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被告人石某,男,湖南人,因涉嫌詐騙罪於2015年6月28日被重慶市某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處於偵查階段。
二、律師辯護
石某因涉嫌詐騙罪一案,智豪律師於7月22日接受委託後前後兩次會見當事人,並且多次前往承辦單位與案件承辦人溝通意見。
智豪律師指出,石某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采取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因此其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同時,據石某交代,其公司有正規的現貨交易資質,可以合法的從事現貨交易,因此也不涉嫌非法經營罪。
7月27日智豪律師與承辦人第二次溝通意見後,7月28日公安機關決定對石某取保,石某於同日被釋放。
7月29日,智豪律師於石某及其家屬在智豪所辦公室見面溝通。智豪律師希望石某在取保候審期間保持通訊暢通,辦案單位傳訊時及時到案,配合案件調查。石某表示,其一定保持與辦案單位的聯絡,並且隨時向其彙報情況。
智豪律師隨後與石某溝通了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三、案件結果
成功取保。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被告人石某,男,湖南人,因涉嫌詐騙罪於2015年6月28日被重慶市某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處於偵查階段。
二、律師辯護
石某因涉嫌詐騙罪一案,智豪律師於7月22日接受委託後前後兩次會見當事人,並且多次前往承辦單位與案件承辦人溝通意見。
智豪律師指出,石某主觀上沒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客觀上沒有采取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他人的財物,因此其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同時,據石某交代,其公司有正規的現貨交易資質,可以合法的從事現貨交易,因此也不涉嫌非法經營罪。
7月27日智豪律師與承辦人第二次溝通意見後,7月28日公安機關決定對石某取保,石某於同日被釋放。
7月29日,智豪律師於石某及其家屬在智豪所辦公室見面溝通。智豪律師希望石某在取保候審期間保持通訊暢通,辦案單位傳訊時及時到案,配合案件調查。石某表示,其一定保持與辦案單位的聯絡,並且隨時向其彙報情況。
智豪律師隨後與石某溝通了下一步的工作安排。
三、案件結果
成功取保。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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