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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定集資詐騙,如何爭取改成非吸?

專案工地場景
被認定集資詐騙,如何爭取改成非吸?

兩個案子,都是向社會公眾借錢,最後都還不上,被抓了。

第一個案子,老闆做養老專案,向兩百多個老人集資了三千多萬。錢到賬後,一部分確實買了地、建了房,還有一部分拿去還了前面投資人的本息。後來專案爛尾,錢還不上,老闆被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

第二個案子,老闆號稱做新能源,向社會集資五千萬。錢一到賬,馬上轉到個人賬戶,買房、買車、賭博,專案根本就是個空殼。最後老闆被按集資詐騙罪起訴。

同樣是向社會公眾集資,同樣是還不上錢,一個判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個判的是集資詐騙。差在哪?

差的就是四個字:非法佔有目的。

一、兩罪在法條上,差了一個“騙”字

刑法第176條規定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它的構成要件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簡單說,就是未經批准地向社會公眾收錢,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

刑法第192條規定的是集資詐騙罪。它是在非法集資的基礎上,加上了一個核心要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看出區別了嗎?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重點在於“未經批准”——你未經許可,向不特定公眾收錢,擾亂了金融秩序,但你一開始是想還的,也有還款的行為和意願。

集資詐騙,重點在於“騙”——你一開始就沒打算還,用虛構的專案、偽造的材料、虛假的承諾來騙取資金,把錢據為己有或者揮霍掉。

所以,兩個罪名的分水嶺,不在於“有沒有向社會公眾集資”,也不在於“最後還沒還上”,而在於集資的時候,心裡有沒有打算還。

二、“非法佔有目的”不是嘴上說了算,得看證據

實務中,最難認定的就是這個“非法佔有目的”。老闆被抓了,肯定說自己一開始是想還的,只是後來專案失敗了、市場變了、運氣不好。

那司法機關怎麼判斷?法院和檢察院通常會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審查:

第一,集資的專案是不是真實的。

如果專案是真的,有實際投入,有經營行為,哪怕最後虧了,也更傾向於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如果專案是虛構的,或者雖然有專案但集資額遠遠超過了專案實際需要,資金明顯被挪作他用,那就更傾向於認定為集資詐騙。

第二,資金的真實去向。

這是最關鍵的證據。錢到賬後,是投入了約定的專案,還是立刻被轉移、提現、用於個人消費、償還個人債務、甚至賭博揮霍?如果大部分資金沒有用於約定的用途,而是被隨意處置,這就是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核心依據。

第三,有沒有還款的行為和意願。

集資之後,有沒有按照承諾支付利息?到期後有沒有想辦法籌措資金還款?有沒有和投資人協商延期、分期?這些行為雖然不能單獨證明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但可以作為一個重要的輔助判斷因素。反過來,如果一開始就沒打算還,收了錢就失聯、換手機號、跑到外地躲起來,那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就很明顯了。

第四,集資的手段有沒有欺騙性。

是不是虛構了專案的盈利能力?是不是偽造了政府批文、銀行擔保、審計報告?是不是用後面投資人的錢去還前面投資人的本息,製造“專案很成功”的假象?這些手段越虛假、越具有欺騙性,認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五,集資人的個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

集資的時候,集資人本身有沒有履約能力?如果本身就是負債累累、沒有任何資產和收入來源,卻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集資,那很難說他是真心想履約的。

這幾個因素要結合起來看,不能孤立地判斷。實務中最複雜的,就是那些“半真半假”的案子——專案是真的,也投了一部分錢,但資金被大量挪用,最後還不上了。這種案子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是集資詐騙,往往就是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三、為什麼區分這麼重要?因為量刑差太多了

張智勇律師發現很多家屬不理解:反正都是向社會公眾集資,反正都是還不上,把人抓了、把錢追回來不就行了,為什麼還要分這麼細?

因為兩個罪名的量刑,差距非常大。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三檔量刑: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規定,如果能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實務中,如果退賠到位、獲得諒解,判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情況也不少見。

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且集資詐騙罪適用緩刑的空間極小——根據司法實務和相關司法解釋,主觀惡性深、退贓不到位的集資詐騙罪被告人,一般不適用緩刑。

這意味著,同樣集資一千萬,如果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積極退賠後可能判個三五年,甚至有緩刑機會;如果被認定為集資詐騙,可能就是十年以上,甚至無期。

所以,對於當事人和家屬來說,罪名的認定直接決定了刑期的長短。這也是為什麼在集資類案件的辯護中,“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往往是控辯雙方爭奪的核心焦點。

銀行櫃檯場景

四、實務中的一個常見誤區

很多家屬,甚至一些當事人自己,都搞混了一個概念:以為“最後還不上”就等於“詐騙”。

不是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成立,不需要以“最後還不上”為前提。只要你未經許可向社會公眾集資,承諾還本付息,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就構成了這個罪。至於最後還上還不上,隻影響量刑,不影響定罪。

反過來,集資詐騙罪的成立,核心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一開始就沒打算還,即使後來陰差陽錯還了一部分,或者專案意外盈利了,也仍然構成集資詐騙罪。因為詐騙罪保護的是被害人的財產利益,而不是最後的結果。

所以,“最後還不上”既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必要條件,也不是集資詐騙罪的充分條件。關鍵還是在於集資時的主觀目的和資金的真實用途。

