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1年的《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詐騙公私財物3000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訴,但各地區可以在300-1萬區間內確定具體的標準。
根據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重慶市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數額標準的規定》(2013年7月1日施行),重慶市對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作如下規定:一、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二、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七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三、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也即是在重慶詐騙5000元以上才會予以立案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一)透過傳送簡訊、撥打電話或者利用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雜誌等釋出虛假資訊,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詐騙數額接近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並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於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3)的規定:1.構成詐騙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詐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1 分鐘說明情況,律師盡快回電
常見問題
被認定集資詐騙,如何爭取改成非吸?

被認定集資詐騙,如何爭取改成非吸?
兩個案子,都是向社會公眾借錢,最後都還不上,被抓了。
第一個案子,老闆做養老專案,向兩百多個老人集資了三千多萬。錢到賬後,一部分確實買了地、建了房,還有一部分拿去還了前面投資人的本息。後來專案爛尾,錢還不上,老闆被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起訴。
第二個案子,老闆號稱做新能源,向社會集資五千萬。錢一到賬,馬上轉到個人賬戶,買房、買車、賭博,專案根本就是個空殼。最後老闆被按集資詐騙罪起訴。
同樣是向社會公眾集資,同樣是還不上錢,一個判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個判的是集資詐騙。差在哪?
差的就是四個字:非法佔有目的。
一、兩罪在法條上,差了一個“騙”字
刑法第176條規定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它的構成要件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還本付息,向社會不特定物件吸收資金。簡單說,就是未經批准地向社會公眾收錢,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
刑法第192條規定的是集資詐騙罪。它是在非法集資的基礎上,加上了一個核心要件: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
看出區別了嗎?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重點在於“未經批准”——你未經許可,向不特定公眾收錢,擾亂了金融秩序,但你一開始是想還的,也有還款的行為和意願。
集資詐騙,重點在於“騙”——你一開始就沒打算還,用虛構的專案、偽造的材料、虛假的承諾來騙取資金,把錢據為己有或者揮霍掉。
所以,兩個罪名的分水嶺,不在於“有沒有向社會公眾集資”,也不在於“最後還沒還上”,而在於集資的時候,心裡有沒有打算還。
二、“非法佔有目的”不是嘴上說了算,得看證據
實務中,最難認定的就是這個“非法佔有目的”。老闆被抓了,肯定說自己一開始是想還的,只是後來專案失敗了、市場變了、運氣不好。
那司法機關怎麼判斷?法院和檢察院通常會從以下幾個方面綜合審查:
第一,集資的專案是不是真實的。
如果專案是真的,有實際投入,有經營行為,哪怕最後虧了,也更傾向於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如果專案是虛構的,或者雖然有專案但集資額遠遠超過了專案實際需要,資金明顯被挪作他用,那就更傾向於認定為集資詐騙。
第二,資金的真實去向。
這是最關鍵的證據。錢到賬後,是投入了約定的專案,還是立刻被轉移、提現、用於個人消費、償還個人債務、甚至賭博揮霍?如果大部分資金沒有用於約定的用途,而是被隨意處置,這就是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核心依據。
第三,有沒有還款的行為和意願。
集資之後,有沒有按照承諾支付利息?到期後有沒有想辦法籌措資金還款?有沒有和投資人協商延期、分期?這些行為雖然不能單獨證明沒有非法佔有目的,但可以作為一個重要的輔助判斷因素。反過來,如果一開始就沒打算還,收了錢就失聯、換手機號、跑到外地躲起來,那非法佔有目的的認定就很明顯了。
第四,集資的手段有沒有欺騙性。
是不是虛構了專案的盈利能力?是不是偽造了政府批文、銀行擔保、審計報告?是不是用後面投資人的錢去還前面投資人的本息,製造“專案很成功”的假象?這些手段越虛假、越具有欺騙性,認定集資詐騙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五,集資人的個人財務狀況和履約能力。
集資的時候,集資人本身有沒有履約能力?如果本身就是負債累累、沒有任何資產和收入來源,卻承諾高額回報向社會集資,那很難說他是真心想履約的。
這幾個因素要結合起來看,不能孤立地判斷。實務中最複雜的,就是那些“半真半假”的案子——專案是真的,也投了一部分錢,但資金被大量挪用,最後還不上了。這種案子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還是集資詐騙,往往就是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
三、為什麼區分這麼重要?因為量刑差太多了
張智勇律師發現很多家屬不理解:反正都是向社會公眾集資,反正都是還不上,把人抓了、把錢追回來不就行了,為什麼還要分這麼細?
因為兩個罪名的量刑,差距非常大。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有三檔量刑: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刑法規定,如果能在提起公訴前積極退贓退賠,減少損害結果發生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實務中,如果退賠到位、獲得諒解,判緩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的情況也不少見。
集資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而且集資詐騙罪適用緩刑的空間極小——根據司法實務和相關司法解釋,主觀惡性深、退贓不到位的集資詐騙罪被告人,一般不適用緩刑。
這意味著,同樣集資一千萬,如果被認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積極退賠後可能判個三五年,甚至有緩刑機會;如果被認定為集資詐騙,可能就是十年以上,甚至無期。
所以,對於當事人和家屬來說,罪名的認定直接決定了刑期的長短。這也是為什麼在集資類案件的辯護中,“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往往是控辯雙方爭奪的核心焦點。

四、實務中的一個常見誤區
很多家屬,甚至一些當事人自己,都搞混了一個概念:以為“最後還不上”就等於“詐騙”。
不是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成立,不需要以“最後還不上”為前提。只要你未經許可向社會公眾集資,承諾還本付息,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就構成了這個罪。至於最後還上還不上,隻影響量刑,不影響定罪。
反過來,集資詐騙罪的成立,核心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如果一開始就沒打算還,即使後來陰差陽錯還了一部分,或者專案意外盈利了,也仍然構成集資詐騙罪。因為詐騙罪保護的是被害人的財產利益,而不是最後的結果。
所以,“最後還不上”既不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必要條件,也不是集資詐騙罪的充分條件。關鍵還是在於集資時的主觀目的和資金的真實用途。
五、家屬遇到這種案子,該關注什麼
第一,第一時間查清資金去向。
這是辯護的根基。錢到底去哪了?是投入了專案,還是被轉移揮霍?有沒有銀行流水、轉賬記錄、財務賬冊可以證明?資金去向的證據,往往比當事人的口供更有說服力。
第二,收集履約行為的證據。
當事人有沒有按照約定使用資金?有沒有支付過利息?有沒有和投資人協商過還款方案?有沒有做過延期、分期的安排?這些都能說明當事人至少一開始是有履約意願的。
第三,區分清楚是公司行為還是個人行為。
如果是以公司名義集資,資金進入了公司賬戶,用於公司經營,那麼即便構成犯罪,也可能是單位犯罪。單位犯罪實行雙罰制,除對單位判處罰金外,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法定刑處罰,只是責任承擔主體和罰金承擔範圍和純個人犯罪有所區別。
第四,退贓退賠要趁早。
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退贓退賠是從輕、減輕處罰的重要情節。越早退賠、退得越乾淨、獲得投資人諒解的越多,量刑上就越有利。即使被認定為集資詐騙,退贓退賠也是從輕處罰的情節,雖然不影響罪名,但會影響刑期。
非法集資和集資詐騙,表面上都是向社會公眾收錢,最後都可能還不上。但兩者在性質上完全不同:一個是擾亂金融秩序的刑事犯罪,一個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財產犯。
差的這一步,就是“非法佔有目的”的有無。
對家屬來說,不要只看到“最後還不上”這個結果,而要回到集資的源頭:專案是不是真的?錢去哪了?當事人有沒有履約的意願和行為?這些才是決定罪與非罪、輕與重的關鍵。
把這些問題搞清楚,才能找到最有利的辯護方向。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託請辦事無果、收取款項未退還,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

