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Q
What families ask most after an arrest, answered by defense lawyers.
被认定集资诈骗,如何争取改成非吸?

被认定集资诈骗,如何争取改成非吸?
两个案子,都是向社会公众借钱,最后都还不上,被抓了。
第一个案子,老板做养老项目,向两百多个老人集资了三千多万。钱到账后,一部分确实买了地、建了房,还有一部分拿去还了前面投资人的本息。后来项目烂尾,钱还不上,老板被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
第二个案子,老板号称做新能源,向社会集资五千万。钱一到账,马上转到个人账户,买房、买车、赌博,项目根本就是个空壳。最后老板被按集资诈骗罪起诉。
同样是向社会公众集资,同样是还不上钱,一个判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个判的是集资诈骗。差在哪?
差的就是四个字:非法占有目的。
一、两罪在法条上,差了一个“骗”字
刑法第176条规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它的构成要件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简单说,就是未经批准地向社会公众收钱,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
刑法第192条规定的是集资诈骗罪。它是在非法集资的基础上,加上了一个核心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看出区别了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点在于“未经批准”——你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公众收钱,扰乱了金融秩序,但你一开始是想还的,也有还款的行为和意愿。
集资诈骗,重点在于“骗”——你一开始就没打算还,用虚构的项目、伪造的材料、虚假的承诺来骗取资金,把钱据为己有或者挥霍掉。
所以,两个罪名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向社会公众集资”,也不在于“最后还没还上”,而在于集资的时候,心里有没有打算还。
二、“非法占有目的”不是嘴上说了算,得看证据
实务中,最难认定的就是这个“非法占有目的”。老板被抓了,肯定说自己一开始是想还的,只是后来项目失败了、市场变了、运气不好。
那司法机关怎么判断?法院和检察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审查:
第一,集资的项目是不是真实的。
如果项目是真的,有实际投入,有经营行为,哪怕最后亏了,也更倾向于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项目是虚构的,或者虽然有项目但集资额远远超过了项目实际需要,资金明显被挪作他用,那就更倾向于认定为集资诈骗。
第二,资金的真实去向。
这是最关键的证据。钱到账后,是投入了约定的项目,还是立刻被转移、提现、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甚至赌博挥霍?如果大部分资金没有用于约定的用途,而是被随意处置,这就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依据。
第三,有没有还款的行为和意愿。
集资之后,有没有按照承诺支付利息?到期后有没有想办法筹措资金还款?有没有和投资人协商延期、分期?这些行为虽然不能单独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辅助判断因素。反过来,如果一开始就没打算还,收了钱就失联、换手机号、跑到外地躲起来,那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就很明显了。
第四,集资的手段有没有欺骗性。
是不是虚构了项目的盈利能力?是不是伪造了政府批文、银行担保、审计报告?是不是用后面投资人的钱去还前面投资人的本息,制造“项目很成功”的假象?这些手段越虚假、越具有欺骗性,认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五,集资人的个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
集资的时候,集资人本身有没有履约能力?如果本身就是负债累累、没有任何资产和收入来源,却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集资,那很难说他是真心想履约的。
这几个因素要结合起来看,不能孤立地判断。实务中最复杂的,就是那些“半真半假”的案子——项目是真的,也投了一部分钱,但资金被大量挪用,最后还不上了。这种案子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往往就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三、为什么区分这么重要?因为量刑差太多了
张智勇律师发现很多家属不理解:反正都是向社会公众集资,反正都是还不上,把人抓了、把钱追回来不就行了,为什么还要分这么细?
因为两个罪名的量刑,差距非常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三档量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能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务中,如果退赔到位、获得谅解,判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也不少见。
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且集资诈骗罪适用缓刑的空间极小——根据司法实务和相关司法解释,主观恶性深、退赃不到位的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
这意味着,同样集资一千万,如果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积极退赔后可能判个三五年,甚至有缓刑机会;如果被认定为集资诈骗,可能就是十年以上,甚至无期。
所以,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罪名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刑期的长短。这也是为什么在集资类案件的辩护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往往是控辩双方争夺的核心焦点。

四、实务中的一个常见误区
很多家属,甚至一些当事人自己,都搞混了一个概念:以为“最后还不上”就等于“诈骗”。
不是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不需要以“最后还不上”为前提。只要你未经许可向社会公众集资,承诺还本付息,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就构成了这个罪。至于最后还上还不上,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反过来,集资诈骗罪的成立,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一开始就没打算还,即使后来阴差阳错还了一部分,或者项目意外盈利了,也仍然构成集资诈骗罪。因为诈骗罪保护的是被害人的财产利益,而不是最后的结果。
所以,“最后还不上”既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条件,也不是集资诈骗罪的充分条件。关键还是在于集资时的主观目的和资金的真实用途。
五、家属遇到这种案子,该关注什么
第一,第一时间查清资金去向。
这是辩护的根基。钱到底去哪了?是投入了项目,还是被转移挥霍?有没有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财务账册可以证明?资金去向的证据,往往比当事人的口供更有说服力。
第二,收集履约行为的证据。
当事人有没有按照约定使用资金?有没有支付过利息?有没有和投资人协商过还款方案?有没有做过延期、分期的安排?这些都能说明当事人至少一开始是有履约意愿的。
第三,区分清楚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如果是以公司名义集资,资金进入了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经营,那么即便构成犯罪,也可能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只是责任承担主体和罚金承担范围和纯个人犯罪有所区别。
第四,退赃退赔要趁早。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赃退赔是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越早退赔、退得越干净、获得投资人谅解的越多,量刑上就越有利。即使被认定为集资诈骗,退赃退赔也是从轻处罚的情节,虽然不影响罪名,但会影响刑期。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表面上都是向社会公众收钱,最后都可能还不上。但两者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一个是扰乱金融秩序的刑事犯罪,一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
差的这一步,就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对家属来说,不要只看到“最后还不上”这个结果,而要回到集资的源头:项目是不是真的?钱去哪了?当事人有没有履约的意愿和行为?这些才是决定罪与非罪、轻与重的关键。
把这些问题搞清楚,才能找到最有利的辩护方向。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托请办事无果、收取款项未退还,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托请办事无果、收取款项未退还,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有一个案子,当事人的父亲涉嫌职务犯罪被留置,家属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中间人”,对方声称跟某些机关“很熟”,可以帮忙“协调”,让当事人早点出来。家属前后给了八十多万。半年过去了,人没出来,钱也没退。中间人先是推脱,后来电话不接、微信不回。
请托办事、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办案(俗称“花钱捞人”)、托关系入学、找门路承揽工程……钱给了,事没办成,钱也要不回来。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法律上,区分这两者的标准其实是清晰的。
一、先厘清两个法律关系的本质
诈骗罪和民事委托纠纷,在表面上看起来很像:都是一方收了钱,答应替另一方办事,最后事没办成,钱也没退。
但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不同。
诈骗罪是刑事犯罪,规定在刑法第266条。它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里的核心在于“骗”——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打算办事,或者明知自己根本没有能力办事,却虚构了办事的能力和条件,让被害人相信并交付财物。
民事委托纠纷是民事法律关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果受托人收了钱,也确实去办了,只是最后因为各种原因没办成,那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要求返还委托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所以,两者的分水岭不在于“事没办成”,也不在于“钱没退”,而在于收钱的人从一开始是打算真办事,还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办。
二、实务中怎么区分?关键看这几点
司法机关在判断一个“请托办事”的案件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时,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第一,收钱的人到底有没有办事的能力。
这是最基础的判断。如果对方确实在某单位工作、确实认识相关人员、确实有渠道可以协调,即便最后因为政策变化、上级干预、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没办成,也很难认定为诈骗。因为对方至少具备履约的基础条件,有履约的真实意愿。
但如果对方根本不是什么“有关系的人”,所谓的“内部渠道”完全是编出来的,身份是伪造的,认识的人是虚构的——这就是典型的虚构事实,构成诈骗的可能性就很大。
第二,钱款的真实去向。
钱收了之后,是用于“办事”本身,还是被据为己有、挥霍一空?这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
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是,收钱的人确实拿出了一部分钱去协调关系、请客送礼、支付必要的费用,即便这些费用在道德或纪律层面有问题,但至少说明他有履约行为。如果钱一到账就用于买房、买车、赌博、还债,或者转到了与办事完全无关的账户,那就很难说他有真实的履约意愿。
第三,有没有实际的履约行为。
收钱之后,对方有没有为办事做过任何实质性努力?比如有没有去相关单位递交材料、有没有约见过相关人员、有没有推动过程性的进展?如果这些都没有,收了钱就再无下文,那认定为诈骗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反过来,如果对方确实做了不少工作,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最终没能成功,那就是民事纠纷的范畴。当然,这里的前提是对方所谓的“履约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如果他所谓的“办事”是去行贿、拉拢腐蚀公职人员,那这种“履约”不仅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反而可能涉及其他违法犯罪。
第四,事没办成之后的态度。
这一点经常被家属忽视,但在实务中很重要。事情没办成之后,对方是积极解释原因、协商退款方案,还是直接失联、拉黑、换号码?
如果对方一开始就没打算退钱,事一黄就玩消失,那说明他在收钱的时候可能就做好了“不退”的准备。如果对方还在协商退款,只是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暂时退不了,那认定为诈骗就需要更谨慎。
当然,事后失联并不能单独证明诈骗故意,还需要结合前面几个因素综合判断。
第五,请托事项本身的合法性。
这一点张智勇律师需要特别说明。如果请托的事项本身是违法的——比如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办案(俗称“花钱捞人”)、花钱买官、花钱消除犯罪记录——那么请托人与收钱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这种情况下,即便认定为民事纠纷,法院通常也会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委托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后钱能不能要回来,司法实践中做法并不统一——部分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扣除必要的实际支出后判令酌情返还,部分法院则以“不法原因给付、风险自担”为由驳回返还请求。总体上说,涉及违法请托的案子,通过民事途径把钱要回来的难度很大。
但这并不意味着收钱的人就构成诈骗。请托事项违法,只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诈骗罪的认定,还是要回到“是否虚构事实、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核心标准上来。
三、为什么这类案子公安常说“去法院起诉”
很多家属不理解:明明被骗了,为什么公安不立案?
这里有几个现实原因。
第一个,证据门槛。诈骗罪立案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也就是要有初步体现对方虚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线索。但请托办事的案件中,双方往往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钱款往来也是现金或者私人转账。家属能提供的证据,通常只有转账记录和对方的承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收了钱、事没办”,但证明不了“一开始就没打算办”。
第二个,履约行为的证明难度大。即便对方确实没有办事能力,但如果他编造了一些“正在协调”“已经找人谈过”的假象,家属很难拿出反证。而公安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敢轻易启动刑事程序。
第三个,刑民交叉的模糊性。很多案子处于“灰色地带”——对方确实有一些关系,也确实去协调了,但事情就是没办成。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尽力了没办成”还是“明知办不成还收钱”,界限非常模糊。公安机关出于审慎,可能会建议走民事诉讼。

