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案情简介
章某,男,2014年4月因涉嫌抢夺罪被重庆市公安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某区看守所。
二、律师辩护
章某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其本人及家属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在了解到智豪律师的专业性后委托了智豪律师担任章某的辩护人。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章某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智豪律师提出,章某同他人一起在某乡镇采取掉包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有犯罪前科。随后,承办律师到办理该案的派出所进行了解,公安机关正在就涉案财物送交相关机构进行估价。同时,律师也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一周后,承办律师了解到该案估价鉴定结论已经做出,后向公安民警了解到该涉案物品价值共计4400余元。鉴于以上事实理由,辩护人认为该案中嫌疑人应当涉嫌诈骗活动,并且根据相关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涉案财物已经达到5000元,所以嫌疑人章某及其同案人涉案金额并没有达到诈骗罪立案的量刑起点。对此,承办律师向区公安分局相关部门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的采纳,嫌疑人章某及其同伙在刑拘后第30天,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在延长刑拘期限届满前释放。
三、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予以撤案。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章某,男,2014年4月因涉嫌抢夺罪被重庆市公安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某区看守所。
二、律师辩护
章某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其本人及家属慕名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咨询,并在了解到智豪律师的专业性后委托了智豪律师担任章某的辩护人。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向章某了解了本案的基本案情。智豪律师提出,章某同他人一起在某乡镇采取掉包的手段,非法获取他人财物,且有犯罪前科。随后,承办律师到办理该案的派出所进行了解,公安机关正在就涉案财物送交相关机构进行估价。同时,律师也向公安机关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一周后,承办律师了解到该案估价鉴定结论已经做出,后向公安民警了解到该涉案物品价值共计4400余元。鉴于以上事实理由,辩护人认为该案中嫌疑人应当涉嫌诈骗活动,并且根据相关依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涉案财物已经达到5000元,所以嫌疑人章某及其同案人涉案金额并没有达到诈骗罪立案的量刑起点。对此,承办律师向区公安分局相关部门提交了法律意见书。该意见得到了公安机关的采纳,嫌疑人章某及其同伙在刑拘后第30天,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并在延长刑拘期限届满前释放。
三、案件结果
取保候审,予以撤案。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平台展示的案例为个案,不代表同类案件结果,平台及律师不对案件结果作任何承诺。
免费咨询刑辩律师
1 分钟说明情况,律师尽快回电
