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直播、主播、詐騙案,律師介入成功取保候審
一、公司經理變詐騙犯?
魏彬(化名)是一家主營線上直播業務的文化傳媒公司的經理。近些年來,由於直播行業蓬勃發展,魏彬所在公司的經營情況自然水漲船高,節節高升。
但不曾想,一頓急促的呵斥聲劃破了公司午休的寧靜。“全部不準動,我們已經掌握到你們公司涉嫌詐騙罪的犯罪線索,你們全都跟我走一趟!”公安民警嚴厲地訓斥道。
魏彬前一秒還是風頭無限的公司經理,後一秒突然變成了“詐騙犯”。就這樣,公安機關就將魏彬及其公司多名主播、員工全部抓獲。
二、主播、直播搞詐騙,金額200多萬?
魏彬家屬哪裡遇到過這麼大的事情,連忙四處託人到處打聽擅長辦理直播型詐騙案件的律師。就這樣,魏彬家屬透過朋友介紹來到了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當面諮詢。
案情是這樣的,公司為了吸引更多的使用者打賞,招聘了許多業務員。業務員以主播的名義新增使用者的微信,並與使用者聊天互動,引導使用者再次進入直播間打賞。公安機關認為涉案人員隱瞞真實身份,冒充主播與使用者微信聊天獲取好感,屬於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了使用者的打賞 。故認定魏彬等人構成“非法佔有目的”的詐騙罪,由於本案的涉案金額200多萬,屬於詐騙罪金額特別巨大。要知道這個金額,魏彬可能會面臨十年以上的牢獄之災。
三、這可能是一個典型的無罪案件!
“本質上來看,業務員以主播身份與使用者互動是一種商業促銷行為,並沒有體現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再來,使用者對主播的打賞完全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並沒有陷入錯誤認識。”智豪律師非常詳細地分析道。
“對啊,雖然我們都不支援他搞什麼直播,但是他確實是在正經公司上班,根本不是什麼詐騙犯,哪裡和犯罪扯得上一毛錢的關係啊!”魏彬家屬情緒越說越激動。再瞭解了智豪律所辦理過不少涉嫌詐騙不起訴的、緩刑的成功案件,當即決定委託,不拖泥帶水,與其猶豫不決,不如抓緊時間立即介入。
四、取保候審被公安機關駁回
接受委託之後,智豪律師開始了逮捕前“黃金37天”的全力辯護,極力爭取不予批准逮捕。首先是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會見當事人第一要務,必須告訴嫌疑人威脅引誘的常規違法手法,目的是讓他不要在下一次的訊問和提訊中“吃虧”和“中招”,為以後的辯護工作掃清障礙,實話說,介入會見,不應該只是帶帶話,聊聊家常,很多當事人不知道的是,律師其實是要分專業的,一些律師民事刑事什麼都在辦理,一些律師民事辦的多些,一些律師婚姻很擅長,一些律師合同借貸糾紛很擅長,我建議,請律師一定要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特別是委託辦理過大量詐騙案件,如果能夠辦理過直播詐騙的律師一定會讓當事人更有利的,會見是一個技術活,辦過類似直播詐騙案的律師一定知道案件的癥結在哪裡,所以,這類案件一定要專業的律師提供專業的幫助,會見後達到真正的效果。
經過詳細溝通,對公司的操作運營模式和嫌疑人的口供、證據有一個大致瞭解,律師向當事人核實並確認了客戶的打賞的確是自願打賞,業務員雖然冒充了主播的身份,但是與客戶聊天過程中,只是號召客戶去觀看、欣賞主播的表演,並未以主播的名義,以發展戀愛關係等幌子欺騙客戶,且公司有嚴格的規章制度禁止以戀愛名義“引誘”客戶打賞。
