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住重慶市黔江區。因涉嫌犯 詐騙罪 ,於2019年4月17日到案,次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渝北區 看守所 。 被告人雷某某,男,住湖北省浠…
公訴機關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某某,男,住重慶市黔江區。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9年4月17日到案,次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渝北區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某,男,住湖北省浠水縣。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9年6月22日被抓獲,同月26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渝北區看守所。
辯護人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某,男,住重慶市兩江新區。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9年3月27日被抓獲,次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8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渝北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住重慶市兩江新區。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9年3月27日被抓獲,次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8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渝北區看守所。
被告人戴某某,男,重慶市兩江新區。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9年3月27日被抓獲,次日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8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渝北區看守所。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戴某某犯詐騙罪,於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黃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經鄭某某邀約,被告人戴某某、雷某某經被告人王某某介紹,與夏某、屈某、王某某、李某某等共同透過“淘唄商城”APP實施詐騙。該商城以一分錢一枚的價格發行虛擬貨幣“淘唄幣”,對外虛假宣稱“淘唄幣”在一個月後會上交易大盤,將升值五倍,以此騙取被害人購買“淘唄幣”,在被害人購買“淘唄幣”達到一定數量後,便關閉商城將錢拿走。在實施詐騙過程中,鄭某某等人多次開會共謀,商議分成比例,確定各自分工。其中鄭某某負責組織參與人員、平臺運營和市場推廣等決策性事項;夏某負責財務工作,包括申請支付寶支付、簡訊碼驗證、各種資質申請等事項;屈某負責技術開發及伺服器的運營,並負責從其任職的重慶XX有限公司竊取客戶資料;王某某負責商品板塊及客服;李某某負責美工板塊;被告人黃某某參與前期策劃及宣傳推廣、平臺運營;被告人李某某參與前期籌備開會並參與推廣APP,被告人王某某、戴某某、雷某某三人作為股東分別投資7000元、6500元、6500元,同時參與客服、宣傳推廣等工作。至案發時止,被告人黃某某等人透過上述手段騙取了包括重慶市兩江新區被害人胡某某在內的來自全國各地的被害人共計31142人,詐騙金額共計1271.8337萬元,其中黃某某分得贓款200萬元、李某某分得贓款50萬元、王某某分得贓款20萬元、戴某某分得贓款15萬元、雷某某分得贓款15萬元。黃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雷某某、戴某某等人將所得贓款用於購買轎車、房產、償還借款等。
被告人黃某某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黃某某已退贓一百餘萬元,系從犯,有自首情節,無犯罪前科,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被告人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雷某某系作用較小的從犯,具有坦白情節,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王某某具有坦白情節,系從犯,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被告人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戴某某系作用較小的從犯,具有坦白情節,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戴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黃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戴某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黃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戴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因公安機關凍結了部分涉案贓款,各被告人在庭審中亦表示願意積極退贓,對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關於從犯、自首、坦白、退贓情節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綜上,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八萬元。
二、被告人雷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
五、被告人戴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六、在案凍結款項按比例發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各被告人繼續退賠。
被告人黃某某,男,住重慶市黔江區。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9年4月17日到案,次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渝北區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某,男,住湖北省浠水縣。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9年6月22日被抓獲,同月26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渝北區看守所。
辯護人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某,男,住重慶市兩江新區。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9年3月27日被抓獲,次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8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渝北區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住重慶市兩江新區。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9年3月27日被抓獲,次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8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渝北區看守所。
被告人戴某某,男,重慶市兩江新區。因涉嫌犯詐騙罪,於2019年3月27日被抓獲,次日重慶市公安局兩江新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審,2020年8月31日被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渝北區看守所。
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檢察院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戴某某犯詐騙罪,於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經審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黃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經鄭某某邀約,被告人戴某某、雷某某經被告人王某某介紹,與夏某、屈某、王某某、李某某等共同透過“淘唄商城”APP實施詐騙。該商城以一分錢一枚的價格發行虛擬貨幣“淘唄幣”,對外虛假宣稱“淘唄幣”在一個月後會上交易大盤,將升值五倍,以此騙取被害人購買“淘唄幣”,在被害人購買“淘唄幣”達到一定數量後,便關閉商城將錢拿走。在實施詐騙過程中,鄭某某等人多次開會共謀,商議分成比例,確定各自分工。其中鄭某某負責組織參與人員、平臺運營和市場推廣等決策性事項;夏某負責財務工作,包括申請支付寶支付、簡訊碼驗證、各種資質申請等事項;屈某負責技術開發及伺服器的運營,並負責從其任職的重慶XX有限公司竊取客戶資料;王某某負責商品板塊及客服;李某某負責美工板塊;被告人黃某某參與前期策劃及宣傳推廣、平臺運營;被告人李某某參與前期籌備開會並參與推廣APP,被告人王某某、戴某某、雷某某三人作為股東分別投資7000元、6500元、6500元,同時參與客服、宣傳推廣等工作。至案發時止,被告人黃某某等人透過上述手段騙取了包括重慶市兩江新區被害人胡某某在內的來自全國各地的被害人共計31142人,詐騙金額共計1271.8337萬元,其中黃某某分得贓款200萬元、李某某分得贓款50萬元、王某某分得贓款20萬元、戴某某分得贓款15萬元、雷某某分得贓款15萬元。黃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雷某某、戴某某等人將所得贓款用於購買轎車、房產、償還借款等。
被告人黃某某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黃某某已退贓一百餘萬元,系從犯,有自首情節,無犯罪前科,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被告人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雷某某系作用較小的從犯,具有坦白情節,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
被告人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王某某具有坦白情節,系從犯,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被告人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是:戴某某系作用較小的從犯,具有坦白情節,建議法庭對其減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戴某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黃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戴某某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黃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減輕處罰。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戴某某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因公安機關凍結了部分涉案贓款,各被告人在庭審中亦表示願意積極退贓,對各被告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對辯護人提出的關於從犯、自首、坦白、退贓情節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採納。綜上,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黃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八萬元。
二、被告人雷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三個月,並處罰金四萬元。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三萬元。
五、被告人戴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三萬元。
六、在案凍結款項按比例發還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責令各被告人繼續退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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