四、家属遇到这种案子,该怎么处理
第一,固定证据。保存所有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如果有中间人,也要把中间人的信息、沟通过程固定下来。证据越充分,后续不管是报案还是起诉,都越有利。
第二,评估对方到底有没有履约能力。对方是什么身份?有没有固定工作?所谓的“关系”是否存在?这些是判断能否刑事立案的重要依据。如果对方完全是虚构身份、编造关系,报案的成功率会高很多。
第三,查清资金去向。钱打过去之后,对方是怎么用的?有没有用于约定的事项?如果资金被挪用或者挥霍,这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证据。
第四,刑事和民事可以同步走。先去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不立案,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同时,也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费用。两条路在程序启动阶段不冲突,但如果后续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民事案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中止审理,等刑事案件有结果后再恢复。
第五,对“请托事项”本身要有清醒认识。如果请托的事项涉及违法——比如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办案(俗称“花钱捞人”)、花钱买官——那么即便民事起诉,法院也可能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维权的空间本身就很小。所谓“花钱消灾”,很多时候到最后是“钱花了,灾没消,人也搭进去了”。
请托办事没办成、钱没退,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答案是:要看证据。
如果对方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办事,虚构了办事能力,收了钱就挥霍或者失联——这大概率是诈骗,应该坚决报案。
如果对方确实有能力、有意愿,也去办了,只是最后没办成——这属于民事纠纷,走法院起诉更实际。
对家属来说,最要紧的不是急着给对方定罪,而是尽快固定证据、查清资金去向、评估对方的真实履约能力,然后决定走哪条路。
法律不保护试图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利益的人,但也不会放过以“办事”为名行诈骗之实的人。把事实搞清楚,才能找到正确的出口。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用个人账户帮朋友取现也涉嫌犯罪吗

用个人账户帮朋友取现也涉嫌犯罪吗
一个年轻姑娘咨询:半年前有个朋友找她帮忙,说自己的银行卡限额了,让她帮忙收一笔钱,再取现金给他。朋友答应给她五百块好处费。她没多想,钱到账后就去 ATM 取了出来。最近公安找到她,说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要配合调查。
她一脸委屈:“我就是帮朋友取了个钱,怎么就要坐牢了?”
用自己的账户帮别人收钱、取现,听起来是件小事,但背后的刑事风险一点也不小。
一、为什么帮忙取个钱也会涉嫌犯罪
很多人觉得,钱不是我的,我只是过一下手,能有什么问题?但刑法看的不是钱在谁手里,而是你知不知道这笔钱的来历,以及你在这个流转链条里起了什么作用。
如果这笔钱是诈骗、赌博、传销、贩毒、贪污贿赂等犯罪得来的,你用自己的账户接收、取现、转账,客观上就是在帮助犯罪分子把赃款“洗白”。刑法上可能涉及好几个罪名,最常见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二、最容易踩的坑: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312条规定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简单说,就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还帮忙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
“帮朋友取现”这个行为,如果符合两个条件,就很可能落进这个罪名:第一,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笔钱是犯罪所得;第二,你实施了接收、取现、转账等行为,妨碍司法机关对赃款的追缴。
这个罪同样要求达到一定数额或情节标准,不是所有帮忙取现的行为都直接入罪。零星小额、且确实不明知资金性质的帮忙,未达到立案追诉标准的,通常不按犯罪处理。
实务中,司法机关判断“明知”,不会只听你嘴上怎么说。如果你收取了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好处费,或者对方频繁让你帮忙取现,或者让你刻意避开银行柜台、分拆取现,实务中常结合这些证据综合推定明知。
三、帮信罪:不是你收的也可能是你的事
除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还有一类常见罪名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常说的“帮信罪”。
帮信罪规定在刑法第287条之二,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这里得明确一点:帮信罪只针对信息网络类的上游犯罪,不是所有犯罪的帮忙收款都能套上这个罪名。
如果你把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收款码提供给朋友,对方用来收取网络诈骗款、网络赌博资金这类信息网络犯罪的赃款,即便你没有亲自去取现,也可能构成帮信罪。帮信罪要求“情节严重”,比如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等。实务中,出借、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是典型的帮信罪高发行为。
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时容易混淆。简单说,如果帮助行为发生在上游犯罪实施过程中,比如把账户提供给诈骗团伙用于接收被害人的钱,通常更符合帮信罪;如果钱已经到了账户里,你只是帮忙取现、转账、套现,帮助赃款脱离追查,通常更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者可能竞合,司法机关会根据参与阶段和主观明知内容选择适用。

四、什么情况下会升级成诈骗共犯
如果帮忙取现不是临时起意,而是事前就和对方通谋,从一开始就知道对方在搞诈骗、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并且你在这个骗局里负责收款、取现、转移资金,那性质就变了。你可能不再只是下游的帮助犯,而是被认定为诈骗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
张智勇律师提醒:共犯和帮信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你参与的时间和明知的内容。如果你是在诈骗行为实施过程中参与,并且明知对方在骗取他人财物,就可能构成共犯。如果你只是在赃款已经产生之后,帮忙转移、取现,一般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五、洗钱罪:特定上游犯罪才涉及
还有一种更重的罪名是洗钱罪,规定在刑法第191条。洗钱罪针对的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类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如果你帮忙取现的钱,来自这七类犯罪之一,而且你明知是犯罪所得还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就可能构成洗钱罪。洗钱罪的法定刑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更重,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怎么判断自己有没有风险
不是所有帮忙取现的行为都构成犯罪。以下几种情况,风险程度明显不同:
第一,偶尔帮亲戚朋友代收一笔钱,没有收取额外好处,对方也没有让你刻意规避监管,在确实不明知资金来源违法的情况下,通常属于正常人情往来,不构成犯罪。
第二,收取了好处费,但对资金来源没有特别追问,这种情形有一定风险。司法实务中,“应当知道”会结合取现方式、好处费比例、双方关系、是否有规避监管行为等证据综合判断,不能简单地以“我没问”来免责。
第三,明知道或者强烈怀疑钱来路不正,仍然帮忙取现、转账,风险就很高了。尤其是对方让你用多个账户、分拆取现、避开监控、删除聊天记录,这些行为本身就会反过来证明你的主观明知。
七、已经被公安找了,家属应该怎么办
第一,先稳住情绪,不要擅自处理涉案款项。如果这笔钱还没被司法机关冻结,贸然转给他人或者退回给上游人员,可能被视为转移、隐匿证据。要不要退、退多少、退给谁,应该在律师指导下依法处理。
第二,保留所有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取现凭证、对方承诺好处费的证据。这些材料对证明你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获利、获利多少,非常重要。
第三,尽快找律师介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信罪、诈骗共犯,三个罪名的量刑差异很大。律师需要做的,是判断你究竟属于哪一个环节、主观明知达到什么程度、有没有从犯、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情节。
第四,不要轻易替他人承担责任,更不要按他人要求作虚假陈述。有些上游犯罪分子会找熟人帮忙取现,承诺“出事了我扛”。真出事了,对方往往第一个撇清关系。你的账户、你的取现记录、你的银行流水,才是司法机关认定的核心证据。
用自己的账户帮朋友取现,这件事本身的危险性,远远高于大多数人的直觉判断。你以为是帮忙,司法上可能是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你以为只是过手,实际上可能已经成为犯罪链条的一环。
对家属来说,最重要的是第一时间搞清楚:钱是什么性质?帮忙取现的人知不知道?获利多少?有没有聊天记录能证明?
不是每一次帮忙取现都会构成犯罪,但每一次心存侥幸的“帮个忙”,都可能让自己从证人变成嫌疑人。刑事风险面前,谨慎从来不是小题大做。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用空头支票抵扣欠款构成票据诈骗吗?

