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ling threshold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1年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以上的就可以立案追诉,但各地区可以在300-1万区间内确定具体的标准。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规定》(2013年7月1日施行),重庆市对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如下规定: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也即是在重庆诈骗5000元以上才会予以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3)的规定: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Tell us in 1 minute, a lawyer will call back
FAQ
被认定集资诈骗,如何争取改成非吸?

被认定集资诈骗,如何争取改成非吸?
两个案子,都是向社会公众借钱,最后都还不上,被抓了。
第一个案子,老板做养老项目,向两百多个老人集资了三千多万。钱到账后,一部分确实买了地、建了房,还有一部分拿去还了前面投资人的本息。后来项目烂尾,钱还不上,老板被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
第二个案子,老板号称做新能源,向社会集资五千万。钱一到账,马上转到个人账户,买房、买车、赌博,项目根本就是个空壳。最后老板被按集资诈骗罪起诉。
同样是向社会公众集资,同样是还不上钱,一个判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个判的是集资诈骗。差在哪?
差的就是四个字:非法占有目的。
一、两罪在法条上,差了一个“骗”字
刑法第176条规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它的构成要件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简单说,就是未经批准地向社会公众收钱,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
刑法第192条规定的是集资诈骗罪。它是在非法集资的基础上,加上了一个核心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看出区别了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点在于“未经批准”——你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公众收钱,扰乱了金融秩序,但你一开始是想还的,也有还款的行为和意愿。
集资诈骗,重点在于“骗”——你一开始就没打算还,用虚构的项目、伪造的材料、虚假的承诺来骗取资金,把钱据为己有或者挥霍掉。
所以,两个罪名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向社会公众集资”,也不在于“最后还没还上”,而在于集资的时候,心里有没有打算还。
二、“非法占有目的”不是嘴上说了算,得看证据
实务中,最难认定的就是这个“非法占有目的”。老板被抓了,肯定说自己一开始是想还的,只是后来项目失败了、市场变了、运气不好。
那司法机关怎么判断?法院和检察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审查:
第一,集资的项目是不是真实的。
如果项目是真的,有实际投入,有经营行为,哪怕最后亏了,也更倾向于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项目是虚构的,或者虽然有项目但集资额远远超过了项目实际需要,资金明显被挪作他用,那就更倾向于认定为集资诈骗。
第二,资金的真实去向。
这是最关键的证据。钱到账后,是投入了约定的项目,还是立刻被转移、提现、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甚至赌博挥霍?如果大部分资金没有用于约定的用途,而是被随意处置,这就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依据。
第三,有没有还款的行为和意愿。
集资之后,有没有按照承诺支付利息?到期后有没有想办法筹措资金还款?有没有和投资人协商延期、分期?这些行为虽然不能单独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辅助判断因素。反过来,如果一开始就没打算还,收了钱就失联、换手机号、跑到外地躲起来,那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就很明显了。
第四,集资的手段有没有欺骗性。
是不是虚构了项目的盈利能力?是不是伪造了政府批文、银行担保、审计报告?是不是用后面投资人的钱去还前面投资人的本息,制造“项目很成功”的假象?这些手段越虚假、越具有欺骗性,认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五,集资人的个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
集资的时候,集资人本身有没有履约能力?如果本身就是负债累累、没有任何资产和收入来源,却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集资,那很难说他是真心想履约的。
这几个因素要结合起来看,不能孤立地判断。实务中最复杂的,就是那些“半真半假”的案子——项目是真的,也投了一部分钱,但资金被大量挪用,最后还不上了。这种案子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往往就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三、为什么区分这么重要?因为量刑差太多了
张智勇律师发现很多家属不理解:反正都是向社会公众集资,反正都是还不上,把人抓了、把钱追回来不就行了,为什么还要分这么细?
因为两个罪名的量刑,差距非常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三档量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能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务中,如果退赔到位、获得谅解,判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也不少见。
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且集资诈骗罪适用缓刑的空间极小——根据司法实务和相关司法解释,主观恶性深、退赃不到位的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
这意味着,同样集资一千万,如果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积极退赔后可能判个三五年,甚至有缓刑机会;如果被认定为集资诈骗,可能就是十年以上,甚至无期。
所以,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罪名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刑期的长短。这也是为什么在集资类案件的辩护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往往是控辩双方争夺的核心焦点。

四、实务中的一个常见误区
很多家属,甚至一些当事人自己,都搞混了一个概念:以为“最后还不上”就等于“诈骗”。
不是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不需要以“最后还不上”为前提。只要你未经许可向社会公众集资,承诺还本付息,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就构成了这个罪。至于最后还上还不上,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反过来,集资诈骗罪的成立,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一开始就没打算还,即使后来阴差阳错还了一部分,或者项目意外盈利了,也仍然构成集资诈骗罪。因为诈骗罪保护的是被害人的财产利益,而不是最后的结果。
所以,“最后还不上”既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条件,也不是集资诈骗罪的充分条件。关键还是在于集资时的主观目的和资金的真实用途。
五、家属遇到这种案子,该关注什么
第一,第一时间查清资金去向。
这是辩护的根基。钱到底去哪了?是投入了项目,还是被转移挥霍?有没有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财务账册可以证明?资金去向的证据,往往比当事人的口供更有说服力。
第二,收集履约行为的证据。
当事人有没有按照约定使用资金?有没有支付过利息?有没有和投资人协商过还款方案?有没有做过延期、分期的安排?这些都能说明当事人至少一开始是有履约意愿的。
第三,区分清楚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如果是以公司名义集资,资金进入了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经营,那么即便构成犯罪,也可能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只是责任承担主体和罚金承担范围和纯个人犯罪有所区别。
第四,退赃退赔要趁早。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赃退赔是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越早退赔、退得越干净、获得投资人谅解的越多,量刑上就越有利。即使被认定为集资诈骗,退赃退赔也是从轻处罚的情节,虽然不影响罪名,但会影响刑期。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表面上都是向社会公众收钱,最后都可能还不上。但两者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一个是扰乱金融秩序的刑事犯罪,一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
差的这一步,就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对家属来说,不要只看到“最后还不上”这个结果,而要回到集资的源头:项目是不是真的?钱去哪了?当事人有没有履约的意愿和行为?这些才是决定罪与非罪、轻与重的关键。
把这些问题搞清楚,才能找到最有利的辩护方向。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托请办事无果、收取款项未退还,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托请办事无果、收取款项未退还,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
有一个案子,当事人的父亲涉嫌职务犯罪被留置,家属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个“中间人”,对方声称跟某些机关“很熟”,可以帮忙“协调”,让当事人早点出来。家属前后给了八十多万。半年过去了,人没出来,钱也没退。中间人先是推脱,后来电话不接、微信不回。
请托办事、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办案(俗称“花钱捞人”)、托关系入学、找门路承揽工程……钱给了,事没办成,钱也要不回来。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法律上,区分这两者的标准其实是清晰的。
一、先厘清两个法律关系的本质
诈骗罪和民事委托纠纷,在表面上看起来很像:都是一方收了钱,答应替另一方办事,最后事没办成,钱也没退。
但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完全不同。
诈骗罪是刑事犯罪,规定在刑法第266条。它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这里的核心在于“骗”——行为人一开始就没打算办事,或者明知自己根本没有能力办事,却虚构了办事的能力和条件,让被害人相信并交付财物。
民事委托纠纷是民事法律关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果受托人收了钱,也确实去办了,只是最后因为各种原因没办成,那属于合同履行问题,应当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要求返还委托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所以,两者的分水岭不在于“事没办成”,也不在于“钱没退”,而在于收钱的人从一开始是打算真办事,还是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办。
二、实务中怎么区分?关键看这几点
司法机关在判断一个“请托办事”的案件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时,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
第一,收钱的人到底有没有办事的能力。
这是最基础的判断。如果对方确实在某单位工作、确实认识相关人员、确实有渠道可以协调,即便最后因为政策变化、上级干预、客观条件限制等原因没办成,也很难认定为诈骗。因为对方至少具备履约的基础条件,有履约的真实意愿。
但如果对方根本不是什么“有关系的人”,所谓的“内部渠道”完全是编出来的,身份是伪造的,认识的人是虚构的——这就是典型的虚构事实,构成诈骗的可能性就很大。
第二,钱款的真实去向。
钱收了之后,是用于“办事”本身,还是被据为己有、挥霍一空?这是判断非法占有目的的关键证据。
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是,收钱的人确实拿出了一部分钱去协调关系、请客送礼、支付必要的费用,即便这些费用在道德或纪律层面有问题,但至少说明他有履约行为。如果钱一到账就用于买房、买车、赌博、还债,或者转到了与办事完全无关的账户,那就很难说他有真实的履约意愿。
第三,有没有实际的履约行为。
收钱之后,对方有没有为办事做过任何实质性努力?比如有没有去相关单位递交材料、有没有约见过相关人员、有没有推动过程性的进展?如果这些都没有,收了钱就再无下文,那认定为诈骗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反过来,如果对方确实做了不少工作,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最终没能成功,那就是民事纠纷的范畴。当然,这里的前提是对方所谓的“履约行为”本身是合法的。如果他所谓的“办事”是去行贿、拉拢腐蚀公职人员,那这种“履约”不仅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反而可能涉及其他违法犯罪。
第四,事没办成之后的态度。
这一点经常被家属忽视,但在实务中很重要。事情没办成之后,对方是积极解释原因、协商退款方案,还是直接失联、拉黑、换号码?
如果对方一开始就没打算退钱,事一黄就玩消失,那说明他在收钱的时候可能就做好了“不退”的准备。如果对方还在协商退款,只是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暂时退不了,那认定为诈骗就需要更谨慎。
当然,事后失联并不能单独证明诈骗故意,还需要结合前面几个因素综合判断。
第五,请托事项本身的合法性。
这一点张智勇律师需要特别说明。如果请托的事项本身是违法的——比如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办案(俗称“花钱捞人”)、花钱买官、花钱消除犯罪记录——那么请托人与收钱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这种情况下,即便认定为民事纠纷,法院通常也会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认定委托合同无效。但合同无效后钱能不能要回来,司法实践中做法并不统一——部分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扣除必要的实际支出后判令酌情返还,部分法院则以“不法原因给付、风险自担”为由驳回返还请求。总体上说,涉及违法请托的案子,通过民事途径把钱要回来的难度很大。
但这并不意味着收钱的人就构成诈骗。请托事项违法,只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不影响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判断。诈骗罪的认定,还是要回到“是否虚构事实、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核心标准上来。
三、为什么这类案子公安常说“去法院起诉”
很多家属不理解:明明被骗了,为什么公安不立案?
这里有几个现实原因。
第一个,证据门槛。诈骗罪立案需要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也就是要有初步体现对方虚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相关线索。但请托办事的案件中,双方往往是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钱款往来也是现金或者私人转账。家属能提供的证据,通常只有转账记录和对方的承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收了钱、事没办”,但证明不了“一开始就没打算办”。
第二个,履约行为的证明难度大。即便对方确实没有办事能力,但如果他编造了一些“正在协调”“已经找人谈过”的假象,家属很难拿出反证。而公安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敢轻易启动刑事程序。
第三个,刑民交叉的模糊性。很多案子处于“灰色地带”——对方确实有一些关系,也确实去协调了,但事情就是没办成。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尽力了没办成”还是“明知办不成还收钱”,界限非常模糊。公安机关出于审慎,可能会建议走民事诉讼。

