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智豪律師辯護成功取保

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陳某某,男,漢族,高中文化。2013年3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某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現案件處於偵查階段。
陳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一案,智豪律師接受委託後,於當日立即前往看守所會見了當事人陳某某,瞭解案件情況。
會見中,智豪律師瞭解到:山東某某有限公司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情況下,為籌集經營發展所需資金,自公司成立以來,採取將款項以專案投資的名義存入公司賬戶,到期返還本金及高額利息等手段,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孫某某、王某某、喻某某、陳某某等人系山東某某有限公司業務員,在明知該公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情況下,積極參與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陳某某面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約10萬元。
二、律師辯護
為了詳細瞭解案件細節,爭取為當事人申請取保候審,智豪律師多次會見嫌疑人陳某某,隨後承辦律師將本案提交全所律師集體討論,智豪律師為爭取為陳某某申請取保候審提供了大量的意見和建議。
三、案件結果
後智豪律師向承辦機關多次提交取保候審申請,與承辦機關溝通陳某某符合取保候審的條件,意見得到了承辦機關的採納。隨後智豪律師會見當事人,並告知其即將辦理取保候審手續的相關情況。
四、關聯法律法規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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