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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被抓之後家屬最關心的問題,由刑辯律師逐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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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定集資詐騙,如何爭取改成非吸?

專案工地場景
被認定集資詐騙,如何爭取改成非吸?

兩個案子,都是向社會公眾借錢,最後都還不上,被抓了。

第一個案子,老闆做養老專案,向兩百多個老人集資了三千多萬。錢到賬後,一部分確實買了地、建了房,還有一部分拿去還了前面投資人的本息。後來專案爛尾,錢還不上,老闆被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

第二個案子,老闆號稱做新能源,向社會集資五千萬。錢一到賬,馬上轉到個人賬戶,買房、買車、賭博,專案根本就是個空殼。最後老闆被按集資詐騙罪起訴。

同樣是向社會公眾集資,同樣是還不上錢,一個判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個判的是集資詐騙。差在哪?

差的就是四個字:非法佔有目的。

一、兩罪在法條上,差了一個“騙”字

刑法第176條規定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它的構成要件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簡單說,就是未經批准地向社會公眾收錢,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

刑法第192條規定的是集資詐騙罪。它是在非法集資的基礎上,加上了一個核心要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看出區別了嗎?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重點在於“未經批准”——你未經許可,向不特定公眾收錢,擾亂了金融秩序,但你一開始是想還的,也有還款的行為和意願。

集資詐騙,重點在於“騙”——你一開始就沒打算還,用虛構的專案、偽造的材料、虛假的承諾來騙取資金,把錢據為己有或者揮霍掉。

所以,兩個罪名的分水嶺,不在於“有沒有向社會公眾集資”,也不在於“最後還沒還上”,而在於集資的時候,心裡有沒有打算還。

二、“非法佔有目的”不是嘴上說了算,得看證據

實務中,最難認定的就是這個“非法佔有目的”。老闆被抓了,肯定說自己一開始是想還的,只是後來專案失敗了、市場變了、運氣不好。

那司法機關怎麼判斷?法院和檢察院通常會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審查:

第一,集資的專案是不是真實的。

如果專案是真的,有實際投入,有經營行為,哪怕最後虧了,也更傾向於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如果專案是虛構的,或者雖然有專案但集資額遠遠超過了專案實際需要,資金明顯被挪作他用,那就更傾向於認定為集資詐騙。

第二,資金的真實去向。

這是最關鍵的證據。錢到賬後,是投入了約定的專案,還是立刻被轉移、提現、用於個人消費、償還個人債務、甚至賭博揮霍?如果大部分資金沒有用於約定的用途,而是被隨意處置,這就是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核心依據。

第三,有沒有還款的行為和意願。

集資之後,有沒有按照承諾支付利息?到期後有沒有想辦法籌措資金還款?有沒有和投資人協商延期、分期?這些行為雖然不能單獨證明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但可以作為一個重要的輔助判斷因素。反過來,如果一開始就沒打算還,收了錢就失聯、換手機號、跑到外地躲起來,那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就很明顯了。

第四,集資的手段有沒有欺騙性。

是不是虛構了專案的盈利能力?是不是偽造了政府批文、銀行擔保、審計報告?是不是用後面投資人的錢去還前面投資人的本息,製造“專案很成功”的假象?這些手段越虛假、越具有欺騙性,認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五,集資人的個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

集資的時候,集資人本身有沒有履約能力?如果本身就是負債累累、沒有任何資產和收入來源,卻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集資,那很難說他是真心想履約的。

這幾個因素要結合起來看,不能孤立地判斷。實務中最複雜的,就是那些“半真半假”的案子——專案是真的,也投了一部分錢,但資金被大量挪用,最後還不上了。這種案子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是集資詐騙,往往就是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三、為什麼區分這麼重要?因為量刑差太多了

張智勇律師發現很多家屬不理解:反正都是向社會公眾集資,反正都是還不上,把人抓了、把錢追回來不就行了,為什麼還要分這麼細?

因為兩個罪名的量刑,差距非常大。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三檔量刑: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規定,如果能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實務中,如果退賠到位、獲得諒解,判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情況也不少見。

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且集資詐騙罪適用緩刑的空間極小——根據司法實務和相關司法解釋,主觀惡性深、退贓不到位的集資詐騙罪被告人,一般不適用緩刑。

這意味著,同樣集資一千萬,如果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積極退賠後可能判個三五年,甚至有緩刑機會;如果被認定為集資詐騙,可能就是十年以上,甚至無期。

所以,對於當事人和家屬來說,罪名的認定直接決定了刑期的長短。這也是為什麼在集資類案件的辯護中,“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往往是控辯雙方爭奪的核心焦點。

銀行櫃檯場景

四、實務中的一個常見誤區

很多家屬,甚至一些當事人自己,都搞混了一個概念:以為“最後還不上”就等於“詐騙”。

不是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成立,不需要以“最後還不上”為前提。只要你未經許可向社會公眾集資,承諾還本付息,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就構成了這個罪。至於最後還上還不上,隻影響量刑,不影響定罪。

反過來,集資詐騙罪的成立,核心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一開始就沒打算還,即使後來陰差陽錯還了一部分,或者專案意外盈利了,也仍然構成集資詐騙罪。因為詐騙罪保護的是被害人的財產利益,而不是最後的結果。

所以,“最後還不上”既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必要條件,也不是集資詐騙罪的充分條件。關鍵還是在於集資時的主觀目的和資金的真實用途。

五、家屬遇到這種案子,該關注什麼

第一,第一時間查清資金去向。

這是辯護的根基。錢到底去哪了?是投入了專案,還是被轉移揮霍?有沒有銀行流水、轉賬記錄、財務賬冊可以證明?資金去向的證據,往往比當事人的口供更有說服力。

第二,收集履約行為的證據。

當事人有沒有按照約定使用資金?有沒有支付過利息?有沒有和投資人協商過還款方案?有沒有做過延期、分期的安排?這些都能說明當事人至少一開始是有履約意願的。

第三,區分清楚是公司行為還是個人行為。

如果是以公司名義集資,資金進入了公司賬戶,用於公司經營,那麼即便構成犯罪,也可能是單位犯罪。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除對單位判處罰金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法定刑處罰,只是責任承擔主體和罰金承擔範圍和純個人犯罪有所區別。

第四,退贓退賠要趁早。

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退贓退賠是從輕、減輕處罰的重要情節。越早退賠、退得越乾淨、獲得投資人諒解的越多,量刑上就越有利。即使被認定為集資詐騙,退贓退賠也是從輕處罰的情節,雖然不影響罪名,但會影響刑期。

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表面上都是向社會公眾收錢,最後都可能還不上。但兩者在性質上完全不同:一個是擾亂金融秩序的刑事犯罪,一個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

差的這一步,就是“非法佔有目的”的有無。

對家屬來說,不要只看到“最後還不上”這個結果,而要回到集資的源頭:專案是不是真的?錢去哪了?當事人有沒有履約的意願和行為?這些才是決定罪與非罪、輕與重的關鍵。

把這些問題搞清楚,才能找到最有利的辯護方向。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託請辦事無果、收取款項未退還,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

檔案遞交場景
託請辦事無果、收取款項未退還,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

有一個案子,當事人的父親涉嫌職務犯罪被留置,家屬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個“中間人”,對方聲稱跟某些機關“很熟”,可以幫忙“協調”,讓當事人早點出來。家屬前後給了八十多萬。半年過去了,人沒出來,錢也沒退。中間人先是推脫,後來電話不接、微信不回。

請託辦事、試圖透過不正當手段干預司法辦案(俗稱“花錢撈人”)、託關係入學、找門路承攬工程……錢給了,事沒辦成,錢也要不回來。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法律上,區分這兩者的標準其實是清晰的。

一、先釐清兩個法律關係的本質

詐騙罪和民事委託糾紛,在表面上看起來很像:都是一方收了錢,答應替另一方辦事,最後事沒辦成,錢也沒退。

但兩者在法律性質上完全不同。

詐騙罪是刑事犯罪,規定在刑法第266條。它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這裡的核心在於“騙”——行為人一開始就沒打算辦事,或者明知自己根本沒有能力辦事,卻虛構了辦事的能力和條件,讓被害人相信並交付財物。

民事委託糾紛是民事法律關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果受託人收了錢,也確實去辦了,只是最後因為各種原因沒辦成,那屬於合同履行問題,應當透過民事訴訟解決,要求返還委託費用或者賠償損失。

所以,兩者的分水嶺不在於“事沒辦成”,也不在於“錢沒退”,而在於收錢的人從一開始是打算真辦事,還是從一開始就沒打算辦。

二、實務中怎麼區分?關鍵看這幾點

司法機關在判斷一個“請託辦事”的案件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時,通常會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第一,收錢的人到底有沒有辦事的能力。

這是最基礎的判斷。如果對方確實在某單位工作、確實認識相關人員、確實有渠道可以協調,即便最後因為政策變化、上級干預、客觀條件限制等原因沒辦成,也很難認定為詐騙。因為對方至少具備履約的基礎條件,有履約的真實意願。

但如果對方根本不是什麼“有關係的人”,所謂的“內部渠道”完全是編出來的,身份是偽造的,認識的人是虛構的——這就是典型的虛構事實,構成詐騙的可能性就很大。

第二,錢款的真實去向。

錢收了之後,是用於“辦事”本身,還是被據為己有、揮霍一空?這是判斷非法佔有目的的關鍵證據。

實務中常見的情況是,收錢的人確實拿出了一部分錢去協調關係、請客送禮、支付必要的費用,即便這些費用在道德或紀律層面有問題,但至少說明他有履約行為。如果錢一到賬就用於買房、買車、賭博、還債,或者轉到了與辦事完全無關的賬戶,那就很難說他有真實的履約意願。

第三,有沒有實際的履約行為。

收錢之後,對方有沒有為辦事做過任何實質性努力?比如有沒有去相關單位遞交材料、有沒有約見過相關人員、有沒有推動過程性的進展?如果這些都沒有,收了錢就再無下文,那認定為詐騙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反過來,如果對方確實做了不少工作,只是因為客觀原因最終沒能成功,那就是民事糾紛的範疇。當然,這裡的前提是對方所謂的“履約行為”本身是合法的。如果他所謂的“辦事”是去行賄、拉攏腐蝕公職人員,那這種“履約”不僅不能成為免責理由,反而可能涉及其他違法犯罪。

第四,事沒辦成之後的態度。

這一點經常被家屬忽視,但在實務中很重要。事情沒辦成之後,對方是積極解釋原因、協商退款方案,還是直接失聯、拉黑、換號碼?

