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真的只能“認罪換從寬”嗎?
這是我在辦案中,被當事人和家屬問得最多的一句話。
很多人拿到卷宗,第一反應都是一樣的:賬這麼厚,發票這麼多,還能翻出什麼花樣?甚至有人直接說,這種案子,律師再努力,也就是走個流程。
但說實話,真正做過涉稅刑事案件的人都清楚一件事:
涉稅案件從來不是“材料越多就越沒空間”,而是“算賬的人,到底算沒算清楚”。
這些年,張智勇律師在辦理涉稅案件時,一直堅持一個很樸素的判斷標準——
不是所有賬都值得看第二遍,但一定有幾筆賬,決定一個人坐不坐牢、坐多久牢。

時間跨度長、賬目複雜、資料密集,一翻就是幾百頁,甚至上千頁。
很多律師在這裡容易犯一個錯誤:
試圖把所有材料“看完”,卻沒有先判斷“哪些地方真正要命”。
在實際辦案中,我更傾向於先做一件事——
把案件可能影響定罪結構和量刑區間的節點全部標出來,再決定精力怎麼分配。
這不是偷懶,而是刑事辯護必須具備的基本判斷力。
對外虛開銷項發票,為了平賬,又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進項發票,最後把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直接累加,作為犯罪數額。
但問題恰恰出在這裡。
如果背後沒有真實交易,進項、銷項本身都是虛開的,
那麼從法律邏輯上講,行為人根本不存在真實的納稅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再把兩邊稅額簡單相加,本質上就是對同一稅款損失的重複計算。
這一點,在多起二審案件中已經被明確糾正。
也正是透過對“重複計算”的反駁,有案件的量刑幅度被實質性拉回,直接改變了刑期區間。
現有證據,是否已經排除了雙方存在真實業務的可能性?
在部分案件中,被告人和證人都明確提到雙方存在一定數額的真實交易,但指控仍然採取“一刀切”的方式,把所有發票一併認定為虛開。
刑事案件講的是排除合理懷疑,而不是“看上去更像”。
只要證據無法排除真實業務存在的可能性,
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對虛開發票數額進行核減,本身就是符合刑事證明標準的處理方式。
這種情況下,指控是否已經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
多份生效裁判已經給出了明確答案:缺乏受票方證據支撐的部分,不能當然認定。
對辯護而言,這樣的切口,往往不是為了“一刀斃命”,
而是為了在關鍵數額上,真正把刑期往下拉。
一旦數罪併罰,刑期往往直線上升。
但刑法評價行為,並不是簡單疊加。
當多個行為之間構成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係時,依法應當擇一重罪處斷,而不是機械並罰。
無論是虛開與騙取出口退稅,還是虛開與非法購買發票,只要存在牽連關係,都不應簡單累加刑責。
在相關案件中,法院已經明確指出:
已經作廢、未用於抵扣稅款的發票,不應當然計入違法所得或犯罪數額。
涉稅案件的核心,從來不只是形式上的違法,
而是是否造成了真實、確定的稅款損失。
當多名被告供述存在差異時,司法實踐通常遵循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
以實際、穩定、最低的比例作為認定基礎,並依法扣除已實際繳納的稅款。
這一點,看似細碎,卻往往決定量刑起點。
從來不是辯護詞寫得多漂亮,也不是態度喊得多響。
而是有沒有人在關鍵地方停下來,
把那幾筆真正要命的賬重新算一遍,把那些被忽略的邏輯重新理一遍。
對當事人來說,一次專業判斷,可能意味著實刑與緩刑的分水嶺;
對律師來說,不過是把該盡的責任盡到位。
這,也是張智勇律師在長期刑事辯護實踐中始終堅持的一件事:
刑案無小事,每一筆賬,背後都是一個人的一生。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雲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於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託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這是我在辦案中,被當事人和家屬問得最多的一句話。
很多人拿到卷宗,第一反應都是一樣的:賬這麼厚,發票這麼多,還能翻出什麼花樣?甚至有人直接說,這種案子,律師再努力,也就是走個流程。
但說實話,真正做過涉稅刑事案件的人都清楚一件事:
涉稅案件從來不是“材料越多就越沒空間”,而是“算賬的人,到底算沒算清楚”。
這些年,張智勇律師在辦理涉稅案件時,一直堅持一個很樸素的判斷標準——
不是所有賬都值得看第二遍,但一定有幾筆賬,決定一個人坐不坐牢、坐多久牢。

一、涉稅案件最難的地方,不在賬多,而在“先算哪一筆”
涉稅案件的卷宗,往往有一個共同特點:時間跨度長、賬目複雜、資料密集,一翻就是幾百頁,甚至上千頁。
很多律師在這裡容易犯一個錯誤:
試圖把所有材料“看完”,卻沒有先判斷“哪些地方真正要命”。
在實際辦案中,我更傾向於先做一件事——
把案件可能影響定罪結構和量刑區間的節點全部標出來,再決定精力怎麼分配。
這不是偷懶,而是刑事辯護必須具備的基本判斷力。
二、虛開金額,是不是被“算重了”?