用空头支票抵扣欠款构成票据诈骗吗?
有个家属的老公是做建材生意的,给下游客户开了张八十万的转账支票,本想着月底几笔货款到账就能兑付,结果客户提前去银行提示付款,账户里余额不够,支票直接被退了。客户那边二话不说就报了警,说她老公涉嫌票据诈骗。
她特别委屈:不就是账上暂时倒不开吗?补上不就行了?怎么还能要坐牢?
开空头支票和构成票据诈骗罪,中间差着好几层门槛。不是但凡支票被退票,就能直接扣上诈骗的帽子。
一、什么是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是票据法上的概念,简单说就是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了他在付款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等到持票人去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账上没钱兑付,就会做退票处理,这张支票就是大家常说的空头支票。
这里张智勇律师要说明一点:空头支票的判断时点是付款提示时,而非出票当天。哪怕开票的时候账上资金充足,等到客户去银行兑付时账户余额不足,同样属于空头支票。
实务里出现空头支票的原因太多了:有的是企业资金周转暂时卡壳,算好了回款时间差了几天;有的是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写错了金额或者走错了账户;有的是上游欠款没收回,临时透支;当然也有的是明知账上没钱,故意开支票骗货。
原因不同,对应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二、票据诈骗罪,不是只看有没有空头支票
刑法第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常见的情形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明知是作废的票据而使用;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张智勇律师提醒注意这里的核心,不只是“签发空头支票”这个行为本身,而是“骗取财物”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务中认定这类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账户内资金不足、或者印鉴不符,仍然签发支票骗取对方财物。如果只是财务人员操作失误、银行系统到账延迟、账户被司法机关临时冻结这些客观原因导致的支票无法兑付,一般不会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说白了,只有开空头支票的目的就是骗对方的货物、服务或者资金,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想法,客观上也实施了这个行为,才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另外票据诈骗罪也是单位可以构成的罪名,如果是公司作为主体实施票据诈骗,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只是单纯资金紧张、账上暂时没钱,事后也一直在想办法筹措兑付,通常只属于票据违法行为,到不了犯罪的程度。
三、怎么判断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家属最关心的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看不见摸不着,不能凭空推定,得结合交易背景、履约能力、资金去向、事后表现综合判断。
比如,公司账上长期没什么资金,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却连续大额开支票采购货物,收到货之后立刻低价变卖、转移货款,这种情况诈骗的嫌疑就很明显。
再比如,公司确实有正常的经营业务,只是这段时间回款慢,支票被退票后第一时间就和对方协商延期、分批付款,甚至提供了其他担保,最后也兑付了大部分款项。这种情形下,通常很难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还有一种很常见的情况:双方是合作多年的老客户,付款方式本来就是先货后款、滚动结算,某一次刚好赶上资金紧张支票被退,但双方还在正常沟通、继续履约,这种一般都按民事纠纷处理。

四、数额门槛也是入罪的硬性条件
就算行为性质有诈骗嫌疑,也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行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的不同数额门槛。
如果涉案诈骗数额不足五万元,或者虽然金额达标但情节明显轻微,一般不会按刑事案件处理,而是由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暂停签发支票权限之类。
五、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根本不是一回事
开了空头支票,首先面临的往往是行政责任。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百分之二的赔偿金。除此之外,人民银行还可能根据情节采取暂停签发支票、限制银行结算业务等管理措施,银行也会对出票人进行信用惩戒、纳入支付结算失信记录。
但行政处罚不等于刑事处罚。只有当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同时具备“骗取财物”的客观结果和“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并且数额达到标准时,才会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
实务里很多当事人一被报案,第一反应就是“我把钱还上是不是就没事了”。还钱确实是非常重要的情节,在行政处罚阶段可作为从轻情节考量,在刑事程序中也是重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如果行为本身已经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还钱不会直接就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会大幅影响最终的处理结果。
六、遇到这种情况家属该怎么做
第一,先把最基础的事实搞清楚。支票金额多少?到底是因为什么退票?是账户余额不足,还是印鉴不符、账户被冻结?退票之后有没有主动和对方协商?有没有部分兑付过?这些基本事实直接影响定性。
第二,保存好全部相关证据。包括支票存根、银行退票通知书、双方的交易合同、沟通记录、还款凭证、公司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等。这些材料对判断到底是民事纠纷、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至关重要。
第三,能兑付就尽快兑付,或者主动协商还款。如果确实只是资金周转的问题导致的空头支票,赶紧筹钱把钱付上,或者和对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拿到对方的谅解。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案件最终的定性走向。
第四,别上来就乱认罪名。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一定要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判断行为性质,围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核心做辩护。记住:签发空头支票本身确实是违法行为,但违法不等于犯罪。
一张空头支票,可能只是企业资金链暂时紧张的信号,也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工具。差别从来不在这张纸本身,而在开票人当时的主观心态,以及退票之后的应对行为。
对家属来说,遇到这种事先别慌。不是所有空头支票都会坐牢,也不是对方一报案就一定会立案。把事实捋清楚,把证据留完整,把该做的补救措施做到位,才是最要紧的。
法律上,民事违约、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是三个完全不同的层级。开一张空头支票,往往还停留在前两层;只有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了财物、数额达到标准,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高收益项目怎么分辨是否集资诈骗

高收益项目怎么分辨是否集资诈骗
有个当事人咨询,说高中同学拉她投一个 “供应链金融” 项目,年化 24%,按月付息,同学自己先砸了八十万进去。她一听就放心了,跟着投了三十万,头三个月确实准时收到利息。结果第四个月利息直接停了,同学把她拉黑,项目负责人彻底失联。去报案一查,所谓的供应链公司根本就是个空壳,钱早就被拿去拆东墙补西墙,还前面投资人的本息了。
这种案子太多了。很多朋友推荐的投资项目,披着理财、合伙、众筹的外衣,看着靠谱,本质上可能是非法集资,甚至是集资诈骗。今天张智勇律师就把实务里最常用的几个区分标准摊开说,不管是自己投资还是家人碰到,心里都得有个数。
一、先看收益:高到离谱的,基本有问题
正常理财的收益,说到底是和市场无风险利率大体挂钩的。银行定期存款、货币基金、债券、信托、股票基金,风险越高收益越高,但都有个大致的市场区间。如果有人拍胸脯跟你说 “保本保息”“稳赚不赔”“月息两分”,承诺的收益又明显高于同类正规产品,你就得警惕了。
不是说高收益一定违法,而是持续稳定的超高收益,在现实里本来就很难长期存在。如果对方一边承诺远高于市场的收益,一边强调 “零风险”,那往往就不是正经投资,而是用后来者的本金补前人的窟窿。一旦新钱跟不上,整个盘子瞬间就崩了。
二、再看主体:钱到底去了哪里
正常理财有明确的管理人、托管账户、投资标的和信息披露。你买基金,钱进基金托管户;你买股票,钱进证券账户;你买信托,合同里写清楚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明明白白。
非法集资通常就没有这些规范。钱要么直接打到个人银行卡、空壳公司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甚至要求你现金交付。合同要么没有,要么含糊其辞,一句 “用于公司经营” 就给你打发了。你既不知道钱最终去了哪,也不知道到底是谁在管。
还有一种常见套路,就是层层嵌套。你的钱投给 A 公司,A 公司把钱投给 B 公司,B 公司再投给 C 项目。你问具体投了什么标的,对方就拿 “涉及商业机密”“到时候统一分红” 来搪塞。这种结构越复杂、越不透明,风险就越不可控。
三、看拉人方式:是不是靠发展下线
正常理财靠产品本身吸引投资人,投资人之间也没有层级关系。非法集资很多都是靠 “熟人拉熟人”“介绍有提成”“老带新奖励” 来扩张规模。你投钱之后,对方会一个劲鼓励你多拉朋友进来,拉得越多,提成越高,奖励越丰厚。
这种模式下,你既是受害人,也可能在客观上成了骗局的传播者。等到案发,如果你只是单纯介绍朋友投资、没有收取提成奖励、也不明知项目违法,通常作为证人或受害人处理。但如果明知是非法集资,仍积极帮助宣传、发展下线并收取提成或奖励,那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共犯。
所以说,如果一个项目的核心逻辑不是 “项目好不好”,而是 “人拉得多不多”,你就得往后退一步,好好想想了。
四、看资金用途和回款来源:是不是靠新钱还旧账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正常投资有真实的盈利来源,比如企业的经营利润、项目的运营收益、资产的增值变现。而非法集资的回款来源,往往就是新投资人的本金,说白了就是拆东墙补西墙。

怎么判断?很简单,多问对方几个问题:这个项目到底靠什么赚钱?成本多少、利润多少?有没有真实的合同、发票、物流、客户?如果答案翻来覆去都是 “放心”“没问题”“到时候就知道了”,那就非常可疑了。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项目本身是真的,但融资规模和实际项目需求严重不匹配。比如一个年利润才一百万的小项目,转头向社会募集五千万。这种项目就算不是一开始就打定主意骗钱,最后也大概率因为经营失败兑付不了,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前提下,一旦案发通常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五、看宣传口径:有没有用 “国家背景”“限时名额” 施压
非法集资的宣传话术通常都很有套路。他们会反复强调 “政策风口”“国家扶持”“内部名额”“限时开放”“错过不再有”,拼命制造紧迫感和稀缺感。还会伪造政府文件、领导合影、银行授信、上市公司合作公告,使劲往自己脸上贴金,增加可信度。
但这些东西,说白了全都是可以伪造的。你真正应该看的,是项目有没有经过合法备案、有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有没有真实的底层资产。而不是看对方朋友圈发得多热闹、场面铺得多大。
六、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差别在哪
很多朋友会问:我投的项目暴雷了,对方到底是构成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这两个罪名都建立在非法集资的基础上,需同时满足四个核心特征,也就是实务中常说的 “四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简单说,就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时满足这四个特征,且达到法定的数额、人数或损失标准的,才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里张智勇律师要补充一点:“不特定对象” 很关键。如果只是在亲友之间定向借款,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员工的集资,一般不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也就不构成这个罪。但如果以 “熟人介绍熟人”“口口相传” 的方式不断向外扩散,吸收的对象不再特定,性质就变了。
而集资诈骗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了一个核心要件: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或者明知没有兑付能力还在继续集资。常见表现有:虚构项目、伪造资金用途、把钱挥霍或转移、明知资金链要断还继续拉人投资填窟窿。
对投资人来说,报案的时候不用纠结自己能不能定对方的罪,刑事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你不需要自行证明对方构成诈骗。只需要把投资经过、宣传材料、转账记录、回款情况整理清楚,交给律师和办案机关就行。
七、如果你已经投了,怎么办
第一,立刻停止追加投资。暴雷前的最后几期往往利息最高、诱惑最大,也最容易让你把身家都砸进去,最后血本无归。
第二,保存好全部证据。包括合同、协议、宣传资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回款记录、对方身份信息等。如果是通过朋友介绍的,也要保存和朋友的全部沟通记录。
第三,尽快报案或咨询律师。非法集资案件通常会进行集资参与人登记,后续按统一比例清退。及时报案有利于尽早登记身份、固定证据、参与后续清退程序。拖得越久,错过登记的风险越大,追回难度也越高。
第四,别私下用过激手段 “讨债”。堵门、扣押人员、打砸财物,不仅要不回钱,自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得不偿失。
朋友推荐的投资项目,最容易让人放松警惕。因为信任这个人,我们往往就跳过了本该做的尽职调查。
但法律上,熟人推荐从来不是免责理由,高收益承诺也不是安全保障。判断一个项目靠不靠谱,别光看是谁介绍的,要看钱去哪了、怎么赚的、能不能还。这三件事回答不清楚,再好的朋友也要谨慎。
投资这件事,宁可错过一个所谓的 “机会”,也不要掉进一个窟窿。毕竟正常理财可能让你少赚一点,碰上非法集资,可能连本金都拿不回来。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信用卡欠着还不上算诈骗吗

