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廣大人民群眾 “舌尖上的安全”。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用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始終將依法從嚴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為工作重點抓緊抓實。2026年9月22日,在全國食品安全宣傳週期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釋出一批依法懲治網路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彰顯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懲處此類犯罪的鮮明態度和堅定決心,透過以案釋法,淨化網路食品市場環境,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近年來,隨著電子商務平臺的快速發展,網路食品銷售活動日趨活躍,極大便利了人民群眾的消費需求。與此同時,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路空間特點,藉助演算法推薦快速精準鎖定目標客戶,透過組織虛假交易進行網路刷單,人為提升商品搜尋排名,實現快速引流。在社交網路平臺銷售及直播帶貨等銷售模式中,還透過私聊議價或者使用隱晦詞彙等方式逃避平臺監管,致使食品安全風險擴散的速度、廣度及危害程度遠超傳統線下銷售模式。此外,部分平臺經營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備案資訊等稽核把關不嚴,部分不法分子大肆偽造、買賣虛假證件,並使用虛假證件註冊入駐外賣平臺開展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埋下食品安全隱患,也增加了監管治理難度。此類利用網路實施的危害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危害公眾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人民群眾反映強烈。今年4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對7家電商平臺“幽靈外賣”系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並開展網路食品銷售虛假宣傳專項整治行動。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加大對網路食品安全犯罪的懲治力度,為進一步規範網路食品經營活動、淨化網路市場環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此次釋出的5個典型案例主要有以下特點:
一是聚焦網路食品安全犯罪模式。此次釋出的刑事典型案例聚焦利用網路實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涵蓋透過電商平臺製售假蜂蜜、偽劣奶粉,透過直播電商平臺、社交網路平臺銷售非法新增藥物成分的減肥壓片糖果、減肥咖啡,偽造、買賣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註冊“幽靈店鋪”轉售牟利等多種網路食品安全犯罪模式,相關案例均具有很強的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中,偽造、買賣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註冊“幽靈店鋪”轉售牟利,是近年來新出現的涉及食品安全的網路犯罪模式,也是“幽靈外賣”違法行為的源頭性犯罪。司法機關釋出相關案例,將發揮以案示警作用,有力震懾“幽靈外賣”及相關違法犯罪。
二是彰顯依法從嚴懲處的鮮明態度。人民法院審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始終堅持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保持依法從嚴懲處高壓態勢不動搖。例如被告人黃某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銷售金額達206萬餘元,人民法院依法對黃某祥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時還依法適用財產刑,對其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從經濟上剝奪其再犯能力,降低再犯風險。再如被告人張某靜、馬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銷售金額17萬餘元,未達到20萬元的升檔量刑標準,但張某靜銷售時間持續6個月以上,人民法院根據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依法認定其屬於“其他嚴重情節”,予以升檔量刑,充分體現司法機關依法從嚴懲治網路食品安全犯罪的鮮明態度。
三是完善加強協作懲防並重的長效機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從嚴懲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同時,依法分別履行審判職能、檢察監督職能,嚴格落實普法責任制,與市場監管等部門密切配合,透過制發司法建議、檢察建議、開展專項整治和法治宣傳等方式,壓實入網食品銷售者、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強化全鏈條監督管理,織密食品安全網。此次釋出的5個刑事典型案例,司法機關均協同推動市場監管部門開展排查治理,壓實平臺經營者主體責任,從個案懲治延伸到行業治理,實現“辦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下一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將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依法從嚴懲處網路食品安全犯罪,積極參與社會綜合治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推動構建人民群眾滿意的網路食品消費環境。
依法懲治網路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目錄
案例一:黃某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利用電商平臺推送功能,銷售假冒進口蜂蜜
案例二:吳某保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透過電商平臺付費引流,虛假宣傳和銷售偽劣駝奶粉