四、家属遇到这种案子,该怎么处理
第一,固定证据。保存所有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如果有中间人,也要把中间人的信息、沟通过程固定下来。证据越充分,后续不管是报案还是起诉,都越有利。
第二,评估对方到底有没有履约能力。对方是什么身份?有没有固定工作?所谓的“关系”是否存在?这些是判断能否刑事立案的重要依据。如果对方完全是虚构身份、编造关系,报案的成功率会高很多。
第三,查清资金去向。钱打过去之后,对方是怎么用的?有没有用于约定的事项?如果资金被挪用或者挥霍,这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证据。
第四,刑事和民事可以同步走。先去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公安不立案,要求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同时,也可以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费用。两条路在程序启动阶段不冲突,但如果后续公安机关决定立案侦查,民事案件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中止审理,等刑事案件有结果后再恢复。
第五,对“请托事项”本身要有清醒认识。如果请托的事项涉及违法——比如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干预司法办案(俗称“花钱捞人”)、花钱买官——那么即便民事起诉,法院也可能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驳回诉讼请求。这种情况下,维权的空间本身就很小。所谓“花钱消灾”,很多时候到最后是“钱花了,灾没消,人也搭进去了”。
请托办事没办成、钱没退,是诈骗还是民事纠纷?答案是:要看证据。
如果对方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办事,虚构了办事能力,收了钱就挥霍或者失联——这大概率是诈骗,应该坚决报案。
如果对方确实有能力、有意愿,也去办了,只是最后没办成——这属于民事纠纷,走法院起诉更实际。
对家属来说,最要紧的不是急着给对方定罪,而是尽快固定证据、查清资金去向、评估对方的真实履约能力,然后决定走哪条路。
法律不保护试图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取利益的人,但也不会放过以“办事”为名行诈骗之实的人。把事实搞清楚,才能找到正确的出口。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用空头支票抵扣欠款构成票据诈骗吗?

用空头支票抵扣欠款构成票据诈骗吗?
有个家属的老公是做建材生意的,给下游客户开了张八十万的转账支票,本想着月底几笔货款到账就能兑付,结果客户提前去银行提示付款,账户里余额不够,支票直接被退了。客户那边二话不说就报了警,说她老公涉嫌票据诈骗。
她特别委屈:不就是账上暂时倒不开吗?补上不就行了?怎么还能要坐牢?
开空头支票和构成票据诈骗罪,中间差着好几层门槛。不是但凡支票被退票,就能直接扣上诈骗的帽子。
一、什么是空头支票
空头支票是票据法上的概念,简单说就是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了他在付款银行实有的存款金额,等到持票人去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账上没钱兑付,就会做退票处理,这张支票就是大家常说的空头支票。
这里张智勇律师要说明一点:空头支票的判断时点是付款提示时,而非出票当天。哪怕开票的时候账上资金充足,等到客户去银行兑付时账户余额不足,同样属于空头支票。
实务里出现空头支票的原因太多了:有的是企业资金周转暂时卡壳,算好了回款时间差了几天;有的是财务人员操作失误,写错了金额或者走错了账户;有的是上游欠款没收回,临时透支;当然也有的是明知账上没钱,故意开支票骗货。
原因不同,对应的法律后果也不同。
二、票据诈骗罪,不是只看有没有空头支票
刑法第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常见的情形包括: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明知是作废的票据而使用;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张智勇律师提醒注意这里的核心,不只是“签发空头支票”这个行为本身,而是“骗取财物”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务中认定这类犯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账户内资金不足、或者印鉴不符,仍然签发支票骗取对方财物。如果只是财务人员操作失误、银行系统到账延迟、账户被司法机关临时冻结这些客观原因导致的支票无法兑付,一般不会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说白了,只有开空头支票的目的就是骗对方的货物、服务或者资金,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想法,客观上也实施了这个行为,才可能构成票据诈骗罪。另外票据诈骗罪也是单位可以构成的罪名,如果是公司作为主体实施票据诈骗,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只是单纯资金紧张、账上暂时没钱,事后也一直在想办法筹措兑付,通常只属于票据违法行为,到不了犯罪的程度。
三、怎么判断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这是家属最关心的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看不见摸不着,不能凭空推定,得结合交易背景、履约能力、资金去向、事后表现综合判断。
比如,公司账上长期没什么资金,也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却连续大额开支票采购货物,收到货之后立刻低价变卖、转移货款,这种情况诈骗的嫌疑就很明显。
再比如,公司确实有正常的经营业务,只是这段时间回款慢,支票被退票后第一时间就和对方协商延期、分批付款,甚至提供了其他担保,最后也兑付了大部分款项。这种情形下,通常很难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还有一种很常见的情况:双方是合作多年的老客户,付款方式本来就是先货后款、滚动结算,某一次刚好赶上资金紧张支票被退,但双方还在正常沟通、继续履约,这种一般都按民事纠纷处理。