信用卡欠着还不上算诈骗吗
当事人之前在外贸公司上班,疫情那几年生意不好,靠刷信用卡周转,前前后后欠了二十几万。后来又失业,彻底断了收入,银行催收电话打了好几个月。后来当事人突然接到派出所电话,说他涉嫌信用卡诈骗,要他过去配合调查。
家属问:欠信用卡还不上,真的会坐牢吗?
这个问题问的人很多。很多人把 “信用卡欠钱” 和 “信用卡诈骗” 混为一谈,一听银行说要报警,整个人先慌了神。实际上,大部分信用卡透支还不上,最后走的都是民事催收、上征信黑名单、法院强制执行这条路,不会轻易上升到刑事。但一旦真的符合 “恶意透支” 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也确实可能立案。
一、还不上,不等于诈骗
刑法第 196 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其中一种情形就叫 “恶意透支”。很多人一看到 “透支” 两个字,就以为只要信用卡欠了钱、还不上,就是犯罪。这个理解实在太宽了。
普通的信用卡透支还不上,本质上就是个民事债务问题。你用真实身份办的卡,正常消费、正常取现,后来因为失业、生意失败、家人生病这些原因,资金周转不过来,没法按期还款。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起诉你、申请强制执行、把你列入失信名单、冻结账户。但只要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什么叫非法占有目的?说白了就是办卡或者透支的时候,你压根就没打算还,或者明知道没有还款能力还要大额透支,把钱拿去挥霍、赌博、还高利贷、转移藏起来,再或者透支后直接换手机号、搬家、失联,躲着银行催收。
一句话讲透:还不上和不想还,根本是两码事。
二、恶意透支的四个门槛
根据两高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恶意透支” 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缺一个都不算:
第一,透支金额达到法定标准。2018 年之后,恶意透支 “数额较大” 的标准就从一万提到了五万。也就是说,目前要达到刑事立案的门槛,本金得在五万元以上。这里说的五万元,指的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这些银行收的附加费用不算在内。不到五万的,通常不会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第二,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就是你透支已经超出了银行给你的信用额度,或者到了还款日没还,银行给了宽限期还是还不上。
第三,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是个很关键的程序性条件,不是银行随便催两次就算数。有效催收得是在你透支超限额或者超期限之后,用你能够正常收悉的方式进行,而且两次催收之间至少要间隔三十天,从第二次催收完成之日起算,超过三个月还没还的,才符合这个门槛。当然也有例外,如果持卡人故意换手机号、搬家失联,刻意逃避催收的,就不受 “确认收悉” 和 “间隔三十日” 的常规限制了。
第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最核心的一条。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暂时还不上,但你一直接银行电话、主动协商还款方案、在尽力凑钱,通常不会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反过来,要是办卡时就提交虚假材料,透支后马上失联、转移财产,或者把钱全用在高档消费、赌博这些非必要支出上,主观上就很难洗脱嫌疑。
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哪些行为容易被认定成 “恶意”
实务里,公安和法院判断一个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会看这几个细节:
第一,办卡时有没有弄虚作假。用假身份证、假工作证明、假收入证明办的卡,从一开始就埋下了诈骗的嫌疑,银行一旦发现,报案的概率会很高。
第二,透支资金的去向。钱是用来正常消费、做生意、看病、交房租,还是拿去赌博、买奢侈品、还高利贷、转给家人转移?前者是正常用途,后者更容易被推定为压根不想还。
第三,逾期后的表现。逾期之后,你是主动联系银行说明情况、协商分期,哪怕每个月少还一点,还是直接关机、换号、搬家、拉黑催收人员?前者是有还款意愿的体现,后者是逃避还款义务的典型表现。
第四,明明有还款能力却拒不还款。有些人名下有房有车有存款,但就是不还信用卡,甚至把财产转到别人名下。这种情况,哪怕金额刚够五万,也容易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第五,是不是多张卡同时大额透支。一个人在好几家银行办了信用卡,短时间内全部刷爆,又没有任何还款安排,这种情形也很容易引起银行怀疑。
四、银行报案和公安立案,中间还有距离
银行催收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不还钱就报警。但报警不等于立案,立案也不等于定罪。
银行报案,通常是把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会先审查:金额够不够五万?有没有两次符合规定的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没还的证据充不充分?有没有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这些条件都凑齐了,才会立案。
实务里,公安机关对信用卡纠纷其实卡得挺严。毕竟信用卡欠款太普遍了,要是每一起还不上都按诈骗处理,司法资源根本扛不住。所以通常只对那些金额比较大、主观恶意明显、故意躲避催收的案件才会立案。
如果真的接到公安传唤,家属先别慌。传唤只是个调查程序,说明公安在核实情况。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说清楚透支的原因、钱用在哪了、做了哪些还款努力,这个阶段处理得当的话,很多案子最后都走不到起诉那一步。
五、家属能做什么
如果家里有人因为信用卡透支被传唤或者立案,张智勇律师建议按这几步来:
第一步,能尽早还钱就尽早还。这是最有效的化解方式。恶意透支案件有个很重要的特点:还钱的时间点不一样,法律效果差很多。根据司法解释,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全部还清本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全部还清,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还清,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过有一点得提前说清楚:这个从宽政策主要适用于 “数额较大” 也就是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情形。要是欠款数额已经到了五十万以上的巨大档次,就算全额还清,也只是从轻量刑的情节,没法直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别抱着 “还钱就一定没事” 的想当然心态。另外,如果之前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两年内因信用卡诈骗受过行政处罚,这个从宽规定也不适用。
第二步,整理好能证明还款意愿的证据。比如和银行催收的通话录音、短信记录、分期还款协商记录、部分还款的凭证。这些都能证明当事人没有逃避债务的故意。

第三步,理清楚资金用途的凭证。如果透支的钱确实是用在家庭开支、生意周转、看病这些正当用途上,把相关的票据、流水整理出来。资金用途正当,是反驳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第四步,千万别失联、别转移财产。越躲问题越大。公安最忌讳的就是当事人失联、销毁证据、转移资产,这些行为本身就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第五步,及时找律师介入。信用卡诈骗案在侦查初期回旋空间其实很大。律师可以帮着和银行协商、和公安沟通,整理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介入得越早,通常效果越好。
信用卡透支还不上,会不会变成信用卡诈骗罪?答案是:有可能,但绝不是必然。
普通欠款和恶意透支之间,隔着一道叫 “非法占有目的” 的墙。墙这边是民事债务,银行可以催、可以告、可以执行;墙那边才是刑事犯罪,得同时满足金额、催收程序、主观故意这几个条件。
家属碰到这种事,先别被 “信用卡诈骗” 这四个字吓倒,也别心大觉得只是欠钱没大事。先把事实理清楚,把证据固定好,该协商协商,该还款还款,该请律师请律师。只有把 “还不上” 和 “不想还” 的界限掰扯清楚,很多案子才不会从民事纠纷滑向刑事犯罪。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张家豪律师:职业打假何时构成敲诈勒索?合法索赔的三条边界