託請辦事無果、收取款項未退還,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
有一個案子,當事人的父親涉嫌職務犯罪被留置,家屬經人介紹認識了一個“中間人”,對方聲稱跟某些機關“很熟”,可以幫忙“協調”,讓當事人早點出來。家屬前後給了八十多萬。半年過去了,人沒出來,錢也沒退。中間人先是推脫,後來電話不接、微信不回。
請託辦事、試圖透過不正當手段干預司法辦案(俗稱“花錢撈人”)、託關係入學、找門路承攬工程……錢給了,事沒辦成,錢也要不回來。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但法律上,區分這兩者的標準其實是清晰的。
一、先釐清兩個法律關係的本質
詐騙罪和民事委託糾紛,在表面上看起來很像:都是一方收了錢,答應替另一方辦事,最後事沒辦成,錢也沒退。
但兩者在法律性質上完全不同。
詐騙罪是刑事犯罪,規定在刑法第266條。它的構成要件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這裡的核心在於“騙”——行為人一開始就沒打算辦事,或者明知自己根本沒有能力辦事,卻虛構了辦事的能力和條件,讓被害人相信並交付財物。
民事委託糾紛是民事法律關係,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條。委託合同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約定,由受託人處理委託人事務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如果受託人收了錢,也確實去辦了,只是最後因為各種原因沒辦成,那屬於合同履行問題,應當透過民事訴訟解決,要求返還委託費用或者賠償損失。
所以,兩者的分水嶺不在於“事沒辦成”,也不在於“錢沒退”,而在於收錢的人從一開始是打算真辦事,還是從一開始就沒打算辦。
二、實務中怎麼區分?關鍵看這幾點
司法機關在判斷一個“請託辦事”的案件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時,通常會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
第一,收錢的人到底有沒有辦事的能力。
這是最基礎的判斷。如果對方確實在某單位工作、確實認識相關人員、確實有渠道可以協調,即便最後因為政策變化、上級干預、客觀條件限制等原因沒辦成,也很難認定為詐騙。因為對方至少具備履約的基礎條件,有履約的真實意願。
但如果對方根本不是什麼“有關係的人”,所謂的“內部渠道”完全是編出來的,身份是偽造的,認識的人是虛構的——這就是典型的虛構事實,構成詐騙的可能性就很大。
第二,錢款的真實去向。
錢收了之後,是用於“辦事”本身,還是被據為己有、揮霍一空?這是判斷非法佔有目的的關鍵證據。
實務中常見的情況是,收錢的人確實拿出了一部分錢去協調關係、請客送禮、支付必要的費用,即便這些費用在道德或紀律層面有問題,但至少說明他有履約行為。如果錢一到賬就用於買房、買車、賭博、還債,或者轉到了與辦事完全無關的賬戶,那就很難說他有真實的履約意願。
第三,有沒有實際的履約行為。
收錢之後,對方有沒有為辦事做過任何實質性努力?比如有沒有去相關單位遞交材料、有沒有約見過相關人員、有沒有推動過程性的進展?如果這些都沒有,收了錢就再無下文,那認定為詐騙的可能性就比較大。
反過來,如果對方確實做了不少工作,只是因為客觀原因最終沒能成功,那就是民事糾紛的範疇。當然,這裡的前提是對方所謂的“履約行為”本身是合法的。如果他所謂的“辦事”是去行賄、拉攏腐蝕公職人員,那這種“履約”不僅不能成為免責理由,反而可能涉及其他違法犯罪。
第四,事沒辦成之後的態度。
這一點經常被家屬忽視,但在實務中很重要。事情沒辦成之後,對方是積極解釋原因、協商退款方案,還是直接失聯、拉黑、換號碼?
如果對方一開始就沒打算退錢,事一黃就玩消失,那說明他在收錢的時候可能就做好了“不退”的準備。如果對方還在協商退款,只是因為資金週轉問題暫時退不了,那認定為詐騙就需要更謹慎。
當然,事後失聯並不能單獨證明詐騙故意,還需要結合前面幾個因素綜合判斷。
第五,請託事項本身的合法性。
這一點張智勇律師需要特別說明。如果請託的事項本身是違法的——比如試圖透過不正當手段干預司法辦案(俗稱“花錢撈人”)、花錢買官、花錢消除犯罪記錄——那麼請託人與收錢人之間的“委託關係”本身不受法律保護。這種情況下,即便認定為民事糾紛,法院通常也會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認定委託合同無效。但合同無效後錢能不能要回來,司法實踐中做法並不統一——部分法院會根據雙方過錯程度,扣除必要的實際支出後判令酌情返還,部分法院則以“不法原因給付、風險自擔”為由駁回返還請求。總體上說,涉及違法請託的案子,透過民事途徑把錢要回來的難度很大。
但這並不意味著收錢的人就構成詐騙。請託事項違法,隻影響民事合同的效力,不影響刑事犯罪的構成要件判斷。詐騙罪的認定,還是要回到“是否虛構事實、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這個核心標準上來。
三、為什麼這類案子公安常說“去法院起訴”
很多家屬不理解:明明被騙了,為什麼公安不立案?
這裡有幾個現實原因。
第一個,證據門檻。詐騙罪立案需要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發生,也就是要有初步體現對方虛構事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相關線索。但請託辦事的案件中,雙方往往是口頭約定,沒有書面合同,錢款往來也是現金或者私人轉賬。家屬能提供的證據,通常只有轉賬記錄和對方的承諾。這些證據只能證明“收了錢、事沒辦”,但證明不了“一開始就沒打算辦”。
第二個,履約行為的證明難度大。即便對方確實沒有辦事能力,但如果他編造了一些“正在協調”“已經找人談過”的假象,家屬很難拿出反證。而公安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的情況下,不敢輕易啟動刑事程式。
第三個,刑民交叉的模糊性。很多案子處於“灰色地帶”——對方確實有一些關係,也確實去協調了,但事情就是沒辦成。這種情況下,到底是“盡力了沒辦成”還是“明知辦不成還收錢”,界限非常模糊。公安機關出於審慎,可能會建議走民事訴訟。

四、家屬遇到這種案子,該怎麼處理
第一,固定證據。儲存所有的轉賬記錄、聊天記錄、通話錄音。如果有中間人,也要把中間人的資訊、溝透過程固定下來。證據越充分,後續不管是報案還是起訴,都越有利。
第二,評估對方到底有沒有履約能力。對方是什麼身份?有沒有固定工作?所謂的“關係”是否存在?這些是判斷能否刑事立案的重要依據。如果對方完全是虛構身份、編造關係,報案的成功率會高很多。
第三,查清資金去向。錢打過去之後,對方是怎麼用的?有沒有用於約定的事項?如果資金被挪用或者揮霍,這是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核心證據。
第四,刑事和民事可以同步走。先去公安機關報案,如果公安不立案,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可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議,也可以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同時,也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返還費用。兩條路在程式啟動階段不衝突,但如果後續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民事案件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中止審理,等刑事案件有結果後再恢復。
第五,對“請託事項”本身要有清醒認識。如果請託的事項涉及違法——比如試圖透過不正當手段干預司法辦案(俗稱“花錢撈人”)、花錢買官——那麼即便民事起訴,法院也可能以“違背公序良俗”為由駁回訴訟請求。這種情況下,維權的空間本身就很小。所謂“花錢消災”,很多時候到最後是“錢花了,災沒消,人也搭進去了”。
請託辦事沒辦成、錢沒退,是詐騙還是民事糾紛?答案是:要看證據。
如果對方從一開始就沒打算辦事,虛構了辦事能力,收了錢就揮霍或者失聯——這大機率是詐騙,應該堅決報案。
如果對方確實有能力、有意願,也去辦了,只是最後沒辦成——這屬於民事糾紛,走法院起訴更實際。
對家屬來說,最要緊的不是急著給對方定罪,而是儘快固定證據、查清資金去向、評估對方的真實履約能力,然後決定走哪條路。
法律不保護試圖透過不正當渠道獲取利益的人,但也不會放過以“辦事”為名行詐騙之實的人。把事實搞清楚,才能找到正確的出口。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用空頭支票抵扣欠款構成票據詐騙嗎?

用空頭支票抵扣欠款構成票據詐騙嗎?
有個家屬的老公是做建材生意的,給下游客戶開了張八十萬的轉賬支票,本想著月底幾筆貨款到賬就能兌付,結果客戶提前去銀行提示付款,賬戶裡餘額不夠,支票直接被退了。客戶那邊二話不說就報了警,說她老公涉嫌票據詐騙。
她特別委屈:不就是賬上暫時倒不開嗎?補上不就行了?怎麼還能要坐牢?
開空頭支票和構成票據詐騙罪,中間差著好幾層門檻。不是但凡支票被退票,就能直接扣上詐騙的帽子。
一、什麼是空頭支票
空頭支票是票據法上的概念,簡單說就是出票人簽發的支票金額,超過了他在付款銀行實有的存款金額,等到持票人去銀行提示付款時,銀行賬上沒錢兌付,就會做退票處理,這張支票就是大家常說的空頭支票。
這裡張智勇律師要說明一點:空頭支票的判斷時點是付款提示時,而非出票當天。哪怕開票的時候賬上資金充足,等到客戶去銀行兌付時賬戶餘額不足,同樣屬於空頭支票。
實務裡出現空頭支票的原因太多了:有的是企業資金週轉暫時卡殼,算好了回款時間差了幾天;有的是財務人員操作失誤,寫錯了金額或者走錯了賬戶;有的是上游欠款沒收回,臨時透支;當然也有的是明知賬上沒錢,故意開支票騙貨。
原因不同,對應的法律後果也不同。
二、票據詐騙罪,不是隻看有沒有空頭支票
刑法第194條規定的票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行為。常見的情形包括: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明知是作廢的票據而使用;冒用他人的票據;簽發空頭支票或者與其預留印鑑不符的支票,騙取財物;出票人簽發無資金保證的匯票、本票或者出票時作虛假記載,騙取財物。
張智勇律師提醒注意這裡的核心,不只是“簽發空頭支票”這個行為本身,而是“騙取財物”和“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實務中認定這類犯罪,要求行為人明知賬戶內資金不足、或者印鑑不符,仍然簽發支票騙取對方財物。如果只是財務人員操作失誤、銀行系統到賬延遲、賬戶被司法機關臨時凍結這些客觀原因導致的支票無法兌付,一般不會認定為票據詐騙罪。
說白了,只有開空頭支票的目的就是騙對方的貨物、服務或者資金,主觀上有非法佔有的想法,客觀上也實施了這個行為,才可能構成票據詐騙罪。另外票據詐騙罪也是單位可以構成的罪名,如果是公司作為主體實施票據詐騙,對單位判處罰金,同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如果只是單純資金緊張、賬上暫時沒錢,事後也一直在想辦法籌措兌付,通常只屬於票據違法行為,到不了犯罪的程度。
三、怎麼判斷有沒有非法佔有目的
這是家屬最關心的問題。非法佔有目的看不見摸不著,不能憑空推定,得結合交易背景、履約能力、資金去向、事後表現綜合判斷。
比如,公司賬上長期沒什麼資金,也沒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卻連續大額開支票採購貨物,收到貨之後立刻低價變賣、轉移貨款,這種情況詐騙的嫌疑就很明顯。
再比如,公司確實有正常的經營業務,只是這段時間回款慢,支票被退票後第一時間就和對方協商延期、分批付款,甚至提供了其他擔保,最後也兌付了大部分款項。這種情形下,通常很難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目的。
還有一種很常見的情況:雙方是合作多年的老客戶,付款方式本來就是先貨後款、滾動結算,某一次剛好趕上資金緊張支票被退,但雙方還在正常溝通、繼續履約,這種一般都按民事糾紛處理。