四、数额门槛也是入罪的硬性条件
就算行为性质有诈骗嫌疑,也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进行票据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不再区分个人和单位的不同数额门槛。
如果涉案诈骗数额不足五万元,或者虽然金额达标但情节明显轻微,一般不会按刑事案件处理,而是由作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按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比如罚款、暂停签发支票权限之类。
五、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根本不是一回事
开了空头支票,首先面临的往往是行政责任。根据《票据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签发空头支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但不低于一千元的罚款,持票人还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百分之二的赔偿金。除此之外,人民银行还可能根据情节采取暂停签发支票、限制银行结算业务等管理措施,银行也会对出票人进行信用惩戒、纳入支付结算失信记录。
但行政处罚不等于刑事处罚。只有当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同时具备“骗取财物”的客观结果和“非法占有目的”的主观故意,并且数额达到标准时,才会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
实务里很多当事人一被报案,第一反应就是“我把钱还上是不是就没事了”。还钱确实是非常重要的情节,在行政处罚阶段可作为从轻情节考量,在刑事程序中也是重要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如果行为本身已经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还钱不会直接就等于不追究刑事责任,只是会大幅影响最终的处理结果。
六、遇到这种情况家属该怎么做
第一,先把最基础的事实搞清楚。支票金额多少?到底是因为什么退票?是账户余额不足,还是印鉴不符、账户被冻结?退票之后有没有主动和对方协商?有没有部分兑付过?这些基本事实直接影响定性。
第二,保存好全部相关证据。包括支票存根、银行退票通知书、双方的交易合同、沟通记录、还款凭证、公司的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等。这些材料对判断到底是民事纠纷、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至关重要。
第三,能兑付就尽快兑付,或者主动协商还款。如果确实只是资金周转的问题导致的空头支票,赶紧筹钱把钱付上,或者和对方达成分期还款的协议,拿到对方的谅解。这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案件最终的定性走向。
第四,别上来就乱认罪名。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刑事程序,一定要在专业人员的帮助下判断行为性质,围绕“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个核心做辩护。记住:签发空头支票本身确实是违法行为,但违法不等于犯罪。
一张空头支票,可能只是企业资金链暂时紧张的信号,也可能成为诈骗犯罪的工具。差别从来不在这张纸本身,而在开票人当时的主观心态,以及退票之后的应对行为。
对家属来说,遇到这种事先别慌。不是所有空头支票都会坐牢,也不是对方一报案就一定会立案。把事实捋清楚,把证据留完整,把该做的补救措施做到位,才是最要紧的。
法律上,民事违约、行政违法、刑事犯罪是三个完全不同的层级。开一张空头支票,往往还停留在前两层;只有同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骗取了财物、数额达到标准,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的层面。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信用卡欠着还不上算诈骗吗

信用卡欠着还不上算诈骗吗
当事人之前在外贸公司上班,疫情那几年生意不好,靠刷信用卡周转,前前后后欠了二十几万。后来又失业,彻底断了收入,银行催收电话打了好几个月。后来当事人突然接到派出所电话,说他涉嫌信用卡诈骗,要他过去配合调查。
家属问:欠信用卡还不上,真的会坐牢吗?
这个问题问的人很多。很多人把 “信用卡欠钱” 和 “信用卡诈骗” 混为一谈,一听银行说要报警,整个人先慌了神。实际上,大部分信用卡透支还不上,最后走的都是民事催收、上征信黑名单、法院强制执行这条路,不会轻易上升到刑事。但一旦真的符合 “恶意透支” 的构成要件,公安机关也确实可能立案。
一、还不上,不等于诈骗
刑法第 196 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其中一种情形就叫 “恶意透支”。很多人一看到 “透支” 两个字,就以为只要信用卡欠了钱、还不上,就是犯罪。这个理解实在太宽了。
普通的信用卡透支还不上,本质上就是个民事债务问题。你用真实身份办的卡,正常消费、正常取现,后来因为失业、生意失败、家人生病这些原因,资金周转不过来,没法按期还款。这种情况下,银行可以起诉你、申请强制执行、把你列入失信名单、冻结账户。但只要你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什么叫非法占有目的?说白了就是办卡或者透支的时候,你压根就没打算还,或者明知道没有还款能力还要大额透支,把钱拿去挥霍、赌博、还高利贷、转移藏起来,再或者透支后直接换手机号、搬家、失联,躲着银行催收。
一句话讲透:还不上和不想还,根本是两码事。
二、恶意透支的四个门槛
根据两高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恶意透支” 要同时满足四个条件,缺一个都不算:
第一,透支金额达到法定标准。2018 年之后,恶意透支 “数额较大” 的标准就从一万提到了五万。也就是说,目前要达到刑事立案的门槛,本金得在五万元以上。这里说的五万元,指的是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这些银行收的附加费用不算在内。不到五万的,通常不会按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第二,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就是你透支已经超出了银行给你的信用额度,或者到了还款日没还,银行给了宽限期还是还不上。
第三,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这是个很关键的程序性条件,不是银行随便催两次就算数。有效催收得是在你透支超限额或者超期限之后,用你能够正常收悉的方式进行,而且两次催收之间至少要间隔三十天,从第二次催收完成之日起算,超过三个月还没还的,才符合这个门槛。当然也有例外,如果持卡人故意换手机号、搬家失联,刻意逃避催收的,就不受 “确认收悉” 和 “间隔三十日” 的常规限制了。
第四,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是最核心的一条。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暂时还不上,但你一直接银行电话、主动协商还款方案、在尽力凑钱,通常不会被认定有非法占有目的。反过来,要是办卡时就提交虚假材料,透支后马上失联、转移财产,或者把钱全用在高档消费、赌博这些非必要支出上,主观上就很难洗脱嫌疑。
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三、哪些行为容易被认定成 “恶意”
实务里,公安和法院判断一个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通常会看这几个细节:
第一,办卡时有没有弄虚作假。用假身份证、假工作证明、假收入证明办的卡,从一开始就埋下了诈骗的嫌疑,银行一旦发现,报案的概率会很高。
第二,透支资金的去向。钱是用来正常消费、做生意、看病、交房租,还是拿去赌博、买奢侈品、还高利贷、转给家人转移?前者是正常用途,后者更容易被推定为压根不想还。
第三,逾期后的表现。逾期之后,你是主动联系银行说明情况、协商分期,哪怕每个月少还一点,还是直接关机、换号、搬家、拉黑催收人员?前者是有还款意愿的体现,后者是逃避还款义务的典型表现。
第四,明明有还款能力却拒不还款。有些人名下有房有车有存款,但就是不还信用卡,甚至把财产转到别人名下。这种情况,哪怕金额刚够五万,也容易被认定为恶意透支。
第五,是不是多张卡同时大额透支。一个人在好几家银行办了信用卡,短时间内全部刷爆,又没有任何还款安排,这种情形也很容易引起银行怀疑。
四、银行报案和公安立案,中间还有距离
银行催收最常说的一句话就是:不还钱就报警。但报警不等于立案,立案也不等于定罪。
银行报案,通常是把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公安会先审查:金额够不够五万?有没有两次符合规定的有效催收?超过三个月没还的证据充不充分?有没有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这些条件都凑齐了,才会立案。
实务里,公安机关对信用卡纠纷其实卡得挺严。毕竟信用卡欠款太普遍了,要是每一起还不上都按诈骗处理,司法资源根本扛不住。所以通常只对那些金额比较大、主观恶意明显、故意躲避催收的案件才会立案。
如果真的接到公安传唤,家属先别慌。传唤只是个调查程序,说明公安在核实情况。当事人积极配合,如实说清楚透支的原因、钱用在哪了、做了哪些还款努力,这个阶段处理得当的话,很多案子最后都走不到起诉那一步。
五、家属能做什么
如果家里有人因为信用卡透支被传唤或者立案,张智勇律师建议按这几步来:
第一步,能尽早还钱就尽早还。这是最有效的化解方式。恶意透支案件有个很重要的特点:还钱的时间点不一样,法律效果差很多。根据司法解释,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全部还清本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在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全部还清,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还清,情节轻微的,法院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不过有一点得提前说清楚:这个从宽政策主要适用于 “数额较大” 也就是五万以上不满五十万的情形。要是欠款数额已经到了五十万以上的巨大档次,就算全额还清,也只是从轻量刑的情节,没法直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别抱着 “还钱就一定没事” 的想当然心态。另外,如果之前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刑事追究,或者两年内因信用卡诈骗受过行政处罚,这个从宽规定也不适用。
第二步,整理好能证明还款意愿的证据。比如和银行催收的通话录音、短信记录、分期还款协商记录、部分还款的凭证。这些都能证明当事人没有逃避债务的故意。

第三步,理清楚资金用途的凭证。如果透支的钱确实是用在家庭开支、生意周转、看病这些正当用途上,把相关的票据、流水整理出来。资金用途正当,是反驳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第四步,千万别失联、别转移财产。越躲问题越大。公安最忌讳的就是当事人失联、销毁证据、转移资产,这些行为本身就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
第五步,及时找律师介入。信用卡诈骗案在侦查初期回旋空间其实很大。律师可以帮着和银行协商、和公安沟通,整理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介入得越早,通常效果越好。
信用卡透支还不上,会不会变成信用卡诈骗罪?答案是:有可能,但绝不是必然。
普通欠款和恶意透支之间,隔着一道叫 “非法占有目的” 的墙。墙这边是民事债务,银行可以催、可以告、可以执行;墙那边才是刑事犯罪,得同时满足金额、催收程序、主观故意这几个条件。
家属碰到这种事,先别被 “信用卡诈骗” 这四个字吓倒,也别心大觉得只是欠钱没大事。先把事实理清楚,把证据固定好,该协商协商,该还款还款,该请律师请律师。只有把 “还不上” 和 “不想还” 的界限掰扯清楚,很多案子才不会从民事纠纷滑向刑事犯罪。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诈骗案怎么找出症结所在

