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行贿罪

行贿罪(《刑法》第389条)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量刑与辩护要点。

Article · 刑法第389条Updated 2026-10-22
No English version yet. The original Chinese text is shown below.
Details for this offence are being prepared. You can consult a lawyer directly.
Consult a 行贿罪 defense lawyer

Tell us in 1 minute, a lawyer will call back

FAQ

受贿行贿案件选择并案审理是否更有利?

在不少职务类案件中,常常会出现这样一种略显荒诞却又真实发生的局面:受贿人言之凿凿地说“你送了我钱”,而行贿人却断然否认,一口咬定“我没有送”。两人各执一词,互不相让,仿佛陷入了一场没有第三人在场的“罗生门”。
 
那么,究竟谁在说实话?如果这两个人分别被起诉、分开关押、分开审理,法庭还能不能拨开迷雾,把事实真相彻底搞清楚?
 
这是张智勇律师团队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经常会遇到的一类棘手情形。实践中,受贿罪与行贿罪往往被作为两个独立的案件分开处理,控方在各自的卷宗中构建的证据链条看似环环相扣、严丝合缝,但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而言,这种“分而治之”的审理模式却暗藏着极大的程序劣势——被告人无法与案件中最关键的证人(即另一端的涉案人)当庭对质,质证权被实质性架空,原本可能在当庭交锋中暴露出的矛盾与问题,被悄无声息地掩盖在书面笔录之下。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辩护方是否可以主张将两案合并审理?这样做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程序上是否会对被告人更为有利?
 
答案是肯定的——不仅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在很多案件中,确实可能为被告人争取到更有利的审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关联案件时,确实有权根据案件情况决定分开审理,但这种分案处理有一个至关重要的前提:必须充分保障被告人对关键证人(包括同案被告人)的当庭质证权利。换言之,如果行贿人被另案起诉、未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那么被告人在本案中就丧失了当面质证的机会,其核心程序性权利——包括质证权、辩护权等——实际上已被剥夺。这种程序上的缺失,不仅直接影响到事实查明的准确性,也可能构成对辩护权的实质侵害,甚至成为二审发回重审或改判的理由。
 
正是基于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始终坚持推动并案审理。主张并案审理,绝不仅仅是为了程序上的便利,更有着深刻的实践考量和法理支撑:
 
第一,有利于当庭对质,查清事实真相。 在同案审理的场景下,受贿人与行贿人同庭受审,当受贿人说“你送了我多少钱”,行贿人完全可以当庭回应“我没送”。两人现场对质,通过交叉询问和细节比对——钱款究竟是如何交付的?具体时间、地点、金额、面额、包装方式是什么?有无第三人在场?事后有无联络或反馈?——法庭上这一问一答之间,可能能暴露出书面笔录中难以察觉的矛盾与问题。虚假的供述在面对当庭对质时,很容易在细节上露出马脚,而真实的交易细节则能够经受住交叉询问的检验。
 
第二,避免事实割裂、证据片面。 受贿与行贿本质上是同一行为的两面,具有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行贿是“因”,受贿是“果”;没有行贿行为,就不可能构成受贿犯罪。分案处理后,两份证据无法在同一庭审中相互印证、交叉检验,容易造成定罪依据的单一化,甚至导致事实认定出现偏差——有时只看受贿人的供述定案,有时又仅凭行贿人的笔录定罪。合并审理则能将完整的事实链条还原于法庭,让裁判建立在全面、互证的证据基础之上,避免“盲人摸象”式的片面认定。
 
第三,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荒唐现象。 实践中我们曾见过极为离谱的情形:行贿人被判处的刑罚反而重于受贿人。原因就在于两个案件分属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合议庭审理,彼此之间缺乏证据与情节的统筹考量,导致量刑严重失衡。这种“同案不同判”不仅损害了司法公正,也会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裁判的合理性产生质疑。并案审理可以有效避免这种因程序分割而产生的裁判不公,确保同一事实链条下的法律责任得到协调统一的评价。
 
第四,防止只呈现对被告人不利的部分证据。 在许多职务犯罪案件的卷宗中,控方可能只摘取“行贿人承认送钱”这一部分内容,而对行贿人前后矛盾、细节模糊、或对其有利的其他陈述则选择性忽略。书面笔录是静态的、被筛选过的,而行贿人或相关证人一旦被真正拉到法庭上,面对法官和辩护人的层层追问,现场的氛围、当庭的压力,往往会让一些人“良心发现”,当庭纠正此前与事实不符的陈述,明确表示“根本就没有这一笔”“这笔钱是虚构的”。这种当面交锋,恰恰是防止纸面证据“一锤定音”、防止冤错案件发生的关键所在。
 
第五,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 同一套事实、同一批证人、同一组证据,如果分案审理,就意味着两场庭审、两份合议、两次送达、两套文书,司法资源被重复消耗。合并审理不仅避免了这种不必要的浪费,也有助于实现裁判的统一与高效,让有限的司法资源聚焦于事实本身的查明,而非程序的空转。
 
