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釋出高質效辦好行政生效裁判監督案件典型案例 江蘇檢察一例入選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高質效辦好行政生效裁判監督案件 典型案例 案例一 北京張某清訴某鎮人民政府 行政賠償抗訴案 【關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行政委託 因果關係 抗訴 【基本案情】 張某清系某村村民,身患肢體殘疾四級,其承包村集體土地用於種植核桃樹、板栗樹等果…

  高質效辦好行政生效裁判監督案件典型案例

  案例一

  北京張某清訴某鎮人民政府

  行政賠償抗訴案

  【關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行政委託 因果關係 抗訴

  【基本案情】

  張某清系某村村民,身患肢體殘疾四級,其承包村集體土地用於種植核桃樹、板栗樹等果樹。在當地實施的35千伏輸變電工程專案中,由某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專案用地的地上物清理工作。鎮政府委託某拆除公司負責具體拆除工作,約定由某拆除公司對已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交付地上物的地段實施拆除,由鎮政府提供拆除地段的準確座標並負責辦理樹木的砍伐證及相關批覆檔案等。張某清的承包地塊在涉案專案用地範圍內,但張某清不同意徵佔其承包地,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2019年10月22日,在張某清不知情的情況下,某拆除公司將其種植的果樹予以砍除。張某清報警,某森林公安派出所處警後告知張某清由鎮政府負責有關事宜,未予立案處理。

  後張某清以鎮政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果樹損失等。某區人民法院認為,張某清未與鎮政府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故涉案地塊不在鎮政府委託拆除範圍之內,且張某清未能證明拆除行為系基於鎮政府委託,故以張某清所提之訴不具有事實根據為由裁定駁回起訴。張某清的上訴請求、再審申請均被以基本相同理由駁回。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來源。張某清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北京市某檢察分院依法審查後,提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抗訴。

  調查核實。張某清受客觀條件影響,舉證能力較為薄弱,為減少殘疾農民張某清訟累,檢察機關赴某村當面聽取其申請監督理由,兩次前往涉案承包地塊進行現場勘查,向某鎮政府及林業站、某拆除公司、某森林公安派出所制發協助調查函,走訪案涉工程供電公司、評估公司等多家單位。經調查查明:鎮政府與某拆除公司簽訂委託拆除合同,約定由鎮政府負責提供拆除地段的準確座標,並由某拆除公司對已簽訂拆遷補償協議並交付地上物的地段實施拆除。在涉案專案實際推進中,鎮政府將地塊四周圍圈紅線用以確定待拆座標,某拆除公司以紅線為標誌物認定地上物的清除範圍並實施清除行為。張某清不同意簽訂徵補協議,但相關單位未及時摘除其承包地塊四周紅線,導致某拆除公司錯誤清除張某清的核桃樹、板栗樹等果樹及樹苗1000餘棵,該損害後果的發生與鎮政府專案推進中的管理疏漏存在因果關係。

  監督意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鎮政府對案涉專案拆除工作負有主導、推進、監督管理等責任,其基於行政履職需要委託某拆除公司從事涉案專案用地地上物清除工作,某拆除公司在拆除範圍內的清除行為應當視為鎮政府的行為。在張某清明確不同意徵佔其承包地且不同意簽訂拆遷補償協議的情況下,某拆除公司砍除其果樹具有過錯;鎮政府未就已明確告知某拆除公司將張某清的承包地排除在拆除範圍外提供充分證據,且經檢察機關調查核實,有新的證據足以證明損害後果與鎮政府的管理疏漏存在因果關係,故鎮政府應對張某清的損失承擔責任。法院以張某清所提訴訟不具有事實根據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北京市人民檢察院遂依法向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監督結果。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指令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再審。北京市某中級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裁定撤銷原一審、二審裁定,指令原一審法院審理。原一審法院於2025年12月作出判決,判決確認鎮政府涉案強制清除行為違法並賠償張某清地上樹木損失共計37萬餘元。該行政判決已生效,案涉行政爭議得以徹底化解。

  【典型意義】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機關委託第三方實施拆除行為因超出拆除範圍造成損害後果的行政賠償訴訟監督案件,應當注重審查損害後果與行政機關的履職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釐清責任歸屬。第三方接受行政機關委託實施拆除行為時,超出拆除範圍且損害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檢察院在認定責任歸屬時,應當準確查明行政機關履職行為與第三方拆除行為、行政相對人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行政機關未能舉證證實第三方超出拆除範圍實施的拆除行為系出於第三方過錯、與行政機關履職無因果關係,並且檢察機關調查證實行政機關存在未及時摘除用以劃定待拆範圍的標誌物等管理疏漏,與第三方超範圍實施拆除行為、行政相對人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應當予以監督,釐清行政機關履職行為、第三方拆除行為的責任分擔,依法保障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

  案例二

  山西某資產租賃公司訴

  某縣自然資源局

  行政賠償抗訴案

  【關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行政協議 違約賠償 抗訴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29日,山西某資產租賃公司與某縣自然資源局簽訂兩份《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分別取得位於某縣的兩塊宗地,面積共計為43315平方米。合同約定在交付土地時宗地達到的土地條件為宗地紅線外“五通(路、水、電、暖、燃氣)”,宗地內“場平(場地平整)”。合同還約定“出讓人未能按期交付土地或者交付的土地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土地條件或單方改變土地使用條件的,受讓人有權要求出讓人按照規定的條件履行義務,並且賠償延誤履行而給受讓人造成的直接損失。”合同簽訂後,某縣自然資源局依約交付土地,但土地場外道路北邊尚未開通,片區水、電、暖氣、燃氣尚未開通,未達到合同約定條件。後某資產租賃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某縣自然資源局不依法履行協議違法並責令繼續履行,法院判決某縣自然資源局繼續依照合同約定的交付土地條件履行職責。2020年12月23日,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確定通水已完成,由縣自然資源局和供電、供氣部門對接,確保電、暖、燃氣在2021年2月28日前全部接通,能滿足某資產租賃公司生產使用的條件。

