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貪汙賄賂罪

行賄罪

行賄罪(《刑法》第389條)的構成要件、立案標準、量刑與辯護要點。

法條 · 刑法第389条更新於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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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受賄行賄案件選擇併案審理是否更有利?

在不少職務類案件中,常常會出現這樣一種略顯荒誕卻又真實發生的局面:受賄人言之鑿鑿地說“你送了我錢”,而行賄人卻斷然否認,一口咬定“我沒有送”。兩人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彷彿陷入了一場沒有第三人在場的“羅生門”。
 
那麼,究竟誰在說實話?如果這兩個人分別被起訴、分開關押、分開審理,法庭還能不能撥開迷霧,把事實真相徹底搞清楚?
 
這是張智勇律師團隊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經常會遇到的一類棘手情形。實踐中,受賄罪與行賄罪往往被作為兩個獨立的案件分開處理,控方在各自的卷宗中構建的證據鏈條看似環環相扣、嚴絲合縫,但對於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而言,這種“分而治之”的審理模式卻暗藏著極大的程式劣勢——被告人無法與案件中最關鍵的證人(即另一端的涉案人)當庭對質,質證權被實質性架空,原本可能在當庭交鋒中暴露出的矛盾與問題,被悄無聲息地掩蓋在書面筆錄之下。
 
那麼,面對這種情況,辯護方是否可以主張將兩案合併審理?這樣做有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在程式上是否會對被告人更為有利?
 
答案是肯定的——不僅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且在很多案件中,確實可能為被告人爭取到更有利的審理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人民法院在審理關聯案件時,確實有權根據案件情況決定分開審理,但這種分案處理有一個至關重要的前提:必須充分保障被告人對關鍵證人(包括同案被告人)的當庭質證權利。換言之,如果行賄人被另案起訴、未作為證人出庭作證,那麼被告人在本案中就喪失了當面質證的機會,其核心程式性權利——包括質證權、辯護權等——實際上已被剝奪。這種程式上的缺失,不僅直接影響到事實查明的準確性,也可能構成對辯護權的實質侵害,甚至成為二審發回重審或改判的理由。
 
正是基於這一制度設計的初衷,我們在辦案過程中始終堅持推動併案審理。主張併案審理,絕不僅僅是為了程式上的便利,更有著深刻的實踐考量和法理支撐:
 
第一,有利於當庭對質,查清事實真相。 在同案審理的場景下,受賄人與行賄人同庭受審,當受賄人說“你送了我多少錢”,行賄人完全可以當庭回應“我沒送”。兩人現場對質,透過交叉詢問和細節比對——錢款究竟是如何交付的?具體時間、地點、金額、面額、包裝方式是什麼?有無第三人在場?事後有無聯絡或反饋?——法庭上這一問一答之間,可能能暴露出書面筆錄中難以察覺的矛盾與問題。虛假的供述在面對當庭對質時,很容易在細節上露出馬腳,而真實的交易細節則能夠經受住交叉詢問的檢驗。
 
第二,避免事實割裂、證據片面。 受賄與行賄本質上是同一行為的兩面,具有不可分割的內在聯絡。行賄是“因”,受賄是“果”;沒有行賄行為,就不可能構成受賄犯罪。分案處理後,兩份證據無法在同一庭審中相互印證、交叉檢驗,容易造成定罪依據的單一化,甚至導致事實認定出現偏差——有時只看受賄人的供述定案,有時又僅憑行賄人的筆錄定罪。合併審理則能將完整的事實鏈條還原於法庭,讓裁判建立在全面、互證的證據基礎之上,避免“盲人摸象”式的片面認定。
 
第三,防止出現“同案不同判”的荒唐現象。 實踐中我們曾見過極為離譜的情形:行賄人被判處的刑罰反而重於受賄人。原因就在於兩個案件分屬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合議庭審理,彼此之間缺乏證據與情節的統籌考量,導致量刑嚴重失衡。這種“同案不同判”不僅損害了司法公正,也會讓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對裁判的合理性產生質疑。併案審理可以有效避免這種因程式分割而產生的裁判不公,確保同一事實鏈條下的法律責任得到協調統一的評價。
 
第四,防止只呈現對被告人不利的部分證據。 在許多職務犯罪案件的卷宗中,控方可能只摘取“行賄人承認送錢”這一部分內容,而對行賄人前後矛盾、細節模糊、或對其有利的其他陳述則選擇性忽略。書面筆錄是靜態的、被篩選過的,而行賄人或相關證人一旦被真正拉到法庭上,面對法官和辯護人的層層追問,現場的氛圍、當庭的壓力,往往會讓一些人“良心發現”,當庭糾正此前與事實不符的陳述,明確表示“根本就沒有這一筆”“這筆錢是虛構的”。這種當面交鋒,恰恰是防止紙面證據“一錘定音”、防止冤錯案件發生的關鍵所在。
 
第五,節約司法資源,提高訴訟效率。 同一套事實、同一批證人、同一組證據,如果分案審理,就意味著兩場庭審、兩份合議、兩次送達、兩套文書,司法資源被重複消耗。合併審理不僅避免了這種不必要的浪費,也有助於實現裁判的統一與高效,讓有限的司法資源聚焦於事實本身的查明,而非程式的空轉。
 
