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刑法》第225條)的構成要件、立案標準、量刑與辯護要點。

法條 · 刑法第225条更新於 2026-10-22

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量刑標準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0〕18號)
第三條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3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5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10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物件500人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酌情考慮。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於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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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國企高管設立同類經營公司的刑事違法性認定與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分析

前陣子有位家屬找到我,剛坐下就嘆了口氣。她丈夫在地方國企任副總,幹了快二十年,一直穩穩妥妥。前幾年和朋友在外合夥開了家公司,業務和原單位高度重合,想著靠自己攢了多年的人脈和經驗多掙點錢,留著給孩子出國用。公司開了三年,賺了兩百多萬,結果去年單位內審發現了苗頭,直接移送給了監察機關。

她怎麼都想不通:既沒貪公家的錢,也沒收別人的禮,不過是自己在外頭做了點生意,怎麼就成了刑事犯罪?

這類案子我這些年碰過不少。國企高管 “在外搞副業”,有的最後只是捱了黨紀政務處分,有的卻直接走了刑事程式。中間那條邊界,很多人壓根沒搞明白。今天我就把這個罪掰開揉碎講清楚 —— 它叫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聽著冷門,真碰上就是大事。

先搞清楚:這個罪到底管什麼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的就是這個罪名。說直白點,它針對的是國有公司、企業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從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達到一定標準,就構成犯罪。

有人可能會問,刑法第 165 條第一款的條文裡,並沒有寫明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那是不是只要在外開了同類公司就能直接定犯罪?當然不是。這個罪本質上屬於行政犯,按照 “二次違法性” 的原理,判斷是否構罪,首先要看行為有沒有違反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法這些前置法律裡的競業禁止義務。如果行為本身在前置法層面就是合法的,比如經過了公司股東會、董事會同意,那就不能認定為犯罪。絕不是開了同類公司就一律按犯罪處理。

量刑分兩檔:非法獲利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這裡有個非常重要的變化,很多人還沒跟上。202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二),把本罪的主體從原來的 “董事、經理” 擴大到了 “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換句話說,以前只有董事、經理這類正職才容易觸碰這條紅線,現在不一樣了 —— 國企的副職領導、財務負責人,還有公司章程明確列為高管的人員,全都納入了規制範圍。

還有一層變化更容易被忽略:這次修法新增了第二款,把保護範圍從國企擴充套件到了所有公司、企業。也就是說,民企高管違反競業禁止規定,在外經營同類業務,致使所在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同樣可能構成犯罪。當然,民企和國企在入罪門檻、證據標準上還有不少區別,今天主要講國企的情況,民企遇到同類問題可以單獨溝通。

“同類營業” 四個字,實務裡爭議最大

很多家屬第一次聽到這個罪名,第一反應都是:我們做的業務和原單位不一樣,怎麼能算同類?

“同類” 兩個字,恰恰是實務裡爭議最多的地方。不是說你開了家建材公司,原單位也做建材,就一定屬於同類營業。法律判斷的核心不是經營範圍字面像不像,而是有沒有形成實質的競爭關係。

舉個例子:原單位做高階幕牆工程,主要承接大型商業綜合體專案;你在外開了家小建材批發部,賣瓷磚水泥,客戶群體、經營模式完全不重疊。雖說都沾 “建材” 兩個字,但一般不會認定為同類營業。

反過來,如果原單位在某地區參與工程招標,你在外開的公司也去投同一個標段,甚至利用在原單位掌握的內部資訊提前獲知標底和招標條件,那就不只是 “同類” 這麼簡單,是直接從公家手裡搶生意。

再比如,原單位負責裝置採購,你在外開了家貿易公司,專門給原單位的供應商當中介,把本該屬於原單位的利潤截走一截。這種情況,哪怕公司名字、經營範圍寫得再不一樣,本質也是同類競爭,認定起來沒什麼懸念。