  2021年6月2日,某資產租賃公司向某縣自然資源局提交行政賠償申請書,請求其賠償因違約導致公司無法正常投產造成的損失。某縣自然資源局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決定,某資產租賃公司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某區人民法院認為,某縣自然資源局實際履行完畢宗地紅線外“五通”義務的時間為2020年12月31日,因違約行為導致某資產租賃公司不能正常生產經營,某縣自然資源局應對其在此期間的直接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判決某縣自然資源局賠償某資產租賃公司直接經濟損失996658元。某資產租賃公司與某縣自然資源局均提出上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某資產租賃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明知案涉宗地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分別辦理了案涉宗地的建設用地批准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並繳納了土地使用稅,雙方主合同義務已經實際履行完畢,土地權屬已實際發生變更。同時透過執行和解方式解決了“宗地紅線外‘五通’,宗地內‘場平’”的問題,某資產租賃公司基於同一事實再次提起賠償訴訟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某資產租賃公司的訴訟請求。某資產租賃公司的再審申請亦被駁回。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來源。某資產租賃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後,提請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調查核實。山西省人民檢察院調閱法院卷宗、對某資產租賃公司進行詢問、與某縣自然資源局開展座談,全面聽取各方意見。經調查查明:一審法院認定某縣自然資源局已實際履行完畢宗地紅線外“五通”義務,而實際情況是,在案件訴訟時宗地紅線外“五通”義務中的燃氣尚未接通,某縣自然資源局、某資產租賃公司在二審庭審中均認可燃氣尚未接通。

  監督意見。山西省人民檢察院認為,《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行政協議,人民法院可以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八條的規定,結合原告訴訟請求,判決被告繼續履行,並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被告無法履行或者繼續履行無實際意義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給原告造成損失的,判決被告予以賠償。原告要求按照約定的違約金條款或者定金條款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某資產租賃公司與某縣自然資源局簽訂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土地交付時間為2014年5月29日,但某縣自然資源局在交付土地時未能達到合同約定的宗地紅線外“五通”條件,且在二審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認可宗地紅線外“五通”義務尚未完全履行到位。某資產租賃公司因某縣自然資源局的違約行為導致其不能正常生產經營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要求行政賠償符合合同約定和相關法律規定。同時本案前訴為行政協議履行之訴,本案訴訟為因行政協議違約而提起的行政賠償之訴,訴訟請求明顯不同,不屬於重複起訴。山西省人民檢察院遂依法向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監督結果。山西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25年12月26日作出再審判決,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即某縣自然資源局賠償某資產租賃公司直接經濟損失996658元。

  【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未能準確區分行政協議履行之訴與賠償之訴,以重複起訴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的,檢察機關應予監督。行政協議履行之訴與賠償之訴,二者訴訟目的、訴訟請求存在本質區別,前者旨在請求判令行政機關繼續依法履行協議約定義務,後者系主張違約損害賠償。人民法院僅以糾紛源於同一行政協議,即認定後訴構成重複起訴並裁定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開展法律監督。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實體權益能夠依法透過訴訟得到救濟。行政協議兼具行政性與契約性,行政機關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給相對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不予賠償,不僅損害相對人合法權益,更破壞政府公信力,消解社會公眾對行政行為的信賴基礎。人民檢察院應當秉持客觀公正立場依法提出監督意見,督促行政機關恪守協議約定,堅持誠實守信,樹立政府重諾守信的法治形象,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

  案例三

  上海某製衣廠訴某鎮人民政府

  行政賠償抗訴案

  【關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妥善保管義務 損失擴大責任 抗訴

  【基本案情】

  2007年8月,某製衣廠投資人李某在與其宅基地房屋相連的自留地上未經規劃審批建造案涉廠房。2008年3月12日,某製衣廠在上述地址註冊成立。2021年4月27日,上海市某鎮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整治辦公室作出《告知書》並於當日送達,認定案涉廠房屬擅自搭建建(構)築物,責令某製衣廠自行整改,逾期未整改將會同相關職能部門依法處置。2021年6月8日,鎮政府組織人員對涉案廠房房頂實施強制拆除。拆除時,廠房內的機器裝置、原料、成品服裝及拆除後的建築材料均留存現場,鎮政府僅用防水布對部分機器裝置予以遮蓋。

  後某製衣廠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鎮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並賠償機器裝置、原料、成品服裝及廠房損失等。某區人民法院確認鎮政府未按法定程式作出並送達強制拆除決定,強制拆除行為違法,但認為:鎮政府拆除前已告知違建性質、整改期限及後果;拆除後已對機器裝置覆蓋防水布;拆除後物品留存在李某宅基地範圍內,某製衣廠對後續日曬雨淋所致的擴大損失應自行承擔。據此,判決駁回某製衣廠的賠償請求。某製衣廠上訴、申請再審,均被以基本相同的理由駁回。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案件來源。某製衣廠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上海市某檢察分院依法審查後,提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抗訴。

  調查核實。檢察機關審閱訴訟卷宗後發現,某製衣廠主張鎮政府僅對部分機器裝置覆蓋防水布,並提交三張從高處拍攝的廠房全貌照片佐證;鎮政府僅提供一張從廠房北側圍牆外向內拍攝的照片,內容僅顯示北側部分機器裝置覆蓋防水布。某製衣廠另主張機器裝置受損系因強制拆除次日降雨所致,鎮政府在庭審中答辯亦承認拆除後惡劣天氣較多,但生效判決未予認定。為此,檢察機關赴該區氣象臺調取拆除當日及後三日天氣情況,查明拆除當日即有降水,次日雨勢加大;又赴現場勘查,確認原廠房佔地長約18米,寬約13米,現場仍留存百餘臺製衣機器裝置及部分腐爛原料。