如果對方一開始就沒打算退錢,事一黃就玩消失,那說明他在收錢的時候可能就做好了“不退”的準備。如果對方還在協商退款,只是因為資金週轉問題暫時退不了,那認定為詐騙就需要更謹慎。

當然,事後失聯並不能單獨證明詐騙故意,還需要結合前面幾個因素綜合判斷。

第五,請託事項本身的合法性。

這一點張智勇律師需要特別說明。如果請託的事項本身是違法的——比如試圖透過不正當手段干預司法辦案(俗稱“花錢撈人”)、花錢買官、花錢消除犯罪記錄——那麼請託人與收錢人之間的“委託關係”本身不受法律保護。這種情況下,即便認定為民事糾紛,法院通常也會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認定委託合同無效。但合同無效後錢能不能要回來,司法實踐中做法並不統一——部分法院會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扣除必要的實際支出後判令酌情返還,部分法院則以“不法原因給付、風險自擔”為由駁回返還請求。總體上說,涉及違法請託的案子,透過民事途徑把錢要回來的難度很大。

但這並不意味著收錢的人就構成詐騙。請託事項違法,隻影響民事合同的效力,不影響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判斷。詐騙罪的認定,還是要回到“是否虛構事實、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這個核心標準上來。

三、為什麼這類案子公安常說“去法院起訴”

很多家屬不理解:明明被騙了,為什麼公安不立案?

這裡有幾個現實原因。

第一個,證據門檻。詐騙罪立案需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也就是要有初步體現對方虛構事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相關線索。但請託辦事的案件中,雙方往往是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合同,錢款往來也是現金或者私人轉賬。家屬能提供的證據,通常只有轉賬記錄和對方的承諾。這些證據只能證明“收了錢、事沒辦”,但證明不了“一開始就沒打算辦”。

第二個,履約行為的證明難度大。即便對方確實沒有辦事能力,但如果他編造了一些“正在協調”“已經找人談過”的假象,家屬很難拿出反證。而公安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不敢輕易啟動刑事程式。

第三個,刑民交叉的模糊性。很多案子處於“灰色地帶”——對方確實有一些關係,也確實去協調了,但事情就是沒辦成。這種情況下,到底是“盡力了沒辦成”還是“明知辦不成還收錢”,界限非常模糊。公安機關出於審慎,可能會建議走民事訴訟。

案卷桌面示意

四、家屬遇到這種案子,該怎麼處理

第一,固定證據。儲存所有的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如果有中間人,也要把中間人的資訊、溝透過程固定下來。證據越充分,後續不管是報案還是起訴,都越有利。

第二,評估對方到底有沒有履約能力。對方是什麼身份?有沒有固定工作?所謂的“關係”是否存在?這些是判斷能否刑事立案的重要依據。如果對方完全是虛構身份、編造關係,報案的成功率會高很多。

第三,查清資金去向。錢打過去之後,對方是怎麼用的?有沒有用於約定的事項?如果資金被挪用或者揮霍,這是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核心證據。

第四,刑事和民事可以同步走。先去公安機關報案,如果公安不立案,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同時,也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費用。兩條路在程式啟動階段不衝突,但如果後續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民事案件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中止審理,等刑事案件有結果後再恢復。

第五,對“請託事項”本身要有清醒認識。如果請託的事項涉及違法——比如試圖透過不正當手段干預司法辦案(俗稱“花錢撈人”)、花錢買官——那麼即便民事起訴,法院也可能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駁回訴訟請求。這種情況下,維權的空間本身就很小。所謂“花錢消災”,很多時候到最後是“錢花了,災沒消,人也搭進去了”。

請託辦事沒辦成、錢沒退,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答案是:要看證據。

如果對方從一開始就沒打算辦事,虛構了辦事能力,收了錢就揮霍或者失聯——這大機率是詐騙,應該堅決報案。

如果對方確實有能力、有意願,也去辦了,只是最後沒辦成——這屬於民事糾紛,走法院起訴更實際。

對家屬來說,最要緊的不是急著給對方定罪,而是儘快固定證據、查清資金去向、評估對方的真實履約能力,然後決定走哪條路。

法律不保護試圖透過不正當渠道獲取利益的人,但也不會放過以“辦事”為名行詐騙之實的人。把事實搞清楚,才能找到正確的出口。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用個人賬戶幫朋友取現也涉嫌犯罪嗎

銀行卡取現場景
用個人賬戶幫朋友取現也涉嫌犯罪嗎

一個年輕姑娘諮詢:半年前有個朋友找她幫忙,說自己的銀行卡限額了,讓她幫忙收一筆錢,再取現金給他。朋友答應給她五百塊好處費。她沒多想,錢到賬後就去 ATM 取了出來。最近公安找到她,說她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要配合調查。

她一臉委屈:“我就是幫朋友取了個錢,怎麼就要坐牢了?”

用自己的賬戶幫別人收錢、取現,聽起來是件小事,但背後的刑事風險一點也不小。

一、為什麼幫忙取個錢也會涉嫌犯罪

很多人覺得,錢不是我的,我只是過一下手,能有什麼問題?但刑法看的不是錢在誰手裡,而是你知不知道這筆錢的來歷,以及你在這個流轉鏈條裡起了什麼作用。

如果這筆錢是詐騙、賭博、傳銷、販毒、貪汙賄賂等犯罪得來的,你用自己的賬戶接收、取現、轉賬,客觀上就是在幫助犯罪分子把贓款“洗白”。刑法上可能涉及好幾個罪名,最常見的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二、最容易踩的坑: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312條規定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簡單說,就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還幫忙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

“幫朋友取現”這個行為,如果符合兩個條件,就很可能落進這個罪名:第一,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筆錢是犯罪所得;第二,你實施了接收、取現、轉賬等行為,妨礙司法機關對贓款的追繳。

這個罪同樣要求達到一定數額或情節標準,不是所有幫忙取現的行為都直接入罪。零星小額、且確實不明知資金性質的幫忙,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通常不按犯罪處理。

實務中,司法機關判斷“明知”,不會只聽你嘴上怎麼說。如果你收取了明顯高於正常水平的好處費,或者對方頻繁讓你幫忙取現,或者讓你刻意避開銀行櫃檯、分拆取現,實務中常結合這些證據綜合推定明知。

三、幫信罪:不是你收的也可能是你的事

除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還有一類常見罪名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也就是常說的“幫信罪”。

幫信罪規定在刑法第287條之二,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這裡得明確一點:幫信罪只針對資訊網路類的上游犯罪,不是所有犯罪的幫忙收款都能套上這個罪名。

如果你把自己的銀行卡、支付寶、微信收款碼提供給朋友,對方用來收取網路詐騙款、網路賭博資金這類資訊網路犯罪的贓款,即便你沒有親自去取現,也可能構成幫信罪。幫信罪要求“情節嚴重”,比如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等。實務中,出借、出售、出租銀行卡、電話卡,是典型的幫信罪高發行為。

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有時容易混淆。簡單說,如果幫助行為發生在上游犯罪實施過程中,比如把賬戶提供給詐騙團伙用於接收被害人的錢,通常更符合幫信罪;如果錢已經到了賬戶裡,你只是幫忙取現、轉賬、套現,幫助贓款脫離追查,通常更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兩者可能競合,司法機關會根據參與階段和主觀明知內容選擇適用。

桌面物品靜物示意

四、什麼情況下會升級成詐騙共犯

如果幫忙取現不是臨時起意,而是事前就和對方通謀,從一開始就知道對方在搞詐騙、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並且你在這個騙局裡負責收款、取現、轉移資金,那性質就變了。你可能不再只是下游的幫助犯,而是被認定為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

張智勇律師提醒:共犯和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區別,主要在於你參與的時間和明知的內容。如果你是在詐騙行為實施過程中參與,並且明知對方在騙取他人財物,就可能構成共犯。如果你只是在贓款已經產生之後,幫忙轉移、取現,一般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五、洗錢罪:特定上游犯罪才涉及

還有一種更重的罪名是洗錢罪,規定在刑法第191條。洗錢罪針對的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這七類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如果你幫忙取現的錢,來自這七類犯罪之一,而且你明知是犯罪所得還透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就可能構成洗錢罪。洗錢罪的法定刑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更重,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怎麼判斷自己有沒有風險

不是所有幫忙取現的行為都構成犯罪。以下幾種情況,風險程度明顯不同:

第一,偶爾幫親戚朋友代收一筆錢,沒有收取額外好處,對方也沒有讓你刻意規避監管,在確實不明知資金來源違法的情況下,通常屬於正常人情往來,不構成犯罪。

第二,收取了好處費,但對資金來源沒有特別追問,這種情形有一定風險。司法實務中,“應當知道”會結合取現方式、好處費比例、雙方關係、是否有規避監管行為等證據綜合判斷,不能簡單地以“我沒問”來免責。

第三,明知道或者強烈懷疑錢來路不正,仍然幫忙取現、轉賬,風險就很高了。尤其是對方讓你用多個賬戶、分拆取現、避開監控、刪除聊天記錄,這些行為本身就會反過來證明你的主觀明知。

七、已經被公安找了,家屬應該怎麼辦

第一,先穩住情緒,不要擅自處理涉案款項。如果這筆錢還沒被司法機關凍結,貿然轉給他人或者退回給上游人員,可能被視為轉移、隱匿證據。要不要退、退多少、退給誰,應該在律師指導下依法處理。

第二,保留所有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取現憑證、對方承諾好處費的證據。這些材料對證明你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獲利、獲利多少,非常重要。

第三,儘快找律師介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信罪、詐騙共犯,三個罪名的量刑差異很大。律師需要做的,是判斷你究竟屬於哪一個環節、主觀明知達到什麼程度、有沒有從犯、自首、立功、認罪認罰等情節。

第四,不要輕易替他人承擔責任,更不要按他人要求作虛假陳述。有些上游犯罪分子會找熟人幫忙取現,承諾“出事了我扛”。真出事了,對方往往第一個撇清關係。你的賬戶、你的取現記錄、你的銀行流水,才是司法機關認定的核心證據。

用自己的賬戶幫朋友取現,這件事本身的危險性,遠遠高於大多數人的直覺判斷。你以為是幫忙,司法上可能是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你以為只是過手,實際上可能已經成為犯罪鏈條的一環。

對家屬來說,最重要的是第一時間搞清楚:錢是什麼性質?幫忙取現的人知不知道?獲利多少?有沒有聊天記錄能證明?

不是每一次幫忙取現都會構成犯罪,但每一次心存僥倖的“幫個忙”,都可能讓自己從證人變成嫌疑人。刑事風險面前,謹慎從來不是小題大做。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用空頭支票抵扣欠款構成票據詐騙嗎?

銀行櫃檯遞交退票支票
用空頭支票抵扣欠款構成票據詐騙嗎?

有個家屬的老公是做建材生意的,給下游客戶開了張八十萬的轉賬支票,本想著月底幾筆貨款到賬就能兌付,結果客戶提前去銀行提示付款,賬戶裡餘額不夠,支票直接被退了。客戶那邊二話不說就報了警,說她老公涉嫌票據詐騙。

她特別委屈:不就是賬上暫時倒不開嗎?補上不就行了?怎麼還能要坐牢?