正因如此,我们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从不只盯着受贿罪的“数额”在打官司,而是在程序的每一个细节上发力,尤其是审前程序和庭审程序的衔接与选择。很多时候,案件的真正变量并不在罪名本身,而在于程序。一个看似技术性的“并案申请”,可能能撬动整个案件的走向,为还原事实真相、争取公正裁判打开关键的突破口。程序正义,从来不是空洞的原则,而是每一起案件中实实在在可以争取的权利。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
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纪委说我涉嫌行贿,为什么最后抓人的却是公安?
纪委说我涉嫌行贿,为什么最后抓人的却是公安?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我是搞企业的,纪委说我涉嫌行贿,可为什么最后上门抓人的,不是纪委监委,而是公安?
因为很多家属一听到“行贿”“职务犯罪”“纪委在查”,脑子里默认想到的就是留置。可现实里,真不是所有这类案子,一上来都会直接进留置程序。有些案件,恰恰会先走公安的刑事拘留,后面再转留置。
01、先刑拘,再转留置,这种案子特殊在哪
我分享的这个案子,涉嫌的罪名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这个罪名有一个很特殊的地方,不少人并不知道:它属于少有的公安和监委都具有管辖权的案件。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讲,这两家都能办。
但“都能办”,不代表办案逻辑一样。
恰恰相反,这种案子最值得警惕的地方就在于:表面上看是公安在抓人,实际上背后很可能已经有纪委监委深度参与,甚至是在实质性主导案件走向。
很多家属一看到人被公安带走,就觉得这是普通刑事案件,想着先等等看,或者觉得后面再找律师也来得及。等真正反应过来,案件已经升级了。
你肯定想问:为什么不直接留置,而是先走刑事拘留?原因是:两种措施的启动标准并不一样。
刑事拘留的启动标准,比留置要低。这就意味着,在某些案件里,办案机关虽然已经盯上人了,案件也要推进,但现有证据还没有扎实到足以直接上留置的程度。这种时候,就容易出现一种情况:先由公安把人刑事拘留,后面再根据案件进展转留置。
说得再直白一点,这类案件很多时候不是“不想留置”,而是暂时还批不下来。但案子又不能停,所以就先走刑拘这一步。
这也是为什么,有些家属后来才发现,表面上看人是在看守所,程序上也像普通刑事案件,可实际上,问话节奏、调查方向、案件重心,早就不是单纯公安在推了。很多时候,是纪委监委已经实质性介入,甚至在不断问话、不断推进。
02、此时,律师能不能见到人?
为什么我说,先刑拘再转留置的案件,家属一定不能迟钝?因为这两种程序之间,最核心的差别之一,就是:公安抓了人,不管是刑事拘留,还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律师都是可以会见的;但一旦进入留置程序,谁都见不了。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在“刑拘但尚未转留置”的这段时间里,对律师来说,可能存在一个非常宝贵、而且稍纵即逝的窗口期。
这个窗口期一旦抓住,律师可以尽早会见,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判断当事人的状态,掌握前期讯问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也能及时给家属一个相对靠谱的判断。
可一旦这个阶段过去,案子正式转入留置,很多信息就会瞬间被切断。
家属见不到人,律师也见不到人,外面的人对里面发生了什么,几乎很难知道。
所以很多家属后面会觉得特别被动,不是因为案子突然变复杂了,而是因为原本能争取、能了解、能介入的那段时间,被白白错过了。
03、人在看守所却不能会见,意味着什么
实务中,还有一种情况更让家属着急。
人明明是被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按理说律师应该可以会见。可家属委托律师去申请会见时,却被告知:不允许会见。
是不是一点办法都没有了?要不要赶紧去找关系?我把话说得直接一点:越是这种时候,越不要把希望寄托在“找关系”上。
原因很简单。
第一,如果这个案子证据已经扎实到位,纪委监委往往早就直接留置了,不会还停留在这种“不留置却刑拘、人在看守所却又不让会见”的状态。恰恰是这种状态,往往说明案件本身还处在一个很微妙的阶段。
第二,“找关系”这个领域,恰恰就是纪委监委重点盯、防、查的地方。谁会愿意顶着风险去触碰雷区?
第三,也是我办了这么多职务犯罪案件后感受最深的一点:很多落马的、被查的、被判的,哪一个不是在体制内摸爬滚打多年?哪一个没有人们口中的“关系”?可最后该出事,还是出事了。
所以,到了这个阶段,还去幻想谁能“打个招呼”“把人捞出来”,说实话,不仅没用,很多时候还会把家属自己推到更危险、更被动的位置。
04、真正该做的,不是找关系,而是把法律赋予的权利用到位
如果不让会见,辩护律师该控告、该申诉,就依法去走程序。
很多人觉得,律师作用是不是就是后面开庭时辩一辩。
完全不是。尤其是职务犯罪、留置衔接类案件,律师真正的价值,往往恰恰体现在前期:
(1)你能不能尽早识别这是不是“刑拘转留置”的案子;
(2)能不能判断背后是不是纪委监委已经深度介入;
(3)能不能抓住还能会见的窗口;
(4)能不能对不允许会见的情形及时依法反应;
(5)能不能把家属从“乱找关系、乱花钱、乱托人”这种更危险的路径上拉回来。
这才是专业的分量。
张家豪律师团队这些年一直深耕职务犯罪、留置衔接、行贿受贿类案件,处理过大量类似情形,对“刑事拘留转留置”这类程序变化并不陌生。很多家属看不懂、摸不准、容易误判的节点,往往恰恰是这类案件最关键的地方。
而真正懂这类案件的律师,必须既懂刑事程序,也懂监委办案逻辑,还得有大量职务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才能看得出这里面的门道。
这,才是职务犯罪案件里最稀缺的能力。
所以,回到最开始那个问题:明明说我是行贿,为什么先来抓我的却是公安?
答案很简单,因为有些罪名本身就存在公安和监委双重管辖;也因为在某些案件里,办案机关会基于证据状态、程序条件,先走刑事拘留,再往留置方向推进。
家属要明白:在职务犯罪案件里,程序变化从来不是小事。
找到真正懂这类案件的人,把程序看透,把节点抓住,把法律赋予的权利用到位,这才是最现实的路。

文/张家豪律师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级律师
曾辩护省部级受贿案、曾在全国具有巨大影响力的故意杀人案、CCTV《今日说法》报道的特大集资诈骗案,以细腻严谨的风格著称,善于从证据、程序中找到突破点。张家豪律师带领团队集体作战,团队律师共办理上百件的刑事案件,大量无罪不起诉缓刑案例。另外,智豪律所是全国范围内知名的专注刑事案件的律所,处理过上万件刑事案件经验丰富、成功案例众多。
行贿犯罪与单位行贿犯罪的法律规制、证据体系与无罪辩护实务要点梳理
本文聚焦行贿犯罪与单位行贿犯罪的构成要件差异、证据审查重点以及辩护切入路径,结合刑事辩护实务经验,梳理防御体系的构建方法。