张家豪律师:职业打假何时构成敲诈勒索?合法索赔的三条边界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职业打假人,现在已经被抓疯了,罪名清一色是敲诈勒索罪。这不是危言耸听——从张家豪律师团队发现,落网的职业打假人根本不是一个两个,川渝、河南、山东、辽宁,陆陆续续一大批人到案,其中不少人还是被外地警方跨省带走的。
之前闹得最大的一起,是网名为"松哥打虎"的网络打假人。据长春警方公开通报,该账号全网粉丝将近两百万,一直立着"公益打假、为民维权"的人设;而警方查明,从2023年起,他纠集二十余人,以曝光商品瑕疵为名,对全国一百余户商家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整个团伙因涉嫌黑恶性质犯罪被一锅端。
说到这里,肯定有人想问:我作为消费者,花钱买到了问题商品,难道还不能照着《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退一赔十"去索赔吗?这难道不是法律白纸黑字给我的权利?怎么行使合法权利,人反倒进去了?
这篇文章,我就把"打假索赔"和"敲诈勒索"之间那条线,给你彻底讲清楚。
一、大背景:"恶意索赔"第一次被点进涉黑涉恶打击名单
我得先给你交代一个大背景。2026年7月,中央部署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期一年。
很多人一听黑恶势力,第一反应都是线下的流氓混混,是打架斗殴、看场子、收保护费那一套。但这一轮文件写得明明白白——黑恶势力已经蔓延到了网上、线上,其中有一句话你必须记住:
"利用网络平台和软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恶意索赔。"
注意"恶意索赔"这四个字,是第一次被明确点进涉黑涉恶的打击名单。什么叫软暴力?不打你、不骂你,但是用海量投诉、差评轰炸、舆论曝光、反复举报,让你做不成生意、平台扣分下架、银行账户冻结,直到你花钱消灾——这就是软暴力。这,就是为什么最近打假人会一批一批地进去。
我明确告诉大家:这一轮打击的精准靶心,从来不是"维权",而是"有组织、产业化、以维权为名行勒索之实"。但风险在于,正当维权和恶意索赔之间,往往只隔着一层窗户纸,很多人直到被刑事拘留,都没想明白自己到底踩了哪条线。
二、同样是"要钱",为什么有人坐牢,有人被改判无罪?
打假索赔就一定有罪吗?我给你讲一起轰动全国的标杆案件——郭利敲诈勒索再审无罪案。
2008年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大家应该都还记得。有位父亲叫郭利,他两岁的女儿吃了问题奶粉,双肾受损,成了"结石宝宝"。郭利拿着检测结果去找企业索赔,就因为索赔金额要得高、又找媒体曝光了这件事,反被认定成敲诈勒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他坐满了整整五年,一天都没认。出狱后接着申诉,一直到2017年4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当庭改判无罪。
再审判决里有两句话,我建议所有做打假、做维权的人都拿笔记下来: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第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郭利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监督产品质量是消费者的合法权利,消费者可选择通过媒体对产品质量进行舆论监督的维权方式。
你看——要价高、找媒体曝光,这两件很多人以为"铁定犯罪"的事,在再审法院那里,恰恰被认定为无罪。
那么问题来了:同样是"要钱",为什么有人把自己要进了牢房,有人却能沉冤昭雪?这条线到底怎么划?结合法律规定和我们团队近期办理的这批案件,我给你归纳为三条边界。
三、张家豪律师归纳:索赔与敲诈的"三条边界"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个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扣上两个环: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带有非法性、强制性的威胁要挟。两个要件,缺一个都不构成犯罪。
第一条边界:只要存在真实的基础权利,哪怕索赔数额再高,也不能直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什么意思?东西是真有问题、你索赔于法有据,你哪怕开口要一千万,那也叫权利主张过高,不叫敲诈。
记住一个核心原则:索赔金额的高低,从来不是定罪标准。
为什么?因为消费者对自身损害的评估本来就带有主观性,法律不能要求一个受害人必须"要得刚刚好"。郭利案的再审判决之所以经典,就是因为它守住了这条线——不能因为人家索赔金额超出最终法定赔偿额,就倒推人家有非法占有目的。反过来,如果你买的东西根本没问题,是你自己掉包、藏虫子、伪造过期,然后去要钱,那你从一开始就没有索赔的权利基础,这就危险了。
第二条边界:威胁、要挟的内容必须具有"非法性",走法定渠道本身不构成犯罪。
很多人以为"我说要曝光你、要投诉你"就是威胁,这是天大的误解。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向12315举报、申请行政复议、向法院起诉、向媒体反映问题——这些全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正当途径,手段本身是合法的。商家赔钱,不是因为"怕了你这个人",而是法律本来就规定他得赔。
真正越界的是什么?是你把合法手段异化成了勒索工具:比如"你不给我私下转钱,我就组织人连续下单、连续投诉,让你店铺评分垮掉、链接下架";比如明明已经签了和解协议、拿了赔偿,又反复就同一件事多次索赔;再比如捏造事实、编造黑料相要挟。当你的目的从"依法求偿"变成了"利用对方恐惧反复榨钱",性质就变了。
第三条边界:知假买假不等于犯罪,食品药品领域法律明确保护,但"保护"不等于"纵容产业化勒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写得很清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换句话说,在食品药品领域,"知假买假"照样有权索赔,"退一赔十"就是法律给你的。
我自己就办过这样的案子:一名职业打假人多次购买无中文标签、来自核辐射地区的食品,投诉后与商家协商拿了赔偿,检察院以敲诈勒索起诉,法院最终宣告无罪。
但请你注意这个"但是"——法律保护的是"基于真实问题的求偿权",不是"把索赔做成只赚不赔的生意"。你单次、就具体问题依法求偿,没问题;你组建团队、批量下单、循环投诉,对着成百上千个商家挨个"收割",甚至形成话术、剧本、分工,那你就从消费者变成了扫黑除恶文件里说的"有组织恶意索赔"。

四、职业打假的两张面孔:啄木鸟与搅肉机
讲句公道话,职业打假这件事,从它出现的第一天起就充满争议,它同时长着两张面孔。
一张面孔,是市场的"啄木鸟"。官方监管再密,也总有照不到的货架角落和网页深处。正是这些人一笔一笔盯着过期变质的食品、三无产品和虚假宣传,去投诉、去打官司,逼着商家把问题商品下架、把违法广告撤掉,客观上替消费者排了雷、替市场净化了环境。这也是为什么连最高法的公开表述都承认,正当的打假对维护消费者权益、倒逼商家诚信经营,确有积极作用。
但另一张面孔,是经营的"搅肉机"。当打假从"遇到问题才维权"变成"一门只赚不赔的生意",味道就彻底变了:有人压根不关心东西是不是真有问题,只研究哪句话术、哪个标签最容易讹到钱;有人组建团队、批量下单、循环投诉,一个小商家一天能接十几个投诉,光是举证、申诉、应付平台扣分下架就被折腾得筋疲力尽,正常经营根本没法继续,不少本分做生意的小店,硬是被活活拖垮、逼到关门。
同一个"打假",往左一步是替天行道,往右一步是敲诈勒索。
五、给三类人的实务提醒
第一类,正在做打假维权的人。请你守住三条:权利基础必须真实,东西确实有问题;手段必须合法,只走投诉、举报、诉讼这些法定渠道;索赔要有节制,别把同一个商家反复薅、别搞团队化围猎。尤其要提醒的是:不影响食品安全、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倾向于不支持十倍赔偿,你要是专门抠标点、抠字号、抠翻译去索赔,风险极高。
第二类,被职业索赔缠上的商家。先别慌着私了,第一时间固定聊天记录、下单记录、商品溯源凭证,分清楚对方是"依法求偿"还是"恶意勒索":对方诉求于法有据的,该赔就赔、及时整改;对方明显捏造事实、以海量投诉相要挟反复要钱的,保存好证据主动报警,你才是被害人。
第三类,家属。如果家人已经因为打假被刑事拘留,请你抓住黄金37天。这类案件的辩护核心,就是在审查批捕之前把"权利基础是否真实、索赔手段是否合法、非法占有目的能否成立"三件事,用证据一条条摆给检察官看。批捕之前,是争取不批捕、把人捞出来的最佳窗口;一旦批捕,后面的辩护难度会成倍上升。千万不要盲目相信"找关系捞人",我见过太多家属病急乱投医,最后钱花了、人没出来,还耽误了最佳辩护时机。
法律真正要保护的,是那双死死盯着假货的眼睛;真正要打掉的,是那只专门盯着商家钱包的手。
这一层看懂了,你才算真正看懂了:为什么一边在成片抓人,一边又有人被再审改判无罪。边界之上,法律为你撑腰;边界之外,刑法不留情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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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
张家豪律师,现任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长期专注于职务犯罪有效辩护、重大经济犯罪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在执业生涯中,张家豪律师曾参与辩护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级受贿案、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故意杀人案,以及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等标志性案件。
张家豪律师以细腻、严谨的办案风格著称,擅长无罪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辩护,善于从庞杂的卷宗材料、资金数据和诉讼程序中精准识别证据矛盾与辩护突破口。依托全国知名刑事律所——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处理上万件刑事案件的实战积累,张家豪律师带领辩护团队集体研判、协同作战,已成功办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并为当事人争取到无罪、不起诉、缓刑及大幅降档减刑等有效辩护结果。
诈骗案怎么找出症结所在

