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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被認定集資詐騙,如何爭取改成非吸?

被認定集資詐騙,如何爭取改成非吸?
兩個案子,都是向社會公眾借錢,最後都還不上,被抓了。
第一個案子,老闆做養老專案,向兩百多個老人集資了三千多萬。錢到賬後,一部分確實買了地、建了房,還有一部分拿去還了前面投資人的本息。後來專案爛尾,錢還不上,老闆被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
第二個案子,老闆號稱做新能源,向社會集資五千萬。錢一到賬,馬上轉到個人賬戶,買房、買車、賭博,專案根本就是個空殼。最後老闆被按集資詐騙罪起訴。
同樣是向社會公眾集資,同樣是還不上錢,一個判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個判的是集資詐騙。差在哪?
差的就是四個字:非法佔有目的。
一、兩罪在法條上,差了一個“騙”字
刑法第176條規定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它的構成要件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簡單說,就是未經批准地向社會公眾收錢,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
刑法第192條規定的是集資詐騙罪。它是在非法集資的基礎上,加上了一個核心要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看出區別了嗎?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重點在於“未經批准”——你未經許可,向不特定公眾收錢,擾亂了金融秩序,但你一開始是想還的,也有還款的行為和意願。
集資詐騙,重點在於“騙”——你一開始就沒打算還,用虛構的專案、偽造的材料、虛假的承諾來騙取資金,把錢據為己有或者揮霍掉。
所以,兩個罪名的分水嶺,不在於“有沒有向社會公眾集資”,也不在於“最後還沒還上”,而在於集資的時候,心裡有沒有打算還。
二、“非法佔有目的”不是嘴上說了算,得看證據
實務中,最難認定的就是這個“非法佔有目的”。老闆被抓了,肯定說自己一開始是想還的,只是後來專案失敗了、市場變了、運氣不好。
那司法機關怎麼判斷?法院和檢察院通常會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審查:
第一,集資的專案是不是真實的。
如果專案是真的,有實際投入,有經營行為,哪怕最後虧了,也更傾向於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如果專案是虛構的,或者雖然有專案但集資額遠遠超過了專案實際需要,資金明顯被挪作他用,那就更傾向於認定為集資詐騙。
第二,資金的真實去向。
這是最關鍵的證據。錢到賬後,是投入了約定的專案,還是立刻被轉移、提現、用於個人消費、償還個人債務、甚至賭博揮霍?如果大部分資金沒有用於約定的用途,而是被隨意處置,這就是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核心依據。
第三,有沒有還款的行為和意願。
集資之後,有沒有按照承諾支付利息?到期後有沒有想辦法籌措資金還款?有沒有和投資人協商延期、分期?這些行為雖然不能單獨證明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但可以作為一個重要的輔助判斷因素。反過來,如果一開始就沒打算還,收了錢就失聯、換手機號、跑到外地躲起來,那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就很明顯了。
第四,集資的手段有沒有欺騙性。
是不是虛構了專案的盈利能力?是不是偽造了政府批文、銀行擔保、審計報告?是不是用後面投資人的錢去還前面投資人的本息,製造“專案很成功”的假象?這些手段越虛假、越具有欺騙性,認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五,集資人的個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
集資的時候,集資人本身有沒有履約能力?如果本身就是負債累累、沒有任何資產和收入來源,卻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集資,那很難說他是真心想履約的。
這幾個因素要結合起來看,不能孤立地判斷。實務中最複雜的,就是那些“半真半假”的案子——專案是真的,也投了一部分錢,但資金被大量挪用,最後還不上了。這種案子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是集資詐騙,往往就是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三、為什麼區分這麼重要?因為量刑差太多了
張智勇律師發現很多家屬不理解:反正都是向社會公眾集資,反正都是還不上,把人抓了、把錢追回來不就行了,為什麼還要分這麼細?
因為兩個罪名的量刑,差距非常大。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三檔量刑: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規定,如果能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實務中,如果退賠到位、獲得諒解,判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情況也不少見。
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且集資詐騙罪適用緩刑的空間極小——根據司法實務和相關司法解釋,主觀惡性深、退贓不到位的集資詐騙罪被告人,一般不適用緩刑。
這意味著,同樣集資一千萬,如果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積極退賠後可能判個三五年,甚至有緩刑機會;如果被認定為集資詐騙,可能就是十年以上,甚至無期。
所以,對於當事人和家屬來說,罪名的認定直接決定了刑期的長短。這也是為什麼在集資類案件的辯護中,“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往往是控辯雙方爭奪的核心焦點。