五、家屬遇到這種案子,該關注什麼

第一,第一時間查清資金去向。

這是辯護的根基。錢到底去哪了?是投入了專案,還是被轉移揮霍?有沒有銀行流水、轉賬記錄、財務賬冊可以證明?資金去向的證據,往往比當事人的口供更有說服力。

第二,收集履約行為的證據。

當事人有沒有按照約定使用資金?有沒有支付過利息?有沒有和投資人協商過還款方案?有沒有做過延期、分期的安排?這些都能說明當事人至少一開始是有履約意願的。

第三,區分清楚是公司行為還是個人行為。

如果是以公司名義集資,資金進入了公司賬戶,用於公司經營,那麼即便構成犯罪,也可能是單位犯罪。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除對單位判處罰金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法定刑處罰,只是責任承擔主體和罰金承擔範圍和純個人犯罪有所區別。

第四,退贓退賠要趁早。

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退贓退賠是從輕、減輕處罰的重要情節。越早退賠、退得越乾淨、獲得投資人諒解的越多,量刑上就越有利。即使被認定為集資詐騙,退贓退賠也是從輕處罰的情節,雖然不影響罪名,但會影響刑期。

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表面上都是向社會公眾收錢,最後都可能還不上。但兩者在性質上完全不同:一個是擾亂金融秩序的刑事犯罪,一個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

差的這一步,就是“非法佔有目的”的有無。

對家屬來說,不要只看到“最後還不上”這個結果,而要回到集資的源頭:專案是不是真的?錢去哪了?當事人有沒有履約的意願和行為?這些才是決定罪與非罪、輕與重的關鍵。

把這些問題搞清楚,才能找到最有利的辯護方向。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託請辦事無果、收取款項未退還,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

檔案遞交場景
託請辦事無果、收取款項未退還,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

有一個案子,當事人的父親涉嫌職務犯罪被留置,家屬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個“中間人”,對方聲稱跟某些機關“很熟”,可以幫忙“協調”,讓當事人早點出來。家屬前後給了八十多萬。半年過去了,人沒出來,錢也沒退。中間人先是推脫,後來電話不接、微信不回。

請託辦事、試圖透過不正當手段干預司法辦案(俗稱“花錢撈人”)、託關係入學、找門路承攬工程……錢給了,事沒辦成,錢也要不回來。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法律上,區分這兩者的標準其實是清晰的。

一、先釐清兩個法律關係的本質

詐騙罪和民事委託糾紛,在表面上看起來很像:都是一方收了錢,答應替另一方辦事,最後事沒辦成,錢也沒退。

但兩者在法律性質上完全不同。

詐騙罪是刑事犯罪,規定在刑法第266條。它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這裡的核心在於“騙”——行為人一開始就沒打算辦事,或者明知自己根本沒有能力辦事,卻虛構了辦事的能力和條件,讓被害人相信並交付財物。

民事委託糾紛是民事法律關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果受託人收了錢,也確實去辦了,只是最後因為各種原因沒辦成,那屬於合同履行問題,應當透過民事訴訟解決,要求返還委託費用或者賠償損失。

所以,兩者的分水嶺不在於“事沒辦成”,也不在於“錢沒退”,而在於收錢的人從一開始是打算真辦事,還是從一開始就沒打算辦。

二、實務中怎麼區分?關鍵看這幾點

司法機關在判斷一個“請託辦事”的案件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時,通常會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第一,收錢的人到底有沒有辦事的能力。

這是最基礎的判斷。如果對方確實在某單位工作、確實認識相關人員、確實有渠道可以協調,即便最後因為政策變化、上級干預、客觀條件限制等原因沒辦成,也很難認定為詐騙。因為對方至少具備履約的基礎條件,有履約的真實意願。

但如果對方根本不是什麼“有關係的人”,所謂的“內部渠道”完全是編出來的,身份是偽造的,認識的人是虛構的——這就是典型的虛構事實,構成詐騙的可能性就很大。

第二,錢款的真實去向。

錢收了之後,是用於“辦事”本身,還是被據為己有、揮霍一空?這是判斷非法佔有目的的關鍵證據。

實務中常見的情況是,收錢的人確實拿出了一部分錢去協調關係、請客送禮、支付必要的費用,即便這些費用在道德或紀律層面有問題,但至少說明他有履約行為。如果錢一到賬就用於買房、買車、賭博、還債,或者轉到了與辦事完全無關的賬戶,那就很難說他有真實的履約意願。

第三,有沒有實際的履約行為。

收錢之後,對方有沒有為辦事做過任何實質性努力?比如有沒有去相關單位遞交材料、有沒有約見過相關人員、有沒有推動過程性的進展?如果這些都沒有,收了錢就再無下文,那認定為詐騙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反過來,如果對方確實做了不少工作,只是因為客觀原因最終沒能成功,那就是民事糾紛的範疇。當然,這裡的前提是對方所謂的“履約行為”本身是合法的。如果他所謂的“辦事”是去行賄、拉攏腐蝕公職人員,那這種“履約”不僅不能成為免責理由,反而可能涉及其他違法犯罪。

第四,事沒辦成之後的態度。

這一點經常被家屬忽視,但在實務中很重要。事情沒辦成之後,對方是積極解釋原因、協商退款方案,還是直接失聯、拉黑、換號碼?

