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不一定構成犯罪?看我們如何辯護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案情簡介

一、招標惹的禍?
某大型建設工程對外公開招標,有多家單位競標。參與競標的大王公司(化名)得知評審專家李曉光(化名)與某建築設計公司工程師楊強(化名)系朋友關係。於是找到工程師楊強,希望透過楊強認識李曉光,並允諾先給15萬元,承諾事成後再給予重謝。楊強遂介紹雙方認識。
大王公司順利中標,但在評標結果公佈後有人檢舉揭發。隨後公安機關對楊強刑事拘留,因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

二、緊急委託
楊強是家裡的主心骨,人一被抓,家裡立即亂成一鍋粥。楊強的老婆和女兒託朋友多方打聽,瞭解到智豪所擅長職務犯罪案件,在全國範圍內辦理了數十名廳級、處級受賄、各類行賄案,其中不乏再審翻案無罪、免於刑事處罰、緩刑等成功案件。於是聯絡到我們,並定時間緊急約見。
見面之後,楊強家屬對案情的描述可謂“東一下西一下”,對細節的描述非常零碎。好在我們團隊在這方面經驗豐富,經過二三十分鐘耐心地引導性發問,把楊強案的前因後果梳理清清楚楚,楊強家屬聽完我們團隊專業詳細地分析論證之後,說:不瞞您說,我們委託你們前也諮詢了其他律師,有的反覆強調‘有路子’,但是專業方面研究閉口不談。我文化程度不高,但是我們那裡有句老話,也知道什麼叫“基礎不牢、地動山搖”。

三、公安答覆:不同意取保候審
接受委託後,立即開展了會見工作。會見時,首先向楊強轉達了家屬的關心;其次結合辦案經驗,告訴他定案的證據標準是什麼,什麼叫證據充分,什麼叫證據不足,什麼是非法證據,如果遇到威脅引誘的違法情況,如何避免“吃虧”和“中招”;最後再詳細講解了相關法律法規,分析了本案定性問題和預判了接下來可能面臨的種種情況。
會見結束後,我們和承辦機關取得聯絡,積極和承辦人員溝通,被告知該案系市局交辦案件成立專案組,涉案人員多,涉案金額大。而且,辦案單位態度堅決,不同意辦理取保,案件也會馬上移送批捕。

四、集體討論見曙光
“集體會診”是智豪所的特殊優勢,也是我們長達十二年風雪無阻的堅持,制度的宗旨是:刑事案件無小事,關乎人的自由和生命,僅僅依靠單打獨鬥怎麼能做到好呢,是需集體智慧才能凝聚最大力量。古人云,三個臭皮匠賽過諸葛亮,如果辯護律師只能聽到一種聲音或者自己只有一種觀點,那麼他的觀點註定是片面的,只有當他能夠全面的掌握正反兩方面的聲音時,才能把握住案件的真正命脈。
在討論會上,經過參會律師的提醒和分享,我找了支撐辯護觀點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向非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研究意見》認為,對於向非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的行為,根據罪刑法定原則,不宜定罪處罰”。所以,我堅定認為,如果介紹人是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中起到“牽線搭橋”的作用,例如介紹認識、轉達要求、提供幫助的作用,不宜定罪處罰。
本案中,如果只是單純地介紹認識,即便收取好處費,也不能構成介紹賄賂罪。所以,要結合楊強與行賄方或受賄方的意思聯絡及具體所作事務,來確定是否構成行賄共犯或者受賄共犯,抑或是不構成犯罪。

五、批捕環節的較量
我們及時轉換思路,將工作重點放在檢察院批捕環節。我們聯絡到承辦檢察官,認為楊強的行為雖然是中間介紹的賄賂行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精神,這種行為不應作為犯罪處理。即便追究責任,也只能界定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處幫助地位,起輔助作用,應認定從犯。且這類罪名是輕罪,對楊強採取取保候審措施不具有社會危險性,同時也順應司法公正的要求及人性化考慮。
接著繼續提出:依據最高檢的精神,要嚴格把握逮捕、繼續羈押、延押、重計的法定條件和羈押必要性。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押可不押的不押、可延可不延的不延的意見。

五、階段性勝利
檢察機關採納了我們的辯護意見,對楊強不予批捕,隨後公安機關對楊強辦理了取保候審。雖然取保候審不是案件的結束,但也是階段性的成果。楊強及家屬對於智豪所的辦案律師非常滿意和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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