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1},["ShallowReactive",2],{"$f1gbcr2btqha03":3,"$fr7kp4emh1adw":15,"seo:zh-cn:\u002Fcrimes\u002FCR-X-%E9%A3%9F%E5%93%81%E5%8D%AB%E7%94%9F%E7%BD%AA":172},{"contact":4,"home":8,"notice":12,"footer":14},{"hotline":5,"wechat_qr":5,"work_hours":6,"callback_promise":7},"","09:00-21:00","30 分钟内回电（工作时间）",{"hot_crimes":9,"featured_cases":10,"recommended_lawyers":11},[],[],[],{"text":5,"enabled":13},false,{"icp":5,"address":5,"company":5},{"type":16,"title":17,"slug":18,"summary":19,"body":20,"cover":21,"author_type":22,"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25,"published_at":26,"seo":27,"id":28,"created_at":29,"updated_at":30,"crime":31,"_locale":41,"_fallback":13,"tags":42,"related":43},"crime","食品卫生罪","CR-X-食品卫生罪","食品卫生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u003Ch2>量刑标准\u003C\u002Fh2>《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u003Cbr\u002F>\n\u003Cstrong>《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2号  （自2013年5月4日起施行）\u003C\u002Fstrong>\u003Cbr\u002F>\n   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u003Cbr\u002F>\n（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u003Cbr\u002F>\n（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u003Cbr\u002F>\n（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u003Cbr\u002F>\n（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u003Cbr\u002F>\n（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u003Cbr\u002F>\n（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u003Cbr\u002F>\n（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u003Cbr\u002F>\n（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u003Cbr\u002F>\n（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u003Cbr\u002F>\n（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u003Cbr\u002F>\n   第五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u003Cbr\u002F>\n   第六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u003Cbr\u002F>\n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u003Cbr\u002F>\n  （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有毒、有害食品的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u003Cbr\u002F>\n  （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u003Cbr\u002F>\n  （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u003Cbr\u002F>\n  （五）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毒害性强或者含量高的；\u003Cbr\u002F>\n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u003Cbr\u002F>\n   第七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释第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ull,"editor","published","public",2,"2026-10-22T16:59:05.303101+00:00",{},"ddc01236-f783-40a8-91f2-16760858fb83","2026-10-22T13:10:05.124995+00:00","2026-10-22T16:59:05.295726+00:00",{"crime_code":18,"name":17,"chapter":32,"section":21,"law_articles":33,"definition":21,"elements":34,"filing_standard":35,"sentencing_tiers":36,"defense_points":37,"judicial_interpretations":21,"faq":38,"related_crimes":39,"is_hot":13,"sort":40,"_locale":41,"_fallback":13},"其他",[],{},"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以追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0,"zh-CN",[],{"cases":44,"faqs":45,"laws":169,"documents":170,"lawyers":171},[],[46,62,74,86,98,111,122,133,145,157],{"type":47,"title":48,"slug":49,"summary":50,"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25,"published_at":52,"seo":53,"id":54,"created_at":55,"updated_at":56,"faq":57,"_locale":41,"_fallback":13,"tags":61},"faq","如何认定食品卫生罪中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zh-3793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 （…","firm","2017-12-13T00:00:00+00:00",{},"08118053-fe3f-4177-836a-59e85fbbd4fb","2026-10-23T01:52:27.832125+00:00","2026-10-23T02:00:53.166378+00:00",{"question":48,"answer":58,"crime_codes":59,"stage":21,"audience":60,"_locale":41,"_fallback":1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u003Cbr\u002F>\n（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u003Cbr\u002F>\n（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u003Cbr\u002F>\n（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u003Cbr\u002F>\n（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18],"family",[],{"type":47,"title":63,"slug":64,"summary":65,"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25,"published_at":52,"seo":66,"id":67,"created_at":68,"updated_at":69,"faq":70,"_locale":41,"_fallback":13,"tags":73},"食品卫生罪的“后果特别严重”如何认定？","zh-3793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造成…",{},"51246518-5422-4a54-886b-5dae6e6f8cee","2026-10-23T01:52:26.747703+00:00","2026-10-23T02:00:53.156894+00:00",{"question":63,"answer":71,"crime_codes":72,"stage":21,"audience":60,"_locale":41,"_fallback":1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u003Cbr\u002F>\n（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