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涉案160萬成功辯護緩刑案例

緩刑詐騙罪

案情簡介

近期,智豪律師團隊收到一份詐騙案的緩刑判決書,詐騙金額160多萬,涉案金額特別巨大。在一開始檢察院建議量刑13年的情況下,堅持不懈的辯護,最終我們當事人被判決適用緩刑。
這份判決屬實來之不易。同時,也讓我們刑辯律師在面對困難重重的案件時,也不要輕易放棄,永遠尋求最優解,找到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那條路徑。

01案情簡介

伍凡(化名)是個公司老闆。伍凡私下告訴廖萍(化名),自己已經跟XX領導搭上線了,未來能順利拿到政府的好幾個準備開工的大專案。看伍凡說得有鼻子有眼的,廖萍就慢慢選擇了信任。後來,伍凡借“打點費”、“公關費”等名義向廖萍支取了160多萬。
廖萍的錢是一分沒少地給了,但是這個專案遲遲不見動靜,越想越不對的廖萍就向公安機關報案了。
案發後,公安機關電話通知伍凡來配合調查。去公安局的當天,伍凡就被刑事拘留了。但直至第34天又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辦理了取保候審。
在取保候審的一年期內,一切風平浪靜,公安機關也沒有打過幾個電話來。“我差點都相信我已經沒事了。直到檢察院打來電話叫我去...”伍凡說:“檢察官給我的量刑建議是13年有期徒刑。我當時腦子一片空白,就覺得如果我簽了的話,我這輩子就完啦......”

02打響緩刑辯護之戰

“你是怎麼找到我們的?”確定委託之後,張智勇主任在電梯間送別的時候問伍凡。
“張主任,我也算是久病成良醫了。我因為背了這麼一個案子,我一直都很關注你們智豪所,知道你們在刑事領域很厲害,不只是重慶,而是在全國都辦了很多成功案例。所以這次我毫不猶豫讓我老婆跟我一起來找的您。”伍凡馬上回答道。
由於伍凡沒有被羈押,不需要安排會見。所以,智豪律師團隊在第一時間就開展了閱卷工作。閱卷之後才知道,本案有許多材料對他自己非常不利:一是伍凡的口供;二是相關的大量微信聊天記錄;三是案卷材料顯示伍凡偽造了多份《會議紀要》、《建築工程施工合同》等虛假的檔案材料。
由於伍凡委託我們介入的時間較晚,案子已經送至法院了,時間非常急迫。不久之後法院就立即安排了第一次開庭。
庭前,為保障萬無一失,我們確定了本案緩刑辯護的思路,並對伍凡進行了詳細的庭前輔導。
庭審中,智豪律師團隊提出兩點核心辯護要點:1、本案應構成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中答覆,犯罪嫌疑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因此,只要犯罪嫌疑人對犯罪事實沒有異議,即使不清楚自己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或者錯誤地認為自己的行為構成其他罪名的,只要被告人沒有故意掩蓋罪行或者捏造事實的,都不影響自首情節的認定;2、在伍凡親屬的幫助下,已經積極退贓退賠,減少了受害人的損失,同時也成功獲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懇請合議庭對其大幅度減輕處罰。
法官或許考慮到本案想要適用緩刑,需要補充一些材料,於是宣佈了休庭。休庭後,我們主動向法官提出了社群矯正調查評估的申請。
第一次庭審完畢後,伍凡非常擔心受怕,一直擔心案子最終會判處13年的有期徒刑。智豪律師團隊對伍凡做了專業分析,並陪同伍凡去調取對被告人有力的新證據。
 

03緩刑結果塵埃落定

在第二次開庭中,法院考慮到伍凡的認罪態度、自首、諒解情況等,決定對伍凡大幅度減輕處理。最終法院調整了檢察院原定的13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議,決定對伍凡判處緩刑(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相關法律文書由於涉及當事人隱私,不便透露)
 
詐騙罪法條:
《刑法》第266條:【詐騙罪】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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