诈骗案怎么找出症结所在
办诈骗案件,动不动就是几十本、上百本卷宗。家属经常会问:张律师,这么多案卷,你到底是怎么看的?
张智勇律师常跟当事人家属说,阅卷绝不是把卷宗简单翻一遍。真正关键的工作,是把零散材料拆解开来,梳理出三条主线:时间线、资金线、沟通线。把这三条线捋顺之后,很多看似板上钉钉的案子,才会暴露出证据上的漏洞。
一、为什么阅卷不能只 “看一遍”
侦查机关的卷宗,是按照他们的指控逻辑整理装订的。被害人笔录、银行流水、聊天记录、合同、鉴定意见,分散在不同卷宗册子里。如果只孤立看单份材料,很容易顺着办案机关的思路被带偏。
举个很常见的例子,被害人笔录陈述自己被骗八十万。单看这份笔录,很容易觉得案情清楚,被害人损失确凿。但把这笔钱放到资金线里核对才发现,八十万里有三十万属于正常还款,二十万是另外的项目投资,真正和本案指控相关的金额只剩三十万。再把这三十万放回时间线复盘,这笔转账发生在行为人已经开展实际履约工作之后。倘若收钱当时行为人正在履约、也有履约意愿,那么就很难认定其彼时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就站不住脚。
所以阅卷的第一步,不是被动阅读,而是主动重构事实。跳出卷宗的编排顺序,按照事件真实发生的先后,把碎片化的证据重新拼接还原。
二、时间线:事情到底是怎么一步步发生的
时间线相当于整个案件的骨架。它要梳理清楚:双方什么时候初次相识,是谁最先提出要钱,每一笔款项的转账时点,承诺是什么时候作出的,事态又是从哪个节点开始恶化。
张智勇律师整理时间线的方式很朴素:以行为人和被害人第一次接触作为起点,每一笔转账、每一份合同、每一次关键对话,全部按日期逐条记录。不光记录重大事件,很多容易被忽略的细节也要记进去。比如某天行为人发送项目资料、某天被害人来催进度、某天双方发生争执。
这些细碎记录的价值,是能够发现卷宗刻意压缩掉的中间过程。
起诉意见书往往会把案情简化成三段式叙事:行为人虚构事实→被害人受骗转账→钱款被挥霍。但现实案件很少这么非黑即白。被害人可能多次转款,中间夹杂还款、支付利息、新的口头约定;行为人也可能实际开展了一部分工作,只是后续无力继续推进。只有把时间线做细做全,这些中间状态才会显现出来。
时间线还有一个核心作用:判断非法占有目的产生的时点。按照刑法原理,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原则上必须形成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时或者之前。如果行为人在收款的时候确实打算履约,只是后续因为经营失败无力还款,这一般就不属于刑事诈骗,更偏向民事纠纷。
取得财物之后才萌生拒不归还的想法,仅就定性逻辑而言不构成诈骗罪;至于是否构成侵占等其他罪名,还需要结合财物的占有基础、实际法律关系再具体判断,不能直接推定。
三、资金线:钱从哪来、到哪去、经过谁的手
资金线专门解决钱款流向问题。诈骗属于财产犯罪,资金的流转轨迹,直接关系罪名能不能成立、犯罪金额该如何认定。
被害人转出的全部款项,未必最后都落到行为人手里。不少案件中,钱款会经过中间人、关联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层层流转,每一笔流转都要厘清性质。有的属于代收代付,有的是普通借款,有的属于其他项目投资,不能一股脑全部算作诈骗涉案金额。
更要重点审查行为人拿到钱之后的处置:资金是投入项目经营、发放工资、采购设备,还是拿来个人购房购车、赌博挥霍、清偿个人债务。前者说明资金仍用于经营活动,后者才更指向非法占有的嫌疑。
同时还要核查资金回流情况:被害人收到的分红、利息、退款,资金来源是项目营收,还是拆东墙补西墙挪用后面投资人的本金。一旦出现这种资金池运作模式,案件定性就会发生变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区分核心,同样看行为人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有则倾向集资诈骗,无则一般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最后要区分总流水和涉案流水。很多案子银行流水浩如烟海,但真正能够和诈骗指控一一对应的金额有限,辩护工作就要把二者剥离开。
四、沟通线:谁说了什么、什么时候说的、为什么这么说
沟通线看的是双方真实的表达,微信记录、通话录音、短信、邮件,是还原主观心态最重要的材料。
但看沟通材料,不能只挑对被告人不利的片段。侦查机关摘录出来的,大多是筛选后的关键语句,我们辩护律师一定要回看完整上下文,搞清楚这句话是在什么场景、什么情绪下讲出来的。
比如行为人说 “这个项目肯定没问题”,单独截取这句话,很像虚假承诺。可往前翻看完整聊天记录,会发现是被害人反复施压催促,行为人说这句话只是为了安抚对方,从一开始并没有打算骗取钱财。又譬如提到 “我这边有人”,有可能只是口头吹牛,也确实存在只是朋友居间帮忙介绍的情形,不能一看到这类表述就直接认定虚构身份关系。
沟通线还要重点审查因果关系:被害人是不是因为这些表述产生错误认识,并且基于该错误认识才转出钱财。如果被害人明明心里知道对方说辞有水分,只是碍于情面,或是抱着赌一把的心态出钱,那么错误认识和财产处分之间的因果关系就存疑。
同样一句话,收钱之前讲,和被反复催债之后讲,法律意义完全不一样。前者有可能是实施诈骗的引诱手段,后者往往只是拖延还款的借口。
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电子数据取证的相关规定,阅卷时还要关注电子数据本身:聊天记录是否完整、取证程序是否合法。实务中经常遇到证据节选、断章取义的情况,必要的时候,可以申请调取原始载体,就电子数据完整性提出质证意见。
五、三线交叉:找到卷宗里的矛盾点
时间线、资金线、沟通线真正发挥威力,是在三条线索相互比对、交叉印证的时候。

举个例子:起诉书指控行为人三月份虚构项目骗取五十万。但时间线显示,三月双方还在正常履行原有合同;资金线显示五十万到账两天后就转给了项目合作方;沟通线里,行为人持续向被害人同步项目进展。三条线索放在一起对照,该笔指控的事实依据就难以成立。
再比如,被害人主张,是听信 “保本保息” 才进行投资。但沟通线可以看到是被害人主动多次追加投资;资金线显示他前期已经拿过回报;时间线反映出他明知项目存在风险依旧继续投钱。这时就要重新评判,被害人究竟是不是基于错误认识才处分财产。
说到底,这三条线并不是什么花哨的辩护技巧,而是把卷宗里碎片化的证据,还原成客观事实的工具。
经常有家属问我,张律师,阅卷大概要花多长时间?我的回答是,不是看卷宗有多厚,而是看案件线索有多复杂。有的案子上百本卷宗,梳理两三天就能理清逻辑;有的案子只有十来本卷,却需要反复核对好几个月。
阅卷不是读别人写好的故事,而是去寻找证据之中的裂缝。时间线、资金线、沟通线,就是三把核查证据的尺子。用好这三套工具,才能在繁杂案卷中,挖掘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关键点。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只提供账户没参与诈骗,为啥也算共犯?

