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釋出《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選編(十六)》暨提級管轄典型案例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完善案件提級管轄制度是加強審判監督指導、促進法律適用統一、做實嚴格公正司法的重要抓手,也是《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以及《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為持續發揮提級管轄典型案例的示範…

完善案件提級管轄制度是加強審判監督指導、促進法律適用統一、做實嚴格公正司法的重要抓手,也是《中共中央關於加強新時代審判工作的意見》以及《人民法院第六個五年改革綱要(2024—2028年)》部署的重點改革任務。為持續發揮提級管轄典型案例的示範引領作用,提升各級人民法院適用提級管轄制度的規範性、精準性,最高人民法院於2023年制發《關於加強和規範案件提級管轄和再審提審工作的指導意見》,並於2024年、2025年先後釋出兩批提級管轄典型案例,推動實現了“提級一件、指導一片”的效果。


為進一步釋放提級管轄在明確案件裁判規則、促進法律適用統一、推動矛盾糾紛公正高效化解、護航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等方面的制度效能,最高人民法院選取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級審理的四件案例,編寫形成《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選編(十六)》。這些案例中,有的作為標杆性案件統一了轄區內多發、易發型別化案件的法律適用標準,有的支援、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有的有效維護了重大社會公共利益、有力支撐和服務了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根據相關制度規範要求,下級人民法院對於本院受理的一審案件,認為屬於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新型別且案情疑難複雜、有助於形成示範性裁判、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同類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適用分歧等情形,不宜由本院審理的,應當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上級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提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將繼續指導各級人民法院積極、規範適用提級管轄制度,將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涉及重大利益、可能受到干預的案件交由較高層級人民法院審理,進一步發揮提級管轄制度的示範引領和價值導向功能,助推完善司法公正實現和評價機制,提升司法裁判的公正性、穩定性、權威性,實現司法裁判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選編(十六)

暨提級管轄典型案例


目  錄


【案例209】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提級管轄+示範審理”,實現民營上市企業產業拯救


【案例210】

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某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與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案——透過提級管轄明確相關領域平臺侵權責任承擔規則


【案例211】

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某畜牧養殖公司等非法佔用農用地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提級管轄+集中管轄”,依法維護永久基本農田安全


【案例212】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新疆某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訴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某局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案——透過提級管轄明確行政複議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改革案例第209號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

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

——“提級管轄+示範審理”,實現民營上市企業產業拯救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科技公司)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省級建築業龍頭骨幹企業,是獨立上市的民營照明工程公司。2020年至2023年期間,某科技公司連續虧損,涉及100餘件訴訟、執行案件,涉及金額累計超9億元,銀行賬戶被司法凍結,出現嚴重流動性危機。2024年4月,該科技公司被深圳證券交易所實施風險警示,面臨退市。2024年5月,債權人以該科技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但具有重整價值為由,向法院申請預重整。


【提級管轄情況】


該案最初由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該院認為,從案件影響看,該科技公司是照明工程行業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工程專案分散在全國各地,投資者人數眾多,市場關注度極高,其破產重整關乎廣大中小股民合法權益;從法律適用看,實踐中對於上市公司重整價值判斷標準、上市公司重整法律規則的理解和適用等仍待統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據此報請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提級管轄。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符合提級管轄相關規定,決定依報請提級管轄,並由院長擔任審判長審理此案。


【裁判結果】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該科技公司雖面臨困境,但產品符合市場需求,在行業中有較高知名度和突出技術優勢,公司經營範圍符合產業政策,主要經營團隊保留完整,具有較高重整價值。針對公司主營業務連年下滑等現實經營困境,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結合國家產業政策,加強對重整計劃中“企業經營方案”的指導和把關,指導企業將主要經營方向從原先的照明工程向高階照明產品製造、數字化照明轉型,引入新能源行業產業投資人,實現產業拯救。最終,某科技公司重整計劃獲得債權人會議高票透過,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終止重整程式。重整計劃執行階段,該公司成功引入投資12億元,260餘家供應商債權及兩百餘名職工工資共6億餘元實現100%清償。