開空頭支票和構成票據詐騙罪,中間差著好幾層門檻。不是但凡支票被退票,就能直接扣上詐騙的帽子。

一、什麼是空頭支票

空頭支票是票據法上的概念,簡單說就是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了他在付款銀行實有的存款金額,等到持票人去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賬上沒錢兌付,就會做退票處理,這張支票就是大家常說的空頭支票。

這裡張智勇律師要說明一點:空頭支票的判斷時點是付款提示時,而非出票當天。哪怕開票的時候賬上資金充足,等到客戶去銀行兌付時賬戶餘額不足,同樣屬於空頭支票。

實務裡出現空頭支票的原因太多了:有的是企業資金週轉暫時卡殼,算好了回款時間差了幾天;有的是財務人員操作失誤,寫錯了金額或者走錯了賬戶;有的是上游欠款沒收回,臨時透支;當然也有的是明知賬上沒錢,故意開支票騙貨。

原因不同,對應的法律後果也不同。

二、票據詐騙罪,不是隻看有沒有空頭支票

刑法第194條規定的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常見的情形包括: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明知是作廢的票據而使用;冒用他人的票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張智勇律師提醒注意這裡的核心,不只是“簽發空頭支票”這個行為本身,而是“騙取財物”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務中認定這類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賬戶內資金不足、或者印鑑不符,仍然簽發支票騙取對方財物。如果只是財務人員操作失誤、銀行系統到賬延遲、賬戶被司法機關臨時凍結這些客觀原因導致的支票無法兌付,一般不會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說白了,只有開空頭支票的目的就是騙對方的貨物、服務或者資金,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想法,客觀上也實施了這個行為,才可能構成票據詐騙罪。另外票據詐騙罪也是單位可以構成的罪名,如果是公司作為主體實施票據詐騙,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如果只是單純資金緊張、賬上暫時沒錢,事後也一直在想辦法籌措兌付,通常只屬於票據違法行為,到不了犯罪的程度。

三、怎麼判斷有沒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是家屬最關心的問題。非法佔有目的看不見摸不著,不能憑空推定,得結合交易背景、履約能力、資金去向、事後表現綜合判斷。

比如,公司賬上長期沒什麼資金,也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卻連續大額開支票採購貨物,收到貨之後立刻低價變賣、轉移貨款,這種情況詐騙的嫌疑就很明顯。

再比如,公司確實有正常的經營業務,只是這段時間回款慢,支票被退票後第一時間就和對方協商延期、分批付款,甚至提供了其他擔保,最後也兌付了大部分款項。這種情形下,通常很難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還有一種很常見的情況:雙方是合作多年的老客戶,付款方式本來就是先貨後款、滾動結算,某一次剛好趕上資金緊張支票被退,但雙方還在正常溝通、繼續履約,這種一般都按民事糾紛處理。

鐵柵欄走廊與審訊桌

四、數額門檻也是入罪的硬性條件

就算行為性質有詐騙嫌疑,也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會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進行票據詐騙活動,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不再區分個人和單位的不同數額門檻。

如果涉案詐騙數額不足五萬元,或者雖然金額達標但情節明顯輕微,一般不會按刑事案件處理,而是由作為金融監管部門的中國人民銀行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比如罰款、暫停簽發支票許可權之類。

五、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根本不是一回事

開了空頭支票,首先面臨的往往是行政責任。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簽發空頭支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百分之五但不低於一千元的罰款,持票人還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百分之二的賠償金。除此之外,人民銀行還可能根據情節採取暫停簽發支票、限制銀行結算業務等管理措施,銀行也會對出票人進行信用懲戒、納入支付結算失信記錄。

但行政處罰不等於刑事處罰。只有當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同時具備“騙取財物”的客觀結果和“非法佔有目的”的主觀故意,並且數額達到標準時,才會進入刑法的評價範圍。

實務裡很多當事人一被報案,第一反應就是“我把錢還上是不是就沒事了”。還錢確實是非常重要的情節,在行政處罰階段可作為從輕情節考量,在刑事程式中也是重要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但如果行為本身已經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還錢不會直接就等於不追究刑事責任,只是會大幅影響最終的處理結果。

六、遇到這種情況家屬該怎麼做

第一,先把最基礎的事實搞清楚。支票金額多少?到底是因為什麼退票?是賬戶餘額不足,還是印鑑不符、賬戶被凍結?退票之後有沒有主動和對方協商?有沒有部分兌付過?這些基本事實直接影響定性。

第二,儲存好全部相關證據。包括支票存根、銀行退票通知書、雙方的交易合同、溝通記錄、還款憑證、公司的財務報表、銀行流水等等。這些材料對判斷到底是民事糾紛、行政違法還是刑事犯罪至關重要。

第三,能兌付就儘快兌付,或者主動協商還款。如果確實只是資金週轉的問題導致的空頭支票,趕緊籌錢把錢付上,或者和對方達成分期還款的協議,拿到對方的諒解。這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案件最終的定性走向。

第四,別上來就亂認罪名。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刑事程式,一定要在專業人員的幫助下判斷行為性質,圍繞“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這個核心做辯護。記住:簽發空頭支票本身確實是違法行為,但違法不等於犯罪。

一張空頭支票,可能只是企業資金鍊暫時緊張的訊號,也可能成為詐騙犯罪的工具。差別從來不在這張紙本身,而在開票人當時的主觀心態,以及退票之後的應對行為。

對家屬來說,遇到這種事先別慌。不是所有空頭支票都會坐牢,也不是對方一報案就一定會立案。把事實捋清楚,把證據留完整,把該做的補救措施做到位,才是最要緊的。

法律上,民事違約、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是三個完全不同的層級。開一張空頭支票,往往還停留在前兩層;只有同時具備非法佔有目的、騙取了財物、數額達到標準,才會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層面。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高收益專案怎麼分辨是否集資詐騙

手機檢視投資專案
高收益專案怎麼分辨是否集資詐騙

有個當事人諮詢,說高中同學拉她投一個 “供應鏈金融” 專案,年化 24%,按月付息,同學自己先砸了八十萬進去。她一聽就放心了,跟著投了三十萬,頭三個月確實準時收到利息。結果第四個月利息直接停了,同學把她拉黑,專案負責人徹底失聯。去報案一查,所謂的供應鏈公司根本就是個空殼,錢早就被拿去拆東牆補西牆,還前面投資人的本息了。

這種案子太多了。很多朋友推薦的投資專案,披著理財、合夥、眾籌的外衣,看著靠譜,本質上可能是非法集資,甚至是集資詐騙。今天張智勇律師就把實務裡最常用的幾個區分標準攤開說,不管是自己投資還是家人碰到,心裡都得有個數。

一、先看收益:高到離譜的,基本有問題

正常理財的收益,說到底是和市場無風險利率大體掛鉤的。銀行定期存款、貨幣基金、債券、信託、股票基金,風險越高收益越高,但都有個大致的市場區間。如果有人拍胸脯跟你說 “保本保息”“穩賺不賠”“月息兩分”,承諾的收益又明顯高於同類正規產品,你就得警惕了。

不是說高收益一定違法,而是持續穩定的超高收益,在現實裡本來就很難長期存在。如果對方一邊承諾遠高於市場的收益,一邊強調 “零風險”,那往往就不是正經投資,而是用後來者的本金補前人的窟窿。一旦新錢跟不上,整個盤子瞬間就崩了。

二、再看主體:錢到底去了哪裡

正常理財有明確的管理人、託管賬戶、投資標的和資訊披露。你買基金,錢進基金託管戶;你買股票,錢進證券賬戶;你買信託,合同裡寫清楚資金用途和還款來源,明明白白。

非法集資通常就沒有這些規範。錢要麼直接打到個人銀行卡、空殼公司賬戶、第三方支付平臺,甚至要求你現金交付。合同要麼沒有,要麼含糊其辭,一句 “用於公司經營” 就給你打發了。你既不知道錢最終去了哪,也不知道到底是誰在管。

還有一種常見套路,就是層層巢狀。你的錢投給 A 公司,A 公司把錢投給 B 公司,B 公司再投給 C 專案。你問具體投了什麼標的,對方就拿 “涉及商業機密”“到時候統一分紅” 來搪塞。這種結構越複雜、越不透明,風險就越不可控。

三、看拉人方式:是不是靠發展下線

正常理財靠產品本身吸引投資人,投資人之間也沒有層級關係。非法集資很多都是靠 “熟人拉熟人”“介紹有提成”“老帶新獎勵” 來擴張規模。你投錢之後,對方會一個勁鼓勵你多拉朋友進來,拉得越多,提成越高,獎勵越豐厚。

這種模式下,你既是受害人,也可能在客觀上成了騙局的傳播者。等到案發,如果你只是單純介紹朋友投資、沒有收取提成獎勵、也不明知專案違法,通常作為證人或受害人處理。但如果明知是非法集資,仍積極幫助宣傳、發展下線並收取提成或獎勵,那就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的共犯。

所以說,如果一個專案的核心邏輯不是 “專案好不好”,而是 “人拉得多不多”,你就得往後退一步,好好想想了。

四、看資金用途和回款來源:是不是靠新錢還舊賬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正常投資有真實的盈利來源,比如企業的經營利潤、專案的運營收益、資產的增值變現。而非法集資的回款來源,往往就是新投資人的本金,說白了就是拆東牆補西牆。

核對資金往來憑證

怎麼判斷?很簡單,多問對方几個問題:這個專案到底靠什麼賺錢?成本多少、利潤多少?有沒有真實的合同、發票、物流、客戶?如果答案翻來覆去都是 “放心”“沒問題”“到時候就知道了”,那就非常可疑了。

實務中還有一種情況,專案本身是真的,但融資規模和實際專案需求嚴重不匹配。比如一個年利潤才一百萬的小專案,轉頭向社會募集五千萬。這種專案就算不是一開始就打定主意騙錢,最後也大機率因為經營失敗兌付不了,在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前提下,一旦案發通常會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五、看宣傳口徑:有沒有用 “國家背景”“限時名額” 施壓

非法集資的宣傳話術通常都很有套路。他們會反覆強調 “政策風口”“國家扶持”“內部名額”“限時開放”“錯過不再有”,拼命製造緊迫感和稀缺感。還會偽造政府檔案、領導合影、銀行授信、上市公司合作公告,使勁往自己臉上貼金,增加可信度。

但這些東西,說白了全都是可以偽造的。你真正應該看的,是專案有沒有經過合法備案、有沒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有沒有真實的底層資產。而不是看對方朋友圈發得多熱鬧、場面鋪得多大。

六、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差別在哪

很多朋友會問:我投的專案暴雷了,對方到底是構成集資詐騙,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這兩個罪名都建立在非法集資的基礎上,需同時滿足四個核心特徵,也就是實務中常說的 “四性”: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簡單說,就是未經批准,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回報,向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同時滿足這四個特徵,且達到法定的數額、人數或損失標準的,才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這裡張智勇律師要補充一點:“不特定物件” 很關鍵。如果只是在親友之間定向借款,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員工的集資,一般不認定為向社會公開宣傳,也就不構成這個罪。但如果以 “熟人介紹熟人”“口口相傳” 的方式不斷向外擴散,吸收的物件不再特定,性質就變了。