刑事法治变革下的贿赂犯罪治理逻辑

当前司法实践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呈现从严态势,强调受贿行贿一起查、重点领域从严、穿透单位责任。辩护律师在阅卷时,必须精准区分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围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认定、单位意志的穿透以及被勒索情节的适用,构建完整防御框架。
本文认为,在高压反腐环境下,辩护的关键在于从证据链的逻辑断裂处入手,而非单纯依赖数额对抗。

刑法修正案(十二)的核心调整与量刑影响

《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对贿赂犯罪法定刑进行了系统平衡与强化,重点回应了实践中“单位行贿规避重罚”的问题。
主要调整如下:
罪名类别 修改前主要档次 修改后法定刑设置 立法导向
行贿罪(个人) 五年以下;五年至十年;十年以上 三年以下;三年至十年;十年以上或无期 降低起刑点,增加从重情节,平衡与受贿罪量刑衔接
单位行贿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增设较高档次,最高刑提升
对单位行贿罪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加强法人受贿对合行为的打击
单位受贿罪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三年至十年 提高最高刑,与对合犯罪匹配
 
上述调整要求辩护律师在处理《刑法修正案(十二)》实施后的案件时,重新评估“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尤其是大型企业决策引发的行贿行为可能面临更严刑罚。
本节结论:法定刑的体系重构迫使辩护必须提前穿透量刑档次,精准切割单位责任与个人责任。

行贿犯罪的从重处罚情形与证据核查

修正案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新增七类从重处罚情节,检察机关公诉时常以此作为主观恶性深的佐证。辩护律师阅卷时需逐一核对证据支撑:
·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
·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
·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
·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
·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并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
实务中,这些情节往往与“重点领域”认定绑定。辩护切入点在于审查公诉证据是否充分证明“重点工程”地位以及行贿行为与请托事项的直接因果关系,若仅靠言词证据而缺乏客观文件支撑,则存在质证空间。
本节结论:从重情节的适用必须以证据链完整为前提,辩护律师的职责是让每一项加重因素都经得起交叉询问。

“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与辩护路径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核心主观要件。司法解释将其界定为:利益本身违法违规;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提供帮助;或者在经济活动中违背公平竞争原则获取优势。
辩护重点在于证明当事人追求的是合法债权或程序性权利,未要求对方提供“额外便利”。例如,在行政审批存在正常拖延的情况下,支付少量财物仅为促使对方履行法定职责的,可主张不构成行贿。
被勒索情形的无罪辩护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以行贿论处。这是法定免责事由。辩护策略需挖掘以下细节:
·给付财物的时间节点是否紧随行政压力或业务受阻之后;
·最终获得的利益是否本属合法权益,仅因对方刁难而延迟实现;
·受贿人讯问笔录中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的索要痕迹。
通过调取聊天记录、业务受阻证据及交叉询问,可构建“无奈交付”的完整链条。张智勇律师在长期办理行贿案件过程中反复指出,证明被勒索情节时,时间节点与利益合法性的紧密结合至关重要,这往往是突破控方有罪推定的关键。
本节结论: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是行贿罪的“命门”,精准切割合法利益与违规便利,即可实现有效防御。

单位行贿罪与个人行贿罪的区分及穿透辩护

区分二者的核心是“三要素”:是否以单位名义、是否体现单位意志、利益是否归属于单位。
判定维度 单位行贿罪特征 个人行贿罪特征 辩护审查要点
意志形成 集体研究、董事会决策或负责人履行职务决定 个人擅自决定,违背公司制度 调取决策纪要、OA审批、内部控制文件
名义归属 以单位名义承诺或签署协议 纯粹个人身份、隐瞒单位背景 审查合同主体、对外沟通记录
利益归向 违法所得归单位(业绩、资质、项目收益) 归个人或通过单位过账后私分 穿透审计资金流向、财务归集凭证
 
实务中,私营企业负责人同时为大股东时,司法倾向认定单位行贿;但若销售人员为个人奖金擅自行贿,且公司存在有效反贿赂合规制度,则应由个人承担责任。对于一人公司或财产混同企业,辩护需提供纳税记录、社保缴纳、独立审计报告,论证企业独立人格,防止“刺破公司面纱”。
张智勇律师长期从事职务犯罪辩护实务发现,在处理单位意志认定时,辩护人必须通过决策文件和资金流向实现精准切割,否则极易陷入个人罪名重罚的被动局面。
本节结论:单位意志的科学切割是量刑辩护的胜负手,证据链指向单位即可能实现罪名转化与刑罚减轻。

证据体系的结构性审查与辩方构建

公诉证据通常包括受贿人证言、行贿人供述及请托事项事实证据。质证薄弱环节有三:
1. 言词证据对合性——时间、地点、数额、请托事项是否完全一致;
2. 非现金贿赂的价值评估报告是否具备资质、计价是否市场化;
3. 不正当利益因果链是否仅有言词而缺乏招投标文件、审批记录等客观证据。
辩方证据构建策略:
·调取行业政策文件,证明获得的利益属普适性合法权益;
·提交企业合规制度及资金非公账列支证明;
·收集索贿间接证据(如聊天记录、业务受阻材料)强化被勒索情节。
本节结论:证据体系的对抗本质是程序正义与实体合法性的较量,辩方证据的及时出示往往决定案件走向。

重点领域风险防控与利益追缴处理

在金融、医疗、工程等领域,行贿常与融资、资质、招投标挂钩。辩护需区分市场风险与行贿导致的损失,审查“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计算依据是否客观。
利益追缴方面,财产性利益按扣除合法成本后的净利润计算;非财产性利益可通过检察建议撤销,但若许可基于企业硬件达标,仅因加速流程获得,则可争取保留许可并减轻行政后果。
本节结论:刑事辩护必须前瞻行政处罚衔接,避免言词证据为后续高额罚款留下隐患。

