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ll us in 1 minute, a lawyer will call back
FAQ
被认定集资诈骗,如何争取改成非吸?

被认定集资诈骗,如何争取改成非吸?
两个案子,都是向社会公众借钱,最后都还不上,被抓了。
第一个案子,老板做养老项目,向两百多个老人集资了三千多万。钱到账后,一部分确实买了地、建了房,还有一部分拿去还了前面投资人的本息。后来项目烂尾,钱还不上,老板被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
第二个案子,老板号称做新能源,向社会集资五千万。钱一到账,马上转到个人账户,买房、买车、赌博,项目根本就是个空壳。最后老板被按集资诈骗罪起诉。
同样是向社会公众集资,同样是还不上钱,一个判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个判的是集资诈骗。差在哪?
差的就是四个字:非法占有目的。
一、两罪在法条上,差了一个“骗”字
刑法第176条规定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它的构成要件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简单说,就是未经批准地向社会公众收钱,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
刑法第192条规定的是集资诈骗罪。它是在非法集资的基础上,加上了一个核心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看出区别了吗?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重点在于“未经批准”——你未经许可,向不特定公众收钱,扰乱了金融秩序,但你一开始是想还的,也有还款的行为和意愿。
集资诈骗,重点在于“骗”——你一开始就没打算还,用虚构的项目、伪造的材料、虚假的承诺来骗取资金,把钱据为己有或者挥霍掉。
所以,两个罪名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向社会公众集资”,也不在于“最后还没还上”,而在于集资的时候,心里有没有打算还。
二、“非法占有目的”不是嘴上说了算,得看证据
实务中,最难认定的就是这个“非法占有目的”。老板被抓了,肯定说自己一开始是想还的,只是后来项目失败了、市场变了、运气不好。
那司法机关怎么判断?法院和检察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审查:
第一,集资的项目是不是真实的。
如果项目是真的,有实际投入,有经营行为,哪怕最后亏了,也更倾向于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项目是虚构的,或者虽然有项目但集资额远远超过了项目实际需要,资金明显被挪作他用,那就更倾向于认定为集资诈骗。
第二,资金的真实去向。
这是最关键的证据。钱到账后,是投入了约定的项目,还是立刻被转移、提现、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甚至赌博挥霍?如果大部分资金没有用于约定的用途,而是被随意处置,这就是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依据。
第三,有没有还款的行为和意愿。
集资之后,有没有按照承诺支付利息?到期后有没有想办法筹措资金还款?有没有和投资人协商延期、分期?这些行为虽然不能单独证明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辅助判断因素。反过来,如果一开始就没打算还,收了钱就失联、换手机号、跑到外地躲起来,那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就很明显了。
第四,集资的手段有没有欺骗性。
是不是虚构了项目的盈利能力?是不是伪造了政府批文、银行担保、审计报告?是不是用后面投资人的钱去还前面投资人的本息,制造“项目很成功”的假象?这些手段越虚假、越具有欺骗性,认定集资诈骗的可能性就越大。
第五,集资人的个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
集资的时候,集资人本身有没有履约能力?如果本身就是负债累累、没有任何资产和收入来源,却承诺高额回报向社会集资,那很难说他是真心想履约的。
这几个因素要结合起来看,不能孤立地判断。实务中最复杂的,就是那些“半真半假”的案子——项目是真的,也投了一部分钱,但资金被大量挪用,最后还不上了。这种案子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还是集资诈骗,往往就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三、为什么区分这么重要?因为量刑差太多了
张智勇律师发现很多家属不理解:反正都是向社会公众集资,反正都是还不上,把人抓了、把钱追回来不就行了,为什么还要分这么细?
因为两个罪名的量刑,差距非常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三档量刑: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规定,如果能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实务中,如果退赔到位、获得谅解,判缓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也不少见。
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且集资诈骗罪适用缓刑的空间极小——根据司法实务和相关司法解释,主观恶性深、退赃不到位的集资诈骗罪被告人,一般不适用缓刑。
这意味着,同样集资一千万,如果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积极退赔后可能判个三五年,甚至有缓刑机会;如果被认定为集资诈骗,可能就是十年以上,甚至无期。
所以,对于当事人和家属来说,罪名的认定直接决定了刑期的长短。这也是为什么在集资类案件的辩护中,“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往往是控辩双方争夺的核心焦点。