案例三:孫某、李某芬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透過直播電商平臺銷售非法新增布噻嗪的壓片糖果
案例四:張某靜、馬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透過社交網路平臺銷售非法新增西布曲明的減肥咖啡
案例五:羅某華等人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
——偽造、買賣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註冊“幽靈外賣”店鋪轉售牟利
案例一
黃某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利用電商平臺推送功能,銷售假冒進口蜂蜜
簡要案情
2023年3月至10月,被告人黃某祥為獲取非法利潤,在河南省長葛市某村其家中廠房內,利用果葡糖漿、葡萄糖粉、香精等原材料勾兌加工假蜂蜜,在蜂蜜瓶身打上“原產國”“進口商”等字樣,貼上外文標籤,冒充原裝外國進口椴樹蜜。同時,黃某祥利用他人身份資訊在不同電商平臺註冊多個店鋪,以每斤6元左右的低價銷售假蜂蜜,並虛假標註“原裝進口正品”“純天然無新增”“自然結晶”等關鍵詞,宣傳“超划算買1瓶發5瓶”,藉助平臺的推送功能,擴大曝光率、提高成交量,日均銷售1200單,銷售金額共計206萬餘元。經檢測,涉案蜂蜜中未檢出蜂蜜蛋白質。
訴訟過程
河南省長葛市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黃某祥提起公訴。長葛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黃某祥使用糖漿、糖粉等勾兌生產假蜂蜜,冒充原裝外國進口椴樹蜜進行銷售,以假充真,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據此,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黃某祥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二十萬元。宣判後,黃某祥提出上訴,後申請撤回上訴,河南省許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準許黃某祥撤回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平臺演算法規則、線上銷售假冒偽劣食品類案件。不法分子使用糖漿、香精等原料勾兌冒充蜂蜜,在電商平臺對外銷售。為提高商品的點選率,精準匹配流量,提升商品銷量,被告人虛假標註產品的關鍵詞,將假蜂蜜包裝成低價優質產品,利用電商平臺的演算法與推薦機制,由平臺推送至消費者。其中一款假蜂蜜短短2個月銷量高達3.4萬餘單。平臺主動推送或優先推薦“高價效比”產品,能夠提高商品的點選率,大幅提升消費者的信任度,幫助廣大消費者快速匹配到符合自身需求的產品。但同時也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為其銷售偽劣產品帶來便利,提高偽劣產品的傳播效率,甚至在電商平臺造成“劣幣驅逐良幣”的負面效應。針對辦案中發現的食品安全監管等問題,檢察機關透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市場監管部門進一步落實監管責任,推動個案辦理向行業治理延伸。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及時組織對轄區範圍內電商平臺銷售商品進行抽檢,下架抽檢不合格商品並對商家依法處置;同時開展市民“你送我檢”食品快檢活動,發現42批次不合格食品,相關問題均已整改到位。本案警示電商平臺要壓實自身主體責任,嚴格履行商品日常監管責任,有效識別虛假宣傳,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同時也提醒廣大消費者,網上購買食品要增強食品安全意識,提升辨別能力,不要盲目相信電商平臺推送和商家宣傳。
案例二
吳某保等人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透過電商平臺付費引流,虛假宣傳和銷售偽劣駝奶粉
簡要案情
2024年12月,被告人吳某保、安某帥、宋某飛商議在某電商平臺共同經營店鋪銷售駝奶粉。吳某保透過網路渠道低價採購劣質乳粉原料、成套空白包裝物料,並自行設計、印製假冒外國品牌的駝奶粉標籤,刻意營造產品系進口高階駝奶粉的假象。吳某保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情況下,組織安某帥、宋某飛在居民出租屋內對劣質原料進行分裝、貼標和二次封裝,批次生產偽劣駝奶粉成品。三人共同在某電商平臺註冊運營三家店鋪,透過向電商平臺付費推廣工具“直通車”充值的方式付費引流,採取盜用他人正規產品實拍圖及宣傳文案等方式,誇大宣傳產品具有提升免疫力、降血糖等功效,以低價噱頭面向老年人、學生群體推廣銷售,銷售金額共計40萬元。吳某保等人經營的店鋪客服自2025年1月多次收到打假人投訴和索賠要求,三人在明知所售駝奶粉為偽劣奶粉的情況下,仍繼續生產、銷售。2025年7月,安徽省亳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收到舉報線索後,對快遞點中吳某保等人銷售的奶粉產品進行檢查。經檢測,涉案駝奶粉中鈣、脂肪、蛋白質專案均不符合國家標準,屬於不合格產品。
訴訟過程
安徽省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檢察院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被告人吳某保、安某帥、宋某飛提起公訴。亳州市譙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三名被告人生產、銷售不合格駝奶粉,銷售金額40萬元,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三名被告人具有自首、認罪認罰情節,並退出全部違法所得。據此,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吳某保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安某帥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判處被告人宋某飛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駝奶粉是深受中老年、青少年等群體喜愛的營養食品。本案中,經檢測,涉案駝奶粉三項核心營養指標遠低於國家標準,無法滿足消費者的營養需求。不法分子利用大眾對進口駝奶粉的消費需求,搭建“線上採購原料—線下隱蔽生產—電商平臺付費引流—全網精準銷售”的黑色產業鏈,透過盜用宣傳素材、虛構養生功效、低價促銷等手段,生產、銷售假冒國外品牌的偽劣駝奶粉,嚴重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銷售過程中,被告人還透過向電商平臺付費引流方式提升銷量,進一步擴大了危害後果。辦案過程中,司法機關依託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及時建議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並聯合相關電商平臺調取銷售記錄、快遞物流記錄,溯源追查偽劣奶粉源頭,由公安機關組織對偽劣奶粉進行檢測,準確查明案件事實,有力打擊和震懾了網路食品製假售假黑灰產業。在精準打擊犯罪的同時,司法機關依法督促市場監管部門開展專項排查,完善商家資質核驗、產品抽檢機制,多方聯動整治網路養生食品亂象。本案也提醒廣大消費者面對商家付費引流推廣商品時,應當仔細甄別營銷陷阱,嚴格核查商家資質與食品標識,完整留存交易、開箱證據,一旦遭遇問題食品,及時透過平臺、監管渠道維權,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案例三