u003Cbr\u002F>\n（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u003Cbr\u002F>\n（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u003Cbr\u002F>\n（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u003Cbr\u002F>\n（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18],[],{"type":47,"title":75,"slug":76,"summary":77,"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25,"published_at":52,"seo":78,"id":79,"created_at":80,"updated_at":81,"faq":82,"_locale":41,"_fallback":13,"tags":85},"如何认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食品卫生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zh-37935","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二…",{},"7196186d-ea25-4e48-9bc3-1e83a192cb8e","2026-10-23T01:52:30.004093+00:00","2026-10-23T02:00:53.186573+00:00",{"question":75,"answer":83,"crime_codes":84,"stage":21,"audience":60,"_locale":41,"_fallback":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一）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二）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较大或者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的；\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三）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婴幼儿食品的；\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四）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一年内曾因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18],[],{"type":47,"title":87,"slug":88,"summary":89,"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25,"published_at":52,"seo":90,"id":91,"created_at":92,"updated_at":93,"faq":94,"_locale":41,"_fallback":13,"tags":97},"刑法条文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食品卫生罪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规定","zh-3793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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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type":47,"title":112,"slug":113,"summary":50,"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25,"published_at":102,"seo":114,"id":115,"created_at":116,"updated_at":117,"faq":118,"_locale":41,"_fallback":13,"tags":121},"食品卫生罪中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如何认定","zh-34980",{},"67a6d7b3-9a9e-4c2f-9ebe-3ee05dc46c1c","2026-10-23T01:52:23.488594+00:00","2026-10-23T02:00:53.127129+00:00",{"question":112,"answer":119,"crime_codes":120,"stage":21,"audience":60,"_locale":41,"_fallback":1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u003Cbr\u002F>\n（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u003Cbr\u002F>\n（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上的物质；\u003Cbr\u002F>\n（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u003Cbr\u002F>\n（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u003Cbr\u002F>",[18],[],{"type":47,"title":123,"slug":124,"summary":65,"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25,"published_at":102,"seo":125,"id":126,"created_at":127,"updated_at":128,"faq":129,"_locale":41,"_fallback":13,"tags":132},"食品卫生罪后果特别严重会判多少年？","zh-34982",{},"719b82d1-87d5-436c-aaca-664c545a88d0","2026-10-23T01:52:25.653675+00:00","2026-10-23T02:00:53.147316+00:00",{"question":123,"answer":130,"crime_codes":131,"stage":21,"audience":60,"_locale":41,"_fallback":1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u003Cbr\u002F>\n（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u003Cbr\u002F>\n（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u003Cbr\u002F>\n（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u003Cbr\u002F>\n（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u003Cbr\u002F>\n（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u003Cbr\u002F>",[18],[],{"type":47,"title":134,"slug":135,"summary":89,"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25,"published_at":136,"seo":137,"id":138,"created_at":139,"updated_at":140,"faq":141,"_locale":41,"_fallback":13,"tags":144},"食品卫生罪刑事案件中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该如何认定能取保候审吗？","zh-15855","2013-09-24T00:00:00+00:00",{},"7dd0e25a-9b16-4122-8790-e0e38c3434c4","2026-10-23T01:51:59.044558+00:00","2026-10-23T02:00:52.949610+00:00",{"question":134,"answer":142,"crime_codes":143,"stage":21,"audience":60,"_locale":41,"_fallback":1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一）造成轻伤以上伤害的；\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四）造成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五）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u003Cbr\u002F>",[18],[],{"type":47,"title":146,"slug":147,"summary":148,"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25,"published_at":136,"seo":149,"id":150,"created_at":151,"updated_at":152,"faq":153,"_locale":41,"_fallback":13,"tags":156},"什么叫食品卫生罪？如何取保候审？","zh-15852","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产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一种行政监管制度。