四、实务中的一个常见误区
很多家属,甚至一些当事人自己,都搞混了一个概念:以为“最后还不上”就等于“诈骗”。
不是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成立,不需要以“最后还不上”为前提。只要你未经许可向社会公众集资,承诺还本付息,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就构成了这个罪。至于最后还上还不上,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反过来,集资诈骗罪的成立,核心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一开始就没打算还,即使后来阴差阳错还了一部分,或者项目意外盈利了,也仍然构成集资诈骗罪。因为诈骗罪保护的是被害人的财产利益,而不是最后的结果。
所以,“最后还不上”既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必要条件,也不是集资诈骗罪的充分条件。关键还是在于集资时的主观目的和资金的真实用途。
五、家属遇到这种案子,该关注什么
第一,第一时间查清资金去向。
这是辩护的根基。钱到底去哪了?是投入了项目,还是被转移挥霍?有没有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财务账册可以证明?资金去向的证据,往往比当事人的口供更有说服力。
第二,收集履约行为的证据。
当事人有没有按照约定使用资金?有没有支付过利息?有没有和投资人协商过还款方案?有没有做过延期、分期的安排?这些都能说明当事人至少一开始是有履约意愿的。
第三,区分清楚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如果是以公司名义集资,资金进入了公司账户,用于公司经营,那么即便构成犯罪,也可能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实行双罚制,除对单位判处罚金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法定刑处罚,只是责任承担主体和罚金承担范围和纯个人犯罪有所区别。
第四,退赃退赔要趁早。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退赃退赔是从轻、减轻处罚的重要情节。越早退赔、退得越干净、获得投资人谅解的越多,量刑上就越有利。即使被认定为集资诈骗,退赃退赔也是从轻处罚的情节,虽然不影响罪名,但会影响刑期。
非法集资和集资诈骗,表面上都是向社会公众收钱,最后都可能还不上。但两者在性质上完全不同:一个是扰乱金融秩序的刑事犯罪,一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
差的这一步,就是“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
对家属来说,不要只看到“最后还不上”这个结果,而要回到集资的源头:项目是不是真的?钱去哪了?当事人有没有履约的意愿和行为?这些才是决定罪与非罪、轻与重的关键。
把这些问题搞清楚,才能找到最有利的辩护方向。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高收益项目怎么分辨是否集资诈骗

高收益项目怎么分辨是否集资诈骗
有个当事人咨询,说高中同学拉她投一个 “供应链金融” 项目,年化 24%,按月付息,同学自己先砸了八十万进去。她一听就放心了,跟着投了三十万,头三个月确实准时收到利息。结果第四个月利息直接停了,同学把她拉黑,项目负责人彻底失联。去报案一查,所谓的供应链公司根本就是个空壳,钱早就被拿去拆东墙补西墙,还前面投资人的本息了。
这种案子太多了。很多朋友推荐的投资项目,披着理财、合伙、众筹的外衣,看着靠谱,本质上可能是非法集资,甚至是集资诈骗。今天张智勇律师就把实务里最常用的几个区分标准摊开说,不管是自己投资还是家人碰到,心里都得有个数。
一、先看收益:高到离谱的,基本有问题
正常理财的收益,说到底是和市场无风险利率大体挂钩的。银行定期存款、货币基金、债券、信托、股票基金,风险越高收益越高,但都有个大致的市场区间。如果有人拍胸脯跟你说 “保本保息”“稳赚不赔”“月息两分”,承诺的收益又明显高于同类正规产品,你就得警惕了。
不是说高收益一定违法,而是持续稳定的超高收益,在现实里本来就很难长期存在。如果对方一边承诺远高于市场的收益,一边强调 “零风险”,那往往就不是正经投资,而是用后来者的本金补前人的窟窿。一旦新钱跟不上,整个盘子瞬间就崩了。
二、再看主体:钱到底去了哪里
正常理财有明确的管理人、托管账户、投资标的和信息披露。你买基金,钱进基金托管户;你买股票,钱进证券账户;你买信托,合同里写清楚资金用途和还款来源,明明白白。
非法集资通常就没有这些规范。钱要么直接打到个人银行卡、空壳公司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甚至要求你现金交付。合同要么没有,要么含糊其辞,一句 “用于公司经营” 就给你打发了。你既不知道钱最终去了哪,也不知道到底是谁在管。
还有一种常见套路,就是层层嵌套。你的钱投给 A 公司,A 公司把钱投给 B 公司,B 公司再投给 C 项目。你问具体投了什么标的,对方就拿 “涉及商业机密”“到时候统一分红” 来搪塞。这种结构越复杂、越不透明,风险就越不可控。
三、看拉人方式:是不是靠发展下线
正常理财靠产品本身吸引投资人,投资人之间也没有层级关系。非法集资很多都是靠 “熟人拉熟人”“介绍有提成”“老带新奖励” 来扩张规模。你投钱之后,对方会一个劲鼓励你多拉朋友进来,拉得越多,提成越高,奖励越丰厚。
这种模式下,你既是受害人,也可能在客观上成了骗局的传播者。等到案发,如果你只是单纯介绍朋友投资、没有收取提成奖励、也不明知项目违法,通常作为证人或受害人处理。但如果明知是非法集资,仍积极帮助宣传、发展下线并收取提成或奖励,那就可能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共犯。
所以说,如果一个项目的核心逻辑不是 “项目好不好”,而是 “人拉得多不多”,你就得往后退一步,好好想想了。
四、看资金用途和回款来源:是不是靠新钱还旧账
这是最关键的一步。正常投资有真实的盈利来源,比如企业的经营利润、项目的运营收益、资产的增值变现。而非法集资的回款来源,往往就是新投资人的本金,说白了就是拆东墙补西墙。