无罪辩护的关键节点与实务逻辑

针对行贿犯罪与单位行贿犯罪,防御逻辑可概括为四点:
1. 主体错位防御:证明行贿决定由单位集体作出、资金公账支出、利益回流单位,促使定性为单位行贿罪(直接责任人量刑通常更轻);
2. 利益正当性挖掘:证明请托事项在公职人员自由裁量权内,未改变规则;
3. 被勒索与合法利益结合:构建“被迫交付+合法权益实现”的证据链,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
4. 证据链断裂打击:利用同步录音录像核查有无诱供、指供,若关键证言反复或与客观证据矛盾,即提出非法证据排除或疑罪从无。
速查问答
问:单位行贿如何与个人行贿区分?
答:核心看意志形成、名义归属与利益归向,三要素指向单位则定单位行贿。
问:被勒索如何证明?
答:时间节点、利益合法性、索贿痕迹三结合,形成完整叙事。
问: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何否定?
答:证明追求的是法定权利或程序便利,未要求违规帮助。
本节结论:无罪辩护虽难度较大,但只要精准把握不正当利益与单位意志两大法理关键,仍可能在高压环境下守住公正底线。
行贿犯罪的治理已进入系统施治阶段,辩护律师唯有从证据逻辑与法律要件双重维度精准切入,方能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力的法律保护。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
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行贿罪辩护两大辩护重心:谋取不正当利益、索贿(被勒索)如何论证
行贿罪的实务争夺点,往往不在“给没给钱”,而在两件事:第一,给钱到底是在“谋取不正当利益”,还是在争取本来就该有的正当权益;第二,给钱到底是“主动行贿”,还是在对方“索贿、卡压、勒索”的压力下被迫给付。真正能把案件打出空间的,常常就卡在这两把尺子上。结论一句话:行贿案想打出结果,先盯住“不正当利益”和“索贿/被勒索”这两条主线。
 
一、政策趋严是背景,但辩护要回到构成要件 近年来,“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取向越来越清晰,这会直接带来两个变化:一是行贿人的“默认从宽”空间被压缩;二是检方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指控更倾向于扩大解释。越是在这种环境下,辩护越不能靠情绪和口号,而要回到刑法的基本结构——构成要件与证据规则。结论一句话:风向越紧,越要用构成要件把案件“拆开打”。
 
二、“谋取不正当利益”到底怎么认:不是一句“想办事”就够了 行贿罪的核心关键词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很多案件里,当事人会被一句话套住:“你送钱,不就是为了办事吗?”——但“办事”不等于“不正当利益”,这是辩护最关键的卡点。
实务中常见的认定路径,大体会围绕三类情形展开:
利益本身违法:要的东西本来就不该给、不该批、不该享有。
程序被扭曲:本来应当按法定程序、公开流程办的事,被要求“走捷径”“插队”“绕开审批”。
公平被破坏:在竞争性事务中,通过送钱换取本不应有的优势。
辩护抓手通常是反向提问:你说“不正当”,请把“不正当”的具体点说清楚——到底违反了哪条规定、哪一道程序、哪一项竞争规则?没有落点,就很容易停留在抽象指控。结论一句话:不正当利益必须落到“具体不正当在哪里”,否则就是空转。
 
三、最容易混淆的点:正当权益“加速”与不正当利益“交换” 行贿案里最常见、也最容易被混淆的,是这种场景:当事人本来就依法应当取得某项权益(比如合法债权的清偿、符合条件的手续办理、按规则应得的审批结果),但因为拖延、卡压、反复退回而被迫“意思一下”。控方容易把它简化成“花钱办事”;辩护则要把它拆成两个问题:
(1)这项利益本身是否正当、是否依法应得;
(2)对方是否因此实施了违背职责的行为(例如违规插队、违规放行、违规泄露信息等)。
如果利益是正当的、流程也是依规的,案件就至少存在把“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打穿的可能;即使最终仍被评价为违纪或不当交往,也不应当然等同于行贿罪。结论一句话:把“本来就该给的”与“额外交换来的”分开,是行贿辩护的第一道分水岭。
 
四、“索贿(被勒索)”是硬条款,但必须同时满足一个苛刻条件 刑法对行贿行为留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出罪通道:因被勒索给予财物,且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这句话的威力很大,但适用门槛也很高,因为它要求同时证明两件事:
确实存在索贿/勒索压力(显性开口要钱,或以卡压拖延、设置障碍逼迫给付);
给钱后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如果拿到的是不正当利益,就很难走到“不是行贿”,最多转为从轻情节)。
实务最难的是第一点:受贿一方通常不会承认“索贿”,因为索贿本身会加重其责任。所以辩护必须用证据做“情境还原”,而不是只靠当事人口供。张智勇律师团队在一些行贿关联案件的处理经验里,常把“卡压轨迹”作为证据主线:办事记录为什么反复退回、节点为什么突然停滞、给付前后审批节奏为何出现明显变化——用客观轨迹支撑“被迫性”。结论一句话:索贿抗辩拼的不是说法,而是“卡压—给付—变化”的证据链。
 
五、几个关键问题一旦说不清,案件就会被控方“顺滑定性” 行贿案控方最常用的证明路径,通常围绕“钱—人—事”的闭环:谁给了财物、给了谁、为了什么事、最终办成了什么结果。辩护要做的,是把这个闭环拆开,找出其中至少一个环节“证据不足”或“要件不符”。以下几个问题,必须逐一核对清楚:
财物给付是否真实、数额是否准确、是否存在混同或重复计算;
给付对象是否明确(本人、亲属、第三人账户、所谓“中间人”);
“请托事项”是否被具体化,是否能对应到明确的职务行为;
所谓“获得利益”到底是什么,是否属于不正当利益;
关键言词证据是否稳定、是否存在诱导性讯问、是否与客观材料冲突。
结论一句话:别让案件被一句“你给钱就是为了办事”带着走,必须把“办什么事、违不违规、得了什么利益”逐项拆解。
 