正因如此,我們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時,從不只盯著受賄罪的“數額”在打官司,而是在程式的每一個細節上發力,尤其是審前程式和庭審程式的銜接與選擇。很多時候,案件的真正變數並不在罪名本身,而在於程式。一個看似技術性的“併案申請”,可能能撬動整個案件的走向,為還原事實真相、爭取公正裁判開啟關鍵的突破口。程序正義,從來不是空洞的原則,而是每一起案件中實實在在可以爭取的權利。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
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
紀委說我涉嫌行賄,為什麼最後抓人的卻是公安?
紀委說我涉嫌行賄,為什麼最後抓人的卻是公安?
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我是搞企業的,紀委說我涉嫌行賄,可為什麼最後上門抓人的,不是紀委監委,而是公安?
因為很多家屬一聽到“行賄”“職務犯罪”“紀委在查”,腦子裡預設想到的就是留置。可現實裡,真不是所有這類案子,一上來都會直接進留置程式。有些案件,恰恰會先走公安的刑事拘留,後面再轉留置。
01、先刑拘,再轉留置,這種案子特殊在哪
我分享的這個案子,涉嫌的罪名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這個罪名有一個很特殊的地方,不少人並不知道:它屬於少有的公安和監委都具有管轄權的案件。也就是說,從法律上講,這兩家都能辦。
但“都能辦”,不代表辦案邏輯一樣。
恰恰相反,這種案子最值得警惕的地方就在於:表面上看是公安在抓人,實際上背後很可能已經有紀委監委深度參與,甚至是在實質性主導案件走向。
很多家屬一看到人被公安帶走,就覺得這是普通刑事案件,想著先等等看,或者覺得後面再找律師也來得及。等真正反應過來,案件已經升級了。
你肯定想問:為什麼不直接留置,而是先走刑事拘留?原因是:兩種措施的啟動標準並不一樣。
刑事拘留的啟動標準,比留置要低。這就意味著,在某些案件裡,辦案機關雖然已經盯上人了,案件也要推進,但現有證據還沒有紮實到足以直接上留置的程度。這種時候,就容易出現一種情況:先由公安把人刑事拘留,後面再根據案件進展轉留置。
說得再直白一點,這類案件很多時候不是“不想留置”,而是暫時還批不下來。但案子又不能停,所以就先走刑拘這一步。
這也是為什麼,有些家屬後來才發現,表面上看人是在看守所,程式上也像普通刑事案件,可實際上,問話節奏、調查方向、案件重心,早就不是單純公安在推了。很多時候,是紀委監委已經實質性介入,甚至在不斷問話、不斷推進。
02、此時,律師能不能見到人?
為什麼我說,先刑拘再轉留置的案件,家屬一定不能遲鈍?因為這兩種程式之間,最核心的差別之一,就是:公安抓了人,不管是刑事拘留,還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律師都是可以會見的;但一旦進入留置程式,誰都見不了。
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在“刑拘但尚未轉留置”的這段時間裡,對律師來說,可能存在一個非常寶貴、而且稍縱即逝的視窗期。
這個視窗期一旦抓住,律師可以儘早會見,瞭解案件真實情況,判斷當事人的狀態,掌握前期訊問中可能存在的問題,也能及時給家屬一個相對靠譜的判斷。
可一旦這個階段過去,案子正式轉入留置,很多資訊就會瞬間被切斷。
家屬見不到人,律師也見不到人,外面的人對裡面發生了什麼,幾乎很難知道。
所以很多家屬後面會覺得特別被動,不是因為案子突然變複雜了,而是因為原本能爭取、能瞭解、能介入的那段時間,被白白錯過了。
03、人在看守所卻不能會見,意味著什麼
實務中,還有一種情況更讓家屬著急。
人明明是被刑事拘留,羈押在看守所,按理說律師應該可以會見。可家屬委託律師去申請會見時,卻被告知:不允許會見。
是不是一點辦法都沒有了?要不要趕緊去找關係?我把話說得直接一點:越是這種時候,越不要把希望寄託在“找關係”上。
原因很簡單。
第一,如果這個案子證據已經紮實到位,紀委監委往往早就直接留置了,不會還停留在這種“不留置卻刑拘、人在看守所卻又不讓會見”的狀態。恰恰是這種狀態,往往說明案件本身還處在一個很微妙的階段。
第二,“找關係”這個領域,恰恰就是紀委監委重點盯、防、查的地方。誰會願意頂著風險去觸碰雷區?
第三,也是我辦了這麼多職務犯罪案件後感受最深的一點:很多落馬的、被查的、被判的,哪一個不是在體制內摸爬滾打多年?哪一個沒有人們口中的“關係”?可最後該出事,還是出事了。
所以,到了這個階段,還去幻想誰能“打個招呼”“把人撈出來”,說實話,不僅沒用,很多時候還會把家屬自己推到更危險、更被動的位置。
04、真正該做的,不是找關係,而是把法律賦予的權利用到位
如果不讓會見,辯護律師該控告、該申訴,就依法去走程式。
很多人覺得,律師作用是不是就是後面開庭時辯一辯。
完全不是。尤其是職務犯罪、留置銜接類案件,律師真正的價值,往往恰恰體現在前期:
(1)你能不能儘早識別這是不是“刑拘轉留置”的案子;
(2)能不能判斷背後是不是紀委監委已經深度介入;
(3)能不能抓住還能會見的視窗;
(4)能不能對不允許會見的情形及時依法反應;
(5)能不能把家屬從“亂找關係、亂花錢、亂託人”這種更危險的路徑上拉回來。
這才是專業的分量。
張家豪律師團隊這些年一直深耕職務犯罪、留置銜接、行賄受賄類案件,處理過大量類似情形,對“刑事拘留轉留置”這類程式變化並不陌生。很多家屬看不懂、摸不準、容易誤判的節點,往往恰恰是這類案件最關鍵的地方。
而真正懂這類案件的律師,必須既懂刑事程式,也懂監委辦案邏輯,還得有大量職務犯罪案件的實務經驗,才能看得出這裡面的門道。
這,才是職務犯罪案件裡最稀缺的能力。
所以,回到最開始那個問題:明明說我是行賄,為什麼先來抓我的卻是公安?
答案很簡單,因為有些罪名本身就存在公安和監委雙重管轄;也因為在某些案件裡,辦案機關會基於證據狀態、程式條件,先走刑事拘留,再往留置方向推進。
家屬要明白:在職務犯罪案件裡,程式變化從來不是小事。
找到真正懂這類案件的人,把程式看透,把節點抓住,把法律賦予的權利用到位,這才是最現實的路。

