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辯護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重慶市涪陵區一審判決書

判决书

公訴機關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住重慶市涪陵區。 被告人黃某某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2019年7月10日被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抓獲並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 取保候審 ,2020年9月24日由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檢察院…

公訴機關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住重慶市涪陵區。
被告人黃某某因涉嫌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2019年7月10日被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抓獲並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9月24日由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於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適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孫興亮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黃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重慶市涪陵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8年6月28日至2019年3月26日期間,被告人黃某某為了賺取點子費,明知重慶甲物流有限公司、重慶乙物流有限公司、重慶丙物流有限公司與何某某等人經營的珍溪聯營客車和南沱客車柴油消費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介紹了以重慶甲物流有限公司、重慶乙物流有限公司、重慶丙物流有限公司的名義開具柴油增值稅專用發票17份,用於以上公司抵扣物流公司稅款,上述公司返8個點點子費給黃某某等人,向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涪陵稅務局抵扣稅款人民幣396358.15元,黃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25527元。
  黃某某於2019年7月10日被重慶市涪陵區公安局民警抓獲,到案後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案發後,被告人黃某某退出獲利贓款人民幣25527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黃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1.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立案決定書;2.工商登記、營業執照、變更申請、開戶許可證等書證;3.納稅申報資料、專票抵扣資料、賬目明細、發票、會計憑證、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銀行流水、交易明細、電子證據、轉賬資訊及截圖、檢驗報告、扣押物品清單等書證;4.提取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5.抓獲經過說明、戶籍資料;6.證人周某某、譚某、張某、李某、陳某某1、劉某某等人的證言;7.同案人何某某、李某某2、胡某某的供述;8.被告人黃某某的供述和辯解等證據在案,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介紹他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稅款,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某犯罪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辯護人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其退出犯罪所獲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符合判處緩刑條件,可對其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沒收被告人黃某某犯罪所獲贓款人民幣25527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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