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经智豪律师辩护成功取保

案情简介

一、案情简介
刘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2012年9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智豪律师于2012年9月5日接受委托,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于次日会见了当事人刘某某,了解案件情况。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刘某某系在现场被抓获,也承认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称系但患有包括心脏病等多种疾病,为了争取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刘某某。
二、律师辩护
9月14日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智豪律师为争取为刘某某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
后智豪律师向承办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与承办机关沟通刘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且其身体状况不适合羁押,意见得到了承办机关的采纳。
三、案件结果
10月30日侦查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刘某某于当日被释放。
四、关联法律法规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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