  監督意見。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第一,鎮政府對強制拆除後的物品負有妥善保管義務,因鎮政府未按法定程式作出並送達強制拆除決定,某製衣廠不知具體拆除時間而無法提前轉移或妥善安置廠房內的裝置。即便拆除後裝置處於行政相對人地域控制範圍內,亦不能免除鎮政府依法負有妥善處置、保管義務。第二,鎮政府應對其已盡到妥善保管義務承擔舉證責任。鎮政府提交的單張側面照片不足以證明已對全部物品覆蓋防水布,結合某製衣廠提交的三張全景照片,後者證明力明顯強於前者,依據證據採信規則,應當認定某鎮政府未盡妥善保管義務,由此造成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第三,某製衣廠對損失擴大存在過錯,應自擔相應份額。鑑於機器裝置使用年限較長,已老化,且位於投資人自留地內,某製衣廠未及時處置,對後續日曬雨淋所致的損失擴大部分亦有責任,可酌情確定賠償金額。上海市人民檢察院遂依法向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監督結果。上海市高階人民法院指令上海市某中級人民法院再審。上海市某中級人民法院於2025年6月4日作出行政賠償判決,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認為:鎮政府對違法拆除行為造成某製衣廠合法權益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其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在露天堆放條件下已採取完備的防護措施。拆除當日即有降水,次日雨勢變大,可能導致部分未遮蓋物品受損,鎮政府應就此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考慮到某製衣廠未及時處理致損失擴大及裝置來源、使用年限等因素,酌情確定鎮政府賠償某製衣廠財產損失2萬元。

  【典型意義】

  人民檢察院辦理因強制拆除引發行政賠償訴訟監督案件,應當結合證據全面審查行政機關是否履行強制拆除中應承擔的附隨義務。行政機關違法強制拆除建築物後,負有妥善處置、保管建築物內物品的義務。因行政機關未依法作出並送達強制拆除決定,致使相對人無法提前轉移或保管財物,嗣後行政機關又未能充分舉證證明已盡妥善處置、保管義務的,應認定其未盡義務,對由此造成的合理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檢察機關辦理案件應秉承客觀公正立場,在查明物品來源、使用年限、折舊程度等事實基礎上,結合生活經驗、邏輯推理與在案證據,對相對人因明顯過失致損失擴大部分,依法認定其自擔相應份額,酌情確定賠償金額,實現行政賠償責任的合理分擔與公正裁量。

  案例四

  江蘇朱某某訴

  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退休工齡核定及行政複議抗訴案

  【關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工齡核定 新的證據 抗訴

  【基本案情】

  1987年12月,朱某某經某區勞動局審批,以僑屬身份被招用為某酒店農村勞動合同制工人。2021年12月,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某市人社局)根據其作出的《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向朱某某核發《職工退休養老證》,載明朱某某參加工作時間為1992年1月。朱某某不服,申請某市人社局重新核定其工齡。2022年1月,某市人社局作出《關於朱某某申請重新核算工齡的答覆》,認為朱某某在1987年12月至1991年12月期間無繳費記錄,無法作出將該段工作年限計算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行政確認。2022年1月,朱某某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複議決定予以維持。

  朱某某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上述答覆及複議決定,判決某市人社局重新核算其退休工齡。某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朱某某現有檔案材料,其在1992年1月以前無養老保險參保繳費記錄,某市人社局的工齡核定並無不當,遂判決駁回朱某某的訴訟請求。朱某某提起上訴、申請再審,均被駁回。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來源。朱某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後,提請江蘇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調查核實。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在全面審查案件卷宗材料的基礎上,當面聽取朱某某和某市人社局的意見,詢問相關證人,到某區檔案館及某區商務局調閱某酒店的檔案材料,赴某市退休職工管理服務中心查閱某酒店職工退休檔案,走訪省市兩級僑聯,並舉行公開聽證。查明:1. 某區人民政府辦公室於1987年10月20日印發《關於某酒店安排十二名華僑眷屬工作的會議紀要》(以下簡稱《會議紀要》),明確了招收錄用的華僑眷屬職工參加社會保險;2. 某區商務局檔案室存有某酒店編號從1至310的江蘇省(合同制)職工社會保險卡,該批社會保險卡雖存在缺少社保經辦機構印章等瑕疵,但包含了職工姓名、工資水平、單位和個人的月繳納標準、繳納金額等主要內容,且總體上按照錄用時間以及養老保險繳納順序進行排序,其中編號為227的卡片系朱某某的社會保險卡;3. 某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出具情況說明,明確職工社會保險卡應由用人單位保管並存放於職工檔案中,但檢察機關在調閱某酒店職工退休檔案時均未發現檔案中存有社會保險卡;4. 某市社保中心提供的某酒店《企業離退休職工勞動保險統籌基金結算表》顯示,該酒店1987年至1991年已為職工繳納勞動保險,但未查詢到與此對應的實際繳費人員名單;5. 與朱某某同時期在某酒店工作的梁某某,在接受檢察機關詢問時陳述,其沒有1992年之前的社會保險卡,2023年退休時人社部門也未讓其提交社會保險卡,即認定了其1987年6月至1992年1月的退休工齡。

