撑。\u003C\u002Fp>\n\u003Cp>\n另一个由张智勇律师团队办理的刑事犯罪案件中，讯问笔录明确记载“下午五点半讯问结束”，但录像文件拖至结尾仍剩整整一个小时未播放内容，且该时段完全没有声音。更关键的是，次日标称“上午九点”的提讯录像中，管教开门送水时，门缝外竟呈现漆黑夜空。夏季上午九点出现此种光线条件，显然不符合自然规律。这直接提示当事人可能未返回监室休息，而是遭受了连续多日的疲劳讯问。律师团队据此提出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性的意见，最终法院依法对相关口供予以排除，当事人得以争取到更为有利的处理结果。\u003C\u002Fp>\n\u003Cp>\n这些细腻的实务案例充分说明，同步录音录像绝非可有可无的“附件”，而是职务犯罪辩护中还原真相、保护权益的最客观武器。下面结合2026年最新法律规定与张智勇律师等资深从业者的实务经验，从当事人视角系统展开操作要点及家属配合事项。\u003C\u002Fp>\n\u003Cp>\n第一部分：为什么同步录音录像是职务犯罪辩护的重要客观依据？  \u003C\u002Fp>\n\u003Cp>\n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监察机关留置阶段）的案卷，文字供述往往逻辑严密、表述完整。但当事人及其家属常反映存在诱导性提问、疲劳战术、心理高压或不当承诺（如“承认就按违纪处理不移送司法”）等情形。这些问题在书面笔录中难以显现，而同步录音录像能完整记录讯问全过程、环境细节与当事人精神状态，成为法庭审查取证合法性的最直接、最可靠证据。\u003C\u002Fp>\n\u003Cp>\n法律依据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u003C\u002Fp>\n\u003Cp>\n《刑事诉讼法》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依法应当录音录像而未随案移送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通知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未移送导致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可能的，相关证据应当依法排除。  \u003C\u002Fp>\n\u003Cp>\n《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明确：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谈话、讯问等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笔录记载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须与录像一致；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需要调取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提供。 \u003C\u002Fp>\n\u003Cp>\n张智勇律师在多年实务中指出，早一步获取并精细审查录像，就能早发现程序瑕疵、早申请排除非法口供，从而大幅降低量刑风险，甚至实现程序性突破或定性调整。对当事人而言，这一步往往是案件走向的“关键钥匙”。 \u003C\u002Fp>\n\u003Cp>\n第二部分：律师如何帮助申请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详细实用步骤）  \u003C\u002Fp>\n\u003Cp>\n办案机关有时会以“笔录已足够”“无必要”为由暂缓提供。此时，专业律师会通过书面申请详细阐述“必要性”，将具体矛盾点一一列明。\u003C\u002Fp>\n\u003Cp>\n1. 尽早准备并提交详细书面申请  \u003C\u002Fp>\n\u003Cp>\n申请书需精准列举：某份笔录第X页内容与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存在明显矛盾；某次讯问持续十余小时无合理休息间隔；当事人反映的异常身体状况（如头痛、失眠）与笔录“精神正常”描述不符等。  \u003C\u002Fp>\n\u003Cp>\n同时强调法律义务：不调取录像将导致法庭无法全面履行取证合法性审查职责。申请一律采用EMS邮寄或当面递交并要有签收留痕，便于后续监督追责。\u003C\u002Fp>\n\u003Cp>\n2. 后续跟进与权利主张  \u003C\u002Fp>\n\u003Cp>\n若检察院或法院同意调取却仅允许现场查看、不提供复制光盘，律师可当场援引“证明妨害规则”：控方掌握最佳证据却拒不提供，法庭可对相关笔录的真实性、合法性作出不利推定。法律支撑同上引《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七十四条。  \u003C\u002Fp>\n\u003Cp>\n当事人及家属可提供的关键配合：将当事人回忆的留置\u002F讯问细节（具体日期、持续时长、提问内容、身体异常如头晕目眩、情绪崩溃等）整理成书面材料，精准帮助律师锁定申请锚点。张智勇律师团队的实务经验显示，这种“细节锚点+书面申请”的组合方式，申请成功率显著提升。\u003C\u002Fp>\n\u003Cp>\n第三部分：拿到录像后如何进行细致审查？（逐帧比对实操技巧）  \u003C\u002Fp>\n\u003Cp>\n获取光盘后，审查绝非简单快进，而是系统性、逐帧式比对。张智勇律师团队的惯常做法包括：  \u003C\u002Fp>\n\u003Cp>\n\u003Cb>· \u003C\u002Fb>时间与口型同步核对：笔录记载的讯问起止时间是否与录像时间戳完全一致？当事人回答时的唇形、语速是否与笔录文字完全匹配？  \u003C\u002Fp>\n\u003Cp>\n\u003Cb>· \u003C\u002Fb>休息与精神状态观察：计算实际休息间隔是否符合《监察法实施条例》关于“合理休息”的要求；留意当事人是否出现红眼、频繁打哈欠、身体前倾、声音沙哑等疲劳迹象。  \u003C\u002Fp>\n\u003Cp>\n上述两个案例正是通过此类细腻比对，分别印证了“非人道照料限制”与“连续疲劳审讯”，最终实现非法口供排除。张智勇律师强调：审查录像需“像看电影一样慢放”，往往一个细微的光影变化或沉默时段，就能成为决定性证据。\u003C\u002Fp>\n\u003Cp>\n第四部分：监察机关留置案件的特别审查要点（最常见场景）  \u003C\u002Fp>\n\u003Cp>\n留置阶段录像通常不会主动随案移送。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向检察院书面申请，要求其依据《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向监察机关调取；在审判阶段则直接向法院提出。  \u003C\u002Fp>\n\u003Cp>\n重点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存在心理高压谈话、虚假承诺诱导、长时间连续讯问、睡眠剥夺等。张智勇律师在其专著中系统梳理了75项常见痛点，为此类审查提供了实务框架。实务中，通过对留置录像的精细分析，曾有多起厅局级受贿案件成功指出证据瑕疵，实现了从轻、减轻甚至部分指控不成立的良好结果。\u003C\u002Fp>\n\u003Cp>\n第五部分：遇到阻挠时的合法维权途径  \u003C\u002Fp>\n\u003Cp>\n若办案机关存在推诿、拖延，律师可：  \u003C\u002Fp>\n\u003Cp>\n\u003Cb>· \u003C\u002Fb>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七条，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可通过12309全国检察服务热线或平台）；  \u003C\u002Fp>\n\u003Cp>\n\u003Cb>· \u003C\u002Fb>向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申请维权支持；  \u003C\u002Fp>\n\u003Cp>\n\u003Cb>· \u003C\u002Fb>必要时申请人民监督员介入监督。  \u003C\u002Fp>\n\u003Cp>\n这些均为合法、规范渠道，目的在于促进程序透明与公正。张智勇律师团队在办理多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均通过上述途径有效推动了大量的录像调取。 \u003C\u002Fp>\n\u003Cp>\n附录：当事人常见问题速答  \u003C\u002Fp>\n\u003Cp>\n1：我能自行申请调取录像吗？  \u003C\u002Fp>\n\u003Cp>\n答：理论上可以，但律师具有法定阅卷、调查取证权，申请理由更专业、成功率更高，建议委托专业律师操作。  \u003C\u002Fp>\n\u003Cp>\n2：录像仅允许在法院查看、不准复制怎么办？  \u003C\u002Fp>\n\u003Cp>\n答：律师可援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刑他字239号）批复等规定，要求准许复制非涉密材料。  \u003C\u002Fp>\n\u003Cp>\n3：录像存在断档、故障或剪辑痕迹怎么办？  \u003C\u002Fp>\n\u003Cp>\n答：全程同步不间断是法定强制要求，断档部分对应的笔录依法应予排除或不作为定案依据。  \u003C\u002Fp>\n\u003Cp>\n4：检察院称未收到留置录像怎么办？  \u003C\u002Fp>\n\u003Cp>\n答：律师可要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及时调取，并在法律意见书中明确指出可能影响起诉条件。