而集資詐騙罪,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多了一個核心要件:非法佔有目的。也就是說,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沒打算還錢,或者明知沒有兌付能力還在繼續集資。常見表現有:虛構專案、偽造資金用途、把錢揮霍或轉移、明知資金鍊要斷還繼續拉人投資填窟窿。

對投資人來說,報案的時候不用糾結自己能不能定對方的罪,刑事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你不需要自行證明對方構成詐騙。只需要把投資經過、宣傳材料、轉賬記錄、回款情況整理清楚,交給律師和辦案機關就行。

七、如果你已經投了,怎麼辦

第一,立刻停止追加投資。暴雷前的最後幾期往往利息最高、誘惑最大,也最容易讓你把身家都砸進去,最後血本無歸。

第二,儲存好全部證據。包括合同、協議、宣傳資料、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憑證、回款記錄、對方身份資訊等。如果是透過朋友介紹的,也要儲存和朋友的全部溝通記錄。

第三,儘快報案或諮詢律師。非法集資案件通常會進行集資參與人登記,後續按統一比例清退。及時報案有利於儘早登記身份、固定證據、參與後續清退程式。拖得越久,錯過登記的風險越大,追回難度也越高。

第四,別私下用過激手段 “討債”。堵門、扣押人員、打砸財物,不僅要不回錢,自己還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得不償失。

朋友推薦的投資專案,最容易讓人放鬆警惕。因為信任這個人,我們往往就跳過了本該做的盡職調查。

但法律上,熟人推薦從來不是免責理由,高收益承諾也不是安全保障。判斷一個專案靠不靠譜,別光看是誰介紹的,要看錢去哪了、怎麼賺的、能不能還。這三件事回答不清楚,再好的朋友也要謹慎。

投資這件事,寧可錯過一個所謂的 “機會”,也不要掉進一個窟窿。畢竟正常理財可能讓你少賺一點,碰上非法集資,可能連本金都拿不回來。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信用卡欠著還不上算詐騙嗎

銀行催收與賬單檔案
信用卡欠著還不上算詐騙嗎

當事人之前在外貿公司上班,疫情那幾年生意不好,靠刷信用卡週轉,前前後後欠了二十幾萬。後來又失業,徹底斷了收入,銀行催收電話打了好幾個月。後來當事人突然接到派出所電話,說他涉嫌信用卡詐騙,要他過去配合調查。

家屬問:欠信用卡還不上,真的會坐牢嗎?

這個問題問的人很多。很多人把 “信用卡欠錢” 和 “信用卡詐騙” 混為一談,一聽銀行說要報警,整個人先慌了神。實際上,大部分信用卡透支還不上,最後走的都是民事催收、上徵信黑名單、法院強制執行這條路,不會輕易上升到刑事。但一旦真的符合 “惡意透支” 的構成要件,公安機關也確實可能立案。

一、還不上,不等於詐騙

刑法第 196 條規定了信用卡詐騙罪,其中一種情形就叫 “惡意透支”。很多人一看到 “透支” 兩個字,就以為只要信用卡欠了錢、還不上,就是犯罪。這個理解實在太寬了。

普通的信用卡透支還不上,本質上就是個民事債務問題。你用真實身份辦的卡,正常消費、正常取現,後來因為失業、生意失敗、家人生病這些原因,資金週轉不過來,沒法按期還款。這種情況下,銀行可以起訴你、申請強制執行、把你列入失信名單、凍結賬戶。但只要你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就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什麼叫非法佔有目的?說白了就是辦卡或者透支的時候,你壓根就沒打算還,或者明知道沒有還款能力還要大額透支,把錢拿去揮霍、賭博、還高利貸、轉移藏起來,再或者透支後直接換手機號、搬家、失聯,躲著銀行催收。

一句話講透:還不上和不想還,根本是兩碼事。

二、惡意透支的四個門檻

根據兩高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惡意透支” 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缺一個都不算:

第一,透支金額達到法定標準。2018 年之後,惡意透支 “數額較大” 的標準就從一萬提到了五萬。也就是說,目前要達到刑事立案的門檻,本金得在五萬元以上。這裡說的五萬元,指的是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本金,利息、滯納金、手續費這些銀行收的附加費用不算在內。不到五萬的,通常不會按信用卡詐騙罪處理。

第二,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就是你透支已經超出了銀行給你的信用額度,或者到了還款日沒還,銀行給了寬限期還是還不上。

第三,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這是個很關鍵的程式性條件,不是銀行隨便催兩次就算數。有效催收得是在你透支超限額或者超期限之後,用你能夠正常收悉的方式進行,而且兩次催收之間至少要間隔三十天,從第二次催收完成之日起算,超過三個月還沒還的,才符合這個門檻。當然也有例外,如果持卡人故意換手機號、搬家失聯,刻意逃避催收的,就不受 “確認收悉” 和 “間隔三十日” 的常規限制了。

第四,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這是最核心的一條。如果是因為客觀原因暫時還不上,但你一直接銀行電話、主動協商還款方案、在盡力湊錢,通常不會被認定有非法佔有目的。反過來,要是辦卡時就提交虛假材料,透支後馬上失聯、轉移財產,或者把錢全用在高檔消費、賭博這些非必要支出上,主觀上就很難洗脫嫌疑。

這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三、哪些行為容易被認定成 “惡意”

實務裡,公安和法院判斷一個人有沒有非法佔有目的,通常會看這幾個細節:

第一,辦卡時有沒有弄虛作假。用假身份證、假工作證明、假收入證明辦的卡,從一開始就埋下了詐騙的嫌疑,銀行一旦發現,報案的機率會很高。

第二,透支資金的去向。錢是用來正常消費、做生意、看病、交房租,還是拿去賭博、買奢侈品、還高利貸、轉給家人轉移?前者是正常用途,後者更容易被推定為壓根不想還。

第三,逾期後的表現。逾期之後,你是主動聯絡銀行說明情況、協商分期,哪怕每個月少還一點,還是直接關機、換號、搬家、拉黑催收人員?前者是有還款意願的體現,後者是逃避還款義務的典型表現。

第四,明明有還款能力卻拒不還款。有些人名下有房有車有存款,但就是不還信用卡,甚至把財產轉到別人名下。這種情況,哪怕金額剛夠五萬,也容易被認定為惡意透支。

第五,是不是多張卡同時大額透支。一個人在好幾家銀行辦了信用卡,短時間內全部刷爆,又沒有任何還款安排,這種情形也很容易引起銀行懷疑。

四、銀行報案和公安立案,中間還有距離

銀行催收最常說的一句話就是:不還錢就報警。但報警不等於立案,立案也不等於定罪。

銀行報案,通常是把材料移交給公安機關。公安會先審查:金額夠不夠五萬?有沒有兩次符合規定的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沒還的證據充不充分?有沒有證據證明非法佔有目的?這些條件都湊齊了,才會立案。

實務裡,公安機關對信用卡糾紛其實卡得挺嚴。畢竟信用卡欠款太普遍了,要是每一起還不上都按詐騙處理,司法資源根本扛不住。所以通常只對那些金額比較大、主觀惡意明顯、故意躲避催收的案件才會立案。

如果真的接到公安傳喚,家屬先別慌。傳喚只是個調查程式,說明公安在核實情況。當事人積極配合,如實說清楚透支的原因、錢用在哪了、做了哪些還款努力,這個階段處理得當的話,很多案子最後都走不到起訴那一步。

五、家屬能做什麼

如果家裡有人因為信用卡透支被傳喚或者立案,張智勇律師建議按這幾步來:

第一步,能儘早還錢就儘早還。這是最有效的化解方式。惡意透支案件有個很重要的特點:還錢的時間點不一樣,法律效果差很多。根據司法解釋,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全部還清本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全部還清,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還清,情節輕微的,法院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不過有一點得提前說清楚:這個從寬政策主要適用於 “數額較大” 也就是五萬以上不滿五十萬的情形。要是欠款數額已經到了五十萬以上的巨大檔次,就算全額還清,也只是從輕量刑的情節,沒法直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別抱著 “還錢就一定沒事” 的想當然心態。另外,如果之前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刑事追究,或者兩年內因信用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這個從寬規定也不適用。

第二步,整理好能證明還款意願的證據。比如和銀行催收的通話錄音、簡訊記錄、分期還款協商記錄、部分還款的憑證。這些都能證明當事人沒有逃避債務的故意。

整理還款憑證材料

第三步,理清楚資金用途的憑證。如果透支的錢確實是用在家庭開支、生意週轉、看病這些正當用途上,把相關的票據、流水整理出來。資金用途正當,是反駁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第四步,千萬別失聯、別轉移財產。越躲問題越大。公安最忌諱的就是當事人失聯、銷燬證據、轉移資產,這些行為本身就是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第五步,及時找律師介入。信用卡詐騙案在偵查初期迴旋空間其實很大。律師可以幫著和銀行協商、和公安溝通,整理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介入得越早,通常效果越好。

信用卡透支還不上,會不會變成信用卡詐騙罪?答案是:有可能,但絕不是必然。

普通欠款和惡意透支之間,隔著一道叫 “非法佔有目的” 的牆。牆這邊是民事債務,銀行可以催、可以告、可以執行;牆那邊才是刑事犯罪,得同時滿足金額、催收程式、主觀故意這幾個條件。

家屬碰到這種事,先別被 “信用卡詐騙” 這四個字嚇倒,也別心大覺得只是欠錢沒大事。先把事實理清楚,把證據固定好,該協商協商,該還款還款,該請律師請律師。只有把 “還不上” 和 “不想還” 的界限掰扯清楚,很多案子才不會從民事糾紛滑向刑事犯罪。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張家豪律師:職業打假何時構成敲詐勒索?合法索賠的三條邊界

職業打假與敲詐勒索邊界主題示意圖

張家豪律師:職業打假何時構成敲詐勒索?合法索賠的三條邊界

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職業打假人,現在已經被抓瘋了,罪名清一色是敲詐勒索罪。這不是危言聳聽——從張家豪律師團隊發現,落網的職業打假人根本不是一個兩個,川渝、河南、山東、遼寧,陸陸續續一大批人到案,其中不少人還是被外地警方跨省帶走的。

之前鬧得最大的一起,是網名為"松哥打虎"的網路打假人。據長春警方公開通報,該賬號全網粉絲將近兩百萬,一直立著"公益打假、為民維權"的人設;而警方查明,從2023年起,他糾集二十餘人,以曝光商品瑕疵為名,對全國一百餘戶商家實施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整個團伙因涉嫌黑惡性質犯罪被一鍋端。

說到這裡,肯定有人想問:我作為消費者,花錢買到了問題商品,難道還不能照著《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退一賠十"去索賠嗎?這難道不是法律白紙黑字給我的權利?怎麼行使合法權利,人反倒進去了?

