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案情简介:
罗某某,女,湖北人,现居住重庆某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被浙江省绍兴市某区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罗某某与其丈夫涉嫌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约200万元。
二、律师辩护:
2016年1月9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罗某某家属委托后,智豪律师立即前往浙江某市看守所会见罗某某,向罗某某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与罗某某沟通并与承办派出所民警了解,智豪律师认为罗某某的行为在本案中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应当以民事纠纷解决,同时罗某某在本案中作用地位极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智豪律师与侦查机关交换了意见,并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经智豪律师和侦查机关多次沟通交流,侦查机关在审查后同意对罗某某取保候审。
三、案件结果:
罗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取保候审,当日释放。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罗某某,女,湖北人,现居住重庆某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月被浙江省绍兴市某区公安局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罗某某与其丈夫涉嫌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约200万元。
二、律师辩护:
2016年1月9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罗某某家属委托后,智豪律师立即前往浙江某市看守所会见罗某某,向罗某某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通过与罗某某沟通并与承办派出所民警了解,智豪律师认为罗某某的行为在本案中不应作为犯罪处理,应当以民事纠纷解决,同时罗某某在本案中作用地位极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智豪律师与侦查机关交换了意见,并向侦查机关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经智豪律师和侦查机关多次沟通交流,侦查机关在审查后同意对罗某某取保候审。
三、案件结果:
罗某某于2016年1月28日取保候审,当日释放。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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