六、定性上的常见降维: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先看钱从哪来、利归谁 不少案件里,当事人是企业负责人或业务人员,控方容易直接按“个人行贿”推进。但只要资金来源、决策过程、利益归属指向单位,就存在向“单位行贿”方向审查与辩护的空间。常用核对点包括:
资金是否来源于公账或企业成本费用列支;
是否存在单位层面的决策、授意、报销或默许链条;
所获利益是个人私利还是单位经营利益;
相关财务凭证、报销流程是否能对应。
张智勇律师团队在团队化办案中,经常会把“资金链”和“决策链”作为并行主线来梳理:一条线盯钱的走向,一条线盯谁决定、谁受益,避免案件被简单归入个人犯罪的框架。结论一句话:钱从哪来、利归谁,决定了定性空间。
 
七、下面这份清单,直接面向当事人和律师同行按办案用途列明:

银行流水及取现记录:用于锁定给付事实、金额、时间节点
受款方及关联账户流水:用于识别真实收款人、排查转移或退回
聊天记录、短信、通话记录:用于证明请托内容、索贿暗示、被迫性
办事流程材料(收件回执、退回原因、审批节点记录):用于证明卡压轨迹与异常变化
招投标、采购、评审材料:用于检验是否存在程序扭曲或不公平优势
相关行业规范、内部制度、政策依据:用于反驳“违规便利”指控,厘清职责边界
公司会议纪要、授权材料、报销链条:用于单位意志与单位利益的证明
记账凭证、发票、报销单据:用于资金性质辨别与单位行贿路径审查
讯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用于审查诱导、指供、遗漏关键辩解等取证瑕疵
同案人员供述对比表:用于抓矛盾点、前后不一与利益交换式指证
关键时间线汇总:把“卡压—给付—变化”按天按节点固定下来
退缴、退赔、主动交代等材料(如具备):用于从宽路径的证据化呈现
结论一句话:行贿案最怕“口供单线”,证据一定要做成“时间线+轨迹链”。
 
行贿案走到最后,很多当事人最难受的不是一句“给没给钱”,而是那句更刺人的话——“你给钱就是为了办事”。但法律不是这么粗暴的。钱给了不等于就构成行贿,关键要看你到底想换什么:是想拿回本来就该拿到的正当权益,还是想让对方替你违规开口子;也要看你到底是主动送,还是被对方卡着、拖着、逼着才不得不掏。把这两点讲清楚、把证据摆稳,你才有资格谈结局,而不是被一句话定一生。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
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行贿罪一审实刑,二审改判缓刑的可能
在“受贿行贿一起查”的严厉风暴下,很多企业家因为涉嫌行贿罪,一审被判处了实刑(如有期徒刑三年,不适用缓刑)。
这对一个企业来说是毁灭性的打击。老板进去了,公司业务停摆,银行抽贷,员工失业。
“张律师,我不想坐牢,二审还有机会判缓刑吗?”
这是张智勇律师在二审阶段接手案件时,当事人最迫切的诉求。
行贿罪的二审辩护,不同于受贿罪。它更多的是在“定性”(单位还是个人)和“量刑”(缓刑适用)上做辩护。

一、 颠覆性辩护:是“个人行贿”还是“单位行贿”?