【典型意義】


推動破產重整從“短期解困”向“長效治理”轉變,是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打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本案是破產審判領域“提級管轄+示範審理”的典型案件。一是有效發揮上級人民法院整合資源、統籌協調的有力優勢。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多次與公司經營團隊、產業投資人就企業經營方案及發展規劃座談,聽取當地政府主管部門建議,確立透過重整實現“產業賦能+資本加持+品牌效益”的總體發展思路,為類似案件審理提供有益參考。二是進一步明晰上市公司重整相關法律適用,將破產保護、企業挽救和破產預防理念貫穿到審判執行工作全過程。將符合產業政策、符合市場需求、具有突出技術優勢作為判斷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價值的核心標準,實現上市公司重整由“財務拯救”向“產業拯救”轉變。三是透過提級審理,進一步發揮院庭長辦案“頭雁效應”。本案由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院長擔任審判長,既是提級管轄的典型案例,也是院庭長帶頭辦案的生動實踐,充分體現院庭長辦難案、樹標杆、強監督、提質效的重要價值。本案以公正司法助力陷入困境的上市公司重獲新生,為充分發揮破產重整制度功能、最佳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了實踐範本。


改革案例第210號


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

某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與北京某乙

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案

——透過提級管轄明確相關領域平臺侵權責任承擔規則


【基本案情】


案涉作品是國產3D玄幻動畫,位居動漫熱搜榜前列,具有較高知名度。深圳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深圳公司)享有案涉作品獨佔資訊網路傳播權,並將案涉作品非獨佔資訊網路傳播權及維權權利授予某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甲科技公司)、海南某天娛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天娛樂公司)。北京某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某乙公司)運營的某平臺(包括App、網頁等)存在大量侵害案涉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的侵權影片。案涉作品開播前,某甲科技公司、某天娛樂公司等向某平臺傳送預警函。作品開播後,多次發出侵權通知函要求其下線、刪除侵權影片。某平臺對部分影片履行了“通知—刪除”義務,但在其有技術能力透過稽核機制識別侵權影片的前提下,並未採取過濾、攔截等技術措施有效遏制侵權影片傳播。深圳公司、某甲科技公司、某天娛樂公司以北京某乙公司運營的某平臺侵害其合法權益,構成資訊網路傳播權侵權為由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北京某乙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


【提級管轄情況】


該案最初由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受理。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認為,該案涉及影片平臺資訊網路傳播權侵權責任承擔問題,提級審理更有利於發揮示範訴訟作用,統一裁判尺度;且與本院已受理的另一起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糾紛案件當事人相同,所涉侵權行為性質相似,提級審理有利於依法統籌解決相關爭議,故決定提級管轄。