  監督意見。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審查後認為,《會議紀要》、某酒店編號從1至310的職工社會保險卡、職工退休檔案及梁某某詢問筆錄系新發現和取得的證據,能夠證明朱某某符合參保條件,且某酒店已在1992年之前為其實際繳納勞動保險,人社部門應當履行稽核職能,重新作出稽核意見,上述新證據足以推翻生效行政判決。江蘇省人民檢察院遂依法向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監督結果。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裁定提審本案。再審期間,法檢兩院聯合對案情進行梳理研判,共同開展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2025年6月26日,某市人社局綜合在案證據,重新審批認定朱某某1992年之前的四年工齡並補發養老金差額,本案爭議得以實質性化解。2025年6月27日,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再審程式。

  社會治理。針對辦案中發現的某酒店職工社會保險卡未存入職工檔案影響職工退休待遇等問題,某市人民檢察院於2025年9月18日向某市人社局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加強調查核實,保障職工退休工齡核定結果的準確性與公正性。某市人社局採納檢察機關建議並積極履職。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養老保險領域行政訴訟監督案件,要用足用好調查核實權,破解社保領域監督難題,以法治力量守護群眾養老錢。因年代久遠、企業內部管理不規範等客觀原因,導致職工檔案記載不全,行政機關未能將相應工作年限計算為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對工齡核定予以維持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充分發揮一體化辦案優勢,綜合運用調查核實措施,全面收集、調取證實職工符合參保條件以及實際繳納社會保險等有關證據,發現新的證據足以推翻生效裁判,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監督,並將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貫穿於檢察監督全過程,努力實現更高的辦案效率和更佳的辦案效果。檢察機關在辦案中發現社會治理問題的,可以制發檢察建議督促行政機關履職盡責,做好案件“後半篇文章”,實現訴訟監督、民生保障、社會治理多元價值。

  案例五

  浙江某冷藏公司訴某鎮人民政府

  行政賠償抗訴案

  【關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信賴利益 證據審查 抗訴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某冷藏公司與某村村委會簽訂新建廠房佔地協議。後該企業分別向縣土地開發管理中心繳納土地整理指標成本回收款214000元,向該村村委會支付徵地補償費40萬元。該縣規劃主管部門根據企業的專案建設申請,核發了《建設專案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企業亦同步進行開工建設。但因政策變化影響,該企業始終未能取得最終用地審批以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2006年9月,當地原國土資源部門對企業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退還非法佔用土地1030.11㎡,沒收該地塊上已建建築物、構築物,並處罰款。該企業未申請行政複議和提起行政訴訟,而是在繳納罰款後,繼續在已被沒收的建築基礎上擴建施工,最終建成約4000㎡冷藏廠房及附屬用房。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某鎮人民政府對涉案廠房和裝置實施強制拆除,僅保留氨機房、變壓器房。

  2018年9月12日,某冷藏公司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一審法院受案後,曾委託評估機構出具資產評估報告,認定被拆除廠房價值4063215元,裝置價值925967元,兩項合計4989182元。但一審法院最終以案涉建築屬於違法建築為由,判決駁回某冷藏公司賠償請求。某冷藏公司提起上訴,二審予以維持。某冷藏公司申請再審,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審認為,企業取得部分規劃許可,對行政機關存在合理信賴,應當保護其在受到行政處罰之前,因信賴利益產生的投入損失,據此撤銷原一、二審判決,責令某鎮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賠償。

  後某鎮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賠償決定,退還某冷藏公司土地整理指標成本回收款214000元、賠償裝置損失80000元。

  某冷藏公司不服該賠償決定,再次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此次訴訟中,一審法院未以前次訴訟中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為依據,而是以企業報送稅務機關財務報表中全部固定資產賬面剩餘價值(廠房、機器裝置等多項資產合併計算的會計折舊後賬面金額)為依據,酌情認定基於信賴利益產生的廠房損失為170000元,裝置損失80000元,合計判決賠償250000元,對某冷藏公司主張的利息損失未予支援。某冷藏公司不服,先後提出上訴和再審申請,均被駁回。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來源。某冷藏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某市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提請浙江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調查核實。檢察機關開展多方面調查核實工作:調取企業稅務申報材料,區分企業財務報表與企業所得稅申報表記載的資料,查明企業報送稅務部門的財務報表上記載的資產金額,是廠房、機器裝置等多項資產合併計算的折舊後賬面餘額,無法真實反映廠房實際建設投入;核查案涉資產評估報告,確認評估機構、評估人員均具備法定資質,完成現場勘查、資料核驗等法定流程,屬於合法有效的司法鑑定意見,原審法院未予採用,缺乏正當理由;另梳理全案時間線確認事實:自 2018 年廠房被強制拆除後,案涉賠償款項長期沒有實際支付,客觀上存在賠償款遲延給付的情況。

  監督意見。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一是原審判決將企業納稅材料作為損失計算依據,致事實認定錯誤。本案中,企業是基於政府已出具了專案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對專案能夠順利完成建設審批產生的合理期待,具有信賴利益。對該信賴利益的保護範圍為相關行政處罰作出之前,企業實際發生的建設投入。在已有相關資產評估報告能夠客觀反映企業真實投入,企業納稅申報賬面資產數值不能體現廠房真實價值的情況下,原審生效裁判將企業納稅材料作為損失計算依據明顯不當,致事實認定錯誤。二是原審判決未支援賠償款利息損失,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根據《國家賠償法》以及行政賠償相關司法解釋,財產遭到滅失、無法恢復原狀的,賠償金對應的利息屬於法律規定的直接損失。行政機關長期不兌付賠償款、佔用當事人資金,對應的利息理應納入賠償範圍。據此,浙江省人民檢察院向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監督結果。2026年6月30日,浙江省高階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作出判決,認為重置成本法評估報告相比稅務財務報表,在還原企業實際投入方面更具科學性;同時兼顧該企業沒有辦齊全部審批手續就開工建設的自身過錯,結合損失形成的各方原因大小,對評估測算基數予以酌減,認定廠房損失72.1萬元,維持原審對裝置損失8萬元的認定。最終撤銷原一、二審行政賠償判決,判令某鎮人民政府於二十個工作日內向該企業支付賠償金合計80.1萬元,並計付自強制拆除之日起至賠償款實際付清之日止的利息,駁回某冷藏公司其餘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涉企行政賠償監督案件,應當準確把握因政策原因形成無證建築的信賴利益保護邊界,保護市場主體合法投資權益,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針對已經取得部分規劃審批手續,但因政策原因未能辦完用地、建設全部審批手續的建築物,不能簡單等同於完全沒有審批手續的違法建築,全盤否定財產權益。檢察機關應當透過調查核實釐清事實,推動法院糾正證據裁判偏差,精準甄別行政相對人的合理信賴利益,劃分權益保護邊界。既不按照完全合法房屋標準全額賠償,也不單純以違建為由剝奪企業財產救濟途徑,督促行政、司法機關恪守政府守信踐諾原則,穩定市場投資預期。