这是行贿罪二审中最大的“翻盘点”。
1. 刑期的天壤之别
· 个人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单位行贿罪(刑法修正案前):最高刑期仅为五年。
很多一审判决,可能因为办案机关图省事,或者证据抓取不细,直接把老板的行贿行为认定为个人犯罪。
律师观点:如果在二审中,我们能补强证据证明:
· 行贿的资金来源于公司账户;
· 行贿的目的是为了公司利益(如公司拿地、公司中标);
· 行贿的决策是经过公司管理层(哪怕是家族式企业的核心成员)知晓或同意的。
那么,二审法院完全有可能将罪名从“行贿罪”改判为“单位行贿罪”。一旦罪名变更,原本一审判决的重刑(如六年、八年)将失去法律依据,必须改判到五年以下,甚至争取缓刑。
二、 阻断性辩护:是“主动围猎”还是“被勒索”?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条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一审中,很多当事人因为害怕,不敢说受贿人索贿的情节。到了二审,为了保命,必须还原真相。
如果能证明:
· 是官员主动暗示、刁难、索要钱财(索贿);
· 企业给钱是为了能够正常开展业务,获取的是合法的利益(如正常的工程款结算,而非违规中标)。
那么,这就是典型的“被动行贿”。在二审中,一旦“索贿”情节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甚至可能不构成犯罪。
三、 救命稻草:二审中的“合规整改”与社会贡献
如果罪名和事实都无法改变,二审如何争取从“实刑”变“缓刑”?
答案在于:社会危害性的重新评估。
1. 企业合规的二审适用
虽然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主要集中在审查起诉阶段,但在二审阶段,律师依然可以向法院提交《企业合规整改报告》和《社会贡献说明》。
我们要告诉二审法官:这个企业解决了多少就业,贡献了多少税收。如果老板进去坐牢,企业倒闭,会带来多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通过引入“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考量,争取二审法官在量刑时,对企业实际控制人适用缓刑,以利于企业经营。
2. 认罪认罚+全额罚金
一审如果没判缓刑,很可能是因为罚金没缴够,或者认罪态度不够彻底。
二审期间,家属如果能积极预缴罚金,并且当事人表现出深刻的悔罪态度。律师可以据此提出:当事人的人身危险性已经降低,符合缓刑适用的社区矫正条件。
结语
行贿罪的二审,是一场关于“生存”的辩护。从个人到单位的定性跨越,从实刑到缓刑的量刑跨越,都需要律师在证据的细节中寻找支点。不要轻言放弃,因为这可能是挽救一个企业的最后机会。
【实务主流观点】
在行贿犯罪的二审裁决中,办案机关对于“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的界定标准执行得日趋精准。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对于为了单位利益、由单位决策、资金来源于单位、收益归属于单位的行贿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单位行贿罪,而不能简单归责于个人,从而在量刑上大幅从宽。同时,在优化营商环境的大背景下,二审法院在审理民营企业家涉行贿案件时,对于具有自首、立功、被索贿等情节,且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对地方经济有贡献的被告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适用缓刑的比例呈现上升趋势。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给国企领导“管理费” 算不算行贿范畴
在工程建设领域,“挂靠”、“借资质”几乎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为了承接大项目,很多没有资质或资质不够的实际施工人,会选择“借用”国企或高资质民企的名义去投标。中标后,实际施工人往往需要支付一笔不菲的费用给被挂靠方或相关负责人,名目繁多,如“管理费”、“咨询费”、“劳务费”或纯粹的“感谢费”。
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
然而,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反腐力度的加大,这笔曾经被视为“行规”的钱,正在发生质变。在张智勇律师近期接受的咨询中,越来越多的工程老板因为这笔“费用”被留置,涉嫌罪名直指——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甚至涉及串通投标罪。
这就引出了一个令无数工程人胆寒的问题:曾经的生意经,怎么就成了送我去监狱的“买路钱”?
一、 核心争议:是“借资费”还是“行贿款”?
在实务中,控辩双方的焦点往往集中在定性上。
控方通常的指控逻辑是:你没有资质,为了中标,向掌握资源的人(被挂靠单位负责人)输送利益,这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不管名义叫什么,本质就是行贿。
但在实践中,我们不能被控方的逻辑带着走,律师应重点在对价性上做辩护
1. 费用的“对价性”辩护
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行贿是权钱交易,是无对价的;而民事行为是有对价的。
如果这笔钱是明文约定的“管理费”,且出借资质方(被挂靠方)在后续施工中提供了实质性的服务,例如:
派驻了项目经理进行现场管理;
协助办理了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配合进行了工程款的走账和税务申报;
承担了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连带法律风险。
只要存在上述实质性的管理行为和风险承担,那么这笔费用就具有民事合同的对价性质,属于企业间的合作成本,而不应认定为贿赂。
2. 资金流向的公私之分
钱去了哪里,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性质。
情形A:“好处费”全部打入了被挂靠公司的对公账户,并开具了发票或收据,纳入了公司营收。这属于单位之间的违规经营(挂靠),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不构成刑事行贿。
情形B:这笔钱直接以现金、转账等方式进了国企领导个人的腰包,或者通过虚构阴阳合同洗出来给了个人。这种情况下,行贿的风险极高。
律师在辩护时,必须调取完整的银行流水,追踪资金的最终去向,力证资金是进入了公司体系而非个人口袋。
二、 串通投标与行贿的“罪数形态”
在工程案中,单纯的挂靠往往还伴随着串通投标(围标、陪标)。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串通投标罪。如果行为人为了中标,既实施了串通投标行为,又向相关人员行贿,应该怎么判?
这里存在“牵连犯”的辩护空间。如果行贿是串通投标的手段,或者串通投标是行贿的目的,两者具有牵连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主张择一重罪处罚,而非数罪并罚。
考虑到串通投标罪的法定刑最高仅为三年,而行贿罪最高可至无期徒刑。如果能通过证据证明行贿意图不明显,主要目的是为了围标,或者行贿金额较小,律师可以争取将重点落在串通投标罪上,从而大幅降低当事人的刑期。
三、涉及国企人员受贿、行贿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机关不同,调查采取的措施一般也是留置。
在这个阶段,家属并非什么事情都不能做,家属可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整理与项目相关的合规证据:
挂靠协议、内部承包合同;
被挂靠方参与项目管理的会议记录、签到表;
资金流水的完整链路图;
工程实际施工、验收合格的证据(证明未造成国家损失)。
这些证据一旦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案件进入检察院,通常只有7-15天的黄金期)提交,将成为争取“不起诉”或“从轻量刑”的重磅筹码。
结语
工程建设领域的刑事风险,往往交织着复杂的行政违规与商业惯例。并不是所有的“潜规则”都是犯罪,但区分二者的界限,需要极高的专业法律素养。如果企业正面临此类困扰,请切记:行政违法的归行政,刑事犯罪的归刑法。不要让违规行为被错误升级为刑事重罪。
【实务观察:裁判的主流观点】
在目前的工程建设领域刑事审判中,对于“挂靠费”与“行贿款”的甄别非常看重客观实质。有观点认为,如果涉案资金在财务账册上有明确记载,流向了被挂靠单位账户,且被挂靠单位确实承担了相应的管理职责、税收义务或连带风险,办案机关通常认定这属于民事或行政违规范畴的“管理费”,而不作为行贿受贿犯罪处理。此外,对于为了串通投标而产生的输送利益行为,若未造成国家利益重大损失,在量刑时也多体现出从宽的政策导向。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人及首席合伙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29年,领衔创办了西南地区首家专注刑事辩护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并率先在全国范围内组建了“50+人职务犯罪辩护团队”。作为刑辩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实务专家,他身兼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委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重庆市法学会常务理事等多项重要职务,并屡获殊荣,先后被授予“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市十佳律师”、“重庆市优秀律师”及“重庆最佳刑事辩护律师”称号,连续两届斩获“重庆经典刑事案例”奖项。
张智勇律师坚持“实务与理论并重”,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中心研究员及西南政法大学、重庆工商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结合二十余年办案经验著有《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与《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系统梳理了职务犯罪辩护策略与监察留置法律痛点。他专注于职务犯罪、经济犯罪、诈骗犯罪等重大疑难案件辩护,亲自处理各类职务、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大部分系受贿、贪污、行贿等职务犯罪),获得十余件无罪结果,累计带领、指导团队办理各类刑案辩护5000件以上。多年来,张智勇律师持续深耕全网平台,聚焦“案件实务”与“风险解读”,全网粉丝突破603万。他凭借精湛的专业功底与敢于直言的风格,赢得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与支持,是目前国内备受当事人和家属信赖的实战派刑辩专家。执业以来,他始终信奉艾伦·德肖维茨的格言:“只要我们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事实面前的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场官司。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涉案民营企业家如何依托企业合规,实现刑事免责?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实施,“受贿行贿一起查”已不再是口号,而是雷厉风行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对于向三人以上行贿、在重点工程领域行贿等七类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将从重处罚。
面对收紧的法网,涉案企业家该何去何从?作为深耕职务犯罪领域的专业律师,张智勇律师结合最新法规,为您梳理行贿罪辩护的两条生命线。
 