怎么判断?很简单,多问对方几个问题:这个项目到底靠什么赚钱?成本多少、利润多少?有没有真实的合同、发票、物流、客户?如果答案翻来覆去都是 “放心”“没问题”“到时候就知道了”,那就非常可疑了。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项目本身是真的,但融资规模和实际项目需求严重不匹配。比如一个年利润才一百万的小项目,转头向社会募集五千万。这种项目就算不是一开始就打定主意骗钱,最后也大概率因为经营失败兑付不了,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前提下,一旦案发通常会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五、看宣传口径:有没有用 “国家背景”“限时名额” 施压
非法集资的宣传话术通常都很有套路。他们会反复强调 “政策风口”“国家扶持”“内部名额”“限时开放”“错过不再有”,拼命制造紧迫感和稀缺感。还会伪造政府文件、领导合影、银行授信、上市公司合作公告,使劲往自己脸上贴金,增加可信度。
但这些东西,说白了全都是可以伪造的。你真正应该看的,是项目有没有经过合法备案、有没有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有没有真实的底层资产。而不是看对方朋友圈发得多热闹、场面铺得多大。
六、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差别在哪
很多朋友会问:我投的项目暴雷了,对方到底是构成集资诈骗,还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这两个罪名都建立在非法集资的基础上,需同时满足四个核心特征,也就是实务中常说的 “四性”: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简单说,就是未经批准,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同时满足这四个特征,且达到法定的数额、人数或损失标准的,才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里张智勇律师要补充一点:“不特定对象” 很关键。如果只是在亲友之间定向借款,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员工的集资,一般不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也就不构成这个罪。但如果以 “熟人介绍熟人”“口口相传” 的方式不断向外扩散,吸收的对象不再特定,性质就变了。
而集资诈骗罪,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了一个核心要件:非法占有目的。也就是说,行为人从一开始就没打算还钱,或者明知没有兑付能力还在继续集资。常见表现有:虚构项目、伪造资金用途、把钱挥霍或转移、明知资金链要断还继续拉人投资填窟窿。
对投资人来说,报案的时候不用纠结自己能不能定对方的罪,刑事公诉案件由检察机关承担举证责任,你不需要自行证明对方构成诈骗。只需要把投资经过、宣传材料、转账记录、回款情况整理清楚,交给律师和办案机关就行。
七、如果你已经投了,怎么办
第一,立刻停止追加投资。暴雷前的最后几期往往利息最高、诱惑最大,也最容易让你把身家都砸进去,最后血本无归。
第二,保存好全部证据。包括合同、协议、宣传资料、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凭证、回款记录、对方身份信息等。如果是通过朋友介绍的,也要保存和朋友的全部沟通记录。
第三,尽快报案或咨询律师。非法集资案件通常会进行集资参与人登记,后续按统一比例清退。及时报案有利于尽早登记身份、固定证据、参与后续清退程序。拖得越久,错过登记的风险越大,追回难度也越高。
第四,别私下用过激手段 “讨债”。堵门、扣押人员、打砸财物,不仅要不回钱,自己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得不偿失。
朋友推荐的投资项目,最容易让人放松警惕。因为信任这个人,我们往往就跳过了本该做的尽职调查。