  案例六

  山東郇某某訴某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股權質押登記再審檢察建議案

  【關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行政機關職權變更 股權質押登記 再審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郇某某系某機械公司股東。據某縣行政審批服務局(以下簡稱某縣審批局)股權出質情況記載,2014年至2015年,郇某某多次將其持有的某機械公司股權出質給質權人某擔保公司,被擔保債權數額均為500萬元,最後一次為2015年6月19日,質押結束日期為2016年4月16日,股權出質狀態為有效。

  因經營不善,2020年7月,某機械公司進入重整程式,其間,郇某某發現其名下股權仍處於質押狀態。郇某某主張多次質押實為借新還舊,債務已還清,因疏忽未及時申請登出。其向某縣審批局申請登出,因股權質押登記相關材料缺失未獲准許,遂於2021年2月起訴至某縣人民法院,訴請確認某縣審批局對其名下某機械公司股權出質登記行為違法,並滌除該股權出質登記。某縣人民法院認為,股權出質登記這一行政行為由某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某縣市場監管局)作出,發生在某縣審批局成立之前,根據“誰行為、誰被告;行為者、能處分”的職權法定基本原則,某縣審批局不是適格被告,同時,某縣審批局成立後承擔公司股權出質登記和滌除職責,但是滌除股權出質登記與確認股權出質登記違法,涉及兩個不同的行政機關主體,不宜一併處理,遂駁回起訴。郇某某未上訴,一審裁定生效。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來源。2026年4月,某市人民檢察院在全市部署開展行政案件不予立案、駁回起訴專項監督活動,某縣人民檢察院發現本案線索並依職權予以受理。

  調查核實。檢察機關圍繞如何確定適格被告、主債權履行情況、案涉企業經營狀況等核心問題開展調查核實工作。一是調閱本案卷宗及股權出質登記檔案材料。查明,2019年3月,公司股權出質登記等相關職能由某縣市場監管局劃轉至某縣審批局,案涉股權出質登記仍處於有效狀態,但行政機關未能提供案涉股權出質登記原始檔案材料。二是實地檢視某機械公司經營、重整情況。查明,該公司是魯南蘇北地區最大的消失模鑄件生產基地,年納稅額500餘萬元,現有員工約60人,多為周邊村民。自2016年起,公司經營出現困難,法定代表人、股東歷經多次變更,因案涉股權質押登記未登出,公司重整受阻。三是跨區域聯動核查債權存續情況。因某擔保公司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某縣檢察院向市檢察院彙報,由市檢察院成立跨行政區域辦案組赴某擔保公司所在地開展核查。透過調閱民事訴訟卷宗、某機械公司重整計劃債權受償明細、詢問擔保公司負責人等方式,查明:一方面,郇某某與曾某、陳某等7人簽訂借款合同,金額共計500萬元,某擔保公司為擔保人,郇某某、某機械公司又與某擔保公司簽訂反擔保合同,後某擔保公司代為清償所有款項。2020年5月,某擔保公司將郇某某、某機械公司等訴至當地人民法院,請求償還代償款500萬元及利息,後在法院主持下達成調解,2020年10月執行終結。另一方面,某擔保公司亦認可案涉500萬元款項已還清。某機械公司重整計劃中該擔保公司未申報債權。

  監督意見。某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第六款規定,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本案中,公司股權出質登記等職能於2019年已由某縣市場監管局劃轉至某縣審批局,某縣審批局系本案適格被告,某縣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錯誤導致案件未進入實體審理,剝奪了當事人的訴權。案涉股權出質登記距今已逾十年,行政機關未能提供原始登記材料,從調查核實情況看,主債權已消滅,案涉股權出質登記無繼續存續的事實基礎,某機械公司因股權質押登記重整受阻,本案確有監督必要。2026年5月26日,某縣人民檢察院向某縣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監督結果。2026年6月29日,某縣人民法院裁定再審。再審期間,檢察機關與縣法院、縣審批局、縣市場監管局,圍繞案涉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路徑、企業重整司法保障等核心事項進行會商研討。經綜合研判認為,鑑於主債權已消滅,透過行政程式直接登出質押登記,使企業及時引入投資人,恢復生產經營是以最小司法成本實現最大治理效能的最佳路徑。7月31日,某縣人民法院召開庭前會議,郇某某與某擔保公司當場提交股權出質登記登出材料,某縣審批局依規辦結登出手續,郇某某主動向法院申請撤訴,某縣人民法院於同年8月3日裁定準許其撤回起訴,並撤銷原審裁定。某縣人民檢察院持續跟進某機械公司重整後續進展,目前,重整投資人已支付部分償債資金,正與其他戰略合作方積極磋商籌措剩餘資金,重整工作有序開展。