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曾辯護省部級受賄案、曾在全國具有巨大影響力的故意殺人案、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特大集資詐騙案,以細膩嚴謹的風格著稱,善於從證據、程式中找到突破點。張家豪律師帶領團隊集體作戰,團隊律師共辦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無罪不起訴緩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國範圍內知名的專注刑事案件的律所,處理過上萬件刑事案件經驗豐富、成功案例眾多。
行賄犯罪與單位行賄犯罪的法律規制、證據體系與無罪辯護實務要點梳理
本文聚焦行賄犯罪與單位行賄犯罪的構成要件差異、證據審查重點以及辯護切入路徑,結合刑事辯護實務經驗,梳理防禦體系的構建方法。

刑事法治變革下的賄賂犯罪治理邏輯

當前司法實踐對行賄犯罪的打擊呈現從嚴態勢,強調受賄行賄一起查、重點領域從嚴、穿透單位責任。辯護律師在閱卷時,必須精準區分行賄罪與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圍繞“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認定、單位意志的穿透以及被勒索情節的適用,構建完整防禦框架。
本文認為,在高壓反腐環境下,辯護的關鍵在於從證據鏈的邏輯斷裂處入手,而非單純依賴數額對抗。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核心調整與量刑影響

《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對賄賂犯罪法定刑進行了系統平衡與強化,重點回應了實踐中“單位行賄規避重罰”的問題。
主要調整如下:
罪名類別 修改前主要檔次 修改後法定刑設定 立法導向
行賄罪(個人) 五年以下;五年至十年;十年以上 三年以下;三年至十年;十年以上或無期 降低起刑點,增加從重情節,平衡與受賄罪量刑銜接
單位行賄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情節嚴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增設較高檔次,最高刑提升
對單位行賄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情節嚴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加強法人受賄對合行為的打擊
單位受賄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三年至十年 提高最高刑,與對合犯罪匹配
 
上述調整要求辯護律師在處理《刑法修正案(十二)》實施後的案件時,重新評估“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尤其是大型企業決策引發的行賄行為可能面臨更嚴刑罰。
本節結論:法定刑的體系重構迫使辯護必須提前穿透量刑檔次,精準切割單位責任與個人責任。

行賄犯罪的從重處罰情形與證據核查

修正案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條新增七類從重處罰情節,檢察機關公訴時常以此作為主觀惡性深的佐證。辯護律師閱卷時需逐一核對證據支撐:
·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
·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專案中行賄;
·為謀取職務、職級晉升、調整行賄;
·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
·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並實施違法犯罪活動;
·將違法所得用於行賄。
實務中,這些情節往往與“重點領域”認定繫結。辯護切入點在於審查公訴證據是否充分證明“重點工程”地位以及行賄行為與請託事項的直接因果關係,若僅靠言詞證據而缺乏客觀檔案支撐,則存在質證空間。
本節結論:從重情節的適用必須以證據鏈完整為前提,辯護律師的職責是讓每一項加重因素都經得起交叉詢問。

“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與辯護路徑

“為謀取不正當利益”是行賄罪的核心主觀要件。司法解釋將其界定為:利益本身違法違規;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提供幫助;或者在經濟活動中違背公平競爭原則獲取優勢。
辯護重點在於證明當事人追求的是合法債權或程式性權利,未要求對方提供“額外便利”。例如,在行政審批存在正常拖延的情況下,支付少量財物僅為促使對方履行法定職責的,可主張不構成行賄。
被勒索情形的無罪辯護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因被勒索給予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以行賄論處。這是法定免責事由。辯護策略需挖掘以下細節:
·給付財物的時間節點是否緊隨行政壓力或業務受阻之後;
·最終獲得的利益是否本屬合法權益,僅因對方刁難而延遲實現;
·受賄人訊問筆錄中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的索要痕跡。
透過調取聊天記錄、業務受阻證據及交叉詢問,可構建“無奈交付”的完整鏈條。張智勇律師在長期辦理行賄案件過程中反覆指出,證明被勒索情節時,時間節點與利益合法性的緊密結合至關重要,這往往是突破控方有罪推定的關鍵。
本節結論:不正當利益的認定是行賄罪的“命門”,精準切割合法利益與違規便利,即可實現有效防禦。

單位行賄罪與個人行賄罪的區分及穿透辯護

區分二者的核心是“三要素”:是否以單位名義、是否體現單位意志、利益是否歸屬於單位。
判定維度 單位行賄罪特徵 個人行賄罪特徵 辯護審查要點
意志形成 集體研究、董事會決策或負責人履行職務決定 個人擅自決定,違背公司制度 調取決策紀要、OA審批、內部控制檔案
名義歸屬 以單位名義承諾或簽署協議 純粹個人身份、隱瞞單位背景 審查合同主體、對外溝通記錄
利益歸向 違法所得歸單位(業績、資質、專案收益) 歸個人或透過單位過賬後私分 穿透審計資金流向、財務歸集憑證
 
實務中,私營企業負責人同時為大股東時,司法傾向認定單位行賄;但若銷售人員為個人獎金擅自行賄,且公司存在有效反賄賂合規制度,則應由個人承擔責任。對於一人公司或財產混同企業,辯護需提供納稅記錄、社保繳納、獨立審計報告,論證企業獨立人格,防止“刺破公司面紗”。
張智勇律師長期從事職務犯罪辯護實務發現,在處理單位意志認定時,辯護人必須透過決策檔案和資金流向實現精準切割,否則極易陷入個人罪名重罰的被動局面。
本節結論:單位意志的科學切割是量刑辯護的勝負手,證據鏈指向單位即可能實現罪名轉化與刑罰減輕。