這篇文章,我就把"打假索賠"和"敲詐勒索"之間那條線,給你徹底講清楚。

一、大背景:"惡意索賠"第一次被點進涉黑涉惡打擊名單

我得先給你交代一個大背景。2026年7月,中央部署深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為期一年。

很多人一聽黑惡勢力,第一反應都是線下的流氓混混,是打架鬥毆、看場子、收保護費那一套。但這一輪檔案寫得明明白白——黑惡勢力已經蔓延到了網上、線上,其中有一句話你必須記住:

"利用網路平臺和軟暴力手段,有組織地實施惡意索賠。"

注意"惡意索賠"這四個字,是第一次被明確點進涉黑涉惡的打擊名單。什麼叫軟暴力?不打你、不罵你,但是用海量投訴、差評轟炸、輿論曝光、反覆舉報,讓你做不成生意、平臺扣分下架、銀行賬戶凍結,直到你花錢消災——這就是軟暴力。這,就是為什麼最近打假人會一批一批地進去。

我明確告訴大家:這一輪打擊的精準靶心,從來不是"維權",而是"有組織、產業化、以維權為名行勒索之實"。但風險在於,正當維權和惡意索賠之間,往往只隔著一層窗戶紙,很多人直到被刑事拘留,都沒想明白自己到底踩了哪條線。

二、同樣是"要錢",為什麼有人坐牢,有人被改判無罪?

打假索賠就一定有罪嗎?我給你講一起轟動全國的標杆案件——郭利敲詐勒索再審無罪案。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大家應該都還記得。有位父親叫郭利,他兩歲的女兒吃了問題奶粉,雙腎受損,成了"結石寶寶"。郭利拿著檢測結果去找企業索賠,就因為索賠金額要得高、又找媒體曝光了這件事,反被認定成敲詐勒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他坐滿了整整五年,一天都沒認。出獄後接著申訴,一直到2017年4月,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審,當庭改判無罪。

再審判決裡有兩句話,我建議所有做打假、做維權的人都拿筆記下來: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郭利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第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郭利實施了敲詐勒索行為。監督產品質量是消費者的合法權利,消費者可選擇透過媒體對產品質量進行輿論監督的維權方式。

你看——要價高、找媒體曝光,這兩件很多人以為"鐵定犯罪"的事,在再審法院那裡,恰恰被認定為無罪。

那麼問題來了:同樣是"要錢",為什麼有人把自己要進了牢房,有人卻能沉冤昭雪?這條線到底怎麼劃?結合法律規定和我們團隊近期辦理的這批案件,我給你歸納為三條邊界。

三、張家豪律師歸納:索賠與敲詐的"三條邊界"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威脅或者要挾的方法,強行索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這個罪的成立,必須同時扣上兩個環:主觀上的非法佔有目的,客觀上帶有非法性、強制性的威脅要挾。兩個要件,缺一個都不構成犯罪。

第一條邊界:只要存在真實的基礎權利,哪怕索賠數額再高,也不能直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

什麼意思?東西是真有問題、你索賠於法有據,你哪怕開口要一千萬,那也叫權利主張過高,不叫敲詐。

記住一個核心原則:索賠金額的高低,從來不是定罪標準。

為什麼?因為消費者對自身損害的評估本來就帶有主觀性,法律不能要求一個受害人必須"要得剛剛好"。郭利案的再審判決之所以經典,就是因為它守住了這條線——不能因為人家索賠金額超出最終法定賠償額,就倒推人家有非法佔有目的。反過來,如果你買的東西根本沒問題,是你自己掉包、藏蟲子、偽造過期,然後去要錢,那你從一開始就沒有索賠的權利基礎,這就危險了。

第二條邊界:威脅、要挾的內容必須具有"非法性",走法定渠道本身不構成犯罪。

很多人以為"我說要曝光你、要投訴你"就是威脅,這是天大的誤解。向市場監管部門投訴、向12315舉報、申請行政複議、向法院起訴、向媒體反映問題——這些全都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正當途徑,手段本身是合法的。商家賠錢,不是因為"怕了你這個人",而是法律本來就規定他得賠。

真正越界的是什麼?是你把合法手段異化成了勒索工具:比如"你不給我私下轉錢,我就組織人連續下單、連續投訴,讓你店鋪評分垮掉、連結下架";比如明明已經簽了和解協議、拿了賠償,又反覆就同一件事多次索賠;再比如捏造事實、編造黑料相要挾。當你的目的從"依法求償"變成了"利用對方恐懼反覆榨錢",性質就變了。

第三條邊界:知假買假不等於犯罪,食品藥品領域法律明確保護,但"保護"不等於"縱容產業化勒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寫得很清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仍然購買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換句話說,在食品藥品領域,"知假買假"照樣有權索賠,"退一賠十"就是法律給你的。

我自己就辦過這樣的案子:一名職業打假人多次購買無中文標籤、來自核輻射地區的食品,投訴後與商家協商拿了賠償,檢察院以敲詐勒索起訴,法院最終宣告無罪。

但請你注意這個"但是"——法律保護的是"基於真實問題的求償權",不是"把索賠做成只賺不賠的生意"。你單次、就具體問題依法求償,沒問題;你組建團隊、批次下單、迴圈投訴,對著成百上千個商家挨個"收割",甚至形成話術、劇本、分工,那你就從消費者變成了掃黑除惡檔案裡說的"有組織惡意索賠"。

權利基礎、索賠手段與佔有目的示意圖

四、職業打假的兩張面孔:啄木鳥與攪肉機

講句公道話,職業打假這件事,從它出現的第一天起就充滿爭議,它同時長著兩張面孔。

一張面孔,是市場的"啄木鳥"。官方監管再密,也總有照不到的貨架角落和網頁深處。正是這些人一筆一筆盯著過期變質的食品、三無產品和虛假宣傳,去投訴、去打官司,逼著商家把問題商品下架、把違法廣告撤掉,客觀上替消費者排了雷、替市場淨化了環境。這也是為什麼連最高法的公開表述都承認,正當的打假對維護消費者權益、倒逼商家誠信經營,確有積極作用。

但另一張面孔,是經營的"攪肉機"。當打假從"遇到問題才維權"變成"一門只賺不賠的生意",味道就徹底變了:有人壓根不關心東西是不是真有問題,只研究哪句話術、哪個標籤最容易訛到錢;有人組建團隊、批次下單、迴圈投訴,一個小商家一天能接十幾個投訴,光是舉證、申訴、應付平臺扣分下架就被折騰得筋疲力盡,正常經營根本沒法繼續,不少本分做生意的小店,硬是被活活拖垮、逼到關門。

同一個"打假",往左一步是替天行道,往右一步是敲詐勒索。

五、給三類人的實務提醒

第一類,正在做打假維權的人。請你守住三條:權利基礎必須真實,東西確實有問題;手段必須合法,只走投訴、舉報、訴訟這些法定渠道;索賠要有節制,別把同一個商家反覆薅、別搞團隊化圍獵。尤其要提醒的是:不影響食品安全、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標籤瑕疵,司法實踐中越來越傾向於不支援十倍賠償,你要是專門摳標點、摳字號、摳翻譯去索賠,風險極高。

第二類,被職業索賠纏上的商家。先別慌著私了,第一時間固定聊天記錄、下單記錄、商品溯源憑證,分清楚對方是"依法求償"還是"惡意勒索":對方訴求於法有據的,該賠就賠、及時整改;對方明顯捏造事實、以海量投訴相要挾反覆要錢的,儲存好證據主動報警,你才是被害人。

第三類,家屬。如果家人已經因為打假被刑事拘留,請你抓住黃金37天。這類案件的辯護核心,就是在審查批捕之前把"權利基礎是否真實、索賠手段是否合法、非法佔有目的能否成立"三件事,用證據一條條擺給檢察官看。批捕之前,是爭取不批捕、把人撈出來的最佳視窗;一旦批捕,後面的辯護難度會成倍上升。千萬不要盲目相信"找關係撈人",我見過太多家屬病急亂投醫,最後錢花了、人沒出來,還耽誤了最佳辯護時機。

法律真正要保護的,是那雙死死盯著假貨的眼睛;真正要打掉的,是那隻專門盯著商家錢包的手。

這一層看懂了,你才算真正看懂了:為什麼一邊在成片抓人,一邊又有人被再審改判無罪。邊界之上,法律為你撐腰;邊界之外,刑法不留情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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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豪律師照片

【本文作者】

張家豪律師,現任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長期專注於職務犯罪有效辯護、重大經濟犯罪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在執業生涯中,張家豪律師曾參與辯護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級受賄案、全國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故意殺人案,以及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特大集資詐騙案等標誌性案件。

張家豪律師以細膩、嚴謹的辦案風格著稱,擅長無罪辯護、證據辯護和程式辯護,善於從龐雜的卷宗材料、資金資料和訴訟程式中精準識別證據矛盾與辯護突破口。依託全國知名刑事律所——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處理上萬件刑事案件的實戰積累,張家豪律師帶領辯護團隊集體研判、協同作戰,已成功辦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併為當事人爭取到無罪、不起訴、緩刑及大幅降檔減刑等有效辯護結果。

詐騙案怎麼找出癥結所在

卷宗材料與核查線索
詐騙案怎麼找出癥結所在

辦詐騙案件,動不動就是幾十本、上百本卷宗。家屬經常會問:張律師,這麼多案卷,你到底是怎麼看的?

張智勇律師常跟當事人家屬說,閱卷絕不是把卷宗簡單翻一遍。真正關鍵的工作,是把零散材料拆解開來,梳理出三條主線:時間線、資金線、溝通線。把這三條線捋順之後,很多看似板上釘釘的案子,才會暴露出證據上的漏洞。

一、為什麼閱卷不能只 “看一遍”

偵查機關的卷宗,是按照他們的指控邏輯整理裝訂的。被害人筆錄、銀行流水、聊天記錄、合同、鑑定意見,分散在不同卷宗冊子裡。如果只孤立看單份材料,很容易順著辦案機關的思路被帶偏。

舉個很常見的例子,被害人筆錄陳述自己被騙八十萬。單看這份筆錄,很容易覺得案情清楚,被害人損失確鑿。但把這筆錢放到資金線裡核對才發現,八十萬裡有三十萬屬於正常還款,二十萬是另外的專案投資,真正和本案指控相關的金額只剩三十萬。再把這三十萬放回時間線覆盤,這筆轉賬發生在行為人已經開展實際履約工作之後。倘若收錢當時行為人正在履約、也有履約意願,那麼就很難認定其彼時具備非法佔有目的,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就站不住腳。

所以閱卷的第一步,不是被動閱讀,而是主動重構事實。跳出卷宗的編排順序,按照事件真實發生的先後,把碎片化的證據重新拼接還原。

二、時間線:事情到底是怎麼一步步發生的

時間線相當於整個案件的骨架。它要梳理清楚:雙方什麼時候初次相識,是誰最先提出要錢,每一筆款項的轉賬時點,承諾是什麼時候作出的,事態又是從哪個節點開始惡化。

張智勇律師整理時間線的方式很樸素:以行為人和被害人第一次接觸作為起點,每一筆轉賬、每一份合同、每一次關鍵對話,全部按日期逐條記錄。不光記錄重大事件,很多容易被忽略的細節也要記進去。比如某天行為人傳送專案資料、某天被害人來催進度、某天雙方發生爭執。