但法律上,熟人推荐从来不是免责理由,高收益承诺也不是安全保障。判断一个项目靠不靠谱,别光看是谁介绍的,要看钱去哪了、怎么赚的、能不能还。这三件事回答不清楚,再好的朋友也要谨慎。
投资这件事,宁可错过一个所谓的 “机会”,也不要掉进一个窟窿。毕竟正常理财可能让你少赚一点,碰上非法集资,可能连本金都拿不回来。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执业29年,2009年带领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完成全员刑事专业化转型。代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国家监委成立后001号案),云南省委原常委、省政协原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并辩护代理了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云南鲁逸荣L置27个月案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亲办重大疑难职务、诈骗及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多人获无罪释放;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近万件。受聘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律所实行全部刑案集体讨论。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
家人被留置后,纪委打电话要求送东西,能拿去吗?
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有一位向我咨询的当事人家属曾告诉我,她老公因为严重违纪违法被留置了两个多月,快结束的时候,办案人员就打电话给她说,需要把她老公的身份证拿去。
后来,解除留置之后,通过会见到他本人才知道,办案人员是要把人带到银行,原本准备用卡里的钱向指定账户转账,退违法违纪的款项。但由于银行卡当时被锁定了,所以要用身份证去补办银行卡。
实践中,在搜查房屋住处的时候,当事人的身份证就可能被直接扣押了。当然也不排除后期办案人员需要时,联系家属叫送去的情况,具体是什么意图,还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但无论如何,家属在面对此类要求时,都应保持冷静,同时也可咨询专业律师,以更好地维护好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
张家豪律师全平台粉丝数上百万,拥有众多百万播放量的短视频,还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
体制内必看|公职人员没收到钱,也构成受贿!
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很多领导干部可能都觉得受贿必须是一手交钱,一手用权的行为模式。如果没收到钱,是不构成受贿的,顶多按违纪处理。
错上加错!
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
现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越来越多的受贿类型是“保管型受贿”,我称之为“受而不收”,即公职人员不直接占有行贿人所送的财物,由行贿人本人或者第三人来保管财物,但这在法律层面其实就构成了受贿;再比如商人老板在笔录中说我准备送他100万,但是先放在我这里;公职人员在笔录中说我准备收他100万,但是先放在他这里,双方的笔录能够互相印证,在案证据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这类的行为,在证据层面就会认定为受贿,而不是所谓的违纪行为。讲解一个案例,贵州安顺市的某个厅级干部,认定的就是受贿金额1300多万,其中1100万元是未遂,其实这个未遂,我想可能就是我在上面提到的“保管型受贿”。
所以,上述案例足以警示:对于受贿行为的认定,不能仅仅局限于是否实际收到钱财这一表面现象,而应深入剖析行为背后的法律实质。