證據體系的結構性審查與辯方構建

公訴證據通常包括受賄人證言、行賄人供述及請託事項事實證據。質證薄弱環節有三:
1. 言詞證據對合性——時間、地點、數額、請託事項是否完全一致;
2. 非現金賄賂的價值評估報告是否具備資質、計價是否市場化;
3. 不正當利益因果鏈是否僅有言詞而缺乏招投標檔案、審批記錄等客觀證據。
辯方證據構建策略:
·調取行業政策檔案,證明獲得的利益屬普適性合法權益;
·提交企業合規制度及資金非公賬列支證明;
·收集索賄間接證據(如聊天記錄、業務受阻材料)強化被勒索情節。
本節結論:證據體系的對抗本質是程序正義與實體合法性的較量,辯方證據的及時出示往往決定案件走向。

重點領域風險防控與利益追繳處理

在金融、醫療、工程等領域,行賄常與融資、資質、招投標掛鉤。辯護需區分市場風險與行賄導致的損失,審查“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計算依據是否客觀。
利益追繳方面,財產性利益按扣除合法成本後的淨利潤計算;非財產性利益可透過檢察建議撤銷,但若許可基於企業硬體達標,僅因加速流程獲得,則可爭取保留許可並減輕行政後果。
本節結論:刑事辯護必須前瞻行政處罰銜接,避免言詞證據為後續高額罰款留下隱患。

無罪辯護的關鍵節點與實務邏輯

針對行賄犯罪與單位行賄犯罪,防禦邏輯可概括為四點:
1. 主體錯位防禦:證明行賄決定由單位集體作出、資金公賬支出、利益迴流單位,促使定性為單位行賄罪(直接責任人量刑通常更輕);
2. 利益正當性挖掘:證明請託事項在公職人員自由裁量權內,未改變規則;
3. 被勒索與合法利益結合:構建“被迫交付+合法權益實現”的證據鏈,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
4. 證據鏈斷裂打擊:利用同步錄音錄影核查有無誘供、指供,若關鍵證言反覆或與客觀證據矛盾,即提出非法證據排除或疑罪從無。
速查問答
問:單位行賄如何與個人行賄區分?
答:核心看意志形成、名義歸屬與利益歸向,三要素指向單位則定單位行賄。
問:被勒索如何證明?
答:時間節點、利益合法性、索賄痕跡三結合,形成完整敘事。
問:謀取不正當利益如何否定?
答:證明追求的是法定權利或程式便利,未要求違規幫助。
本節結論:無罪辯護雖難度較大,但只要精準把握不正當利益與單位意志兩大法理關鍵,仍可能在高壓環境下守住公正底線。
行賄犯罪的治理已進入系統施治階段,辯護律師唯有從證據邏輯與法律要件雙重維度精準切入,方能為當事人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保護。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
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
行賄罪辯護兩大辯護重心:謀取不正當利益、索賄(被勒索)如何論證
行賄罪的實務爭奪點,往往不在“給沒給錢”,而在兩件事:第一,給錢到底是在“謀取不正當利益”,還是在爭取本來就該有的正當權益;第二,給錢到底是“主動行賄”,還是在對方“索賄、卡壓、勒索”的壓力下被迫給付。真正能把案件打出空間的,常常就卡在這兩把尺子上。結論一句話:行賄案想打出結果,先盯住“不正當利益”和“索賄/被勒索”這兩條主線。
 
一、政策趨嚴是背景,但辯護要回到構成要件 近年來,“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取向越來越清晰,這會直接帶來兩個變化:一是行賄人的“預設從寬”空間被壓縮;二是檢方對“謀取不正當利益”的指控更傾向於擴大解釋。越是在這種環境下,辯護越不能靠情緒和口號,而要回到刑法的基本結構——構成要件與證據規則。結論一句話:風向越緊,越要用構成要件把案件“拆開打”。
 
二、“謀取不正當利益”到底怎麼認:不是一句“想辦事”就夠了 行賄罪的核心關鍵詞是“謀取不正當利益”。很多案件裡,當事人會被一句話套住:“你送錢,不就是為了辦事嗎?”——但“辦事”不等於“不正當利益”,這是辯護最關鍵的卡點。
實務中常見的認定路徑,大體會圍繞三類情形展開:
利益本身違法:要的東西本來就不該給、不該批、不該享有。
程式被扭曲:本來應當按法定程式、公開流程辦的事,被要求“走捷徑”“插隊”“繞開審批”。
公平被破壞:在競爭性事務中,透過送錢換取本不應有的優勢。
辯護抓手通常是反向提問:你說“不正當”,請把“不正當”的具體點說清楚——到底違反了哪條規定、哪一道程式、哪一項競爭規則?沒有落點,就很容易停留在抽象指控。結論一句話:不正當利益必須落到“具體不正當在哪裡”,否則就是空轉。
 
三、最容易混淆的點:正當權益“加速”與不正當利益“交換” 行賄案裡最常見、也最容易被混淆的,是這種場景:當事人本來就依法應當取得某項權益(比如合法債權的清償、符合條件的手續辦理、按規則應得的審批結果),但因為拖延、卡壓、反覆退回而被迫“意思一下”。控方容易把它簡化成“花錢辦事”;辯護則要把它拆成兩個問題:
(1)這項利益本身是否正當、是否依法應得;
(2)對方是否因此實施了違背職責的行為(例如違規插隊、違規放行、違規洩露資訊等)。
如果利益是正當的、流程也是依規的,案件就至少存在把“謀取不正當利益”要件打穿的可能;即使最終仍被評價為違紀或不當交往,也不應當然等同於行賄罪。結論一句話:把“本來就該給的”與“額外交換來的”分開,是行賄辯護的第一道分水嶺。
 
