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315萬判緩刑?“薦股”型詐騙如何在二審逆風翻盤?

緩刑詐騙罪

案情簡介

一、緊急上訴
案情是這樣的:四川龍龍公司(化名)利用倉位優勢和資訊優勢,在某交易平臺上操盤坐莊,採取拉昇誘導、連續打壓等手段賺取客戶的虧損。黃燁燁先後任職四川龍龍公司的業務員、業務經理,夥同其他同案犯,透過虛構“白富美”的身份,以內幕訊息、傳送虛假盈利截圖等方式誘騙客戶進行某交易平臺。後經過反向指導,故意推薦價格會下跌的產品,使客戶虧損。
一審法院認定:被告人黃燁燁(化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他人利用電信網路技術手段,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共計315萬餘元,數額特別巨大的,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得知一審宣判結果的當天,黃燁燁的家人就找到我們,經過一番詳細溝通案情之後,當天晚上就確認委託智豪律師團隊為其代理二審的上訴程式。由於二審上訴期只有區區十日,所以時間緊、任務重。由於本案涉及到的案件事實複雜、證據繁多,還有專業性非常強的司法鑑定報告,智豪律師團隊立即組織智豪所數名專業的刑辯律師,開展閱卷工作。終於在上訴期屆滿之前,成功提交了上訴狀,啟動了二審程式。
二、打破“二審不開庭”的魔咒
眾所周知,我國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二審程式都不會開庭審理。二審不開庭背後所隱含的意思是,法官認為事實認定清楚、法律適用準確、一審量刑適當,而最大的不利結果就是:案件可能會被維持原判。
所以,為了將本案在事實證據、量刑方面所存在的問題全面地展現在承辦法官的面前,智豪律師團隊緊急提交了《二審開庭審理申請書》。
 
但這還不夠,由於我們閱卷功夫做得細,所以發現了一審辯護律師全都完全忽視的問題。其中一筆20餘萬的涉案金額,並未脫離被害人的控制,始終都在資金賬戶內,不應計入被害人的虧損金額或者詐騙犯罪金額。雖然這筆金額相較315萬餘元的詐騙金額不算大,但是針對第一審認定的事實、證據提出異議,這使得二審法院無法對此視而不見、避而不談,理應做出正面回應。
二審法官收到我們遞交的材料之後,說會認真考慮我們的開庭申請。不久,二審法院正式答覆我們:“本案開庭審理。”
三、改判緩刑
由於我們準備充分和提出的夯實的法律意見,二審法院直接採納了事實證據的辯護,將20餘萬在涉案金額中予以扣除。再加上認定的自首、從犯、二審積極退賠了被害人4萬元損失等量刑情節,二審法院在審理後公開宣判:“二、撤銷一審判決的第一項;三、上訴人黃燁燁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緩刑四年,並處罰金六萬元。(已繳納)”
據此,智豪律師團隊成功為詐騙金額315萬的黃燁燁在二審階段爭取到了緩刑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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