在不少虛開案件中,都能看到一種看似順理成章的演算法:對外虛開銷項發票,為了平賬,又讓他人為自己虛開進項發票,最後把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直接累加,作為犯罪數額。
但問題恰恰出在這裡。
如果背後沒有真實交易,進項、銷項本身都是虛開的,
那麼從法律邏輯上講,行為人根本不存在真實的納稅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再把兩邊稅額簡單相加,本質上就是對同一稅款損失的重複計算。
這一點,在多起二審案件中已經被明確糾正。
也正是透過對“重複計算”的反駁,有案件的量刑幅度被實質性拉回,直接改變了刑期區間。
三、現有證據,真的已經排除了真實業務嗎?
還有一類虛開案件,看上去證據完整,但仔細拆解就會發現一個問題:現有證據,是否已經排除了雙方存在真實業務的可能性?
在部分案件中,被告人和證人都明確提到雙方存在一定數額的真實交易,但指控仍然採取“一刀切”的方式,把所有發票一併認定為虛開。
刑事案件講的是排除合理懷疑,而不是“看上去更像”。
只要證據無法排除真實業務存在的可能性,
從有利於被告人的角度,對虛開發票數額進行核減,本身就是符合刑事證明標準的處理方式。
四、沒有受票方證據,指控還能站得住嗎?
在一些案件中,公訴機關列明瞭多家受票單位,但卷宗裡卻缺乏受票方的證人證言,也沒有稅務或司法機關對受票單位的調查處理材料。這種情況下,指控是否已經達到“證據確實、充分”的標準?
多份生效裁判已經給出了明確答案:缺乏受票方證據支撐的部分,不能當然認定。
對辯護而言,這樣的切口,往往不是為了“一刀斃命”,
而是為了在關鍵數額上,真正把刑期往下拉。
五、兩罪並罰,是不是忽略了牽連關係?
涉稅案件中,同時指控多個罪名的情況並不少見。一旦數罪併罰,刑期往往直線上升。
但刑法評價行為,並不是簡單疊加。
當多個行為之間構成手段行為與目的行為的牽連關係時,依法應當擇一重罪處斷,而不是機械並罰。
無論是虛開與騙取出口退稅,還是虛開與非法購買發票,只要存在牽連關係,都不應簡單累加刑責。
六、發票已作廢,還能算造成稅款損失嗎?
並不是所有虛開的發票,最終都實際進入抵扣或退稅環節。在相關案件中,法院已經明確指出:
已經作廢、未用於抵扣稅款的發票,不應當然計入違法所得或犯罪數額。
涉稅案件的核心,從來不只是形式上的違法,
而是是否造成了真實、確定的稅款損失。
七、“點子費”,到底該怎麼算?
在虛開案件中,“點子費”“手續費”的認定,往往直接影響違法所得數額。當多名被告供述存在差異時,司法實踐通常遵循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
以實際、穩定、最低的比例作為認定基礎,並依法扣除已實際繳納的稅款。
這一點,看似細碎,卻往往決定量刑起點。
結尾:刑事辯護,拼的從來不是嘴,而是判斷
回頭看這類涉稅案件,真正拉開結果差距的,從來不是辯護詞寫得多漂亮,也不是態度喊得多響。
而是有沒有人在關鍵地方停下來,
把那幾筆真正要命的賬重新算一遍,把那些被忽略的邏輯重新理一遍。
對當事人來說,一次專業判斷,可能意味著實刑與緩刑的分水嶺;
對律師來說,不過是把該盡的責任盡到位。
這,也是張智勇律師在長期刑事辯護實踐中始終堅持的一件事:
刑案無小事,每一筆賬,背後都是一個人的一生。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雲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等案,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於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託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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