四、“索賄(被勒索)”是硬條款,但必須同時滿足一個苛刻條件 刑法對行賄行為留有一個非常關鍵的出罪通道:因被勒索給予財物,且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這句話的威力很大,但適用門檻也很高,因為它要求同時證明兩件事:
確實存在索賄/勒索壓力(顯性開口要錢,或以卡壓拖延、設定障礙逼迫給付);
給錢後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如果拿到的是不正當利益,就很難走到“不是行賄”,最多轉為從輕情節)。
實務最難的是第一點:受賄一方通常不會承認“索賄”,因為索賄本身會加重其責任。所以辯護必須用證據做“情境還原”,而不是隻靠當事人口供。張智勇律師團隊在一些行賄關聯案件的處理經驗裡,常把“卡壓軌跡”作為證據主線:辦事記錄為什麼反覆退回、節點為什麼突然停滯、給付前後審批節奏為何出現明顯變化——用客觀軌跡支撐“被迫性”。結論一句話:索賄抗辯拼的不是說法,而是“卡壓—給付—變化”的證據鏈。
 
五、幾個關鍵問題一旦說不清,案件就會被控方“順滑定性” 行賄案控方最常用的證明路徑,通常圍繞“錢—人—事”的閉環:誰給了財物、給了誰、為了什麼事、最終辦成了什麼結果。辯護要做的,是把這個閉環拆開,找出其中至少一個環節“證據不足”或“要件不符”。以下幾個問題,必須逐一核對清楚:
財物給付是否真實、數額是否準確、是否存在混同或重複計算;
給付物件是否明確(本人、親屬、第三人賬戶、所謂“中間人”);
“請託事項”是否被具體化,是否能對應到明確的職務行為;
所謂“獲得利益”到底是什麼,是否屬於不正當利益;
關鍵言詞證據是否穩定、是否存在誘導性訊問、是否與客觀材料衝突。
結論一句話:別讓案件被一句“你給錢就是為了辦事”帶著走,必須把“辦什麼事、違不違規、得了什麼利益”逐項拆解。
 
六、定性上的常見降維: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先看錢從哪來、利歸誰 不少案件裡,當事人是企業負責人或業務人員,控方容易直接按“個人行賄”推進。但只要資金來源、決策過程、利益歸屬指向單位,就存在向“單位行賄”方向審查與辯護的空間。常用核對點包括:
資金是否來源於公賬或企業成本費用列支;
是否存在單位層面的決策、授意、報銷或默許鏈條;
所獲利益是個人私利還是單位經營利益;
相關財務憑證、報銷流程是否能對應。
張智勇律師團隊在團隊化辦案中,經常會把“資金鍊”和“決策鏈”作為並行主線來梳理:一條線盯錢的走向,一條線盯誰決定、誰受益,避免案件被簡單歸入個人犯罪的框架。結論一句話:錢從哪來、利歸誰,決定了定性空間。
 
七、下面這份清單,直接面向當事人和律師同行按辦案用途列明:

銀行流水及取現記錄:用於鎖定給付事實、金額、時間節點
受款方及關聯賬戶流水:用於識別真實收款人、排查轉移或退回
聊天記錄、簡訊、通話記錄:用於證明請託內容、索賄暗示、被迫性
辦事流程材料(收件回執、退回原因、審批節點記錄):用於證明卡壓軌跡與異常變化
招投標、採購、評審材料:用於檢驗是否存在程式扭曲或不公平優勢
相關行業規範、內部制度、政策依據:用於反駁“違規便利”指控,釐清職責邊界
公司會議紀要、授權材料、報銷鏈條:用於單位意志與單位利益的證明
記賬憑證、發票、報銷單據:用於資金性質辨別與單位行賄路徑審查
訊問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影:用於審查誘導、指供、遺漏關鍵辯解等取證瑕疵
同案人員供述對比表:用於抓矛盾點、前後不一與利益交換式指證
關鍵時間線彙總:把“卡壓—給付—變化”按天按節點固定下來
退繳、退賠、主動交代等材料(如具備):用於從寬路徑的證據化呈現
結論一句話:行賄案最怕“口供單線”,證據一定要做成“時間線+軌跡鏈”。
 
行賄案走到最後,很多當事人最難受的不是一句“給沒給錢”,而是那句更刺人的話——“你給錢就是為了辦事”。但法律不是這麼粗暴的。錢給了不等於就構成行賄,關鍵要看你到底想換什麼:是想拿回本來就該拿到的正當權益,還是想讓對方替你違規開口子;也要看你到底是主動送,還是被對方卡著、拖著、逼著才不得不掏。把這兩點講清楚、把證據擺穩,你才有資格談結局,而不是被一句話定一生。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
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
行賄罪一審實刑,二審改判緩刑的可能
在“受賄行賄一起查”的嚴厲風暴下,很多企業家因為涉嫌行賄罪,一審被判處了實刑(如有期徒刑三年,不適用緩刑)。
這對一個企業來說是毀滅性的打擊。老闆進去了,公司業務停擺,銀行抽貸,員工失業。
“張律師,我不想坐牢,二審還有機會判緩刑嗎?”
這是張智勇律師在二審階段接手案件時,當事人最迫切的訴求。
行賄罪的二審辯護,不同於受賄罪。它更多的是在“定性”(單位還是個人)和“量刑”(緩刑適用)上做辯護。

一、 顛覆性辯護:是“個人行賄”還是“單位行賄”?