如果對方一開始就沒打算退錢,事一黃就玩消失,那說明他在收錢的時候可能就做好了“不退”的準備。如果對方還在協商退款,只是因為資金週轉問題暫時退不了,那認定為詐騙就需要更謹慎。

當然,事後失聯並不能單獨證明詐騙故意,還需要結合前面幾個因素綜合判斷。

第五,請託事項本身的合法性。

這一點張智勇律師需要特別說明。如果請託的事項本身是違法的——比如試圖透過不正當手段干預司法辦案(俗稱“花錢撈人”)、花錢買官、花錢消除犯罪記錄——那麼請託人與收錢人之間的“委託關係”本身不受法律保護。這種情況下,即便認定為民事糾紛,法院通常也會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認定委託合同無效。但合同無效後錢能不能要回來,司法實踐中做法並不統一——部分法院會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扣除必要的實際支出後判令酌情返還,部分法院則以“不法原因給付、風險自擔”為由駁回返還請求。總體上說,涉及違法請託的案子,透過民事途徑把錢要回來的難度很大。

但這並不意味著收錢的人就構成詐騙。請託事項違法,隻影響民事合同的效力,不影響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判斷。詐騙罪的認定,還是要回到“是否虛構事實、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這個核心標準上來。

三、為什麼這類案子公安常說“去法院起訴”

很多家屬不理解:明明被騙了,為什麼公安不立案?

這裡有幾個現實原因。

第一個,證據門檻。詐騙罪立案需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也就是要有初步體現對方虛構事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相關線索。但請託辦事的案件中,雙方往往是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合同,錢款往來也是現金或者私人轉賬。家屬能提供的證據,通常只有轉賬記錄和對方的承諾。這些證據只能證明“收了錢、事沒辦”,但證明不了“一開始就沒打算辦”。

第二個,履約行為的證明難度大。即便對方確實沒有辦事能力,但如果他編造了一些“正在協調”“已經找人談過”的假象,家屬很難拿出反證。而公安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不敢輕易啟動刑事程式。

第三個,刑民交叉的模糊性。很多案子處於“灰色地帶”——對方確實有一些關係,也確實去協調了,但事情就是沒辦成。這種情況下,到底是“盡力了沒辦成”還是“明知辦不成還收錢”,界限非常模糊。公安機關出於審慎,可能會建議走民事訴訟。

案卷桌面示意

四、家屬遇到這種案子,該怎麼處理

第一,固定證據。儲存所有的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如果有中間人,也要把中間人的資訊、溝透過程固定下來。證據越充分,後續不管是報案還是起訴,都越有利。

第二,評估對方到底有沒有履約能力。對方是什麼身份?有沒有固定工作?所謂的“關係”是否存在?這些是判斷能否刑事立案的重要依據。如果對方完全是虛構身份、編造關係,報案的成功率會高很多。

第三,查清資金去向。錢打過去之後,對方是怎麼用的?有沒有用於約定的事項?如果資金被挪用或者揮霍,這是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核心證據。

第四,刑事和民事可以同步走。先去公安機關報案,如果公安不立案,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同時,也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費用。兩條路在程式啟動階段不衝突,但如果後續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民事案件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中止審理,等刑事案件有結果後再恢復。

第五,對“請託事項”本身要有清醒認識。如果請託的事項涉及違法——比如試圖透過不正當手段干預司法辦案(俗稱“花錢撈人”)、花錢買官——那麼即便民事起訴,法院也可能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駁回訴訟請求。這種情況下,維權的空間本身就很小。所謂“花錢消災”,很多時候到最後是“錢花了,災沒消,人也搭進去了”。

請託辦事沒辦成、錢沒退,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答案是:要看證據。

如果對方從一開始就沒打算辦事,虛構了辦事能力,收了錢就揮霍或者失聯——這大機率是詐騙,應該堅決報案。

如果對方確實有能力、有意願,也去辦了,只是最後沒辦成——這屬於民事糾紛,走法院起訴更實際。

對家屬來說,最要緊的不是急著給對方定罪,而是儘快固定證據、查清資金去向、評估對方的真實履約能力,然後決定走哪條路。

法律不保護試圖透過不正當渠道獲取利益的人,但也不會放過以“辦事”為名行詐騙之實的人。把事實搞清楚,才能找到正確的出口。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用個人賬戶幫朋友取現也涉嫌犯罪嗎

銀行卡取現場景
用個人賬戶幫朋友取現也涉嫌犯罪嗎

一個年輕姑娘諮詢:半年前有個朋友找她幫忙,說自己的銀行卡限額了,讓她幫忙收一筆錢,再取現金給他。朋友答應給她五百塊好處費。她沒多想,錢到賬後就去 ATM 取了出來。最近公安找到她,說她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要配合調查。

她一臉委屈:“我就是幫朋友取了個錢,怎麼就要坐牢了?”

用自己的賬戶幫別人收錢、取現,聽起來是件小事,但背後的刑事風險一點也不小。

一、為什麼幫忙取個錢也會涉嫌犯罪

很多人覺得,錢不是我的,我只是過一下手,能有什麼問題?但刑法看的不是錢在誰手裡,而是你知不知道這筆錢的來歷,以及你在這個流轉鏈條裡起了什麼作用。

如果這筆錢是詐騙、賭博、傳銷、販毒、貪汙賄賂等犯罪得來的,你用自己的賬戶接收、取現、轉賬,客觀上就是在幫助犯罪分子把贓款“洗白”。刑法上可能涉及好幾個罪名,最常見的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二、最容易踩的坑: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312條規定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簡單說,就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還幫忙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