\u003C\u002Fp>\n\u003Cp>\n职务犯罪案件程序复杂、专业性强，同步录音录像的依法调取与细致审查，往往成为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一步。张智勇律师等专注该领域的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通过多年实务积累，为众多当事人提供了可靠的程序保护路径。建议当事人及家属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个性化评估与协助。本文基于公开法律规定与实务经验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每个案件均有特殊性，尽早进行专业评估至关重要。  \u003C\u002Fp>\n\u003Cp>\n希望本文能为面临相关情形的读者提供实用参考，帮助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正当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结果。\u003C\u002Fp>\n\u003Cp>\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303\u002F1-26030314260L08.jpg\"\u002F>\u003Cbr\u002F>\n\t作者简介：\u003C\u002Fp>\n\u003Cp>\n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u003C\u002Fp>",[18],[],{"type":134,"title":241,"slug":242,"summary":243,"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244,"seo":245,"id":246,"created_at":247,"updated_at":248,"faq":249,"_locale":40,"_fallback":13,"tags":252},"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与无罪辩护策略","zh-66964","案情概述 2011年，一家煤业公司为了骗取工伤保险基金，不惜伪造了三名死亡工人的投保手续。这笔本不该领取的工伤赔偿金额高达450万元！时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位领导干部赵某在负责这起工亡认定调查时，面对提交上来的死亡证明书、事故报告书等…","2026-02-14T00:00:00+00:00",{},"562543a7-66e1-47b2-a50e-fb6a76653965","2026-10-23T01:31:22.410087+00:00","2026-10-23T02:00:41.064733+00:00",{"question":241,"answer":250,"crime_codes":251,"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40,"_fallback":13},"\u003Cp>\n\u003Cstrong>案情概述\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t2011年，一家煤业公司为了骗取工伤保险基金，不惜伪造了三名死亡工人的投保手续。这笔本不该领取的工伤赔偿金额高达450万元！时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一位领导干部赵某在负责这起工亡认定调查时，面对提交上来的死亡证明书、事故报告书等材料，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核实责任，疏忽大意地认定了该起工伤。这导致社保基金蒙受了巨额损失——煤业公司成功骗取了工伤保险金共计450万元。事后，这起事件暴露，引起了办案机关的高度关注。\u003Cbr\u002F>\n\t更令人震惊的是，在工伤认定及其后续的行政诉讼过程中，赵某还涉嫌收受他人现金30万元。\u003Cbr\u002F>\n\t也就是说，他不仅被指责失职，还被指控利用职权收受好处费！办案机关随即对赵某立案调查，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对其展开全面审查。一个原本扎根基层、服务于社保事业的公务人员，如今站在了风口浪尖，被推上了被告席。\u003Cbr\u002F>\n\t \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214\u002F1-2602140923392X.jpg\"\u002F>\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当事人如何选择辩护团队？\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t案件发生后，当事人四处打听能够提供有效辩护的律师团队，最终经朋友介绍，找到了张智勇职务辩护律师团队。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张智勇团队以研究深度和实战经验见长，尤其是在复杂、证据存疑的案件中，凭借集体讨论、集体智慧的办案模式，已经帮助多个当事人。相比单打独斗的律师，团队作战能够从不同角度剖析案件，有效规避风险，最大化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u003Cbr\u002F>\n\t当事人正是看重了这一点，在面对检方的强势指控时，他希望由团队的集体智慧来分析案件，找出突破口，而不是孤军奋战、单兵作战。毕竟，在职务犯罪辩护领域，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案件走向，专业、系统的策略才能确保不被动应对，而是主动布局。\u003Cbr\u002F>\n\t \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公诉机关指控\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t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赵某犯有两项严重的职务犯罪：\u003Cbr\u002F>\n\t滥用职权罪：作为人社局工伤认定负责人，赵某在履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未严格审核煤业公司提交的材料，直接导致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损失惨重（450万元）。\u003Cbr\u002F>\n\t受贿罪：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手中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万元。\u003Cbr\u002F>\n\t \u003Cbr\u002F>\n\u003Cstrong>深入案例检索与法律研究：滥用职权罪的构成与无罪辩护策略\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t在滥用职权罪的辩护策略中，我们特别检索了近年来法院判决的相关案例，发现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存在较高的认定门槛。在司法实践中，该罪名的适用并非只需满足“行政行为失误”这一条件，而是要求行为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并且其行为直接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以下，我们从法律规定、司法解释、案例分析等方面展开论述，以论证本案赵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u003Cbr\u002F>\n\t \u003Cbr\u002F>\n\t一、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规定\u003Cbr\u002F>\n\t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第1款的规定：\u003Cbr\u002F>\n\t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u003Cbr\u002F>\n\t这一罪名的成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u003Cbr\u002F>\n\t1. 主体：行为人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u003Cbr\u002F>\n\t2. 主观方面：行为人须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公共财产或国家利益，仍然放任甚至积极推动该行为的发生。\u003Cbr\u002F>\n\t3. 客观方面：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并且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造成了“重大损失”。\u003Cbr\u002F>\n\t4. 因果关系：滥用职权的行为必须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u003Cbr\u002F>\n\t在赵某的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其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没有严格审查，导致煤业公司骗取450万元工伤保险金。