孫某、李某芬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透過直播電商平臺銷售非法新增布噻嗪的壓片糖果
簡要案情
2024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孫某在明知購進的“海藻植物果蔬纖維壓片糖果”中含有藥物成分的情況下,在某直播電商平臺開立網路店鋪,以底薪加提成的方式僱傭被告人李某芬作為主播,利用免費試吃、退貨包郵的營銷手段,透過直播帶貨方式向北京市海淀區等地銷售,銷售金額共計1.4萬餘元。部分消費者反映食用後出現尿多、頭暈、全身無力等不良反應,李某芬套用其他同類產品主播的話術,以服用方式、個體代謝差異等理由搪塞。在同一平臺銷售同一產品的其他主播被查獲後,二被告人仍繼續銷售,直至被抓獲。案發後,公安人員在孫某、李某芬經營地查獲部分“海藻植物果蔬纖維壓片糖果”。經檢測,涉案產品檢出布噻嗪成分。北京市市場監管綜合執法總隊組織專家對該物質的危害性進行論證,專家認為,在食品中檢出布噻嗪屬於非法新增,該物質新增在食品中有對人體產生毒副作用的風險,可能影響人體健康甚至危害生命。
訴訟過程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被告人孫某、李某芬提起公訴。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二被告人銷售明知摻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共同犯罪中孫某系主犯,李某芬系從犯,依法對李某芬從輕處罰。二被告人均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寬處理。據此,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孫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芬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採用直播帶貨方式虛假宣傳,銷售有毒、有害食品類案件。布噻嗪是一種利尿藥品,臨床常用於治療水腫、高血壓等疾病。長期攝入非法新增該藥品的食品,可能導致電解質紊亂、低鉀或低鈉血癥、血糖異常、腎臟及泌尿系統損傷等情況。被告人李某芬作為網路主播,利用其曾經直播帶貨銷售服裝類產品的經驗,從網路搜尋、學習減肥類產品直播帶貨話術,避談產品來源、成分和功效,避開“減肥”“瘦身”等平臺監管關鍵詞,只用“分解脂肪”“變漂亮”“苗條身材”等詞彙,避免觸發內容稽核,逃避國家和直播帶貨平臺設定的技術性監管措施。案件辦理過程中,司法機關聯動市場監管部門、專業檢驗檢測機構、行業專家協同研判,準確認定涉案非法新增物的屬性和危害性。同時,司法機關自覺融入社會治理,透過制發檢察建議、開展行業座談交流等舉措,積極推動相關直播平臺及時關閉涉案賬戶、禁止重新註冊,並圍繞偽劣商品投訴處置、常態化線上巡查監管等環節完善管理制度,壓實平臺主體監管責任。此外,司法機關還持續強化普法宣傳,揭示此類有毒、有害食品的常見偽裝樣式、典型銷售套路及食用危害,多方協同構建食品安全共治格局。
案例四
張某靜、馬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透過社交網路平臺銷售非法新增西布曲明的減肥咖啡
簡要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4年8月,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右旗商戶被告人張某靜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資質、未核實上家食品合格證明及檢驗報告等資訊的情況下,透過電商平臺等聯絡六名商家洽談代理事宜後,購進簡稱“藍咖”“黑咖”的減肥咖啡,透過社交網路平臺以及發展下游代理商的形式對外銷售,銷售金額共計17萬餘元。2022年至2024年,被告人馬某作為張某靜的下游代理商,購買“藍咖”“黑咖”後透過社交網路平臺進行銷售,金額共計1.7萬餘元。銷售過程中,張某靜的上家出現失聯、頻繁更換收款賬號等情況,部分消費者反映服用上述產品後出現無力、心慌、噁心、冒汗等不良反應,個別消費者因服用後身體不適自行委託鑑定,發現含有西布曲明成分並告知銷售者。張某靜、馬某得知上述情況後仍繼續銷售。經鑑定,涉案“藍咖”“黑咖”中均檢出西布曲明成分。
訴訟過程
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右旗人民檢察院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張某靜、馬某提起公訴。巴林右旗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張某靜、馬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張某靜銷售金額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銷售持續時間6個月以上,依法認定為具有“其他嚴重情節”。二被告人均有自首情節,且均認罪認罰,依法對張某靜減輕處罰,對馬某從輕處罰。據此,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張某靜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十五萬元;判處被告人馬某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宣判後,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透過社交網路平臺實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西布曲明可能增加嚴重心血管風險,國家已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新增。與電商平臺和直播帶貨等公開銷售方式不同,在社交網路平臺銷售模式中,被告人透過網路宣傳、私聊議價售賣、電子支付結算,具有較強的隱蔽性,容易逃避監管。本案被告人張某靜利用經營實體店鋪積累的客源,在社交網路平臺宣傳並發展下線代理商,犯罪的隱蔽性強,增加了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取證難度,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案件辦理過程中,司法機關嚴格落實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全面固定涉案電子資料、鑑定意見及主觀明知證據,查清完整犯罪鏈條。司法機關還聯合市場監管部門會籤《食品安全領域公益保護協同治理工作機制》,建立資訊互通、行刑銜接等機制,並依託12309檢察服務中心暢通群眾舉報渠道,結合線下社群普法、線上官方公眾號以案釋法,警示網紅瘦身食品潛在風險,提升群眾對網路食品安全的辨別能力。
