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主 文:
案情簡介: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句話說的一點都沒錯。因此,也就有了本案例。被告人紀某某,女,重慶XX汽車維修有限公司財務。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2011年4月8日被某公安局分局執行刑事拘留。2011年4月28日經法院批准,於同日被某公安局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成立了一家公司,邀請紀某某做公司的財務主管。案件由此開始,被告人康某和紀某某在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期間,分別作為重慶某公司負責人和財務主管,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透過向被告人徐某支付開票費,為公司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份,涉及價稅2281516.80元,稅額合計331502.44元。之後,在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期間,被告人康某和紀某某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與崔某等人合謀,為公司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3份,涉及價稅合計80000元,稅額合計11623.93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2份,價稅合計2030074.36,稅額343126.37元,全部用於抵扣了稅款,屬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康某和紀某某是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策略:
鑑於智豪律師事務所在刑辯律師行業的出色表現,幾經對比和權衡之後,當事人最終選擇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智豪律所第一時間指定專業的律師作為被告人紀某某的辯護律師。辯護律師立即與被告人紀某某談話,經過談話瞭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隨後辦理手續,對案卷進行查閱。經過一系列的準備工作,智豪律師及時的將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材料、法律規定、司法案例收集。最後,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討論。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根據本案事實,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智豪律師認為對被告人紀某某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提出如下理由:
第一,被告人紀某某有自首情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案件中,紀某某主動投案自首,符合自首情節的法律規定。建議法庭減輕處罰。
第二,被告人紀某某無犯罪前科。
被告人紀某某屬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建議酌情從輕處罰,給改過自新的機會。
第三,被告人紀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具有酌情從輕情節。
被告人紀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智豪律師在會見被告人紀某某時,多次痛哭流涕,後悔不已。告知其已經認識到自己犯下了嚴重錯誤。認罪態度良好,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願望。具有酌情從輕情節。另一方面,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觀念不強,難免誤入歧途。請法官酌情考慮。
辯護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紀某某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予處罰。在庭審中,辯護律師緊緊圍繞被告人紀某某系自首,是初犯、偶犯,且本人自願認罪,悔罪表現等情節發表從輕處罰或者免於處罰的辯護意見。辯護人據此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被法院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紀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最終判決宣告被告人紀某某緩刑。
本案辯護中,經過智豪律所全所律師的共同努力,本著維護法律尊嚴、忠於職守、堅持保護當事人原則、維護社會正義的精神。充分發揮專業知識,為當事人早日獲得自由盡最大努力。案後,當事人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的辯護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謝。
案情簡介: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句話說的一點都沒錯。因此,也就有了本案例。被告人紀某某,女,重慶XX汽車維修有限公司財務。因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2011年4月8日被某公安局分局執行刑事拘留。2011年4月28日經法院批准,於同日被某公安局分局執行逮捕。
被告人康某成立了一家公司,邀請紀某某做公司的財務主管。案件由此開始,被告人康某和紀某某在2008年6月至2009年3月期間,分別作為重慶某公司負責人和財務主管,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透過向被告人徐某支付開票費,為公司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份,涉及價稅2281516.80元,稅額合計331502.44元。之後,在2009年1月至2009年5月期間,被告人康某和紀某某在無真實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與崔某等人合謀,為公司接受虛開增值稅發票3份,涉及價稅合計80000元,稅額合計11623.93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12份,價稅合計2030074.36,稅額343126.37元,全部用於抵扣了稅款,屬情節特別嚴重,被告人康某和紀某某是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一、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策略:
鑑於智豪律師事務所在刑辯律師行業的出色表現,幾經對比和權衡之後,當事人最終選擇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委託後,智豪律所第一時間指定專業的律師作為被告人紀某某的辯護律師。辯護律師立即與被告人紀某某談話,經過談話瞭解了事情的來龍去脈。隨後辦理手續,對案卷進行查閱。經過一系列的準備工作,智豪律師及時的將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材料、法律規定、司法案例收集。最後,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討論。團隊討論中,智豪律師對虛開增值稅發票罪的定性不持異議。但根據本案事實,從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出發,智豪律師認為對被告人紀某某可以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提出如下理由:
第一,被告人紀某某有自首情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案件中,紀某某主動投案自首,符合自首情節的法律規定。建議法庭減輕處罰。
第二,被告人紀某某無犯罪前科。
被告人紀某某屬初犯、偶犯,無犯罪前科,建議酌情從輕處罰,給改過自新的機會。
第三,被告人紀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具有酌情從輕情節。
被告人紀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智豪律師在會見被告人紀某某時,多次痛哭流涕,後悔不已。告知其已經認識到自己犯下了嚴重錯誤。認罪態度良好,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願望。具有酌情從輕情節。另一方面,被告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觀念不強,難免誤入歧途。請法官酌情考慮。
辯護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紀某某接受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其行為已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予處罰。在庭審中,辯護律師緊緊圍繞被告人紀某某系自首,是初犯、偶犯,且本人自願認罪,悔罪表現等情節發表從輕處罰或者免於處罰的辯護意見。辯護人據此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被法院予以採納。根據被告人紀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現,法院最終判決宣告被告人紀某某緩刑。
本案辯護中,經過智豪律所全所律師的共同努力,本著維護法律尊嚴、忠於職守、堅持保護當事人原則、維護社會正義的精神。充分發揮專業知識,為當事人早日獲得自由盡最大努力。案後,當事人及其家屬對智豪律師的辯護工作表示由衷的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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