四、實務中的一個常見誤區
很多家屬,甚至一些當事人自己,都搞混了一個概念:以為“最後還不上”就等於“詐騙”。
不是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成立,不需要以“最後還不上”為前提。只要你未經許可向社會公眾集資,承諾還本付息,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就構成了這個罪。至於最後還上還不上,隻影響量刑,不影響定罪。
反過來,集資詐騙罪的成立,核心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一開始就沒打算還,即使後來陰差陽錯還了一部分,或者專案意外盈利了,也仍然構成集資詐騙罪。因為詐騙罪保護的是被害人的財產利益,而不是最後的結果。
所以,“最後還不上”既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必要條件,也不是集資詐騙罪的充分條件。關鍵還是在於集資時的主觀目的和資金的真實用途。
五、家屬遇到這種案子,該關注什麼
第一,第一時間查清資金去向。
這是辯護的根基。錢到底去哪了?是投入了專案,還是被轉移揮霍?有沒有銀行流水、轉賬記錄、財務賬冊可以證明?資金去向的證據,往往比當事人的口供更有說服力。
第二,收集履約行為的證據。
當事人有沒有按照約定使用資金?有沒有支付過利息?有沒有和投資人協商過還款方案?有沒有做過延期、分期的安排?這些都能說明當事人至少一開始是有履約意願的。
第三,區分清楚是公司行為還是個人行為。
如果是以公司名義集資,資金進入了公司賬戶,用於公司經營,那麼即便構成犯罪,也可能是單位犯罪。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除對單位判處罰金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法定刑處罰,只是責任承擔主體和罰金承擔範圍和純個人犯罪有所區別。
第四,退贓退賠要趁早。
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退贓退賠是從輕、減輕處罰的重要情節。越早退賠、退得越乾淨、獲得投資人諒解的越多,量刑上就越有利。即使被認定為集資詐騙,退贓退賠也是從輕處罰的情節,雖然不影響罪名,但會影響刑期。
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表面上都是向社會公眾收錢,最後都可能還不上。但兩者在性質上完全不同:一個是擾亂金融秩序的刑事犯罪,一個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
差的這一步,就是“非法佔有目的”的有無。
對家屬來說,不要只看到“最後還不上”這個結果,而要回到集資的源頭:專案是不是真的?錢去哪了?當事人有沒有履約的意願和行為?這些才是決定罪與非罪、輕與重的關鍵。
把這些問題搞清楚,才能找到最有利的辯護方向。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高收益專案怎麼分辨是否集資詐騙

高收益專案怎麼分辨是否集資詐騙
有個當事人諮詢,說高中同學拉她投一個 “供應鏈金融” 專案,年化 24%,按月付息,同學自己先砸了八十萬進去。她一聽就放心了,跟著投了三十萬,頭三個月確實準時收到利息。結果第四個月利息直接停了,同學把她拉黑,專案負責人徹底失聯。去報案一查,所謂的供應鏈公司根本就是個空殼,錢早就被拿去拆東牆補西牆,還前面投資人的本息了。
這種案子太多了。很多朋友推薦的投資專案,披著理財、合夥、眾籌的外衣,看著靠譜,本質上可能是非法集資,甚至是集資詐騙。今天張智勇律師就把實務裡最常用的幾個區分標準攤開說,不管是自己投資還是家人碰到,心裡都得有個數。
一、先看收益:高到離譜的,基本有問題
正常理財的收益,說到底是和市場無風險利率大體掛鉤的。銀行定期存款、貨幣基金、債券、信託、股票基金,風險越高收益越高,但都有個大致的市場區間。如果有人拍胸脯跟你說 “保本保息”“穩賺不賠”“月息兩分”,承諾的收益又明顯高於同類正規產品,你就得警惕了。
不是說高收益一定違法,而是持續穩定的超高收益,在現實裡本來就很難長期存在。如果對方一邊承諾遠高於市場的收益,一邊強調 “零風險”,那往往就不是正經投資,而是用後來者的本金補前人的窟窿。一旦新錢跟不上,整個盤子瞬間就崩了。
二、再看主體:錢到底去了哪裡
正常理財有明確的管理人、託管賬戶、投資標的和資訊披露。你買基金,錢進基金託管戶;你買股票,錢進證券賬戶;你買信託,合同裡寫清楚資金用途和還款來源,明明白白。
非法集資通常就沒有這些規範。錢要麼直接打到個人銀行卡、空殼公司賬戶、第三方支付平臺,甚至要求你現金交付。合同要麼沒有,要麼含糊其辭,一句 “用於公司經營” 就給你打發了。你既不知道錢最終去了哪,也不知道到底是誰在管。
還有一種常見套路,就是層層巢狀。你的錢投給 A 公司,A 公司把錢投給 B 公司,B 公司再投給 C 專案。你問具體投了什麼標的,對方就拿 “涉及商業機密”“到時候統一分紅” 來搪塞。這種結構越複雜、越不透明,風險就越不可控。
三、看拉人方式:是不是靠發展下線
正常理財靠產品本身吸引投資人,投資人之間也沒有層級關係。非法集資很多都是靠 “熟人拉熟人”“介紹有提成”“老帶新獎勵” 來擴張規模。你投錢之後,對方會一個勁鼓勵你多拉朋友進來,拉得越多,提成越高,獎勵越豐厚。
這種模式下,你既是受害人,也可能在客觀上成了騙局的傳播者。等到案發,如果你只是單純介紹朋友投資、沒有收取提成獎勵、也不明知專案違法,通常作為證人或受害人處理。但如果明知是非法集資,仍積極幫助宣傳、發展下線並收取提成或獎勵,那就可能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或集資詐騙罪的共犯。
所以說,如果一個專案的核心邏輯不是 “專案好不好”,而是 “人拉得多不多”,你就得往後退一步,好好想想了。
四、看資金用途和回款來源:是不是靠新錢還舊賬
這是最關鍵的一步。正常投資有真實的盈利來源,比如企業的經營利潤、專案的運營收益、資產的增值變現。而非法集資的回款來源,往往就是新投資人的本金,說白了就是拆東牆補西牆。