诈骗案怎么找出症结所在
办诈骗案件,动不动就是几十本、上百本卷宗。家属经常会问:张律师,这么多案卷,你到底是怎么看的?
张智勇律师常跟当事人家属说,阅卷绝不是把卷宗简单翻一遍。真正关键的工作,是把零散材料拆解开来,梳理出三条主线:时间线、资金线、沟通线。把这三条线捋顺之后,很多看似板上钉钉的案子,才会暴露出证据上的漏洞。
一、为什么阅卷不能只 “看一遍”
侦查机关的卷宗,是按照他们的指控逻辑整理装订的。被害人笔录、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合同、鉴定意见,分散在不同卷宗册子里。如果只孤立看单份材料,很容易顺着办案机关的思路被带偏。
举个很常见的例子,被害人笔录陈述自己被骗八十万。单看这份笔录,很容易觉得案情清楚,被害人损失确凿。但把这笔钱放到资金线里核对才发现,八十万里有三十万属于正常还款,二十万是另外的项目投资,真正和本案指控相关的金额只剩三十万。再把这三十万放回时间线复盘,这笔转账发生在行为人已经开展实际履约工作之后。倘若收钱当时行为人正在履约、也有履约意愿,那么就很难认定其彼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站不住脚。
所以阅卷的第一步,不是被动阅读,而是主动重构事实。跳出卷宗的编排顺序,按照事件真实发生的先后,把碎片化的证据重新拼接还原。
二、时间线:事情到底是怎么一步步发生的
时间线相当于整个案件的骨架。它要梳理清楚:双方什么时候初次相识,是谁最先提出要钱,每一笔款项的转账时点,承诺是什么时候作出的,事态又是从哪个节点开始恶化。
张智勇律师整理时间线的方式很朴素:以行为人和被害人第一次接触作为起点,每一笔转账、每一份合同、每一次关键对话,全部按日期逐条记录。不光记录重大事件,很多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也要记进去。比如某天行为人发送项目资料、某天被害人来催进度、某天双方发生争执。
这些细碎记录的价值,是能够发现卷宗刻意压缩掉的中间过程。
起诉意见书往往会把案情简化成三段式叙事:行为人虚构事实→被害人受骗转账→钱款被挥霍。但现实案件很少这么非黑即白。被害人可能多次转款,中间夹杂还款、支付利息、新的口头约定;行为人也可能实际开展了一部分工作,只是后续无力继续推进。只有把时间线做细做全,这些中间状态才会显现出来。
时间线还有一个核心作用: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点。按照刑法原理,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原则上必须形成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时或者之前。如果行为人在收款的时候确实打算履约,只是后续因为经营失败无力还款,这一般就不属于刑事诈骗,更偏向民事纠纷。
取得财物之后才萌生拒不归还的想法,仅就定性逻辑而言不构成诈骗罪;至于是否构成侵占等其他罪名,还需要结合财物的占有基础、实际法律关系再具体判断,不能直接推定。
三、资金线:钱从哪来、到哪去、经过谁的手
资金线专门解决钱款流向问题。诈骗属于财产犯罪,资金的流转轨迹,直接关系罪名能不能成立、犯罪金额该如何认定。
被害人转出的全部款项,未必最后都落到行为人手里。不少案件中,钱款会经过中间人、关联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层层流转,每一笔流转都要厘清性质。有的属于代收代付,有的是普通借款,有的属于其他项目投资,不能一股脑全部算作诈骗涉案金额。
更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拿到钱之后的处置:资金是投入项目经营、发放工资、采购设备,还是拿来个人购房购车、赌博挥霍、清偿个人债务。前者说明资金仍用于经营活动,后者才更指向非法占有的嫌疑。
同时还要核查资金回流情况:被害人收到的分红、利息、退款,资金来源是项目营收,还是拆东墙补西墙挪用后面投资人的本金。一旦出现这种资金池运作模式,案件定性就会发生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分核心,同样看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有则倾向集资诈骗,无则一般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最后要区分总流水和涉案流水。很多案子银行流水浩如烟海,但真正能够和诈骗指控一一对应的金额有限,辩护工作就要把二者剥离开。
四、沟通线:谁说了什么、什么时候说的、为什么这么说
沟通线看的是双方真实的表达,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短信、邮件,是还原主观心态最重要的材料。
但看沟通材料,不能只挑对被告人不利的片段。侦查机关摘录出来的,大多是筛选后的关键语句,我们辩护律师一定要回看完整上下文,搞清楚这句话是在什么场景、什么情绪下讲出来的。
比如行为人说 “这个项目肯定没问题”,单独截取这句话,很像虚假承诺。可往前翻看完整聊天记录,会发现是被害人反复施压催促,行为人说这句话只是为了安抚对方,从一开始并没有打算骗取钱财。又譬如提到 “我这边有人”,有可能只是口头吹牛,也确实存在只是朋友居间帮忙介绍的情形,不能一看到这类表述就直接认定虚构身份关系。
沟通线还要重点审查因果关系:被害人是不是因为这些表述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该错误认识才转出钱财。如果被害人明明心里知道对方说辞有水分,只是碍于情面,或是抱着赌一把的心态出钱,那么错误认识和财产处分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存疑。
同样一句话,收钱之前讲,和被反复催债之后讲,法律意义完全不一样。前者有可能是实施诈骗的引诱手段,后者往往只是拖延还款的借口。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规定,阅卷时还要关注电子数据本身:聊天记录是否完整、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实务中经常遇到证据节选、断章取义的情况,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调取原始载体,就电子数据完整性提出质证意见。
五、三线交叉:找到卷宗里的矛盾点
时间线、资金线、沟通线真正发挥威力,是在三条线索相互比对、交叉印证的时候。

举个例子:起诉书指控行为人三月份虚构项目骗取五十万。但时间线显示,三月双方还在正常履行原有合同;资金线显示五十万到账两天后就转给了项目合作方;沟通线里,行为人持续向被害人同步项目进展。三条线索放在一起对照,该笔指控的事实依据就难以成立。
再比如,被害人主张,是听信 “保本保息” 才进行投资。但沟通线可以看到是被害人主动多次追加投资;资金线显示他前期已经拿过回报;时间线反映出他明知项目存在风险依旧继续投钱。这时就要重新评判,被害人究竟是不是基于错误认识才处分财产。
说到底,这三条线并不是什么花哨的辩护技巧,而是把卷宗里碎片化的证据,还原成客观事实的工具。
经常有家属问我,张律师,阅卷大概要花多长时间?我的回答是,不是看卷宗有多厚,而是看案件线索有多复杂。有的案子上百本卷宗,梳理两三天就能理清逻辑;有的案子只有十来本卷,却需要反复核对好几个月。
阅卷不是读别人写好的故事,而是去寻找证据之中的裂缝。时间线、资金线、沟通线,就是三把核查证据的尺子。用好这三套工具,才能在繁杂案卷中,挖掘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关键点。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只提供账户没参与诈骗,为啥也算共犯?

只提供账户没参与诈骗,为啥也算共犯?
律师去会见当事人,小伙子年纪不大,坐在会见室里一脸委屈。说:“律师,我就是把银行卡借给朋友周转一下,他说做生意用,我一分好处没拿,诈骗的事我从头到尾都不知情,凭什么抓我?”律师听完他的陈述,又核对了一遍笔录和资金流水,心里大概有了数。这种案子能不能脱罪,从来不是看你嘴上说“知不知道”,而是看你实际做了什么,以及行为卡在整个犯罪链条的哪个节点上。
一、提供账户,真不是小事
很多人觉得借张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就是帮个小忙,抹不开面子拒绝。但在诈骗类案件里,账户是资金流转的核心通道,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钱不会直接打到骗子本人卡里,中间要经过好几层账户拆分、过账、取现、洗白,这些账户很多都是从朋友、老乡、亲戚手里借来的。
所以公安顺着资金流一查,第一个找到的往往是开户人。要是解释不清为什么借账户、为什么会有大额异常资金进出,很容易直接被纳入侦查范围。
二、共犯的认定,不看你是不是“主角”
张智勇律师发现很多人有个误区:只有打电话骗人、写诈骗剧本、组织团伙的,才算诈骗共犯,我就借个账户,没参与核心环节,能有什么事?
这个想法错了。刑法上认定诈骗罪共犯,看的不是你在链条里的地位,而是两个核心:一是你对诈骗行为有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二是你的行为对诈骗结果有没有起到实际的帮助作用。
这里尤其要注意时间节点:如果是事前就说好、或者诈骗过程中配合提供账户、帮忙走账,属于事前或事中帮助,那才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要是等人家已经把钱骗到手、诈骗行为已经完成了,你才帮忙转账、取现、转移赃款,事前又没通谋的,那一般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是诈骗共犯。
哪怕你只帮忙转了一次账、提供了一次账户、取了一次现金,只要明知是诈骗还提供帮助,客观上促成了犯罪结果,就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分工不同不影响定性。
三、“主观明知”,不是你说不知道就不算
实务里法官不会因为你一句“我真的不知道”就直接采信。知不知情,是靠客观证据推定的,不是靠嘴说的。哪怕你嘴上说不知道,但按常理你不可能没察觉,法律上就会推定你“应当知道”。
办案机关判断你是不是明知,通常看这几个方面:
第一,借账户的理由合不合理。正常做生意为什么不用自己的对公账户?为什么非要借别人的个人账户?为什么隔三差五换账户?理由说不通,就很容易被推定知情。
第二,有没有异常获利。没拿好处不代表一定无罪,但要是收了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手续费”“好处费”,或者按转账金额抽成,那再说自己不知情就很难站得住脚。
第三,资金往来有没有异常。比如钱一到账立刻转走、快进快出、整进零出、拆分到多个账户再转出,这些都是诈骗资金的典型特征,长期处理这种资金,很难说自己完全没察觉。
第四,有没有刻意回避的行为。用别人身份开户、频繁注销账户、删除聊天记录、公安提醒过还继续借账户,这些都会被当成应当知情的重要依据。
第五,你参与到了什么程度。只是单纯借卡,还是还帮忙转账、取现、对账、甚至找别人借卡,参与程度越深,定性也就越重。