因此，是否构成滥用职权罪，关键在于：\u003Cbr\u002F>\n\u003Cstrong>· \u003C\u002Fstrong>赵某是否“故意”放任虚假材料通过审批？\u003Cbr\u002F>\n\u003Cstrong>· \u003C\u002Fstrong>赵某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保险基金损失？\u003Cbr\u002F>\n\u003Cstrong>· \u003C\u002Fstrong>赵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失误，还是超越职权范围的滥用？\u003Cbr\u002F>\n\t \u003Cbr\u002F>\n\t二、最高法、最高检关于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解释\u003Cbr\u002F>\n\t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标准如下：\u003Cbr\u002F>\n\t滥用职权罪是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放任、故意为前提，而非一般的工作失误或判断错误。\u003Cbr\u002F>\n\t同时，《关于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u003Cbr\u002F>\n\t行政失误或者因认识能力、判断能力限制导致的决策失误，不宜认定为滥用职权罪。\u003Cbr\u002F>\n\t这表明，司法实践中对于滥用职权罪的认定是有较高门槛的。简单的失误或过失行为，若不具有主观上的明显故意，通常不会被认定为滥用职权罪，而是可能被追究行政责任或纪律责任。\u003Cbr\u002F>\n\t \u003Cbr\u002F>\n\t三、相关无罪案例分析 \u003Cbr\u002F>\n\t1. 某地公务员因工作疏忽导致企业违规获取财政补贴，法院最终认定不构成滥用职权罪\u003Cbr\u002F>\n\u003Cstrong>· \u003C\u002Fstrong>案情：该公务员因未能严格审核企业提供的补贴申请材料，导致财政补贴被骗取。\u003Cbr\u002F>\n\u003Cstrong>· \u003C\u002Fstrong>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务员未主动滥用职权，而是因工作疏忽未发现企业的欺骗行为，且其审批行为符合当时的行政规范，因此不构成犯罪。\u003Cbr\u002F>\n\t2. 某国企领导因审批错误导致国有资产损失，但法院认为其没有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滥用职权罪\u003Cbr\u002F>\n\u003Cstrong>· \u003C\u002Fstrong>案情：该领导在国企资金审批过程中，因错误评估投资项目的收益，导致国有资产受损。\u003Cbr\u002F>\n\u003Cstrong>· \u003C\u002Fstrong>法院判决：认为其行为是基于业务判断的失误，并非主观上故意滥用职权，最终作出无罪判决。\u003Cbr\u002F>\n\t3. 某政府工作人员因未能严格审核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损失，法院最终认为其属于工作失误，免于刑事处罚\u003Cbr\u002F>\n\u003Cstrong>· \u003C\u002Fstrong>案情：该工作人员在审核社会保险基金申请时，因对政策理解偏差，批准了一笔违规申请。\u003Cbr\u002F>\n\u003Cstrong>· \u003C\u002Fstrong>法院判决：认定其行为属于行政失误，并未构成刑事犯罪。\u003Cbr\u002F>\n\t \u003Cbr\u002F>\n\t四、本案赵某的无罪辩护观点 \u003Cbr\u002F>\n\t基于上述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相关案例，赵某的行为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u003Cbr\u002F>\n\t1. 赵某无主观故意：他在审批过程中并未有意放任违规材料通过，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在明知材料造假的情况下仍然批准。\u003Cbr\u002F>\n\t2. 赵某的行为属于工作失误：赵某的审批行为是在常规程序内进行，并非越权决策；审批流程还经过了分管领导的审核批准，不是其个人行为。\u003Cbr\u002F>\n\t3. 审批行为与最终损失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基金的损失主要源于煤业公司的欺诈行为，而非赵某的个体行为所导致，因此不能将其作为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u003Cbr\u002F>\n\t赵某的案件在司法认定上属于行政审批失误，而非刑事犯罪，依据最高法、最高检的相关规定，以及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无罪案例，其行为更应当属于行政过失，而不是滥用职权。\u003Cbr\u002F>\n\t \u003Cbr\u002F>\n\u003Cstrong>与检察官沟通交涉\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t在与检察官的交涉过程中，我们不仅仅局限于法律问题，还向检方详细介绍了赵某的个人情况：\u003Cbr\u002F>\n\t赵某的父亲身患重病，长期住院治疗，需要高昂的医疗费用。\u003Cbr\u002F>\n\t赵某的妻子没有稳定工作，家庭经济压力巨大。\u003Cbr\u002F>\n\t赵某的子女年幼，正处于求学阶段，急需家庭经济支撑。\u003Cbr\u002F>\n\t基于这些实际情况，我们向检方提出，若按照滥用职权罪进行定罪，判处实刑将对赵某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同时，我们进一步强调，本案更适合行政处罚，而非刑事处罚，希望检方能够审慎考虑。\u003Cbr\u002F>\n\t \u003Cbr\u002F>\n\u003Cstrong>法庭上的据理力争\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t在庭审阶段，辩护律师与公诉方展开了激烈的法庭交锋。公诉方强调赵某未尽到审查责任，造成450万元工伤保险基金的损失。但我们据理力争：\u003Cbr\u002F>\n\t滥用职权罪需要明确的“滥用”行为，而赵某只是履职失误，并无主观恶意。\u003Cbr\u002F>\n\t工伤认定的审核是多级审批流程，赵某只是其中一环，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他。\u003Cbr\u002F>\n\t许多社会保险案件中，类似的失误都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应遵循同样的处理原则。\u003Cbr\u002F>\n\t公诉方：“赵某在审核过程中，明知企业可能存在造假嫌疑，仍然签字认定，这是滥用职权的表现。”\u003Cbr\u002F>\n\t辩护律师：“但赵某并没有从该审批中获得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他依赖的是企业提供的合法手续，并按照正常流程进行审批。如果因为任何审批错误都要被追究滥用职权罪，那么类似案件是否都要上升到刑事处罚？”\u003Cbr\u002F>\n\t \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关于受贿罪的抗辩\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t针对受贿罪的指控，辩护律师强调，赵某并非无偿收受款项，而是存在合理的劳务对价。\u003Cbr\u002F>\n\t赵某除了在工伤保险审批过程中履行职责，还凭借自身专业背景，为企业提供了工程相关材料的修改、认证服务。\u003Cbr\u002F>\n\t这些服务并非赵某职权范围内的行为，而是他个人专业能力的体现，属于合理的市场化劳务。\u003Cbr\u002F>\n\t其中30万元中的一部分，实际为赵某多年来提供的工程咨询、材料审核、政策解读等专业服务的报酬。\u003Cbr\u002F>\n\t辩护律师强调：“我们必须区分权钱交易与合理劳务收入，如果公职人员在职期间的所有报酬都被认定为受贿，那么许多领域的专业人士都会受到不公正待遇。”\u003Cbr\u002F>\n\t \u003Cbr\u002F>\n\u003Cstrong>案件最终结果及当事人感言\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t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法院最终认定赵某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行为\u003Cstrong>不构成滥用职权罪\u003C\u002Fstrong>，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集体决策责任”观点。同时，关于受贿罪部分，法院认为赵某收受款项中部分属于合理劳务报酬，最终对其进行了\u003Cstrong>减轻处罚\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t当判决结果宣布后，赵某激动地说：“这段时间，我几乎每天都处于崩溃边缘，直到张律师和他的团队给了我信心，让我知道自己不是孤立无援的。”