只提供账户没参与诈骗,为啥也算共犯?
律师去会见当事人,小伙子年纪不大,坐在会见室里一脸委屈。说:“律师,我就是把银行卡借给朋友周转一下,他说做生意用,我一分好处没拿,诈骗的事我从头到尾都不知情,凭什么抓我?”律师听完他的陈述,又核对了一遍笔录和资金流水,心里大概有了数。这种案子能不能脱罪,从来不是看你嘴上说“知不知道”,而是看你实际做了什么,以及行为卡在整个犯罪链条的哪个节点上。
一、提供账户,真不是小事
很多人觉得借张银行卡、支付宝、微信账户,就是帮个小忙,抹不开面子拒绝。但在诈骗类案件里,账户是资金流转的核心通道,尤其是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钱不会直接打到骗子本人卡里,中间要经过好几层账户拆分、过账、取现、洗白,这些账户很多都是从朋友、老乡、亲戚手里借来的。
所以公安顺着资金流一查,第一个找到的往往是开户人。要是解释不清为什么借账户、为什么会有大额异常资金进出,很容易直接被纳入侦查范围。
二、共犯的认定,不看你是不是“主角”
张智勇律师发现很多人有个误区:只有打电话骗人、写诈骗剧本、组织团伙的,才算诈骗共犯,我就借个账户,没参与核心环节,能有什么事?
这个想法错了。刑法上认定诈骗罪共犯,看的不是你在链条里的地位,而是两个核心:一是你对诈骗行为有没有主观上的共同故意,二是你的行为对诈骗结果有没有起到实际的帮助作用。
这里尤其要注意时间节点:如果是事前就说好、或者诈骗过程中配合提供账户、帮忙走账,属于事前或事中帮助,那才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犯。要是等人家已经把钱骗到手、诈骗行为已经完成了,你才帮忙转账、取现、转移赃款,事前又没通谋的,那一般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是诈骗共犯。
哪怕你只帮忙转了一次账、提供了一次账户、取了一次现金,只要明知是诈骗还提供帮助,客观上促成了犯罪结果,就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分工不同不影响定性。
三、“主观明知”,不是你说不知道就不算
实务里法官不会因为你一句“我真的不知道”就直接采信。知不知情,是靠客观证据推定的,不是靠嘴说的。哪怕你嘴上说不知道,但按常理你不可能没察觉,法律上就会推定你“应当知道”。
办案机关判断你是不是明知,通常看这几个方面:
第一,借账户的理由合不合理。正常做生意为什么不用自己的对公账户?为什么非要借别人的个人账户?为什么隔三差五换账户?理由说不通,就很容易被推定知情。
第二,有没有异常获利。没拿好处不代表一定无罪,但要是收了明显高于正常水平的“手续费”“好处费”,或者按转账金额抽成,那再说自己不知情就很难站得住脚。
第三,资金往来有没有异常。比如钱一到账立刻转走、快进快出、整进零出、拆分到多个账户再转出,这些都是诈骗资金的典型特征,长期处理这种资金,很难说自己完全没察觉。
第四,有没有刻意回避的行为。用别人身份开户、频繁注销账户、删除聊天记录、公安提醒过还继续借账户,这些都会被当成应当知情的重要依据。
第五,你参与到了什么程度。只是单纯借卡,还是还帮忙转账、取现、对账、甚至找别人借卡,参与程度越深,定性也就越重。

四、几个常见辩解,为什么站不住脚
辩解一:我一分钱没拿,不该算共犯。
没获利确实是个有利的量刑情节,但不是无罪的充分条件。刑法评价的是你的行为有没有帮到犯罪,不是看你有没有分到赃款。
辩解二:我没打电话骗人,不该算诈骗。
诈骗共犯不要求你直接去骗受害人。提供账户、帮忙转钱、提供工具、甚至提供场地,只要属于犯罪链条的一部分,就可能构成共犯,分工不同而已。
辩解三:我就帮忙转了一下账而已。
“帮忙转账”恰恰是很多诈骗案件的关键环节。没有这些走账、取现、洗白的步骤,骗子的钱拿不到手,诈骗行为也没法最终完成。
辩解四:我不知道对方在诈骗。
这是最常说的一句,但也是最难证明的。如果资金往来明显反常,对资金来源、用途又给不出合理解释,办案机关完全可以根据客观事实推定你应当知道。
五、什么情况下可能不构成诈骗共犯
当然不是所有提供账户的行为都构成诈骗罪共犯,得分情况看。
第一种,完全不知情,账户是正常借用。比如亲戚朋友之间正常周转借款,账户只是偶尔用一次,金额也符合日常经济往来的规模,且全程未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事后也积极配合调查,那和故意帮诈骗有本质区别,可以做无罪辩护。
第二种,只知道对方在“跑分”“刷单”,但没有和诈骗分子事前通谋,只是单纯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一般不构成诈骗罪共犯,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第三种,事前完全没通谋,诈骗已经完成之后,才帮忙转移、取现赃款的,也不构成诈骗罪共犯,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后两种虽然也涉嫌犯罪,但罪名和量刑都和诈骗罪共犯不一样,辩护的空间和方向也完全不同。
六、家属需注意
家属最常挂在嘴边的一句话就是:“他肯定不知道。”但这句话先别说太死,因为侦查机关不会只听家属一面之词。
真正有用的辩护,从来都是从证据出发的:当事人到底提供了几次账户?有没有收取好处费?资金往来是不是明显异常?借账户的理由能不能站住脚?有没有主动销毁证据、回避调查?
这些事实不捋清楚,光靠一句“他是个老实人,不可能骗人”,根本改变不了法律判断。
很多案子,当事人一开始都觉得自己冤枉,可把银行流水、聊天记录、转账时间线一摆出来,才发现自己的辩解根本站不住脚。也有些案子,表面上证据指向共犯,细查下来其实只是正常的经济往来,可以争取不起诉甚至无罪。
所以说,账户真不是随便能借的。一旦卷进刑事案件,能不能脱罪,看的是证据和法律逻辑,不是你觉得自己有多无辜。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冒用别人名义签合同,就一定构成诈骗吗?
当事人王某开了家建材公司,为了多接工程,私刻了某大型国企的公章,拿国企名义跟发包方签了供货合同。前面一部分货都正常供了,后来赶上市场价格波动,王某实在供不上了,发包方直接报警,警方以合同诈骗罪立了案。