它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制度建立的原则是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充分…",{},"abfa315c-00cd-4c3f-b804-3b92dcfb63f8","2026-10-23T01:52:20.201765+00:00","2026-10-23T02:00:53.091043+00:00",{"question":146,"answer":154,"crime_codes":155,"stage":21,"audience":60,"_locale":41,"_fallback":13},"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产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一种行政监管制度。它是一项行政许可制度。制度建立的原则是事先保证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政府监管和企业自律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它主要包括三项基本内容： 1、食品生产企业必备条件审查制度：在国内加工销售食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条件，并按规定程序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食品； 2、强制检验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履行法律义务，产品经检格后方可出厂销售； 3、食品质量安全标志制度：检验合格出厂销售的食品必须在其包装上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18],[],{"type":47,"title":158,"slug":159,"summary":160,"body":21,"cover":21,"author_type":51,"firm_id":21,"status":23,"visibility":24,"version":25,"published_at":136,"seo":161,"id":162,"created_at":163,"updated_at":164,"faq":165,"_locale":41,"_fallback":13,"tags":168},"卫生部：中国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内外有别，对食品卫生罪如何认定？","zh-15861","（一）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进展情况 自《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卫生部承担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公布职责，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 一是完善了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管理办法，按照公开、透明的原…",{},"e06087ed-4854-4238-bac0-512dd01940cb","2026-10-23T01:52:22.406883+00:00","2026-10-23T02:00:53.110979+00:00",{"question":158,"answer":166,"crime_codes":167,"stage":21,"audience":60,"_locale":41,"_fallback":13},"（一）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进展情况\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自《食品安全法》公布实施后，卫生部承担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公布职责，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一是完善了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管理办法，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规定了标准制定公布的程序和管理要求。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多个领域的权威专家担任委员，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审评水平。\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二是抓紧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目前已经公布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176项，包括68项乳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限量、预包装食品标签等基础标准，会同农业部门制（修）订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废止了食品中锌、铜、铁限量标准，取消了食品污染物限量标准中的硒指标。完成指定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58项。\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三是清理整合现行食品标准。会同农业部门制定了清理整合现行标准的工作方案，部署开展202项食品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加快推进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食品包装材料标准等标准清理整合工作，并公开征求2011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意见。\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四是做好标准宣传贯彻工作。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我部主动公开标准文本，便于各方下载和查询标准。广泛收集标准实施中可能的出现问题，制作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问答材料,解疑释惑，动员各方积极宣传贯彻新的食品安全标准。\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五是开展标准跟踪评价。我部继续加强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主持国工作，已连续五年举办国际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会议，并派员参加其他食品法典委员会会议，及时了解国际食品标准工作进展，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我部组织开展了新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及时掌握标准的实施情况。\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二）关于现行食品标准基本情况\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据统计，现行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有1829项，地方标准有1201项。食品安全标准按照内容分类，可分为食品安全基础标准、生产规范、产品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等，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分类基本一致。\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现行食品标准覆盖了所有食品范围，基本涵盖了从原料到产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各种卫生安全指标，包括食品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包括原料收购与验收、生产环境、设备设施、工艺条件、卫生管理、产品出厂前检验等各个环节的卫生要求。\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三）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不存在内外有别，甚至比国外标准松的问题\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按照WTO\u002FSPS协定规定，各国为保护公众健康，基于充足的科学依据，可以制定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由于食品消费及膳食结构不同，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各异，各国的食品标准存在差异是客观存在的，也具有其科学依据。根据市场竞争或为了有助于树立企业形象需要，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和管理制度，国家鼓励企业这方面的行动。不同国家之间、国家标准与企业标准之间存在差异，都是客观情况，并将长期存在。\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基本一致。