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取保

案情简介

一、案情简介
陈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2013年3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某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陈某某,了解案件情况。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为筹集经营发展所需资金,自公司成立以来,采取将款项以项目投资的名义存入公司账户,到期返还本金及高额利息等手段,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孙某某、王某某、喻某某、陈某某等人系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业务员,在明知该公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积极参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陈某某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约10万元。
二、律师辩护
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陈某某,随后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智豪律师为争取为陈某某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
三、案件结果
后智豪律师向承办机关多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与承办机关沟通陈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意见得到了承办机关的采纳。随后智豪律师会见当事人,并告知其即将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相关情况。
四、关联法律法规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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