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楊某,女,戶籍地重慶市南岸區。2015年6月11日因犯 詐騙罪 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2016年10月12日刑滿釋放。2017年8月24日因本案被捉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第一 看守所 。 …
被告人楊某,女,戶籍地重慶市南岸區。2015年6月11日因犯詐騙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2016年10月12日刑滿釋放。2017年8月24日因本案被捉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執行逮捕。現羈押於重慶市第一看守所。
辯護人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於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適用普通程式,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5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訴訟過程中,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決定書,於2019年11月7日決定對被告人楊某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的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律師辦案筆記:智豪律師承接本案後,經過多次閱卷、會見和集體討論,最終確定了本案無罪辯護意見。辯護律師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依據《刑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規定,提出了被告人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做出無罪判決。經過我所律師長時間的努力,最終判決楊某無罪。該案成為我所承辦的又一起典型無罪案例。
法條連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下稱《規則》)第459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不存在犯罪事實的;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辯護人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律師。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以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犯詐騙罪,於2018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適用普通程式,依法組成合議庭,於同年5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在訴訟過程中,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決定書,於2019年11月7日決定對被告人楊某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的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准許。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二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准許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
律師辦案筆記:智豪律師承接本案後,經過多次閱卷、會見和集體討論,最終確定了本案無罪辯護意見。辯護律師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依據《刑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的規定,提出了被告人不構成詐騙罪的辯護意見,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做出無罪判決。經過我所律師長時間的努力,最終判決楊某無罪。該案成為我所承辦的又一起典型無罪案例。
法條連結:《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下稱《規則》)第459條第1款規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訴:不存在犯罪事實的;犯罪事實並非被告人所為的;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證據不足或證據發生變化,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被告人因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負刑事責任的;法律、司法解釋發生變化導致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其他不應當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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