這是行賄罪二審中最大的“翻盤點”。
1. 刑期的天壤之別
· 個人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 單位行賄罪(刑法修正案前):最高刑期僅為五年。
很多一審判決,可能因為辦案機關圖省事,或者證據抓取不細,直接把老闆的行賄行為認定為個人犯罪。
律師觀點:如果在二審中,我們能補強證據證明:
· 行賄的資金來源於公司賬戶;
· 行賄的目的是為了公司利益(如公司拿地、公司中標);
· 行賄的決策是經過公司管理層(哪怕是家族式企業的核心成員)知曉或同意的。
那麼,二審法院完全有可能將罪名從“行賄罪”改判為“單位行賄罪”。一旦罪名變更,原本一審判決的重刑(如六年、八年)將失去法律依據,必須改判到五年以下,甚至爭取緩刑。
二、 阻斷性辯護:是“主動圍獵”還是“被勒索”?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有一個容易被忽視的條款:“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一審中,很多當事人因為害怕,不敢說受賄人索賄的情節。到了二審,為了保命,必須還原真相。
如果能證明:
· 是官員主動暗示、刁難、索要錢財(索賄);
· 企業給錢是為了能夠正常開展業務,獲取的是合法的利益(如正常的工程款結算,而非違規中標)。
那麼,這就是典型的“被動行賄”。在二審中,一旦“索賄”情節成立,根據法律規定,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甚至可能不構成犯罪。
三、 救命稻草:二審中的“合規整改”與社會貢獻
如果罪名和事實都無法改變,二審如何爭取從“實刑”變“緩刑”?
答案在於:社會危害性的重新評估。
1. 企業合規的二審適用
雖然涉案企業合規改革主要集中在審查起訴階段,但在二審階段,律師依然可以向法院提交《企業合規整改報告》和《社會貢獻說明》。
我們要告訴二審法官:這個企業解決了多少就業,貢獻了多少稅收。如果老闆進去坐牢,企業倒閉,會帶來多大的社會負面影響。
透過引入“法治化營商環境”的政策考量,爭取二審法官在量刑時,對企業實際控制人適用緩刑,以利於企業經營。
2. 認罪認罰+全額罰金
一審如果沒判緩刑,很可能是因為罰金沒繳夠,或者認罪態度不夠徹底。
二審期間,家屬如果能積極預繳罰金,並且當事人表現出深刻的悔罪態度。律師可以據此提出:當事人的人身危險性已經降低,符合緩刑適用的社群矯正條件。
結語
行賄罪的二審,是一場關於“生存”的辯護。從個人到單位的定性跨越,從實刑到緩刑的量刑跨越,都需要律師在證據的細節中尋找支點。不要輕言放棄,因為這可能是挽救一個企業的最後機會。
【實務主流觀點】
在行賄犯罪的二審裁決中,辦案機關對於“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的界定標準執行得日趨精準。主流裁判觀點認為,對於為了單位利益、由單位決策、資金來源於單位、收益歸屬於單位的行賄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為單位行賄罪,而不能簡單歸責於個人,從而在量刑上大幅從寬。同時,在最佳化營商環境的大背景下,二審法院在審理民營企業家涉行賄案件時,對於具有自首、立功、被索賄等情節,且企業經營狀況良好、對地方經濟有貢獻的被告人,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適用緩刑的比例呈現上升趨勢。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
給國企領導“管理費” 算不算行賄範疇
在工程建設領域,“掛靠”、“藉資質”幾乎是行業內公開的秘密。為了承接大專案,很多沒有資質或資質不夠的實際施工人,會選擇“借用”國企或高資質民企的名義去投標。中標後,實際施工人往往需要支付一筆不菲的費用給被掛靠方或相關負責人,名目繁多,如“管理費”、“諮詢費”、“勞務費”或純粹的“感謝費”。
圖片為AI製作,僅作示意參考
然而,隨著體制改革的深入和反腐力度的加大,這筆曾經被視為“行規”的錢,正在發生質變。在張智勇律師近期接受的諮詢中,越來越多的工程老闆因為這筆“費用”被留置,涉嫌罪名直指——行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甚至涉及串通投標罪。
這就引出了一個令無數工程人膽寒的問題:曾經的生意經,怎麼就成了送我去監獄的“買路錢”?
一、 核心爭議:是“藉資費”還是“行賄款”?
在實務中,控辯雙方的焦點往往集中在定性上。
控方通常的指控邏輯是:你沒有資質,為了中標,向掌握資源的人(被掛靠單位負責人)輸送利益,這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不管名義叫什麼,本質就是行賄。
但在實踐中,我們不能被控方的邏輯帶著走,律師應重點在對價性上做辯護
1. 費用的“對價性”辯護
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行賄是權錢交易,是無對價的;而民事行為是有對價的。
如果這筆錢是明文約定的“管理費”,且出借資質方(被掛靠方)在後續施工中提供了實質性的服務,例如:
派駐了專案經理進行現場管理;
協助辦理了施工許可證、安全生產許可證;
配合進行了工程款的走賬和稅務申報;
承擔了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連帶法律風險。
只要存在上述實質性的管理行為和風險承擔,那麼這筆費用就具有民事合同的對價性質,屬於企業間的合作成本,而不應認定為賄賂。
2. 資金流向的公私之分
錢去了哪裡,直接決定了案件的性質。
情形A:“好處費”全部打入了被掛靠公司的對公賬戶,並開具了發票或收據,納入了公司營收。這屬於單位之間的違規經營(掛靠),可能面臨行政處罰,但不構成刑事行賄。
情形B:這筆錢直接以現金、轉賬等方式進了國企領導個人的腰包,或者透過虛構陰陽合同洗出來給了個人。這種情況下,行賄的風險極高。
律師在辯護時,必須調取完整的銀行流水,追蹤資金的最終去向,力證資金是進入了公司體系而非個人口袋。
二、 串通投標與行賄的“罪數形態”
在工程案中,單純的掛靠往往還伴隨著串通投標(圍標、陪標)。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了串通投標罪。如果行為人為了中標,既實施了串通投標行為,又向相關人員行賄,應該怎麼判?
這裡存在“牽連犯”的辯護空間。如果行賄是串通投標的手段,或者串通投標是行賄的目的,兩者具有牽連關係。在司法實踐中,有時會主張擇一重罪處罰,而非數罪併罰。
考慮到串通投標罪的法定刑最高僅為三年,而行賄罪最高可至無期徒刑。如果能透過證據證明行賄意圖不明顯,主要目的是為了圍標,或者行賄金額較小,律師可以爭取將重點落在串通投標罪上,從而大幅降低當事人的刑期。
三、涉及國企人員受賄、行賄的職務犯罪案件的辦案機關不同,調查採取的措施一般也是留置。
在這個階段,家屬並非什麼事情都不能做,家屬可在專業人士的指導下,整理與專案相關的合規證據:
掛靠協議、內部承包合同;
被掛靠方參與專案管理的會議記錄、簽到表;
資金流水的完整鏈路圖;
工程實際施工、驗收合格的證據(證明未造成國家損失)。
這些證據一旦在移送審查起訴階段(案件進入檢察院,通常只有7-15天的黃金期)提交,將成為爭取“不起訴”或“從輕量刑”的重磅籌碼。
結語
工程建設領域的刑事風險,往往交織著複雜的行政違規與商業慣例。並不是所有的“潛規則”都是犯罪,但區分二者的界限,需要極高的專業法律素養。如果企業正面臨此類困擾,請切記:行政違法的歸行政,刑事犯罪的歸刑法。不要讓違規行為被錯誤升級為刑事重罪。
【實務觀察:裁判的主流觀點】
在目前的工程建設領域刑事審判中,對於“掛靠費”與“行賄款”的甄別非常看重客觀實質。有觀點認為,如果涉案資金在財務賬冊上有明確記載,流向了被掛靠單位賬戶,且被掛靠單位確實承擔了相應的管理職責、稅收義務或連帶風險,辦案機關通常認定這屬於民事或行政違規範疇的“管理費”,而不作為行賄受賄犯罪處理。此外,對於為了串通投標而產生的輸送利益行為,若未造成國家利益重大損失,在量刑時也多體現出從寬的政策導向。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人及首席合夥人,深耕刑事辯護領域29年,領銜創辦了西南地區首家專注刑事辯護的專業律師事務所,並率先在全國範圍內組建了“50+人職務犯罪辯護團隊”。作為刑辯領域具有影響力的實務專家,他身兼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重慶市法學會常務理事等多項重要職務,並屢獲殊榮,先後被授予“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市十佳律師”、“重慶市優秀律師”及“重慶最佳刑事辯護律師”稱號,連續兩屆斬獲“重慶經典刑事案例”獎項。
張智勇律師堅持“實務與理論並重”,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中心研究員及西南政法大學、重慶工商大學等多所高校兼職碩士生導師,結合二十餘年辦案經驗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與《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系統梳理了職務犯罪辯護策略與監察留置法律痛點。他專注於職務犯罪、經濟犯罪、詐騙犯罪等重大疑難案件辯護,親自處理各類職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大部分系受賄、貪汙、行賄等職務犯罪),獲得十餘件無罪結果,累計帶領、指導團隊辦理各類刑案辯護5000件以上。多年來,張智勇律師持續深耕全網平臺,聚焦“案件實務”與“風險解讀”,全網粉絲突破603萬。他憑藉精湛的專業功底與敢於直言的風格,贏得了廣泛的社會關注與支援,是目前國內備受當事人和家屬信賴的實戰派刑辯專家。執業以來,他始終信奉艾倫·德肖維茨的格言:“只要我們決定受理這個案子,擺在事實面前的只有一個日程——打贏這場官司。我將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託人解救出來,不管這樣做會產生什麼後果。”
涉案民營企業家如何依託企業合規,實現刑事免責?
隨著《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實施,“受賄行賄一起查”已不再是口號,而是雷厲風行的司法實踐。特別是對於向三人以上行賄、在重點工程領域行賄等七類情形,法律明確規定將從重處罰。
面對收緊的法網,涉案企業家該何去何從?作為深耕職務犯罪領域的專業律師,張智勇律師結合最新法規,為您梳理行賄罪辯護的兩條生命線。
 