“幫朋友取現”這個行為,如果符合兩個條件,就很可能落進這個罪名:第一,你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筆錢是犯罪所得;第二,你實施了接收、取現、轉賬等行為,妨礙司法機關對贓款的追繳。

這個罪同樣要求達到一定數額或情節標準,不是所有幫忙取現的行為都直接入罪。零星小額、且確實不明知資金性質的幫忙,未達到立案追訴標準的,通常不按犯罪處理。

實務中,司法機關判斷“明知”,不會只聽你嘴上怎麼說。如果你收取了明顯高於正常水平的好處費,或者對方頻繁讓你幫忙取現,或者讓你刻意避開銀行櫃檯、分拆取現,實務中常結合這些證據綜合推定明知。

三、幫信罪:不是你收的也可能是你的事

除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還有一類常見罪名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也就是常說的“幫信罪”。

幫信罪規定在刑法第287條之二,指的是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行為。這裡得明確一點:幫信罪只針對資訊網路類的上游犯罪,不是所有犯罪的幫忙收款都能套上這個罪名。

如果你把自己的銀行卡、支付寶、微信收款碼提供給朋友,對方用來收取網路詐騙款、網路賭博資金這類資訊網路犯罪的贓款,即便你沒有親自去取現,也可能構成幫信罪。幫信罪要求“情節嚴重”,比如為三個以上物件提供幫助、支付結算金額二十萬元以上、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等。實務中,出借、出售、出租銀行卡、電話卡,是典型的幫信罪高發行為。

幫信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有時容易混淆。簡單說,如果幫助行為發生在上游犯罪實施過程中,比如把賬戶提供給詐騙團伙用於接收被害人的錢,通常更符合幫信罪;如果錢已經到了賬戶裡,你只是幫忙取現、轉賬、套現,幫助贓款脫離追查,通常更符合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兩者可能競合,司法機關會根據參與階段和主觀明知內容選擇適用。

桌面物品靜物示意

四、什麼情況下會升級成詐騙共犯

如果幫忙取現不是臨時起意,而是事前就和對方通謀,從一開始就知道對方在搞詐騙、傳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集資詐騙,並且你在這個騙局裡負責收款、取現、轉移資金,那性質就變了。你可能不再只是下游的幫助犯,而是被認定為詐騙罪、集資詐騙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等上游犯罪的共犯。

張智勇律師提醒:共犯和幫信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區別,主要在於你參與的時間和明知的內容。如果你是在詐騙行為實施過程中參與,並且明知對方在騙取他人財物,就可能構成共犯。如果你只是在贓款已經產生之後,幫忙轉移、取現,一般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五、洗錢罪:特定上游犯罪才涉及

還有一種更重的罪名是洗錢罪,規定在刑法第191條。洗錢罪針對的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汙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這七類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如果你幫忙取現的錢,來自這七類犯罪之一,而且你明知是犯罪所得還透過各種方式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就可能構成洗錢罪。洗錢罪的法定刑比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更重,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怎麼判斷自己有沒有風險

不是所有幫忙取現的行為都構成犯罪。以下幾種情況,風險程度明顯不同:

第一,偶爾幫親戚朋友代收一筆錢,沒有收取額外好處,對方也沒有讓你刻意規避監管,在確實不明知資金來源違法的情況下,通常屬於正常人情往來,不構成犯罪。

第二,收取了好處費,但對資金來源沒有特別追問,這種情形有一定風險。司法實務中,“應當知道”會結合取現方式、好處費比例、雙方關係、是否有規避監管行為等證據綜合判斷,不能簡單地以“我沒問”來免責。

第三,明知道或者強烈懷疑錢來路不正,仍然幫忙取現、轉賬,風險就很高了。尤其是對方讓你用多個賬戶、分拆取現、避開監控、刪除聊天記錄,這些行為本身就會反過來證明你的主觀明知。

七、已經被公安找了,家屬應該怎麼辦

第一,先穩住情緒,不要擅自處理涉案款項。如果這筆錢還沒被司法機關凍結,貿然轉給他人或者退回給上游人員,可能被視為轉移、隱匿證據。要不要退、退多少、退給誰,應該在律師指導下依法處理。

第二,保留所有聊天記錄、轉賬記錄、取現憑證、對方承諾好處費的證據。這些材料對證明你主觀上是否明知、是否獲利、獲利多少,非常重要。

第三,儘快找律師介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信罪、詐騙共犯,三個罪名的量刑差異很大。律師需要做的,是判斷你究竟屬於哪一個環節、主觀明知達到什麼程度、有沒有從犯、自首、立功、認罪認罰等情節。

第四,不要輕易替他人承擔責任,更不要按他人要求作虛假陳述。有些上游犯罪分子會找熟人幫忙取現,承諾“出事了我扛”。真出事了,對方往往第一個撇清關係。你的賬戶、你的取現記錄、你的銀行流水,才是司法機關認定的核心證據。

用自己的賬戶幫朋友取現,這件事本身的危險性,遠遠高於大多數人的直覺判斷。你以為是幫忙,司法上可能是在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你以為只是過手,實際上可能已經成為犯罪鏈條的一環。

對家屬來說,最重要的是第一時間搞清楚:錢是什麼性質?幫忙取現的人知不知道?獲利多少?有沒有聊天記錄能證明?

不是每一次幫忙取現都會構成犯罪,但每一次心存僥倖的“幫個忙”,都可能讓自己從證人變成嫌疑人。刑事風險面前,謹慎從來不是小題大做。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用空頭支票抵扣欠款構成票據詐騙嗎?