\u003Cbr\u002F>\n\t在与律师的交谈中，他表示：“希望你们可以帮助更多像我一样被误解、被冤枉的人，能够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真正的公平对待。”\u003Cbr\u002F>\n\u003C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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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rc=\"https:\u002F\u002Fwww.cqzhihaolaw.com\u002Fzhihaozhu\u002Fuploads\u002Fallimg\u002F260214\u002F1-2602140923134P.jpg\"\u002F>\u003Cbr\u002F>\n\t作者简介：\u003Cbr\u002F>\n\t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u003C\u002Fp>",[18,58],[],{"type":134,"title":254,"slug":255,"summary":256,"body":20,"cover":20,"author_type":49,"firm_id":20,"status":22,"visibility":23,"version":50,"published_at":257,"seo":258,"id":259,"created_at":260,"updated_at":261,"faq":262,"_locale":40,"_fallback":13,"tags":265},"公职人员签字不慎造成损失，就是滥用职权？","zh-66963","在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安监执法等领域，公职人员最怕的就是“出事”。 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办案机关往往第一时间启动“责任倒查”。那个在审批单上签了字的官员，往往首当其冲，面临 滥用职权 罪或 玩忽职守罪 的指控。…","2026-02-13T00:00:00+00:00",{},"ec2d7a1f-2705-438e-bdc7-e846a4a6625c","2026-10-23T01:31:23.635345+00:00","2026-10-23T02:00:41.086061+00:00",{"question":254,"answer":263,"crime_codes":264,"stage":20,"audience":147,"_locale":40,"_fallback":13},"在行政审批、工程建设、安监执法等领域，公职人员最怕的就是“出事”。\u003Cbr\u002F>\n一旦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巨额国有资产流失，办案机关往往第一时间启动“责任倒查”。那个在审批单上签了字的官员，往往首当其冲，面临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的指控。\u003Cbr\u002F>\n“我是被下面的人骗了才签的字”、“我是执行上级领导的口头指示”……这些辩解在法庭上有效吗？\u003Cbr\u002F>\n张智勇律师认为，渎职类犯罪的辩护，是一场对行政逻辑和刑法因果关系的深度推演。辩护的核心战役，在于切断因果关系，构建职务行为的“防火墙”。\u003Cbr\u002F>\n\u003Cimg alt=\"\" loading=\"laz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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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执行偏差\u003Cbr\u002F>\n比如工程事故，虽然官员违规发了施工证，但楼房倒塌的直接原因是施工方偷工减料、擅自更改图纸。如果能证明施工方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的独立、主要原因，那么官员的责任可能仅止步于行政处分，而不构成刑事犯罪。\u003Cbr\u002F>\n二、 损失之辩：损失真的“重大”吗？\u003Cbr\u002F>\n滥用职权罪有明确的立案标准（如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这里的“损失”必须是实际损失。\u003Cbr\u002F>\n未实现债权不是损失：如果违规放贷或违规担保，但担保物足值，且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回，或者债权正在执行过程中。那么损失处于“待定”状态，不能直接认定为刑事上的“实际损失”。律师应申请法院中止审理，等待民事结果。\u003Cbr\u002F>\n资产评估的质证：办案机关出具的《损失评估报告》可能存在高估。律师需要引入专业的会计师辅助人，对评估方法、评估基准日进行严苛质证。一旦将损失金额核减至标准以下，案件即可撤销或判无罪。\u003Cbr\u002F>\n三、 责任分担：集体研究与个人决定\u003Cbr\u002F>\n“这是会上集体讨论定的。”\u003Cbr\u002F>\n虽然“法不责众”在刑法上不完全适用，但如果是严格按照议事规则、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做出的决策，即便决策错误，也往往属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误”，而非个人滥用职权。\u003Cbr\u002F>\n需要深入调取会议纪要、现场录音，证明当事人并未隐瞒事实、并未强行拍板，并未违反议事程序。如果能证明这是集体意志的体现，且没有利益输送，那么将案件定性为行政违规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结语：\u003Cbr\u002F>\n在履职风险日益增加的今天，专业的刑事辩护是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切断错误的因果链条，还原履职的客观环境，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使命。\u003Cbr\u002F>\n在渎职犯罪的审判中，法院对于“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高于一般的行政责任认定。\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u003Cstrong>【实务主流观点】\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必须证明渎职行为是导致损失的“决定性原因”或“直接原因”。如果存在严重的第三人诈骗、不可抗力或具体的执行偏差等介入因素，办案机关通常会阻断刑事责任的归属。此外，对于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造成的“决策性失误”，只要不涉及个人私利和恶意滥用，实务中适用“容错机制”，作无罪或免予刑事处罚处理的案例并不鲜见。\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u003Ci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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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002F 首席律师","示例00000000000001","500000","重庆",29,[354,355,356,357,18,146],"CR-287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CR-20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CR-180-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CR-15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n\n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张智勇律师继获评重庆市“2013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后，又于2015年再次获评重庆市“2014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n\n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n\n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n\n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案例职务犯罪类：（一）、大案要案类：1、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副部级）王某某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三罪并罚仍获轻判系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办理的“001号”案件。张智勇律师面对三项重罪指控，精准锁定定性、证据、自首与减损等关键情节。\n\n最终法院采纳绝大部分辩护意见，判决结果显著从轻。2、原省委常委、统战部长（副部级）黄某受贿案——数额特别巨大仍获从轻处罚系该省年度“首虎”大案。