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主文:
案情簡介:
被告人範某,女,漢族,41歲,範某因涉嫌集資詐騙罪,於2012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
公訴機關經依法審查查明: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範某夥同被告人韓某冒充成功浙江商人到重慶市某縣投資為名,虛構自己有經濟實力,經時任當地縣委書記介紹承租縣武裝部民兵訓練營,並由被告人墊資將該樓裝修為縣科技園出租。2009年11月至2011年10月間,被告人範某、韓某以夫妻名義,以成功浙江商人形象示人並稱和縣委書記關係好,在騙取他人信任後,以借錢投資、資金週轉、到海南投資漁場等名義,並許諾每月5%,一年按10個月計算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在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先後向被害人林某、白某等12人借款共計993萬元人民幣,目前,被告人範某、韓某已歸還本金265萬元(含抵債給白某的166萬元),未歸還本金中已支付利息68.3萬元。
2010年2月,被告人範某、韓某在將該科技園裝修完成後,縣政府向被告人韓某經營的科技有限公司賬戶撥付490萬元裝修款。被告人範某、韓某在獲得被害人的高息借款和縣政府撥付的490萬元裝修款後,將其中兩百萬元用於海南省文昌市投資修建漁場,130萬元用於被告人範某歸還在江蘇的借款,30萬元用於範某在老家裝修房屋、20萬元用於幫範某之子在海南投資漁場,100萬元用於購買寶馬車,裝修費450萬元,贈送給劉某一輛價值11.4萬元的奔騰轎車,以及支付縣高額利息、歸還部分本金和支付其他款項共309.6萬元(不含折抵金額),目前仍有232萬元資金去向不明。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範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策略:
被告人範某的家屬在得知範某被刑事拘留後,萬分焦急,因涉嫌犯罪數額巨大,擔心判處重刑,就立刻從江蘇慕名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期望能透過智豪律所優質的辯護服務,使被告人早日避免牢獄之災。智豪律所張主任在瞭解到主要案情後,決定接受家屬的委託擔任範某集資詐騙案的辯護人。
辯護人在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與辦案單位取得聯絡,瞭解範某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其後,辯護律師又立即趕往看守所會見範某,詢問其到案經過、案件情況。範某在會見中多次辯解其對公安機關認定的罪名有異議,其行為是民間借貸而非詐騙行為。
根據刑訴法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2012年8月17日範某集資詐騙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辯護律師立即及時全面地查閱、複製了本案案卷,並製作詳細的閱卷筆錄。在綜合分析全案證據,查閱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後,辯護律師認為起訴意見書認定的範某集資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律師也多次與辦案機關當面溝通交流法律意見。檢察院於2012年10月3日、12月11日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智者無畏、毫釐必爭”。2013年1月9日公安機關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後再次移送審查起訴,辯護律師在查閱補偵案卷後仍然認為範某在本案中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認定範某集資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辯護律師同時將案件提交智豪刑辯團隊會議討論,數十名資深律師共同研究範某每一筆借款、還款情況,結合案卷證據及集資詐騙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提出,範某集資詐騙罪證據不充分、證據之間未形成證據鏈,且範某主觀上無非法佔有目的,客觀上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未實施欺詐行為。在此基礎上,辯護律師擬定了初步的辯護詞,並製作詳細的庭審質證提綱。辯護人也在審判階段與葉某就辯護的方案、觀點、理由、根據進行了充分的溝通、交流。
由於案件複雜、涉及被害人眾多,2013年1月19日、2013年4月15日範某涉嫌集資詐騙罪依法經過兩次開庭審理。在辯論階段,辯護人發表了充分的辯護意見:
一、辯護人認為指控被告人範某集資詐騙罪證據不充分,證據之間未形成證據鏈。理由如下:
1. 範某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筆錄穩定一致,都否認主觀上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只是一個民間借貸行為。
2. 本案同案犯韓某的供述也否認範某有詐騙故意,和範某的供述是相互印證的。
3. 雖然本案受害人陳述範某有借款行為無能力償還,報案其系詐騙,但是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且與範某、韓某的供述是矛盾的,因此受害人的供述是孤證不應當採信。