銀行櫃檯遞交退票支票
用空頭支票抵扣欠款構成票據詐騙嗎?

有個家屬的老公是做建材生意的,給下游客戶開了張八十萬的轉賬支票,本想著月底幾筆貨款到賬就能兌付,結果客戶提前去銀行提示付款,賬戶裡餘額不夠,支票直接被退了。客戶那邊二話不說就報了警,說她老公涉嫌票據詐騙。

她特別委屈:不就是賬上暫時倒不開嗎?補上不就行了?怎麼還能要坐牢?

開空頭支票和構成票據詐騙罪,中間差著好幾層門檻。不是但凡支票被退票,就能直接扣上詐騙的帽子。

一、什麼是空頭支票

空頭支票是票據法上的概念,簡單說就是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了他在付款銀行實有的存款金額,等到持票人去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賬上沒錢兌付,就會做退票處理,這張支票就是大家常說的空頭支票。

這裡張智勇律師要說明一點:空頭支票的判斷時點是付款提示時,而非出票當天。哪怕開票的時候賬上資金充足,等到客戶去銀行兌付時賬戶餘額不足,同樣屬於空頭支票。

實務裡出現空頭支票的原因太多了:有的是企業資金週轉暫時卡殼,算好了回款時間差了幾天;有的是財務人員操作失誤,寫錯了金額或者走錯了賬戶;有的是上游欠款沒收回,臨時透支;當然也有的是明知賬上沒錢,故意開支票騙貨。

原因不同,對應的法律後果也不同。

二、票據詐騙罪,不是隻看有沒有空頭支票

刑法第194條規定的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常見的情形包括: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明知是作廢的票據而使用;冒用他人的票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張智勇律師提醒注意這裡的核心,不只是“簽發空頭支票”這個行為本身,而是“騙取財物”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務中認定這類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賬戶內資金不足、或者印鑑不符,仍然簽發支票騙取對方財物。如果只是財務人員操作失誤、銀行系統到賬延遲、賬戶被司法機關臨時凍結這些客觀原因導致的支票無法兌付,一般不會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說白了,只有開空頭支票的目的就是騙對方的貨物、服務或者資金,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想法,客觀上也實施了這個行為,才可能構成票據詐騙罪。另外票據詐騙罪也是單位可以構成的罪名,如果是公司作為主體實施票據詐騙,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如果只是單純資金緊張、賬上暫時沒錢,事後也一直在想辦法籌措兌付,通常只屬於票據違法行為,到不了犯罪的程度。

三、怎麼判斷有沒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是家屬最關心的問題。非法佔有目的看不見摸不著,不能憑空推定,得結合交易背景、履約能力、資金去向、事後表現綜合判斷。

比如,公司賬上長期沒什麼資金,也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卻連續大額開支票採購貨物,收到貨之後立刻低價變賣、轉移貨款,這種情況詐騙的嫌疑就很明顯。

再比如,公司確實有正常的經營業務,只是這段時間回款慢,支票被退票後第一時間就和對方協商延期、分批付款,甚至提供了其他擔保,最後也兌付了大部分款項。這種情形下,通常很難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還有一種很常見的情況:雙方是合作多年的老客戶,付款方式本來就是先貨後款、滾動結算,某一次剛好趕上資金緊張支票被退,但雙方還在正常溝通、繼續履約,這種一般都按民事糾紛處理。

鐵柵欄走廊與審訊桌

四、數額門檻也是入罪的硬性條件

就算行為性質有詐騙嫌疑,也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會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進行票據詐騙活動,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不再區分個人和單位的不同數額門檻。

如果涉案詐騙數額不足五萬元,或者雖然金額達標但情節明顯輕微,一般不會按刑事案件處理,而是由作為金融監管部門的中國人民銀行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比如罰款、暫停簽發支票許可權之類。

五、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根本不是一回事

開了空頭支票,首先面臨的往往是行政責任。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簽發空頭支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百分之五但不低於一千元的罰款,持票人還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百分之二的賠償金。除此之外,人民銀行還可能根據情節採取暫停簽發支票、限制銀行結算業務等管理措施,銀行也會對出票人進行信用懲戒、納入支付結算失信記錄。

但行政處罰不等於刑事處罰。只有當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同時具備“騙取財物”的客觀結果和“非法佔有目的”的主觀故意,並且數額達到標準時,才會進入刑法的評價範圍。

實務裡很多當事人一被報案,第一反應就是“我把錢還上是不是就沒事了”。還錢確實是非常重要的情節,在行政處罰階段可作為從輕情節考量,在刑事程式中也是重要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但如果行為本身已經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還錢不會直接就等於不追究刑事責任,只是會大幅影響最終的處理結果。

六、遇到這種情況家屬該怎麼做

第一,先把最基礎的事實搞清楚。支票金額多少?到底是因為什麼退票?是賬戶餘額不足,還是印鑑不符、賬戶被凍結?退票之後有沒有主動和對方協商?有沒有部分兌付過?這些基本事實直接影響定性。

第二,儲存好全部相關證據。包括支票存根、銀行退票通知書、雙方的交易合同、溝通記錄、還款憑證、公司的財務報表、銀行流水等等。這些材料對判斷到底是民事糾紛、行政違法還是刑事犯罪至關重要。

第三,能兌付就儘快兌付,或者主動協商還款。如果確實只是資金週轉的問題導致的空頭支票,趕緊籌錢把錢付上,或者和對方達成分期還款的協議,拿到對方的諒解。這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案件最終的定性走向。