【裁判結果】


海南自由貿易港智慧財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某平臺具備採取必要措施過濾、攔截侵權影片的技術能力和稽核識別機制。某平臺接到原告預警函和侵權通知函後,雖對部分侵權影片採取刪除措施,但至本案證據交換時該平臺仍存在大量侵權影片;在此情形下,某平臺僅履行“通知—刪除”義務已難以有效保護原告相關合法權益,故認定被告北京某乙公司在明知某平臺使用者實施侵害案涉作品資訊網路傳播權行為的情況下,未採取必要措施過濾、攔截侵權影片,未有效預防、制止使用者的侵權行為,亦構成侵權。法院據此判決:一、北京某乙公司立即停止侵害資訊網路傳播權的行為,即立即採取有效措施,包括但不限於刪除、過濾、攔截未經授權在某平臺傳播案涉作品的影片內容;二、北京某乙公司賠償原告深圳公司等經濟損失100萬元及為維權支出的合理開支6.168萬元;三、駁回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雙方均提出上訴;海南省高階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係數字領域涉影片平臺資訊網路傳播權侵權責任承擔的典型案例。該案判決明確影片平臺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的侵權責任承擔規則,有效規範影片平臺行業以及平臺經營行為,屬於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一是透過提級管轄,明確裁判規則。本案裁判不支援被告提出的免責抗辯,明確影片平臺在收到權利人侵權通知,有技術能力透過稽核機制識別侵權影片的前提下,不能僅履行“通知—刪除”義務,而應當採取過濾、攔截等必要措施,及時有效預防、制止侵權影片傳播,否則構成侵權。二是有效避免當事人訴累,高效化解糾紛。本案與提級管轄法院已立案受理的相關案件當事人相同,所涉侵權行為性質相似。透過提級審理,有利於方便當事人訴訟,高效化解矛盾糾紛,實現相關爭議統籌解決、司法資源合理配置。三是切實維護重大利益,提升司法公信力。本案系涉影片平臺資訊網路傳播權侵權責任承擔的標杆案件,提級管轄有利於統一轄區涉及較大影響力影片平臺侵權糾紛案件的裁判尺度,具有“審理一案、指導一類、規範一片”的示範價值。


改革案例第211號


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某畜牧養殖公司等非法佔用農用地

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提級管轄+集中管轄”,依法維護永久基本農田安全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21年,陳某、陳某富透過土地流轉獲得某村部分村民土地使用權,擬在案涉土地開展肉牛養殖專案。案涉土地是四川省“天府糧倉”涼山片區核心產區。2020年,二人註冊成立某畜牧養殖公司,陳某擔任法定代表人,陳某富為公司主要負責人。2023年,陳某以公司名義申請設施農用地備案,因申請農用地範圍過大,某縣自然資源局未予透過。同年11月,陳某富指示現場工人在案涉土地上採取露天非法開挖、壓佔等方式進行場地平整,改變案涉土地用途,違規修建肉牛養殖場,造成大面積農用地及植被損毀。經某環境損害司法鑑定中心鑑定,該公司非法破壞農用地50餘畝,均為永久基本農田,其中39餘畝達到嚴重毀壞程度。2024年11月,某縣自然資源局委託某土地勘測設計公司出具《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方案》,認定某畜牧養殖公司需對非法佔用的農用地進行生態修復,修復費用共需89.34萬元。其後,檢察院以某畜牧養殖公司、陳某、陳某富涉嫌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某畜牧養殖公司、陳某、陳某富按照方案進行生態修復,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修復義務的,賠償修復費用。


【提級管轄情況】


本案最初由四川省鹽源縣人民法院受理。該院認為,本案案發地屬於“天府糧倉”涼山片區,涉及非法破壞永久基本農田達50餘畝,毀壞面積較大且涉及林地、牧草地等多種農用地型別,生態環境損害範圍廣、程度深,嚴重威脅區域糧食安全和生態安全,社會影響惡劣;另外,本案系刑事附帶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涉及刑事責任與生態修復民事責任統籌認定、生態修復方案審查等多重法律適用問題。鹽源縣人民法院據此報請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級管轄。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符合提級管轄的相關規定,決定依報請提級管轄。後該案由四川省涼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向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裁判結果】


成都鐵路運輸中級法院經審理認為,刑事方面,被告單位某畜牧養殖公司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面積較大且造成嚴重毀壞,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罰金;陳某和陳某富作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對耕地毀壞負有直接責任,被告人陳某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被告人陳某富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方面,某畜牧養殖公司應當按照《土地復墾與生態修復方案》履行修復責任,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需在89.34萬元範圍內向受託第三方支付修復費用,並支付鑑定費。宣判後,某畜牧養殖公司、陳某、陳某富均未上訴、檢察機關未抗訴。目前,案涉土地已全部修復完成。