四、數額門檻也是入罪的硬性條件
就算行為性質有詐騙嫌疑,也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才會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進行票據詐騙活動,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不再區分個人和單位的不同數額門檻。
如果涉案詐騙數額不足五萬元,或者雖然金額達標但情節明顯輕微,一般不會按刑事案件處理,而是由作為金融監管部門的中國人民銀行按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比如罰款、暫停簽發支票許可權之類。
五、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根本不是一回事
開了空頭支票,首先面臨的往往是行政責任。根據《票據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簽發空頭支票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處以票面金額百分之五但不低於一千元的罰款,持票人還有權要求出票人賠償支票金額百分之二的賠償金。除此之外,人民銀行還可能根據情節採取暫停簽發支票、限制銀行結算業務等管理措施,銀行也會對出票人進行信用懲戒、納入支付結算失信記錄。
但行政處罰不等於刑事處罰。只有當簽發空頭支票的行為同時具備“騙取財物”的客觀結果和“非法佔有目的”的主觀故意,並且數額達到標準時,才會進入刑法的評價範圍。
實務裡很多當事人一被報案,第一反應就是“我把錢還上是不是就沒事了”。還錢確實是非常重要的情節,在行政處罰階段可作為從輕情節考量,在刑事程式中也是重要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但如果行為本身已經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還錢不會直接就等於不追究刑事責任,只是會大幅影響最終的處理結果。
六、遇到這種情況家屬該怎麼做
第一,先把最基礎的事實搞清楚。支票金額多少?到底是因為什麼退票?是賬戶餘額不足,還是印鑑不符、賬戶被凍結?退票之後有沒有主動和對方協商?有沒有部分兌付過?這些基本事實直接影響定性。
第二,儲存好全部相關證據。包括支票存根、銀行退票通知書、雙方的交易合同、溝通記錄、還款憑證、公司的財務報表、銀行流水等等。這些材料對判斷到底是民事糾紛、行政違法還是刑事犯罪至關重要。
第三,能兌付就儘快兌付,或者主動協商還款。如果確實只是資金週轉的問題導致的空頭支票,趕緊籌錢把錢付上,或者和對方達成分期還款的協議,拿到對方的諒解。這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案件最終的定性走向。
第四,別上來就亂認罪名。如果案件已經進入刑事程式,一定要在專業人員的幫助下判斷行為性質,圍繞“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這個核心做辯護。記住:簽發空頭支票本身確實是違法行為,但違法不等於犯罪。
一張空頭支票,可能只是企業資金鍊暫時緊張的訊號,也可能成為詐騙犯罪的工具。差別從來不在這張紙本身,而在開票人當時的主觀心態,以及退票之後的應對行為。
對家屬來說,遇到這種事先別慌。不是所有空頭支票都會坐牢,也不是對方一報案就一定會立案。把事實捋清楚,把證據留完整,把該做的補救措施做到位,才是最要緊的。
法律上,民事違約、行政違法、刑事犯罪是三個完全不同的層級。開一張空頭支票,往往還停留在前兩層;只有同時具備非法佔有目的、騙取了財物、數額達到標準,才會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層面。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信用卡欠著還不上算詐騙嗎

信用卡欠著還不上算詐騙嗎
當事人之前在外貿公司上班,疫情那幾年生意不好,靠刷信用卡週轉,前前後後欠了二十幾萬。後來又失業,徹底斷了收入,銀行催收電話打了好幾個月。後來當事人突然接到派出所電話,說他涉嫌信用卡詐騙,要他過去配合調查。
家屬問:欠信用卡還不上,真的會坐牢嗎?
這個問題問的人很多。很多人把 “信用卡欠錢” 和 “信用卡詐騙” 混為一談,一聽銀行說要報警,整個人先慌了神。實際上,大部分信用卡透支還不上,最後走的都是民事催收、上徵信黑名單、法院強制執行這條路,不會輕易上升到刑事。但一旦真的符合 “惡意透支” 的構成要件,公安機關也確實可能立案。
一、還不上,不等於詐騙
刑法第 196 條規定了信用卡詐騙罪,其中一種情形就叫 “惡意透支”。很多人一看到 “透支” 兩個字,就以為只要信用卡欠了錢、還不上,就是犯罪。這個理解實在太寬了。
普通的信用卡透支還不上,本質上就是個民事債務問題。你用真實身份辦的卡,正常消費、正常取現,後來因為失業、生意失敗、家人生病這些原因,資金週轉不過來,沒法按期還款。這種情況下,銀行可以起訴你、申請強制執行、把你列入失信名單、凍結賬戶。但只要你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就不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什麼叫非法佔有目的?說白了就是辦卡或者透支的時候,你壓根就沒打算還,或者明知道沒有還款能力還要大額透支,把錢拿去揮霍、賭博、還高利貸、轉移藏起來,再或者透支後直接換手機號、搬家、失聯,躲著銀行催收。
一句話講透:還不上和不想還,根本是兩碼事。
二、惡意透支的四個門檻
根據兩高關於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惡意透支” 要同時滿足四個條件,缺一個都不算:
第一,透支金額達到法定標準。2018 年之後,惡意透支 “數額較大” 的標準就從一萬提到了五萬。也就是說,目前要達到刑事立案的門檻,本金得在五萬元以上。這裡說的五萬元,指的是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本金,利息、滯納金、手續費這些銀行收的附加費用不算在內。不到五萬的,通常不會按信用卡詐騙罪處理。
第二,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就是你透支已經超出了銀行給你的信用額度,或者到了還款日沒還,銀行給了寬限期還是還不上。
第三,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這是個很關鍵的程式性條件,不是銀行隨便催兩次就算數。有效催收得是在你透支超限額或者超期限之後,用你能夠正常收悉的方式進行,而且兩次催收之間至少要間隔三十天,從第二次催收完成之日起算,超過三個月還沒還的,才符合這個門檻。當然也有例外,如果持卡人故意換手機號、搬家失聯,刻意逃避催收的,就不受 “確認收悉” 和 “間隔三十日” 的常規限制了。
第四,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這是最核心的一條。如果是因為客觀原因暫時還不上,但你一直接銀行電話、主動協商還款方案、在盡力湊錢,通常不會被認定有非法佔有目的。反過來,要是辦卡時就提交虛假材料,透支後馬上失聯、轉移財產,或者把錢全用在高檔消費、賭博這些非必要支出上,主觀上就很難洗脫嫌疑。
這四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三、哪些行為容易被認定成 “惡意”
實務裡,公安和法院判斷一個人有沒有非法佔有目的,通常會看這幾個細節:
第一,辦卡時有沒有弄虛作假。用假身份證、假工作證明、假收入證明辦的卡,從一開始就埋下了詐騙的嫌疑,銀行一旦發現,報案的機率會很高。
第二,透支資金的去向。錢是用來正常消費、做生意、看病、交房租,還是拿去賭博、買奢侈品、還高利貸、轉給家人轉移?前者是正常用途,後者更容易被推定為壓根不想還。
第三,逾期後的表現。逾期之後,你是主動聯絡銀行說明情況、協商分期,哪怕每個月少還一點,還是直接關機、換號、搬家、拉黑催收人員?前者是有還款意願的體現,後者是逃避還款義務的典型表現。
第四,明明有還款能力卻拒不還款。有些人名下有房有車有存款,但就是不還信用卡,甚至把財產轉到別人名下。這種情況,哪怕金額剛夠五萬,也容易被認定為惡意透支。
第五,是不是多張卡同時大額透支。一個人在好幾家銀行辦了信用卡,短時間內全部刷爆,又沒有任何還款安排,這種情形也很容易引起銀行懷疑。
四、銀行報案和公安立案,中間還有距離
銀行催收最常說的一句話就是:不還錢就報警。但報警不等於立案,立案也不等於定罪。
銀行報案,通常是把材料移交給公安機關。公安會先審查:金額夠不夠五萬?有沒有兩次符合規定的有效催收?超過三個月沒還的證據充不充分?有沒有證據證明非法佔有目的?這些條件都湊齊了,才會立案。
實務裡,公安機關對信用卡糾紛其實卡得挺嚴。畢竟信用卡欠款太普遍了,要是每一起還不上都按詐騙處理,司法資源根本扛不住。所以通常只對那些金額比較大、主觀惡意明顯、故意躲避催收的案件才會立案。
如果真的接到公安傳喚,家屬先別慌。傳喚只是個調查程式,說明公安在核實情況。當事人積極配合,如實說清楚透支的原因、錢用在哪了、做了哪些還款努力,這個階段處理得當的話,很多案子最後都走不到起訴那一步。
五、家屬能做什麼
如果家裡有人因為信用卡透支被傳喚或者立案,張智勇律師建議按這幾步來:
第一步,能儘早還錢就儘早還。這是最有效的化解方式。惡意透支案件有個很重要的特點:還錢的時間點不一樣,法律效果差很多。根據司法解釋,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全部還清本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在檢察院提起公訴前全部還清,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起訴;在一審判決前全部還清,情節輕微的,法院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不過有一點得提前說清楚:這個從寬政策主要適用於 “數額較大” 也就是五萬以上不滿五十萬的情形。要是欠款數額已經到了五十萬以上的巨大檔次,就算全額還清,也只是從輕量刑的情節,沒法直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別抱著 “還錢就一定沒事” 的想當然心態。另外,如果之前曾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刑事追究,或者兩年內因信用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這個從寬規定也不適用。
第二步,整理好能證明還款意願的證據。比如和銀行催收的通話錄音、簡訊記錄、分期還款協商記錄、部分還款的憑證。這些都能證明當事人沒有逃避債務的故意。