所以判斷是不是同類,別死盯著營業執照上的經營範圍,要看實際經營的業務,和原單位有沒有在同一個市場裡搶客戶、搶資源、搶商業機會。

光開公司不夠,核心是 “利用職務便利”

這一點是很多家屬容易忽略的關鍵。

在外開公司本身不違法。國企高管在外投資、持股的情況很常見,法律打擊的不是 “開公司” 這個行為本身,而是 “利用職務便利” 去經營同類業務。

什麼叫利用職務便利?說幾種最常見的:利用在國企的職位,把原本屬於單位的客戶介紹給自己的公司;利用掌握的內部資訊,讓自己的公司提前獲知招標條件、採購計劃;利用手裡的審批權,在合同簽訂、款項支付上給自己的公司開綠燈;利用分管的業務板塊,把單位的商業機會直接轉給自家公司。

說白了,就是拿著國企賦予的公權力,給自己的私人公司謀利。這才是刑法真正要打擊的核心。

如果只是單純出資、掛個股東名,日常經營全由別人負責,自己也從沒利用過職務便利,那很難認定構成本罪。但實務裡的情況往往沒這麼幹淨 —— 身為國企高管在外開同類公司,多多少少都會和手裡的職權扯上關係,能完全切割乾淨的,少之又少。

和貪汙、受賄,到底怎麼區分

很多案子到最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和貪汙、受賄會攪在一起,但三者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量刑也有明顯差別。

貪汙罪,是直接把公款裝進個人口袋,比如虛報支出、虛增工程量、套取公款。受賄罪,是利用職務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而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本質是 “搶了本該屬於國企的生意”—— 獲利雖然進了自己的公司,但形式上是透過 “經營活動” 賺取的,不是直接從公款賬戶裡拿錢。

不過這裡有個坑要注意。有些案子表面看是 “經營同類營業”,實際是透過關聯交易,把國企的利潤直接轉移到自己控制的公司裡。比如原單位接了一千萬的專案,你以八百萬轉包給自己的公司,中間兩百萬差價就這麼流走了。這種情況,定性就可能不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而是貪汙。

到底定哪個罪名,核心看獲利方式和資金流向。是靠正常市場經營賺的錢,還是藉著經營的幌子直接把公家利潤搬回家,這中間的區別,辯護的時候一定要掰扯清楚。

違紀還是犯罪,中間隔著明確的線

不是所有在外經營同類業務的行為都構成犯罪,這一點必須說清楚。

國企高管在外經營同類業務,首先違反的是公司法規定的競業禁止義務,以及企業國有資產法的相關規定,屬於違紀違規行為。但違紀違規不當然等於犯罪。

從違紀到犯罪,中間隔著 “數額巨大” 的入罪門檻。這裡要說明:目前司法實踐中暫參照十萬元的立案追訴標準執行 —— 這個標準出自修正案十二之前最高檢和公安部的規定,修正案施行後尚未出臺新的統一數額標準,後續以最新司法解釋為準。獲利不到十萬的,一般只作違紀處理,給予處分、降職,不會上升到刑事追責。

至於對應三到七年量刑檔的 “數額特別巨大”,目前全國也沒有統一的司法解釋標準,各地法院會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把握,辯護時可以結合當地裁判尺度爭取有利認定。

除了數額,還有幾個出罪的方向:雖然經營了同類業務,但確實沒有利用職務便利;雖然利用了職務便利,但業務和原單位不構成實質競爭關係;雖然有獲利,但數額未達到立案標準。這幾種情況,都不構成本罪。

實務裡還有一個核心辯點:非法獲利數額怎麼算。不是公司賺了多少錢就全算非法獲利,要剔除合法經營部分、其他股東應得份額、正常市場利潤,剩下的才是 “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非法利益”。這個數字的認定,直接影響罪與非罪、罪輕罪重,是此類案件辯護的核心抓手。

被留置了,家屬能做什麼

這類案件通常由監察機關負責調查。人一旦被留置,家屬最關心的就是能不能見面、能不能幫上忙。

實話實說,留置期間律師不能會見當事人,這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沒有商量的餘地。家屬也不能直接介入調查程式。