一、 罪與非罪:被動勒索與謀取正當利益
行賄罪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給予財物”和“謀取不正當利益”兩個要件。這是辯護律師最重要的突破口。
 
1. 被勒索≠行賄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在實務中,很多企業家是為了工程款結算、證照辦理等原本合法的利益,被迫向官員“進貢”。如果能透過微信記錄、證人證言還原出官員“卡脖子”、“暗示索要”的情節,且企業謀取的是合法的應得利益,這將是爭取無罪的強力理由。
 
2. 謀取利益的正當性
如果企業透過送錢只是為了加快流程(如加急辦理),而並未違反實體法律規定(如本身完全具備資質),在某些司法判例中,這可能不被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 量刑之辯: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
將“個人行賄”辯護為“單位行賄”,是減輕刑罰的關鍵。
個人行賄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而單位行賄罪的最高刑期僅為五年。
在張智勇律師經辦的案件中,我們會重點審查三個要素:
決策意志:行賄行為是否經過公司股東會或管理層集體決定?
資金來源:行賄款是否來源於公司賬戶或報銷款?
利益歸屬:行賄所得的工程專案或資質是否歸屬於公司?
只要證據鏈能證明這是為了單位利益的集體意志體現,就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從而大幅降低責任人的刑期。
 
三、 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的“免死金牌”
這是近年來刑事辯護最大的紅利。對於涉嫌行賄的民營企業,如果企業認罪認罰,並承諾建立合規體系,檢察機關可以啟動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
如果企業在考察期內完成了合規整改,建立起了反商業賄賂的內部控制制度,檢察院最終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不僅免除了企業家的牢獄之災,更保住了企業的經營資格,避免了“案子辦了,企業垮了”的悲劇。
 
結語
在“行賄受賄一起查”的時代,行賄罪的辯護空間並未完全封閉,而是對律師的專業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精準區分罪名到啟動合規整改,每一步都關乎自由與生存。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雲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詐騙、經濟犯罪、程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於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託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涉案民營企業家如何依託企業合規,實現刑事免責?
隨著《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實施,“受賄行賄一起查”已不再是口號,而是雷厲風行的司法實踐。特別是對於向三人以上行賄、在重點工程領域行賄等七類情形,法律明確規定將從重處罰。
面對收緊的法網,涉案企業家該何去何從?作為深耕職務犯罪領域的專業律師,張智勇律師結合最新法規,為您梳理行賄罪辯護的兩條生命線。
 
