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嚴某,系某公司法人代表,在四川成都市與他人共同集資800餘萬,後期資金鍊斷裂,成都市某區公安機關對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立案並拘留。
二、律師辯護
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積極會見,瞭解了案情後發現了案件存在重大問題,並提交團隊會議討論。
智豪律師事務所在其特有的團隊討論會議上對本案進行了認真細緻的分析,首先,由主辦律師對本案向團隊所有律師介紹基本案情;其次,團隊所有律師討論案情,並結合自身多年辦案經驗對本案各抒己見,獻計獻策;最後,主辦律師對團隊討論意見進行彙總研究。
透過團隊討論,智豪律師提出:一、嚴某在本案中系從犯;二、嚴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三、嚴某涉嫌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四、嚴某在本案中獲利較少,且願意退出違法所得;五、嚴某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可酌情考慮取保。
智豪律師根據會見和了解的案件情況,擬定了書面的取保候審申請,提交辦案單位,並當面與辦案人員溝通取保理由。
三、案件結果
最終,偵查機關採納了智豪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律意見,對梁某作出了予以取保候審的決定。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嚴某,系某公司法人代表,在四川成都市與他人共同集資800餘萬,後期資金鍊斷裂,成都市某區公安機關對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刑事立案並拘留。
二、律師辯護
接受委託後,智豪律師積極會見,瞭解了案情後發現了案件存在重大問題,並提交團隊會議討論。
智豪律師事務所在其特有的團隊討論會議上對本案進行了認真細緻的分析,首先,由主辦律師對本案向團隊所有律師介紹基本案情;其次,團隊所有律師討論案情,並結合自身多年辦案經驗對本案各抒己見,獻計獻策;最後,主辦律師對團隊討論意見進行彙總研究。
透過團隊討論,智豪律師提出:一、嚴某在本案中系從犯;二、嚴某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節;三、嚴某涉嫌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不大;四、嚴某在本案中獲利較少,且願意退出違法所得;五、嚴某系初犯,主觀惡性較小;可酌情考慮取保。
智豪律師根據會見和了解的案件情況,擬定了書面的取保候審申請,提交辦案單位,並當面與辦案人員溝通取保理由。
三、案件結果
最終,偵查機關採納了智豪律師申請取保候審的法律意見,對梁某作出了予以取保候審的決定。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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