但這不代表只能乾等著。家屬能做的,是依法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情況。同時,律師可以在外圍做材料梳理和法律分析 —— 幫家屬理清涉案公司的股權結構、資金來源、經營模式,分析哪些行為可能被認定為利用職務便利、哪些獲利屬於正常經營所得,把該提交的情況說明準備規範,指導家屬依法依規表達合理訴求。

這些工作看著瑣碎,等案子移送到檢察院、法院之後,往往能起到關鍵作用。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打擊的從來不是 “國企高管在外搞副業” 這件事本身,而是 “拿著公家的權力搶公家的生意”。很多人栽就栽在,覺得自己沒貪沒佔,只是靠經驗和人脈做點生意,不算什麼大事。可法律不這麼看 —— 你坐在那個位置上,權力是公家給的,客戶資源是公家的,商業機會也是公家的,轉頭拿去給自己賺錢,就不是簡單的違紀了。

當然,也不是所有 “在外開公司” 的情況都能套上這個罪名。主體是否適格、是否違反前置法義務、是否屬於同類營業、有沒有利用職務便利、非法獲利是否達標,每一個環節都有辯護空間。具體到個案怎麼定性、能爭取到什麼程度,終究要看證據、看事實,誰也不能提前打包票。但每一條有利於當事人的事實和情節,都值得被認真對待。

幹了這麼多年刑辯,我最深的感受是:很多職務犯罪,不是當事人不知道有風險,而是總覺得 “別人都這麼幹,不會查到我頭上”。可真查到頭上的時候,再後悔就晚了。 —— 張智勇律師 · 職務犯罪辯護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並在律所內部十餘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餘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閘道器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透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於打破複雜刑事案件中的資訊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被控“經營同類業務”怎麼辦?辯護的關鍵點在這裡。
“張律師,我家人被叫去談話三次,第三次就沒回來了。辦案人員說涉嫌受賄,可我家人一再強調自己沒有收過一分錢,最多隻是和朋友合夥開了個公司,做的專案和他單位的差不多。是不是搞錯了?”
這是一則家屬的私信留言,類似的問題並不少見,很多人誤以為“沒收錢就不是犯罪”“開公司是正常市場行為”,但實際上,情況並沒有那麼簡單。
圖片為AI製作,僅作示意參考
你可能不知道,《刑法修正案(十二)》專門增設了一個新罪名,叫做“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目前已成為查辦國企系統案件的重點領域。
通俗來說:只要是國企高管、關鍵崗位人員,在職期間自己開公司、或者與他人合夥經營,並從事與本單位相似、相同的業務,並且從中盈利——就可能涉嫌犯罪。
不是必須要收賄,只要“利用職權+從業經營+盈利”這三點同時存在,就可能踩線。
這個罪名的幾個關鍵點是:
1、 你有沒有在明知身份受限的情況下,仍然從事了和單位類似的業務?
2、你開的公司是不是借用了你在國企的資源、人脈、專案渠道?
3、你有沒有透過職務便利幫助公司中標、談專案、拿業務?
4、你有沒有從中獲得經濟收益?
如果這些問題的答案都是肯定的,那即使沒有現金交易、沒有“送錢送物”,也可能構成犯罪。
這也是為什麼有些家屬會覺得“沒有證據啊”“只是違紀啊”,但辦案機關卻認定為違法行為,甚至採取留置措施——根源就在於這個法律變化帶來的“認知落差”。
“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按規定,獲取非法利益,數額巨大的,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特別巨大的,將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實務中,涉及金額、職權大小、參與時間長短等,可能都會影響最終走向。
提醒所有國企體系的家屬和當事人:這個新罪名已成為辦案機關重點關注的領域,特別是在查辦受賄案件時,一旦發現國企人員開公司,就容易順帶啟動調查。
所以,與其抱著“只是開公司又沒拿錢”的僥倖心理,不如儘早釐清邊界、依法核查行為合規性。這樣才是對家人真正的保護。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雲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於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託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侵犯著作權罪如何量刑、判多少年?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所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刑事責任,又犯侵犯著作權罪的;
(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侵犯著作權罪怎麼判刑、判多少年?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所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刑事責任,又犯侵犯著作權罪的;
(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侵犯著作權罪判多少年?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所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刑事責任,又犯侵犯著作權罪的;
(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侵犯著作權會被判刑嗎、判多少年?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是指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所謂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即獲利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以上。所謂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權被追究刑事責任,又犯侵犯著作權罪的;
(2)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經營罪與非法行醫罪的區別如何認定