一、 罪與非罪:被動勒索與謀取正當利益
行賄罪的成立,必須同時具備“給予財物”和“謀取不正當利益”兩個要件。這是辯護律師最重要的突破口。
 
1. 被勒索≠行賄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款,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
在實務中,很多企業家是為了工程款結算、證照辦理等原本合法的利益,被迫向官員“進貢”。如果能透過微信記錄、證人證言還原出官員“卡脖子”、“暗示索要”的情節,且企業謀取的是合法的應得利益,這將是爭取無罪的強力理由。
 
2. 謀取利益的正當性
如果企業透過送錢只是為了加快流程(如加急辦理),而並未違反實體法律規定(如本身完全具備資質),在某些司法判例中,這可能不被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 量刑之辯:單位行賄與個人行賄
將“個人行賄”辯護為“單位行賄”,是減輕刑罰的關鍵策略。
個人行賄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而單位行賄罪的最高刑期僅為五年。
在張智勇律師經辦的案件中,我們會重點審查三個要素:
決策意志:行賄行為是否經過公司股東會或管理層集體決定?
資金來源:行賄款是否來源於公司賬戶或報銷款?
利益歸屬:行賄所得的工程專案或資質是否歸屬於公司?
只要證據鏈能證明這是為了單位利益的集體意志體現,就應當認定為單位犯罪,從而大幅降低責任人的刑期。
 
三、 涉案企業合規:不起訴的“免死金牌”
這是近年來刑事辯護最大的紅利。對於涉嫌行賄的民營企業,如果企業認罪認罰,並承諾建立合規體系,檢察機關可以啟動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
如果企業在考察期內完成了合規整改,建立起了反商業賄賂的內部控制制度,檢察院最終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不僅免除了企業家的牢獄之災,更保住了企業的經營資格,避免了“案子辦了,企業垮了”的悲劇。
 
結語
在“行賄受賄一起查”的時代,行賄罪的辯護空間並未完全封閉,而是對律師的專業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精準區分罪名到啟動合規整改,每一步都關乎自由與生存。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雲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詐騙、經濟犯罪、程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於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託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行賄被留置,要求退700萬獲利,退錢就能回家嗎?
“我姐已經被留置四個月了,辦案人員說,如果我們把700萬退了,可能就可以讓她回家。但又帶話讓我們把她的小孩帶好……這不是矛盾的嗎?到底會不會放?”
家屬在說姐姐是某家公司法人,做生意的,非常能幹。公司也很規範,從來沒有涉及任何的違法行為。
可現在,辦案的人讓退700萬,說是非法獲利。她很糾結。
 圖片為AI製作,僅作示意參考
得搞清楚兩個最關鍵的問題:

01你姐姐到底是不是行賄人?
她是法人,法律上也是自然人。如果她用公司名義給領導送了好處,目的是為了拿專案,那就有可能構成行賄罪。

但重點來了:
? 是公司行為,還是個人行為?
? 是單位層面正常業務往來,還是她自己授意送錢謀私?
這個區別非常大。
· 如果是單位行賄,那就是罰款為主,公司承擔責任,刑期相對來說比較輕。
· 如果認定是她個人行賄,金額在500萬以上的話,那根據現行法律,刑期可能就是十年以上起步。
所以,第一步就是釐清行為屬性、指控路徑。

02那700萬,是“非法獲利”嗎?

“非法獲利”須有具體的財務核算和證據支撐。
? 你公司是怎麼中標的?有沒有記錄?
? 專案的結算清單、付款憑證、發票、流水賬還有嗎?
? 成本是多少?利潤是多少?有沒有其他合理支出?
這些都要拿出來,透過第三方審計+專業律師評估,才能搞清楚所謂的“700萬”是不是屬於“非法獲利”。
 
如果真的查清楚你姐姐只是公司業務中給了對方好處,那有機會可以爭取定成單位行賄;或者對方是“索賄”,就可能是其他情況。
證據才是決定生死的底線。完整的證據鏈、清晰的行為定性、嚴謹的法律判斷,才是決定最終結果的關鍵。
? 先全面梳理賬目,把資金流向、專案流程、各類憑證都核查清楚;
? 再結合核查結果和律師意見,審慎協商相關事宜。
只有把證據確實、把定性釐清,才能最大程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雲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於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託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行賄案為何讓行賄人退款?退款後是不是就沒事了?

家屬留言提問:
我老公因行賄罪被留置了5個月,監察機關的人要求我們退受賄的贓款400萬。請問他的罪名是行賄,受賄的贓款應該是對方退,為什麼要我們來退?退了他能回家嗎?

圖片為AI製作,僅作示意參考
張智勇律師解答:
是這樣的,有時行賄和受賄,雙方有約定,錢不給對方,讓行賄的人先保管,對方什麼時候要、或者退休以後再把錢給對方。那麼現在的情況多半就是這種——有可能被突破的口供,雙方都認可了、也都承認有了這麼一個“相互的承諾”。

所以你老公手上有沒有“送出去的錢”並不重要,關鍵是:只要形成了“我保管、你認可”的事實,監察機關就會認為你們拿的錢屬於“待交付贓款”或“已約定的賄賂款”,這就足夠了。於是他們要求你退的,不是對方收的錢,而是你們“保管”的贓款。

至於能不能回家,還要看幾個因素:
一是案件事實是否明確;
二是你老公有沒有行賄前科;
三是有沒有向多人多次行賄的情節;
四是行為是否構成情節嚴重或特別惡劣;
五是退贓是否及時、態度是否配合。

只有在沒有嚴重情節、主動認錯、積極退贓的前提下,才有可能爭取回家的機會。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雲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於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託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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