第三步,理清楚資金用途的憑證。如果透支的錢確實是用在家庭開支、生意週轉、看病這些正當用途上,把相關的票據、流水整理出來。資金用途正當,是反駁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第四步,千萬別失聯、別轉移財產。越躲問題越大。公安最忌諱的就是當事人失聯、銷燬證據、轉移資產,這些行為本身就是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重要依據。
第五步,及時找律師介入。信用卡詐騙案在偵查初期迴旋空間其實很大。律師可以幫著和銀行協商、和公安溝通,整理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介入得越早,通常效果越好。
信用卡透支還不上,會不會變成信用卡詐騙罪?答案是:有可能,但絕不是必然。
普通欠款和惡意透支之間,隔著一道叫 “非法佔有目的” 的牆。牆這邊是民事債務,銀行可以催、可以告、可以執行;牆那邊才是刑事犯罪,得同時滿足金額、催收程式、主觀故意這幾個條件。
家屬碰到這種事,先別被 “信用卡詐騙” 這四個字嚇倒,也別心大覺得只是欠錢沒大事。先把事實理清楚,把證據固定好,該協商協商,該還款還款,該請律師請律師。只有把 “還不上” 和 “不想還” 的界限掰扯清楚,很多案子才不會從民事糾紛滑向刑事犯罪。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詐騙案怎麼找出癥結所在

詐騙案怎麼找出癥結所在
辦詐騙案件,動不動就是幾十本、上百本卷宗。家屬經常會問:張律師,這麼多案卷,你到底是怎麼看的?
張智勇律師常跟當事人家屬說,閱卷絕不是把卷宗簡單翻一遍。真正關鍵的工作,是把零散材料拆解開來,梳理出三條主線:時間線、資金線、溝通線。把這三條線捋順之後,很多看似板上釘釘的案子,才會暴露出證據上的漏洞。
一、為什麼閱卷不能只 “看一遍”
偵查機關的卷宗,是按照他們的指控邏輯整理裝訂的。被害人筆錄、銀行流水、聊天記錄、合同、鑑定意見,分散在不同卷宗冊子裡。如果只孤立看單份材料,很容易順著辦案機關的思路被帶偏。
舉個很常見的例子,被害人筆錄陳述自己被騙八十萬。單看這份筆錄,很容易覺得案情清楚,被害人損失確鑿。但把這筆錢放到資金線裡核對才發現,八十萬裡有三十萬屬於正常還款,二十萬是另外的專案投資,真正和本案指控相關的金額只剩三十萬。再把這三十萬放回時間線覆盤,這筆轉賬發生在行為人已經開展實際履約工作之後。倘若收錢當時行為人正在履約、也有履約意願,那麼就很難認定其彼時具備非法佔有目的,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就站不住腳。
所以閱卷的第一步,不是被動閱讀,而是主動重構事實。跳出卷宗的編排順序,按照事件真實發生的先後,把碎片化的證據重新拼接還原。
二、時間線:事情到底是怎麼一步步發生的
時間線相當於整個案件的骨架。它要梳理清楚:雙方什麼時候初次相識,是誰最先提出要錢,每一筆款項的轉賬時點,承諾是什麼時候作出的,事態又是從哪個節點開始惡化。
張智勇律師整理時間線的方式很樸素:以行為人和被害人第一次接觸作為起點,每一筆轉賬、每一份合同、每一次關鍵對話,全部按日期逐條記錄。不光記錄重大事件,很多容易被忽略的細節也要記進去。比如某天行為人傳送專案資料、某天被害人來催進度、某天雙方發生爭執。
這些細碎記錄的價值,是能夠發現卷宗刻意壓縮掉的中間過程。
起訴意見書往往會把案情簡化成三段式敘事:行為人虛構事實→被害人受騙轉賬→錢款被揮霍。但現實案件很少這麼非黑即白。被害人可能多次轉款,中間夾雜還款、支付利息、新的口頭約定;行為人也可能實際開展了一部分工作,只是後續無力繼續推進。只有把時間線做細做全,這些中間狀態才會顯現出來。
時間線還有一個核心作用:判斷非法佔有目的產生的時點。按照刑法原理,詐騙罪的非法佔有目的,原則上必須形成於被害人處分財產之時或者之前。如果行為人在收款的時候確實打算履約,只是後續因為經營失敗無力還款,這一般就不屬於刑事詐騙,更偏向民事糾紛。
取得財物之後才萌生拒不歸還的想法,僅就定性邏輯而言不構成詐騙罪;至於是否構成侵佔等其他罪名,還需要結合財物的佔有基礎、實際法律關係再具體判斷,不能直接推定。
三、資金線:錢從哪來、到哪去、經過誰的手
資金線專門解決錢款流向問題。詐騙屬於財產犯罪,資金的流轉軌跡,直接關係罪名能不能成立、犯罪金額該如何認定。
被害人轉出的全部款項,未必最後都落到行為人手裡。不少案件中,錢款會經過中間人、關聯公司、第三方支付平臺層層流轉,每一筆流轉都要釐清性質。有的屬於代收代付,有的是普通借款,有的屬於其他專案投資,不能一股腦全部算作詐騙涉案金額。
更要重點審查行為人拿到錢之後的處置:資金是投入專案經營、發放工資、採購裝置,還是拿來個人購房購車、賭博揮霍、清償個人債務。前者說明資金仍用於經營活動,後者才更指向非法佔有的嫌疑。
同時還要核查資金迴流情況:被害人收到的分紅、利息、退款,資金來源是專案營收,還是拆東牆補西牆挪用後面投資人的本金。一旦出現這種資金池運作模式,案件定性就會發生變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的相關司法解釋,集資詐騙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區分核心,同樣看行為人是否具備非法佔有目的,有則傾向集資詐騙,無則一般認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最後要區分總流水和涉案流水。很多案子銀行流水浩如煙海,但真正能夠和詐騙指控一一對應的金額有限,辯護工作就要把二者剝離開。
四、溝通線:誰說了什麼、什麼時候說的、為什麼這麼說
溝通線看的是雙方真實的表達,微信記錄、通話錄音、簡訊、郵件,是還原主觀心態最重要的材料。
但看溝通材料,不能只挑對被告人不利的片段。偵查機關摘錄出來的,大多是篩選後的關鍵語句,我們辯護律師一定要回看完整上下文,搞清楚這句話是在什麼場景、什麼情緒下講出來的。
比如行為人說 “這個專案肯定沒問題”,單獨擷取這句話,很像虛假承諾。可往前翻看完整聊天記錄,會發現是被害人反覆施壓催促,行為人說這句話只是為了安撫對方,從一開始並沒有打算騙取錢財。又譬如提到 “我這邊有人”,有可能只是口頭吹牛,也確實存在只是朋友居間幫忙介紹的情形,不能一看到這類表述就直接認定虛構身份關係。
溝通線還要重點審查因果關係:被害人是不是因為這些表述產生錯誤認識,並且基於該錯誤認識才轉出錢財。如果被害人明明心裡知道對方說辭有水分,只是礙於情面,或是抱著賭一把的心態出錢,那麼錯誤認識和財產處分之間的因果關係就存疑。
同樣一句話,收錢之前講,和被反覆催債之後講,法律意義完全不一樣。前者有可能是實施詐騙的引誘手段,後者往往只是拖延還款的藉口。
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電子資料取證的相關規定,閱卷時還要關注電子資料本身:聊天記錄是否完整、取證程式是否合法。實務中經常遇到證據節選、斷章取義的情況,必要的時候,可以申請調取原始載體,就電子資料完整性提出質證意見。
五、三線交叉:找到卷宗裡的矛盾點
時間線、資金線、溝通線真正發揮威力,是在三條線索相互比對、交叉印證的時候。

舉個例子:起訴書指控行為人三月份虛構專案騙取五十萬。但時間線顯示,三月雙方還在正常履行原有合同;資金線顯示五十萬到賬兩天後就轉給了專案合作方;溝通線裡,行為人持續向被害人同步專案進展。三條線索放在一起對照,該筆指控的事實依據就難以成立。
再比如,被害人主張,是聽信 “保本保息” 才進行投資。但溝通線可以看到是被害人主動多次追加投資;資金線顯示他前期已經拿過回報;時間線反映出他明知專案存在風險依舊繼續投錢。這時就要重新評判,被害人究竟是不是基於錯誤認識才處分財產。
說到底,這三條線並不是什麼花哨的辯護技巧,而是把卷宗裡碎片化的證據,還原成客觀事實的工具。
經常有家屬問我,張律師,閱卷大概要花多長時間?我的回答是,不是看卷宗有多厚,而是看案件線索有多複雜。有的案子上百本卷宗,梳理兩三天就能理清邏輯;有的案子只有十來本卷,卻需要反覆核對好幾個月。
閱卷不是讀別人寫好的故事,而是去尋找證據之中的裂縫。時間線、資金線、溝通線,就是三把核查證據的尺子。用好這三套工具,才能在繁雜案卷中,挖掘出對當事人有利的關鍵點。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只提供賬戶沒參與詐騙,為啥也算共犯?