  【典型意義】

  人民檢察院辦理涉股權質押登記行政生效裁判監督案件時,應當注重審查作為質押登記基礎的主債權狀況,查清登記是否確應登出,以當事人實質訴求為立足點,破解訴訟程式空轉問題。股權出質登出登記一般應當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提出,但在質權人因經辦人員離職、材料滅失等客觀原因無法配合完成登出登記程式時,當事人透過行政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滌除登記的,人民檢察院應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查明主債權是否消滅,準確認定質押登記存續的事實依據及合法性基礎,切實回應當事人實質訴求。因行政機關職權變更,人民法院以“誰行為、誰被告”為由否定職權承繼機關被告資格裁定駁回起訴的,檢察機關應當注重程式糾錯與當事人實體權益保障的同步推進,將程式糾錯、實體解紛與涉企權益保護有機貫通,助力困境企業重整再生,以法治力量服務最佳化營商環境。

  案例七

  河南武某強、李某訴某縣自然資源局

  撤銷房屋登記抗訴案

  【關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依職權監督 房屋登記 國家稅收利益保護 抗訴

  【基本案情】

  1999年12月,田某夫妻辦理了某縣一處自建房產的初始登記,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010年1月,田某夫妻將該房屋出售給武某強、李某夫妻,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交付房屋。在原房屋所有權證未登出的情況下,武某強夫妻於2013年5月又透過初始登記向某縣自然資源局申請辦理了案涉房屋的所有權證。

  2020年10月19日,武某強、李某起訴至某縣法院,請求撤銷某縣自然資源局為田某夫妻頒發的原房屋所有權證書。某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援其訴訟請求。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亦未申請再審。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來源。某縣人民檢察院在專項活動中,發現本案當事人故意混淆初始登記和轉移登記,偷逃契稅,損害國家稅收利益,依職權受理本案。2025年9月23日,某縣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後,提請某市人民檢察院抗訴。

  調查核實。市縣兩級院依託一體化辦案機制,分工協作。縣檢察院立足屬地優勢,走訪詢問當事人,調取不動產登記檔案及相關卷宗,市檢察院統籌取證方向,統一證據審查標準。經調查查明:一是武某強夫妻購房時明知案涉房屋登記在田某夫妻名下,雙方已實際履行房屋買賣合同,但未依法辦理轉移登記;二是經比對兩套房屋登記檔案,1999年田某夫妻申請初始登記材料齊全,2013年武某夫妻重複辦理初始登記,缺少土地權屬來源、實地勘驗記錄等核心申請材料;三是對接稅務部門核查稅費繳納記錄,武某夫妻以房屋初始登記替代轉移登記,逃避繳納房屋交易契稅;四是原審法院未對起訴期限問題進行審查,未通知房屋原權利人參加訴訟。

  監督意見。檢察機關審查認為,一是生效裁判適用法律錯誤,混淆不動產初始登記與轉移登記。初始登記系對新建房屋首次確權,轉移登記系基於買賣等法律行為發生的權屬變動,二者性質不同,互不替代,法院以後續違法登記否定在先初始登記效力,缺少法律依據,且武某強夫婦提起訴訟已超出法定起訴期限;二是審判程式違法,田某夫妻作為案涉房屋原始登記權利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屬於法定必要共同訴訟第三人,法院未通知其參加訴訟,剝奪當事人舉證、辯論等訴訟權利;三是裁判結果損害國家利益,致使當事人透過違法登記逃避法定納稅義務,破壞不動產登記管理秩序。某市人民檢察院遂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監督結果。2025年11月26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納檢察機關抗訴意見,撤銷原審判決,駁回了武某強、李某的起訴。原初始登記權利證書效力得以恢復。

  推進治理。某縣人民檢察院針對辦案中發現的執法、司法問題同步開展監督。某縣人民檢察院於2025年10月將原審法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問題線索2件2人移送縣紀委監委,某縣紀委監委於2026年4月分別給予原審法官、行政機關工作人員2人警告處分。某縣人民檢察院於2026年1月向縣自然資源局制發檢察建議,縣自然資源局採納檢察機關建議,於2026年5月依法撤銷武某強夫妻名下的違法房屋所有權證,並排查不動產登記161件,糾正錯誤登記2件,不動產登記秩序得到有效規範。

  【典型意義】

  混淆不動產初始登記與轉移登記,利用不動產登記稽核漏洞重複辦理初始登記,繼而提起行政訴訟撤銷他人合法產權登記,逃避房屋交易契稅繳納義務,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監督。依法主動履行納稅義務,是不動產交易主體應當遵守的法定責任,遏制偷逃契稅行為,是守護國家財稅利益、維護市場公平交易秩序的重要內容。檢察機關依職權監督辦理損害國家利益的案件,依託市縣一體化辦案機制,上下聯動、全面審查,以抗訴糾正錯誤裁判,同時制發檢察建議,堵塞不動產登記稽核監管漏洞,移送違紀線索,推動相關人員追責問責,實現個案糾錯、人員問責、行業治理同步推進,促進規範不動產登記管理秩序,有力守護國家稅收利益。

  案例八

  湖北某酒業公司訴

  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

  行政處罰再審檢察建議案

  【關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依職權監督 違法佔用耕地 再審檢察建議

  【基本案情】

  某酒業公司未經審批同意於2022年3月至4月期間擅自非法佔用2168.93平方米(其中耕地1928.77平方米,林地240.16平方米,全部位於限制建設區)土地硬化場地,平均厚度15釐米,主要用於曬玉米等釀酒原料,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農用地用途,構成非法佔用土地。2022年9月5日,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向某酒業公司發出《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2022年12月12日,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某酒業公司涉嫌違法線索移送某區綜合執法局辦理。2023年1月6日,某街道黨群服務中心出具《證明》,載明:“某村李某某(酒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於2022年6月使用集體土地硬化地面作為糧食晾曬場,屬於改變土地用途,李某某現對該地塊進行了整改,並實施了覆土措施恢復了耕種,衛片違法圖斑已整改到位,可以銷號。”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認為某酒業公司違反了《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但積極配合調查,按照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的整改方案進行整改,並經驗收合格,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遂於2023年3月29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某酒業公司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拆除構築物,按最低處罰幅度罰款216893元(2168.93平方米×100元/平方米=216893元)。