家属特别委屈:他确实冒用了别人名义,可货也发了、活也干了,怎么就成诈骗了?
这个问题其实特别有代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确实规定了“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可以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条文摆在这里,不代表所有冒用名义的行为都直接入罪。合同诈骗罪还得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这些核心条件。司法实务里,一模一样的行为,有的判了合同诈骗,有的只按民事纠纷处理,差别到底在哪?
一、冒用名义只是行为的“形”,不是定罪的“根”
很多人对合同诈骗罪的理解都停在表面:只要用了别人的名字、别人的章、别人的资质签合同,就是诈骗。这个理解太粗糙了。
张智勇律师提醒:《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列举的五类情形,本质上是提示哪些行为方式更容易推定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冒用他人名义”本身只是个客观行为,它只能说明合同主体是假的,不等于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这里的“他人”,既包括其他公司、企业这些单位,也包括自然人。
举个例子,甲没有资质,借乙公司的名义跟丙签合同,签完之后积极组织生产、按时交货,赚的也是合理利润。这种情况下,丙虽然是和“名义上的乙公司”签的合同,但交易实际完成了,丙的合同目的也实现了,很难说甲有非法占有目的。乙公司当然可以依法追究甲的民事责任,丙也可基于欺诈主张撤销合同,或就实际损失向行为人主张赔偿,走的通常都是民事途径。
反过来,如果甲冒用乙公司名义签合同,收了货款直接跑路,或者根本就没打算生产,把货款全拿去个人挥霍了,那就是另一回事了。这时候,冒用名义就不再是普通的民事欺诈,而是合同诈骗的客观表现。
所以家属看案子,别只盯着“他用了别人的名字”这一点,得看这个名字背后,行为人到底是什么心态。
二、非法占有目的,才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那条线
合同诈骗罪和民事欺诈、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通俗说,就是在签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行为人根本没打算履行合同,或者明知自己没那个履约能力,靠虚构主体、冒用名义的方式骗对方的钱。这个目的产生的时间点特别关键:必须是签约时或者履约过程中就已经存在,而不是合同履行失败之后才萌生的。
实务里怎么判断?家属可从这几个方向去整理材料:
第一,签约时有没有履约能力。履约能力不是看签约时账户里有多少钱,而是看行为人有没有实际的生产、供货、服务能力。比如一个皮包公司,无经营场地、无设备、无从业人员,却签了份大额供货合同,收了预付款也没组织任何生产,这就很值得怀疑。但张智勇律师得特别说一句,签约时资金紧张、后续经营失败,不等于没有履约能力。很多民营企业都是攥着紧巴巴的资金接单的,只要签了合同之后在积极履约,就不能简单倒推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签约后的钱去了哪里。这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最直接的证据之一。收了对方的预付款、货款、定金之后,钱是用来买原材料、发工资、组织生产,还是用来还个人债务、买房买车、赌博挥霍、转移隐匿?前者是经营行为,后者才接近侵占。
第三,有没有实际履约行为。合同诈骗里,行为人通常是完全不履约,或者象征性地履约一点点。比如收了五十万货款,只发了几千块钱的货,或者发的货根本不符合约定。但判断的关键不是履约比例,而是签约时到底有没有履约意愿。如果签约时就没打算履约,哪怕后来有少量交货,也可能构成诈骗;如果签约时有履约意愿,已经履行了大部分合同义务,只是后来因为客观原因没能全部履行,通常不宜认定为诈骗。
第四,事后态度怎么样。经营失败之后,行为人是积极协商、想办法补救、努力筹钱,还是直接失联、拉黑对方、销毁账册、转移财产?前者是民事违约后的正常反应,后者才是逃避返还义务的典型表现。
三、被冒用名义的人知不知情,也很关键
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还有种容易被忽略的情形:被冒用的人其实知道,甚至是默许的。
比如,A公司长期允许B个人借用A公司名义对外揽业务,B也以A公司名义跟好几个客户签过合同,A公司事后也认可,也收过管理费。这种情况下,虽然合同上签的是A公司的名字,但实际上是种内部挂靠、借用资质或者授权不明的经营关系。对方如果因此受了损失,通常优先通过民事途径解决。但如果被冒用单位事前通谋、不仅知情,还与行为人共同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共同骗取对方财物,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共犯,不能一概而论。
还有种情况,行为人和被冒用单位之间有合作关系,虽然这次签合同没有明确授权,但基于双方过往的交易习惯,且相对人善意无过失,有理由相信行为人享有代理权。这就可能构成表见代理,合同对被冒用单位发生效力,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
四、容易被误判的几种情形
实务里,有几个情形最容易被公安机关误认定为合同诈骗,家属要格外注意:
一是资质挂靠。建筑、商贸行业里,挂靠经营太普遍了。挂靠人以被挂靠单位名义签合同,如果实际履行了合同,一般按民事挂靠关系处理——尽管挂靠行为可能违反行业管理规定,但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没履约,也要看是被挂靠单位管理问题,还是挂靠人从一开始就没想履约。
二是员工越权签约。公司员工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跟客户签合同,收了钱之后挪作他用。这种情况要区分:是公司整体参与了欺诈,还是员工个人行为。如果是后者,可能涉及职务侵占或挪用资金,而不是合同诈骗。
三是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故。签了合同之后,因为市场变化、原材料涨价、下游客户违约这些原因,导致没法继续履约。只要签约时不是完全没有履约能力,事后也没有逃避责任,通常不构成合同诈骗。
五、家属能做些什么
如果家里有人因为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被刑事立案,别一上来就想着“托关系”,先把基础事实理清楚。
第一步,把合同、付款凭证、发货单据、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这些材料全部整理出来。重点是证明行为人签约时有没有履约能力、签约后有没有实际履约、资金去向是什么、事后有没有逃避责任。
第二步,找一找有没有能够证明被冒用单位知情、默许或者存在挂靠关系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直接动摇“冒用”的认定。
第三步,及时跟律师说明案件细节。合同诈骗罪的认定空间其实很大,同样的行为在不同办案人员眼里可能有不同定性。专业人士介入得越早,越能防止案件在侦查初期就被“定死”。
冒用他人名义签合同,确实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红线上。但红线之上还有条更细的线,那就是非法占有目的。没有这个目的,可能只是民事欺诈、无权代理或者挂靠纠纷;有了这个目的,才会进入合同诈骗罪的评价范围。
家属遇到这类案件,最怕的就是只看“用了谁的名义”,忽略了“为什么用、用了之后干了什么”。把后面这两个问题说清楚,很多案子才有回转的余地。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各地一样吗?律师讲清认定尺度

合同诈骗罪立案标准各地一样吗?律师讲清认定尺度
两个案件。一个在浙江,当事人称被人以虚构工程项目的名义骗走八万块,公安审查后认为属于民事合同违约,没刑事立案。另一个在西部某省,差不多的案情,涉案六万,证据链条完整,公安按合同诈骗立了案。
家属特别不解:都是合同纠纷引发的,为什么有的地方按刑事立案,有的地方不管?是不是各地立案标准不一样?
其实这里面有个很常见的认知误区:立案追诉的入门门槛全国是统一的,但量刑档次标准、执法尺度的把握,确实存在地区差异。
一、立案门槛全国统一,但量刑标准各地有差别
合同诈骗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很多人以为它的数额标准和普通诈骗一样各省自己定,其实不是。
首先说立案追诉标准,这是入罪的最低门槛,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确规定:合同诈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这个标准是全国统一的,不存在有的地方一万、有的地方八千的情况,只要定性为合同诈骗、金额满两万,理论上都达到了立案门槛。
那差异到底在哪?在量刑档次上,也就是“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
2011年“两高”出台的诈骗司法解释,针对的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普通诈骗罪,明确了三千到一万为数额较大、三万到十万为数额巨大、五十万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同时授权各省结合本地经济水平在幅度内确定具体标准。而合同诈骗罪至今没有全国统一的量刑数额司法解释,实务中多数省份在量刑数额档次上参照普通诈骗罪的标准逻辑,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本地的量刑档次标准;也有部分省份出台了专门规定,并不完全照搬普通诈骗。
简单说:能不能立案,全国看同一个门槛 —— 二万元;判三年以上还是十年以上,各地的数额线可能不一样。经济发达地区数额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更高,欠发达地区相对低一些,这是法律框架内的正常差异。
刚才说的浙江那个八万没立案的案子,根本不是金额不够 —— 八万早就远超二万元的立案线了,核心原因是办案机关认为案件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民事违约,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很多家属容易把“没立案”等同于“金额不够”,其实大多时候问题出在定性和证据上。
二、除了数额,定性和证据才是立案的关键
很多人总觉得“钱数够了就该立案”,其实远不是这么回事。合同诈骗罪能不能立案,数额只是基础门槛,更核心的是能不能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
这里张智勇律师还要澄清一点:普通诈骗罪里那些从严情节,比如诈骗弱势群体、公益款物之类,不能直接套到合同诈骗罪上。合同诈骗属于扰乱市场秩序类犯罪,情节考量更多围绕合同履约能力、资金用途、市场风险这些因素,和普通侵犯财产类的诈骗评价逻辑不一样。
反过来,哪怕金额够了二万元,如果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或者本质上就是普通的民事违约、经营风险,公安机关也不会立案。刑事立案的核心标准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是只要有损失、有口头承诺没兑现,就都能算诈骗。
所以家属问“我们这边多少钱能立案”,我一般先不说数字,先问案情本身。数字是死的,定性才是活的,也是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地方。

三、为什么看似同样的案子,有的立有的不立
很多家属纠结“同案不同立”,觉得不公平。其实抛开个案证据差异,背后通常是这几个原因:
第一,涉案金额的认定口径不同。同样一笔钱,有的按合同总金额算,有的按被害人实际损失算,有的扣除了已归还部分。算法不一样,认定下来的涉案金额就不同,能不能踩到二万元的门槛、能不能上更高的量刑档次,结果自然不一样。
第二,民刑边界的执法把握不同。有的地区商业活跃,合同纠纷多,办案机关对刑事介入民事纠纷的尺度卡得严,只要有真实交易、有履约行为,就倾向于走民事途径。有的地区对这类犯罪打击力度大,证据基本到位就倾向于立案。这不是法律标准不统一,是执法裁量权范围内的正常差异。
第三,证据完备程度不同。有些案子被害人只拿着一张欠条就来报案,聊天记录丢了、履约过程说不清、对方身份都核实不了,证据链缺环太多,公安就算想立也没法往下查。而有些案子虚假合同、转账记录、沟通记录一应俱全,定性清晰,立案自然顺畅。
第四,罪名适用本身有争议。有些案子到底是合同诈骗、普通诈骗,还是民事欺诈、无权代理,本身就处于边界地带。不同办案人员对“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尺度不完全一致,就会出现处理结果的差异。
四、家属遇到这类事,别只盯着金额
遇到疑似合同诈骗的情况,家属不要上来就只问“当地立案标准是多少”。二万元的立案追诉门槛全国统一,纠结数字意义不大,更该做的是这几件事:
首先,完整固定证据。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对方身份材料、履约过程中的往来文件,全部整理保存好。证据越完整,越方便办案机关判断案件性质,也越能避免被当成民事纠纷推掉。
其次,算清楚实际损失。哪些是合同项下的款项,哪些是其他往来款,哪些已经归还,自己先捋明白。金额算得越清晰,和律师、办案人员沟通效率就越高。
第三,别轻易下结论说“金额不够立不了案”。没立案大概率不是金额的问题,是定性或证据的问题。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虚构身份、虚构项目、收钱后转移挥霍失联,哪怕金额刚过二万元,也完全符合立案条件。
第四,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也有救济途径。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核,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这些都是法律赋予的程序性权利,不要轻易放弃。
五、立案标准的地区差异,对辩护有什么影响
站在辩护的角度,这种地区差异同样重要,直接影响辩护策略的选择。
如果案件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当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更高,涉案金额刚好卡在档次临界点附近,辩护人可以重点梳理金额认定问题,比如扣除已归还部分、剔除正常交易部分、排除重复计算,争取把金额降到更低的量刑档次。
如果案件发生在标准较低的地区,单纯打金额的空间就小了,就要更多从定性角度切入:到底是民事违约还是刑事诈骗?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有没有虚构核心事实?证据链是否完整?
不同的司法环境,对应不同的辩护思路。这也是为什么同类案件在不同地方,辩护的侧重点往往不一样。
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
复杂在执法尺度和定性判断总有差异,简单在核心规则从来没变:能不能入罪,本质上就看三件事 —— 有没有在签订履行合同中虚构核心事实,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涉案金额有没有达到法定门槛。
家属与其纠结“为什么别的地方立了我们这没立”,不如把精力花在整理证据、梳理事实上面。标准是人执行的,但证据和事实,才是决定案件走向的根本。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提供银行卡、电话卡“跑分”算诈骗共犯吗?律师讲清认定

