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機關:石獅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文號:獅檢公刑訴[2017]1333號。 適用程式:簡易(快速審理)程式、公開開庭。 出庭公訴人:檢察員許榮樟。 被告人:賴某某因本案於2017年3月18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
公訴機關:石獅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文號:獅檢公刑訴[2017]1333號。
適用程式:簡易(快速審理)程式、公開開庭。
出庭公訴人:檢察員許榮樟。
被告人:賴某某因本案於2017年3月18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石獅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因本案於2017年5月8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石獅市看守所。
指控罪名:非法經營罪。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月起,被告人林某某在石獅市八七路花園城小區15幢一樓便利店內,利用香港“六合彩”進行非法攬注猜碼牟利。
自2017年1月19日起,被告人賴某某在石獅市靈秀鎮塔前村塔賢三路其經營的XXX平價便利店內,利用香港“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後透過電話或微信報送給被告人林某某,並由被告人林某某向其支付投注金額10%的返點。
2017年3月18日,公安人員在XXX平價便利店內抓獲被告人賴某某,並查獲6名參賭人員,扣押27張銷售“六合彩”單據、賭資現金人民幣2335元、1部手機,5本二聯盤點單據,1張紅色盤點單據及4張紅色“六合彩”對賬單等物。
同年5月8日,公安人員在花園城小區15幢一樓便利店內抓獲被告人林某某,並扣押手機1部。
經查,2017年3月18日之前,被告人賴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共計約人民幣72000元,並已全部報送給被告人林某某。
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賴某某接受他人投注金額共計人民幣4006元,尚未報送給被告人林某某即被公安機關查獲。
2017年5月期間,被告人林某某還單獨接受他人投注金額共計人民幣215元。
另查明,被告人賴某某共非法獲利人民幣7200元。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檢查、辨認筆錄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賴某某的家屬代其向本院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7200元並預繳罰金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屬代其向本院預繳罰金人民幣8000元。
被告人賴某某、林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某、林某某共同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香港“六合彩”攬注猜碼並從中牟利,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賴某某、林某某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賴某某、林某某均曾因賭博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被告人賴某某能向本院退出違法所得及預繳罰金,被告人林某某能向本院預繳罰金,可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四)項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六十四條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賴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罰金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罰金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賴某某退出在本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千二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扣押在案的賭資人民幣二千三百三十五元、作案工具手機二部及銷售單據、對賬單等物品,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石獅市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何榮添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黃子傑
錄入員陳曉莉
起訴書文號:獅檢公刑訴[2017]1333號。
適用程式:簡易(快速審理)程式、公開開庭。
出庭公訴人:檢察員許榮樟。
被告人:賴某某因本案於2017年3月18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石獅市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某因本案於2017年5月8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
現羈押於石獅市看守所。
指控罪名:非法經營罪。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月起,被告人林某某在石獅市八七路花園城小區15幢一樓便利店內,利用香港“六合彩”進行非法攬注猜碼牟利。
自2017年1月19日起,被告人賴某某在石獅市靈秀鎮塔前村塔賢三路其經營的XXX平價便利店內,利用香港“六合彩”接受他人投注後透過電話或微信報送給被告人林某某,並由被告人林某某向其支付投注金額10%的返點。
2017年3月18日,公安人員在XXX平價便利店內抓獲被告人賴某某,並查獲6名參賭人員,扣押27張銷售“六合彩”單據、賭資現金人民幣2335元、1部手機,5本二聯盤點單據,1張紅色盤點單據及4張紅色“六合彩”對賬單等物。
同年5月8日,公安人員在花園城小區15幢一樓便利店內抓獲被告人林某某,並扣押手機1部。
經查,2017年3月18日之前,被告人賴某某接受他人投注共計約人民幣72000元,並已全部報送給被告人林某某。
2017年3月18日,被告人賴某某接受他人投注金額共計人民幣4006元,尚未報送給被告人林某某即被公安機關查獲。
2017年5月期間,被告人林某某還單獨接受他人投注金額共計人民幣215元。
另查明,被告人賴某某共非法獲利人民幣7200元。
公訴機關向法庭提供了書證、證人證言、檢查、辨認筆錄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賴某某的家屬代其向本院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7200元並預繳罰金人民幣8000元,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屬代其向本院預繳罰金人民幣8000元。
被告人賴某某、林某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提交的證據均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某、林某某共同以營利為目的,違反國家規定,利用香港“六合彩”攬注猜碼並從中牟利,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賴某某、林某某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
被告人賴某某、林某某均曾因賭博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酌情予以從重處罰。
被告人賴某某能向本院退出違法所得及預繳罰金,被告人林某某能向本院預繳罰金,可對二被告人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四)項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六十四條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賴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罰金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8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罰金限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賴某某退出在本院的違法所得人民幣七千二百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扣押在案的賭資人民幣二千三百三十五元、作案工具手機二部及銷售單據、對賬單等物品,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石獅市公安局依法處理。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審判員何榮添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黃子傑
錄入員陳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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