  2023年10月26日,某酒業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某區人民法院認為,某酒業公司在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已經及時作出整改,而某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仍責令某酒業公司退還非法佔地、拆除新建構築物,恢復土地原狀已經無實際必要。判決撤銷責令退還土地和拆除構築物的行政處罰,變更罰款金額216893元為32533.95元(2168.93平方米×15元/平方米=32533.95元)。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來源。某市人民檢察院收到紀檢部門移送的非法佔地並虛假整改的線索,發現本案有可能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決定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式,並運用一體化履職機制,交辦至某區人民檢察院。

  調查核實。檢察機關經調取行政處罰及審判卷宗、調閱“三定”方案以及《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等材料、聯合相關單位實地查勘,查明:1.某酒業公司未依法進行整改。該公司硬化路面的行為改變了土地的原有結構,使土地失去了原本的耕種或其他合法使用功能。硬化路面上建設有兩層構築物,調查過程中尚未拆除。某酒業公司在硬化的水泥地面上覆蓋了約35釐米的泥土,沒有去硬化層,無法使土地恢復到能夠支援原有土地用途的狀態,違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拆除在非法佔用的2168.9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構築物,恢復土地原狀”的明確要求,無法有效保護耕地資源。2.本案某酒業公司的整改未經有權驗收的機關進行驗收。本案庭審卷宗及行政處罰卷宗僅有某街道黨群服務中心出具的《證明》,沒有由某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組織驗收的相關材料,不符合《土地復墾條例》第二十八條“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林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的規定,不能證明已經驗收合格。

  監督意見。某區人民檢察院認為,某酒業公司僅在硬化的水泥地面上覆蓋了約35釐米的泥土,屬於整改不到位。法院在沒有有效證據證明某酒業公司已實際改正違法行為,且沒有實地查勘的情況下,認定“在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前,某酒業公司已經及時作出整改”,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並以此撤銷行政處罰,降低罰款金額,侵害了國家土地管理制度和生態環境公共利益。某區人民檢察院遂向某區人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監督結果。2026年1月30日,某區人民法院作出再審行政判決,認定原審判決採信證據存在偏差導致認定事實、法律適用錯誤,依法予以撤銷,駁回某酒業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土地執法領域涉及“虛假整改”的行政生效裁判案件,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應當依職權監督,護航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對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情形依職權監督,是行政檢察深度融入國家治理、守護公共福祉底線的重要路徑。法院以“土地違法行為已整改到位”為由撤銷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檢察機關充分運用調查核實權,全面、充分收集證據,切實查清違法行為人存在虛假整改的情況,認為法院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且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主動履職,依職權啟動監督,制發再審檢察建議予以糾正,促進土地違法行為及時整改到位,彰顯檢察機關在捍衛耕地紅線、護航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中的決心與擔當,讓“嚴守耕地保護紅線”從政策要求,切實落地為司法監督的剛性守護。

  案例九

  四川某公司訴

  某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第三人李某工傷保險待遇

  行政給付抗訴案

  【關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無過錯補償 規範性檔案審查 跟進監督

  【基本案情】

  李某於2007年起在某公司從事礦山放炮工作。工作期間,某公司按時足額為李某繳納工傷保險費。2013年至2017年期間,組織李某進行健康體檢發現其肺部病變逐漸加重,醫院建議李某不宜從事遊離二氧化矽粉塵作業崗位。某公司未完全履行體檢備案、調整崗位等職業病防治職責。2018年3月5日,李某經某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為“職業性水泥塵肺二期”。2018年5月7日,李某被認定為工傷。同年9月17日,某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對李某勞動能力鑑定為:四級傷殘,無生活自理障礙。2018年11月16日,某公司向某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以下簡稱某縣社保局)申請李某工傷待遇,某縣社保局作出《告知書》,認為李某從2013年起就已診斷為不適宜從事粉塵作業,某公司未按照《某市人民政府批轉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關於某市工傷保險市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簡稱《實施方案》)和《某市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規定,李某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某公司承擔,以不符合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範疇為由,不支付李某的工傷保險待遇。

  2019年2月13日,某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撤銷某縣社保局作出的《告知書》,判決該局依法履行支付李某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職責,李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某縣人民法院認為,某公司對於李某患職業病這一事實形成具有重大過失,以某公司違反《實施方案》和《實施辦法》的規定為由,判決駁回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某公司的行為本質是放任李某罹患職業病,使得李某工傷的發生成為必然。某市人民政府作為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規範性檔案加以規範,不違反上位法的規定,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公司、李某申請再審,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來源。某公司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後,提請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監督意見。檢察機關查明,《告知書》引用的《實施方案》第八條與《實施辦法》第二十條內容基本相同。《實施方案》於2018年2月12日廢止。同時查明,2021年6月,某縣衛健委對某公司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不健全等違法行為作出了警告處罰。審查過程中,省檢察院指導某市人民檢察院向某市人大常委會提交報告,認為某縣社保局作出行政行為依據的《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突破了上位法的相關規定,建議對其進行合法性審查。2021年4月2日,該市政府對該實施辦法予以廢止。四川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李某所患職業病已被認定為工傷,其應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根據相關規定,李某的工傷保險待遇依法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實施辦法》第二十條不能作為某公司承擔李某工傷保險待遇支付責任的依據,遂向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判決結果。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於2021年9月28日作出再審行政判決,認為某縣社保局根據《實施辦法》作出的由某公司承擔李某工傷保險待遇的核定,未超出某公司應承擔的用人單位對職工職業病管理責任範圍,符合工傷保險制度分散用人單位用工風險以及預防工傷發生的立法本意,並未擴充套件某公司作為用人單位應承擔的職工職業病防治及避免、減少職業病危害的責任,更有利於預防因用人單位怠於履行法律責任導致勞動者身體健康遭受損害的情形發生,判決維持原審判決。