只提供賬戶沒參與詐騙,為啥也算共犯?
律師去會見當事人,小夥子年紀不大,坐在會見室裡一臉委屈。說:“律師,我就是把銀行卡借給朋友週轉一下,他說做生意用,我一分好處沒拿,詐騙的事我從頭到尾都不知情,憑什麼抓我?”律師聽完他的陳述,又核對了一遍筆錄和資金流水,心裡大概有了數。這種案子能不能脫罪,從來不是看你嘴上說“知不知道”,而是看你實際做了什麼,以及行為卡在整個犯罪鏈條的哪個節點上。
一、提供賬戶,真不是小事
很多人覺得借張銀行卡、支付寶、微信賬戶,就是幫個小忙,抹不開面子拒絕。但在詐騙類案件裡,賬戶是資金流轉的核心通道,尤其是電信網路詐騙,被害人的錢不會直接打到騙子本人卡里,中間要經過好幾層賬戶拆分、過賬、取現、洗白,這些賬戶很多都是從朋友、老鄉、親戚手裡借來的。
所以公安順著資金流一查,第一個找到的往往是開戶人。要是解釋不清為什麼借賬戶、為什麼會有大額異常資金進出,很容易直接被納入偵查範圍。
二、共犯的認定,不看你是不是“主角”
張智勇律師發現很多人有個誤區:只有打電話騙人、寫詐騙劇本、組織團伙的,才算詐騙共犯,我就借個賬戶,沒參與核心環節,能有什麼事?
這個想法錯了。刑法上認定詐騙罪共犯,看的不是你在鏈條裡的地位,而是兩個核心:一是你對詐騙行為有沒有主觀上的共同故意,二是你的行為對詐騙結果有沒有起到實際的幫助作用。
這裡尤其要注意時間節點:如果是事前就說好、或者詐騙過程中配合提供賬戶、幫忙走賬,屬於事前或事中幫助,那才可能構成詐騙罪的共犯。要是等人家已經把錢騙到手、詐騙行為已經完成了,你才幫忙轉賬、取現、轉移贓款,事前又沒通謀的,那一般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是詐騙共犯。
哪怕你只幫忙轉了一次賬、提供了一次賬戶、取了一次現金,只要明知是詐騙還提供幫助,客觀上促成了犯罪結果,就可能被認定為共犯,分工不同不影響定性。
三、“主觀明知”,不是你說不知道就不算
實務裡法官不會因為你一句“我真的不知道”就直接採信。知不知情,是靠客觀證據推定的,不是靠嘴說的。哪怕你嘴上說不知道,但按常理你不可能沒察覺,法律上就會推定你“應當知道”。
辦案機關判斷你是不是明知,通常看這幾個方面:
第一,借賬戶的理由合不合理。正常做生意為什麼不用自己的對公賬戶?為什麼非要借別人的個人賬戶?為什麼隔三差五換賬戶?理由說不通,就很容易被推定知情。
第二,有沒有異常獲利。沒拿好處不代表一定無罪,但要是收了明顯高於正常水平的“手續費”“好處費”,或者按轉賬金額抽成,那再說自己不知情就很難站得住腳。
第三,資金往來有沒有異常。比如錢一到賬立刻轉走、快進快出、整進零出、拆分到多個賬戶再轉出,這些都是詐騙資金的典型特徵,長期處理這種資金,很難說自己完全沒察覺。
第四,有沒有刻意迴避的行為。用別人身份開戶、頻繁登出賬戶、刪除聊天記錄、公安提醒過還繼續借賬戶,這些都會被當成應當知情的重要依據。
第五,你參與到了什麼程度。只是單純借卡,還是還幫忙轉賬、取現、對賬、甚至找別人借卡,參與程度越深,定性也就越重。

四、幾個常見辯解,為什麼站不住腳
辯解一:我一分錢沒拿,不該算共犯。
沒獲利確實是個有利的量刑情節,但不是無罪的充分條件。刑法評價的是你的行為有沒有幫到犯罪,不是看你有沒有分到贓款。
辯解二:我沒打電話騙人,不該算詐騙。
詐騙共犯不要求你直接去騙受害人。提供賬戶、幫忙轉錢、提供工具、甚至提供場地,只要屬於犯罪鏈條的一部分,就可能構成共犯,分工不同而已。
辯解三:我就幫忙轉了一下賬而已。
“幫忙轉賬”恰恰是很多詐騙案件的關鍵環節。沒有這些走賬、取現、洗白的步驟,騙子的錢拿不到手,詐騙行為也沒法最終完成。
辯解四:我不知道對方在詐騙。
這是最常說的一句,但也是最難證明的。如果資金往來明顯反常,對資金來源、用途又給不出合理解釋,辦案機關完全可以根據客觀事實推定你應當知道。
五、什麼情況下可能不構成詐騙共犯
當然不是所有提供賬戶的行為都構成詐騙罪共犯,得分情況看。
第一種,完全不知情,賬戶是正常借用。比如親戚朋友之間正常週轉借款,賬戶只是偶爾用一次,金額也符合日常經濟往來的規模,且全程未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事後也積極配合調查,那和故意幫詐騙有本質區別,可以做無罪辯護。
第二種,只知道對方在“跑分”“刷單”,但沒有和詐騙分子事前通謀,只是單純提供支付結算幫助的,一般不構成詐騙罪共犯,達到情節嚴重標準的,可能涉嫌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
第三種,事前完全沒通謀,詐騙已經完成之後,才幫忙轉移、取現贓款的,也不構成詐騙罪共犯,可能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後兩種雖然也涉嫌犯罪,但罪名和量刑都和詐騙罪共犯不一樣,辯護的空間和方向也完全不同。
六、家屬需注意
家屬最常掛在嘴邊的一句話就是:“他肯定不知道。”但這句話先別說太死,因為偵查機關不會只聽家屬一面之詞。
真正有用的辯護,從來都是從證據出發的:當事人到底提供了幾次賬戶?有沒有收取好處費?資金往來是不是明顯異常?借賬戶的理由能不能站住腳?有沒有主動銷燬證據、迴避調查?
這些事實不捋清楚,光靠一句“他是個老實人,不可能騙人”,根本改變不了法律判斷。
很多案子,當事人一開始都覺得自己冤枉,可把銀行流水、聊天記錄、轉賬時間線一擺出來,才發現自己的辯解根本站不住腳。也有些案子,表面上證據指向共犯,細查下來其實只是正常的經濟往來,可以爭取不起訴甚至無罪。
所以說,賬戶真不是隨便能借的。一旦捲進刑事案件,能不能脫罪,看的是證據和法律邏輯,不是你覺得自己有多無辜。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冒用別人名義籤合同,就一定構成詐騙嗎?
當事人王某開了家建材公司,為了多接工程,私刻了某大型國企的公章,拿國企名義跟發包方簽了供貨合同。前面一部分貨都正常供了,後來趕上市場價格波動,王某實在供不上了,發包方直接報警,警方以合同詐騙罪立了案。