這些細碎記錄的價值,是能夠發現卷宗刻意壓縮掉的中間過程。

起訴意見書往往會把案情簡化成三段式敘事:行為人虛構事實→被害人受騙轉賬→錢款被揮霍。但現實案件很少這麼非黑即白。被害人可能多次轉款,中間夾雜還款、支付利息、新的口頭約定;行為人也可能實際開展了一部分工作,只是後續無力繼續推進。只有把時間線做細做全,這些中間狀態才會顯現出來。

時間線還有一個核心作用:判斷非法佔有目的產生的時點。按照刑法原理,詐騙罪的非法佔有目的,原則上必須形成於被害人處分財產之時或者之前。如果行為人在收款的時候確實打算履約,只是後續因為經營失敗無力還款,這一般就不屬於刑事詐騙,更偏向民事糾紛。

取得財物之後才萌生拒不歸還的想法,僅就定性邏輯而言不構成詐騙罪;至於是否構成侵佔等其他罪名,還需要結合財物的佔有基礎、實際法律關係再具體判斷,不能直接推定。

三、資金線:錢從哪來、到哪去、經過誰的手

資金線專門解決錢款流向問題。詐騙屬於財產犯罪,資金的流轉軌跡,直接關係罪名能不能成立、犯罪金額該如何認定。

被害人轉出的全部款項,未必最後都落到行為人手裡。不少案件中,錢款會經過中間人、關聯公司、第三方支付平臺層層流轉,每一筆流轉都要釐清性質。有的屬於代收代付,有的是普通借款,有的屬於其他專案投資,不能一股腦全部算作詐騙涉案金額。

更要重點審查行為人拿到錢之後的處置:資金是投入專案經營、發放工資、採購裝置,還是拿來個人購房購車、賭博揮霍、清償個人債務。前者說明資金仍用於經營活動,後者才更指向非法佔有的嫌疑。

同時還要核查資金迴流情況:被害人收到的分紅、利息、退款,資金來源是專案營收,還是拆東牆補西牆挪用後面投資人的本金。一旦出現這種資金池運作模式,案件定性就會發生變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分核心,同樣看行為人是否具備非法佔有目的,有則傾向集資詐騙,無則一般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最後要區分總流水和涉案流水。很多案子銀行流水浩如煙海,但真正能夠和詐騙指控一一對應的金額有限,辯護工作就要把二者剝離開。

四、溝通線:誰說了什麼、什麼時候說的、為什麼這麼說

溝通線看的是雙方真實的表達,微信記錄、通話錄音、簡訊、郵件,是還原主觀心態最重要的材料。

但看溝通材料,不能只挑對被告人不利的片段。偵查機關摘錄出來的,大多是篩選後的關鍵語句,我們辯護律師一定要回看完整上下文,搞清楚這句話是在什麼場景、什麼情緒下講出來的。

比如行為人說 “這個專案肯定沒問題”,單獨擷取這句話,很像虛假承諾。可往前翻看完整聊天記錄,會發現是被害人反覆施壓催促,行為人說這句話只是為了安撫對方,從一開始並沒有打算騙取錢財。又譬如提到 “我這邊有人”,有可能只是口頭吹牛,也確實存在只是朋友居間幫忙介紹的情形,不能一看到這類表述就直接認定虛構身份關係。

溝通線還要重點審查因果關係:被害人是不是因為這些表述產生錯誤認識,並且基於該錯誤認識才轉出錢財。如果被害人明明心裡知道對方說辭有水分,只是礙於情面,或是抱著賭一把的心態出錢,那麼錯誤認識和財產處分之間的因果關係就存疑。

同樣一句話,收錢之前講,和被反覆催債之後講,法律意義完全不一樣。前者有可能是實施詐騙的引誘手段,後者往往只是拖延還款的藉口。

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電子資料取證的相關規定,閱卷時還要關注電子資料本身:聊天記錄是否完整、取證程式是否合法。實務中經常遇到證據節選、斷章取義的情況,必要的時候,可以申請調取原始載體,就電子資料完整性提出質證意見。

五、三線交叉:找到卷宗裡的矛盾點

時間線、資金線、溝通線真正發揮威力,是在三條線索相互比對、交叉印證的時候。

三條主線交叉核查

舉個例子:起訴書指控行為人三月份虛構專案騙取五十萬。但時間線顯示,三月雙方還在正常履行原有合同;資金線顯示五十萬到賬兩天後就轉給了專案合作方;溝通線裡,行為人持續向被害人同步專案進展。三條線索放在一起對照,該筆指控的事實依據就難以成立。

再比如,被害人主張,是聽信 “保本保息” 才進行投資。但溝通線可以看到是被害人主動多次追加投資;資金線顯示他前期已經拿過回報;時間線反映出他明知專案存在風險依舊繼續投錢。這時就要重新評判,被害人究竟是不是基於錯誤認識才處分財產。

說到底,這三條線並不是什麼花哨的辯護技巧,而是把卷宗裡碎片化的證據,還原成客觀事實的工具。

經常有家屬問我,張律師,閱卷大概要花多長時間?我的回答是,不是看卷宗有多厚,而是看案件線索有多複雜。有的案子上百本卷宗,梳理兩三天就能理清邏輯;有的案子只有十來本卷,卻需要反覆核對好幾個月。

閱卷不是讀別人寫好的故事,而是去尋找證據之中的裂縫。時間線、資金線、溝通線,就是三把核查證據的尺子。用好這三套工具,才能在繁雜案卷中,挖掘出對當事人有利的關鍵點。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只提供賬戶沒參與詐騙,為啥也算共犯?

資金流水與賬戶憑證
只提供賬戶沒參與詐騙,為啥也算共犯?

律師去會見當事人,小夥子年紀不大,坐在會見室裡一臉委屈。說:“律師,我就是把銀行卡借給朋友週轉一下,他說做生意用,我一分好處沒拿,詐騙的事我從頭到尾都不知情,憑什麼抓我?”律師聽完他的陳述,又核對了一遍筆錄和資金流水,心裡大概有了數。這種案子能不能脫罪,從來不是看你嘴上說“知不知道”,而是看你實際做了什麼,以及行為卡在整個犯罪鏈條的哪個節點上。

一、提供賬戶,真不是小事

很多人覺得借張銀行卡、支付寶、微信賬戶,就是幫個小忙,抹不開面子拒絕。但在詐騙類案件裡,賬戶是資金流轉的核心通道,尤其是電信網路詐騙,被害人的錢不會直接打到騙子本人卡里,中間要經過好幾層賬戶拆分、過賬、取現、洗白,這些賬戶很多都是從朋友、老鄉、親戚手裡借來的。

所以公安順著資金流一查,第一個找到的往往是開戶人。要是解釋不清為什麼借賬戶、為什麼會有大額異常資金進出,很容易直接被納入偵查範圍。

二、共犯的認定,不看你是不是“主角”

張智勇律師發現很多人有個誤區:只有打電話騙人、寫詐騙劇本、組織團伙的,才算詐騙共犯,我就借個賬戶,沒參與核心環節,能有什麼事?

這個想法錯了。刑法上認定詐騙罪共犯,看的不是你在鏈條裡的地位,而是兩個核心:一是你對詐騙行為有沒有主觀上的共同故意,二是你的行為對詐騙結果有沒有起到實際的幫助作用。

這裡尤其要注意時間節點:如果是事前就說好、或者詐騙過程中配合提供賬戶、幫忙走賬,屬於事前或事中幫助,那才可能構成詐騙罪的共犯。要是等人家已經把錢騙到手、詐騙行為已經完成了,你才幫忙轉賬、取現、轉移贓款,事前又沒通謀的,那一般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是詐騙共犯。

哪怕你只幫忙轉了一次賬、提供了一次賬戶、取了一次現金,只要明知是詐騙還提供幫助,客觀上促成了犯罪結果,就可能被認定為共犯,分工不同不影響定性。

三、“主觀明知”,不是你說不知道就不算

實務裡法官不會因為你一句“我真的不知道”就直接採信。知不知情,是靠客觀證據推定的,不是靠嘴說的。哪怕你嘴上說不知道,但按常理你不可能沒察覺,法律上就會推定你“應當知道”。

辦案機關判斷你是不是明知,通常看這幾個方面:

第一,借賬戶的理由合不合理。正常做生意為什麼不用自己的對公賬戶?為什麼非要借別人的個人賬戶?為什麼隔三差五換賬戶?理由說不通,就很容易被推定知情。

第二,有沒有異常獲利。沒拿好處不代表一定無罪,但要是收了明顯高於正常水平的“手續費”“好處費”,或者按轉賬金額抽成,那再說自己不知情就很難站得住腳。

第三,資金往來有沒有異常。比如錢一到賬立刻轉走、快進快出、整進零出、拆分到多個賬戶再轉出,這些都是詐騙資金的典型特徵,長期處理這種資金,很難說自己完全沒察覺。

第四,有沒有刻意迴避的行為。用別人身份開戶、頻繁登出賬戶、刪除聊天記錄、公安提醒過還繼續借賬戶,這些都會被當成應當知情的重要依據。

第五,你參與到了什麼程度。只是單純借卡,還是還幫忙轉賬、取現、對賬、甚至找別人借卡,參與程度越深,定性也就越重。

銀行流水與賬目記錄

四、幾個常見辯解,為什麼站不住腳

辯解一:我一分錢沒拿,不該算共犯。

沒獲利確實是個有利的量刑情節,但不是無罪的充分條件。刑法評價的是你的行為有沒有幫到犯罪,不是看你有沒有分到贓款。

辯解二:我沒打電話騙人,不該算詐騙。

詐騙共犯不要求你直接去騙受害人。提供賬戶、幫忙轉錢、提供工具、甚至提供場地,只要屬於犯罪鏈條的一部分,就可能構成共犯,分工不同而已。

辯解三:我就幫忙轉了一下賬而已。

“幫忙轉賬”恰恰是很多詐騙案件的關鍵環節。沒有這些走賬、取現、洗白的步驟,騙子的錢拿不到手,詐騙行為也沒法最終完成。

辯解四:我不知道對方在詐騙。

這是最常說的一句,但也是最難證明的。如果資金往來明顯反常,對資金來源、用途又給不出合理解釋,辦案機關完全可以根據客觀事實推定你應當知道。

五、什麼情況下可能不構成詐騙共犯

當然不是所有提供賬戶的行為都構成詐騙罪共犯,得分情況看。

第一種,完全不知情,賬戶是正常借用。比如親戚朋友之間正常週轉借款,賬戶只是偶爾用一次,金額也符合日常經濟往來的規模,且全程未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事後也積極配合調查,那和故意幫詐騙有本質區別,可以做無罪辯護。

第二種,只知道對方在“跑分”“刷單”,但沒有和詐騙分子事前通謀,只是單純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一般不構成詐騙罪共犯,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可能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第三種,事前完全沒通謀,詐騙已經完成之後,才幫忙轉移、取現贓款的,也不構成詐騙罪共犯,可能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後兩種雖然也涉嫌犯罪,但罪名和量刑都和詐騙罪共犯不一樣,辯護的空間和方向也完全不同。

六、家屬需注意

家屬最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就是:“他肯定不知道。”但這句話先別說太死,因為偵查機關不會只聽家屬一面之詞。

真正有用的辯護,從來都是從證據出發的:當事人到底提供了幾次賬戶?有沒有收取好處費?資金往來是不是明顯異常?借賬戶的理由能不能站住腳?有沒有主動銷燬證據、迴避調查?