會見完當事人之後,智豪律師蒐集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經營模式、相關主播、直播詐騙不起訴和無罪的案例等相關材料,帶著這些證據與辦案的公安機關進行意見交換。然而,公安機關強調本案屬於重大案件,涉及人數眾多,涉及金額特別巨大,表態:“不同意取保候審”。
五、成功不予批捕
公安機關不同意取保候審,立即轉戰檢察院,智豪律師與檢察院溝通交換意見前,按照智豪律所的慣例,在當週的週五也召開了集體案件研討會,參會律師從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是否基於錯誤認識交付財物等方面做了非常詳細的研討分析。最終將這些法律意見彙總後,與承辦檢察官做了深入交流:
一是,魏彬等人實施冒充主播的行為並不是以非法佔有、騙取錢財為目的,而是為了增加所在公司主播的人氣,為了讓更多的客戶進入所在公司主播的直播間,屬於一種商業推廣手段,雖具有一定欺騙性,但不以直接達成交易為目的,僅以增加人氣為目的,只能評價為民法上的欺騙性手段,不能評價為刑法上的詐騙手段。
二是,客戶進入魏彬所在公司主播的直播間並不意味著客戶就會處分財產甚至喪失財產。從事實上看,雖然在與客戶微信聊天過程可能存在冒充主播身份的情況,但客戶並非在與冒充的主播微信聊天過程中直接向冒充主播轉賬,而是客戶到了被冒充的真正的主播的直播間,客戶才會憑藉自己意願對主播進行打賞、刷禮物、上分等行為,同樣客戶也可以選擇不打賞、不刷禮物、不上分。因此,魏彬所從事的“引流工作”並不是客戶交出財物的直接原因,引流過程的欺騙性不能認定為刑法上的虛構事實。
最終使得檢察官採納了智豪律師的意見,本案被抓獲的全部犯罪嫌疑人均未批准逮捕。
六、本案的亮點
實踐中,民事欺詐和詐騙罪的界線較為模糊,即便是專業的法律人士在對其判斷的過程中,也容易產生錯誤,導致錯案的發生。本案中,智豪律師憑藉紮實的實務經驗和理論功底,從刑法理論角度對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是否基於錯誤認識交付財物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全面幫助辦案機關分析了本案並非刑事犯罪案件。終於,在黃金37天之際,當事人被釋放回家。
一、公司經理變詐騙犯?
魏彬(化名)是一家主營線上直播業務的文化傳媒公司的經理。近些年來,由於直播行業蓬勃發展,魏彬所在公司的經營情況自然水漲船高,節節高升。
但不曾想,一頓急促的呵斥聲劃破了公司午休的寧靜。“全部不準動,我們已經掌握到你們公司涉嫌詐騙罪的犯罪線索,你們全都跟我走一趟!”公安民警嚴厲地訓斥道。
魏彬前一秒還是風頭無限的公司經理,後一秒突然變成了“詐騙犯”。就這樣,公安機關就將魏彬及其公司多名主播、員工全部抓獲。
二、主播、直播搞詐騙,金額200多萬?
魏彬家屬哪裡遇到過這麼大的事情,連忙四處託人到處打聽擅長辦理直播型詐騙案件的律師。就這樣,魏彬家屬透過朋友介紹來到了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當面諮詢。
案情是這樣的,公司為了吸引更多的使用者打賞,招聘了許多業務員。業務員以主播的名義新增使用者的微信,並與使用者聊天互動,引導使用者再次進入直播間打賞。公安機關認為涉案人員隱瞞真實身份,冒充主播與使用者微信聊天獲取好感,屬於詐騙罪中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了使用者的打賞 。故認定魏彬等人構成“非法佔有目的”的詐騙罪,由於本案的涉案金額200多萬,屬於詐騙罪金額特別巨大。要知道這個金額,魏彬可能會面臨十年以上的牢獄之災。
三、這可能是一個典型的無罪案件!