一、 罪与非罪:被动勒索与谋取正当利益
行贿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给予财物”和“谋取不正当利益”两个要件。这是辩护律师最重要的突破口。
 
1. 被勒索≠行贿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家是为了工程款结算、证照办理等原本合法的利益,被迫向官员“进贡”。如果能通过微信记录、证人证言还原出官员“卡脖子”、“暗示索要”的情节,且企业谋取的是合法的应得利益,这将是争取无罪的强力理由。
 
2. 谋取利益的正当性
如果企业通过送钱只是为了加快流程(如加急办理),而并未违反实体法律规定(如本身完全具备资质),在某些司法判例中,这可能不被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 量刑之辩: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
将“个人行贿”辩护为“单位行贿”,是减轻刑罚的关键。
个人行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单位行贿罪的最高刑期仅为五年。
在张智勇律师经办的案件中,我们会重点审查三个要素:
决策意志:行贿行为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或管理层集体决定?
资金来源:行贿款是否来源于公司账户或报销款?
利益归属:行贿所得的工程项目或资质是否归属于公司?
只要证据链能证明这是为了单位利益的集体意志体现,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从而大幅降低责任人的刑期。
 
三、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免死金牌”
这是近年来刑事辩护最大的红利。对于涉嫌行贿的民营企业,如果企业认罪认罚,并承诺建立合规体系,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如果企业在考察期内完成了合规整改,建立起了反商业贿赂的内部控制制度,检察院最终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不仅免除了企业家的牢狱之灾,更保住了企业的经营资格,避免了“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悲剧。
 
结语
在“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时代,行贿罪的辩护空间并未完全封闭,而是对律师的专业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精准区分罪名到启动合规整改,每一步都关乎自由与生存。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诈骗、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涉案民营企业家如何依托企业合规,实现刑事免责?
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实施,“受贿行贿一起查”已不再是口号,而是雷厉风行的司法实践。特别是对于向三人以上行贿、在重点工程领域行贿等七类情形,法律明确规定将从重处罚。
面对收紧的法网,涉案企业家该何去何从?作为深耕职务犯罪领域的专业律师,张智勇律师结合最新法规,为您梳理行贿罪辩护的两条生命线。
 
一、 罪与非罪:被动勒索与谋取正当利益
行贿罪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给予财物”和“谋取不正当利益”两个要件。这是辩护律师最重要的突破口。
 
1. 被勒索≠行贿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家是为了工程款结算、证照办理等原本合法的利益,被迫向官员“进贡”。如果能通过微信记录、证人证言还原出官员“卡脖子”、“暗示索要”的情节,且企业谋取的是合法的应得利益,这将是争取无罪的强力理由。
 
2. 谋取利益的正当性
如果企业通过送钱只是为了加快流程(如加急办理),而并未违反实体法律规定(如本身完全具备资质),在某些司法判例中,这可能不被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 量刑之辩:单位行贿与个人行贿
将“个人行贿”辩护为“单位行贿”,是减轻刑罚的关键策略。
个人行贿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单位行贿罪的最高刑期仅为五年。
在张智勇律师经办的案件中,我们会重点审查三个要素:
决策意志:行贿行为是否经过公司股东会或管理层集体决定?
资金来源:行贿款是否来源于公司账户或报销款?
利益归属:行贿所得的工程项目或资质是否归属于公司?
只要证据链能证明这是为了单位利益的集体意志体现,就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从而大幅降低责任人的刑期。
 
三、 涉案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免死金牌”
这是近年来刑事辩护最大的红利。对于涉嫌行贿的民营企业,如果企业认罪认罚,并承诺建立合规体系,检察机关可以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
如果企业在考察期内完成了合规整改,建立起了反商业贿赂的内部控制制度,检察院最终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不仅免除了企业家的牢狱之灾,更保住了企业的经营资格,避免了“案子办了,企业垮了”的悲剧。
 
结语
在“行贿受贿一起查”的时代,行贿罪的辩护空间并未完全封闭,而是对律师的专业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精准区分罪名到启动合规整改,每一步都关乎自由与生存。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诈骗、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行贿被留置,要求退700万获利,退钱就能回家吗?
“我姐已经被留置四个月了,办案人员说,如果我们把700万退了,可能就可以让她回家。但又带话让我们把她的小孩带好……这不是矛盾的吗?到底会不会放?”
家属在说姐姐是某家公司法人,做生意的,非常能干。公司也很规范,从来没有涉及任何的违法行为。
可现在,办案的人让退700万,说是非法获利。她很纠结。
 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
得搞清楚两个最关键的问题:

01你姐姐到底是不是行贿人?
她是法人,法律上也是自然人。如果她用公司名义给领导送了好处,目的是为了拿项目,那就有可能构成行贿罪。

但重点来了:
? 是公司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 是单位层面正常业务往来,还是她自己授意送钱谋私?
这个区别非常大。
· 如果是单位行贿,那就是罚款为主,公司承担责任,刑期相对来说比较轻。
· 如果认定是她个人行贿,金额在500万以上的话,那根据现行法律,刑期可能就是十年以上起步。
所以,第一步就是厘清行为属性、指控路径。

02那700万,是“非法获利”吗?

“非法获利”须有具体的财务核算和证据支撑。
? 你公司是怎么中标的?有没有记录?
? 项目的结算清单、付款凭证、发票、流水账还有吗?
? 成本是多少?利润是多少?有没有其他合理支出?
这些都要拿出来,通过第三方审计+专业律师评估,才能搞清楚所谓的“700万”是不是属于“非法获利”。
 
如果真的查清楚你姐姐只是公司业务中给了对方好处,那有机会可以争取定成单位行贿;或者对方是“索贿”,就可能是其他情况。
证据才是决定生死的底线。完整的证据链、清晰的行为定性、严谨的法律判断,才是决定最终结果的关键。
? 先全面梳理账目,把资金流向、项目流程、各类凭证都核查清楚;
? 再结合核查结果和律师意见,审慎协商相关事宜。
只有把证据确实、把定性厘清,才能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行贿案为何让行贿人退款?退款后是不是就没事了?

