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一、案情簡介:
羅某某,女,湖北人,現居住重慶某地,因涉嫌詐騙罪於2016年1月被浙江省紹興市某區公安局某區分局刑事拘留。羅某某與其丈夫涉嫌騙取他人財物,涉案金額約200萬元。
二、律師辯護:
2016年1月9日,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羅某某家屬委託後,智豪律師立即前往浙江某市看守所會見羅某某,向羅某某瞭解案件的具體情況,透過與羅某某溝通並與承辦派出所民警瞭解,智豪律師認為羅某某的行為在本案中不應作為犯罪處理,應當以民事糾紛解決,同時羅某某在本案中作用地位極小,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智豪律師與偵查機關交換了意見,並向偵查機關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經智豪律師和偵查機關多次溝通交流,偵查機關在審查後同意對羅某某取保候審。
三、案件結果:
羅某某於2016年1月28日取保候審,當日釋放。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
羅某某,女,湖北人,現居住重慶某地,因涉嫌詐騙罪於2016年1月被浙江省紹興市某區公安局某區分局刑事拘留。羅某某與其丈夫涉嫌騙取他人財物,涉案金額約200萬元。
二、律師辯護:
2016年1月9日,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接受羅某某家屬委託後,智豪律師立即前往浙江某市看守所會見羅某某,向羅某某瞭解案件的具體情況,透過與羅某某溝通並與承辦派出所民警瞭解,智豪律師認為羅某某的行為在本案中不應作為犯罪處理,應當以民事糾紛解決,同時羅某某在本案中作用地位極小,不具有社會危害性。智豪律師與偵查機關交換了意見,並向偵查機關遞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經智豪律師和偵查機關多次溝通交流,偵查機關在審查後同意對羅某某取保候審。
三、案件結果:
羅某某於2016年1月28日取保候審,當日釋放。
四、關聯法律法規: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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