家屬特別委屈:他確實冒用了別人名義,可貨也發了、活也幹了,怎麼就成詐騙了?
這個問題其實特別有代表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確實規定了“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可以構成合同詐騙罪。但條文擺在這裡,不代表所有冒用名義的行為都直接入罪。合同詐騙罪還得滿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騙取對方財物”“數額較大”這些核心條件。司法實務裡,一模一樣的行為,有的判了合同詐騙,有的只按民事糾紛處理,差別到底在哪?
一、冒用名義只是行為的“形”,不是定罪的“根”
很多人對合同詐騙罪的理解都停在表面:只要用了別人的名字、別人的章、別人的資質籤合同,就是詐騙。這個理解太粗糙了。
張智勇律師提醒:《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列舉的五類情形,本質上是提示哪些行為方式更容易推定行為人有非法佔有目的。但“冒用他人名義”本身只是個客觀行為,它只能說明合同主體是假的,不等於行為人從一開始就沒打算履約。這裡的“他人”,既包括其他公司、企業這些單位,也包括自然人。
舉個例子,甲沒有資質,借乙公司的名義跟丙籤合同,簽完之後積極組織生產、按時交貨,賺的也是合理利潤。這種情況下,丙雖然是和“名義上的乙公司”籤的合同,但交易實際完成了,丙的合同目的也實現了,很難說甲有非法佔有目的。乙公司當然可以依法追究甲的民事責任,丙也可基於欺詐主張撤銷合同,或就實際損失向行為人主張賠償,走的通常都是民事途徑。
反過來,如果甲冒用乙公司名義籤合同,收了貨款直接跑路,或者根本就沒打算生產,把貨款全拿去個人揮霍了,那就是另一回事了。這時候,冒用名義就不再是普通的民事欺詐,而是合同詐騙的客觀表現。
所以家屬看案子,別隻盯著“他用了別人的名字”這一點,得看這個名字背後,行為人到底是什麼心態。
二、非法佔有目的,才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那條線
合同詐騙罪和民事欺詐、無權代理、表見代理最大的區別,就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有沒有非法佔有目的。
什麼是非法佔有目的?通俗說,就是在籤合同、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行為人根本沒打算履行合同,或者明知自己沒那個履約能力,靠虛構主體、冒用名義的方式騙對方的錢。這個目的產生的時間點特別關鍵:必須是簽約時或者履約過程中就已經存在,而不是合同履行失敗之後才萌生的。
實務裡怎麼判斷?家屬可從這幾個方向去整理材料:
第一,簽約時有沒有履約能力。履約能力不是看簽約時賬戶裡有多少錢,而是看行為人有沒有實際的生產、供貨、服務能力。比如一個皮包公司,無經營場地、無裝置、無從業人員,卻簽了份大額供貨合同,收了預付款也沒組織任何生產,這就很值得懷疑。但張智勇律師得特別說一句,簽約時資金緊張、後續經營失敗,不等於沒有履約能力。很多民營企業都是攥著緊巴巴的資金接單的,只要簽了合同之後在積極履約,就不能簡單倒推有非法佔有目的。
第二,簽約後的錢去了哪裡。這是認定非法佔有目的最直接的證據之一。收了對方的預付款、貨款、定金之後,錢是用來買原材料、發工資、組織生產,還是用來還個人債務、買房買車、賭博揮霍、轉移隱匿?前者是經營行為,後者才接近侵佔。
第三,有沒有實際履約行為。合同詐騙裡,行為人通常是完全不履約,或者象徵性地履約一點點。比如收了五十萬貨款,只發了幾千塊錢的貨,或者發的貨根本不符合約定。但判斷的關鍵不是履約比例,而是簽約時到底有沒有履約意願。如果簽約時就沒打算履約,哪怕後來有少量交貨,也可能構成詐騙;如果簽約時有履約意願,已經履行了大部分合同義務,只是後來因為客觀原因沒能全部履行,通常不宜認定為詐騙。
第四,事後態度怎麼樣。經營失敗之後,行為人是積極協商、想辦法補救、努力籌錢,還是直接失聯、拉黑對方、銷燬賬冊、轉移財產?前者是民事違約後的正常反應,後者才是逃避返還義務的典型表現。
三、被冒用名義的人知不知情,也很關鍵
冒用他人名義籤合同,還有種容易被忽略的情形:被冒用的人其實知道,甚至是默許的。
比如,A公司長期允許B個人借用A公司名義對外攬業務,B也以A公司名義跟好幾個客戶簽過合同,A公司事後也認可,也收過管理費。這種情況下,雖然合同上籤的是A公司的名字,但實際上是種內部掛靠、借用資質或者授權不明的經營關係。對方如果因此受了損失,通常優先透過民事途徑解決。但如果被冒用單位事前通謀、不僅知情,還與行為人共同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共同騙取對方財物,則可能構成合同詐騙共犯,不能一概而論。
還有種情況,行為人和被冒用單位之間有合作關係,雖然這次籤合同沒有明確授權,但基於雙方過往的交易習慣,且相對人善意無過失,有理由相信行為人享有代理權。這就可能構成表見代理,合同對被冒用單位發生效力,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
四、容易被誤判的幾種情形
實務裡,有幾個情形最容易被公安機關誤認定為合同詐騙,家屬要格外注意:
一是資質掛靠。建築、商貿行業裡,掛靠經營太普遍了。掛靠人以被掛靠單位名義籤合同,如果實際履行了合同,一般按民事掛靠關係處理——儘管掛靠行為可能違反行業管理規定,但不必然構成刑事犯罪。如果沒履約,也要看是被掛靠單位管理問題,還是掛靠人從一開始就沒想履約。
二是員工越權簽約。公司員工未經授權,以公司名義跟客戶籤合同,收了錢之後挪作他用。這種情況要區分:是公司整體參與了欺詐,還是員工個人行為。如果是後者,可能涉及職務侵佔或挪用資金,而不是合同詐騙。
三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變故。簽了合同之後,因為市場變化、原材料漲價、下游客戶違約這些原因,導致沒法繼續履約。只要簽約時不是完全沒有履約能力,事後也沒有逃避責任,通常不構成合同詐騙。
五、家屬能做些什麼
如果家裡有人因為冒用他人名義籤合同被刑事立案,別一上來就想著“託關係”,先把基礎事實理清楚。
第一步,把合同、付款憑證、發貨單據、聊天記錄、銀行流水這些材料全部整理出來。重點是證明行為人簽約時有沒有履約能力、簽約後有沒有實際履約、資金去向是什麼、事後有沒有逃避責任。
第二步,找一找有沒有能夠證明被冒用單位知情、默許或者存在掛靠關係的證據。這些證據可以直接動搖“冒用”的認定。
第三步,及時跟律師說明案件細節。合同詐騙罪的認定空間其實很大,同樣的行為在不同辦案人員眼裡可能有不同定性。專業人士介入得越早,越能防止案件在偵查初期就被“定死”。
冒用他人名義籤合同,確實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紅線上。但紅線之上還有條更細的線,那就是非法佔有目的。沒有這個目的,可能只是民事欺詐、無權代理或者掛靠糾紛;有了這個目的,才會進入合同詐騙罪的評價範圍。
家屬遇到這類案件,最怕的就是隻看“用了誰的名義”,忽略了“為什麼用、用了之後幹了什麼”。把後面這兩個問題說清楚,很多案子才有迴轉的餘地。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各地一樣嗎?律師講清認定尺度

合同詐騙罪立案標準各地一樣嗎?律師講清認定尺度
兩個案件。一個在浙江,當事人稱被人以虛構工程專案的名義騙走八萬塊,公安審查後認為屬於民事合同違約,沒刑事立案。另一個在西部某省,差不多的案情,涉案六萬,證據鏈條完整,公安按合同詐騙立了案。
家屬特別不解:都是合同糾紛引發的,為什麼有的地方按刑事立案,有的地方不管?是不是各地立案標準不一樣?
其實這裡面有個很常見的認知誤區:立案追訴的入門門檻全國是統一的,但量刑檔次標準、執法尺度的把握,確實存在地區差異。
一、立案門檻全國統一,但量刑標準各地有差別
合同詐騙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很多人以為它的數額標準和普通詐騙一樣各省自己定,其實不是。
首先說立案追訴標準,這是入罪的最低門檻,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明確規定:合同詐騙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這個標準是全國統一的,不存在有的地方一萬、有的地方八千的情況,只要定性為合同詐騙、金額滿兩萬,理論上都達到了立案門檻。
那差異到底在哪?在量刑檔次上,也就是“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標準。
2011年“兩高”出臺的詐騙司法解釋,針對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普通詐騙罪,明確了三千到一萬為數額較大、三萬到十萬為數額巨大、五十萬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同時授權各省結合本地經濟水平在幅度內確定具體標準。而合同詐騙罪至今沒有全國統一的量刑數額司法解釋,實務中多數省份在量刑數額檔次上參照普通詐騙罪的標準邏輯,結合本地經濟發展水平制定本地的量刑檔次標準;也有部分省份出臺了專門規定,並不完全照搬普通詐騙。
簡單說:能不能立案,全國看同一個門檻 —— 二萬元;判三年以上還是十年以上,各地的數額線可能不一樣。經濟發達地區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標準更高,欠發達地區相對低一些,這是法律框架內的正常差異。
剛才說的浙江那個八萬沒立案的案子,根本不是金額不夠 —— 八萬早就遠超二萬元的立案線了,核心原因是辦案機關認為案件屬於正常的商業風險、民事違約,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很多家屬容易把“沒立案”等同於“金額不夠”,其實大多時候問題出在定性和證據上。
二、除了數額,定性和證據才是立案的關鍵
很多人總覺得“錢數夠了就該立案”,其實遠不是這麼回事。合同詐騙罪能不能立案,數額只是基礎門檻,更核心的是能不能認定“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財物”。
這裡張智勇律師還要澄清一點:普通詐騙罪裡那些從嚴情節,比如詐騙弱勢群體、公益款物之類,不能直接套到合同詐騙罪上。合同詐騙屬於擾亂市場秩序類犯罪,情節考量更多圍繞合同履約能力、資金用途、市場風險這些因素,和普通侵犯財產類的詐騙評價邏輯不一樣。
反過來,哪怕金額夠了二萬元,如果證據不足、事實不清,或者本質上就是普通的民事違約、經營風險,公安機關也不會立案。刑事立案的核心標準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不是只要有損失、有口頭承諾沒兌現,就都能算詐騙。
所以家屬問“我們這邊多少錢能立案”,我一般先不說數字,先問案情本身。數字是死的,定性才是活的,也是最容易產生分歧的地方。