提供银行卡、电话卡“跑分”算诈骗共犯吗?律师讲清认定
这些年见过太多类似的家属:孩子刚大学毕业,被人介绍去做“跑分”,说刷刷流水就能拿提成。结果银行卡被冻结,人也被带走了。罪名一会儿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会儿又是诈骗罪,家属彻底搞不懂:不都是提供了张银行卡吗,怎么罪名差这么多?
这个问题其实特别关键。罪名定错了,量刑可能差出好几年。
一、先搞明白什么叫“跑分”
“跑分”不是个法律术语,是实务里的俗称。一般就是把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支付账户借给别人用,对方用这些账户收账、转钱,账户提供者按流水金额抽成。
银行卡和电话卡在里面作用不一样:银行卡主要用来收款、转账、取现;电话卡大多用来注册账号、收验证码、打引流电话。具体定什么罪,不光看你提供了哪种卡,更要看这张卡最后实际被用来干了什么。
这些流水里的钱,很多来自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洗钱这类违法犯罪。提供账户的人,客观上确实帮上游犯罪转了钱。但刑法上到底定什么罪,核心看他主观上知道多少、实际参与有多深。
二、帮信罪和诈骗罪共犯,法律边界在哪
帮信罪的全称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构成要件很明确: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还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通常结合账户数量、流水金额、违法所得数额等综合认定。
张智勇律师提醒,这里的“明知”是概括性的,不要求你确切知道上游是诈骗、赌博还是洗钱,但也不能凭空推定。实务里一般结合具体情形综合判断,比如经监管部门警告后仍继续操作、使用虚假身份开户、频繁更换账户、获利明显高于正常市场标准、专门为了规避监管走账等等。
诈骗罪共犯的门槛就高多了。要成立诈骗共犯,得是事前就和诈骗的人通谋,明知上游干的是诈骗,还主动提供帮助,并且帮助行为和最后骗到钱的结果有因果关系。简单说,帮信罪是“我知道你在网上干坏事,但具体干啥我不管”,诈骗共犯是“我知道你在骗人,我还帮你一起骗”。
这点区别听着就一句话,到了法庭上可能就是三年以下和三年以上,甚至十年以上的差距。
实务中还有个介于两者之间的罪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帮信罪不一样,它一般发生在上游犯罪既遂之后,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还帮忙转移、取现、换汇,但又不明知上游具体是诈骗的,可能定这个罪。量刑上它比帮信罪重,但比诈骗共犯轻,核心就看行为人接触资金的时候,知不知道这是赃款,以及是在犯罪过程中帮忙,还是事后帮忙销赃。
三、实务中怎么区分这两个罪名
办案机关判断的时候,不会只数你提供了几张卡,会综合看主观认知和客观行为两方面。
第一个看获利方式。帮信罪的“跑分”通常是按流水比例抽成,比如千分之一、千分之三,行为人只关心流水走了多少,不太在乎钱从哪来。而诈骗共犯的获利往往和诈骗结果直接挂钩,事前说好按诈骗涉案金额比例分赃、拿提成,或者直接领取高额固定报酬。
第二个看参与程度。帮信罪的行为人一般只出账户,不碰具体诈骗环节。诈骗共犯就可能深度参与了,比如做引流、背话术、负责收款转账、取现分赃,有的甚至直接跟受害人对接。
第三个看认知证据。聊天记录里如果只有“过流水”“刷积分”“走账”这类模糊说法,一般只能往帮信罪靠。如果明确聊到“这是诈骗来的钱”“被害人的款”“话术”“杀猪盘”“盘口”这类具体内容,就很容易往诈骗共犯方向认定。
第四个看资金特征。帮信罪的“跑分”资金通常来源很杂,可能是赌博、诈骗、洗钱混在一起走。诈骗共犯的资金来源就相对单一,基本就是自己参与的那几起诈骗的赃款。
四、为什么很多案子一开始按诈骗立案,最后变成帮信
这类案子侦查初期,公安机关往往先以诈骗罪立案。因为受害人报案都说“我被骗了”,钱最终流到哪个账户,账户持有人自然先被列为嫌疑人。
但查着查着就会发现,提供账户的人可能就是单纯“跑分”赚点提成,既没参与具体诈骗操作,也不知道上游干的就是诈骗,这时候就会变更罪名为帮信罪。这种情况在实务里特别常见。
所以家属别一听到“诈骗”两个字就慌。侦查阶段的罪名不是最终结论,关键要看证据能不能证明行为人明知上游是诈骗,并且有帮助诈骗的共同故意。
五、几个容易误判的情形
第一种,介绍别人“跑分”自己从中抽成。这种情况介绍人自己通常先构成帮信罪,但如果介绍的时候明明白白告诉对方“这些钱是诈骗来的”,那就可能构成诈骗共犯。
第二种,提供账户后又帮忙取现、转账。如果只是为了完成“跑分”任务,按对方指示操作,一般还是定帮信罪。但如果明知是诈骗赃款,还主动帮忙转移、拆分、取现、换汇,就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诈骗共犯。
第三种,长期、大量、高频提供账户。偶尔出一两张卡,可能情节轻微。但如果组织好几个人、长期稳定提供大量账户,获利还很高,办案机关更容易认定主观恶性深,甚至会推定你对上游犯罪是有明确认知的。
第四种,学生、务工人员这类“工具人”。这类人大多是被高额报酬诱惑进去的,主观恶性不大。如果确实不明知上游是诈骗,现有证据也推定不了明知,也可能因情节显著轻微、主观上确实不具备犯罪明知而不按犯罪处理,或者按帮信罪从轻处理。
“跑分”类案件的罪名认定,说穿了就一句话:主观明知的内容,决定了最终的罪名。
知道对方在利用信息网络犯罪,但不知道具体是诈骗,通常是帮信罪。知道对方在实施诈骗,还事前通谋、积极提供帮助,才是诈骗共犯。
家属遇到这类案子,别只盯着“提供了几张卡”“转了多少钱”这些客观行为。更重要的是去看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实际工作内容、获利方式,这些才是判断主观明知的关键证据。
罪名从来不是凭空定的,是靠证据一环一环堆出来的。找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那个环节,就是辩护的切入点。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保证金、预付款要不回来,算合同诈骗还是普通纠纷?一文讲清区别
做工程分包的老周去年就栽了这么个坑。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自称项目总包负责人的老王,俩人签完分包合同,老周按约定打了八十万保证金。合同说好三个月进场,他连工人设备都提前张罗妥当了。结果三个月推六个月,六个月拖到九个月,老周跑现场一看,那块地连根桩都没打,再一细查,老王连总包合同都没拿到。
老周当即去报警,结果警方初查说更像经济纠纷,没立案。老周急得不行:钱都被他骗走了,怎么还不是诈骗?
其实这类工程领域的保证金纠纷,最容易两边都钻牛角尖:交钱的咬定对方是诈骗,收钱的觉得自己就是运气不好生意黄了。但性质到底算什么,从来不是看最后钱有没有还上,得看根子上是不是骗局。
钱没退回来,不等于就是诈骗
同样是项目黄了、保证金退不回,本质可能天差地别。 一种是真的合同诈骗。从一开始就没打算履约,项目是编的、资质是假的,说白了就是冲着保证金来的。钱一到手要么挥霍转移,要么直接失联。 另一种就是普通商事纠纷。项目真实存在,签约时双方都想把事做成,只是后来因为资金链断了、政策调整、业主方违约、手续卡壳这些客观原因,最终没做成。钱一时退不出来,但对方从始至终没有骗钱的念头。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核心要件就是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重点永远不是结果,而是签合同的时候怎么想的、收了钱之后怎么做的。
判断性质,先捋清三件事
实务里碰到这类咨询,我们一般会让当事人先回答三个问题,答案出来了,性质基本也就清楚了。 第一个,项目到底是真的还是假的。 有没有真实的工程项目?对方到底有没有发包、分包的资格?施工许可、土地手续、总包合同这些核心文件到底有没有?如果项目本身就是凭空编的,或者对方明明不具备发包、分包的资质权限,虚构总包身份对外收钱,本质上就属于虚构履约能力骗取财物,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法定情形,嫌疑就非常大。 这里张智勇律师也得说清楚边界:有些情况是项目确实存在,但对方夸大了自己的履约能力,比如明明只有分包权限却吹成总包,明明项目体量很小却说成大工程,收了超出份额的保证金。只要这笔钱确实用在了项目相关的开销上,最终是因为客观原因没做成,一般还是按民事纠纷处理,不会直接认定为诈骗。
第二个,对方到底有没有履约的意愿和行动。 签完合同之后,对方是在跑手续、对接业主、推进前期工作,还是从头到尾没任何实际动作,只会找借口拖延?是真的遇到了客观障碍,还是纯粹在编理由拖时间?履约意愿不能听嘴上怎么说,得看实际干了什么。
第三个,钱到底用到哪儿去了。
保证金、预付款是不是真的用在了合同约定的地方?比如付前期费用、买材料、跑手续。如果钱一到账就被转去赌博、还债、个人高消费,甚至拆东墙补西墙去填别的窟窿,又说不出合理用途,那 “经营失败” 的说法就站不住脚。
这几种情况,一定要多加小心
结合这么多年的办案经验,有几个典型的危险信号,碰到了就别再傻傻等了。
一是项目手续明显不全,却全靠 “关系” 画饼。嘴上说 “有人好办事”“很快就能批下来”,实际上土地、规划、施工许可一样都没有,这种项目大概率根本就开不了工。
二是签约主体不对劲。不是总包却冒充总包,或者公司刚成立、没任何过往工程业绩,就敢接大项目收大额保证金。
三是收钱后理由越换越多。进场时间一推再推,每次都有新借口:业主改方案、资金没到位、领导在审批,拖得越久风险越高。