【典型意義】


本案是人民法院透過提級管轄審理涉重大環境資源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典型案例,對依法辦理涉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類案件具有參考價值。本案將行為人主動採取修復情況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量,促使行為人積極開展案涉土地修復工作,形成懲治違法犯罪與促進生態修復相結合的案件處理方式,為同類案件統籌刑事責任與生態修復民事責任提供可借鑑規則。本案在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將受損土地生態修復作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裁判重點,明確“生態修復優先、費用代償兜底”的生態修復責任承擔方式;具備自行修復條件的,由責任主體優先按照專業機構出具的修復方案履行修復義務;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可以委託第三方修復,所需費用由責任主體在修復方案確定的金額範圍內承擔。另外,集中管轄的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提級管轄後,進一步理順案件流轉機制,由相應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和公益訴訟,推動提級管轄與集中管轄協同發力,實現重大環境資源案件依法高效辦理,為充分保護農業用地、生態環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改革案例第212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新疆某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訴國家稅務總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某局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案

——透過提級管轄明確行政複議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3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某州稅務局稽查局(以下簡稱某州稅務局稽查局)經調查認定,新疆某煤炭洗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煤炭公司)在無真實煤炭購進業務的情況下,取得新疆某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石油公司)開具的33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合計2713萬元,稅額合計352萬元(已全部認證抵扣),屬於利用重複磅單或無磅單虛構業務的虛開發票行為,並據此對某煤炭公司作出稅務處理決定。某石油公司對該稅務處理決定提出異議,主張案涉發票對應的是其與某煤炭公司的煤炭回購交易,2017年其從某煤炭公司購買案涉煤炭,因暫無銷路故未實際交付煤炭;2019年市場行情好轉,某煤炭公司主動提出按市場價回購該批煤炭,因煤炭始終存放於某煤炭公司處,故不存在過磅入庫。現某州稅務局稽查局的稅務處理決定否定該交易真實性,可能導致某石油公司喪失合同對價請求權,並面臨刑事、行政追責風險。2024年5月23日,某石油公司以某州稅務局稽查局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對其權利義務產生實質性不利影響為由,向國家稅務總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某局(以下簡稱自治區某局)申請行政複議。自治區某局以某石油公司與案涉稅務處理決定之間無利害關係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某石油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自治區某局受理其行政複議申請。


【提級管轄情況】


該案最初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天山區人民法院受理。該院認為,本案系原告不服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提起的行政訴訟,主要涉及行政複議申請人主體資格的認定問題;實踐中,除行政相對人外,其他與被申請行政複議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情形,在現行行政複議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中均無明確規定,故本案裁判結果具有法律適用指導意義。同時,該案被告為省級行政機關,社會關注度高、影響大。天山區人民法院據此報請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級管轄。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該案符合提級管轄的相關規定,決定依報請提級管轄。


【裁判結果】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稅務機關針對受票方作出虛開發票的稅務處理決定,未對出票方設定權利義務或者直接減損其稅收權益,二者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被告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複議申請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故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宣判後,原告某石油公司不服,提起上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典型意義】


本案是依託提級管轄處理重大複雜涉稅行政爭議的典型案件。透過提級審理,明確與被申請行政複議的行政行為是否存在“利害關係”,應當以行政行為是否對申請人權利義務產生直接、現實影響為標準;本案中,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處理決定僅就涉稅事實、計稅依據及應繳稅款作出認定,並未額外對申請人設定義務,亦未限制或減損其依法享有的權益,故其與稅務處理決定之間無法律上“利害關係”,不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主體資格。透過本案的提級審理,充分發揮上級人民法院政策把握準確的優勢,有利於明確同類案件裁判思路和標準,為轄區法院提供規則指引,推動型別化涉稅行政糾紛統一、高效、妥善化解,維護稅收徵管秩序。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編輯:虎文心  張   晶

責編:李卓敏  蔡   娜

編審:龍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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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甘肅省高階人民法院 檢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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