张智勇律师针对指控的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精准构建以“主动交代未掌握罪行”及“全额退赃”为核心的罪轻辩护体系。法院最终大部分采纳辩护意见，认定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作出从轻判决。\n\n3、原省委常委、副省长（副部级）李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极高难度辩护获法院采纳系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重点查办的特大职务犯罪案件。面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超4亿元）及滥用职权造成千亿元重大损失的双重指控，张智勇律师抽丝剥茧，精准锁定自首、立功，认罪悔罪及积极退赃等法定从轻情节。法院最终采纳核心辩护观点，在终身监禁边缘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从轻判决。\n\n4、轰动全国的赵红霞（涉 雷某富不雅视频）敲诈勒索案——预测十年以上终获缓刑释放系引爆舆论的“反腐导火索”案件。在媒体普遍预测刑期十年以上的严峻形势下，张智勇律师顶住压力，前后会见当事人30余次，撰写1.7万字精细化辩护词，制定了务实的“骑墙式”辩护策略。最终法院采纳核心意见，判处缓刑并当庭释放，成功帮助当事人从重刑焦点中脱身回家。\n\n5、原省政协副主席（副部级）周某某受贿案——认定重大立功获从轻处罚系国监委在该省查办的极具影响力的副部级大案。张智勇律师面对指控金额逾亿元的严峻形势，精准辩护出“检举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并锁定主动交代未掌握罪行等关键情节。法院最终采纳全部辩护意见，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依法予以从轻处罚。\n\n6、云南鲁逸荣行贿、挪用公款、串通投标案——累计留置长达27个月，鲁逸荣妻子陈闻解除其他所有律师后，于2025年10月正式委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智勇律师担任鲁逸荣的一审辩护人。张智勇律师认为本案存在事实定性和重大程序问题，随即展开体系化、组合拳辩护，依法申请法院调取二十七组关键证据。\n\n自2025年11月至2026年8月，本案仅庭前会议阶段即历时八个月，张智勇律师针对起诉书指控，提交大量程序辩护、事实辩护意见，并依法投诉、控告后，“上级检察机关书面确认起诉书的确存在错误”。（二）、无罪不起诉类：\n\n1、原某市公安局局长（副厅级）受贿、徇私枉法、包纵黑社会案——力辩脱罪两项获轻判针对政法高官深陷“受贿”“涉黑”指控的严峻局面，张智勇律师直击证据链条死角，有力论证了“工作失职”与“包庇犯罪”的法律界限。经过激烈的庭审交锋，法院最终直接否决了包庇纵容黑社会及徇私枉法两项重罪的指控。该案成功实现“三罪减为一罪”，减少刑期六年以上，系经典刑辩险胜案例。\n\n2、某保险公司负责人受贿案（已认罪）——推翻口供获法定不起诉在当事人已作出有罪供述的极为被动局面下，张智勇律师敏锐查证资金流向，证实涉案款项实为用于接待上级等公务及娱乐支出，而非个人私吞。律师据此精准出击，通过提交类案检索报告，从法律底层逻辑上否定了当事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最终促使检察院采纳“公款公用不属贪腐”的定性意见，直接作出不起诉决定。\n\n3、铁路系统某财务老总贪污案——论罪五年终获免刑并保住公职系铁路系统掌握实权的财务干部职务犯罪，由专门法院跨省管辖，依涉案金额及情节论罪本应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家属极其焦虑，上有老下有小。经朋友介绍找到我。介入后，并未按常规罪轻辩护，而是直击要害，指出全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办案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最终法院采纳该辩护意见，判决免予刑事处罚。该案不仅免除了牢狱之灾，更帮助当事人成功保住了公职。\n\n4、民警在执行上级指令中涉嫌徇私枉法罪——经辩护“不起诉”系一起典型的因“权利层层违规施压”导致的基层民警被动卷入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在上级领导（已落马）的强势指令下，被迫违规办理取保候审及停止侦查，涉嫌徇私枉法罪。我们介入后，不仅强调“被迫”，还强烈指出指控其“主观徇私”的关键证言来自推卸责任的领导和上级，缺乏客观证据印证。同时，我们还从“行政服从”与“主观枉法”方面辩护。\n\n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律师的辩护观点，报经上级批准，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成功保住了当事人的自由与未来。5、某监区长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犯罪，模拟推演“致伤过程”终获免刑保公职系一起发生在监管场所内部、导致在押人员“轻伤”的敏感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机关以虐待被监管人罪起诉，当事人面临判刑即开除公职的处境。我们介入后，没有停留在纸面阅卷，而是将集体讨论变身“案发现场”，精准找出伤情成因的疑点。\n\n同时，我们从法律定性上将“虐待动机”剥离为“履职过激”。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成功帮助这位监区长保住了公职。6、某公职人员参与“围标”行贿案（数额巨大）——核减金额+立功获免刑该案是公职人员利用“围标”手段参与招投标的案件。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行贿“数额巨大”，且涉及多名公职人员，情节严重。\n\n我们介入后，采取“两步走”策略：首先在定性上进行“精细化切割”，有力论证部分款项系为索回正当保证金而非谋取非法利益，成功削减了指控金额；辩护当事人有“立功”表现。最终，法院综合采纳上述从宽情节，对该案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7、国土领导挪用公款，辩护“款项性质”终获免予刑事处罚实施“民刑交叉”专业化辩护：引入“合同相对性”原理，主张款项性质已转化非公款；\n\n利用“货币种类物”属性，自有资金混同，动摇指控逻辑，最终获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成功化解牢狱之灾。8、某民警被控滥用职权（涉黑倒查）——辩护追诉时效已过获法院裁定“终止审理”成功无罪一起因“涉黑恶倒查”引发的陈年旧案，当事人被指控多年前在办理伤害案时未鉴定轻伤、未依法查处，致嫌疑人后续实施黑恶犯罪。案件由上级提级调查，压力极大。一家人见到我求我一定要帮他们全家。\n\n否则判刑不说，连带子女，工作失去将没有收入来源，委托我们介入后，依托类案检索和集体讨论制度。向法院提交了多份同类案件的生效案例，精准提出“本案已过追诉时效”辩护，还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核心程序辩点。最终法院采纳该意见，依法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终止审理。该裁定意味着国家刑罚权的终结，当事人因此获得了实质上的无罪结果，成功终结了这场迟到的追责风暴。\n\n（三）、缓刑类：1、某建筑国企领导受贿案（数额特别巨大）——辩护存在经济纠纷核减半数受贿金额获缓刑本案指控金额已达“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量刑档次。家属慕名而来找到我，我们介入后，重点排查了行受贿双方长期的合伙投资与债权债务往来，调查取证，收集到客观证据证实涉案款项存在“名为受贿、实为债务结算”的合理怀疑。法院最终采纳该张智勇律师辩护观点，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指控金额依法核减一半以上，判决当事人缓刑。\n\n2、某处级干部受贿案（数额特别巨大）——认定自首与亲情辩护获缓刑面对法定量刑十年以上的严峻局面，当事人找我的时候异常悲观。但我们通过深入的调查取证，成功锁定并确立了当事人的自首情节（法定减轻）。同时，再精准切入当事人系重病父母唯一赡养人的特殊家庭困境，以“法理情理”深深打动法官。最终，法院在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从宽判处缓刑回家。\n\n3、某国企主管挪用公款210万理财（情节严重）——全盘采纳辩护意见获缓刑系一起典型的国企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巨额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的职务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达210万元，我们接受委托后，制定了精细化的量刑辩护方案：从“自首情节”的认定入手，重点论证挪用时间短、已全部退还本息、未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等关键从轻情节。同时，律师积极协调社区出具“矫正接收证明”。最终法院全盘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判处缓刑。\n\n4、某国企中层贪污罪—— 成功打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改判职务侵占获缓刑本案系一起涉及国企中层管理干部的职务犯罪案件。公诉机关以贪污罪起诉，我们介入后，没有纠缠于金额，而是发起了一场高难度的“身份阻击战”。