這些事實不捋清楚,光靠一句“他是個老實人,不可能騙人”,根本改變不了法律判斷。

很多案子,當事人一開始都覺得自己冤枉,可把銀行流水、聊天記錄、轉賬時間線一擺出來,才發現自己的辯解根本站不住腳。也有些案子,表面上證據指向共犯,細查下來其實只是正常的經濟往來,可以爭取不起訴甚至無罪。

所以說,賬戶真不是隨便能借的。一旦捲進刑事案件,能不能脫罪,看的是證據和法律邏輯,不是你覺得自己有多無辜。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監察機關查封扣押,按什麼標準來?

監察機關查封扣押範圍
監察機關查封扣押,按什麼標準來?

家屬諮詢,說家裡突然被貼了封條,車被拖走,電腦檔案也被收走。人還沒見著,財產資料先動不了了,慌得不行。問得最多的就是:監察機關憑什麼封這些?哪些能封哪些不能封?我們家屬碰了會不會有事?這些問題都很實際,監察機關的查封扣押是強制措施,但絕不是沒邊界的。今天張智勇律師就跟大家把這個邊界講透。

一、查封扣押不是“想封就封”

監察機關對被調查人採取查封、扣押措施,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二十八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

根據監察法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檔案和電子資料等資訊。這裡有個最關鍵的限定:必須是“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東西。

說白了,查封扣押的目的不是懲罰,也不是提前沒收財產,而是為了固定證據、查清事實。被封被扣的東西,得和案件有關聯,能證明或者幫著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紀違法或者犯罪。很多家屬一開始以為這就是最終罰沒了,其實不是,這只是調查階段的證據固定措施。

如果一樣東西跟案件完全沒關係,監察機關原則上就不能封、不能扣。家屬在這一點上要有基本判斷。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查封扣押

監察機關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時,發現某些財物、檔案、電子資料等可能用來證明違法犯罪事實,就可以依法採取查封、扣押措施。

具體來說,實務裡常見的查封扣押物件主要有三類:

第一類,涉嫌違法所得的財物。比如收受的現金、銀行存單、房產、車輛、股權、貴重物品,以及用違法所得購置的資產。這些財物直接對應違法犯罪的結果,是最常見的查封扣押物件。

第二類,用於實施違法犯罪的財物。比如用於行賄的資金、用於轉移財產的賬戶工具、用於串供聯絡的專用裝置等。

第三類,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檔案、資料和電子資料。像合同、協議、賬本、發票、會議記錄、審批材料這些紙質檔案,還有儲存著聊天記錄、轉賬記錄、郵件的手機、電腦、隨身碟、硬碟等電子裝置和儲存介質,都屬於這類。這些東西本身可能不值錢,但承載著案件的關鍵證據。

張智勇律師常跟家屬強調一個大原則:查封扣押針對的是“涉案財物”,不是被調查人名下的所有財產。哪怕某輛車、某套房子登記在他名下,只要和案件沒有關聯,原則上也不能隨意查封。

三、哪些東西不能被查封扣押

法律對查封扣押的範圍有明確限制,以下兩類東西,監察機關依法不能查封扣押。

第一類,與案件無關的合法財產。比如被調查人配偶、子女名下的合法財產,能夠證明來源合法且和案件沒有關聯的,就不應該被查封扣押。還有家庭日常生活用品、和案件無關的個人物品、必要的工作資料等,也不在查封範圍內。

第二類,被調查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監察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對被調查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這裡的生活必需品,通常包括維持基本生活的衣物、食品、基本傢俱、必要的醫療用品等,但沒有完全固定的清單,具體範圍要結合案件情況判斷。

除此之外,查封扣押也不能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如果某項財產屬於案外人,且案外人對該財產享有合法權益,監察機關應當慎重處理。家屬如果認為查封扣押超出了範圍,可以依法依規提出異議、提交證明材料。

四、查封扣押的程式要求

很多家屬以為查封扣押就是來人直接搬東西,其實法定程式很嚴格,少一步都不合規。

首先,必須經過批准。查封扣押要監察機關內部依照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不是辦案人員自己就能決定的。

其次,應當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執行。到場時要向被調查人或者持有人出示兩樣東西:工作證件,還有正式的《查封、扣押通知書》,同時告知法律依據和相關權利義務。很多家屬容易忽略通知書,光看工作證不行,通知書是法定必備文書。

再次,必須當場清點財物、開具查封扣押清單。清單是必須開的,不是可開可不開的,要寫清楚財物的名稱、數量、狀態,由在場人員簽名或者蓋章。清單一式兩份,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備查。根據案件需要,辦案人員還可能製作現場筆錄,但這是補充性的,清單才是核心憑證。

最後,查封扣押的財物必須妥善保管。監察機關有義務登記、保管,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擅自處理。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經批准後可以在拍照、錄影固定證據後,依法委託變賣或者拍賣,相應價款暫予儲存,等案件辦結後再統一處理。

家屬如果現場遇到查封扣押,可以留意這幾個程式細節,這都是判斷程式是否規範的重要依據。

五、家屬看到查封扣押後該怎麼處理

家裡碰到查封扣押,第一反應大多是慌,我特別理解。但越是這時候越要穩住,幾件事別做錯:

第一,不要阻撓、不要對抗。監察機關依法執行職務,家屬如果暴力抗拒、阻礙執行,反而可能涉嫌新的違法犯罪,得不償失。

第二,不要擅自轉移、隱匿、處分已經被查封扣押的財物,也不要幫著被調查人轉移財產。這些行為本身可能構成毀滅證據、隱匿違法所得,嚴重的還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認真核對查封扣押清單。看清楚哪些東西被封被扣了,清單上寫的名稱、數量、狀態和實際對不對得上。如果有遺漏或者錯誤,可以當場提出,也可以事後透過合法途徑反映。

第四,如果認為查封扣押超出了法定範圍,比如封了和案件無關的財產、扣了生活必需品、侵犯了家裡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完全可以依法依規表達訴求、提交情況說明和證明材料。律師也可以幫你梳理材料、分析法律問題,判斷哪些異議有理有據、需要補充什麼證據。

最後說到底,查封扣押是否合法、範圍是否適當,最終要靠事實和法律說話。家屬要做的是儲存證據、理清財產來源,配合律師做好分析,別病急亂投醫。

監察機關的查封扣押是把合法的“鎖”,但這把鎖只能鎖涉案的東西。家屬搞清楚邊界,就不會被恐慌帶著走,也能更冷靜地配合律師做後續工作。把該做的事做到位,比反覆焦慮有用得多。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明明是借錢糾紛,怎麼就變成了詐騙?律師講清區別

債務糾紛與刑事詐騙
明明是借錢糾紛,怎麼就變成了詐騙?律師講清區別

做刑事辯護這麼多年,見過太多讓人唏噓的案子:明明就是普通民間借貸、一筆工程款或者貨款糾紛,就因為錢一時沒還上,債權人急眼了直接報警說詐騙,公安一立案,債務人轉眼就被抓了。

反過來的情況也不少:受害人明明覺得自己被騙了,跑去報案,公安又說這是經濟糾紛,讓去法院起訴。

債務和刑事的邊界,在實務裡確實容易模糊。今天張智勇律師就來聊聊圈內常說的一個詞:“以刑化債”。

一、“以刑化債”不是法律術語,是一種實務現象

首先得說清楚,“以刑化債”從來不是《刑法》或者《刑事訴訟法》裡的正式概念,就是實務裡大家對一類現象的統稱:把本該透過民事途徑解決的債務糾紛,硬套上刑事的帽子,藉助公安的刑事手段去追討債務。

常見的無非三種情況:

第一種是債權人嫌民事訴訟週期長、執行難,想靠刑事立案給債務人施壓。人一旦被抓,家屬往往會想盡辦法湊錢還債,債務問題好像“解決得更快”。

第二種是雙方本身對事實就有爭議,債權人一方誇大、隱瞞甚至偽造部分事實,把普通的欠債包裝成詐騙,試圖用公權力幫自己要賬。

第三種是案件本身確實介於民刑之間,邊界模糊,公安機關初查時定性難度大,最終先按刑事案件推進,後續引發爭議。

這幾種情形路徑不同,結果卻往往一樣:本來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債務關係,最後被刑事程式全盤接管。

二、刑事和民事的邊界,到底在哪裡?

借款合同與轉賬憑證

當然不是說所有債務糾紛都和刑事無關。如果對方從一開始就沒打算還錢,虛構身份、編造借款理由、收錢後直接逃匿,那本來就是詐騙,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點不冤。

我們說要警惕“以刑化債”,警惕的是把“還不上錢”和“騙錢”簡單劃等號的做法。

詐騙和普通債務違約,最核心的區別,從來不是最後有沒有還錢,而是借錢、收錢那一刻的主觀意圖。借的時候就沒打算還,或者明知自己根本沒有履約能力還大肆收錢,那才是詐騙。如果借錢的時候確實有還款意願,只是後來經營失敗、資金鍊斷了、市場行情變了導致還不上,那就是正常的商業風險和民事違約。

同樣的,合同詐騙和普通合同糾紛的邊界也在這裡。簽完合同因為客觀原因履行不了,只要沒有虛構核心事實、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一般就不會構成合同詐騙。

這個邊界聽著清楚,落到具體個案裡往往差之毫釐謬以千里,必須結合全案證據綜合判斷,絕不能只拿最後沒還錢這個結果倒推。

三、幾個識別“以刑化債”的訊號

如果你是債務人或者家屬,突然因為詐騙、合同詐騙這類罪名被公安調查,可以先從這幾個方面判斷,案子有沒有“以刑化債”的嫌疑。

第一,有沒有真實的借款或交易基礎。如果雙方確實簽過合同、有真實的借貸或者交易往來,只是後續履行出了問題,刑事化的空間就比較小。要是整個交易從頭到尾都是編的,那另當別論。

第二,有沒有還款行為或者履約努力。借錢之後有過分期還款、支付過利息、主動溝透過延期,或者專案出問題後積極想辦法補救,這些行為都能側面說明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反過來,錢一到手就失聯、轉移財產、揮霍一空,詐騙的嫌疑自然會上升。

第三,債權人報案的動機和過程。有些案子裡,債權人報案前多次放話“不還錢就送你坐牢”,或者是民事起訴敗訴、沒執行到財產之後,才轉頭去報刑事。不是說民事敗訴後報案就一定是“以刑化債”,但這種情況尤其要從嚴審查報案事實有沒有誇大、有沒有隱瞞關鍵資訊,避免把民事敗訴的不甘心,變成刑事追責的導火索。

第四,證據有沒有明顯矛盾。比如報案材料裡的借款金額、時間、用途和實際合同、轉賬記錄對不上;或者債權人明顯誇大損失、故意隱瞞對方已經還款的部分。這些都是辦案機關應當重點核實的地方。

四、如果你是債務人,被刑事立案了怎麼辦?