怎麼判斷?很簡單,多問對方几個問題:這個專案到底靠什麼賺錢?成本多少、利潤多少?有沒有真實的合同、發票、物流、客戶?如果答案翻來覆去都是 “放心”“沒問題”“到時候就知道了”,那就非常可疑了。
實務中還有一種情況,專案本身是真的,但融資規模和實際專案需求嚴重不匹配。比如一個年利潤才一百萬的小專案,轉頭向社會募集五千萬。這種專案就算不是一開始就打定主意騙錢,最後也大機率因為經營失敗兌付不了,在沒有證據證明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前提下,一旦案發通常會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五、看宣傳口徑:有沒有用 “國家背景”“限時名額” 施壓
非法集資的宣傳話術通常都很有套路。他們會反覆強調 “政策風口”“國家扶持”“內部名額”“限時開放”“錯過不再有”,拼命製造緊迫感和稀缺感。還會偽造政府檔案、領導合影、銀行授信、上市公司合作公告,使勁往自己臉上貼金,增加可信度。
但這些東西,說白了全都是可以偽造的。你真正應該看的,是專案有沒有經過合法備案、有沒有金融監管部門批准、有沒有真實的底層資產。而不是看對方朋友圈發得多熱鬧、場面鋪得多大。
六、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差別在哪
很多朋友會問:我投的專案暴雷了,對方到底是構成集資詐騙,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這兩個罪名都建立在非法集資的基礎上,需同時滿足四個核心特徵,也就是實務中常說的 “四性”:非法性、公開性、利誘性、社會性。簡單說,就是未經批准,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回報,向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同時滿足這四個特徵,且達到法定的數額、人數或損失標準的,才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這裡張智勇律師要補充一點:“不特定物件” 很關鍵。如果只是在親友之間定向借款,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員工的集資,一般不認定為向社會公開宣傳,也就不構成這個罪。但如果以 “熟人介紹熟人”“口口相傳” 的方式不斷向外擴散,吸收的物件不再特定,性質就變了。
而集資詐騙罪,比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多了一個核心要件:非法佔有目的。也就是說,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沒打算還錢,或者明知沒有兌付能力還在繼續集資。常見表現有:虛構專案、偽造資金用途、把錢揮霍或轉移、明知資金鍊要斷還繼續拉人投資填窟窿。
對投資人來說,報案的時候不用糾結自己能不能定對方的罪,刑事公訴案件由檢察機關承擔舉證責任,你不需要自行證明對方構成詐騙。只需要把投資經過、宣傳材料、轉賬記錄、回款情況整理清楚,交給律師和辦案機關就行。
七、如果你已經投了,怎麼辦
第一,立刻停止追加投資。暴雷前的最後幾期往往利息最高、誘惑最大,也最容易讓你把身家都砸進去,最後血本無歸。
第二,儲存好全部證據。包括合同、協議、宣傳資料、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轉賬憑證、回款記錄、對方身份資訊等。如果是透過朋友介紹的,也要儲存和朋友的全部溝通記錄。
第三,儘快報案或諮詢律師。非法集資案件通常會進行集資參與人登記,後續按統一比例清退。及時報案有利於儘早登記身份、固定證據、參與後續清退程式。拖得越久,錯過登記的風險越大,追回難度也越高。
第四,別私下用過激手段 “討債”。堵門、扣押人員、打砸財物,不僅要不回錢,自己還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得不償失。
朋友推薦的投資專案,最容易讓人放鬆警惕。因為信任這個人,我們往往就跳過了本該做的盡職調查。
但法律上,熟人推薦從來不是免責理由,高收益承諾也不是安全保障。判斷一個專案靠不靠譜,別光看是誰介紹的,要看錢去哪了、怎麼賺的、能不能還。這三件事回答不清楚,再好的朋友也要謹慎。
投資這件事,寧可錯過一個所謂的 “機會”,也不要掉進一個窟窿。畢竟正常理財可能讓你少賺一點,碰上非法集資,可能連本金都拿不回來。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家人被留置後,紀委打電話要求送東西,能拿去嗎?
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有一位向我諮詢的當事人家屬曾告訴我,她老公因為嚴重違紀違法被留置了兩個多月,快結束的時候,辦案人員就打電話給她說,需要把她老公的身份證拿去。
後來,解除留置之後,透過會見到他本人才知道,辦案人員是要把人帶到銀行,原本準備用卡里的錢向指定賬戶轉賬,退違法違紀的款項。但由於銀行卡當時被鎖定了,所以要用身份證去補辦銀行卡。
實踐中,在搜查房屋住處的時候,當事人的身份證就可能被直接扣押了。當然也不排除後期辦案人員需要時,聯絡家屬叫送去的情況,具體是什麼意圖,還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但無論如何,家屬在面對此類要求時,都應保持冷靜,同時也可諮詢專業律師,以更好地維護好自身合法財產權益。