深入挖掘当事人的人事档案与岗位职责，精准提出核心辩点：当事人虽为国企中层，但其岗位来源于“企业内部聘任”而非上级主管机关“任命”；其涉案行为属于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活动，而非代表国家“从事公务”。\n\n因此，其不具备贪污罪的“国家工作人员”主体资格。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极具技术含量的“定性辩护”意见，将罪名由量刑极重的“贪污罪”变更为较轻的“职务侵占罪。对当事人判处缓刑。5、某国企总经理涉嫌受贿（面临五年以上重刑）——终获缓刑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国企管理层，依据指控情节，当事人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实刑风险，我们介入后，并未退缩，而是据理力争力争程序权利，控告程序违法。在审查起诉阶段，成功剔除部分证据不足的受贿指控。\n\n最终，法院全盘采纳关于自首、退赃及初犯的辩护意见，判处缓刑。6、某国企平台领导挪用公款情节严重，辩护“事出有因”获缓刑系一起涉案金额高达数百万的职务犯罪案件。依据刑法规定，面临五年以上实刑风险。\n\n我们介入后，依托团队独创的“全所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并未止步于法条，而是深入案卷背后，精准抓住了本案特殊的“挪用动机”，论证了挪用行为系因“单位与公司存在复杂的欠款纠纷”，当事人并非为了个人挥霍享受，而是基于偿还工程款等错误的履职动机，主观上没有为个人谋取私利的恶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当事人判处缓刑。7、伙同他人共同贪污80余万（数额巨大）——辩护“零获利”从犯获缓刑系一起涉及征地拆迁领域的共同贪污案件。\n\n当事人伙同他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骗取补偿款，涉案金额高达80余万元，依当时刑法属“数额巨大”。我们介入后，针对共同犯罪的责任切分，提出两大核心辩点：第一，当事人仅起“牵线搭桥”作用，未参与核心造假环节，在共犯中系从犯；第二，当事人虽参与其中，但未分得任何赃款（零获利）。最终，法院全盘采纳我方辩护意见，在主犯被判实刑、涉案数额巨大的情况下，对当事人从轻判处缓刑。8、某副镇长受贿缓刑缓刑。（四）、二审改判类：\n\n1、某三甲公立医院科室主任贪污案（数额特别巨大）——二审调查取证改罪获缓刑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六年实刑。张智勇律师二审介入后，并未局限于卷宗材料，而是开展了艰难的独立调查取证，最终以新证据证实涉案资金性质。该举措成功推翻一审“贪污罪”定性，促使二审法院改判为较轻的“职务侵占罪”，最终帮助当事人实现了从坐牢到宣告缓刑的实质性逆转。2、受贿罪一审被判实刑——二审挖掘“品格证据”成功开庭改判缓刑一起一审已被判处实刑的受贿案件。\n\n二审介入后，面对维持原判的巨大惯性，我们深知“不开庭难改判，无新证不开庭”。在常规从轻情节已穷尽的情况下，我们另辟蹊径，将突破口锁定在“品格证据”上。我们亲自出面调查，反复沟通诚意感化，不仅成功拿到现单位的《工作表现证明》，更延伸收集了原单位前任老板及居住地社区的良好品德证明，形成了三位一体的“好人评价体系”。\n\n同时，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时候对于法律适用上寸土不让，论证了当事人向单位领导坦白系“自首”，成功推翻了一审仅认定为一般自首的错误判决。最终，二审法院被采纳全部辩护意见，撤销实刑判决，改判缓刑。3、某城投集团董事长被控索贿，二审通过精细化质证辩护打掉150万受贿指控本案系检察院在一审期间“补充起诉”追加索贿情节（从重处罚）的疑难案件。\n\n家属在异地联系上我委托，我们二审介入后，敏锐抓住“借贷与受贿”的定性边界，通过客观证据证实当事人系因理财产品封闭期而暂时无法还款，绝非“拒不归还”，从主观故意层面彻底否定了受贿指控。同时，律师多次与二审法官当面陈情，坚持争取到开庭审理。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辩护意见，认定该150万元属民间借贷，不属于受贿。4、村支书贪污一审被判三年实刑——二审接手逆风改判缓刑村支书涉嫌贪污，一审法院已作出有期徒刑三年的实刑判决。二审阶段，家属慕名找到我。\n\n我立即启动集体讨论制定了“三位一体”的二审反击策略：1. 定性突围：有力论证犯意系他人提起，当事人处于被动地位，应认定为从犯；2. 口供修复：澄清一审庭审中的辩解并非“翻供”，而是基于特殊案情的合理说明，应当认定为如实供述（自首）；3. 查实当事人检举立功。最终，二审法院被扎实的证据打动，撤销原判，改判缓刑。（五）、轻判类：1、原主政一方副厅级领导受贿案——启动“排非”核减1200万该案系涉及“借贷型受贿”定性争议的疑难案件。\n\n张智勇律师剑走偏锋，成功启动极高难度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从程序与实体双重维度击破控方证据锁链。最终法院采纳辩护观点，核减了认定1200万元涉案款项，争取到了从轻判决。2、原某厅级领导受贿1185万元案——推翻司法鉴定核减千万获轻判系当事人面临重刑风险之际慕名委托的疑难技术案件。张智勇律师精准挑战全案核心证据，成功推翻原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并启动重新鉴定。最终将金额由1185万元核减至185万元，实现从轻量刑的逆转。\n\n此案充分印证了张智勇律师在职务犯罪复杂证据辩护领域的实力。\n\n3、原某商业银行副行长涉嫌受贿案——改变身份定性获轻判系金融领域具代表性的职务犯罪案件。当事人作为商业银行高管，原被指控构成量刑极重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我们介入后，精准攻击控方关于“主体身份”的认定逻辑，论证当事人不具备公职人员的身份，法庭上针锋相对。最终，法院采纳该关键辩护意见，将罪名变更定性为量刑较轻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即公司、企业人员受贿），依法作出了从轻判决。\n\n4、审理系统公职人员受贿35万“实报实销”本案起诉意见书指控金额，依据刑法属“数额巨大”。当事人慕名找到我，接受委托后，拆解定性，有一笔20万的“共同受贿”。案发时当事人尚不属于公职身份，据此提出“非共同犯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辩护观点。部分金额缺乏行贿人证言等关键证据印证，证据链断裂，依法不应认定，同时成立为“余罪自首”。\n\n最后，当事人实现了“实报实销”，在宣判后两天即刑满释放，重获自由。（六）、行贿类：1、某民营企业家被控行贿、串通投标案——行贿罪不起诉、串通投标罪免刑面对“懂事儿”潜规则下的索贿指控，张智勇律师敏锐识破办案机关笔录“复制粘贴”的重大瑕疵，通过对数十小时同步录音录像的逐帧审查，成功挖掘出受贿人“吃拿卡要”的关键供述，有力证实当事人系“被勒索”而非主动行贿。同时，张律师巧妙运用类案检索报告说服司法机关。\n\n最终，检察院决定对行贿罪不起诉，法院判决串通投标罪免予刑事处罚，帮助当事人彻底重获自由。2、民营企业家涉嫌行贿与诈骗两罪——获检院“绝对不起诉”一起民营企业家同时面临行贿罪与诈骗罪，双重指控十年以上的复杂案件。我们介入后，第一步即发起“程序突围”，坚决向有关机关控告申诉，第二步实施“证据反转”，通过详查账目，证实所谓的“行贿款”实为财政拨款，釜底抽薪地推翻了行贿指控；\n\n同时通过审计报告分析，证实在所谓的骗取补贴指控中当事人无诈骗故意，经过博弈，检方最终全盘采纳无罪辩护意见，对两项罪名均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无罪释放，彻底重获自由。3、某高校副教授涉工程行贿案——认定科研贡献为“重大立功”获免刑系一起涉某铁路建设工程的行贿案件，当事人身为博士、副教授，被追加起诉行贿金额巨大，依当时刑法属情节严重。\n\n我们介入后，敏锐跳出常规辩护思维，深度挖掘当事人在工程领域的学术背景，创造性地提出：当事人多次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特别重大贡献”。该独辟蹊径的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认定为重大立功。综合考量后，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4、商人涉嫌向多人行贿（情节严重）——本应判五年以上，最后争取到了缓刑当事人向多名公职人员行贿，按刑法规定属于“情节严重”，起步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司法实践里，这种档次的案子想判缓刑，难度非常大。\n\n我们接手后，组织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提出，他在被追诉前就主动交代了行贿行为。法官最后采纳了意见，认定可以减轻处罚。最终判决成了缓刑。5、某建工企业董事长涉嫌行贿（数额特别巨大）——批捕关头成功争取取保候审系一起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重大行贿案件。当事人涉案金额达“数额特别巨大”标准，且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留置后没有放人，直接被移送检察院，面临极高的重刑风险。\n\n在检察院即将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危急关头，家属第一时间找到我，请求我们紧急介入，临危不乱，迅速通过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与办案机关进行阻击式沟通。最终，在极度不利的局面下，成功为当事人办理了取保候审，帮助其在重刑阴影下重获自由。