第四,別上來就亂認罪名。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刑事程式,一定要在專業人員的幫助下判斷行為性質,圍繞“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這個核心做辯護。記住:簽發空頭支票本身確實是違法行為,但違法不等於犯罪。

一張空頭支票,可能只是企業資金鍊暫時緊張的訊號,也可能成為詐騙犯罪的工具。差別從來不在這張紙本身,而在開票人當時的主觀心態,以及退票之後的應對行為。

對家屬來說,遇到這種事先別慌。不是所有空頭支票都會坐牢,也不是對方一報案就一定會立案。把事實捋清楚,把證據留完整,把該做的補救措施做到位,才是最要緊的。

法律上,民事違約、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是三個完全不同的層級。開一張空頭支票,往往還停留在前兩層;只有同時具備非法佔有目的、騙取了財物、數額達到標準,才會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層面。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高收益專案怎麼分辨是否集資詐騙

手機檢視投資專案
高收益專案怎麼分辨是否集資詐騙

有個當事人諮詢,說高中同學拉她投一個 “供應鏈金融” 專案,年化 24%,按月付息,同學自己先砸了八十萬進去。她一聽就放心了,跟著投了三十萬,頭三個月確實準時收到利息。結果第四個月利息直接停了,同學把她拉黑,專案負責人徹底失聯。去報案一查,所謂的供應鏈公司根本就是個空殼,錢早就被拿去拆東牆補西牆,還前面投資人的本息了。

這種案子太多了。很多朋友推薦的投資專案,披著理財、合夥、眾籌的外衣,看著靠譜,本質上可能是非法集資,甚至是集資詐騙。今天張智勇律師就把實務裡最常用的幾個區分標準攤開說,不管是自己投資還是家人碰到,心裡都得有個數。

一、先看收益:高到離譜的,基本有問題

正常理財的收益,說到底是和市場無風險利率大體掛鉤的。銀行定期存款、貨幣基金、債券、信託、股票基金,風險越高收益越高,但都有個大致的市場區間。如果有人拍胸脯跟你說 “保本保息”“穩賺不賠”“月息兩分”,承諾的收益又明顯高於同類正規產品,你就得警惕了。

不是說高收益一定違法,而是持續穩定的超高收益,在現實裡本來就很難長期存在。如果對方一邊承諾遠高於市場的收益,一邊強調 “零風險”,那往往就不是正經投資,而是用後來者的本金補前人的窟窿。一旦新錢跟不上,整個盤子瞬間就崩了。

二、再看主體:錢到底去了哪裡

正常理財有明確的管理人、託管賬戶、投資標的和資訊披露。你買基金,錢進基金託管戶;你買股票,錢進證券賬戶;你買信託,合同裡寫清楚資金用途和還款來源,明明白白。

非法集資通常就沒有這些規範。錢要麼直接打到個人銀行卡、空殼公司賬戶、第三方支付平臺,甚至要求你現金交付。合同要麼沒有,要麼含糊其辭,一句 “用於公司經營” 就給你打發了。你既不知道錢最終去了哪,也不知道到底是誰在管。

還有一種常見套路,就是層層巢狀。你的錢投給 A 公司,A 公司把錢投給 B 公司,B 公司再投給 C 專案。你問具體投了什麼標的,對方就拿 “涉及商業機密”“到時候統一分紅” 來搪塞。這種結構越複雜、越不透明,風險就越不可控。

三、看拉人方式:是不是靠發展下線

正常理財靠產品本身吸引投資人,投資人之間也沒有層級關係。非法集資很多都是靠 “熟人拉熟人”“介紹有提成”“老帶新獎勵” 來擴張規模。你投錢之後,對方會一個勁鼓勵你多拉朋友進來,拉得越多,提成越高,獎勵越豐厚。

這種模式下,你既是受害人,也可能在客觀上成了騙局的傳播者。等到案發,如果你只是單純介紹朋友投資、沒有收取提成獎勵、也不明知專案違法,通常作為證人或受害人處理。但如果明知是非法集資,仍積極幫助宣傳、發展下線並收取提成或獎勵,那就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的共犯。

所以說,如果一個專案的核心邏輯不是 “專案好不好”,而是 “人拉得多不多”,你就得往後退一步,好好想想了。

四、看資金用途和回款來源:是不是靠新錢還舊賬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正常投資有真實的盈利來源,比如企業的經營利潤、專案的運營收益、資產的增值變現。而非法集資的回款來源,往往就是新投資人的本金,說白了就是拆東牆補西牆。

核對資金往來憑證

怎麼判斷?很簡單,多問對方几個問題:這個專案到底靠什麼賺錢?成本多少、利潤多少?有沒有真實的合同、發票、物流、客戶?如果答案翻來覆去都是 “放心”“沒問題”“到時候就知道了”,那就非常可疑了。

實務中還有一種情況,專案本身是真的,但融資規模和實際專案需求嚴重不匹配。比如一個年利潤才一百萬的小專案,轉頭向社會募集五千萬。這種專案就算不是一開始就打定主意騙錢,最後也大機率因為經營失敗兌付不了,在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前提下,一旦案發通常會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五、看宣傳口徑:有沒有用 “國家背景”“限時名額” 施壓