  跟進監督。四川省人民檢察院認為再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根據《人民檢察院行政訴訟監督規則》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向最高人民檢察院提請抗訴。最高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某縣社保局作出的《告知書》引用已被廢止的《實施方案》及缺乏上位法依據的《實施辦法》作為某公司承擔李某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不具有合法性。四川省高階人民法院再審行政判決對《告知書》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未予審查,判決維持原二審判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最高人民檢察院遂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監督結果。2026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採納抗訴意見,作出判決,認為某公司已依法為李某繳納了工傷保險費,李某已被依法認定為工傷,其依法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某縣社保局作出的《告知書》將已被廢止的《實施方案》和缺乏上位法依據的《實施辦法》作為某公司承擔李某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不具有合法性。判決撤銷一審、二審、再審判決,撤銷某縣社保局作出的告知書;責令某縣社保局履行核定並支付李某工傷保險待遇的法定職責。2026年6月,某縣社保局根據判決要求,核定並支付李某工傷保險待遇。某公司給予李某補償金28萬元。

  【典型意義】

  人民檢察院辦理行政訴訟監督案件,對於地方政府規範性檔案在法律法規之外增設公民、法人義務或減損其合法權益,生效裁判適用法律錯誤,不當限制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權利的,應當依法提出監督意見。行政規範性檔案不得增加法律、法規規定之外的行政權力事項或者減少法定職責,不得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用人單位依法參保,職工所受傷害、患職業病依法被認定為工傷的,有權獲得工傷保險基金依法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違反職業病防治義務相關規定,其應承擔相應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責任。地方規範性檔案違反上位法規定,不當減損工傷職工依法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待遇的權利,不能作為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生效裁判據此認定行政行為合法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提出監督意見。檢察機關對違反上位法的規範性檔案,依法向有權機關提出處理建議,有助於促進規範性檔案制定的合法性,保障法制統一。

  案例十

  雲南某縣城市管理局訴

  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楊某工傷保險資格認定抗訴案

  【關鍵詞】

  行政生效裁判監督 工作時間 工作崗位 抗訴

  【基本案情】

  勞動者楊某善系某縣城市管理局聘用門衛,雙方在2017年12月21日簽訂《門衛用工合同協議書》。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8月19日楊某善因病住院,確診右肺鱗癌、骨繼發惡性腫瘤等疾病。楊某善出院後繼續回到某縣城市管理局上班。2019年9月10日1:30左右,楊某善在值班室內的休息間突發疾病咯血半小時,經搶救無效於當日2:35死亡。《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記載死亡原因為呼吸心跳停止(窒息?)、肺癌。2019年10月23日,楊某善的女兒楊某向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19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楊某善的女兒楊某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某區人民法院判決撤銷該《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市人社局重新啟動工傷認定程式,並於2021年6月11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楊某善死亡視同工傷。

  某縣城市管理局不服該工傷認定,提起行政訴訟,楊某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某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某縣城市管理局的訴訟請求。某縣城市管理局提出上訴。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楊某善死亡時處於休息時段,不應認定為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案涉《認定工傷決定書》。楊某申請再審被駁回。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案件來源。楊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某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審查後,提請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

  調查核實。檢察機關透過調閱案卷,走訪用人單位,檢視現場,詢問申請人、證人,調取楊某善租房合同、用電繳費記錄等材料,查明:1.某縣城市管理局在楊某善病發日前後,存在夜間執法車輛進出單位大門的情況,該門衛崗位夜間會出現需要楊某善值班待命、提供開門等勞動服務的客觀情形。2.楊某善在與某縣城市管理局簽訂《門衛用工合同協議書》之前在該縣某小區租有住房,後根據門衛的工作需要搬至值班室內的休息間住宿休息。

  監督意見。雲南省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根據案涉用工協議約定,楊某善從事的門衛工作具有特殊性,需要全年365天,每天24小時不定時提供勞動服務。某縣城市管理局除楊某善外沒有聘請其他門衛,用工協議約定365天在崗,應該視為楊某善沒有固定的上下班時間,且某縣城市管理局存在夜間執法出車需求,夜間需要值班待命及提供勞動服務的情況,楊某善在值班過程中休息及待命屬於工作時間的合理延伸;某縣城市管理局值班室內的休息間並非是用人單位為楊某善提供的專門生活區域,是為便於楊某善提供勞動服務,是勞動者在工作區域內正常生存生理需求的特定休息場所,楊某善發病的值班室內休息間應視為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本案中,楊某善從開始咳痰、吐血到搶救無效死亡時間不足兩小時,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視同工傷的情形。雲南省人民檢察院遂向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監督結果。2026年7月9日,雲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審理後採納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再審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檢察機關辦理工傷認定類案件,應當圍繞工傷認定的核心要素,堅持實質性審查原則,依法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工傷認定中“三工”原則是司法認定的焦點和難點,要從“勞動”本質出發,透過充分調查核實,結合勞動者崗位性質和實際履職狀態,綜合判斷影響工傷認定的關鍵爭議,合理認定全年全日值守門衛的“工作時間”“工作崗位”,透過檢察監督糾正對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不當限制,有力保障普通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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