最终法院采纳单位行贿的辩护意见，宣判缓刑！6、某老板行贿金额巨大，致医疗系统“窝案”导致多名领导落马——定性单位犯罪及特别自首获缓刑本案系一起牵涉多名医院院长及卫生系统领导“落马”的重大敏感型行贿案件。\n\n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且因多人多次行贿，属于从重情节。当事人面临极大的重判风险。我们介入后，成功将指控从“个人行贿”扭转为量刑较轻的“单位行贿”，并以此锁定“特别自首”这一关键减轻情节。法院最终大部分采纳辩护意见，对当事人从轻判处缓刑回家。7、医疗供应商行贿案——化解“收监”危机，终获缓刑本案系一起发生在医疗卫生领域案件，依法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风险。\n\n在审查起诉阶段，因当事人供述细节出现波动，被公诉机关认定为“不如实供述”，一度面临撤销取保候审、直接收监的严峻局面。第一时间与公诉人进行多轮专业沟通，澄清误解保住了当事人的自由状态。针对起诉意见书中未认定“自首”的不利情况，我们主动出击，成功调取了一份关键的证据，锁定了自首这一法定减轻情节。还提出“单位犯罪”的辩护观点，最终，判处缓刑。\n\n·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原云南省委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轰动全国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敲诈勒索案成功判处缓刑·从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职务犯罪受贿罪等三项罪，打掉二罪，减少六年刑期·留置职务犯罪：贪污罪变职务侵占罪，6年有期变缓刑·借贷型、借款型受贿罪，张智勇律师辩护成功去掉1200万金额·受贿未遂型、借贷型、干股型、分红型、房产交易型之未遂辩护思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十年以上，怎么才能判缓刑·某副局长受贿罪案，再审改判无罪！·城投董事长受贿150万判决无罪，律师敢于斗争二审改判·原重庆市某区副区长受贿4000余万元系列案·原重庆市某委主任（正厅级）受贿2500余万元·原重庆市某区局长（副厅级）受贿2000余万元·重庆市某区常务副区长受贿案·行贿罪最终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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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成功改判保命·重庆禁毒总队原副总队长罗某（故意杀人、受贿、包庇毒品犯罪等）·举国关注的刘汉、刘维等36人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美国、加拿大、印尼、香港、台湾等多国、多地区公民刑事犯罪案件",[],"expert",100,0,{},"7f0b5841-212b-4c43-8979-1ba6476c2ed7","2026-10-23T05:02:19.518035+00:00",{"id":347,"name":368,"license_no":20,"region_name":351,"address":20},"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name":370,"slug":371,"avatar":372,"firm_id":347,"title":373,"license_no":374,"region_code":350,"region_name":351,"practice_years":20,"crime_codes":375,"stages":381,"intro":382,"honors":383,"wechat_qr":20,"cert_level":385,"coop_level":386,"is_active":38,"sort":387,"stats":388,"id":389,"created_at":28,"updated_at":390,"firm":391,"_locale":40,"_fallback":13},"张家豪","zhihao-09","\u002Fmedia\u002Flawyers\u002Fzhihao-09.jpg","主任级律师","示例00000000000009",[376,377,378,379,18,380],"CR-176-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CR-X-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CR-213-假冒注册商标罪","CR-275-故意毁坏财物罪","CR-192-集资诈骗罪",[],"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专注刑事案件辩护，包含重大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及新型网络犯罪，曾办理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干部职务犯罪案件，CCTV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团队累计办理无罪案例40余件，代表成果包括打掉800万元受贿指控，诈骗案经历17次庭审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以及传销案核减近10亿金额、极限轻张家豪律师 主任级律师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n\n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一、辩护特色张家豪律师坚持“证据导向”的辩护理念，围绕证据审查、程序合法性审查与案件定性分析三条主线开展工作，以程序违法应对、非法证据排除、关键证据定性突破为主要辩护路径，注重法学理论研究与办案实践相结合，依托17年团队集体讨论制度，深度制定针对性辩护方案。\n\n二、代表业绩长期专注刑事辩护业务，主攻职务犯罪与经济犯罪两大领域，重点承办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重大疑难刑事案件。\n\n张家豪律师及团队累计办理无罪案件40余件，多起案件获得无罪判决、不起诉、撤回起诉、撤销案件、缓刑、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结果，部分里程碑式案例获CCTV等媒体深度报道。代表性成果包括（团队部分代表案例展示）：（一）重大职务犯罪·云南省省委常委、统战部部长受贿案，被CCTV、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道；·贵州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省政协副主席受贿、滥用职权一案，被CCTV、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道；\n\n·贵州省原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受贿案，被CCTV、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报道；\n\n·某省部级领导关联人员职务犯罪案；\n\n·某管委会主任（正厅级）上亿受贿案；\n\n·青海省某县委原副书记、县长（正县级）涉嫌受贿罪一案；\n\n·贵州某市市委常委涉嫌受贿罪一案；\n\n·某省水利厅党组书记、厅长涉嫌受贿、串通投标罪一案；\n\n·某县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涉嫌受贿、贪污一案；\n\n·某央企驻外公司总经理涉嫌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涉及复杂的跨国证据转化与证据合法性审查）·云南公安系统某厅级干部关联案件，成功解除留置；·新疆某市市长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二审介入后成功调取同步录音录像，推翻一审认定，成功改判；\n\n·某省自然资源副厅厅长、党委委员（副厅级）受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受贿案，受贿金额上千万，成功减轻处罚；\n\n·四川某科级领导严重违纪违法案（已官宣），历经6个月高压留置审查，成功无罪释放，当事人官复原职（此类案件极为罕见）·陕西某科级干部受贿案，在法院阶段提交新证据，证明客观证据与言辞证据存在根本性矛盾，成功打掉检察院、监委指控的受贿金额；\n\n·河北某医院原心血管内科主任受贿案，成功提出“不构成个人受贿，应认定为单位受贿罪”的辩护策略；·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一级主任科员受贿、贪污、挪用公款、诈骗案，二审成功争取开庭，将诈骗罪变更为合同诈骗罪，刑期直接减少6年；·云南某州国企领导受贿1200万，成功取保候审，检察院环节成功打掉800万受贿金额；·四川某医疗集团原党委副书记、院长受贿一案，一审开庭后紧急介入，成功争取再次开庭；二审阶段再次争取开庭审理，最终获成功轻判；\n\n·新疆某文投公司原董事长受贿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一审，最终刑期实现骤降；\n\n·广西某国企董事长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n\n·天津铁路系统某大型安保国企管理人员贪污案；\n\n·云南某交通集团（省属国企）管理人员贪污、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n\n·广西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职务犯罪案；\n\n·北京某区房管所所长房屋型贪污案，成功认定犯罪未遂，仅判刑2年；·公立医院院长受贿236万，成功轻判5年；·某大型能源集团总经理受贿380万，成功认定自首减轻刑期，保住合法财产；·某骨科主任受贿650万，成功改变定性为单位受贿罪，轻判1年2个月。