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
张家豪律师全平台粉丝数上百万,拥有众多百万播放量的短视频,还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
纪委抓人前领导藏茅台,没想到令全家人陷入留置风险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我有一个山东的当事人,在他知道自己已经被纪委盯上后,他马上让女婿、老婆把家里的茅台酒搬到其他地方去。但就是这个动作,后面让全家人都陷入巨大的麻烦。

在他被留置之后,家属也被陆陆续续被叫去问了话,最后,也不知道是谁把藏茅台酒的事情透露了出来。当时,纪委就给公安发了一个函,然后,公安机关就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他的女婿、老婆还有其他亲戚都抓起来了,而且是指定监视居住。
出了这个事之后,被留置那个领导,他的心里压力非常大,没办法,为了保全家人,最终都配合了。
所以,大家还是要明白,一个人涉案和一家人涉案,案件的复杂难度会大大增加。

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
张家豪律师全平台粉丝数上百万,拥有众多百万播放量的短视频,还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
必看|老公被留置,纪委能不能把我卡里的钱划走?
我之前承办过一个受贿案件,到留置的中后期,纪委几乎天天打电话催家属退钱,后来办案人员自己都说了一句大实话:“要是我们纪委能直接把钱划走,我还至于天天打电话催你吗?”

所以,不论这笔钱是不是赃款,不论账户是你老公的,还是你名下的,纪委都没有权力直接划扣,只能进行冻结。
因为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划扣被留置人员账户钱款,只有两个合法路径:(1)本人自愿签字同意。(2)案件到了法院阶段,待判决书生效后,法院的执行局根据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某某违法所得xx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强制执行其财产。
所以,当遇到类似情况时,我们不要慌张,而是保持清醒,判断这笔钱的性质、及时寻求专业帮助、冷静应对,别在关键时刻被一通电话吓得乱了阵脚。

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
张家豪律师全平台粉丝数上百万,拥有众多百万播放量的短视频,还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
留置期间,纪委让家属缴医药费、生活费,合法吗?
前段时间,有位来自武汉的家属无意间提到:“纪委让我们缴1000块钱,说是多退少补,用于买他的生活用品。”我第一反应马上制止:“这个是违法的!”我随即将法律依据跟他讲了一遍,他也是非常感谢地说:“张律师,我咨询了很多律师,只有您是第一个发现这个问题的,其他律师压根没提过。”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
有人可能会说:“没错呀张律师,纪委确实提供了医疗服务,他们说还有专门的医生,每天都要给我爸爸量血压,法律也没说不能收费呀。”
这种说法混淆了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针对公权力的行为,有一个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
简而言之,就是法律规定你可以收费,你才能收费。否则你就不能收,收了就是违法。

换个角度,纪委把人带走了,限制了其人身自由的同时,反过来被留置人还得给纪委付钱,这合理吗?
另外,再参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也没有人被关在看守所还需要自己掏钱的说法。
所以,我相信国家制定监察法的时候也是考虑到这一点的。

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
张家豪律师全平台粉丝数上百万,拥有众多百万播放量的短视频,还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
如何判断集资行为是否合法
如何判断集资行为是否合法
司法实践中,集资诈骗行为与一般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尤其是与集资经济合同纠纷)之间的界限有时往往容易混淆。我们认为,区分的关键是要进行认真的综合考察:
(1)考察行为人的目的,即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无论是否发生集资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集资合同时,主观上均不存在无偿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或目的;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在主观上有占有他人集资款或物的故意,其与他人签订集资合同并不是为了履行合同,而只是作为一种诈骗的手段,因为在签订集资合同时,行为人已经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何判断集资行为是否合法
(2)考察行为人集资的方法,即考察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欺骗的方法。一般来说,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并不需要采用欺骗的方法,也不会用欺骗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集资目的;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必须使用欺骗的方法,使人上当,从而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如何判断集资行为是否合法
(3)考察行为人履行集资合同的能力和诚意。一般而言,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当事人,对集资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在客观上有完全履行能力或部分履行能力,且在主观上有履行的诚意并作了一定的努力;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根本无履行合同的诚意,也不会为合同的履行作任何努力。
如何判断集资行为是否合法
(4) 考察行为人违约后的态度。正常合法的集资行为的当事人,在违约后不会故意逃避责任;而集资诈骗罪的行为人则必然会采取潜逃抵赖等方法进行逃避,使投资者无法追回。
如何判断集资行为是否合法
所谓集资,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为实现某种目的而募集资金或者集中资金的行为。依法进行的集资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个人、团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问社会、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或者利用融资租赁、联营、合资、企业集资等方式在资金市场上筹集所需的资金。
?所谓非法集资,是指公司、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未经批准。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行为属于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A、集资后携带集资款潜逃的;
B、未将集资款按约定用途使用,而是擅自挥霍、滥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C、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D、向集资者允诺到期支付超过银行同期最高浮动利率50@0以上的高回报率的。
Related cases
Related laws
Related documents
汪某犯集资诈骗罪, 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审后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
程某犯集资诈骗罪, 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审后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
陈某某犯集资诈骗罪, 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审后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
田某某犯集资诈骗罪, 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审后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
张某某犯集资诈骗罪, 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审后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
张某犯集资诈骗罪, 程序合法,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条 第二百二十五条 【二审后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