非法集資的宣傳話術通常都很有套路。他們會反覆強調 “政策風口”“國家扶持”“內部名額”“限時開放”“錯過不再有”,拼命製造緊迫感和稀缺感。還會偽造政府檔案、領導合影、銀行授信、上市公司合作公告,使勁往自己臉上貼金,增加可信度。

但這些東西,說白了全都是可以偽造的。你真正應該看的,是專案有沒有經過合法備案、有沒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有沒有真實的底層資產。而不是看對方朋友圈發得多熱鬧、場面鋪得多大。

六、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差別在哪

很多朋友會問:我投的專案暴雷了,對方到底是構成集資詐騙,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這兩個罪名都建立在非法集資的基礎上,需同時滿足四個核心特徵,也就是實務中常說的 “四性”: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簡單說,就是未經批准,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回報,向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同時滿足這四個特徵,且達到法定的數額、人數或損失標準的,才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這裡張智勇律師要補充一點:“不特定物件” 很關鍵。如果只是在親友之間定向借款,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員工的集資,一般不認定為向社會公開宣傳,也就不構成這個罪。但如果以 “熟人介紹熟人”“口口相傳” 的方式不斷向外擴散,吸收的物件不再特定,性質就變了。

而集資詐騙罪,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多了一個核心要件:非法佔有目的。也就是說,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沒打算還錢,或者明知沒有兌付能力還在繼續集資。常見表現有:虛構專案、偽造資金用途、把錢揮霍或轉移、明知資金鍊要斷還繼續拉人投資填窟窿。

對投資人來說,報案的時候不用糾結自己能不能定對方的罪,刑事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你不需要自行證明對方構成詐騙。只需要把投資經過、宣傳材料、轉賬記錄、回款情況整理清楚,交給律師和辦案機關就行。

七、如果你已經投了,怎麼辦

第一,立刻停止追加投資。暴雷前的最後幾期往往利息最高、誘惑最大,也最容易讓你把身家都砸進去,最後血本無歸。

第二,儲存好全部證據。包括合同、協議、宣傳資料、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憑證、回款記錄、對方身份資訊等。如果是透過朋友介紹的,也要儲存和朋友的全部溝通記錄。

第三,儘快報案或諮詢律師。非法集資案件通常會進行集資參與人登記,後續按統一比例清退。及時報案有利於儘早登記身份、固定證據、參與後續清退程式。拖得越久,錯過登記的風險越大,追回難度也越高。

第四,別私下用過激手段 “討債”。堵門、扣押人員、打砸財物,不僅要不回錢,自己還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得不償失。

朋友推薦的投資專案,最容易讓人放鬆警惕。因為信任這個人,我們往往就跳過了本該做的盡職調查。

但法律上,熟人推薦從來不是免責理由,高收益承諾也不是安全保障。判斷一個專案靠不靠譜,別光看是誰介紹的,要看錢去哪了、怎麼賺的、能不能還。這三件事回答不清楚,再好的朋友也要謹慎。

投資這件事,寧可錯過一個所謂的 “機會”,也不要掉進一個窟窿。畢竟正常理財可能讓你少賺一點,碰上非法集資,可能連本金都拿不回來。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信用卡欠著還不上算詐騙嗎

銀行催收與賬單檔案
信用卡欠著還不上算詐騙嗎

當事人之前在外貿公司上班,疫情那幾年生意不好,靠刷信用卡週轉,前前後後欠了二十幾萬。後來又失業,徹底斷了收入,銀行催收電話打了好幾個月。後來當事人突然接到派出所電話,說他涉嫌信用卡詐騙,要他過去配合調查。

家屬問:欠信用卡還不上,真的會坐牢嗎?

這個問題問的人很多。很多人把 “信用卡欠錢” 和 “信用卡詐騙” 混為一談,一聽銀行說要報警,整個人先慌了神。實際上,大部分信用卡透支還不上,最後走的都是民事催收、上徵信黑名單、法院強制執行這條路,不會輕易上升到刑事。但一旦真的符合 “惡意透支” 的構成要件,公安機關也確實可能立案。

一、還不上,不等於詐騙

刑法第 196 條規定了信用卡詐騙罪,其中一種情形就叫 “惡意透支”。很多人一看到 “透支” 兩個字,就以為只要信用卡欠了錢、還不上,就是犯罪。這個理解實在太寬了。

普通的信用卡透支還不上,本質上就是個民事債務問題。你用真實身份辦的卡,正常消費、正常取現,後來因為失業、生意失敗、家人生病這些原因,資金週轉不過來,沒法按期還款。這種情況下,銀行可以起訴你、申請強制執行、把你列入失信名單、凍結賬戶。但只要你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就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什麼叫非法佔有目的?說白了就是辦卡或者透支的時候,你壓根就沒打算還,或者明知道沒有還款能力還要大額透支,把錢拿去揮霍、賭博、還高利貸、轉移藏起來,再或者透支後直接換手機號、搬家、失聯,躲著銀行催收。

一句話講透:還不上和不想還,根本是兩碼事。

二、惡意透支的四個門檻

根據兩高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惡意透支” 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缺一個都不算:

第一,透支金額達到法定標準。2018 年之後,惡意透支 “數額較大” 的標準就從一萬提到了五萬。也就是說,目前要達到刑事立案的門檻,本金得在五萬元以上。這裡說的五萬元,指的是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本金,利息、滯納金、手續費這些銀行收的附加費用不算在內。不到五萬的,通常不會按信用卡詐騙罪處理。

第二,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就是你透支已經超出了銀行給你的信用額度,或者到了還款日沒還,銀行給了寬限期還是還不上。