被立案不代表就一定構成犯罪,尤其是債務糾紛刑事化的案子,偵查初期的證據往往很片面。應對的關鍵,是儘量在審查逮捕的關鍵節點把事實和法律關係講透。

第一時間固定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借款合同、轉賬記錄、還款憑證、聊天溝通記錄、雙方催款協商的過程,全都整理好。這些材料最能證明你一直有還款意願,或者一直在努力履約。

主動向辦案機關說明資金用途。錢到底花在哪了,是判斷有沒有非法佔有目的的核心依據。如果錢確實用在了經營、專案投入、支付成本上,就把財務憑證、對應合同、發票都整理出來,形成完整的資金流向說明。

千萬別失聯、別逃避。很多債務人一看見警察找上門就慌了,電話不接、人也躲起來。這種做法非常不利,你越躲反而越像畏罪潛逃。主動配合調查、把來龍去脈說清楚,本身就是沒有非法佔有目的的一種佐證。

及時委託專業律師介入。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就提交法律意見,向公安、檢察院說明案件本質上屬於民事糾紛,爭取不批捕、變更強制措施;到了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圍繞事實和證據爭取不起訴。

五、如果你是債權人,也要注意別踩法律紅線

不少債權人覺得,民事執行這麼難,走刑事是不是更快?這個思路風險很大。

如果債務人確實只是經營失敗、暫時還不上錢,你透過虛構事實、偽造證據去報案,反而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就算沒到犯罪的程度,案子最終被認定是民事糾紛,你不僅錢沒要回來,還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實公安部、最高法早就三令五申,嚴禁公安機關違規插手經濟糾紛。正確的追債路徑永遠是:先透過民事訴訟確認債權,拿到生效文書後再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對方有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執行的行為,可以申請法院採取限制高消費、列入失信名單、司法拘留等措施,這些強制措施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決定;情節嚴重的,還可以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追責路徑,但這一切都得以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為前提。

刑事手段是懲治犯罪的最後一道防線,從來不是追債的捷徑。

“以刑化債”之所以一直是實務裡的爭議話題,本質上就是因為債務糾紛和刑事犯罪之間,確實存在一片灰色地帶。在這片地帶裡,證據怎麼採信、主觀故意怎麼認定,往往直接決定了一個案子的走向。

無論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該認清一個基本道理:刑事程式懲罰的是犯罪行為,不是解決債務糾紛的常規工具。把經濟糾紛簡單刑事化,既可能讓債務人承擔不該擔的刑事責任,也可能讓債權人自己踩進誣告的法律風險。

遇到這類事,最要緊的是把證據做實、把法律關係理清楚。民事的歸民事,刑事的歸刑事,邊界劃清了,各方的權利才能真正得到保護。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留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冒用別人名義籤合同,就一定構成詐騙嗎?

當事人王某開了家建材公司,為了多接工程,私刻了某大型國企的公章,拿國企名義跟發包方簽了供貨合同。前面一部分貨都正常供了,後來趕上市場價格波動,王某實在供不上了,發包方直接報警,警方以合同詐騙罪立了案。

家屬特別委屈:他確實冒用了別人名義,可貨也發了、活也幹了,怎麼就成詐騙了?

這個問題其實特別有代表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確實規定了“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可以構成合同詐騙罪。但條文擺在這裡,不代表所有冒用名義的行為都直接入罪。合同詐騙罪還得滿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這些核心條件。司法實務裡,一模一樣的行為,有的判了合同詐騙,有的只按民事糾紛處理,差別到底在哪?

一、冒用名義只是行為的“形”,不是定罪的“根”

很多人對合同詐騙罪的理解都停在表面:只要用了別人的名字、別人的章、別人的資質籤合同,就是詐騙。這個理解太粗糙了。

張智勇律師提醒:《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列舉的五類情形,本質上是提示哪些行為方式更容易推定行為人有非法佔有目的。但“冒用他人名義”本身只是個客觀行為,它只能說明合同主體是假的,不等於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沒打算履約。這裡的“他人”,既包括其他公司、企業這些單位,也包括自然人。

舉個例子,甲沒有資質,借乙公司的名義跟丙籤合同,簽完之後積極組織生產、按時交貨,賺的也是合理利潤。這種情況下,丙雖然是和“名義上的乙公司”籤的合同,但交易實際完成了,丙的合同目的也實現了,很難說甲有非法佔有目的。乙公司當然可以依法追究甲的民事責任,丙也可基於欺詐主張撤銷合同,或就實際損失向行為人主張賠償,走的通常都是民事途徑。

反過來,如果甲冒用乙公司名義籤合同,收了貨款直接跑路,或者根本就沒打算生產,把貨款全拿去個人揮霍了,那就是另一回事了。這時候,冒用名義就不再是普通的民事欺詐,而是合同詐騙的客觀表現。

所以家屬看案子,別隻盯著“他用了別人的名字”這一點,得看這個名字背後,行為人到底是什麼心態。

二、非法佔有目的,才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那條線

合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無權代理、表見代理最大的區別,就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非法佔有目的。

什麼是非法佔有目的?通俗說,就是在籤合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行為人根本沒打算履行合同,或者明知自己沒那個履約能力,靠虛構主體、冒用名義的方式騙對方的錢。這個目的產生的時間點特別關鍵:必須是簽約時或者履約過程中就已經存在,而不是合同履行失敗之後才萌生的。

實務裡怎麼判斷?家屬可從這幾個方向去整理材料:

第一,簽約時有沒有履約能力。履約能力不是看簽約時賬戶裡有多少錢,而是看行為人有沒有實際的生產、供貨、服務能力。比如一個皮包公司,無經營場地、無裝置、無從業人員,卻簽了份大額供貨合同,收了預付款也沒組織任何生產,這就很值得懷疑。但張智勇律師得特別說一句,簽約時資金緊張、後續經營失敗,不等於沒有履約能力。很多民營企業都是攥著緊巴巴的資金接單的,只要簽了合同之後在積極履約,就不能簡單倒推有非法佔有目的。

第二,簽約後的錢去了哪裡。這是認定非法佔有目的最直接的證據之一。收了對方的預付款、貨款、定金之後,錢是用來買原材料、發工資、組織生產,還是用來還個人債務、買房買車、賭博揮霍、轉移隱匿?前者是經營行為,後者才接近侵佔。

第三,有沒有實際履約行為。合同詐騙裡,行為人通常是完全不履約,或者象徵性地履約一點點。比如收了五十萬貨款,只發了幾千塊錢的貨,或者發的貨根本不符合約定。但判斷的關鍵不是履約比例,而是簽約時到底有沒有履約意願。如果簽約時就沒打算履約,哪怕後來有少量交貨,也可能構成詐騙;如果簽約時有履約意願,已經履行了大部分合同義務,只是後來因為客觀原因沒能全部履行,通常不宜認定為詐騙。

第四,事後態度怎麼樣。經營失敗之後,行為人是積極協商、想辦法補救、努力籌錢,還是直接失聯、拉黑對方、銷燬賬冊、轉移財產?前者是民事違約後的正常反應,後者才是逃避返還義務的典型表現。

三、被冒用名義的人知不知情,也很關鍵

冒用他人名義籤合同,還有種容易被忽略的情形:被冒用的人其實知道,甚至是默許的。

比如,A公司長期允許B個人借用A公司名義對外攬業務,B也以A公司名義跟好幾個客戶簽過合同,A公司事後也認可,也收過管理費。這種情況下,雖然合同上籤的是A公司的名字,但實際上是種內部掛靠、借用資質或者授權不明的經營關係。對方如果因此受了損失,通常優先透過民事途徑解決。但如果被冒用單位事前通謀、不僅知情,還與行為人共同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共同騙取對方財物,則可能構成合同詐騙共犯,不能一概而論。

還有種情況,行為人和被冒用單位之間有合作關係,雖然這次籤合同沒有明確授權,但基於雙方過往的交易習慣,且相對人善意無過失,有理由相信行為人享有代理權。這就可能構成表見代理,合同對被冒用單位發生效力,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

四、容易被誤判的幾種情形

實務裡,有幾個情形最容易被公安機關誤認定為合同詐騙,家屬要格外注意:

一是資質掛靠。建築、商貿行業裡,掛靠經營太普遍了。掛靠人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籤合同,如果實際履行了合同,一般按民事掛靠關係處理——儘管掛靠行為可能違反行業管理規定,但不必然構成刑事犯罪。如果沒履約,也要看是被掛靠單位管理問題,還是掛靠人從一開始就沒想履約。

二是員工越權簽約。公司員工未經授權,以公司名義跟客戶籤合同,收了錢之後挪作他用。這種情況要區分:是公司整體參與了欺詐,還是員工個人行為。如果是後者,可能涉及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而不是合同詐騙。

三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變故。簽了合同之後,因為市場變化、原材料漲價、下游客戶違約這些原因,導致沒法繼續履約。只要簽約時不是完全沒有履約能力,事後也沒有逃避責任,通常不構成合同詐騙。

五、家屬能做些什麼

如果家裡有人因為冒用他人名義籤合同被刑事立案,別一上來就想著“託關係”,先把基礎事實理清楚。

第一步,把合同、付款憑證、發貨單據、聊天記錄、銀行流水這些材料全部整理出來。重點是證明行為人簽約時有沒有履約能力、簽約後有沒有實際履約、資金去向是什麼、事後有沒有逃避責任。

第二步,找一找有沒有能夠證明被冒用單位知情、默許或者存在掛靠關係的證據。這些證據可以直接動搖“冒用”的認定。

第三步,及時跟律師說明案件細節。合同詐騙罪的認定空間其實很大,同樣的行為在不同辦案人員眼裡可能有不同定性。專業人士介入得越早,越能防止案件在偵查初期就被“定死”。

冒用他人名義籤合同,確實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紅線上。但紅線之上還有條更細的線,那就是非法佔有目的。沒有這個目的,可能只是民事欺詐、無權代理或者掛靠糾紛;有了這個目的,才會進入合同詐騙罪的評價範圍。

家屬遇到這類案件,最怕的就是隻看“用了誰的名義”,忽略了“為什麼用、用了之後幹了什麼”。把後面這兩個問題說清楚,很多案子才有迴轉的餘地。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