·某医院一把手职务犯罪案，成功将“小金库”贪污金额打掉一半，受贿部分成功认定自首；\n\n·某审计局局长受贿案，成功降低刑期并保住财产100万元。\n\n·某财政局局长借款型受贿案，获成功轻判。·某区委常委、副区长（副厅级）配偶受贿千万案，督促监委说服检察院认定从犯，最终仅判3年多；·四川国企总经理受贿案，成功取保候审并判处缓刑；·某正处级干部系列案（涉嫌洗钱罪），在被指定监视居住后4天成功“突破式”会见，被羁押1个月后成功取保候审；\n\n·公安干警徇私枉法罪一案，成功调取同步录音录像，获成功轻判；\n\n·某省文投公司高管受贿、洗钱罪一案，两长（检察长、院长）亲自出庭，最终成功轻判，收获家属认可的锦旗；......（二）经济犯罪及其他刑事案件·轰动全国的故意杀人案，案件被多地新闻媒体集中跟踪报道；·涉案1亿元的集资诈骗案，被CCTV《今日说法》栏目报道；\n\n·某“黑老大”（第一被告），在面临七项重罪指控（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聚众斗殴罪、催收非法债务罪）、二十年起步重刑的绝境下，成功“摘黑”（涉黑定性不成立），并成功拿掉四罪，最终仅定三罪轻判；\n\n·涉恶势力犯罪案件（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三罪），成功“摘恶”（打掉恶势力犯罪集团定性），并成功打掉两项罪名，最终仅认定一罪，实现“脱恶减罪”的重大辩护成果；\n\n·上市公司高管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历经五次开庭，一审成功轻判；继续上诉程序后，二审法院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目前继续为无罪辩护；·涉案金额近十亿的体彩“吃票”大案（涉及跟单、推荐单），在面临开设赌场罪重刑指控的情况下，成功改变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最终仅获刑2年多；·某民营医院负责人涉嫌医保诈骗罪案（面临十年以上刑期），通过提交详尽法律分析报告，论证主观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无典型诈骗行为，目前正在有力推动公安阶段撤案（无罪）处理。\n\n·“负面舆情优化”（有偿删帖）涉嫌非法经营罪案，成功证据不足不起诉；·重庆科技公司因有偿删帖涉嫌非法经营罪案，在已经退缴100万、前期认罪的基础上，公安阶段撤销案件；·非法换汇9600万大案，在检察院建议判刑7年的情况下，成功为两名当事人同时争取到缓刑；·走私奢侈品一案，成功获不起诉处理，保住当事人国企职位；·商人配合官员虚报供货数量，涉嫌贪污、行贿，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两罪缓刑；\n\n·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涉案金额两百余万，两放两抓，最终艰难缓刑，当庭释放；·10亿智天金融传销案，在案件二次退侦期间临危受命介入，法院最终仅判1年半；·“炸鱼炸死人”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法院最终宣判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无罪；·“一场约会引发的牢狱之灾”强奸案，成功实现无罪辩护，公安机关撤销案件；·非法行医致死案，成功实现逆转，将十年刑期降为两年；\n\n80公斤黑火药案，将原本“十年起步”的重刑辩护至两父子重获自由，成功取保候审；·组织卖淫案股东，在刑事拘留后两次笔录均被诱供引供的情况下，向检察院、公安法制等部门实名控告，37天成功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取保候审；·组织卖淫案股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成功不起诉；·茶楼老板开设赌场一审重判5年，二审介入辩护后，三人共减刑10年；·牛初乳保健品诈骗案，成功改变罪名为虚假广告罪，避免5年实刑，成功争取缓刑；\n\n·保健品诈骗案，将公安侦查阶段认定的600余万涉案金额，在检察院阶段降至20余万，刑期大幅度下降；·涉案金额百余万的恋爱型诈骗案，在法院院长担任审判长的示范庭中，获成功轻判；·盲盒抽奖CSGO皮肤，涉嫌开设赌场案，涉案金额7个亿，期间存在违法办案，已向中巡组实名控告（案件正在办理过程中）；·德州扑克APP开设赌场案，在一审建议量刑8年的情况下，辩护后刑期成功减半（判4年），二审成功改判，保住合法财产近400万；\n\n·某网赌平台开设赌场案（涉案金额巨大），在检察院建议量刑7年的情况下，成功将刑期减半；\n\n·高科技企业高管涉嫌盗窃案，开创性制定“打价格认定结论”的辩护策略，将原定铁定起诉的案件硬生生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最终成功不起诉（无罪）；·“绝地求生”游戏外挂案，从技术原理切入辩护，实现无罪撤案；·“天才黑客”盗取500万虚拟货币案，成功逆转原本面临的十年重刑，认定罪名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成功打掉200万（35万个USDT）涉案金额，最终轻判2年有期徒刑；·网赌平台案，发送推广链接获利400万，成功争取缓刑；\n\n·赌博平台开设赌场案，成功获不起诉；·充话费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成功获不起诉处理；.....三、实务研究与学术成果张家豪律师坚持办案与研究并行，围绕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程序辩护及新型网络犯罪等领域持续撰写实务文章，注重从具体案件中总结辩护经验。\n\n板块一：职务犯罪与法律应对·纪委监委冻结了我的合法财产，可以申请解冻解封吗？·纪委把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是否对案子还有影响力？·张家豪律师：关于借款型受贿案的无罪辩护要点·家人被纪委留置后，律师提醒必须要知道的八个要点·纪委抓人前，他让家人转移茅台酒，结果全家陷入留置风险··老公被纪委留置，保公职或判缓刑有机会吗？·老公被留置，纪委能不能把我卡里的钱直接划走？\n\n·没有罪证，官员会被留置吗？·家人被通报严重违纪违法，后续居然无罪释放！·体制内必看｜公职人员没收到钱，也构成受贿！·拆迁补贴贪污案，开庭后律师紧急介入无罪辩护·职务犯罪遇到人为分案怎么办？这三个方法必须争取！·医院院长受贿千万，宣判前律师紧急介入，竟然峰回路转？.......板块二：金融犯罪与传统刑事案件·智豪实务｜非吸专题——分公司管理人员是否可认定为从犯？·智豪实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八大辩护思路（金额辩护篇）·同样是买专票抵进项，为什么有的是逃税，有的判虚开？·利用招商引资政策虚开发票，套取财政返还如何定性？·非法经营罪成了远洋捕捞重灾区？——有偿“转评赞”案件的无罪辩护思路·非法集资案件，辩护律师如何全面辩护（定性+审计报告）·智豪实务｜艺术藏品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要点和定性依据·请托关系诈骗案无罪辩护要点和五个无罪案例·硬币的另一面｜强奸罪的十大无罪辩护要点·国学诈骗20万无罪释放，重庆律师总结4大无罪辩护要点·不省心的儿子,泪洒法庭的母亲：一桩借款型诈骗的真实辩护案例·用私密照威胁女方发生关系，构不构成强奸罪？·老人被骗去跑分，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抓走.......板块三：程序辩护、抗争精神·勇敢揭露办案机关新套路，辩护律师如何将“斗争”与“智慧”相结合·学历证书诈骗案，刑事律师随机应变要求法官休庭！·因洗钱罪被指定监视居住，办案机关阻碍律师会见，刑事律师必须据理力争·外地公安跨省抓人，暂时关押在本地看守所律师一定要去会见·指定监视居住律师不给见，难道只有等吗？\n\n·律师心声：会见难、阅卷难、不被重视？你敢较真，权利才会尊重你·企业家必看！跨省抓人，如何自救？\n\n·法官强制以远程视频的方式召开刑事庭审，是否合法？·认罪认罚，便宜了办案人员，唯独委屈了自己？.......板块四：网络黑产与新型经济犯罪·币圈必看！办案单位如何处置我的USDT、BTC才是合法行为！\n\n·律师揭秘黑客盗币方式，提醒币圈朋友一定要注意钱包安全·盲盒抽奖CS:GO皮肤，竟被判开设赌场罪？·实务分析｜程序员开发赌博软件的无罪、罪轻辩护要点·非法经营罪成了远洋捕捞重灾区？——有偿“转评赞”案件的无罪辩护思路·从底层内存原理拆解《绝地求生》外挂，硬核拿下无罪撤案！.......",[384],"·某省自然资源副厅厅长、党委委员（副厅级）受贿........·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受贿案，受贿金额上千万，成功减轻处罚","certified",10,8,{},"63516b91-1ef1-4501-bcf7-b48df891c5af","2026-10-23T05:01:27.265066+00:00",{"id":347,"name":368,"license_no":20,"region_name":351,"address":20},{"path":393,"locale":40,"title":394,"description":395,"keywords":396,"og_image":20,"canonical":20,"noindex":13,"ex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