三、為什麼看似同樣的案子,有的立有的不立
很多家屬糾結“同案不同立”,覺得不公平。其實拋開個案證據差異,背後通常是這幾個原因:
第一,涉案金額的認定口徑不同。同樣一筆錢,有的按合同總金額算,有的按被害人實際損失算,有的扣除了已歸還部分。演算法不一樣,認定下來的涉案金額就不同,能不能踩到二萬元的門檻、能不能上更高的量刑檔次,結果自然不一樣。
第二,民刑邊界的執法把握不同。有的地區商業活躍,合同糾紛多,辦案機關對刑事介入民事糾紛的尺度卡得嚴,只要有真實交易、有履約行為,就傾向於走民事途徑。有的地區對這類犯罪打擊力度大,證據基本到位就傾向於立案。這不是法律標準不統一,是執法裁量權範圍內的正常差異。
第三,證據完備程度不同。有些案子被害人只拿著一張欠條就來報案,聊天記錄丟了、履約過程說不清、對方身份都核實不了,證據鏈缺環太多,公安就算想立也沒法往下查。而有些案子虛假合同、轉賬記錄、溝通記錄一應俱全,定性清晰,立案自然順暢。
第四,罪名適用本身有爭議。有些案子到底是合同詐騙、普通詐騙,還是民事欺詐、無權代理,本身就處於邊界地帶。不同辦案人員對“非法佔有目的”的判斷尺度不完全一致,就會出現處理結果的差異。
四、家屬遇到這類事,別隻盯著金額
遇到疑似合同詐騙的情況,家屬不要上來就只問“當地立案標準是多少”。二萬元的立案追訴門檻全國統一,糾結數字意義不大,更該做的是這幾件事:
首先,完整固定證據。合同、付款憑證、聊天記錄、通話錄音、對方身份材料、履約過程中的往來檔案,全部整理儲存好。證據越完整,越方便辦案機關判斷案件性質,也越能避免被當成民事糾紛推掉。
其次,算清楚實際損失。哪些是合同項下的款項,哪些是其他往來款,哪些已經歸還,自己先捋明白。金額算得越清晰,和律師、辦案人員溝通效率就越高。
第三,別輕易下結論說“金額不夠立不了案”。沒立案大機率不是金額的問題,是定性或證據的問題。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虛構身份、虛構專案、收錢後轉移揮霍失聯,哪怕金額剛過二萬元,也完全符合立案條件。
第四,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也有救濟途徑。可以依法向公安機關申請複議、複核,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立案監督。這些都是法律賦予的程式性權利,不要輕易放棄。
五、立案標準的地區差異,對辯護有什麼影響
站在辯護的角度,這種地區差異同樣重要,直接影響辯護策略的選擇。
如果案件發生在經濟發達地區,當地“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更高,涉案金額剛好卡在檔次臨界點附近,辯護人可以重點梳理金額認定問題,比如扣除已歸還部分、剔除正常交易部分、排除重複計算,爭取把金額降到更低的量刑檔次。
如果案件發生在標準較低的地區,單純打金額的空間就小了,就要更多從定性角度切入:到底是民事違約還是刑事詐騙?有沒有非法佔有目的?有沒有虛構核心事實?證據鏈是否完整?
不同的司法環境,對應不同的辯護思路。這也是為什麼同類案件在不同地方,辯護的側重點往往不一樣。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說複雜也複雜,說簡單也簡單。
複雜在執法尺度和定性判斷總有差異,簡單在核心規則從來沒變:能不能入罪,本質上就看三件事 —— 有沒有在簽訂履行合同中虛構核心事實,有沒有非法佔有的目的,涉案金額有沒有達到法定門檻。
家屬與其糾結“為什麼別的地方立了我們這沒立”,不如把精力花在整理證據、梳理事實上面。標準是人執行的,但證據和事實,才是決定案件走向的根本。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提供銀行卡、電話卡“跑分”算詐騙共犯嗎?律師講清認定

提供銀行卡、電話卡“跑分”算詐騙共犯嗎?律師講清認定
這些年見過太多類似的家屬:孩子剛大學畢業,被人介紹去做“跑分”,說刷刷流水就能拿提成。結果銀行卡被凍結,人也被帶走了。罪名一會兒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一會兒又是詐騙罪,家屬徹底搞不懂:不都是提供了張銀行卡嗎,怎麼罪名差這麼多?
這個問題其實特別關鍵。罪名定錯了,量刑可能差出好幾年。
一、先搞明白什麼叫“跑分”
“跑分”不是個法律術語,是實務裡的俗稱。一般就是把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支付賬戶借給別人用,對方用這些賬戶收賬、轉錢,賬戶提供者按流水金額抽成。
銀行卡和電話卡在裡面作用不一樣:銀行卡主要用來收款、轉賬、取現;電話卡大多用來註冊賬號、收驗證碼、打引流電話。具體定什麼罪,不光看你提供了哪種卡,更要看這張卡最後實際被用來幹了什麼。
這些流水裡的錢,很多來自電信網路詐騙、網路賭博、洗錢這類違法犯罪。提供賬戶的人,客觀上確實幫上游犯罪轉了錢。但刑法上到底定什麼罪,核心看他主觀上知道多少、實際參與有多深。
二、幫信罪和詐騙罪共犯,法律邊界在哪
幫信罪的全稱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構成要件很明確: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還為其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通常結合賬戶數量、流水金額、違法所得數額等綜合認定。
張智勇律師提醒,這裡的“明知”是概括性的,不要求你確切知道上游是詐騙、賭博還是洗錢,但也不能憑空推定。實務裡一般結合具體情形綜合判斷,比如經監管部門警告後仍繼續操作、使用虛假身份開戶、頻繁更換賬戶、獲利明顯高於正常市場標準、專門為了規避監管走賬等等。
詐騙罪共犯的門檻就高多了。要成立詐騙共犯,得是事前就和詐騙的人通謀,明知上游乾的是詐騙,還主動提供幫助,並且幫助行為和最後騙到錢的結果有因果關係。簡單說,幫信罪是“我知道你在網上幹壞事,但具體幹啥我不管”,詐騙共犯是“我知道你在騙人,我還幫你一起騙”。
這點區別聽著就一句話,到了法庭上可能就是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的差距。
實務中還有個介於兩者之間的罪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和幫信罪不一樣,它一般發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後,行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還幫忙轉移、取現、換匯,但又不明知上游具體是詐騙的,可能定這個罪。量刑上它比幫信罪重,但比詐騙共犯輕,核心就看行為人接觸資金的時候,知不知道這是贓款,以及是在犯罪過程中幫忙,還是事後幫忙銷贓。
三、實務中怎麼區分這兩個罪名
辦案機關判斷的時候,不會只數你提供了幾張卡,會綜合看主觀認知和客觀行為兩方面。
第一個看獲利方式。幫信罪的“跑分”通常是按流水比例抽成,比如千分之一、千分之三,行為人只關心流水走了多少,不太在乎錢從哪來。而詐騙共犯的獲利往往和詐騙結果直接掛鉤,事前說好按詐騙涉案金額比例分贓、拿提成,或者直接領取高額固定報酬。
第二個看參與程度。幫信罪的行為人一般只出賬戶,不碰具體詐騙環節。詐騙共犯就可能深度參與了,比如做引流、背話術、負責收款轉賬、取現分贓,有的甚至直接跟受害人對接。
第三個看認知證據。聊天記錄裡如果只有“過流水”“刷積分”“走賬”這類模糊說法,一般只能往幫信罪靠。如果明確聊到“這是詐騙來的錢”“被害人的款”“話術”“殺豬盤”“盤口”這類具體內容,就很容易往詐騙共犯方向認定。
第四個看資金特徵。幫信罪的“跑分”資金通常來源很雜,可能是賭博、詐騙、洗錢混在一起走。詐騙共犯的資金來源就相對單一,基本就是自己參與的那幾起詐騙的贓款。
四、為什麼很多案子一開始按詐騙立案,最後變成幫信
這類案子偵查初期,公安機關往往先以詐騙罪立案。因為受害人報案都說“我被騙了”,錢最終流到哪個賬戶,賬戶持有人自然先被列為嫌疑人。
但查著查著就會發現,提供賬戶的人可能就是單純“跑分”賺點提成,既沒參與具體詐騙操作,也不知道上游乾的就是詐騙,這時候就會變更罪名為幫信罪。這種情況在實務裡特別常見。
所以家屬別一聽到“詐騙”兩個字就慌。偵查階段的罪名不是最終結論,關鍵要看證據能不能證明行為人明知上游是詐騙,並且有幫助詐騙的共同故意。
五、幾個容易誤判的情形
第一種,介紹別人“跑分”自己從中抽成。這種情況介紹人自己通常先構成幫信罪,但如果介紹的時候明明白白告訴對方“這些錢是詐騙來的”,那就可能構成詐騙共犯。
第二種,提供賬戶後又幫忙取現、轉賬。如果只是為了完成“跑分”任務,按對方指示操作,一般還是定幫信罪。但如果明知是詐騙贓款,還主動幫忙轉移、拆分、取現、換匯,就可能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甚至詐騙共犯。
第三種,長期、大量、高頻提供賬戶。偶爾出一兩張卡,可能情節輕微。但如果組織好幾個人、長期穩定提供大量賬戶,獲利還很高,辦案機關更容易認定主觀惡性深,甚至會推定你對上游犯罪是有明確認知的。
第四種,學生、務工人員這類“工具人”。這類人大多是被高額報酬誘惑進去的,主觀惡性不大。如果確實不明知上游是詐騙,現有證據也推定不了明知,也可能因情節顯著輕微、主觀上確實不具備犯罪明知而不按犯罪處理,或者按幫信罪從輕處理。
“跑分”類案件的罪名認定,說穿了就一句話:主觀明知的內容,決定了最終的罪名。
知道對方在利用資訊網路犯罪,但不知道具體是詐騙,通常是幫信罪。知道對方在實施詐騙,還事前通謀、積極提供幫助,才是詐騙共犯。
家屬遇到這類案子,別隻盯著“提供了幾張卡”“轉了多少錢”這些客觀行為。更重要的是去看聊天記錄、轉賬備註、實際工作內容、獲利方式,這些才是判斷主觀明知的關鍵證據。
罪名從來不是憑空定的,是靠證據一環一環堆出來的。找到對當事人最有利的那個環節,就是辯護的切入點。