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法規,非法進行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它與非法行醫罪的共同之處表現為,都是違背國家許可證制度,都必須情節嚴重才構成。二者的區別在:1、客體不同。非法行醫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醫療機構的管理制度和公眾的生命健康安全,非法經營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管理秩序,一般並不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2、客觀方面不同。非法行醫罪表現為非法從事醫療活動,而非法經營罪表現為非法從事醫療活動以外的其他經營活動。3、主體不同。非法行醫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通常具備一定的醫學知識但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經營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如何認定非法經營犯罪中的單位犯罪

非法經營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如果是單位犯此罪,應執行雙罰制,不僅是對單位判處罰金,還要對單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

非法經營罪的主體如何認定

非法經營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個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如果是單位犯此罪,應執行雙罰制,不僅是對單位判處罰金,還要對單位直接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刑罰。

關於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案件具體應用的法律問題

   第一條 違反國家規定,採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裝置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擾亂電信市場管理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第二條 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一)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二)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的。

 第三條 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經營數額或者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接近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起點標準,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兩年內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受過行政處罰兩次以上的;

 (二)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四條 單位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定、使用無線電臺(站),或者擅自佔用頻率,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規定的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六條 國有電信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電信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七條 將電信卡非法充值後使用,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盜用他人公共資訊網路上網賬號、密碼上網,造成他人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 所稱“經營去話業務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行為人每分鐘收取的使用者使用費所得的數額。

 所稱“電信資費損失數額”,是指以行為人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的總時長(分鐘數)乘以在合法電信業務中我國應當得到的每分鐘國際結算價格所得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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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涉嫌非法經營外匯,涉案金額數億元,智豪律師成功為其取保候審

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梁某,男,雲南人,2014--2015年期間,涉嫌以買賣外匯泰銖的手段將泰銖賣給重慶的下家,涉案金額數億元人民幣,後被重慶市某公安機關以 非法經營 罪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 二、 律師辯護 本案是跨省案件,當事人經親友極力…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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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蘭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一審辯護詞

重慶市九龍坡區人民法院: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蘭某某近親屬王某(系蘭某某的丈夫)的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蘭某某涉嫌 非法經營 罪一案的辯護人,依法履行辯護職責。在深入研究本案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辯護人的總意見為: 就本…

判决书

周某犯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務農。 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犯 非法經營 罪被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 取保候審 ,同年11月1日被諸城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7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

判决书

被告人陳某某犯非法經營罪 主動繳納罰金適用緩刑

公訴機關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某,男,漢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於宣城市宣州區,初中文化,個體經商,戶籍地宣城市宣州區,住宣城市區。 因涉嫌犯 非法經營 罪,於2017年4月25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判决书

賴某某、林某某犯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公訴機關:石獅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文號:獅檢公刑訴[2017]1333號。 適用程式:簡易(快速審理)程式、公開開庭。 出庭公訴人:檢察員許榮樟。 被告人:賴某某因本案於2017年3月18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

判决书

許某某犯非法經營罪服刑期間有悔改表現,予以假釋

罪犯許某某捕前繫個體經營者。現在福建省漳州監獄服刑。 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泰獅刑初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許某某犯 非法經營 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

判决书

吳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訴刑訴[2017]1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 非法經營 罪,於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於2017年9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