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曾辯護省部級受賄案、曾在全國具有巨大影響力的故意殺人案、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特大集資詐騙案,以細膩嚴謹的風格著稱,善於從證據、程式中找到突破點。
張家豪律師全平臺粉絲數上百萬,擁有眾多百萬播放量的短影片,還帶領團隊集體作戰,團隊律師共辦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無罪不起訴緩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國範圍內知名的專注刑事案件的律所,處理過上萬件刑事案件經驗豐富、成功案例眾多。
體制內必看|公職人員沒收到錢,也構成受賄!
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很多領導幹部可能都覺得受賄必須是一手交錢,一手用權的行為模式。如果沒收到錢,是不構成受賄的,頂多按違紀處理。
錯上加錯!
圖片為AI製作,僅作示意參考
現在司法實踐中,出現越來越多的受賄型別是“保管型受賄”,我稱之為“受而不收”,即公職人員不直接佔有行賄人所送的財物,由行賄人本人或者第三人來保管財物,但這在法律層面其實就構成了受賄;再比如商人老闆在筆錄中說我準備送他100萬,但是先放在我這裡;公職人員在筆錄中說我準備收他100萬,但是先放在他這裡,雙方的筆錄能夠互相印證,在案證據排除其他合理懷疑的情況下,這類的行為,在證據層面就會認定為受賄,而不是所謂的違紀行為。講解一個案例,貴州安順市的某個廳級幹部,認定的就是受賄金額1300多萬,其中1100萬元是未遂,其實這個未遂,我想可能就是我在上面提到的“保管型受賄”。
所以,上述案例足以警示:對於受賄行為的認定,不能僅僅侷限於是否實際收到錢財這一表面現象,而應深入剖析行為背後的法律實質。

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曾辯護省部級受賄案、曾在全國具有巨大影響力的故意殺人案、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特大集資詐騙案,以細膩嚴謹的風格著稱,善於從證據、程式中找到突破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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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委抓人前領導藏茅臺,沒想到令全家人陷入留置風險
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我有一個山東的當事人,在他知道自己已經被紀委盯上後,他馬上讓女婿、老婆把家裡的茅臺酒搬到其他地方去。但就是這個動作,後面讓全家人都陷入巨大的麻煩。

在他被留置之後,家屬也被陸陸續續被叫去問了話,最後,也不知道是誰把藏茅臺酒的事情透露了出來。當時,紀委就給公安發了一個函,然後,公安機關就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將他的女婿、老婆還有其他親戚都抓起來了,而且是指定監視居住。
出了這個事之後,被留置那個領導,他的心裡壓力非常大,沒辦法,為了保全家人,最終都配合了。
所以,大家還是要明白,一個人涉案和一家人涉案,案件的複雜難度會大大增加。

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曾辯護省部級受賄案、曾在全國具有巨大影響力的故意殺人案、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特大集資詐騙案,以細膩嚴謹的風格著稱,善於從證據、程式中找到突破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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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看|老公被留置,紀委能不能把我卡里的錢划走?
我之前承辦過一個受賄案件,到留置的中後期,紀委幾乎天天打電話催家屬退錢,後來辦案人員自己都說了一句大實話:“要是我們紀委能直接把錢划走,我還至於天天打電話催你嗎?”