四是资金去向说不清。对方始终不正面说保证金用在哪了,或者钱一到账就被快速转走、取现,跟项目完全没关系。
交了钱的一方,该怎么把钱追回来?
如果你是交保证金的一方,发现项目迟迟动不了,对方一直在推脱,别死等,主动做三步。
第一步,先把所有证据固定好。合同、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对方承诺进场或者退款的录音、文字,全都留好。这些东西不管是打民事官司还是刑事报案,都是核心依据。
第二步,去核实项目的真实情况。到住建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业主单位去查,项目到底有没有立项、审批到哪一步、发包主体到底是谁。很多时候对方嘴里的 “正在办”,其实根本就没启动。
第三步,判断走民事还是刑事,也可以两条腿走路。
如果项目真实存在,对方也确实在推进,只是暂时遇到困难,那优先走民事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先把对方的账户、资产封住。如果项目根本就是虚构的,对方收了钱就挥霍、失联,那就直接去公安机关报案。
很多人问能不能刑民同时走?实务中是可以同步启动的,但心里要清楚程序边界:你可以一边报案一边去法院起诉做保全,但如果公安机关正式刑事立案了,民事诉讼通常会依法中止审理,等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不过已经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通常可继续维持效力,具体以法院裁定为准,这一点很多人没留意到。
被控告诈骗的一方,怎么证明自己不是骗?
如果你是收保证金的一方,项目因为客观原因黄了,对方报警说你诈骗,这时候别乱,核心就是把 “经营失败” 和 “存心诈骗” 区分开。
重点准备三方面的证据:
第一,证明你签约的时候有履约条件和意愿。比如项目的批文、你跟业主的合同、前期对接的沟通记录、为项目已经支出的各项成本凭证。这些东西能证明你不是空手套白狼。
第二,证明资金没有被你非法占有。把保证金、预付款的去向一笔一笔理清楚,哪些付了前期费用、哪些买了材料、哪些发了人工。财务乱一点不可怕,可怕的是钱去哪了说不清楚。
第三,证明你没有逃避责任。有没有主动跟对方说明情况?有没有提出过退款方案?有没有过部分退款?有没有积极协商解决方案?这些行为都是否定 “非法占有目的” 的关键。
工程项目做黄了很正常,法律罚的是从一开始就没想履约、靠骗钱赚钱的人,不是正常做生意亏了的经营者。
工程领域的保证金纠纷,最容易被情绪带偏。交钱的觉得自己被骗了,收钱的觉得对方不懂行业规矩。但法律从来不看情绪,只看证据。 项目是真是假、有没有实际履约行动、钱花在了什么地方,这三条就是区分合同诈骗和商事纠纷的核心线。 不管你是想报案追钱,还是被控告了要自证,先把合同、资金流水、沟通记录这三类材料理清楚。事实理清楚了,性质自然就清楚了。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重庆企业家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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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牛初乳诈骗案,王宵一夜变成嫌疑人 王宵从江苏被押解至重庆,一纸《刑事拘留通知书》将他送进了 看守所 。 彼时的他,已不再是那个在各地经营保健品门店、向老人推荐“牛初乳冻干粉胶囊”的创业者,而成为了涉嫌 诈骗罪 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
诈骗罪涉案160万成功辩护缓刑案例
近期,智豪律师团队收到一份诈骗案的缓刑判决书,诈骗金额160多万,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在一开始检察院建议量刑13年的情况下,坚持不懈的辩护,最终我们当事人被判决适用缓刑。 这份判决属实来之不易。同时,也让我们刑辩律师在面对困难重重的案件时,也…
重庆彭水返利型诈骗罪数额巨大判缓刑案例
一、一场措手不及的刑事拘留 “我家才成年的儿子涉嫌 诈骗罪 被抓了,我们也是普通老百姓,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律师,我们应该怎么办呀?”这是刘胜智(化名)的家属在电话里向我求助的第一个问题。 当办案民警不打任何招呼地出现在刘胜智的面前时,还…
涉案200万的直播诈骗案,如何无罪辩护
直播 、 主播 、 诈骗案 , 律师介入成功 取保候审 一、 公司经理变诈骗犯 ? 魏彬(化名)是一家主营线上直播业务的文化传媒公司的经理。近些年来,由于直播行业蓬勃发展,魏彬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自然水涨船高,节节高升。 但不曾想,一顿急促的…
诈骗315万判缓刑?“荐股”型诈骗如何在二审逆风翻盘?
一、紧急上诉 案情是这样的:四川龙龙公司(化名)利用仓位优势和信息优势,在某交易平台上操盘坐庄,采取拉升诱导、连续打压等手段赚取客户的亏损。黄烨烨先后任职四川龙龙公司的业务员、业务经理,伙同其他同案犯,通过虚构“白富美”的身份,以内幕消息、…
合同诈骗无罪辩护,涉案近2000万成功不起诉!
一、前言 近期,我们团队收到的一份合同 诈骗罪 的不起诉决定书,标志着一只悬着的“靴子”终于落地,该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 二、艰难的辩护 公安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李某以公司名义与黄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以近2000万的价格购买黄某名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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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北区刑事律师辩护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住重庆市黔江区。因涉嫌犯 诈骗罪 ,于2019年4月17日到案,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 看守所 。 被告人雷某某,男,住湖北省浠…
渝中区律师成功无罪辩护诈骗罪一审裁定书
被告人杨某,女,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2015年6月11日因犯 诈骗罪 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2016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7年8月24日因本案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 看守所 。 …
范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因涉嫌犯合同 诈骗罪 ,于2017年9月2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转逮捕。 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 看守所 。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鄂城检公诉刑诉[2018]4…
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韩某某家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本案一审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复印了相关证据材料,会见了当事人,现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辩护人对本案的定罪没有意见,对本案的部分量刑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
庞XX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意见2
(八)熊某某被庞XX骗消费570元,不应予以认定 1.关于诈骗金额。只有熊某某陈述自己现金消费了570元,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2.关于酒托女。只有熊某某的辨认笔录证明庞XX作为酒托女实施了诈骗,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因为熊某某既没有提供自己被诈…
庞XX涉嫌诈骗罪一案辩护意见1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庞XX涉嫌 诈骗罪 一案辩护人。经查阅案卷材料,参加法庭调查,辩护人现依法发表辩护意见,恳请法庭予以采信。 一、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内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