【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夥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執業29年,2009年帶領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完成全員刑事專業化轉型。代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國家監委成立後001號案),雲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協原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並辯護代理了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雲南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親辦重大疑難職務、詐騙及經濟類刑案500餘件,多人獲無罪釋放;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近萬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律所實行全部刑案集體討論。著有《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
保證金、預付款要不回來,算合同詐騙還是普通糾紛?一文講清區別
做工程分包的老周去年就栽了這麼個坑。經朋友介紹認識了自稱專案總包負責人的老王,倆人簽完分包合同,老周按約定打了八十萬保證金。合同說好三個月進場,他連工人裝置都提前張羅妥當了。結果三個月推六個月,六個月拖到九個月,老周跑現場一看,那塊地連根樁都沒打,再一細查,老王連總包合同都沒拿到。
老周當即去報警,結果警方初查說更像經濟糾紛,沒立案。老周急得不行:錢都被他騙走了,怎麼還不是詐騙?
其實這類工程領域的保證金糾紛,最容易兩邊都鑽牛角尖:交錢的咬定對方是詐騙,收錢的覺得自己就是運氣不好生意黃了。但性質到底算什麼,從來不是看最後錢有沒有還上,得看根子上是不是騙局。
錢沒退回來,不等於就是詐騙
同樣是專案黃了、保證金退不回,本質可能天差地別。 一種是真的合同詐騙。從一開始就沒打算履約,專案是編的、資質是假的,說白了就是衝著保證金來的。錢一到手要麼揮霍轉移,要麼直接失聯。 另一種就是普通商事糾紛。專案真實存在,簽約時雙方都想把事做成,只是後來因為資金鍊斷了、政策調整、業主方違約、手續卡殼這些客觀原因,最終沒做成。錢一時退不出來,但對方從始至終沒有騙錢的念頭。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核心要件就是 “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物”。重點永遠不是結果,而是籤合同的時候怎麼想的、收了錢之後怎麼做的。
判斷性質,先捋清三件事
實務裡碰到這類諮詢,我們一般會讓當事人先回答三個問題,答案出來了,性質基本也就清楚了。 第一個,專案到底是真的還是假的。 有沒有真實的工程專案?對方到底有沒有發包、分包的資格?施工許可、土地手續、總包合同這些核心檔案到底有沒有?如果專案本身就是憑空編的,或者對方明明不具備發包、分包的資質許可權,虛構總包身份對外收錢,本質上就屬於虛構履約能力騙取財物,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法定情形,嫌疑就非常大。 這裡張智勇律師也得說清楚邊界:有些情況是專案確實存在,但對方誇大了自己的履約能力,比如明明只有分包許可權卻吹成總包,明明專案體量很小卻說成大工程,收了超出份額的保證金。只要這筆錢確實用在了專案相關的開銷上,最終是因為客觀原因沒做成,一般還是按民事糾紛處理,不會直接認定為詐騙。
第二個,對方到底有沒有履約的意願和行動。 簽完合同之後,對方是在跑手續、對接業主、推進前期工作,還是從頭到尾沒任何實際動作,只會找藉口拖延?是真的遇到了客觀障礙,還是純粹在編理由拖時間?履約意願不能聽嘴上怎麼說,得看實際幹了什麼。
第三個,錢到底用到哪兒去了。
保證金、預付款是不是真的用在了合同約定的地方?比如付前期費用、買材料、跑手續。如果錢一到賬就被轉去賭博、還債、個人高消費,甚至拆東牆補西牆去填別的窟窿,又說不出合理用途,那 “經營失敗” 的說法就站不住腳。
這幾種情況,一定要多加小心
結合這麼多年的辦案經驗,有幾個典型的危險訊號,碰到了就別再傻傻等了。
一是專案手續明顯不全,卻全靠 “關係” 畫餅。嘴上說 “有人好辦事”“很快就能批下來”,實際上土地、規劃、施工許可一樣都沒有,這種專案大機率根本就開不了工。
二是簽約主體不對勁。不是總包卻冒充總包,或者公司剛成立、沒任何過往工程業績,就敢接大專案收大額保證金。
三是收錢後理由越換越多。進場時間一推再推,每次都有新藉口:業主改方案、資金沒到位、領導在審批,拖得越久風險越高。
四是資金去向說不清。對方始終不正面說保證金用在哪了,或者錢一到賬就被快速轉走、取現,跟專案完全沒關係。
交了錢的一方,該怎麼把錢追回來?
如果你是交保證金的一方,發現專案遲遲動不了,對方一直在推脫,別死等,主動做三步。
第一步,先把所有證據固定好。合同、轉賬憑證、聊天記錄、對方承諾進場或者退款的錄音、文字,全都留好。這些東西不管是打民事官司還是刑事報案,都是核心依據。
第二步,去核實專案的真實情況。到住建部門、自然資源部門、業主單位去查,專案到底有沒有立項、審批到哪一步、發包主體到底是誰。很多時候對方嘴裡的 “正在辦”,其實根本就沒啟動。
第三步,判斷走民事還是刑事,也可以兩條腿走路。
如果專案真實存在,對方也確實在推進,只是暫時遇到困難,那優先走民事訴訟,同時申請財產保全,先把對方的賬戶、資產封住。如果專案根本就是虛構的,對方收了錢就揮霍、失聯,那就直接去公安機關報案。
很多人問能不能刑民同時走?實務中是可以同步啟動的,但心裡要清楚程式邊界:你可以一邊報案一邊去法院起訴做保全,但如果公安機關正式刑事立案了,民事訴訟通常會依法中止審理,等刑事程式終結後再恢復。不過已經採取的財產保全措施通常可繼續維持效力,具體以法院裁定為準,這一點很多人沒留意到。
被控告詐騙的一方,怎麼證明自己不是騙?
如果你是收保證金的一方,專案因為客觀原因黃了,對方報警說你詐騙,這時候別亂,核心就是把 “經營失敗” 和 “存心詐騙” 區分開。
重點準備三方面的證據:
第一,證明你簽約的時候有履約條件和意願。比如專案的批文、你跟業主的合同、前期對接的溝通記錄、為專案已經支出的各項成本憑證。這些東西能證明你不是空手套白狼。
第二,證明資金沒有被你非法佔有。把保證金、預付款的去向一筆一筆理清楚,哪些付了前期費用、哪些買了材料、哪些發了人工。財務亂一點不可怕,可怕的是錢去哪了說不清楚。
第三,證明你沒有逃避責任。有沒有主動跟對方說明情況?有沒有提出過退款方案?有沒有過部分退款?有沒有積極協商解決方案?這些行為都是否定 “非法佔有目的” 的關鍵。
工程專案做黃了很正常,法律罰的是從一開始就沒想履約、靠騙錢賺錢的人,不是正常做生意虧了的經營者。
工程領域的保證金糾紛,最容易被情緒帶偏。交錢的覺得自己被騙了,收錢的覺得對方不懂行業規矩。但法律從來不看情緒,只看證據。 專案是真是假、有沒有實際履約行動、錢花在了什麼地方,這三條就是區分合同詐騙和商事糾紛的核心線。 不管你是想報案追錢,還是被控告了要自證,先把合同、資金流水、溝通記錄這三類材料理清楚。事實理清楚了,性質自然就清楚了。

【作者簡介】
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執業29年來代理了貴州省原副省長王曉光案、雲南原省委常委政協副主席黃毅案、貴州省原副省長李再勇案、貴州省原政協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級職務案,廳級數十件,以及國企、私企人員等各類受賄行賄案上百件,辦理了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重慶不雅影片趙紅霞案、四川交警開房丟槍案、重慶企業家魯逸榮L置27個月案等,讓多人無罪釋放。張智勇律師只做刑事案件,擅長職務辯護,行賄,經濟犯罪、程式辯護等各類刑案,不畏強權,敢於發聲,始終秉持正義至上的執業原則積極為當事人爭取合法權益。帶領團隊辦理各類刑事案件近萬件,數百件取保不起訴判決無罪案例,為眾多當事人實現了無罪釋放,贏得了委託人的廣泛信賴與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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