四、几个常见辩解,为什么站不住脚
辩解一:我一分钱没拿,不该算共犯。
没获利确实是个有利的量刑情节,但不是无罪的充分条件。刑法评价的是你的行为有没有帮到犯罪,不是看你有没有分到赃款。
辩解二:我没打电话骗人,不该算诈骗。
诈骗共犯不要求你直接去骗受害人。提供账户、帮忙转钱、提供工具、甚至提供场地,只要属于犯罪链条的一部分,就可能构成共犯,分工不同而已。
辩解三:我就帮忙转了一下账而已。
“帮忙转账”恰恰是很多诈骗案件的关键环节。没有这些走账、取现、洗白的步骤,骗子的钱拿不到手,诈骗行为也没法最终完成。
辩解四:我不知道对方在诈骗。
这是最常说的一句,但也是最难证明的。如果资金往来明显反常,对资金来源、用途又给不出合理解释,办案机关完全可以根据客观事实推定你应当知道。
五、什么情况下可能不构成诈骗共犯
当然不是所有提供账户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罪共犯,得分情况看。
第一种,完全不知情,账户是正常借用。比如亲戚朋友之间正常周转借款,账户只是偶尔用一次,金额也符合日常经济往来的规模,且全程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事后也积极配合调查,那和故意帮诈骗有本质区别,可以做无罪辩护。
第二种,只知道对方在“跑分”“刷单”,但没有和诈骗分子事前通谋,只是单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一般不构成诈骗罪共犯,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三种,事前完全没通谋,诈骗已经完成之后,才帮忙转移、取现赃款的,也不构成诈骗罪共犯,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后两种虽然也涉嫌犯罪,但罪名和量刑都和诈骗罪共犯不一样,辩护的空间和方向也完全不同。
六、家属需注意
家属最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他肯定不知道。”但这句话先别说太死,因为侦查机关不会只听家属一面之词。
真正有用的辩护,从来都是从证据出发的:当事人到底提供了几次账户?有没有收取好处费?资金往来是不是明显异常?借账户的理由能不能站住脚?有没有主动销毁证据、回避调查?
这些事实不捋清楚,光靠一句“他是个老实人,不可能骗人”,根本改变不了法律判断。
很多案子,当事人一开始都觉得自己冤枉,可把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转账时间线一摆出来,才发现自己的辩解根本站不住脚。也有些案子,表面上证据指向共犯,细查下来其实只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可以争取不起诉甚至无罪。
所以说,账户真不是随便能借的。一旦卷进刑事案件,能不能脱罪,看的是证据和法律逻辑,不是你觉得自己有多无辜。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监察机关查封扣押,按什么标准来?

监察机关查封扣押,按什么标准来?
家属咨询,说家里突然被贴了封条,车被拖走,电脑文件也被收走。人还没见着,财产资料先动不了了,慌得不行。问得最多的就是:监察机关凭什么封这些?哪些能封哪些不能封?我们家属碰了会不会有事?这些问题都很实际,监察机关的查封扣押是强制措施,但绝不是没边界的。今天张智勇律师就跟大家把这个边界讲透。
一、查封扣押不是“想封就封”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监察法第二十八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这里有个最关键的限定:必须是“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东西。
说白了,查封扣押的目的不是惩罚,也不是提前没收财产,而是为了固定证据、查清事实。被封被扣的东西,得和案件有关联,能证明或者帮着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纪违法或者犯罪。很多家属一开始以为这就是最终罚没了,其实不是,这只是调查阶段的证据固定措施。
如果一样东西跟案件完全没关系,监察机关原则上就不能封、不能扣。家属在这一点上要有基本判断。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查封扣押
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时,发现某些财物、文件、电子数据等可能用来证明违法犯罪事实,就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具体来说,实务里常见的查封扣押对象主要有三类:
第一类,涉嫌违法所得的财物。比如收受的现金、银行存单、房产、车辆、股权、贵重物品,以及用违法所得购置的资产。这些财物直接对应违法犯罪的结果,是最常见的查封扣押对象。
第二类,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财物。比如用于行贿的资金、用于转移财产的账户工具、用于串供联络的专用设备等。
第三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文件、资料和电子数据。像合同、协议、账本、发票、会议记录、审批材料这些纸质文件,还有存储着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邮件的手机、电脑、U盘、硬盘等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都属于这类。这些东西本身可能不值钱,但承载着案件的关键证据。
张智勇律师常跟家属强调一个大原则:查封扣押针对的是“涉案财物”,不是被调查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哪怕某辆车、某套房子登记在他名下,只要和案件没有关联,原则上也不能随意查封。
三、哪些东西不能被查封扣押
法律对查封扣押的范围有明确限制,以下两类东西,监察机关依法不能查封扣押。
第一类,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比如被调查人配偶、子女名下的合法财产,能够证明来源合法且和案件没有关联的,就不应该被查封扣押。还有家庭日常生活用品、和案件无关的个人物品、必要的工作资料等,也不在查封范围内。
第二类,被调查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监察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对被调查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不得查封、扣押。这里的生活必需品,通常包括维持基本生活的衣物、食品、基本家具、必要的医疗用品等,但没有完全固定的清单,具体范围要结合案件情况判断。

除此之外,查封扣押也不能侵犯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某项财产属于案外人,且案外人对该财产享有合法权益,监察机关应当慎重处理。家属如果认为查封扣押超出了范围,可以依法依规提出异议、提交证明材料。
四、查封扣押的程序要求
很多家属以为查封扣押就是来人直接搬东西,其实法定程序很严格,少一步都不合规。
首先,必须经过批准。查封扣押要监察机关内部依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不是办案人员自己就能决定的。
其次,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执行。到场时要向被调查人或者持有人出示两样东西:工作证件,还有正式的《查封、扣押通知书》,同时告知法律依据和相关权利义务。很多家属容易忽略通知书,光看工作证不行,通知书是法定必备文书。
再次,必须当场清点财物、开具查封扣押清单。清单是必须开的,不是可开可不开的,要写清楚财物的名称、数量、状态,由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持有人,一份附卷备查。根据案件需要,办案人员还可能制作现场笔录,但这是补充性的,清单才是核心凭证。
最后,查封扣押的财物必须妥善保管。监察机关有义务登记、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擅自处理。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经批准后可以在拍照、录像固定证据后,依法委托变卖或者拍卖,相应价款暂予保存,等案件办结后再统一处理。
家属如果现场遇到查封扣押,可以留意这几个程序细节,这都是判断程序是否规范的重要依据。
五、家属看到查封扣押后该怎么处理
家里碰到查封扣押,第一反应大多是慌,我特别理解。但越是这时候越要稳住,几件事别做错:
第一,不要阻挠、不要对抗。监察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家属如果暴力抗拒、阻碍执行,反而可能涉嫌新的违法犯罪,得不偿失。
第二,不要擅自转移、隐匿、处分已经被查封扣押的财物,也不要帮着被调查人转移财产。这些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毁灭证据、隐匿违法所得,严重的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认真核对查封扣押清单。看清楚哪些东西被封被扣了,清单上写的名称、数量、状态和实际对不对得上。如果有遗漏或者错误,可以当场提出,也可以事后通过合法途径反映。
第四,如果认为查封扣押超出了法定范围,比如封了和案件无关的财产、扣了生活必需品、侵犯了家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完全可以依法依规表达诉求、提交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律师也可以帮你梳理材料、分析法律问题,判断哪些异议有理有据、需要补充什么证据。
最后说到底,查封扣押是否合法、范围是否适当,最终要靠事实和法律说话。家属要做的是保存证据、理清财产来源,配合律师做好分析,别病急乱投医。
监察机关的查封扣押是把合法的“锁”,但这把锁只能锁涉案的东西。家属搞清楚边界,就不会被恐慌带着走,也能更冷静地配合律师做后续工作。把该做的事做到位,比反复焦虑有用得多。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明明是借钱纠纷,怎么就变成了诈骗?律师讲清区别