家属留言提问:
我老公因行贿罪被留置了5个月,监察机关的人要求我们退受贿的赃款400万。请问他的罪名是行贿,受贿的赃款应该是对方退,为什么要我们来退?退了他能回家吗?

图片为AI制作,仅作示意参考
张智勇律师解答:
是这样的,有时行贿和受贿,双方有约定,钱不给对方,让行贿的人先保管,对方什么时候要、或者退休以后再把钱给对方。那么现在的情况多半就是这种——有可能被突破的口供,双方都认可了、也都承认有了这么一个“相互的承诺”。

所以你老公手上有没有“送出去的钱”并不重要,关键是:只要形成了“我保管、你认可”的事实,监察机关就会认为你们拿的钱属于“待交付赃款”或“已约定的贿赂款”,这就足够了。于是他们要求你退的,不是对方收的钱,而是你们“保管”的赃款。

至于能不能回家,还要看几个因素:
一是案件事实是否明确;
二是你老公有没有行贿前科;
三是有没有向多人多次行贿的情节;
四是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或特别恶劣;
五是退赃是否及时、态度是否配合。

只有在没有严重情节、主动认错、积极退赃的前提下,才有可能争取回家的机会。

 

作者简介:

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执业29年来代理了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案、云南原省委常委政协副主席黄毅案、贵州省原副省长李再勇案、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案4件省部级职务案,厅级数十件,以及国企、私企人员等各类受贿行贿案上百件,办理了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案等案,让多人无罪释放。张智勇律师只做刑事案件,擅长职务辩护,行贿,经济犯罪、程序辩护等各类刑案,不畏强权,敢于发声,始终秉持正义至上的执业原则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带领团队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万件,数百件取保不起诉判决无罪案例,为众多当事人实现了无罪释放,赢得了委托人的广泛信赖与高度认可。

Related cases

Suspended sentence行贿罪贪污罪

纪委查办贪污、行贿案,同时成功缓刑!

案情简介:公司老板与殡仪馆馆长合谋虚报鲜花数量,套取公款六十万元,后来又被查出曾行贿。最终在张家豪律师的辩护下,两罪仍获缓刑。 0 1 、公司老板突然被纪委叫去谈话 老陈是一家花卉公司的老板,虽谈不上大富大贵,但这些年凭着勤快和信誉,也算过…

Suspended sentence行贿罪贪污罪

纪委查办贪污、行贿案,同时成功缓刑!

案情简介 :公司老板与殡仪馆馆长合谋虚报鲜花数量,套取公款六十万元,后来又被查出曾行贿。最终在张家豪律师的辩护下,两罪仍获缓刑。 0 1 、公司老板突然被纪委叫去谈话 老陈是一家花卉公司的老板,虽谈不上大富大贵,但这些年凭着勤快和信誉,也算…

Bail行贿罪

行贿不一定构成犯罪?看我们如何辩护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招标惹的祸? 某大型建设工程对外公开招标,有多家单位竞标。参与竞标的大王公司(化名)得知评审专家李晓光(化名)与某建筑设计公司工程师杨强(化名)系朋友关系。于是找到工程师杨强,希望通过杨强认识李晓光,并允诺先给15万元,承诺事成后再给予…

行贿罪

行贿不一定构成犯罪?看我们如何辩护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一、招标惹的祸? 某大型建设工程对外公开招标,有多家单位竞标。参与竞标的大王公司(化名)得知评审专家李晓光(化名)与某建筑设计公司工程师杨强(化名)系朋友关系。于是找到工程师杨强,希望通过杨强认识李晓光,并允诺先给15万元,承诺事成后再给予…

Suspended sentence行贿罪

行贿近400万,成功缓刑,免除牢狱之灾

说来感慨,行贿金额有390多万,如果不是我们据理力争,可能陈某要多吃十年的牢饭…. 案情简介:某建工企业董事长陈某数年间为做工程业务,向相关领导行贿多次。后因涉嫌 行贿罪 ,被监察委决定采取留置。 紧急介入:受他老婆的委托,我们紧急介入。在…

Suspended sentence行贿罪

行贿近400万,成功缓刑,免除牢狱之灾

说来感慨,行贿金额有390多万,如果不是我们据理力争,可能陈某要多吃十年的牢饭…. 案情简介:某建工企业董事长陈某数年间为做工程业务,向相关领导行贿多次。后因涉嫌 行贿罪 ,被监察委决定采取留置。 紧急介入:受他老婆的委托,我们紧急介入。在…

Related laws

Related documents

判决书

丁某行贿罪一案,鉴其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判决免于刑事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1,男,50岁;因涉嫌犯单位 行贿罪 于2013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4月24日被 取保候审 。 原审被告单位镇江金钛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学府路118号,法定代表人丁×1。 诉讼代表人黄木龙,男,42岁…

判决书

上诉人程某某犯行贿罪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判无罪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77年3月6日生,贵州省威宁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 2013年3月12日因涉嫌犯 行贿罪 被荔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 取保候审 。 贵州省荔…

判决书

被告人对选举村民代表行贿4万元,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 行贿罪 。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

判决书

被告人张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构成行贿罪,刑法适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不对张X判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

判决书

被告人管XX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40万,构成受贿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

判决书

国家工作人员韩X犯贪污罪,受贿罪,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供诉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九条 【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

XingBianTongXINGBIANTONG

China's criminal defense lawyer platform

A national platform dedicated to criminal defense, bringing together verified lawyers, real cases and authoritative law to give families timely, trustworthy help.

SourcesSupreme People's Court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National Laws & Regulations DatabaseChina Judgments OnlineMinistry of Justice

Cases shown are individual examples and do not predict outcomes. Neither the platform nor lawyers guarantee any result.

© 2026 XingBianTong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