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某某涉嫌詐騙罪一案辯護詞

辩护词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韓某某家屬的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本案一審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們影印了相關證據材料,會見了當事人,現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辯護人對本案的定罪沒有意見,對本案的部分量刑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韓某某家屬的委託,指派智豪律師擔任本案一審的辯護人。接受委託後,我們影印了相關證據材料,會見了當事人,現結合本案查明的事實,辯護人對本案的定罪沒有意見,對本案的部分量刑發表以下辯護意見:
一、韓某某具有自首情節
1.韓某某的行為符合自動投案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1)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
從在案證據材料可以得知,是韓某某讓朋友打電話報警,韓某某屬於是主動報案,報案過程中,韓某某雖然沒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是其也麼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待自己的罪行,其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
2.韓某某是因為與其他人的經濟糾紛報案,公安機關並沒有發現、掌握其犯罪線索,韓某某交待民事糾紛情況的同時,將其涉嫌合同詐騙的事實告訴了公安機關。並且據韓某某所說,是公安機關查清屬於民事糾紛,且讓韓某某與糾紛人離開協商時,韓某某主動交代的合同詐騙事實。即便是法院認為韓某某的報案情況,不屬於是主動投案,但是在韓某某有條件離開**派出所的情況下,在主動告知。這種情況屬於是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韓某某的行為符合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款之規定。
3.辯護人認為韓某某的行為,不但為司法機關節約了司法資源,其自身也具有認罪服法的心理比法律規定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的主動性更強。據韓某某所說,其在讓朋友報案時,其不僅僅是因為受到他人的圍堵,其還有到派出所說清楚自己罪行的心理。
綜上所述,韓某某的行為符合自首的相關規定,懇請法院依法認定其自首情節。
二、鑑於被害人與被告人均對起訴書認定的金額表示認可,辯護人在此不過多發表意見,本案中,無論是被害人還是被告人均對涉案的金額是說不清楚的,韓某某有現金、刷卡、轉賬還款等情況,希望能法院考慮本案涉案金額模糊,有可能少於起訴書指控的金額等情況,對韓某某從寬處理。
三、韓某某本人年齡較大,其認罪認罰,懇請法院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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