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犯非法經營罪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判决书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務農。 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犯 非法經營 罪被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 取保候審 ,同年11月1日被諸城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7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

公訴機關諸城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務農。
2016年8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經營罪被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取保候審,同年11月1日被諸城市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2017年3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以諸檢公刑訴(2017)4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經營罪,於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審查後於同日立案,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諸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孫秀明出庭支援公訴,被告人周某到庭參加訴訟。
(本院審理過程中,諸城市人民檢察院分別於2017年5月26日、2017年8月30日建議對本案延期審理,於2017年6月8日、2017年9月11日提請恢復法庭審理。
)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6年6月至8月,被告人周某在未辦理菸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多次到河北省衡水市的超市收購哈德門(軟)及哈德門(精品)捲菸販賣至諸城市牟利,期間共收購捲菸3035條(607000支),出售給隋某、於某等人共計2210條(442000支),在販賣途中被諸城市菸草專賣局查獲捲菸825條(165000支)。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並有物證扣押物品決定書、清單,書證戶籍證明、抓獲經過、諸城市菸草專賣局案件移送函、銀行卡交易明細,證人隋某、於某、王某等人的證言,山東省菸草質量監督檢測站檢驗報告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以獲取非法利益為目的,未取得菸草專賣許可非法經營捲菸,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確認。
被告人周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依法從輕處罰;考慮部分捲菸未售出即被查獲,可酌予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六十七條  第三款  、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  、第六十四條  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7000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人民幣37000元已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周某違法所得10000元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哈德門(精品)捲菸148條、哈德門(軟)673條,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透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濰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長楊光豔
人民陪審員高蘭香
人民陪審員黃夢婕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張秀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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