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被控非法經營罪,涉案金額20萬餘元,智豪律師成功辯護緩刑

案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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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我國處於社會主義發展初級階段,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總有一些人因為不懂法律而誤入歧途。而本案就是典型的被別人誘拐而走向彎路的受害者。被告人文某某,女,因涉嫌非法經營罪,於2014年3月31日被某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審。
自2009年4月以來,以郭某為首的家族式犯罪團伙,未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以香港某公司的名義,向全國各地發展公司代理和個人代理6000多個,代理代表該公司以電話營銷方式招攬客戶炒期貨黃金。2010年7月,被告人文某某與徐某租賃重慶市XX區某室並以兩人名義成立某公司。該公司由徐某任法定代表人,負責資金管理,文某某負責公司人事管理,張某負責給客戶提供分析意見,先由業務員以電話營銷、QQ營銷等方式招攬客戶,客戶降錢打入公司網站後進行虛擬的黃金期貨交易,並由張某負責指示客戶怎麼買進賣出。文某某所屬公司均可從客戶每筆的交易中提出65美元至70美元不等的佣金。被告人文某某任公司股東,負責人事管理,共獲利20餘萬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文某某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期貨業務,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其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辯護策略:
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慕名前來找到智豪律所團隊,經諮詢後,最後選擇委託本所律師。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及時的將案件涉及的所有證據材料、法律規定、司法案例收集並分析。最後,將案件提交全所律師討論。智豪律師根據各自的辦案經驗,積極建言獻策。認為被告人文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懇請法院充分考慮並對被告人文某某依法宣告緩刑。提出如下辯護意見:
第一,被告人文某某系從犯,具有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文某某所在公司的原始法人為徐某,張某為隱名股東,被告人文某某隻是掛名股東。整個公司的運作都是徐某在指揮和策劃,而具體實施者則是張某。既然張某被認定為從犯,那麼我們認為被告人文某某的行為與張某的比較來說,還要輕一些,文某某在張某、徐某等人從事的非法活動中,僅僅起到輔助作用。符合從犯的特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之規定,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於處罰。
第二,被告人文某某屬自首。
被告人文某某自己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十分好,表現出了極大的認罪悔罪的態度和決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三,被告人文某某平時表現良好,無犯罪前科。
文某某在之前的日常生活中沒有違法違紀行為,思想端正,品行良好。沒有犯罪記錄。
第四,被告人文某某認罪態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具有酌情從輕情節。
被告人文某某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在律師會見時,多次痛哭流涕,後悔不已。案發後積極主動、全部、徹底地向司法機關交代自己的犯罪行為,已經認識到自己犯下了嚴重錯誤。認罪態度良好,有改過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願望。同時,被告人文某某及其家屬願按照法庭的要求繳納罰金,並願意積極繳納。文某某馬上就要生小孩,為了孩子以後能夠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下成長,請法院依法對文某某宣告緩刑。
 
辯護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文某某夥同他人,在未取得黃金期貨交易的情況下,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的非法經營期貨業務主體發展客戶,從事具有期貨性質的黃金買賣代理業務,其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採納辯護人宣告緩刑的建議。判決宣告被告人文某某緩刑。
本案辯護極不容易,智豪律師團竭盡所能的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利用現有證據,認真的閱讀卷宗,從卷宗中尋找案件的突破口。最終皇天不負有心人,法院對文某某的審判結果,令其與家人非常滿意。審判結束後,被告人文某某及其家屬專程到智豪律師事務所對智豪律師進行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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