第三,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這是個很關鍵的程式性條件,不是銀行隨便催兩次就算數。有效催收得是在你透支超限額或者超期限之後,用你能夠正常收悉的方式進行,而且兩次催收之間至少要間隔三十天,從第二次催收完成之日起算,超過三個月還沒還的,才符合這個門檻。當然也有例外,如果持卡人故意換手機號、搬家失聯,刻意逃避催收的,就不受 “確認收悉” 和 “間隔三十日” 的常規限制了。

第四,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這是最核心的一條。如果是因為客觀原因暫時還不上,但你一直接銀行電話、主動協商還款方案、在盡力湊錢,通常不會被認定有非法佔有目的。反過來,要是辦卡時就提交虛假材料,透支後馬上失聯、轉移財產,或者把錢全用在高檔消費、賭博這些非必要支出上,主觀上就很難洗脫嫌疑。

這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三、哪些行為容易被認定成 “惡意”

實務裡,公安和法院判斷一個人有沒有非法佔有目的,通常會看這幾個細節:

第一,辦卡時有沒有弄虛作假。用假身份證、假工作證明、假收入證明辦的卡,從一開始就埋下了詐騙的嫌疑,銀行一旦發現,報案的機率會很高。

第二,透支資金的去向。錢是用來正常消費、做生意、看病、交房租,還是拿去賭博、買奢侈品、還高利貸、轉給家人轉移?前者是正常用途,後者更容易被推定為壓根不想還。

第三,逾期後的表現。逾期之後,你是主動聯絡銀行說明情況、協商分期,哪怕每個月少還一點,還是直接關機、換號、搬家、拉黑催收人員?前者是有還款意願的體現,後者是逃避還款義務的典型表現。

第四,明明有還款能力卻拒不還款。有些人名下有房有車有存款,但就是不還信用卡,甚至把財產轉到別人名下。這種情況,哪怕金額剛夠五萬,也容易被認定為惡意透支。

第五,是不是多張卡同時大額透支。一個人在好幾家銀行辦了信用卡,短時間內全部刷爆,又沒有任何還款安排,這種情形也很容易引起銀行懷疑。

四、銀行報案和公安立案,中間還有距離

銀行催收最常說的一句話就是:不還錢就報警。但報警不等於立案,立案也不等於定罪。

銀行報案,通常是把材料移交給公安機關。公安會先審查:金額夠不夠五萬?有沒有兩次符合規定的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沒還的證據充不充分?有沒有證據證明非法佔有目的?這些條件都湊齊了,才會立案。

實務裡,公安機關對信用卡糾紛其實卡得挺嚴。畢竟信用卡欠款太普遍了,要是每一起還不上都按詐騙處理,司法資源根本扛不住。所以通常只對那些金額比較大、主觀惡意明顯、故意躲避催收的案件才會立案。

如果真的接到公安傳喚,家屬先別慌。傳喚只是個調查程式,說明公安在核實情況。當事人積極配合,如實說清楚透支的原因、錢用在哪了、做了哪些還款努力,這個階段處理得當的話,很多案子最後都走不到起訴那一步。

五、家屬能做什麼

如果家裡有人因為信用卡透支被傳喚或者立案,張智勇律師建議按這幾步來:

第一步,能儘早還錢就儘早還。這是最有效的化解方式。惡意透支案件有個很重要的特點:還錢的時間點不一樣,法律效果差很多。根據司法解釋,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全部還清本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全部還清,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還清,情節輕微的,法院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不過有一點得提前說清楚:這個從寬政策主要適用於 “數額較大” 也就是五萬以上不滿五十萬的情形。要是欠款數額已經到了五十萬以上的巨大檔次,就算全額還清,也只是從輕量刑的情節,沒法直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別抱著 “還錢就一定沒事” 的想當然心態。另外,如果之前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刑事追究,或者兩年內因信用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這個從寬規定也不適用。

第二步,整理好能證明還款意願的證據。比如和銀行催收的通話錄音、簡訊記錄、分期還款協商記錄、部分還款的憑證。這些都能證明當事人沒有逃避債務的故意。

整理還款憑證材料

第三步,理清楚資金用途的憑證。如果透支的錢確實是用在家庭開支、生意週轉、看病這些正當用途上,把相關的票據、流水整理出來。資金用途正當,是反駁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第四步,千萬別失聯、別轉移財產。越躲問題越大。公安最忌諱的就是當事人失聯、銷燬證據、轉移資產,這些行為本身就是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第五步,及時找律師介入。信用卡詐騙案在偵查初期迴旋空間其實很大。律師可以幫著和銀行協商、和公安溝通,整理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介入得越早,通常效果越好。

信用卡透支還不上,會不會變成信用卡詐騙罪?答案是:有可能,但絕不是必然。

普通欠款和惡意透支之間,隔著一道叫 “非法佔有目的” 的牆。牆這邊是民事債務,銀行可以催、可以告、可以執行;牆那邊才是刑事犯罪,得同時滿足金額、催收程式、主觀故意這幾個條件。

家屬碰到這種事,先別被 “信用卡詐騙” 這四個字嚇倒,也別心大覺得只是欠錢沒大事。先把事實理清楚,把證據固定好,該協商協商,該還款還款,該請律師請律師。只有把 “還不上” 和 “不想還” 的界限掰扯清楚,很多案子才不會從民事糾紛滑向刑事犯罪。

張智勇律師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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