4. 被告有具體的投資實體行為,即武裝部大樓(已經裝修完畢可以對外招租)及海南的養魚場。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主客觀條件。結合司法實踐,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換的,或者編造謊言或者隱瞞真相而騙取財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卻是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二、判斷集資詐騙罪主觀上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具體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規定。本案被告人範某所借款項大部分用於武裝部大樓的裝修以及海南養魚場的投資上,餘下部分償還了借款及支付高利息,並有相關的證據予以印證。雖然範某在家裡自建房屋花了近20萬元,但是佔借款比例較小沒有達到肆意揮霍集資款的嚴重程度。範某不屬於上述規定中的任何一種情形,無任何證據證明其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目的,因此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三、如果法院認為範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根據司法實踐,辯護人認為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更為準確。
四、關於量刑部分的意見:
1. 被告系主動到案,到案後多次供述穩定一致,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由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及被告的供述相互印證。
2. 被告系初犯,無犯罪前科,平常表現好。
3. 本案於其他同類犯罪相比,被告主觀惡性明顯較小。因為被告的確是因為投資失敗無法償還被害人的借款才導致本案的發生。被告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性,懇請合議庭在量刑時充分考慮此情節,對被告從輕處罰。
辯護結果:
重慶市某縣法院高度重視並採納了辯護律師的某些意見,刑事判決認為被告人範某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檔內裁量刑法,但考慮到辯護律師提出的範某具有諸多從輕、減輕情節,依法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下判處刑罰,處被告人範某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十萬元人民幣。對此判決結果,當事人及其家屬也都較滿意。
案情簡介:
被告人範某,女,漢族,41歲,範某因涉嫌集資詐騙罪,於2012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
公訴機關經依法審查查明: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範某夥同被告人韓某冒充成功浙江商人到重慶市某縣投資為名,虛構自己有經濟實力,經時任當地縣委書記介紹承租縣武裝部民兵訓練營,並由被告人墊資將該樓裝修為縣科技園出租。2009年11月至2011年10月間,被告人範某、韓某以夫妻名義,以成功浙江商人形象示人並稱和縣委書記關係好,在騙取他人信任後,以借錢投資、資金週轉、到海南投資漁場等名義,並許諾每月5%,一年按10個月計算的高額利息為誘餌,在沒有還款能力的情況下,先後向被害人林某、白某等12人借款共計993萬元人民幣,目前,被告人範某、韓某已歸還本金265萬元(含抵債給白某的166萬元),未歸還本金中已支付利息68.3萬元。
2010年2月,被告人範某、韓某在將該科技園裝修完成後,縣政府向被告人韓某經營的科技有限公司賬戶撥付490萬元裝修款。被告人範某、韓某在獲得被害人的高息借款和縣政府撥付的490萬元裝修款後,將其中兩百萬元用於海南省文昌市投資修建漁場,130萬元用於被告人範某歸還在江蘇的借款,30萬元用於範某在老家裝修房屋、20萬元用於幫範某之子在海南投資漁場,100萬元用於購買寶馬車,裝修費450萬元,贈送給劉某一輛價值11.4萬元的奔騰轎車,以及支付縣高額利息、歸還部分本金和支付其他款項共309.6萬元(不含折抵金額),目前仍有232萬元資金去向不明。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範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使用欺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應當以集資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策略:
被告人範某的家屬在得知範某被刑事拘留後,萬分焦急,因涉嫌犯罪數額巨大,擔心判處重刑,就立刻從江蘇慕名來到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期望能透過智豪律所優質的辯護服務,使被告人早日避免牢獄之災。智豪律所張主任在瞭解到主要案情後,決定接受家屬的委託擔任範某集資詐騙案的辯護人。
辯護人在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與辦案單位取得聯絡,瞭解範某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其後,辯護律師又立即趕往看守所會見範某,詢問其到案經過、案件情況。範某在會見中多次辯解其對公安機關認定的罪名有異議,其行為是民間借貸而非詐騙行為。