案例五
羅某華等人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案
——偽造、買賣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註冊“幽靈外賣”店鋪轉售牟利
簡要案情
2024年至2025年7月,被告人羅某華為謀取非法利益,使用修圖軟體偽造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等證件,透過社交網路平臺釋出廣告以及朋友介紹等方式招攬客戶,以每張50元至300元不等的價格銷售至江西省九江市等全國多個省、市,偽造、銷售國家機關證件共計3961張,非法獲利36萬餘元。2025年3月起,被告人陳某福協助羅某華偽造相關證件共計1170張,非法獲利共計2萬餘元。被告人聶某衛、王某南、楊某歡、張某紅、王某祺、胡某偉等六人為謀取非法利益,自行偽造及從羅某華處購買偽造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20餘張至150餘張不等,並使用上述假證在外賣平臺註冊店鋪後出售給他人經營,以收取費用或經營抽成的方式從中非法獲利0.2萬元至3萬餘元不等,致使不具備合法資質的人員違規經營外賣平臺店鋪,對外製售食品。
訴訟過程
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檢察院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和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分別對被告人羅某華、王某南等八人提起公訴。九江市濂溪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定被告人羅某華、陳某福、聶某衛偽造、買賣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其行為均構成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被告人王某南等五人買賣偽造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其行為均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羅某華、陳某福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情節嚴重,依法應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內量刑。其中,羅某華系主犯,陳某福系從犯,對陳某福依法從輕處罰。王某南具有自首情節,對其依法從輕處罰。陳某福、聶某衛等人還分別具有坦白、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等情節。據此,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羅某華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判處被告人陳某福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判處被告人聶某衛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另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分別判處被告人王某南等五人一年十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宣判後,羅某華、陳某福、楊某歡、張某紅、王某祺、胡某偉提出上訴,江西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幽靈外賣”類犯罪案件。食品外賣行業的蓬勃發展,在給消費者就餐帶來極大便利的同時,也給食品安全監管帶來巨大挑戰。本案被告人羅某華、陳某福等為謀取非法利益,大肆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售往全國多地。被告人王某南等人作為中間商,購買上述虛假證件後在外賣平臺大量註冊店鋪,再轉讓給他人用於食品經營,形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註冊“幽靈外賣”店鋪、從事食品非法經營的違法犯罪鏈條,導致外賣平臺出現大量註冊登記資訊與實際經營者、經營地不符的“幽靈外賣”店鋪。“幽靈外賣”店鋪長期脫離監管,極易滋生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一旦出現食品安全問題,難以及時溯源並有效處置,具有重大食品安全隱患。實踐中,部分外賣平臺經營者未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備案資訊等疏於稽核,個別平臺經營者甚至為了擴大經營、搶佔市場份額有意放任“幽靈外賣”店鋪的註冊和經營。司法機關對被告人羅某華等人以偽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依法從嚴懲治,有利於淨化網路食品市場環境,震懾“幽靈外賣”違法犯罪分子。同時,加強對外賣平臺餐飲店鋪的食品安全監管,需要平臺經營者落實好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對入網食品經營者的經營資質、備案資訊等嚴格稽核把關,守住食品安全防線。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李宇瓊 喬莉莉
責編:李卓敏 駱 斌
編審:龍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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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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