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粮农组织1962年成立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协调建立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加入WTO后，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逐步与国际接轨。以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为例，我国标准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项目和指标值的符合率超过70%。需要说明的是，对不同国家标准的比较，应当全面、客观，不应仅以个别标准或个别指标进行比较。例如在国外允许使用的莱克多巴胺、过氧化苯甲酰等物质，在我国属于禁止使用品种。总体上讲，我国正在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逐步清理完善形成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基本符合或接近国际食品法典标准。\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食品安全建设取得了较大进展，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的差距，有的食品标准间还存在交叉、重复、缺失、标龄长等问题。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加快食品安全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力争尽快完成标准清理，形成统一、协调、完善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四）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技术法规，必须严格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为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工作的公开透明，卫生部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程序, 在标准立项、制定、征求意见、对外通报和审查等程序上，严格执行公开、透明要求。为避免企业利益对标准的影响，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标准起草单位主要是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和行业协会；二是标准草案严格公开征求意见程序，包括企业、消费者在内的社会各方均可提出修改意见；三是严格遴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委员，特别规定委员不得在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担任职务。严格遴选委员候选人，并将拟任委员上网公示，听取各方面意见,请各方监督。通过以上公开、透明制度的实施，既保障了食品安全标准的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又确保了包括企业在内的社会各方参与食品安全标准的畅通渠道和积极性，促进了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开展。卫生部鼓励社会各界对标准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以实现标准制定工作的公开、透明，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五）非食用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非食用物质不是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的犯罪行为，同时也是阻碍我国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长期以来，一些单位混淆了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的界限，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如孔雀石绿、苏丹红等）都称为添加剂，误将添加非食用物质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归结为滥用食品添加剂。\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卫生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了违法添加“黑名单”制度，共公布了五批共47种“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这47中物质都不是食品添加剂。具体名单可在卫生部网站查询。\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六）如何防范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法律同时还规定了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原料验收、生产过程安全管理等制度，对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因此，食品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在内的食品安全标准，不采购、使用非食用物质，坚持企业诚信和自律，是防范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前提和基础。同时，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消费等环节加强监管，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使用非食用物质行为，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加大刑事打击力度，是防范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有效手段。\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的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名录及检测方法予以公布。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了“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黑名单，指导各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可能的违法添加物，并采取相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七）如何加快完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根据我国现行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情况，卫生部2009年9月18日联合相关部门下发了《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加快完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2010年至今，卫生部已制定公布了102项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指定了58项食品添加剂标准，完成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修订。目前，除香品用香料和胶母糖基础剂外，80%以上食品添加剂品种已制定（或指定）了相应的产品标准。\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n    为尽快完善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卫生部、质检总局2011年发布第6号公告，规定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安全性评估，并符合《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的规定。拟生产尚未被食品添加剂国家标准覆盖的食品添加剂产品的，生产企业可依据卫生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的规定，提出参照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标准指定产品标准（含质量要求、检验方法）的建议，并提供建议指定标准的文本和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卫生部2011年第11号公告对指定标准所需资料进行了说明。\u003Cbr\u002F>\n \u003Cbr\u002F>",[18],[],[],[],[],{"path":173,"locale":41,"title":174,"description":175,"keywords":176,"og_image":21,"canonical":21,"noindex":13,"extra":177,"id":178,"created_at":179,"updated_at":179},"tpl:crimes:detail","{name}立案标准与量刑_{name}辩护律师_刑辩通","{name}（{article}）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档次、辩护要点与相关案例，在线咨询专业{name}辩护律师。","{name},{name}立案标准,{name}量刑,{name}律师",{},"8845f6bd-f600-4f9c-b145-3cfa56bfdc70","2026-10-22T11:48:42.20955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