根據刑訴法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2012年8月17日範某集資詐騙案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辯護律師立即及時全面地查閱、複製了本案案卷,並製作詳細的閱卷筆錄。在綜合分析全案證據,查閱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後,辯護律師認為起訴意見書認定的範某集資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律師也多次與辦案機關當面溝通交流法律意見。檢察院於2012年10月3日、12月11日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智者無畏、毫釐必爭”。2013年1月9日公安機關經過兩次補充偵查後再次移送審查起訴,辯護律師在查閱補偵案卷後仍然認為範某在本案中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認定範某集資詐騙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辯護律師同時將案件提交智豪刑辯團隊會議討論,數十名資深律師共同研究範某每一筆借款、還款情況,結合案卷證據及集資詐騙罪的相關司法解釋提出,範某集資詐騙罪證據不充分、證據之間未形成證據鏈,且範某主觀上無非法佔有目的,客觀上未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未實施欺詐行為。在此基礎上,辯護律師擬定了初步的辯護詞,並製作詳細的庭審質證提綱。辯護人也在審判階段與葉某就辯護的方案、觀點、理由、根據進行了充分的溝通、交流。
由於案件複雜、涉及被害人眾多,2013年1月19日、2013年4月15日範某涉嫌集資詐騙罪依法經過兩次開庭審理。在辯論階段,辯護人發表了充分的辯護意見:
一、辯護人認為指控被告人範某集資詐騙罪證據不充分,證據之間未形成證據鏈。理由如下:
1. 範某在偵查階段多次供述筆錄穩定一致,都否認主觀上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只是一個民間借貸行為。
2. 本案同案犯韓某的供述也否認範某有詐騙故意,和範某的供述是相互印證的。
3. 雖然本案受害人陳述範某有借款行為無能力償還,報案其系詐騙,但是沒有其他證據印證,且與範某、韓某的供述是矛盾的,因此受害人的供述是孤證不應當採信。
4. 被告有具體的投資實體行為,即武裝部大樓(已經裝修完畢可以對外招租)及海南的養魚場。
根據法律規定,被告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主客觀條件。結合司法實踐,借款人由於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換的,或者編造謊言或者隱瞞真相而騙取財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帳,卻是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後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罪。
二、判斷集資詐騙罪主觀上是否有非法佔有目的,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具體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規定。本案被告人範某所借款項大部分用於武裝部大樓的裝修以及海南養魚場的投資上,餘下部分償還了借款及支付高利息,並有相關的證據予以印證。雖然範某在家裡自建房屋花了近20萬元,但是佔借款比例較小沒有達到肆意揮霍集資款的嚴重程度。範某不屬於上述規定中的任何一種情形,無任何證據證明其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目的,因此不符合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三、如果法院認為範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根據司法實踐,辯護人認為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更為準確。
四、關於量刑部分的意見:
1. 被告系主動到案,到案後多次供述穩定一致,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實,由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經過及被告的供述相互印證。
2. 被告系初犯,無犯罪前科,平常表現好。
3. 本案於其他同類犯罪相比,被告主觀惡性明顯較小。因為被告的確是因為投資失敗無法償還被害人的借款才導致本案的發生。被告沒有再犯罪的危險性,懇請合議庭在量刑時充分考慮此情節,對被告從輕處罰。
辯護結果:
重慶市某縣法院高度重視並採納了辯護律師的某些意見,刑事判決認為被告人範某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規定,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當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刑檔內裁量刑法,但考慮到辯護律師提出的範某具有諸多從輕、減輕情節,依法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下判處刑罰,處被告人範某有期徒刑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十萬元人民幣。對此判決結果,當事人及其家屬也都較滿意。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為個案,不代表同類案件結果,平台及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任何承諾。
免費諮詢刑辯律師
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