“本質上來看,業務員以主播身份與使用者互動是一種商業促銷行為,並沒有體現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主觀目的。再來,使用者對主播的打賞完全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並沒有陷入錯誤認識。”智豪律師非常詳細地分析道。
“對啊,雖然我們都不支援他搞什麼直播,但是他確實是在正經公司上班,根本不是什麼詐騙犯,哪裡和犯罪扯得上一毛錢的關係啊!”魏彬家屬情緒越說越激動。再瞭解了智豪律所辦理過不少涉嫌詐騙不起訴的、緩刑的成功案件,當即決定委託,不拖泥帶水,與其猶豫不決,不如抓緊時間立即介入。
四、取保候審被公安機關駁回
接受委託之後,智豪律師開始了逮捕前“黃金37天”的全力辯護,極力爭取不予批准逮捕。首先是到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會見當事人第一要務,必須告訴嫌疑人威脅引誘的常規違法手法,目的是讓他不要在下一次的訊問和提訊中“吃虧”和“中招”,為以後的辯護工作掃清障礙,實話說,介入會見,不應該只是帶帶話,聊聊家常,很多當事人不知道的是,律師其實是要分專業的,一些律師民事刑事什麼都在辦理,一些律師民事辦的多些,一些律師婚姻很擅長,一些律師合同借貸糾紛很擅長,我建議,請律師一定要委託專業的刑事律師,特別是委託辦理過大量詐騙案件,如果能夠辦理過直播詐騙的律師一定會讓當事人更有利的,會見是一個技術活,辦過類似直播詐騙案的律師一定知道案件的癥結在哪裡,所以,這類案件一定要專業的律師提供專業的幫助,會見後達到真正的效果。
經過詳細溝通,對公司的操作運營模式和嫌疑人的口供、證據有一個大致瞭解,律師向當事人核實並確認了客戶的打賞的確是自願打賞,業務員雖然冒充了主播的身份,但是與客戶聊天過程中,只是號召客戶去觀看、欣賞主播的表演,並未以主播的名義,以發展戀愛關係等幌子欺騙客戶,且公司有嚴格的規章制度禁止以戀愛名義“引誘”客戶打賞。
會見完當事人之後,智豪律師蒐集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經營模式、相關主播、直播詐騙不起訴和無罪的案例等相關材料,帶著這些證據與辦案的公安機關進行意見交換。然而,公安機關強調本案屬於重大案件,涉及人數眾多,涉及金額特別巨大,表態:“不同意取保候審”。
五、成功不予批捕
公安機關不同意取保候審,立即轉戰檢察院,智豪律師與檢察院溝通交換意見前,按照智豪律所的慣例,在當週的週五也召開了集體案件研討會,參會律師從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是否基於錯誤認識交付財物等方面做了非常詳細的研討分析。最終將這些法律意見彙總後,與承辦檢察官做了深入交流:
一是,魏彬等人實施冒充主播的行為並不是以非法佔有、騙取錢財為目的,而是為了增加所在公司主播的人氣,為了讓更多的客戶進入所在公司主播的直播間,屬於一種商業推廣手段,雖具有一定欺騙性,但不以直接達成交易為目的,僅以增加人氣為目的,只能評價為民法上的欺騙性手段,不能評價為刑法上的詐騙手段。
二是,客戶進入魏彬所在公司主播的直播間並不意味著客戶就會處分財產甚至喪失財產。從事實上看,雖然在與客戶微信聊天過程可能存在冒充主播身份的情況,但客戶並非在與冒充的主播微信聊天過程中直接向冒充主播轉賬,而是客戶到了被冒充的真正的主播的直播間,客戶才會憑藉自己意願對主播進行打賞、刷禮物、上分等行為,同樣客戶也可以選擇不打賞、不刷禮物、不上分。因此,魏彬所從事的“引流工作”並不是客戶交出財物的直接原因,引流過程的欺騙性不能認定為刑法上的虛構事實。
最終使得檢察官採納了智豪律師的意見,本案被抓獲的全部犯罪嫌疑人均未批准逮捕。
六、本案的亮點
實踐中,民事欺詐和詐騙罪的界線較為模糊,即便是專業的法律人士在對其判斷的過程中,也容易產生錯誤,導致錯案的發生。本案中,智豪律師憑藉紮實的實務經驗和理論功底,從刑法理論角度對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是否基於錯誤認識交付財物等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論述,全面幫助辦案機關分析了本案並非刑事犯罪案件。終於,在黃金37天之際,當事人被釋放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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