所以,不論這筆錢是不是贓款,不論賬戶是你老公的,還是你名下的,紀委都沒有權力直接劃扣,只能進行凍結。
因為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劃扣被留置人員賬戶錢款,只有兩個合法路徑:(1)本人自願簽字同意。(2)案件到了法院階段,待判決書生效後,法院的執行局根據判決書中“對被告人某某違法所得xx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強制執行其財產。
所以,當遇到類似情況時,我們不要慌張,而是保持清醒,判斷這筆錢的性質、及時尋求專業幫助、冷靜應對,別在關鍵時刻被一通電話嚇得亂了陣腳。

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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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期間,紀委讓家屬繳醫藥費、生活費,合法嗎?
前段時間,有位來自武漢的家屬無意間提到:“紀委讓我們繳1000塊錢,說是多退少補,用於買他的生活用品。”我第一反應馬上制止:“這個是違法的!”我隨即將法律依據跟他講了一遍,他也是非常感謝地說:“張律師,我諮詢了很多律師,只有您是第一個發現這個問題的,其他律師壓根沒提過。”
《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應當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
有人可能會說:“沒錯呀張律師,紀委確實提供了醫療服務,他們說還有專門的醫生,每天都要給我爸爸量血壓,法律也沒說不能收費呀。”
這種說法混淆了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則:針對公權力的行為,有一個基本原則——“法無明文規定則不可為。”
簡而言之,就是法律規定你可以收費,你才能收費。否則你就不能收,收了就是違法。

換個角度,紀委把人帶走了,限制了其人身自由的同時,反過來被留置人還得給紀委付錢,這合理嗎?
另外,再參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相關規定,也沒有人被關在看守所還需要自己掏錢的說法。
所以,我相信國家制定監察法的時候也是考慮到這一點的。

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曾辯護省部級受賄案、曾在全國具有巨大影響力的故意殺人案、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特大集資詐騙案,以細膩嚴謹的風格著稱,善於從證據、程式中找到突破點。
張家豪律師全平臺粉絲數上百萬,擁有眾多百萬播放量的短影片,還帶領團隊集體作戰,團隊律師共辦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無罪不起訴緩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國範圍內知名的專注刑事案件的律所,處理過上萬件刑事案件經驗豐富、成功案例眾多。
如何判斷集資行為是否合法
如何判斷集資行為是否合法
司法實踐中,集資詐騙行為與一般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尤其是與集資經濟合同糾紛)之間的界限有時往往容易混淆。我們認為,區分的關鍵是要進行認真的綜合考察:
(1)考察行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無論是否發生集資糾紛,雙方當事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主觀上均不存在無償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在主觀上有佔有他人集資款或物的故意,其與他人簽訂集資合同並不是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為一種詐騙的手段,因為在簽訂集資合同時,行為人已經具有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如何判斷集資行為是否合法
(2)考察行為人集資的方法,即考察行為人是否採用了欺騙的方法。一般來說,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並不需要採用欺騙的方法,也不會用欺騙的方式來達到自己的集資目的;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必須使用欺騙的方法,使人上當,從而達到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如何判斷集資行為是否合法
(3)考察行為人履行集資合同的能力和誠意。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當事人,對集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在客觀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觀上有履行的誠意並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也不會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如何判斷集資行為是否合法
(4) 考察行為人違約後的態度。正常合法的集資行為的當事人,在違約後不會故意逃避責任;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人則必然會採取潛逃抵賴等方法進行逃避,使投資者無法追回。
如何判斷集資行為是否合法
所謂集資,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為實現某種目的而募集資金或者集中資金的行為。依法進行的集資主要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個人、團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透過問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的資金。
?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透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A、集資後攜帶集資款潛逃的;
B、未將集資款按約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揮霍、濫用,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C、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D、向集資者允諾到期支付超過銀行同期最高浮動利率50@0以上的高回報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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