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豪律師:職務犯罪一審判18年,二審成功發回重審

案情簡介

張家豪律師:職務犯罪一審判18年,二審成功發回重審

文/張家豪律師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

最近,我們收到了一起職務犯罪案件的二審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本案家屬默默關注了我們兩年多。從當事人被留置、移送審查起訴,到一審走完庭審全程,家屬一直礙於距離猶豫,遲遲沒下決心委託。直到一審判決砸下來,三罪並罰(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高利轉貸罪)重判十八年,全家徹底被逼到絕境,才緊急找到我們介入二審。

這對一個六十多歲的人來說,這個刑期幾乎等於在監獄裡度過餘生。

旁聽席上,坐著負責該案的調查人員?

接手案件後,張家豪律師團隊第一時間調取一審全部卷宗和庭審資料,逐頁核驗、反覆覆盤,同步多次會見當事人核對細節。就在梳理庭審記錄的過程中,我們挖出了一個足以連根掀翻一審判決的致命程式硬傷:本案的調查人員,全程坐在一審庭審的旁聽席上。

一審庭審中,當事人當庭陳述留置期間遭遇非法取證,正式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申請。說到關鍵處,他突然扭頭指向旁聽席,一字一句:“就是他們。”

旁聽家屬也當庭證實:書記員開庭前核對身份時,兩人明確答覆自己是紀委工作人員。換言之,一審合議庭明知旁聽席上坐著本案的辦案調查人員,卻全程未加制止,放任他們聽完了整場庭審。

這不是什麼可有可無的程式瑕疵。《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得明明白白:"證人、鑑定人、有專門知識的人、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不得旁聽對本案的審理。"

這是一條禁止性規定,沒有任何彈性空間。

辯方已經當庭提出排非申請,這些調查人員本身就是應當出庭說明取證合法性的證人。如果全程旁聽庭審再出庭作證,證言的客觀性從何談起?更惡劣的是,一個當庭指控自己遭受逼供的被告人,抬頭就看見辦案調查人員坐在旁聽席,他的陳述還能做到自由自願嗎?

一審的程式公正,從這一刻起就已經徹底失守。

光提異議不夠,直接控告

發現問題後,我們沒有隻在上訴狀裡輕描淡寫一句 “程式違法”。隔靴搔癢的異議沒有意義,要打就直擊要害。我們連續打出三記重拳,步步緊逼:

第一,正式向二審法院申請公開開庭審理

申請書中明確列明:一審事實認定錯誤、證據採信違法,當事人調查階段遭遇非法取證,相關供述應當依法排除,加之調查人員旁聽庭審的嚴重程式違法,本案完全符合法定應當開庭審理的情形。

第二,書面申請調取一審庭審全程錄音錄影,固定程式違法的鐵證

2026 年 4 月 22 日,我們當面向二審法院反映該違法事實;5 月 8 日,二審承辦法官正式答覆:經核查,監委調查人員確實全程旁聽庭審,違反刑訴法解釋的硬性規定,一審程式違法屬實。

第三,也是最鋒利的一步 —— 我們分別向法院、檢察機關提交正式控告

控告一審合議庭:明知調查人員旁聽卻故意放任,公然違反刑事訴訟禁止性規定,應當承擔違法審判責任;同時控告出庭公訴人:明知審判程式嚴重違法卻怠於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未依法提出糾正意見,應當承擔相應司法責任。

程式破局開路,實體辯護寸土不讓

程式是我們撕開一審判決的突破口,但實體辯護我們同樣分毫不讓,三項罪名逐一拆解、逐項擊穿。

針對受賄罪,團隊逐筆核對全案款項與證據,查實多筆大額涉案資金均對應真實投資合作:當事人以自有資金實際出資、參與專案經營管理、共同承擔經營風險,所得收益屬於正常投資分紅,絕非權錢交易的對價。

針對違法發放貸款罪,我們逐一核查每一筆涉案貸款的全流程檔案,證實所有貸款均履行了完整的審議、審批程式,有規範的會議記錄與審批手續,不存在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的行為。

針對非法取證線索,我們逐一固定當事人陳述的全部細節:留置期間,年逾六十、身患多種基礎病的當事人,每天強制端坐十八小時 —— 從早六點至晚十二點,不能靠背、不能隨意活動,導致其前列腺炎急性發作、雙腳嚴重浮腫;更有提前製作筆錄要求籤字、代寫悔過書要求照抄等情形(其餘略)。

發回重審: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終,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新審判。裁定書援引了《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五)項——"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並且明確載明,本案經該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一審不是終局,二審從來都有辯護空間

職務犯罪二審中,程式問題最容易被輕視,也最容易成為翻盤的核心抓手。很多人覺得 “程式是小事,實體才是根本”,但法律早就把程式公正寫成了不可觸碰的剛性紅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明確規定,存在 “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情形,應當撤銷原判,發回重審。這不是可改可不改的酌定情節,是法定的、必須糾錯的硬性標準。

1、證據質證底線

定案的全部證據是否均當庭舉證質證?有沒有判決書採信了、但庭審中根本未出示、未給辯方質證機會的材料?這直接違反證據裁判原則。

2、庭審旁聽紅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五條明確禁止調查人員、偵查人員旁聽本案審理。這既是為了保障被告人陳述的自願性,也是防止潛在證人事先預判庭審攻防,喪失作證客觀性。

3、非法證據排除底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明確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當事人提出排非申請並提供線索後,法庭是否依法啟動審查、是否作出明確回應,直接決定了整個案件定案證據的合法性根基。

實體辯護不能空泛,每一個主張都要有案卷支撐

程式之外,實體層面的辯護仍是二審的核心:罪名定性準不準,法律適用對不對,認定事實有沒有充分證據支援,全案證據鏈有無無法排除的矛盾。

最忌諱的是空喊“定性不當、量刑過重”。必須扎進案卷,把一審認定的每一筆事實、每一個罪名、每一處法律適用全部拆開核對:對照證據目錄看事實有無對應證據,對照庭審筆錄看控辯意見是否被充分考量,對照法律邏輯檢驗定性與情節認定。

總結

對所有職務犯罪案件而言,一審敗訴不等於終局,二審有法定的糾錯空間;程式辯護不是旁門左道,是刑事訴訟法明確賦予的辯護武器。不盲目絕望,不僥倖樂觀,把每一條法律規定摳實,把每一份證據核透,才是刑事辯護最紮實、也最有力的路徑。

【本文作者】

張家豪律師,現任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級律師,長期專注於職務犯罪有效辯護、重大經濟犯罪及重特大刑事案件。在執業生涯中,張家豪律師曾參與辯護李再勇、周建琨等省部級受賄案、全國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故意殺人案,以及CCTV《今日說法》報道的特大集資詐騙案等標誌性案件。

張家豪律師以細膩、嚴謹的辦案風格著稱,擅長無罪辯護、證據辯護和程式辯護,善於從龐雜的卷宗材料、資金資料和訴訟程式中精準識別證據矛盾與辯護突破口。依託全國知名刑事律所——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處理上萬件刑事案件的實戰積累,張家豪律師帶領辯護團隊集體研判、協同作戰,已成功辦理上百件重大刑事案件,併為當事人爭取到無罪、不起訴、緩刑及大幅降檔減刑等有效辯護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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