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訴刑訴[2017]1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 非法經營 罪,於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於2017年9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訴刑訴[2017]1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非法經營罪,於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於2017年9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月至5月,被告人吳某某在未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向盛根林(另行處理)銷售假利群香菸712條,銷售金額51976元(人民幣,下同)。
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吳某某與盛根林在本區四團鎮佳港路XXX弄XXX號樓梯對面腳踏車庫交易時當場被民警查獲,並在吳某某車內查獲假利群香菸375條,價值合計52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手機通話及簡訊記錄,關於蘇E2XXXX轎車途徑奉賢地區卡口照片彙總表及影片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上海市崇明區菸草專賣局出具的情況說明、上海市奉賢區菸草專賣局案件移送函,上海市菸草專賣局鑑別檢驗報告,上海市奉賢區菸草專賣局涉案卷煙價值估算申請及意見書,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製作並出具的扣押決定書、筆錄及清單、案發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菸草專賣部門許可非法經營菸草製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經營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吳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項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
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涉案的各類捲菸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曹國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嚴蕾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訴刑訴[2017]12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非法經營罪,於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於2017年9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某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
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月至5月,被告人吳某某在未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情況下,向盛根林(另行處理)銷售假利群香菸712條,銷售金額51976元(人民幣,下同)。
2017年5月19日,被告人吳某某與盛根林在本區四團鎮佳港路XXX弄XXX號樓梯對面腳踏車庫交易時當場被民警查獲,並在吳某某車內查獲假利群香菸375條,價值合計525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周某某的證言,辨認筆錄,銀行卡交易明細清單,手機通話及簡訊記錄,關於蘇E2XXXX轎車途徑奉賢地區卡口照片彙總表及影片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上海市崇明區菸草專賣局出具的情況說明、上海市奉賢區菸草專賣局案件移送函,上海市菸草專賣局鑑別檢驗報告,上海市奉賢區菸草專賣局涉案卷煙價值估算申請及意見書,刑事判決書,公安機關製作並出具的扣押決定書、筆錄及清單、案發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規定,未經菸草專賣部門許可非法經營菸草製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經營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吳某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國家限制買賣物品和經營許可證的市場管理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一)項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吳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7年5月19日起至2017年11月18日止。
罰金於本判決生效後10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涉案的各類捲菸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曹國強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嚴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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