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某某犯非法經營罪服刑期間有悔改表現,予以假釋

判决书

罪犯許某某捕前繫個體經營者。現在福建省漳州監獄服刑。 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泰獅刑初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許某某犯 非法經營 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

罪犯許某某捕前繫個體經營者。現在福建省漳州監獄服刑。
福建省石獅市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4日作出(2015)泰獅刑初字第1303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許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刑期自2015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並處罰金5000元。
判決生效後,於2015年8月24日付執行。
執行機關福建省漳州監獄以罪犯許某某在服刑期間確有悔改表現,向本院提出對其假釋建議,並提供相應證據材料報送本院審理,本院於2017年9月19日立案,法定期限內依法向社會公示,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案經書面審理並提訊罪犯許某某,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罪犯許某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積極參加思想、文化和職業技術教育;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自2015年8月至2017年6月累計考核分2120分,共獲表揚3次。
罪犯許某某已繳交全部罰金5000元。
另查明,罪犯許某某戶籍所在地的晉江市司法局出具調查評估意見書,認為罪犯戶籍所在的村委會和親屬原意配合司法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矯正條件較成熟。
適宜社群矯正。
許某某的妻子陳某願意作為擔保人,提供許某某假釋期間的生活條件,並協助對其進行監管。
以上事實有執行機關提供的罪犯評審鑑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況彙總稽核表,罪犯獎勵審批表,罪犯入監教育考試試卷,同改的證言及晉江市司法局《調查評估意見書》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公示期間,未收到對罪犯許某某假釋的異議。
本院認為,罪犯許某某已執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服刑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以假釋。
假釋後應依法接受社群矯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一條  第一款  、第八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式的規定》第五條  第一、二款、第十六條  第一款  的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許某某予以假釋(假釋考驗期限自假釋之日起計算,即自2017年10月10日起至2018年12月28日止)。
本裁定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判長鄒燕文
審判員王泰峰
審判員徐鴻林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黃溢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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