明明是借钱纠纷,怎么就变成了诈骗?律师讲清区别
做刑事辩护这么多年,见过太多让人唏嘘的案子:明明就是普通民间借贷、一笔工程款或者货款纠纷,就因为钱一时没还上,债权人急眼了直接报警说诈骗,公安一立案,债务人转眼就被抓了。
反过来的情况也不少:受害人明明觉得自己被骗了,跑去报案,公安又说这是经济纠纷,让去法院起诉。
债务和刑事的边界,在实务里确实容易模糊。今天张智勇律师就来聊聊圈内常说的一个词:“以刑化债”。
一、“以刑化债”不是法律术语,是一种实务现象
首先得说清楚,“以刑化债”从来不是《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里的正式概念,就是实务里大家对一类现象的统称:把本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的债务纠纷,硬套上刑事的帽子,借助公安的刑事手段去追讨债务。
常见的无非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债权人嫌民事诉讼周期长、执行难,想靠刑事立案给债务人施压。人一旦被抓,家属往往会想尽办法凑钱还债,债务问题好像“解决得更快”。
第二种是双方本身对事实就有争议,债权人一方夸大、隐瞒甚至伪造部分事实,把普通的欠债包装成诈骗,试图用公权力帮自己要账。
第三种是案件本身确实介于民刑之间,边界模糊,公安机关初查时定性难度大,最终先按刑事案件推进,后续引发争议。
这几种情形路径不同,结果却往往一样:本来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债务关系,最后被刑事程序全盘接管。
二、刑事和民事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当然不是说所有债务纠纷都和刑事无关。如果对方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虚构身份、编造借款理由、收钱后直接逃匿,那本来就是诈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点不冤。
我们说要警惕“以刑化债”,警惕的是把“还不上钱”和“骗钱”简单划等号的做法。
诈骗和普通债务违约,最核心的区别,从来不是最后有没有还钱,而是借钱、收钱那一刻的主观意图。借的时候就没打算还,或者明知自己根本没有履约能力还大肆收钱,那才是诈骗。如果借钱的时候确实有还款意愿,只是后来经营失败、资金链断了、市场行情变了导致还不上,那就是正常的商业风险和民事违约。
同样的,合同诈骗和普通合同纠纷的边界也在这里。签完合同因为客观原因履行不了,只要没有虚构核心事实、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就不会构成合同诈骗。
这个边界听着清楚,落到具体个案里往往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必须结合全案证据综合判断,绝不能只拿最后没还钱这个结果倒推。
三、几个识别“以刑化债”的信号
如果你是债务人或者家属,突然因为诈骗、合同诈骗这类罪名被公安调查,可以先从这几个方面判断,案子有没有“以刑化债”的嫌疑。
第一,有没有真实的借款或交易基础。如果双方确实签过合同、有真实的借贷或者交易往来,只是后续履行出了问题,刑事化的空间就比较小。要是整个交易从头到尾都是编的,那另当别论。
第二,有没有还款行为或者履约努力。借钱之后有过分期还款、支付过利息、主动沟通过延期,或者项目出问题后积极想办法补救,这些行为都能侧面说明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反过来,钱一到手就失联、转移财产、挥霍一空,诈骗的嫌疑自然会上升。
第三,债权人报案的动机和过程。有些案子里,债权人报案前多次放话“不还钱就送你坐牢”,或者是民事起诉败诉、没执行到财产之后,才转头去报刑事。不是说民事败诉后报案就一定是“以刑化债”,但这种情况尤其要从严审查报案事实有没有夸大、有没有隐瞒关键信息,避免把民事败诉的不甘心,变成刑事追责的导火索。
第四,证据有没有明显矛盾。比如报案材料里的借款金额、时间、用途和实际合同、转账记录对不上;或者债权人明显夸大损失、故意隐瞒对方已经还款的部分。这些都是办案机关应当重点核实的地方。
四、如果你是债务人,被刑事立案了怎么办?
被立案不代表就一定构成犯罪,尤其是债务纠纷刑事化的案子,侦查初期的证据往往很片面。应对的关键,是尽量在审查逮捕的关键节点把事实和法律关系讲透。
第一时间固定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借款合同、转账记录、还款凭证、聊天沟通记录、双方催款协商的过程,全都整理好。这些材料最能证明你一直有还款意愿,或者一直在努力履约。
主动向办案机关说明资金用途。钱到底花在哪了,是判断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依据。如果钱确实用在了经营、项目投入、支付成本上,就把财务凭证、对应合同、发票都整理出来,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说明。
千万别失联、别逃避。很多债务人一看见警察找上门就慌了,电话不接、人也躲起来。这种做法非常不利,你越躲反而越像畏罪潜逃。主动配合调查、把来龙去脉说清楚,本身就是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一种佐证。
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就提交法律意见,向公安、检察院说明案件本质上属于民事纠纷,争取不批捕、变更强制措施;到了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围绕事实和证据争取不起诉。
五、如果你是债权人,也要注意别踩法律红线
不少债权人觉得,民事执行这么难,走刑事是不是更快?这个思路风险很大。
如果债务人确实只是经营失败、暂时还不上钱,你通过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去报案,反而可能涉嫌诬告陷害罪。就算没到犯罪的程度,案子最终被认定是民事纠纷,你不仅钱没要回来,还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实公安部、最高法早就三令五申,严禁公安机关违规插手经济纠纷。正确的追债路径永远是:先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债权,拿到生效文书后再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对方有转移财产、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司法拘留等措施,这些强制措施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追责路径,但这一切都得以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为前提。
刑事手段是惩治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从来不是追债的捷径。
“以刑化债”之所以一直是实务里的争议话题,本质上就是因为债务纠纷和刑事犯罪之间,确实存在一片灰色地带。在这片地带里,证据怎么采信、主观故意怎么认定,往往直接决定了一个案子的走向。
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该认清一个基本道理:刑事程序惩罚的是犯罪行为,不是解决债务纠纷的常规工具。把经济纠纷简单刑事化,既可能让债务人承担不该担的刑事责任,也可能让债权人自己踩进诬告的法律风险。
遇到这类事,最要紧的是把证据做实、把法律关系理清楚。民事的归民事,刑事的归刑事,边界划清了,各方的权利才能真正得到保护。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留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冒用别人名义签合同,就一定构成诈骗吗?
当事人王某开了家建材公司,为了多接工程,私刻了某大型国企的公章,拿国企名义跟发包方签了供货合同。前面一部分货都正常供了,后来赶上市场价格波动,王某实在供不上了,发包方直接报警,警方以合同诈骗罪立了案。

家属特别委屈:他确实冒用了别人名义,可货也发了、活也干了,怎么就成诈骗了?
这个问题其实特别有代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确实规定了“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条文摆在这里,不代表所有冒用名义的行为都直接入罪。合同诈骗罪还得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这些核心条件。司法实务里,一模一样的行为,有的判了合同诈骗,有的只按民事纠纷处理,差别到底在哪?
一、冒用名义只是行为的“形”,不是定罪的“根”
很多人对合同诈骗罪的理解都停在表面:只要用了别人的名字、别人的章、别人的资质签合同,就是诈骗。这个理解太粗糙了。
张智勇律师提醒:《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五类情形,本质上是提示哪些行为方式更容易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冒用他人名义”本身只是个客观行为,它只能说明合同主体是假的,不等于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其他公司、企业这些单位,也包括自然人。
举个例子,甲没有资质,借乙公司的名义跟丙签合同,签完之后积极组织生产、按时交货,赚的也是合理利润。这种情况下,丙虽然是和“名义上的乙公司”签的合同,但交易实际完成了,丙的合同目的也实现了,很难说甲有非法占有目的。乙公司当然可以依法追究甲的民事责任,丙也可基于欺诈主张撤销合同,或就实际损失向行为人主张赔偿,走的通常都是民事途径。
反过来,如果甲冒用乙公司名义签合同,收了货款直接跑路,或者根本就没打算生产,把货款全拿去个人挥霍了,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这时候,冒用名义就不再是普通的民事欺诈,而是合同诈骗的客观表现。
所以家属看案子,别只盯着“他用了别人的名字”这一点,得看这个名字背后,行为人到底是什么心态。
二、非法占有目的,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那条线
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通俗说,就是在签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根本没打算履行合同,或者明知自己没那个履约能力,靠虚构主体、冒用名义的方式骗对方的钱。这个目的产生的时间点特别关键:必须是签约时或者履约过程中就已经存在,而不是合同履行失败之后才萌生的。
实务里怎么判断?家属可从这几个方向去整理材料:
第一,签约时有没有履约能力。履约能力不是看签约时账户里有多少钱,而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实际的生产、供货、服务能力。比如一个皮包公司,无经营场地、无设备、无从业人员,却签了份大额供货合同,收了预付款也没组织任何生产,这就很值得怀疑。但张智勇律师得特别说一句,签约时资金紧张、后续经营失败,不等于没有履约能力。很多民营企业都是攥着紧巴巴的资金接单的,只要签了合同之后在积极履约,就不能简单倒推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签约后的钱去了哪里。这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最直接的证据之一。收了对方的预付款、货款、定金之后,钱是用来买原材料、发工资、组织生产,还是用来还个人债务、买房买车、赌博挥霍、转移隐匿?前者是经营行为,后者才接近侵占。
第三,有没有实际履约行为。合同诈骗里,行为人通常是完全不履约,或者象征性地履约一点点。比如收了五十万货款,只发了几千块钱的货,或者发的货根本不符合约定。但判断的关键不是履约比例,而是签约时到底有没有履约意愿。如果签约时就没打算履约,哪怕后来有少量交货,也可能构成诈骗;如果签约时有履约意愿,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只是后来因为客观原因没能全部履行,通常不宜认定为诈骗。
第四,事后态度怎么样。经营失败之后,行为人是积极协商、想办法补救、努力筹钱,还是直接失联、拉黑对方、销毁账册、转移财产?前者是民事违约后的正常反应,后者才是逃避返还义务的典型表现。
三、被冒用名义的人知不知情,也很关键
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还有种容易被忽略的情形:被冒用的人其实知道,甚至是默许的。
比如,A公司长期允许B个人借用A公司名义对外揽业务,B也以A公司名义跟好几个客户签过合同,A公司事后也认可,也收过管理费。这种情况下,虽然合同上签的是A公司的名字,但实际上是种内部挂靠、借用资质或者授权不明的经营关系。对方如果因此受了损失,通常优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但如果被冒用单位事前通谋、不仅知情,还与行为人共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共同骗取对方财物,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共犯,不能一概而论。
还有种情况,行为人和被冒用单位之间有合作关系,虽然这次签合同没有明确授权,但基于双方过往的交易习惯,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这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对被冒用单位发生效力,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四、容易被误判的几种情形
实务里,有几个情形最容易被公安机关误认定为合同诈骗,家属要格外注意:
一是资质挂靠。建筑、商贸行业里,挂靠经营太普遍了。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合同,如果实际履行了合同,一般按民事挂靠关系处理——尽管挂靠行为可能违反行业管理规定,但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没履约,也要看是被挂靠单位管理问题,还是挂靠人从一开始就没想履约。
二是员工越权签约。公司员工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跟客户签合同,收了钱之后挪作他用。这种情况要区分:是公司整体参与了欺诈,还是员工个人行为。如果是后者,可能涉及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而不是合同诈骗。
三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故。签了合同之后,因为市场变化、原材料涨价、下游客户违约这些原因,导致没法继续履约。只要签约时不是完全没有履约能力,事后也没有逃避责任,通常不构成合同诈骗。
五、家属能做些什么
如果家里有人因为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被刑事立案,别一上来就想着“托关系”,先把基础事实理清楚。
第一步,把合同、付款凭证、发货单据、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这些材料全部整理出来。重点是证明行为人签约时有没有履约能力、签约后有没有实际履约、资金去向是什么、事后有没有逃避责任。
第二步,找一找有没有能够证明被冒用单位知情、默许或者存在挂靠关系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直接动摇“冒用”的认定。
第三步,及时跟律师说明案件细节。合同诈骗罪的认定空间其实很大,同样的行为在不同办案人员眼里可能有不同定性。专业人士介入得越早,越能防止案件在侦查初期就被“定死”。
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确实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红线上。但红线之上还有条更细的线,那就是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这个目的,可能只是民事欺诈、无权代理或者挂靠纠纷;有了这个目的,才会进入合同诈骗罪的评价范围。
家属遇到这类案件,最怕的就是只看“用了谁的名义”,忽略了“为什么用、用了之后干了什么”。把后面这两个问题说清楚,很多案子才有回转的余地。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